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定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21: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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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的義利探索
本文作者:李愛榮工作單位:廣東商學院
如果說傳統是認識和解決現代問題的出發點,那么審視傳統中的觀念,則不僅可以提供一種考察問題的視角,而且也可以為行為的正當性提供依據。作為傳統文化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義利之辨”至少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作為一種道德上的追求,所牽涉的是道德和行為的關系;其二是就公私關系來說,所牽涉的是公利和私利的關系,也就是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其三是就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來說,所牽涉的是自利和他利的關系,也就是個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關系。在現代社會中,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權利,而立法的作用就是權利或利益的正式分配?;蛘呖梢哉f,一個科學的立法所必然牽涉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在各種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也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義利之辨三個方面的內容。本文試圖以“禁放令”為基礎,¹對立法中的義利之辨進行分析。
一、法律與社會道德意識
在義利之辨的經典解釋中,道德居于重要的地位。就義的含義來說,以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為基礎,儒學的“十義”毫無例外都是道德上的要求,是依據儒家學說中人之所以為人的準則加于人們的職責或義務。〔’丁這一要求在塑造“君子”的人格方面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如何區分義與利,便是陸象山所說的“人之所喻,由其所習;所習,由其所志。志乎義,則所習者必在于義。所習在義,斯喻于義矣?!盵’;這種對道德的重視不僅是儒學發展的重要內容,而且道德的正當性與否成為衡量一個行為的關鍵因素。在對行為的社會控制中,道德和法律分屬不同的領域。在道德與法律的關系中,前者屬于自律,后者屬于他律,如果以他律來要求道德,法律與道德變成了同一種東西,這就取消了道德所立足的自愿的前提。但是從另一方面說,一個法律制度中所使用的檢驗特定法律的法律效力的標準,必須明示或默示地包括對道德或正義的引證?!病骋簿褪钦f,法律的制定要有一定的道德因素作為基礎,道德是法的精神和靈魂。法條也好,司法也罷,只有在不背離道德的情況下才能得到普遍的認同。如果以法律與道德的這一關系作為立法的要求,那么在“禁放令”的立法中所必須要解決問題首先是確定與之相關的社會道德意識,然后以此為基礎使之相互間得到適應?!敖帕睢钡闹饕獌热菔墙乖诔鞘腥挤艧熁ū?但做為數千年流傳下來的傳統,燃放煙花爆竹和貼切春聯、吃餃子共同構成春節的標志性特征。就實際情況來看,雖然“禁放令”的頒布已十余年,但今年除夕夜,盡管北京市出動十幾萬公安、安監、工商、治安積極分子夜查禁放,然而,在禁放區四環、五環內燃放現象依然嚴重。2月9日零時,隨著農歷新年的鐘聲敲響,市區禁放地段煙花爆竹燃放不斷,個別禁放區失控。叫做為遵循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禁放令”普遍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與之相關的是,全國有一百多個城市對“禁放令”陸續解禁,有限度地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如果對其中的原因進行分析,則可發現作為一種傳統習俗,過節燃放煙花爆竹在人們的社會意識中是具有正當性的,雖然法律已經改變,但是人們的社會意識并沒有隨法律的改變而改變。在沒有考慮到普通人的觀念和想法的情況下,用一紙命令改變一個傳統,方法不免簡單。并日_如果法律改變而社會道德意識沒有改變,就會出現兩者相悖的情況而如果法律沒有與社會道德意識相統一,沒有社會道德意識的支持,法律僅僅是寫在官方文件卜的空洞詞句,不能成為社會控制的有效組成部分)[5在現代社會中,雖然在立法中對“義利之辨”作過多的道德方面的強調是不適宜的,但必須對社會道德意識給予適當的尊重。這是因為法律要發揮對社會生活的調控作用,就必須被信仰,而法律被信仰,就必須有社會的道德基石作為支撐;就法律適用來說,如果沒有自發性服從,政府靠強制在任何時候最多只能執行法律規范的3一7%幣6}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制定法律的存在,社會也會處在失范的狀態。如果要強制法律的推行,則由于社會意識的強大排斥能力,使執法成本過高,從而影響執法效益。在今年春節期間禁放煙花爆竹的過程中,曾有一位被處以拘留的違禁者要接受采訪時說:“我們不過放了幾個爆竹,雖說蹲了班房,但既沒偷又沒搶,即使傳出去,也不丟人?!眆7]也就是說,由于世人對此類違法行為普遍持理解和寬容態度,個人根據對社會的常識性判斷,對“禁放令”的違反并不會降低對自己的社會評價。對于“禁放令”的執法來說,由于社會上對執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愿聽從勸阻,在執法取證時,也不會如實提供證詞,從而使執法增加了不少困難,形成了所謂執法中的“親情阻力”。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執法人員嚴格執法,也無法達到法律的預期目的,姑且不論執法人員本身就是社會中的一員,社會上的這種態度也會使其執法依據受到懷疑。因而就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來說,法律制定中的“義利之辨”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指法律的制定必須以社會的道德意識作為基礎,其二是指通過立法來使社會道德意識得到提升,但前者是后者的基礎。這是因為只有當法律與社會道德意識不相違背時,人們才能相信法律是正義的,只有人們相信法律是正義的,才會在精神上對此予以尊重。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出于道德感來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僅有利于立法目的的實現,而巨可以使法律的執行成本減少,從而提高法律的執行效率。反之,如果法律得不到執行,其對社會道德意識的引導也就只是空中樓閣。
