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21: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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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則

憲法原則的法律功能透析

本文作者:王霄艷張慧平工作單位:蘇州大學華東理工大學

憲法原則是憲法在調整基本社會關系,確認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所依據的并反映根本價值和作用的、人們在立憲和行憲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具有綜合性和穩定性的基本準則。憲法原則的法律功能,是憲法原則作為憲法的構成要素,對于憲法目標的實現具有積極屬性。憲法原則的法律功能表現為靜態功能和動態功能兩個方面。

一、憲法原則的靜態功能分析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調整一國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確認國家最基本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這就決定了憲法原則較之于一般法律原則更具抽象性和原則性;憲法是關于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配置的公法,是行為的規范和準則,因此憲法原則還具有一定程度的具體性和可操作性。憲法的這兩種不同特征決定了憲法原則有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之分,兩者對法律體系分別具有統帥功能和溝通功能。1.基本原則的統帥功能?;驹瓌t是適用于整個憲法關系領域的法律原則,其所具有的統帥功能是不言而喻的?;驹瓌t對所有憲法關系主體尤其是具有強制力的國家機關的行為具有指導功能,成為法治社會的一個特點,它們滲透于立法、行政、司法活動中,主導著權力者的行為。正是基本原則的這種統帥功能,已經實現并且一直在確保著現代國家的憲政政治體制不至于蛻化為專制的政體?;驹瓌t的這種統帥功能對于一國法制的統一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些原則體現在所有的法律法規中,有些法律進而將其規定為該法的原則或指導思想。2000年頒布施行的5立法法6第1條規定: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02004年7月1日施行的5行政許可法6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0這些規定不僅是該法的指導思想,制約或者規范著該法的基本內容指向,而且體現了憲法基本原則,從而維護了我國法制的統一。在不成文憲法的英國,基本原則也實現著相同的功能,缺乏憲法基本原則指導的法律體系是不可想象的。2.具體原則的溝通功能。具體原則是基本原則在憲法關系某一領域的適用,具體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誠信原則、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和司法獨立原則等。因為這些原則仍然具有法律原則的基本特征而被界定為具體原則,具體原則的功能因此而生成。具體原則在基本原則和具體的憲法規則之間發揮著溝通的功能,它們將基本原則進行具體化,使其具備了一定程度和范圍的可操作性。具體原則的溝通功能還體現在憲法與部門法之間。憲法的根本法、最高法屬性決定了憲法的規定是普遍抽象的,其所規定的許多內容需要部門法去落實。具體原則所具有的可操作性使得部門法可以且容易貫徹和落實憲法規定,而其所具有的一定的抽象性又為部門法留出細化的空間,使部門法之制定成為可能和必要。比方說,憲法中關于公民權利義務的規定是抽象的,和部門法必然表現出較大的距離。通過誠信原則,憲法和部門法之間就具有了一以貫之的特點。5行政許可法6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0根據這一規定,相對人取得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后,投入大量資本從事該許可行為,行政機關基于某社會原因終止該類許可時,應當彌補相對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這種規定表現出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保護,是憲法人權保障精神的實現,是憲法人權條款的具體化,而誠信原則成為連接憲法和部門法的橋梁。

二、憲法原則的動態功能分析

憲法原則的動態功能是指憲法原則對立法、適法、法律修改等活動具有的支配性作用及其實現。憲法原則的靜態功能體現在對法律體系方面,而動態功能則是憲法原則對法律活動過程的直接作用。當然,這種動態功能的實現不得不借助法律主體的能動性活動。1.立法導向功能?;驹瓌t是現代國家憲法確認的基本準則,隨著社會的發展,又衍生出具體原則,不論是前者還是后者都是社會進步的產物,也是社會進步的標志,各國的法律發展必將遵循這些原則,對憲法原則的忽視甚至廢棄是歷史的倒退。要弘揚憲法精神,必須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一國的法律體系中上至憲法下至最普遍的行政規范,必須體現對人權的保障和對民主的尊重,這是遵守憲法原則的表現。憲法原則的導向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憲法原則往往成為立法的依據。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最高法律,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規范的依據。這里的依據,是指依據憲法中某一條款的規定,或者依據憲法的精神與原則。在實踐中,并非每一個法律、法規都可以從憲法中找到相應的條文,只要找到可依據的憲法原則就可以了。第二,憲法原則指引著立法程序的發展方向?,F代立法越來越朝著民主化法治化的方向發展,近年來,立法程序方面最重要的舉措就是采取公聽會的形式,盡量吸取民眾的意見。目前,有關物價等切實關系到公民權利的立法已經普遍采取公聽會,這無疑是憲法原則精神的體現。第三,對立法違法行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立法違法不管是實體違法還是程序違法,都會對公民權益產生直接或者間接的損害,這是和憲法原則的精神相違背的。我國已經注意到對立法違法的控制,在5立法法6中,較為系統地規定了對各級立法違法的撤銷制度。2.適法導向功能。適法,包括行政機關執行法律、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以及公民守法等多個方面。憲法首先是一種控權法,前兩者即行政機關之執法和司法機關之司法是適法的主要方面。憲法原則和其他法律原則一樣,它不僅是制憲者制憲的指導方針,也是適憲主體適用憲法的指導方針和行為準則。原則和規則一樣同為法律的要素,所以行政權和司法權在運作過程中,不僅應遵循具體的法律規則,并且應該遵循法律的一般原則,不能違背憲法原則所確立的內容。另外,基于法律之局限,它不可能事無巨細做出規定,而必然會給國家機關一定的裁量權,自由裁量權的適當行使,離不開一般原則的導向功能,憲法原則一方面為其指出正確的行為方向,同時又為該自由裁量權之濫用劃定了界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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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則司法適用研究

