法律規章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7: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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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的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本條例所稱法律服務機構,是指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實施法律援助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受援人,是指獲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
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法律規制探討
摘要: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目前的法律定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實踐中卻成為用人單位管理勞動者的規則。本文從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及合法性、民主程序的保障性、公開程序的適當性、法律效力的科學性幾個方面對用人單位現存的問題進行分析,借鑒國外的法律規定,對我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出立法建議。
關鍵詞:單位規章制度;法律規制;民主程序;公開公示;法律效力
何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我國立法對其概念沒有明確規定。通常認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即勞動規章制度,又稱內部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自身特點制定的,明確勞動條件、調整勞動關系、規范勞動關系當事人行為的各種規章制度的總稱。其所調整的范圍包括整個勞動過程和與勞動過程有關的諸多方面,與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稱《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稱《勞動法》)作出了類似規定。但在實踐中,規章制度卻成為用人單位的單方“權力”,成了約束勞動者的規則。因此,從法律層面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規制有著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現階段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規章制度內容不合法、不合理,顯失公平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體現的是用人單位的意志,屬于內部自治的范疇,但是其法律效力必須依靠國家的法律。所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僅需要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同時還應當符合社會道德,并且與勞動合同、集體協議等約定相配套。然而,許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存在著不合法以及不合理的內容。一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內容全部或者大部分都是勞動者的義務,對勞動者的權利僅提出一些限制性規定甚至只字不提,如規章制度從頭到尾都是“員工不準/不得/不能/必須……,否則……”;甚至直接作出一些“女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生育、職工應當晚婚,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等等明顯違反法律的規定。有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還存在隨意設置處罰權、對勞動者恣意處罰的問題。另外,有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雖然沒有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是過于嚴苛,不盡合理、顯失公平。在一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仍然存在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矛盾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與勞動者自身利益相關的內容都不能保證合法、合理,那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怎么能夠得到根本的保障呢?這樣的問題之所以會屢屢出現,是因為我國法律沒有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應當具備的內容做出明確的規定,僅在《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等事項。原勞動部《關于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中將勞動規章制度列舉為: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只能由用人單位自行制定,但是,受管理水平以及管理者自身素質的限制,導致實踐中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不全面,不僅影響用人單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并且也損害了勞動者應有的權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只是簡單提到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規定,但是沒有規定其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關系。導致實踐中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內容沖突的現象屢屢出現,有些甚至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政府首席法律顧問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制度,設政府首席法律顧問。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參與行政管理,受政府及其行政首長委托處理政府法律事務。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堅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忠于事實和法律,維護公共利益。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在市政府行政首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其論證工作;對由政府負責人簽署的市政府規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進行附署;