二、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
在對“義利之辨”的解釋中,除強調道德對行為的約束外,以公利對抗私利也是一項重要的內容,也就是程頤所說的“義與利,只是個公與私也?!盵8〕公利相對于私利處于優勢的地位,并以此對私人權利和私人利益進行限制,此之謂“義天下之公利也”。這種過分對公的強調被認為是限制傳統社會中權利發展的主要原因刀巨也因如此,有人認為中國傳統社會中只存在客觀性的權利,而不存在主觀性的權利追求,缺少一種保護個人利益和權利的觀念,因而應避免以公共利益為名對個人權利的過分干涉?!敖帕睢钡念C布依據在于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也就是說燃放煙花爆竹容易導致火災、造成空氣污染、危害人身安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安全和人們的生命健康。在現代社會中,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對個人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其中的關鍵在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否則的話,只會造成以公共利益為名對于私人利益造成傷害。在對“禁放令”的討論中,主要涉及兩方面的內容:首先是在與“禁放令”相關的公共利益中,哪些屬于需要保護的利益;其次是在對這些公共利益的保護中,是否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為必要條件。就公共利益的含義來說,公共利益意味著在分配和行使個人權利時決不可超越的外部界限,[9〕反過來說,私利的最大化追求也可以促進公共利益。在法治社會中,個人選擇的自由也是需要由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一種。對于公共利益的具體內容,沒有哪個國家的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公共利益受利益的主體和社會的客觀情況的左右,公共利益中的價值認同無法固定?!敖帕睢敝兴婕暗沫h境污染、社會秩序安全無疑屬于公共利益,但這里需要討論的是社會上的傳統習俗是否是公共利益的一種。毫無疑問,除法律以外,現代社會也由共同認可的傳統習俗所管治,如果說法律的執行效果與人們的社會道德意識相關,政府在制定法律和公共政策的時候,應對社會習俗給予必要的理解和尊重,那么對包括社會習俗在內的社會道德意識的維護也是公共利益的一種。社會習俗包括節日習俗是民族文化的表現形式之一,在文化與其它因素發生沖突時,政府應予慎重考慮,因為文化無疑是公共利益的一種,是一個民族賴以存在的基礎?!敖帕睢钡囊徊讲浇饨谀撤N意義上是民眾自我選擇的結果,只要這一選擇沒有違背法理人情,沒有給予他人造成不應有的傷害,政府似乎不應對此給予過多的干預。在由“禁放令”所引起的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中,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內容:火災、人身傷害和環境污染。在對這三方面進行分析中,首先要解決的是燃放煙花爆竹是否是造成這三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其次是是否可以在不禁止的情況下對這三種情況予以解決。在現代生活中,汽車、易燃物品的使用,都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人身傷害,相對來說,燃放煙花爆竹并不是主要原因。但社會上對前者都給予適度的容忍,政府所采納的解決的辦法并不是禁止而是管理。因而,如果說通過對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也能避免這三方面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損害的話,政府對此予以禁止的理由也就不夠充分了。從“禁放”到“限放”的這一過程,說明政府是可以通過管理在燃放煙花爆竹和社會安全和秩序兩方面取得平衡的。從這一方面說,當初的禁放令確實是過于倉促了。如果說“義利之辨”中所含有的公利對私利的過多限制與現代社會的發展目標不相符的話,這其中所包2005年9月李愛榮:法律制定中的義利之辨第3期(總第25期)含的另一種含義,即個人應對社會承擔一定的責任,無疑是與現代社會的要求相一致的。但即使如此,當以某種公共利益為名進行立法時,也需保持應有的謹慎。不僅應對相關的利益進行權衡,而且也要對私人利益予以尊重,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說,公共利益和個人權利與利益是不可分割的,也正因如此,“人們總不能否認維護私人利益也是合乎公共利益的。如果不然的話,私法的適用也就不至于托付給國家機關?!?/p>
校園體育法律制定的透析
本文作者:張旭峰陳亮工作單位:湖南城市學院體育學院
我國學校體育立法程序學校體育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法律創制權的機關在創制學校體育法律的活動中所必須遵循的法定步驟和方法、程序。學校體育立法一般有以下四個基本階段:學校體育法律議案的提出、學校體育法律草案的定時審議、學校體育法律議案的通過和學校體育法律公布。我國學校體育法律的清理匯編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清理,是指按照一定原則把已經制定的各種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系統的加以整理和歸納的一種活動。例如:《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就需要清理。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匯編是按照一定次序將現行的有關學校體育的法律、法規、文件等集中在一起,不對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加以系統編排、匯編成冊。
現行我國學校體育法律的形式是我國當今基本國情的體現,對我國學校體育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隨著我國學校體育與健康新課程的改革,相關學校體育法規對學校體育一些問題的界定、保障和維護存在缺陷。