一、法律原則適用的條件

首先,由于法律原則本身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在理解法律原則適用的條件時,往往也會賦予其抽象概念,因此對法律原則的定義也各種各樣。法律原則的很多概念,法哲學以及法理學界,有很多不同看法,人們嘗試著從四面八方的立場和方法作為切入點來進行討論。如徐國棟教授認為,法律原則是法的效力,是貫穿于民法全過程的根本原則,是對作為民法主要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的本質和規律,以及立法者們在民事領域所行政策的集中體現。①而想要適用法律原則,本人認為對概念達成一致十分重要,如果概念不明晰,不統一,就會在今后的適用過程中產生矛盾和分歧。其次,法律原則適用的根本性條件應該是法律規則的缺失。這種“缺失”包含了應有而沒有,也包括有了規則卻不明晰或不適宜。如果法律規則規定明確,即使社會輿論的呼聲再大,法官也要堅持法律規則的優先性,守住法律的底線。法律原則想要真正進入個案,充當裁判規范和依據,還需要滿足其他的外部特定環境條件。法律原則的存在并不是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基礎。有些法律原則不僅僅存在于成文法中,還存在于判例中、民間法、憲法法律的基礎或推論中,同時也存在于一些事物的本質中。再次,法律原則的適用要與社會生活中的價值判斷相一致,這是由法律原則本身的性質決定的,法律原則作為法律規則背后的法理,必然要反映與社會價值觀相一致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解決社會生活中反映的各種疑難法律問題,也就是說,法律原則不是憑空產生的,它是與社會歷史和倫理道德相適應的。最后,法律原則的適用需要法官具備一定的知識水平和素質,當然,這里的知識不僅僅是指科學文化知識,更多的是指當地的風土人情以及文化積淀。法官素質不高及其容易導致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法官即是法律原則的實施者,也是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開啟者,只有在法官的素質達到了與法律原則適用的難度相適應時,或者法官已經熟練掌握當地的風土人情,文化積淀以及社會主流道德時,才能更好地適用法律原則,作出更符合公平正義和民意的判決。

二、法律原則司法適用的意義

首先,法律原則可以對規則的漏澗進行填補?!胺陕┒词侵敢袁F行法規定之基本思想及內在目的,對某一項問題可期待規定,而未設規定之謂?!雹诜墒巧鐣畹漠a物,法律的制定也需要符合社會發展,但是制定法律需要經過一系列復雜的程序,而經濟的發展往往快于法律的制定,所以這會導致很多新問題,不能被現行的法律規則所解決,此時,法律原則隨即登上法律適用的歷史舞臺。其次,適用法律原則進行裁判,具有相對穩定性,至少能做到有法可依,如前所述,法律原則是法律規則背后的法理,所以應用法律原則所作的判決具有穩定性,這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生活,而這種穩定性,使得法律規則被運用到司法裁判中,得到了一定范圍內法律人的認可。再次,法律原則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運用本身也是一種限制。法律原則選擇適用,可以保證法官自由裁量權在本質上仍然是一種法律適用的活動,而不是濫用法律職權,法官在法律規則不足或不明的情況下,裁判案件可以不用到法律之外尋找其他方法。因為超越法律會損害現代法治要求的法律形式的要求,法律原則實際上解除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時的違法造法的嫌疑。最后,法律原則對司法能動性本身也有一定的獨立價值。法律原則對司法能動上的啟動條件具有限制作用。對司法能動開啟后的運作更具有界線上的克制作用。還對司法能動的結果具有檢驗作用。對司法能動的規范矯正,其本身也當然構成了實現司法能動的有效方式。

