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模式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8: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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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斷形成模式研究論文
事實與規范或實然與應然的分合,自人類思想成體系以來,一直就是困擾人們的基本問題之一?!?〕就法學而言,它也主要是圍繞事實與規范展開自己的歷史,生成無數論題:本土法與外來法、傳統法與現代法、民間法與國家法、法律與道德、規則與原則等等。本文涉及的首先是一般法律觀中的事實與規范,在此,事實是實然的生活關系,規范是應然的價值評價;對它們進行研究,旨在確定人們的一般行為準則。本文集中處理的是法律應用中的事實與規范,在此,事實指實際發生的個案,規范指以制定法為主的法律;對它們進行處理,旨在作出一個具體的法律判斷,即確定人們的個別行為準則。無論在哪一種意義上,人們都面臨如何可能溝通事實與規范的問題。在這兩個層面的關系上,從一元應用法律觀出發,它們既相對獨立,又形成遞進,法律在抽象觀念上是實然的生活關系與應然的價值評價的對應,但這一對應的意義的獲得,卻主要發生于法律應用之中,因而,法律實際是對個案與制定法等規范進行等置的結果。法律不僅是一種預設,還是一種行動。如何行動,即如何在對個案的處理中實現預設的規范,本文將通過探討法律判斷形成的模式對此予以回答。
法律應用活動的主要特點之一是判斷性,這已大體成為人們的共識。伴隨著這個共識的形成,國內學界對法律判斷形成的方法興趣日隆,而選擇什么樣的法律方法,各種法律方法的關系,以及如何運用這些法律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法律判斷形成的模式。何謂模式?德國學者波塞爾(H.Poser)曾對庫恩(T.Kuhn)在科學哲學中引起革命的“范式”的意義作了這樣的闡釋:“范式決定了我們的著眼點,決定著哪些問題是允許提出的,同時決定著如何回答所提出的具體問題以及解決這類問題的方法與手段”,“沒有范式,便沒有科學,因為范式是理論化了的坐標或羅盤。以此坐標為底基,才有可能將某一研究范圍歸類與規范化”?!?〕當然,庫恩是在某種科學的特質上言說“范式”的,這里不是討論法學的特質,但可借助波塞爾關于“范式”的解說來理解法律判斷模式的意義,即在法律判斷的形成中,模式起著決定進行判斷的著眼點、提出何種問題以及如何回答問題的作用。
一、法律發現還是法律適用
法律判斷是應用法律所產生的具有約束力的結論性判斷,它最終表現為法院判決和裁定、公安機和檢察院的法律決定、行政決定、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仲裁裁決,在應用法律的不同階段,不停地發生著判斷問題,如對事實的判斷,選擇何種規范的判斷。法律判斷的形成,首先是與如何待法律應用相關,即法律應用是法律發現還是法律適用,抑或包括兩者。因對法律發現的不同理,決定著所提問題的答案,遂從法律發現入手。
在以往的理解中,法律發現有不同的含義:一是法律產生的方式。人們在法律是人為創制還是在活中發現的問題上存在分歧。如歷史法學派的代表薩維尼認為,立法者要做的不是去創制法律,而僅是將既存的法律(體現了民族精神的習慣法)予以表達和整理。這是廣義的立法視野中的、體現“預設法律觀”的法律發現。如果從這種“應用法律觀”出發,關于法律發現的不同理解主要存在于述法律應用的過程中。
二是法律獲取,即法官在哪里去尋找適合個案的法源及法律規范的活動。法源包括:制定法,判法,習慣法,學理,道德。大陸法系首先是在制定法中,英美法系傳統上首先是在判例法中去尋找。一含義不涉及在法律應用中是否創造法律的問題,因而,它雖介入到法律應用中,卻沒有反映一些所主張的法律發現具有造法成份的實質。
法律淵源模式弊端研究論文
【摘要】
目前中國的法律淵源呈現出以憲法為統帥單一制的制定法模式,具有特定的歷史必然性,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弊端逐步地顯現出來,其最突出表現為制定法模式工具主義。
一、當代中國制定法模式的法律淵源[1]
中國是制定法與成文法的國家,其主要法律淵源有:⒈憲法。憲法是制定法的首要淵源,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基本特征是: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據,其他任何法律與憲法相沖突無效;憲法是規定國家社會生活中的最基本的內容;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要嚴格。因此,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⒉法律。法律是僅次于憲法的法律淵源,是全國人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又分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痉墒怯扇珖嗣翊泶髸贫ê托薷模谄溟]會期間,可以由其常委會在不同原法律的基本原則精神相沖突的進行修改;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規定和調整除基本法律以外的社會生活的某一領域方面的法律。⒊行政法規和基本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有關國家管理活動的各種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僅次于憲法和法律。那么,其合法性根據:一是憲法;二是法律。國務院各部委所的規范性命令、指示和規章,也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規。但應注意的是,國務院根據人國人大授權而制定的有關改革開放的規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規,而是授權立法。