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原則探究論文

時間:2022-10-18 0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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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原則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金融法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作為金融法指導思想及觀念基礎的金融法基本原則更有著積極的作用。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指在一定金融法律體系中作為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準則,它是貫穿一國金融法律體系始終的主線和綱領。一方面它通過對若干重大基本問題的定性和定位,對國家金融法制建設起基礎性的導向作用,它體現了金融法律的本質和根本價值,是金融法律的靈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對金融活動具有根本性的指導意義和統帥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對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導向作用,而且是構成正確理解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學的基本原則,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質量,確保金融法律制度內總協調統一,以及補充金融法律規則漏洞。本文在論述法律原則及其構成的基礎上,論述了金融法的四項基本原則,主要是:在穩定幣值的基礎上促進經濟發展的原則、維護金融業穩健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原則、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原則。金融法發展在當代經濟發展過程中居于核心和先導地位,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更是體現了這一部法的本質基礎,因此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當然,法律不會是一成不變的,尤其是經濟法、金融法的基本原則也會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要求更加完善有著更深遠的意義。

法律原則指在一定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法律原理和準則。法律原則的特點是,第一在內容上,往往直接反映了法律體系或某一部分法的基本價值目標,是法律體系或部門法的指導思想和觀念基礎。第二,在形式上,法律原則不具備法律規則必備的三個要素,它往往只指出立法者對于某一類行為的傾向性要求,而沒有提供具體的行為模式,這種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性質使法律原則比規則更具有穩定性,適用的范圍也更為廣泛。由于法律基本原則的內容具有高度的概括和抽象,它并不一定就顯現于具體的法律規范條文中,但都隱現于法律的規定和精神之中。

從一般意義上說,構成法的基本原則的條件和標準是:1.被確認的法律原則,必須真實、全面、集中地反映具有特殊規定性和同類性的某一類型的社會經濟關系對法律的調整和規范的要求。這是構成法律原則的客觀方面的要求。2.確認的法律原則,必須能夠科學地抽象和概括出以某一類型的社會經濟關系為存在條件的某一獨立法律部門,或者某一類內容、性質和價值取向相近似的法律規范(通常構成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子部門)的基本精神和共同本質。這是構成法律原則的主觀方面的要件。3.確認的法律原則,必須為某一獨立的法律部門或子部門所明確肯定或者認可。這是構成法律原則的立法方面的要件。上述三要件缺一不可。要使金融法原則對金融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起到應有的指導作用,也必須依上述要件和標準抽象、概括出金融法原則。

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指在一定金融法律體系中作為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準則是貫穿一國金融法律體系始終的主線和綱領。它通過對若干重大基本問題的定性和定位,對國家金融法制建設起基礎性的導向作用。它體現了金融法律的本質和根本價值,是金融法律的靈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對金融活動具有根本性的指導意義和統帥作用。就金融立法而言,只有立足科學的基本原則,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質量,確保金融法律制度內部協調統一,在我國加入WTO,金融法制不斷變革完善的今天,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對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導向作用。就金融法的實施而言,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構成了正確理解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南,及補充金融法律規則漏洞的基礎。我國處于金融體制轉軌的重要歷史時期,金融法制日趨健全,我認為金融法應包括下列基本原則:

一、在穩定幣值的基礎上促進經濟發展的原則

在一國經濟體系中,金融居于關鍵地位。金融促進經濟的發展,也受到客觀經濟規律的制約。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必須保持貨幣價值的穩定。經濟的發展是指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協調的發展,而非單純指經濟的增長速度。一味追求經濟的高增長而非經濟地增發貨幣,固然可能在短期內刺激投資和生產,增加就業,但充其量不過是表面的虛假的、暫時的和病態的經濟繁榮。在這一點上,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不乏深刻的教訓。不少西方發達國家曾奉行凱恩斯主義以低通貨膨脹刺激有效需求的經濟政策,最終誤入“滯脹”的泥淖和怪圈;很多拉美國家犧牲物價穩定,以圖經濟的超快攀升,卻欲速不達,反使經濟良性發展的機制遭到破壞。相反,一些新興工業化國家重視貨幣穩定,倒更快地實現了高增長率。貨幣的穩定,無疑是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協調發展的必要條件。