三、法律原則司法適用的方法

(一)從利益衡量角度分析。在利益衡量的具體操作中,法官應當遵循以下標準:第一,堅持基本利益的優先性,基本利益是指人類生存的必須利益,基本利益的優先性是指基本利益要優于非基本利益得到保護?;纠娌⒉淮嬖谝粋€明確的范圍,法官在對相互沖突的利益進行評價時,可按照相關利益對人類生存的必要性進行排序,對人類生存更重要的利益應該優先予以保護。第二,靈活運用替代性補償,其指對于在利益衡量中不能被保護的利益,應考慮在其它方面給予一定的補償。在利益衡量中具有優先性的利益得到了實現,但是放棄對其他利益的保護也會造成相關損害,為了使利益損害減到最低,法官在利益衡量的過程中應給予不能被保護的利益予以補償。第三,遵從經濟分析法,其是指運用經濟學原理對利益進行分析,將經濟分析的最優結果作為利益衡量的結論。經濟學的基本原理是將人看作為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分析并預測“理性人”的想法與行為。以此來達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利益衡量與經濟學原理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法官在適用法律原則時可以借助經濟學的原理來對涉案利益進行分析,以達到總體利益的最大化目標。(二)從地方性公民投票角度分析。本文所說的地方性公民投票是專門為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的方法所給出的一個概念和定義。地方性公民投票產生的結果既可以作為建議性質來參考,也可以是強制性的被試用,一方面公民投票的結果可以被視為針對某項特定案件所做的民意調查,具有咨詢或參考的性質,在條件成熟時,它可以進一步發展成為法律規則或者政策,另一方面他可以設法律生效過程的一部分,比如有時在修改憲法或法律之前必須得取得多數人的投票同意,才可以被視為有效或具有合法性,在某些情況下地方性公民投票還具有創制的法律效果,最明顯的運用就是指在地方自治層次,公民投票是憲法保障地方公共團體成員權利和地方自治團體直接民主的體現。③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社會生活每天都在日新月異的發生變化。很多法律法規以及法律原則還停留在過去陳舊的年代。這就需要不斷的調查民意。只有這樣才能制定出符合時展的法律規則,才能醞釀出符合社會發展的法律原則,疑難案件中法律規則沒有明文規定時,法律原則往往會優先于法律規則而被適用,而如果此時的法律原則也已經被淘汰的話,那么就需要對民意進行調查,還要根據不同的地方進行不同程度的修改。比如一個地方可能有本地的風俗習慣,這個時候就需要對該地區的人們進行一定的民意調查,法官進行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時就可以完全參考該地的民意調查,有時法官的能力是有限的,再加上法官的素質良莠不齊。這就更加需要對民意進行調查,來給法官提供一定的思考和建議,同時還能起到很好的監督作用。(三)從社會輿論角度分析。社會輿論往往會在案件發生后,尚未形成終局判決時發揮一定的作用。如果法律規則已經有明確的規定,社會輿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計。但是一旦法律規則缺失,法律原則上位時,社會輿論的作用則必須重視起來。社會輿論所代表的應該是社會上主流的價值取向和道德觀念,道德問題充斥著法律的各個角落。④法官在審判前如果受到了輿論的壓力,我們由此便會看到社會輿論“綁架”司法裁判的影子。在司法過程中過多的融入公眾的意見不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這樣的后果有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會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對于法律原則的適用本身也有一定的阻力。社會輿論對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不良作用如下:第一,非理性的社會輿論容易使法官對法律原則的理解先入為主。社會言論往往缺乏監管,容易產生非理性、極端性的輿論觀點,其一旦在網絡上得到廣泛傳播,便會形成強大的輿情,現實中法官很難做到完全不關注。第二,社會輿論有時會妨害審判獨立從而導致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不自由。輿論對司法活動能夠起到一定的社會監督作用,但非理性的輿論會影響到審判獨立,還會給法院的審判帶來極大的壓力,這種情形也被稱作“媒介審判”或“輿論審判”。第三,某些偏激的社會言論會降低法律原則的權威。當審判結果沒有滿足公眾的要求時,缺乏專業理性的網民們就十分容易認為判決結果缺乏一定的公平正義。尤其是這種輿論呈現“一邊倒”時,往往就會讓社會公眾認為輿論所代表的才是正義,進而嚴重影響甚至降低法律原則的權威。我們要正視社會輿論的作用,其促使判決結果更趨合理時的確是保證審判獨立的外部力量,但是其過分夸張的適用也可能對審判獨立、審判公正和審判權威造成不良影響。當不理性的社會輿論披上社會正義的外衣并凌駕于法律之上,必將導致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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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法律保留原則研究

一、憲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的聯系

憲法與行政法這二者之間有一定的聯系,這與他們二者本質目標具有一致性有關。他們主要目標本質就是限制行政權力,使立法權和行政權處于分離狀態,這樣的限制通過立法行為實現。《立法法》的內容中也有這樣的限制,立法保護包含了公民基本權利,因此行政主體開展行政活動時,不能存在隨意性侵害。假設不存在立法保護,不存在法律保留,會形成法沒有禁止形式的自由,行政主體權限無限膨脹到非常可怕。我國的政府職能逐漸轉變,從管理者身份向服務者身份發展,法律保留原則重點要在于怎樣將服務者身份體現出來,政府不能進行沒有得到授權的行為,從這點上看,就是在不斷要求,政府應該更多的服務,而不是更多的要求。