⒋軍事法規。軍事法規是由最高軍事機關,即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一般只及于軍隊內部。軍事法規的合法性依據有憲法和法律。我們把產生于憲法確定體制的軍事法規稱為自主性軍事法規,產生于法律授權的軍事法規為授權性軍事法規。從歷史上看,我國已經有最高軍事機關立法的傳統,目前的中央軍事機關也在行使一定的立法權。⒌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大及常委會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為執行和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法定權限范圍制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要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地,并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因此,這種地方性法規又可以劃分為省級法規和大市級法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立了多個經濟特區,其立法是一種特殊性的地方性法規。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具有自治性的地方規范性文件。其不同于一般地方性法規的特點是:⑴其立法依據不是一般政府的權力,而是民族地方自治權;⑵立法機關只能是民族自治機關,而且只能是人大,不包括其常委會;⑶其立法權限較大,可以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精神的前提下,作出變通性的規定;⑷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而自治州和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生效,并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⒎規章。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只國務院各部委依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權限范圍內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在各部委管轄范圍內生效,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規,它只是一種“準法源”或者是“參照性的法源”。地方規章是指省級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制定的地方性規范文件。與部門規章處于同一個層次,也是“準法源”或“參照性法源”。另外,經濟特區的規章效力與一般地方規章效力相同,其內容僅限于經濟領域,經濟特區的規章可以與全國性的法律有所不同。⒏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國際條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締結的規定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和法律等方面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F在通常被認為是法律淵源。國際慣例也是我國的法律淵源,這種國際慣例是在按國際法行為必須的或正當的信念下形成的。
二、中國制定法法律淵源模式之弊端
⒈中國制定法法律淵源的必然性[2]。中國的法律淵源主要是制定法,是由我國法律發展的歷史傳統造就的特殊法源思維方式造成的。主要表現:⑴從歷史上,中華法系的主流是以制定法為法的主要形式,令、格、敕、例都是低一級的法的形式。盡管在歷史有過以例破律、律例合一,只不過是一種例外而已。⑵從中國法律形式受外來法律形式影響來看,主要是以日本法、德國法為模式。而這兩者是大陸法系,而大陸法系是以制定法為其主要形式的。大陸法系把制定法作為主要法律形式與中國固有的法律思想相吻合,易被中國人所接受。⑶解放后,中國的政治態度受蘇聯的影響,法制建設多以蘇聯為楷模,而蘇聯的法律形式也主要是制定法。第四,從理論上講,新中國的誕生既社會主義在東方的勝利,也是中華民族擺脫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的開端。中華民族以獨立的民族國家形式在世界出現,必然強調國家主權及國家權威,廢除帝國主義強加在中國頭上的不平等條約,特別是新中國的政權性質與舊社會的根本對立。因此,需要制定法鞏固國家政權,制定法便成為我國的主要法律淵源形式。⒉中國制定法法律淵源模式的主要弊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關系不斷地復雜化,使制定法越來越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和變化,制定法的調整和社會需要之間產生了許多矛盾,這集中地體現出制定法法律淵源的主要弊端,主要表現在:⑴法律效力的滯后性與社會關系的相對超前性產生了矛盾。因為制定法的形成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即起早、審議、討論、通過、公布等環節,其效力始于公布之日或者之后的若干之日。這時社會社會關系已經發生了變化,甚至是巨大的變化。而這些變化是制定法所無法預見的。另外,制定法是對以前法律實踐活動的階段性的總結,又是針對未來生活規范的預選設計,也不可能包括所有的現象,更不可能未卜先知。因此,制定法對其制定后出現的新情況就失去了相當的針對性,制定法當然不能滿足社會的發展需要。⑵制定法的靜態穩定性與社會關系的多變性之間的矛盾日益嚴重。