貨幣的穩定,必須由制度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可以認為,把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作為金融法的目標,是國際、國內宏觀經濟管理經驗教訓的總結。在亞洲金融危機中,在東南亞和部分東亞國家及地區的貨幣紛紛貶值的情況下,作為亞洲大國的政府,中國政府對此做出了對本國、對整個亞洲經濟發展負責任的決策:人民幣不貶值。從根本上來說,人民幣不貶值對中國國民經濟發展有著重大意義。我國現行金融立法特別是中央銀行立法,以經濟建設中曾經出現的失誤為鑒,吸取外國成功的立法經驗,全面、充分地貫徹了穩定貨幣的立法精神。誠然,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通行的中央銀行相對獨立于政府的法律地位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國人民銀行獨立地執行保持人民幣幣值穩定的貨幣政策。但近年來的發展可以看出,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在不斷提高,當然這也有待于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二、維護金融業穩健的原則

金融業是從事貨幣資金的特種行業,是時刻面臨多種類型風險威脅的高風險行業。這些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國家風險(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風險的存在,嚴重影響著金融業的安全運營,并有可能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和國家安定,必須加以防范和化解。因此,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維護金融業的穩健,杜絕金融危機,是各國金融立法刻意追求的核心目標,也是當前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中心議題。對于金融穩健的超常重視,其根據有以下三種不同的理論:(1)金融脆弱性理論。金融業是高風險產業,比之普通工商企業,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要多得多也大得多,而它們的自有資本,相對于龐大的資產負債規模,卻數量甚微,在風險緩沖和虧損吸收上,作用十分有限。由于競爭的加劇、投機的升溫和市場的波動,金融業的脆弱性更顯突出。(2)系統性風險理論。貨幣信用經濟的高度發展,在強化金融體系內外部聯系的同時,也使金融危機具有了超強的傳染能力,加大了局部金融危機誘發大面積金融風潮的可能,此即所謂系統性風險。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程度的提高,爆發系統性風險的范圍,已突破國界,擴大至全球。(3)社會成本理論。金融業作為貨幣資金運動的主渠道和重要組織者,與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有著既深且廣的聯系。單個金融機構的失敗,所致損害不只限于自身,與之往來的客戶和同業,會不同程度地因此承受直接的經濟損失;同一類型、同一區域乃至全國的金融機構可能因此受到牽連,遭致無形的信譽傷害;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行,亦會受到或大或小的沖擊。而對于瀕危金融機構的挽救,往往代價沉重,并且不一定奏效。所以,金融機構喪失穩健,不單會產生相應的個別成本,而且必然產生巨大的社會成本。

實現金融業的穩健,一要完善市場機制,強化市場約束;二要健全金融法制,嚴格金融監管。改革開放多年來,我國金融業在取得長足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突出表現在資產質量大面積下降,違法違規經營屢禁不止,金融犯罪直線上升。為了整理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確保金融穩健,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加快了金融立法的進程,在改善金融監管上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如強化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并成立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三會實施具體的金融監管職能;嚴格金融市場的準入控制;對各種破壞金融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依法加強了打擊力度等措施。當然,在維護金融業穩健上,我國現行金融立法和金融監管還存在許多不足,比如監管力量薄弱和監管任務繁重之間的矛盾就十分突出,因此有必要增強行業自律組織的管理作用,并考慮引入外部審計制度。