二、憲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的區別

(一)不同法律規范中體現的區別。憲法與立法法中,直接將憲法內容里面關于法律保留的原則直接體現出來。在立法法的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中,非常明顯的體現出了法律的保留原則,將其整理并總結,具體概括就是一些領域,或者是方面上,行政主體有特定活動的開展,必須得到法律授權,才能開展活動,如果沒有得到授權,就不能進行。憲法中的法律保留內容比較少,還存在一些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內容。有些研究學者覺得憲法內容中,在關于土地征收時會有賠償和依法納稅等規定存在的這一方面上,公民權利依據根本大法確立出來,這是法律保留的體現,可是,實際中人們僅僅看見了法律保留的表層,具體原因為并不存在原則總括的規定在這些內容的規定上,也沒能運用解釋的方式去說明這樣的原則,單單列舉出幾點法律規定事項,這是不能直接說明這一原則的。此種問題的存在是立法法存在的缺憾。相比之下,在德國法的一些內容中,即使不存在明確規定,可是從學界觀點上看,德國的基本法22條可以將其推導出來。但就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來說,行政法各個部門內各個法律中就有體現,比如,行政處罰法中規定了行政處罰行為的授權內容,行政許可法中規定了行政許可行為的授權內容。行政機關有明確的法律作為行動依據,才能更好地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下,實施行政處罰,以及實施行政審批。因此可以看出,憲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遠遠不如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明顯和直接,行政法律中的法律保留原則直接表現為在沒有得到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是不可以有行政行為的。(二)不同理論基礎中體現的區別。三權分立原則與基本人權原則是法律保留原則在憲法中體現的基本理論原則。三權分立基本內容說的是,國家一定要將立法、執法、司法,這三權處于分立狀態,立法活動可以制約政府的執法行為,司法活動同樣不能受到干涉。這樣基礎上,構建出來的政府才能將政府權力在最大的限度內限制起來,政府存在的形式以憲法法律至上,才能更真實地將其職能發揮到最大程度,成為給人民謀利造福的政府。假設說,立法活動沒能限制住行政部門持有的行政權力,國家將會走向專政的道路?;救藱嗍菓椃ㄖ畜w現法律保留原則的又一個重要理論基礎。究竟為什么要實施法律保留,就是為了人民有人權,才要確保行政主體實施的行政行為不去肆意損害人權,讓人權得到保護。這樣的邏輯更加直觀。立法機關確立人民權力職能并對其進行規范,不管在什么樣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均不能將其破壞掉。

三、結語

法律保留原則的重要意義在于,其不單單是重要的法律原則,其在當前依法治國這樣環境中,具有的深刻含義,更重要的是此原則將立法、司法、執法之間存在的某種聯系,體現出來,對于政府職能的轉變和政府可以依法行政有著重要作用。法律保留原則的深刻落實,是未來中國法治化的要求,也是法治化的重要標志,真正實現行政的法治,還需要未來所有人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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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原則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金融法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作為金融法指導思想及觀念基礎的金融法基本原則更有著積極的作用。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指在一定金融法律體系中作為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準則,它是貫穿一國金融法律體系始終的主線和綱領。一方面它通過對若干重大基本問題的定性和定位,對國家金融法制建設起基礎性的導向作用,它體現了金融法律的本質和根本價值,是金融法律的靈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對金融活動具有根本性的指導意義和統帥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對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導向作用,而且是構成正確理解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學的基本原則,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質量,確保金融法律制度內總協調統一,以及補充金融法律規則漏洞。本文在論述法律原則及其構成的基礎上,論述了金融法的四項基本原則,主要是:在穩定幣值的基礎上促進經濟發展的原則、維護金融業穩健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原則、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原則。金融法發展在當代經濟發展過程中居于核心和先導地位,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更是體現了這一部法的本質基礎,因此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當然,法律不會是一成不變的,尤其是經濟法、金融法的基本原則也會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要求更加完善有著更深遠的意義。

法律原則指在一定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法律原理和準則。法律原則的特點是,第一在內容上,往往直接反映了法律體系或某一部分法的基本價值目標,是法律體系或部門法的指導思想和觀念基礎。第二,在形式上,法律原則不具備法律規則必備的三個要素,它往往只指出立法者對于某一類行為的傾向性要求,而沒有提供具體的行為模式,這種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性質使法律原則比規則更具有穩定性,適用的范圍也更為廣泛。由于法律基本原則的內容具有高度的概括和抽象,它并不一定就顯現于具體的法律規范條文中,但都隱現于法律的規定和精神之中。