現行我國學校體育法律的形式現行我國學校體育法律的形式主要表現為各種國家機關制定的關于學校體育的規范性文件。具體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1《.憲法》中有關學校體育的規范《憲法》的第一章第二十一條、第二章第四十六條是有關學校體育的規定,是我國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在國家根本大法中的特殊表現形式;不但制定任何形式的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都不得與之相抵觸;而且是制定任何形式的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根本依據。2.教育、體育基本法中有關學校體育的規范《教育法》、《體育法》是我國教育、體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和教育、體育法律體系中的“母法”,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憲法》制定的調整教育、體育領域中帶有普通性、根本性、全局性問題的基本法則?!督逃ā贰ⅰ扼w育法》中有關學校體育的規定是我國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特殊形式,其他任何形式的有關學校體育的法律、法規都不得與之相抵觸。此外還有教育單行法律,它們是根據《憲法》和教育基本法制定的調整教育事業的某些方面或某一部分教育關系的法律,如《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等,這種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它們各自的調整范圍比教育基本法狹窄得多。但這些單行法律中有關學校體育的規定,也是我國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特殊方式。3.學校體育行政法規學校體育行政法規就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教育法》、《體育法》而創制的對學校體育事業實施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在學校體育法律體系中,學校體育行政法規調整范圍廣,實施效果直接,是實現國家學校體育目標的主要工具。內容與形式都較規范的有關學校體育行政法規有:《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全民健身計劃綱要》,還有部分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文件中涉及到學校體育的內容,例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質意見》。4.學校體育規章學校體育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特別是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教育部和國家體育主管部門——體育總局制定、頒布的調整學校體育關系的規定、辦法、細則、規程、意見、大綱、標準、通知等規范性文件。例如:國家教委關于印發的關于《初中畢業生學體育考試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全國學生體育競賽管理規定》、《關于開展全國億萬學生陽關體育運動的通知》等。5.地方性學校體育法規、規章地方性學校體育法規、規章是一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有關本地區的學校體育的條例、規定、通知、辦法等規范性文件。這些地方性學校體育法規具有從屬性——不得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區域性——僅在本行政區域內生效,而無域外效力;操作性—據實按需立制,其調整的學校體育法律關系更明確、更具體、實踐性強、操作性強。例如:《湖南省教育廳關于省內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體育特長生和體育競賽優勝者資格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
有關現行我國學校體育法律確實分析1.立法的層次整體較低到目前為止就學校體育的立法來講,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關教育、體育的法律中,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學校體育法。有關學校體育法律的內容,都只在相關的《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部分條款中體現。即使是《體育法》對學校體育具有宏觀指導性的基本法其內容涉及學校體育方面也不夠全面,條款內容也較模糊,難以達到依法管理學校體育工作的目的。而其他相應行政規范盡管對學校體育方面做出了比較全面的規范,但操作性不強。從以上我國學校體育法律形式分析中可知,立法層次越高,其法的約束力就越強,那么法律實現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可以發現,學校體育現行法規的立法層次整體較低,法的約束力較弱,以致組織、個人的輕視,影響實施“法治化”管理。2.法律規則可操作性差一般而言法律規則可操作性差,就是指因法律規則模糊、混亂、呆滯因無法操作,故而即使有人違反也難以處理。學校體育法律規則就存在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例如:《體育法》第三章,《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有關學校體育的條款,就比較模糊,現實中很難依條款解決實際問題。因此,有必要對類似的法規進行清理匯編和加強法律解釋,或完善內容條款和配套立法,以增強其可操作性切實提高法規對實踐工作的指導性。3.法律責任規定不完備法理學上將法律規則分為授權性規則、義務性規則和權義復合規則。從法理學來看法律責任是指由法律事實中,對違反義務性規則的主體,法律做出諸如“賠償”、“處罰”或“責令補償”等否定反應,責令違法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擔法律責任?,F行的學校體育法律規則大多數屬于義務性規則,但是其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責任缺失的現象。例如:《體育法》第18條、第20條關于體育課、體育場地的規定,顯然屬于法律的強制規定,但現行的《體育法》卻沒有這些方面的法律規定。