由于制定法是對一定階段成熟的社會關系的階段性的總結,一經制定就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與不變性,因為在制定和修改上要受到很多的限制,即使需要修改也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才能進行。這些因素就導致制定法具有更強的靜態穩定性。相反的是,社會關系卻是不斷地發展變化的,而且是每時每刻都在變化,這種絕對意義上的變化性是與制定法的靜態穩定性產生了很大的矛盾。而且,極有可能造成的是社會關系的巨大變化是對制定法規范的公然違反。⑶制定法的抽象概括性與社會關系的具體復雜性的之間產生較大的矛盾。由于制定法是一種具有很強抽象性和一般性的行為準則,它要對復雜的社會關系盡量地作出一定的規范,再由于語言文字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的特點,因此,制定法只能作出一般性的原則規定,因而具有很強的抽象性。但是社會生活關系本身的復雜性,以及不斷地發展變化性造成更高程度的復雜性,也就個案的具體性體現,那么,這兩者的之間的矛盾就會產生一定的對抗。總之,制定法是不能解決這個矛盾的。⑷制定法的統一性與各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之間的矛盾。我們知道,制定法是一種普遍性的行為規范,需要對各種具體的行為都要作出一定的規范,對他們都有普遍性的約束力,所有的社會成員必須一體化的遵循制定法的規定??墒牵覈牡貐^差異很大,各地情況異常的復雜,尤其是沿海與邊疆地區的發展極不平衡,特別在文化、信仰、風俗、習慣等方面差距巨大。在這樣的不平衡的大環境下,適用具有高度一體化的制定法,而區分各地的具體情況。如果運用國家強制力來實施統一的制定法,勢必什么造成許多困難和其他的一些負效應的。
法律淵源模式弊端分析論文
【摘要】
目前中國的法律淵源呈現出以憲法為統帥單一制的制定法模式,具有特定的歷史必然性,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弊端逐步地顯現出來,其最突出表現為制定法模式工具主義。
一、當代中國制定法模式的法律淵源[1]
中國是制定法與成文法的國家,其主要法律淵源有:⒈憲法。憲法是制定法的首要淵源,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基本特征是: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據,其他任何法律與憲法相沖突無效;憲法是規定國家社會生活中的最基本的內容;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要嚴格。因此,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⒉法律。法律是僅次于憲法的法律淵源,是全國人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又分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痉墒怯扇珖嗣翊泶髸贫ê托薷?,在其閉會期間,可以由其常委會在不同原法律的基本原則精神相沖突的進行修改;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規定和調整除基本法律以外的社會生活的某一領域方面的法律。⒊行政法規和基本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有關國家管理活動的各種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僅次于憲法和法律。那么,其合法性根據:一是憲法;二是法律。國務院各部委所的規范性命令、指示和規章,也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規。但應注意的是,國務院根據人國人大授權而制定的有關改革開放的規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規,而是授權立法。⒋軍事法規。軍事法規是由最高軍事機關,即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一般只及于軍隊內部。軍事法規的合法性依據有憲法和法律。我們把產生于憲法確定體制的軍事法規稱為自主性軍事法規,產生于法律授權的軍事法規為授權性軍事法規。從歷史上看,我國已經有最高軍事機關立法的傳統,目前的中央軍事機關也在行使一定的立法權。⒌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大及常委會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為執行和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法定權限范圍制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要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地,并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因此,這種地方性法規又可以劃分為省級法規和大市級法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立了多個經濟特區,其立法是一種特殊性的地方性法規。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具有自治性的地方規范性文件。其不同于一般地方性法規的特點是:⑴其立法依據不是一般政府的權力,而是民族地方自治權;⑵立法機關只能是民族自治機關,而且只能是人大,不包括其常委會;⑶其立法權限較大,可以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精神的前提下,作出變通性的規定;⑷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而自治州和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生效,并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⒎規章。