從一般意義上說,構成法的基本原則的條件和標準是:1.被確認的法律原則,必須真實、全面、集中地反映具有特殊規定性和同類性的某一類型的社會經濟關系對法律的調整和規范的要求。這是構成法律原則的客觀方面的要求。2.確認的法律原則,必須能夠科學地抽象和概括出以某一類型的社會經濟關系為存在條件的某一獨立法律部門,或者某一類內容、性質和價值取向相近似的法律規范(通常構成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子部門)的基本精神和共同本質。這是構成法律原則的主觀方面的要件。3.確認的法律原則,必須為某一獨立的法律部門或子部門所明確肯定或者認可。這是構成法律原則的立法方面的要件。上述三要件缺一不可。要使金融法原則對金融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起到應有的指導作用,也必須依上述要件和標準抽象、概括出金融法原則。

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指在一定金融法律體系中作為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準則是貫穿一國金融法律體系始終的主線和綱領。它通過對若干重大基本問題的定性和定位,對國家金融法制建設起基礎性的導向作用。它體現了金融法律的本質和根本價值,是金融法律的靈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對金融活動具有根本性的指導意義和統帥作用。就金融立法而言,只有立足科學的基本原則,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質量,確保金融法律制度內部協調統一,在我國加入WTO,金融法制不斷變革完善的今天,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對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導向作用。就金融法的實施而言,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構成了正確理解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南,及補充金融法律規則漏洞的基礎。我國處于金融體制轉軌的重要歷史時期,金融法制日趨健全,我認為金融法應包括下列基本原則:

一、在穩定幣值的基礎上促進經濟發展的原則

在一國經濟體系中,金融居于關鍵地位。金融促進經濟的發展,也受到客觀經濟規律的制約。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必須保持貨幣價值的穩定。經濟的發展是指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協調的發展,而非單純指經濟的增長速度。一味追求經濟的高增長而非經濟地增發貨幣,固然可能在短期內刺激投資和生產,增加就業,但充其量不過是表面的虛假的、暫時的和病態的經濟繁榮。在這一點上,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不乏深刻的教訓。不少西方發達國家曾奉行凱恩斯主義以低通貨膨脹刺激有效需求的經濟政策,最終誤入“滯脹”的泥淖和怪圈;很多拉美國家犧牲物價穩定,以圖經濟的超快攀升,卻欲速不達,反使經濟良性發展的機制遭到破壞。相反,一些新興工業化國家重視貨幣穩定,倒更快地實現了高增長率。貨幣的穩定,無疑是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協調發展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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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跨國婚姻的法律原則

摘要:愛情和婚姻是沒有國界的,不同國家的人們相互之間通婚自古以來就存在,隨著各國人民之間交往日益頻繁,涉外婚姻的數量呈上升趨勢。由于各國的風俗習慣、公序良俗、民族傳統、宗教等通常都具有強烈的地域性,對各自婚姻立法產生巨大影響,從而使各國婚姻法律制度存在較大差異,因而跨國婚姻的法律沖突現象便十分常見。怎樣解決婚姻的法律沖突,一向為世界各國所高度重視。本文擬對跨國婚姻的法律適用規則進行探討,在此基礎上對我國涉外婚姻法律適用規則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關鍵詞:跨國婚姻法律沖突規則適用

一、跨國婚姻中結婚的法律規則

婚姻成立,即結婚,指男女雙方結成夫妻的法律行為,也即夫妻關系借以發生的法律依據①。從各國的婚姻制度來看,婚姻的締結須符合一定條件才可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這些條件即結婚的要件,通??煞譃閮煞N,一是形式要件,即婚姻成立方式的要求,結婚雙方為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而必須履行的外部行為或必需的程序;二是實質要件,指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的或必須排除的條件。

(一)區分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的原因

1、各國婚姻法律法規體現各國不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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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法律原則研究論文

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中由承運人簽發給托運人的一張單據。它在遠洋運輸和國際貿易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也是海商法學術界中爭議最多的一個法律概念。圍繞提單可能發生的糾紛主要涉及提單的債權關系、提單的物權關系以及提單法律行為的效力等。

我們通常所說的提單的準據法多指的是提單的債權關系的準據法,這是由于現實中關于提單的糾紛多集中在提單的債權關系方面,此外,關于提單的公約以及不少國家關于提單的立法多集中在提單的債權制度方面。同一般債權合同準據法的效力范圍一樣,提單債權關系的準據法的效力范圍應該包括:債權的成立、效力、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債權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時效等等。至于提單的其他方面是否也適用同樣的準據法是值得探討的。