(二)受市長委托簽署有關法律文書或者政府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和仲裁案件;
高校規章制度法律問題與建議
1高校規章制度概述
1.1高校規章制度概念。綜合考慮高校規章制度制定的淵源、目標、流程等幾方面因素,高校規章制度是高校為了推動高等教育的發展,以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為制定淵源,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從各高校各自實際情況出發,對全校教職人員和學生都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總稱。1.2高校規章制度的法律性質和效力。我國《教育法》第28條、《高等教育法》第41條及相關法律法規都賦予高校依照章程自主辦學的權力和在其業務范圍內可行使的權利。因此在不與上位法相沖突的前提下,高校規章制度進一步豐富了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構成。它們規范的對象明確、內容詳盡,對于調整高校教學管理事務中的矛盾起到積極的作用,因其具有特殊性和實用性,在校園治理中能夠發揮更好的效果,因此高校規章制度應被賦予強制性和約束力,以便更好保障校園治理。
2高校規章制度建設難點
從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兩個視角分析,當前我國高校規章制度建設仍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突出問題。2.1高校規章制度制定中存在的問題如前文所述,高校規章制度是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延伸和補充,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參照我國立法原則嚴格遵循相關程序,具備一定科學性、前瞻性和延續性。然而在實踐中,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往往與上述程序和基本原則相違背,造成規章制定無法得到有效實施,甚至出現“朝令夕改”的現象,嚴重影響規章制度的權威性。2.1.1制定程序瑕疵目前大量高校的規章制度是由各個職能部門根據各自工作需要,組織少量人員起草,在部門內討論或經幾個相關職能部門會稿修改后上報主管領導審核通過后,即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頒布實施。顯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第一,忽略立項審批環節,缺乏統籌規劃,沒有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論證;第二,在審查修改環節缺乏足夠的調查論證和征求意見,審查機制不健全;第三,法律顧問或專業的法律意見參與程度不夠,規章制度多反映制定部門的意愿[1];第四,頒布實施環節出現主體混亂的情況,學校規章制度制定和頒布主體應為學校,學校的各職能部門具有代表學校制定和頒布規章制度的權力;第五,規章制度實施后,審查、解釋、修訂和廢止等環節多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隨意倉促的制定程序,使得規章制度缺乏有效的合法性、權威性和實用性。2.1.2制定內容瑕疵高校規章制度屬于規范性文件,其內容不規范必然影響實施效果。首先是越權制定規章制度,侵犯學生或教師的合法權利。比如,規章制度中賦予學校有關部門有權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進行經濟處罰、甚至動輒就扣發或停發學生獎、助學金或不按時向學生發放學位證和畢業證等,這些權力的賦予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益,與法律法規相悖。對教師權益的侵犯也屢見不鮮,例如為了師資隊伍的穩定,不按法定程序扣留教師房產證,扣發教師獎金與課時費,甚至限制教師正常的進修和人才交流等[2]。其次,重學校利益,輕師生利益。對學生和教師多是義務性的規定,有關權利的規定少之又少,造成權利和義務的嚴重不對等,違背“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最后,因高校職能部門較多,各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規章制度,可能造成就同一事項做出不同的規定,甚至同一部門新舊制度之間的內部沖突。2.1.3缺乏前瞻性制定規章制度是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工作實踐情況制定的制度,往往不曾考慮將來一段時期內學校的發展計劃和教育目標,只著眼于解決當前問題,缺乏長遠規劃和協調性,使得規章制度無法得到長遠有效的實施。隨著高校事業的不斷發展,規章制度在執行中就會遇到瓶頸,失去權威性,進而不利于學校的發展。2.2高校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規章制度要發揮作用,關鍵在于具體工作中能被有效地貫徹執行。但是由于在制定時缺乏科學統一規劃,造成高校規章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實:2.2.1已制定規章制度得不到執行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一樣,得到有效遵循和實施才是靈魂,應當“有法必依”。但是由于高校規章制度缺少法律的強制性保障,造成高校規章制度缺乏足夠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在執行過程中很容易為執行者個人意志所改變,甚至大量規章制度應有條款被各類“紅頭文件”修改得面目全非,在處理和調節各項工作中具體矛盾時,往往出現參照行政指示,致使高校管理機制的運作與規章制度的要求漸行漸遠。而且規章制度僅成為嚴肅管理秩序,實施處罰的依據,完全忽略了規章制度的指引功能。2.2.2監督機制不完善由于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具有較強的隨意性和部門局限性,執行落實也是由各部門根據各自情況或領導指示完成,就出現各職能部門既是規章制度的制定者,也是規章制度的執行者,同時還是規章制度執行的監督者,各高校往往沒有設定專職的部門和嚴格的程序對于各部門規章制度進行監督管理,即使設定了相應部門和程序,也很難實現初衷目標,因為設立主體多極化必然造成繁冗復雜和專業性過強的規章體系,想要進行有效監督,著實不易。2.2.3救濟途徑不暢通為促進教育質量的發展,引導學術自由氛圍,我國法律賦予高校高度自主管理權,高??梢宰孕兄贫ǚ媳拘=逃结樀拇缶V、制度、規章,教育主管部門僅發揮監督作用,不會參與實際管理。但目前高校的行政化色彩依然深厚,個別領導“官本位”思想仍舊嚴重,致使規章制度得不到有效實施,自主管理權和行政化色彩的矛盾體現在高校管理中,就變成校方處于強勢地位,而師生處于弱勢地位,甚至因為缺乏上級部門的監管,高校管理很容易侵害師生利益,而且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師生往往缺乏有效救濟,例如曾引起學術界廣泛討論的于艷茹狀告北京大學不法撤銷其博士學位的案例,本文不討論最終結果孰是孰非,但從該案中可以看出,高校在處理對師生個人利益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問題時,往往草率決定,并沒有給予師生申辯或申訴的權利,北大作為我國一流高校尚存在此問題,并非只是特殊性,恰恰說明該問題在高校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