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只國務院各部委依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權限范圍內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在各部委管轄范圍內生效,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規,它只是一種“準法源”或者是“參照性的法源”。地方規章是指省級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制定的地方性規范文件。與部門規章處于同一個層次,也是“準法源”或“參照性法源”。另外,經濟特區的規章效力與一般地方規章效力相同,其內容僅限于經濟領域,經濟特區的規章可以與全國性的法律有所不同。⒏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國際條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締結的規定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和法律等方面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F在通常被認為是法律淵源。國際慣例也是我國的法律淵源,這種國際慣例是在按國際法行為必須的或正當的信念下形成的。
二、中國制定法法律淵源模式之弊端
⒈中國制定法法律淵源的必然性[2]。中國的法律淵源主要是制定法,是由我國法律發展的歷史傳統造就的特殊法源思維方式造成的。主要表現:⑴從歷史上,中華法系的主流是以制定法為法的主要形式,令、格、敕、例都是低一級的法的形式。盡管在歷史有過以例破律、律例合一,只不過是一種例外而已。⑵從中國法律形式受外來法律形式影響來看,主要是以日本法、德國法為模式。而這兩者是大陸法系,而大陸法系是以制定法為其主要形式的。大陸法系把制定法作為主要法律形式與中國固有的法律思想相吻合,易被中國人所接受。⑶解放后,中國的政治態度受蘇聯的影響,法制建設多以蘇聯為楷模,而蘇聯的法律形式也主要是制定法。第四,從理論上講,新中國的誕生既社會主義在東方的勝利,也是中華民族擺脫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的開端。中華民族以獨立的民族國家形式在世界出現,必然強調國家主權及國家權威,廢除帝國主義強加在中國頭上的不平等條約,特別是新中國的政權性質與舊社會的根本對立。因此,需要制定法鞏固國家政權,制定法便成為我國的主要法律淵源形式。⒉中國制定法法律淵源模式的主要弊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關系不斷地復雜化,使制定法越來越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和變化,制定法的調整和社會需要之間產生了許多矛盾,這集中地體現出制定法法律淵源的主要弊端,主要表現在:⑴法律效力的滯后性與社會關系的相對超前性產生了矛盾。因為制定法的形成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即起早、審議、討論、通過、公布等環節,其效力始于公布之日或者之后的若干之日。這時社會社會關系已經發生了變化,甚至是巨大的變化。而這些變化是制定法所無法預見的。另外,制定法是對以前法律實踐活動的階段性的總結,又是針對未來生活規范的預選設計,也不可能包括所有的現象,更不可能未卜先知。因此,制定法對其制定后出現的新情況就失去了相當的針對性,制定法當然不能滿足社會的發展需要。⑵制定法的靜態穩定性與社會關系的多變性之間的矛盾日益嚴重。由于制定法是對一定階段成熟的社會關系的階段性的總結,一經制定就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與不變性,因為在制定和修改上要受到很多的限制,即使需要修改也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才能進行。這些因素就導致制定法具有更強的靜態穩定性。相反的是,社會關系卻是不斷地發展變化的,而且是每時每刻都在變化,這種絕對意義上的變化性是與制定法的靜態穩定性產生了很大的矛盾。而且,極有可能造成的是社會關系的巨大變化是對制定法規范的公然違反。⑶制定法的抽象概括性與社會關系的具體復雜性的之間產生較大的矛盾。由于制定法是一種具有很強抽象性和一般性的行為準則,它要對復雜的社會關系盡量地作出一定的規范,再由于語言文字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的特點,因此,制定法只能作出一般性的原則規定,因而具有很強的抽象性。但是社會生活關系本身的復雜性,以及不斷地發展變化性造成更高程度的復雜性,也就個案的具體性體現,那么,這兩者的之間的矛盾就會產生一定的對抗??傊?,制定法是不能解決這個矛盾的。⑷制定法的統一性與各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之間的矛盾。我們知道,制定法是一種普遍性的行為規范,需要對各種具體的行為都要作出一定的規范,對他們都有普遍性的約束力,所有的社會成員必須一體化的遵循制定法的規定。可是,我國的地區差異很大,各地情況異常的復雜,尤其是沿海與邊疆地區的發展極不平衡,特別在文化、信仰、風俗、習慣等方面差距巨大。在這樣的不平衡的大環境下,適用具有高度一體化的制定法,而區分各地的具體情況。如果運用國家強制力來實施統一的制定法,勢必什么造成許多困難和其他的一些負效應的。
法律運行模式研究論文
摘要:法律運行是法律存在的基礎。成文法、觀念法和現實法的動態變化構成法律運行的整體過程,其中觀念法發揮著重要作用。觀念法是立法的思想來源,是現實法存在的基礎。本著三者的邏輯關系,本文構筑了新型的法律運行模式,并按照新的模式分析法律運行的理想狀態和法律無法理想運行的原因。在此分析基礎上,提出控制和改善法律運行的簡單思路。
關鍵詞:法律運行觀念法模式
人類失去聯想,世界將會怎樣?法律失去運動,社會將會怎樣?