關于提單物權關系的準據法,在國際私法上向來也有兩種不同見解。一種為“分離說”,即認為提單的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應適用不同的準據法,提單的物權關系應依“物之所在地法”決定。另一種為“統一說”,即認為若將提單法律關系分割為二,各有不同的準據法,適用上非常不便。提單的物權關系依從于債權關系而存在,因此其準據法應和債權法律的準據法相同。就實務而言,采用“統一說”比“分離說”方便;但從理論上而言,提單的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是分別獨立的兩種法律關系,認為二者之間有從屬關系并無依據。如果采用“分離說”,國際私法上最常用的原則是“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但運輸途中的物是移動的,在發生某種物權法律關系時,很難確定貨物正通過哪個國家,即使能確定,這種關聯完全是偶然發生的,是有關當事人無法預料的,因此也是不盡合理的。所以有學者認為由于運輸途中的貨物終極目的地是送達地,對在途貨物進行處分行為,一般也要等到運輸終了,才會發生實際后果,以交貨地法確定運輸途中貨物物權關系的準據法較為合理。筆者基本上同意“分離說”的理論,但運輸終了未必是交貨地。所以仍應以“物之所在地法”為原則,在物權行為發生地無法確認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再以“交貨地”、“貨物扣押地”等為連接點確定貨物物權關系的準據法。

提單的法律行為主要包括提單的簽發、轉讓和注銷。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也是有所不同的。在提單的簽發上,有的國家法律規定法人的簽名可用蓋章來代替,有的國家法律規定法人簽名必須是法人代表手簽;在提單的轉讓上,我國法律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但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的法律均規定,記名提單可以背書轉讓。這樣提單的法律行為是否有效有賴于法院地法對提單行為準據法的選擇。按照傳統的國際私法的“場所支配行為”原則,法律行為的效力適用行為地法。晚近發展的國際私法摒棄了那種固定的連接方式,而是采用了多種連接因素,以更為靈活、彈性的方法,來確定法律行為的準據法。如1946年《希臘民法典》第11條就規定:“法律行為的方式如果符合決定行為內容的法律,或者符合行為地法,或者符合全體當事人的本國法,皆認為有效”。同樣,提單法律關系中的有關當事人在簽發、轉讓提單時當然也是希望其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是有效的,此外提單的流動性很強,其效力在整個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對提單的法律行為的效力的法律適用也要盡可能采用積極、靈活的方式。比如可以采用選擇式的沖突規范,規定:“提單法律行為的方式如果符合提單債權法律關系的準據法,或者符合提單行為地法,或者符合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本國法,或者符合法院地法,皆認為有效”。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得知提單債權關系的準據法一般并不適用于提單物權關系和提單的法律行為的效力。這是我們在解決提單糾紛案件時應該注意的問題。在以下討論的提單法律適用原則及其序列僅指的是提單債權關系的法律適用。因為幾乎所有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都能適用于提單的債權關系,同時由于提單的特殊性,又使得這些原則在適用提單債權關系時又有獨特的表現。而提單的物權關系和提單法律行為效力的法律適用相對而言就比較簡單,本文就不再作展開論述了。因此在下面的討論中,筆者所言及的提單的法律適用和準據法實際上指的是提單債權關系的法律適用和準據法。

法院在解決提單法律適用問題時,通常會提及某些“原則”,但提單法律適用究竟有多少原則應該遵循,它們適用的先后序列又如何,這方面的探討并不多見。雖然每個國家或是不同的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或不是任何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的締約國,同時他們的國內法律規定的國際私法規范也不同,不是什么原則都能適用。但各國在采納提單法律適用的原則上還是遵循了一定的規律。本文擬探討大多數國家都能適用的提單法律適用原則的序列以及這些原則的具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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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法律原則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理依據;對代位求償權公平性的質疑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損失補償說、社會公平說、通過降低費率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說、被保險人有沒有獲得不當得利、代位求償權能不能預防道德風險、保險人會不會因為代位求償制度而降低保險費率、代位求償權有沒有避免使第三者逍遙法外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代位求償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領域,尤其是財產保險領域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保險人對負有責任的第三人而非被保險人享有的法定的、債權性的、從屬性的權利。既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產險公司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本文從代位求償原則的定義、法理基礎入手,探討了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及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在運用代位求償原則時遇到的困擾。并因此對代位求償的公平性提出了質疑。得出的結論是:代位求償原則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費率的特定險種中運用時才顯示其公平性。

關鍵詞:保險;代位求償:公平

一、引言

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求償權。我國2009年修改頒布的《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求償權適用于財產保險業務,目的是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額外獲利。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存在與否直接關系到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它作為民商法代位權制度與保險理賠制度相結合的產物,目前已經被各國的保險立法普遍確認。本文從代位求償原則的定義、法理基礎人手,探討了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及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在運用代位求償原則時遇到的困擾,并因此對代位求償的公平性提出了質疑。得出的結論是:代位求償原則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費率的特定險種中運用時才顯示其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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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公民德育的法律支持原則