3加強高校規章制度建設的建議
結合前文分析當前高校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我們思考從以下幾方面著力,為完善高校規章制度建設提出些許拋磚引玉的淺見:3.1規章制度制定應遵守的原則。3.1.1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法上對法律保留原則的理解是“法無明文規定不可行”,高校雖已被賦予高度自主管理權,但是仍屬于行政事業編制序列,是當前特殊存在于我國國情的一種行政主體,筆者認為高校同樣應受行政法規的約束,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或作出具體管理行為時,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沒有法律授權不得任意實施。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涉及到師生重要權益的事宜(如教師的職稱評定、學生學籍的得失、學位的授予等)只能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內行使,不得自行創設;不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事宜(如規范師生言談舉止、衣食住行等問題),就可由高校自行決定,這不僅體現法律保留原則,同時也符合行政化色彩尚未退去時對高校進行雙重管理的精神。3.1.2公平正義原則公平正義是現代民主法治追求的“伊甸園”,只有保證國民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獲得同等機會實現自身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并受到法律公正地保護,國民才有砥礪前行的奮斗意志且無后顧之憂,只有以此才能促進國家、民族的全面發展。同樣,高校作為國家人才培育基地,只有以公平正義作為治校理念,才能發掘人才,才能創造新思想、新思潮,才能真正培育文化領域“百花齊放”的凈土。而高校公平正義的理念應折射在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中,將管理者與師生、教師與學生、編外人員與在編人員置于相對平等的地位,為廣大師生和工作人員構建公平的競爭環境、教育環境和學習環境,并以正義精神薪火相傳;高校的公平正義理念也應折射在規章制度的執行中,積極引入監督機制,拓寬監督主體,讓主管部門、教師、學生、編外工作人員都成為監督主體,并為他們實現監督權大開方便之門,改變高校及其各職能部門即擔當裁判員又要充當運動員的現狀,實現各部門在統一監督機制下聯動發展,同時高校也應積極引入權利救濟機制,為師生切身利益加一層甚至多層保護,謹慎處理各類矛盾,實現高校治理的良性發展。3.2加強高校規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審查。正如前文所述,高校的自主性和專業性特征,造成了高校缺乏足夠監管,包括司法機關的監管,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得不到專業立法機關的審查,也得不到司法機關的審查,致使規章制度中諸多條款或者在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時容易觸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也是近年來高校頻發法律訴訟的一大原因。要實現依法治校,對高校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審查就顯得不可或缺,不僅要從新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進行審查,審查其制定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循“立法”程序,從源頭上杜絕高校規章制度制定的隨意性;還要對規章制度的內容進行審查,審查條款邏輯性和文字表達準確性的同時,重點審查其是否遵守法律保留原則,確保制定的內容不違背上位法的規定或者其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審查其是否遵循公平正義原則,確保規章制度是師生利益、學校利益保護共同歸宿點;同時還要審查其執行效果,一部規章制度的好壞應由廣大師生去評判,可以問卷的形式或征集意見稿的形式對于規章制度的執行效果進行調研,在實踐中找出問題所在及解決之法。嚴格把關高校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審查,有利于避免高校陷入不必要的紛爭,為高校的發展提供一份寧靜。3.3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設立法律事務部門。上文強調了對高校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要性,但是未就由誰來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問題進行釋明,合法性審查主體必然具備較高的法律專業素養,不僅需要淵博的法律基礎知識,也需要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雖然當前多數高校都有聘用法律顧問甚至法律顧問團隊,主管部門也鼓勵高校全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但是在現實法律顧問制度實踐過程中,往往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1)高校將法律顧問定義為訴訟律師,沒有建立法律顧問審核規章制度及相關文件的機制;(2)規章制度制定的隨意性,職能部門不愿意花時間等待顧問審核;(3)法律顧問兼職性,無法做到全身心投入,而且更換頻率快,不利于制度穩定和延續。針對上述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提升審查主體專業性:(1)加大投入聘請專業律師顧問團隊,建立所有規章制度及合同文本都應由顧問團隊審核并填寫法律意見后方可實施的制度;(2)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該部門應招聘具備豐富法律實踐經驗的人員,所有規章制度的討論、起草、審查都需該部門參與,同時加強對該部門工作人員的業務再教育;(3)建立與公安、檢察、法院等執法和司法部門長期合作關系,通過合作,既能妥善處理涉及高校訴訟的案件,又能及時發現、分析高校規章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對策,健全規章制度,切實提高我國高校依法治校的水平。