“法律貴在運行,否則不如無法,這是法制的一條公理。法律無法運行那么即使它自身具有信用性,是善良的法律,在實踐中也只能獲得無信的名聲?!狈傻哪康牟皇谴嬖?,而是發揮作用,法律發揮作用的過程也就是法律的運行過程,或者說是法律運動的過程。法律的運動過程一般是:社會生活的發展促使國家的管理者來制訂相關的法律;國家機關通過立法程序直接制定或認可習慣規范而形成法律;經國家的權威頒布后,社會公民就按照法律的規定做事;國家管理者運用制裁方式來維護法律的權威以保證社會的正常秩序。這樣,法律就按照立法者的意圖運行。在我們的表述中,可以看到法律運行實際有兩個過程,第一個過程是國家按照“社會需求”“生產”法律,第二個過程是法律維護社會的正常運轉,在人參與社會實際的活動中構成實際的法律秩序。在我們描述的法律運行過程中,如果國家頒布的所有法律均合乎善(good)的原則,同時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夠遵守的話,這樣的社會就是一個完全的法治社會。滿足了亞里士多德的法治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遵從,而公民所遵從的法律又是制訂良好的法律。
雖然理想的法律運行狀態是不可能完全實現的,但通過研究法律運行的規律,尋求適當的方式來改善、控制法律運行,使其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卻是有可能的。此種研究中我們根據法律運行中基本要素的邏輯關系構筑法律運行的框架結構,運用此種基本框架來發現問題,并解決問題。
一、基本概念界定。
法律診所管理模式研究
一、縱向深化專業職能(Chain)
立足于服務和維權的定位,該局在合同審查、訴訟承辦、法律普及、咨詢解疑和風險防范等五項基礎工作上下功夫。通過加強五大基礎工作的專業度,打造法律診所“貼心護權益、專業解法疑、服務零距離”的品牌。
1.在合同審查方面
全面推動標準合同范本固化工作的開展,積極引導業務部門優先使用標準合同范本。對沒有標準合同范本的業務類別,聯合業務部門梳理合同常用條款,滾動修編參考合同文本,并推動各職能部門將參考合同文本固化為標準合同范本。常態化開展合同承辦人培訓工作,重點提高合同承辦人的民商事法律知識儲備和合同業務承辦能力,確保合同承辦人考試通過率達100%,從源頭上控制了合同法律風險的產生。
2.在訴訟承辦方面
全過程跟進法律糾紛案件的辦理,確保訴訟萬無一失。對應訴案件,開展訴前案件準備會,對案件事實進行內部法律調查,引導責任部門收集證據材料;對主訴案件,深入分析訴訟的必要性,對非訴替代方案進行可行性研究,確保以最小成本依法維權。對辦結案件開展系統的分析總結,形成“一案一分析”報告,促進管理提升。
法律淵源模式分析論文
一、當代中國制定法模式的法律淵源[1]
中國是制定法與成文法的國家,其主要法律淵源有:⒈憲法。憲法是制定法的首要淵源,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基本特征是: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據,其他任何法律與憲法相沖突無效;憲法是規定國家社會生活中的最基本的內容;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要嚴格。因此,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⒉法律。法律是僅次于憲法的法律淵源,是全國人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又分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痉墒怯扇珖嗣翊泶髸贫ê托薷?,在其閉會期間,可以由其常委會在不同原法律的基本原則精神相沖突的進行修改;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規定和調整除基本法律以外的社會生活的某一領域方面的法律。⒊行政法規和基本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有關國家管理活動的各種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僅次于憲法和法律。那么,其合法性根據:一是憲法;二是法律。國務院各部委所的規范性命令、指示和規章,也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規。但應注意的是,國務院根據人國人大授權而制定的有關改革開放的規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規,而是授權立法。⒋軍事法規。軍事法規是由最高軍事機關,即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一般只及于軍隊內部。軍事法規的合法性依據有憲法和法律。我們把產生于憲法確定體制的軍事法規稱為自主性軍事法規,產生于法律授權的軍事法規為授權性軍事法規。從歷史上看,我國已經有最高軍事機關立法的傳統,目前的中央軍事機關也在行使一定的立法權。⒌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大及常委會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為執行和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法定權限范圍制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要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地,并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因此,這種地方性法規又可以劃分為省級法規和大市級法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立了多個經濟特區,其立法是一種特殊性的地方性法規。