摘要:公民的道德就是圍繞公民權利義務關系,反映公民對待個人與國家、與社會、與他人關系的道德觀念、價值取向、行為規范等。公民的道德教育離不開法律的支持,這是社會全面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道德教育的必然。從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展開分析,給出了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現與特點,最后提出了法律支持道德的途徑。

關鍵詞:道德教育;法律支持;公民

公民道德就是圍繞公民權利義務關系,反映公民對待個人與國家、與社會、與他人關系的道德觀念、價值取向、行為規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實施可以極大地提高人們的主體意識和責任感,強化人們對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認同。法律與道德教育息息相關,公民道德教育離不開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辯證統一。從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定來說,法律具有重要作用。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必須加強道德教育,運用法律的手段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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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法律規范憲法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針對學術界和立法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對自然資源法律規范原則的不同認識,依據憲法的有關規定,說明了有關憲法對自然資源法律規范的原則。文章在重述憲法與其他法律規范關系原理,回顧我國制憲歷史,分析現行憲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國憲法確立的有關自然資源法律規范的原則所包括的主要內容,并指出了憲法在有關規定中存在的不足,最終做出了我國憲法有關自然資源法律規范的原則是基本清楚、完整的結論。并依據這樣的結論來說明什么是符合我國憲法基本原則的有關自然資源的法律規范。

關鍵詞:自然資源自然資源法律規范所有權利用保護憲法憲法原則

在人類降生之初即懂得利用自然資源來維系生存,但只是在本能的驅使下實施相應的行為。隨著人類理性世界的不斷發展,人們開始認識到自然資源對于人類生存與發展的作用與意義。于是,關于如何對待自然資源的問題,就在人類理性世界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相應的理念。人們提出了各自不同的主張,其中主要是圍繞如何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為基礎而提出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隨著人類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技術和手段的不斷提高,方法的日新月異,大量的自然資源在人類開發利用的活動中被消耗,人們開始認識到自然資源的有限性,難以再像從前那樣肆無忌憚地揮霍自然資源,因此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理論。在這樣的理論于人們的思想中逐漸發展、進步的情況下,關于“保護”自然資源的主張,便向人們傳統的關于如何“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思想和觀點提出了挑戰。越來越多關于保護自然資源的理論也應運而生,相應的學說、名稱,甚至相關的政府機構也隨之出現,諸如自然資源保護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等等。這樣,在如何對待自然資源的問題上,就有了開發利用和保護這三個基本的人類思維理念。在“民主與法制”和“依法治國”這一規范人類社會生存與發展的總原則下,人們又提出了關于自然資源的權屬問題。這樣,便就先后將自然資源歸誰所有,如何“開發”、“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的思想納入到了憲法和環境法理論之中。在當今社會的法律制度不斷發展,特別是在目前我國的環境法律制度不斷進步的過程中,上述這些基本思想和主張即已成為有關自然資源法律規范理論研究的基本原則和核心內容。

然而對于這樣的基本原則和核心內容,目前人們又提出了新的問題,其中主要是對“保護自然資源”的觀點和主張產生異議。他們從科學的發展觀和法治觀出發來闡明觀點,認定關于“保護自然資源”的概念及其思想觀點缺乏科學性和有效性,認為這一理論的提出是極為不適當的。于是,在有關人類應該充分利用自然資源,還是應當保護自然資源的問題上形成了兩種對立的觀點。那么,什么應當是明辨是非的標尺和準則呢?上述這些觀點反映到如何進行法律規范的問題上,在立法界同樣形成了不同的觀點和認識。如果不能用正確的思想方法來指導我們的立法工作,不但不利于立法工作,甚至會對整個自然資源法律制度帶來不好的后果,最終將影響我們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因此,什么是自然資源法律規范正確的思想方法和應當遵循的原則,是一個亟待人們來探討和解決的大問題。

有關自然資源的法律規范,是整個法律規范系統的組成部分之一。這個法律規范體系是以憲法為最高原則的,由于憲法在整個法律規范系統中處于至高無上的地位,為其他法律規范提供了根本的指導原則和思想方法,因此而被賦予“根本大法”的稱謂。它的這一至高無上地位的確立是人們對人類憲政歷史甚至法制史經驗總結的結果,是由憲法的產生過程和內容,以及制定和修改憲法程序的復雜性、權威性等決定的,一切熟悉法律制度的人們無不知曉憲法的這一崇高地位。在憲法的這一崇高地位之下,其他法律規范是對憲法原則和精神的延伸和擴展,即對憲法原則和精神的具體化。它們必須以憲法的有關規定作為其做出相應規范的基礎和指導原則,甚至它們的立法方法也必須符合憲法的原則。有關自然資源的法律規范也同樣要遵循這樣的原則,即以憲法為其做出規范的原則和基礎,這是毋庸置疑的,是世界各國憲政制度普遍適用的原則,在成文法國家表現的尤為鮮明。作為成文法國家之一,我國的憲政制度也自然要遵循這樣的原則。因此遵循憲法原則,也是向一切從事自然資源立法及管理實踐,以及理論研究的人們提出的要求。所以,有效做出有關自然資源的法律規范,是以嚴格遵循憲法原則和精神為前提的,而要根據這樣的原則來做出有關自然資源的法律規范,就必須首先弄清什么是憲法關于規范自然資源的基本指導原則。在這樣的思考下,筆者以憲法為準則和立說的基礎,結合對我國立憲史的簡單回顧,并在引用科學理論的基礎上,對憲法中有關“自然資源”的規定做出歸納,提出關于自然資源法律規范的憲法原則,從而說明如何對利用自然資源的行為和活動做出正確法律規范的結論。同時,結合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憲法有關自然資源不盡詳細的規定,提出進一步完善的建議。