3.4建立健全內部救濟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救濟制度包含兩方面內容:建立聽證制度和完善申訴制度。要建立、完善聽證和申訴制度,首先,應成立具有普遍代表性、公正、獨立的機構作為聽證制度的主持者和申請的評判者,只有獨立機構的設定才能擺脫高校集裁判員和運動員于一身的弊端,削弱人治思潮和行政化色彩對高校治理的不利影響;其次,建立公正的程序,確保讓更多的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法律工作者能進入該機構,并以集體討論的方式確保每一位成員都能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見;再次,參照歐美法系陪審員制度,以不計名投票的方式,切實使該機構成為中立的第三人和最終裁決者,做出的決定不受高校行政的影響,真正發揮聽證及申訴機構的作用。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監督和管理,保障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執業,結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實際和發展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是依據本辦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依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面向基層的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鄉鎮、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協助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事業法人體制進行管理和運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規章制度應注意的問題綜述
規章制度是企業進行勞動管理的重要依據,它能夠保證企業正常的運行,實現企業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使企業能夠在良性的軌道上持續發展。如何制定行之有效的,又符合法律規定的規章制度,需要企業從法、情、理幾個角度進行綜合的考慮,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一簡單的分析。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企業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反之,沒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即使企業再有理也不能作為處理員工的依據。因此,用人單位制定企業規章制度要依法制定,要保障職工各項勞動權利得以實現,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借口強化管理,損害職工的權益。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只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才是有效的。如果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了法律、法規,那這樣的規章制度一定是無效的。無效的規章制度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法律責任。作為企業需承擔以下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該條款是無效條款,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理。
2.民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比如在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方面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規章制度的制定需經過民主程序
勞動制度細則法律問題思索
一、我國現階段的勞動法律法規與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勞資矛盾已經成為影響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同時,雖然為勞動法已經頒布施行,但由于多方面因素,實施效果并不明顯?!秳趧臃ā穲谭ㄖ邪l現的諸多問題,包括不簽合同、短期合同過多、試用期簽用、勞務派遣不規范等問題,嚴重暴露了《勞動法》的執行力不足,特別是合同環節缺少剛性約束。
在《勞動合同法》尚未實施前,我國主要存在的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出現勞動爭議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勞動法執法檢查中發現,中小型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2)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不穩定。全國人常委會勞動法執法檢查顯示,有60%以上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短期合同;(3)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上述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特別是震驚全國的山西“黑磚窯事件”直接促成了增強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勞動合同法》的誕生。
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后,國務院法制辦、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再次起草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就業促進法》。至此,我國形成了以《勞動法》為基本框架,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三大支柱,《實施條例》為細則的的勞動法律體系。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根據197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規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四大類。然而,截至目前,我國尚無全面、系統地規范勞動規章制度的專門法律法規。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內容要件與程序要件