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具有自治性的地方規范性文件。其不同于一般地方性法規的特點是:⑴其立法依據不是一般政府的權力,而是民族地方自治權;⑵立法機關只能是民族自治機關,而且只能是人大,不包括其常委會;⑶其立法權限較大,可以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精神的前提下,作出變通性的規定;⑷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而自治州和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生效,并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⒎規章。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只國務院各部委依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權限范圍內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在各部委管轄范圍內生效,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規,它只是一種“準法源”或者是“參照性的法源”。地方規章是指省級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制定的地方性規范文件。與部門規章處于同一個層次,也是“準法源”或“參照性法源”。另外,經濟特區的規章效力與一般地方規章效力相同,其內容僅限于經濟領域,經濟特區的規章可以與全國性的法律有所不同。⒏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國際條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締結的規定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和法律等方面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F在通常被認為是法律淵源。國際慣例也是我國的法律淵源,這種國際慣例是在按國際法行為必須的或正當的信念下形成的。
二、中國制定法法律淵源模式之弊端
⒈中國制定法法律淵源的必然性[2]。中國的法律淵源主要是制定法,是由我國法律發展的歷史傳統造就的特殊法源思維方式造成的。主要表現:⑴從歷史上,中華法系的主流是以制定法為法的主要形式,令、格、敕、例都是低一級的法的形式。盡管在歷史有過以例破律、律例合一,只不過是一種例外而已。⑵從中國法律形式受外來法律形式影響來看,主要是以日本法、德國法為模式。而這兩者是大陸法系,而大陸法系是以制定法為其主要形式的。大陸法系把制定法作為主要法律形式與中國固有的法律思想相吻合,易被中國人所接受。⑶解放后,中國的政治態度受蘇聯的影響,法制建設多以蘇聯為楷模,而蘇聯的法律形式也主要是制定法。第四,從理論上講,新中國的誕生既社會主義在東方的勝利,也是中華民族擺脫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的開端。中華民族以獨立的民族國家形式在世界出現,必然強調國家主權及國家權威,廢除帝國主義強加在中國頭上的不平等條約,特別是新中國的政權性質與舊社會的根本對立。因此,需要制定法鞏固國家政權,制定法便成為我國的主要法律淵源形式。
⒉中國制定法法律淵源模式的主要弊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關系不斷地復雜化,使制定法越來越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和變化,制定法的調整和社會需要之間產生了許多矛盾,這集中地體現出制定法法律淵源的主要弊端,主要表現在:⑴法律效力的滯后性與社會關系的相對超前性產生了矛盾。因為制定法的形成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即起早、審議、討論、通過、公布等環節,其效力始于公布之日或者之后的若干之日。這時社會社會關系已經發生了變化,甚至是巨大的變化。而這些變化是制定法所無法預見的。另外,制定法是對以前法律實踐活動的階段性的總結,又是針對未來生活規范的預選設計,也不可能包括所有的現象,更不可能未卜先知。因此,制定法對其制定后出現的新情況就失去了相當的針對性,制定法當然不能滿足社會的發展需要。⑵制定法的靜態穩定性與社會關系的多變性之間的矛盾日益嚴重。由于制定法是對一定階段成熟的社會關系的階段性的總結,一經制定就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與不變性,因為在制定和修改上要受到很多的限制,即使需要修改也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才能進行。這些因素就導致制定法具有更強的靜態穩定性。相反的是,社會關系卻是不斷地發展變化的,而且是每時每刻都在變化,這種絕對意義上的變化性是與制定法的靜態穩定性產生了很大的矛盾。而且,極有可能造成的是社會關系的巨大變化是對制定法規范的公然違反。⑶制定法的抽象概括性與社會關系的具體復雜性的之間產生較大的矛盾。由于制定法是一種具有很強抽象性和一般性的行為準則,它要對復雜的社會關系盡量地作出一定的規范,再由于語言文字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的特點,因此,制定法只能作出一般性的原則規定,因而具有很強的抽象性。但是社會生活關系本身的復雜性,以及不斷地發展變化性造成更高程度的復雜性,也就個案的具體性體現,那么,這兩者的之間的矛盾就會產生一定的對抗??傊?,制定法是不能解決這個矛盾的。⑷制定法的統一性與各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之間的矛盾。我們知道,制定法是一種普遍性的行為規范,需要對各種具體的行為都要作出一定的規范,對他們都有普遍性的約束力,所有的社會成員必須一體化的遵循制定法的規定??墒?,我國的地區差異很大,各地情況異常的復雜,尤其是沿海與邊疆地區的發展極不平衡,特別在文化、信仰、風俗、習慣等方面差距巨大。在這樣的不平衡的大環境下,適用具有高度一體化的制定法,而區分各地的具體情況。如果運用國家強制力來實施統一的制定法,勢必什么造成許多困難和其他的一些負效應的。