一、憲法有關自然資源法律規范的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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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則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法律保留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的重要內容,但法律保留原則與長期以來被認為同樣是依法行政原則之一的法律優位原則存在顯著的差異,法律保留原則更能體現依法行政的本質要求因而構成依法行政的特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自近代產生以來其本身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法律”的范圍上從議會法發展到既包括議會法也包括行政立法;在保留的事項上從侵害行政發展到包括侵害行政、內部行政、給付行政在內的所有行政;在保留密度上從純粹的行為法發展到既有行為法也有組織法。構成現代行政重要特征的自由裁量行為同樣受發展了的法律保留原則支配。我國現行行政法治實踐中法律保留原則逐漸得到重視,但是仍然存在諸多弊端。

[關鍵詞]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則,研究

隨著近代行政法的產生,依法行政原則從而法律保留原則開始出現,并一直指導著行政行為。但是自近代以來,行政行為從而行政法學有了并正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那么,作為行政行為之重要指導的法律保留原則,經歷了并將要發生哪些變化呢?該問題的探討無論是對我國飛速發展的行政法治實踐,還是對我國日益完善的行政法學均具有重要意義。

一、法律保留原則與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法治條件下對行政行為的最基本要求,而法律優位和法律保留則又是依法行政原則的兩個最為重要的支柱性原則,這一點已經為許多國家和地區所確認。例如法國將行政法治作為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而行政法治原則具體又包含三項內容,即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確保法律的實施。[①]德國的行政法治則奉行合法性原則和比例原則,其中的合法性原則包括法律至上和符合法律要件。這里的所謂符合法律要件就是指一切行政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的授權,越權則無效。日本的行政法治原則包括三項內容,即法律優位、法律保留和司法救濟。[②]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認為依法行政原則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即法律優位和法律保留。[③]所謂法律優位,簡單地講就是指一切行政行為均不得與法律抵觸,行政機關不能采取與法律相抵觸的任何措施,法律與任何行政行為相比都處于最高位階。由于法律優位原則并不要求所有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只需要不違背現有法律規定即可,所以,法律優位原則又被稱之為消極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優位原則的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時違背法律,而要達到這一目的,首先必須嚴格確立法規范之間的等級,也即法規范之間的位階;其次法律規范本身必須具體明確,切忌內容的空洞。這就是法律優位原則的兩個基本前提。由于法律優位原則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禁止違法的行政行為,所以法律優位原則無論就其行為不得違法的內容,還是其無條件地適用于所有行政行為的要求,都容易為人們所理解。

所謂法律保留原則,簡單地講就是指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的依據,也即行政機關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作出積極的行政行為,否則就構成違法。法律保留原則依其適用范圍,具體又可分為“侵害保留說”、“全面保留說”、“重要事項保留說”、“機關功能說”、“權力行政保留說”等。所謂侵害保留說,簡單地講就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侵害”相對人權利或者課予相對人義務等不利行政行為或稱“負擔行政”的情形下,必須有法律的根據。而對相對人的“給付行政”則不需要有法律的根據,屬于行政自由裁量的范圍。[④]所謂全面保留說,簡單地講就是指所有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的根據,不管行政行為是“侵害行政”,還是給付行政(或稱授益行政)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所謂重要事項保留說,又稱為本質性保留說或者本質事項保留說,是指不僅干涉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領域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而且在給付行政領域中凡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實現與行使,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影響共同生活的“重要基本決定”,應當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機關功能說認為,所謂重要事項有時顯得空洞而無內容,因此,在具體情形中還必須有具體的標準,并進一步認為這個具體的標準就是“符合功能之機關結構”。對機關功能說的最好解釋是德國聯邦法院曾指出的:對國家之決定而言,不僅以最高度的民主合法性為依據,尤其要求盡可能正確,也就是說,依照機關的組織、編制、功能與程序方式等考慮,由具備最優條件的機關來作出國家決定。[⑤]所謂權力行政保留說,簡單地講就是指無論是給付行政,還是侵害行政,凡是權力行政都需要有法律依據。[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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