三、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原則

本文所稱的投資者,指在金融交易中購入金融工具融出資金的所有個人和機構,包括存款人。加大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其一,投資者乃一切金融交易的資金來源,如其利益不能得到公平、有效的保護,則資金融通勢必成為無源之水、無根之木。其二,投資者中大部分為小額個人投資者,他們高度分散,力量單薄,多半欠缺信息渠道及準確判斷市場變化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突出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更能體現法律的公平理念。這部分投資者也是消費者,理應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其三,多數金融工具所具有的流通性,決定了投資者的不特定性和廣泛性。因此,投資者利益得到保護的程度,不僅事關金融秩序的穩定,而且會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其四,投資者是金融市場不可忽視的社會監督力量,用以保護投資者的各項法律措施,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場透明度及其規范運作的程度。我國經濟發展的資金有70%依靠銀行信貸,而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中,居民存款占居第一位。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居民儲蓄的存款支撐了我國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只有保護投資者和存款人的合法利益,才能使他們信任金融業并對其有信心。而投資者和存款人的信任和信心,是金融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一旦他們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他們的信任和信心就會被破壞,這極易導致發生銀行業的擠兌并造成金融恐慌,從而危及國民經濟。

法律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大體有普通法保護與特別法保護兩個層面。前者指投資者作為普通權利主體(金融資產的所有權人和金融交易中的債權人)依民法、刑法等所享有的保護,后者則是以前者為基礎,由金融立法及其他相關立法針對投資者所提供的專門保護。各國金融立法,圍繞投資者利益保護,大多已形成一定的規范體系和制度框架,而最常見、最核心亦最能體現保護投資者利益精神的,主要有:(1)信息披露制度。其核心是賦予金融市場籌資主體(主要是股票和債券發行人)及金融機構以依法公開指定信息的義務,用以保證投資者公平地獲取信息,并在全面、準確的信息基礎上進行投資決策。(2)銀行保密制度。金融機構必須信守客戶秘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所掌握的客戶財務資料和其他信息,否則須賠償客戶由此遭受的損失。(3)存款保險制度。即由專門的政策性存款保險機構在投保金融機構倒閉時對其存戶提供補償。

在我國金融立法中,進一步加強保護投資者特別是既是投資者也是金融服務的消費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電子銀行時代,我國理應加強有關電子銀行的消費者保護立法,以促進電子銀行業的發展,也更全面地貫徹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原則。

四、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原則

在當今各國經濟相互依賴程度不斷加深,世界經濟加速一體化,我國加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歷史條件下,必須重視并厲行國內金融立法與國際慣例的接軌。首先,國際慣例通常是成熟的金融交易和金融監管經驗的結晶,與國際慣例接軌,可以有效地避免立法失誤,提高我國金融立法的水平和金融監管的質量。其次,與國際慣例接軌,有助于改善我國的金融法制環境,減少和降低涉外金融交往中與外方不必要的沖突與摩擦,促進金融的進一步對外開放,為積極引進和利用外資創造條件。最后,放眼世界,謀求各國金融制度某種程度的統一,確立最低的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并以此降低因各國制度差異所形成的競爭扭曲的程度,已然成為一股不可逆轉的國際潮流,而國際慣例無疑是各國金融制度趨同化的方向。中國金融法與國際慣例接軌,不僅能夠推動我國金融市場的國際化,也將使中國在營造新的國際金融秩序方面,有所作為與貢獻。市場經濟是開放型經濟,封閉型立法不可能適應經濟對外開放的需要,中國金融立法應當而且必須與國際慣例接軌。當然,與國際慣例接軌,絕不是要片面、機械、簡單地將國際慣例移植于中國,因為中國有自己的國情,處于自身特定的發展階段。我國新時期金融立法所取得的豐碩成果以及立法質量的不斷改進,應該說在一定程度上是得益于與國際慣例的接軌。

金融發展在當代經濟發展過程中居于核心和先導地位。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更是體現了這一部門法的本質基礎,因此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上述金融法的幾項基本原則均體現在現行金融法律中.當然,法律不會是一成不變的,尤其是經濟法,金融法的基本原則也會隨著經濟的發展要求,不斷完善有著更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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