可以說,制定法所具有的這些一般意義上的弊端是不能運用制定法本身來解決的,不可以運用制定法的自我調節或者政策來代替法律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的。
融資模式的法律制度探索
本文作者:李娜孫佳駿工作單位:齊齊哈爾大學哲學與法學學院
一、BOT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BOT這一名稱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BOT一般的定義是: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人投資者一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獲得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將無償移交給政府[1]143。BOT的概念是由土耳其總理厄扎爾于1984年正式提出的,并首先應用于該國的公共設施的私有化項目[2]6。
(一)BOT投資方式具有的特征從上述一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BOT投融資方式具有以下特征:1.主體的特殊性。BOT投資方式的主體一方為政府,另一方為企業。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是通過特許協議來確定的。2.客體的特殊性。BOT所涉及的標的一般為大型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這些基礎設施項目規模大,投融資風險高,收入來源穩定,建設周期漫長,且通常為東道國政府壟斷經營,在國民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3.權利與義務的復雜性。BOT項目涉及一系列復雜的合同安排,如特許協議、貸款協議、建設合同、經營管理合同等,參加者也涉及政府、項目公司、投資者、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供應商、設計者等。4.財產權利的特殊性。加工承攬合同的加工承攬方對加工承攬的材料只有使用權,BOT投資方式中的項目公司對項目財產擁有所有權。5.投資者回報方式的特殊性。合同通常的對價是金錢、實物或勞務,BOT特許協議中政府支付的對價是項目財產的收益。6.風險責任的特殊性。除政治風險或其他約定的風險外,通常東道國政府不承擔風險,經營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其他投資的風險一般由合同當事人共同承擔。
(二)BOT作為項目融資的特殊性BOT是一種特殊的項目融資,其特殊性表現在:1.項目融資有無追索權和有限追索權兩種方式,BOT通常為無追索權的融資方式;2.項目融資的資金來源可以全部來自貸款,而BOT的資金通常由股權投資和債權融資兩部分組成。
二、BOT投資方式的合同當事人
習慣模式與法律模式的結合綜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所謂分工負責,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法律有明確的職權分工,在刑事訴訟中應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允許互相取代或者超越職權范圍進行訴訟活動。
所謂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是案件的處理能夠上下銜接得當,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實,揭露、證實和懲罰犯罪的任務。
所謂互相制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訴訟中按照職權的分工相互控制和約束,防止權力濫用,防止和及時糾正可能發生的錯誤和偏差。
可見,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一原則是解決我國刑事訴訟中專門機關之間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之一,它反映了我國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相互關系的特點。學者將這種配合制約關系稱為國家專門機關在刑事案件處理方面的線形關系即線形結構,這種結構與控、辯、審之間存在的三角形訴訟結構同時存在并發揮作用。這種配合制約關系體現了司法權力的分立和制衡,而司法權力的分立和制衡正是現代司法為保障其民主性與科學性所需要的一種基本結構與關系。
立法者為我國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規劃了美好的制度架構,但冷酷的現實卻讓我們不得不承認“現實終歸是現實”,現實離美好的司法架構之間還有很長的一段距離。在司法體制的運行過程中,我們發現在紛繁復雜的司法表象下,若隱若現的存在有兩種運行模式,即法律模式與習慣模式。
試論法律教學模式