企業規章制度有效性分析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對相關案例的分析,總結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四個要件,并提出規章制度制定和執行中要注意的問題,有效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
關鍵詞:規章制度有效性
張先生與女友是某電信公司的業務骨干,工作出色,深受上司的贊賞。兩人談戀愛多年,感情穩定,決定年底結婚。當兩人邀請總經理出席婚宴時卻被告知公司內部有規定“公司同事間不允許結婚,已經結婚的有一人要辭職”。結果張先生選擇了結婚,公司也嚴格執行了規章制度,與張先生解除勞動關系。張先生不解也不服,每個公民都有婚姻自由,結婚不影響兩人的工作,也不影響企業的發展,單位同事之間不可以結婚的規定是毫無道理的。于是,張先生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審理,張先生勝訴,雙方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這是有關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不合法的糾紛。為了加強管理,規范管理運作,企業都會制定各種各樣的內部規章制度,作為法律法規的延伸和具體,實現勞動過程的自治規范。目前我國沒有專門關于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律?!秳趧雍贤ā返谒臈l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备鶕秳趧硬筷P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7]338號)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企業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些其他相關的制度,例如員工招聘制度、考核標準、晉升條件,等等。那么企業應如何制定有效的規章制度,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
一、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四個要件
1.規章制度內容要合法
高校規章制度建設問題及對策
摘要: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國在高等教育領域的體現,高校規章制度建設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基礎。加強高校規章制度建設,一方面有利于現代大學制度的構建;另一方面,有利于高校自身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從分析問題入手,結合工作實際,提出了轉變理念、加強制度體系頂層設計、完善相關機制、健全法治機構等建議。
關鍵詞:高校;規章制度;問題;對策
高校規章制度是通過高校內部一定的程序,以學校黨委或行政名義的規范性文件總稱,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政策文件,制定的細化落地文件;在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規制的情況下,在符合法律精神與法律原則的前提下,根據實際需求,“創制”的具有高校特色的規范性文件[1]。高校規章制度的建設在辦學治校中具有基礎性、根本性和長期性作用。在高校“雙一流”建設中,尤其要加強規章制度建設,不斷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一、加強高校規章制度建設的意義
(一)依法治校的重要基礎。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已成為高校治理的必然選擇。依法治校的核心是將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滲透到辦學治校的方方面面,通過一系列機制和制度推進這一系統工程。從國家層面來看,法律是治國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就高校而言,內部規章制度體系是善治的重要基礎與體現。(二)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必然要求。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是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校全面深化綜合改革的目標要求,也是高校適應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意味著高校辦學自主權的擴大,行政機構對高校的管理從行政命令式逐漸轉變為宏觀調控[2],要求高校自身具備較強的治理能力。高校治理結構與治理機制的改革與完善,學校與教師、學生權利義務的重新定義,需要通過規章制度予以體現。此外,現代大學制度對于科學管理的要求,也需要通過科學有效的管理制度來實現。(三)學校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從國內外知名大學的成功經驗可以看到,一套層次合理、蘊含高校價值理念與文化傳統的規章制度體系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是軟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規章制度體系的存在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工作隨意性與個人經驗主義,保證工作連續性和穩定性。加強規章制度建設是促進學校管理方式轉型、促進管理精細化的重要抓手,是將改革經驗與成果固化的重要手段,也為學校的發展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二、規章制度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國家電網公司規章制度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堅持依法治企,使國家電網公司規章制度與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備案工作程序科學化、規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證質量,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電網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電網公司本部各部門制定、修改和廢止各種規章制度。
第三條規章制度指公司各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根據電網公司實際,以國家電網公司名義起草頒發的有關公司投資、建設、生產、經營、管理等規范性文件。包括規定、措施、辦法、制度及相關指導意見等。
第四條規章灼度按適用范圍,分為公司本部適用的規章制度和公司系統各有關單位適用的業務管理規章灼度。
第五條規章灼度的編制工作要按照起草、修改、審核、簽發、備案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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