摘要:法律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學內容,伴隨國家普法工作的不斷發展以及社會民眾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高校對于法律課程的重視程度也不斷提升,課堂教學有效性成為法律課程教師關注的重點問題。高校傳統法律教學模式存在諸多問題,導致其教學有效性受到限制,本文通過對高校法律教學模式進行深入探究,分析目前高校法律教學模式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有效的教學模式創新措施,以促進高校法律教學水平的提升。
關鍵詞:高校;法律;教學模式
高等教育法律教學主要分為法律專業教學和非法律專業教學兩種類型,法律專業教學其教學課程的主體均為法律相關知識,課堂教學內容的深入較大,而非法律專業教學則主要作為高校的基礎教育課程,通過專業化的法律知識教育,逐步提升在校大學生的法制意識和法律知識應用能力。無論針對于那種教學類型而言,法律課程多樣教學模式的應用一直是高校教師關注的重要問題,法律知識相對枯燥,滯后的教學理念和教學模式容易使學生對課程學習產生畏難心理,積極進行教學模式的創新,對于促進高校法律教學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目前高校法律教學模式存在的問題
法律課程教學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實用性,課程教學需要重視理論知識的不斷深化,同時還需要重視理論知識的應用和實踐,使課程教學能夠實現預期的教學目標,但是很多高校的教學計劃設置以及教學模式應用,并沒有實現預期的教學效果。(一)法律教學的實際性不強。法律課程的教學內容相對復雜,其邏輯性和理論性都相對較強,同時其教學內容在生活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有效的法律課程教學,能夠不斷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和人生價值觀念,能夠以法律常識為基礎,實現社會道德觀念的深化和提高。學生進行法律知識學習能夠幫助其冷靜、正確的解決生活問題,實現法律課程學習的重要意義,然而高校法律教學卻普遍存在缺乏實際性的問題,教學內容與學生的實際生活脫節,學生無法直觀感受到法律課程學習與現實生活的鏈接意義,即限制了學生對于教學內容的理解,又使法律課程教學的實用性難以得到體現[1]。(二)教學模式相對單調。傳統高校的法律課程教學模式,普遍應用講授式或者照搬式的教學模式,教師以課程教材為基礎,將教材枯燥生澀的教學內容在課堂教學環節中照本宣科,學生的法律知識基礎參差不齊,理解能力也存在較大差異,因而給學生的課程學習造成巨大的學習難度,學生對于課程學習難以提升學習興趣,甚至會因為畏難情緒的存在衍生厭學情緒。法律知識具有諸多的法律條款性內容,需要學生能夠進行深化記憶,學生缺乏學習興趣則會導致其學習效率受到嚴重影響。(三)教學內容相對陳舊。伴隨我國法制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原有法律體系都在不斷進行系統性完善,諸多法律條款規定內容也在發生變化,法律語言較為嚴謹,即使語句微小的變化也會對法律適用范圍,以及法律效力等問題產生重要影響。目前高校進行法律課程的教材多為多年之前修訂的法律教材,國家法律的變化可能對教學內容的有效性造成影響。同時教材中引用輔助性說明案例也相對陳舊,社會的發展進步,各種新型犯罪和違法事例不斷增多,滯后性的實踐案例使學生難以將教學內容與現實生活緊密連接,導致學生的法制知識應用受到限制。
二、高校法律教學模式的創新
微商運營模式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
摘要: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微商運營模式作為電子商務模式中的新秀開始嶄露頭角,微商憑借社交平臺,利用良好的人際關系,采用線上零售商品的方式創造了不同于淘寶、京東等傳統電商平臺的網上電子商務新模式。這種電商新模式在急速發展的過程中創造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同時也產生了諸多問題。本文擬通過分析微商運營模式的現狀及目前存在的法律風險,探討該模式中存在的問題,最終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從而更好地規范微商運營模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更為健康和諧的微商運營環境。
關鍵詞:微商運營模式;法律風險;傳銷;監管;消費者權益
一、微商的概念和特點
(一)微商的概念
微商運營模式作為移動電子商務的一種新模式,對使用者而言是一種基于社會關系和熟人經濟實現發展經營的新型電子商務服務。狹義上的微商是指依托騰訊公司出品的移動互聯網社交應用“微信”所開展的商業活動;廣義上的微商則不局限于微信,而是泛指借助移動互聯網,運用各種個人或企業應用終端,如微博、微信、QQ等,及其他使用移動互聯網技術開發的具有移動電商或社交屬性的工具所開展的商業活動。據《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止到2015年12月,中國網民人數已達6.88億,如此龐大的網民數量,以及web3.0時代下的互聯網具備人人有權信息、建立興趣圈層的社交化,及時溝通可閱讀、可學習、整合時間效率的碎片化、以及隨時隨地便于支付、遠程操控等智能化特點,滿足了人們“我的地盤我做主”的個人精神訴求及物質訴求,同時滿足了那些想增加收入,卻因傳統渠道與電商渠道的高門檻、高成本、區域局限性而深感無門路可尋,沒有時間、精力和實力的人群,這些就是微商迅猛發展的前期必要存在條件。
(二)微商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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