一是現有《學校體育工作條例》雖是我國實現依法管理學校體育的基本行政法規,但其很多內容過于比較模糊,缺乏適應性。這就需要修改現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制定適宜學校體育法規。二是提高學校體育立法的層次,以憲法為根本依據做指導,以體育法為中心,應在現有《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層次制定專門的《學校體育法》,進而提高學校體育法規的整體法律效力。三是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逐步提高學校體育工作的一線人員的法律素質。他們對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領會與執行,影響著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在學校體育工作中的實施效果。還有要不斷加強學生的法律知識教育,提高學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體育權利的意識和能力。逐步完善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監督體制,實出現依法行政、依法治體的工作目標。目前為止,我國的學校體育法治建設經過60多年的風風雨雨,形成以憲法為指導、教育法為原則、體育法為龍頭、學校體育工作條列為骨干的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體系,這為新時期學校體育的法律制定提供了充分的理論依據與實踐參考。但實際操作過程中還存在著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間的不協調狀況與執法工作力度較小;有關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雖多,但立法的層次整體較低長時間沒有修訂和涉及保護學生參與體育權利的立法較少等缺陷,這些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礙著學校體育的改革與發展。這需要加強學校體育法律的制定,才能豐富和完善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體系??傊覈鴮W校體育的法律制定任重道遠。
當前體校法律制定的解析
本文作者:張旭峰陳亮工作單位:湖南城市學院體育學院
新中國建立以來,我國的學校體育法治建設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目前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的學校體育,在與經濟、政治、多元文化的碰撞中正發生巨大的變化。由于我國學校體育法治化起步較晚,以致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存在不協調狀況,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雖多,但立法的層次整體較低與保護學生參與體育權利的立法較少。這些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礙著學校體育的改革與發展,以及學生全面素質的提高。因此學校體育的法律制定已成為體育工作中的一個薄弱環節,對其研究可以保證我國學校體育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使我國學校體育法治化管理融入到“依法治國”、“以法治教”、“以法治體”的法治文化潮流中去。
一、我國學校體育法律制定的概述
學校體育法治化管理,首先必須有法可依。立法,又稱法的創制、法的創立、法的制定等,最通常的稱之為立法。立法是指有法的創制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為了規范社會行為,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及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一項專門性活動。所以,立法是以產生和變更法律這一特定的行為規范為目的的活動過程及其活動結果。
(一)我國學校體育立法的概念我國學校體育立法即我國學校體育法制定或創制,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依照一定程序制定、修改、廢止是基本的學校體育立法形式,是學校體育法律產生和變更的基本形式。此外,還有認可、補充的兩種形式。
(二)我國學校體育的立法體制學校體育立法體制是指中央與中央的國家機關和地方與地方的國家機關關于立法權限的劃分的制度和結構。根據我國學校體育的實際情況:中央有憲法中關于學校體育的具體條款;基本法律的內容和有關條款;一般法律有關學校體育的內容和條款;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的學校體育行政法規、國務院幾部委聯合下發的有關學校體育的行政規章;國務院學校體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學校體育行政規章。地方有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學校體育的行政法規;各省、自治區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城市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的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經濟特區的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從而可出,我國學校體育法律可分為中央層次和地方層次,遵循我國獨創的“一元、兩級、多層次”立法體制。
宋代法律制定的渠道
本文作者:戴建國工作單位:上海師范大學
宋代是一個十分重視法制的社會,在法律制定和公布方面構筑了較為完備的信息渠道,以保證立法活動正常進行及法律能適時公布于眾,使民眾知曉,充分發揮法律治理國家的職能。有關這方面的研究,除高柯立《宋代粉壁考述——以官府詔令的傳布為中心》及黃純艷《宋代登聞鼓制度》略有涉及外,①尚未見有其他學者的成果發表。本文試就宋代法律制定、公布的信息渠道作一探討。
一、宋代法律制定的信息渠道
宋代修定法律的一個重要程序是廣泛征集意見。宋人云:“自來先置局,然后許眾人建言,而刪定須待眾人議論,然后可以加功。故常置局多年,乃能成就。”[1](刑法一之七)如朝外人士對法律有修改意見,以書面形式向所屬州軍等處投狀,再報申中書,等將來各地修改意見積累多了,由立法機構刪定編修。對于好的修改建議,如將來法典采錄施行,“則量事酬賞,隨材錄用”。建炎四年(1130年),大理卿兼同詳定一司敕令王依奏言:修敕舊例,關報刑部,遍下諸州軍等處,出榜曉示,諸色人等陳言編敕利害,于所在州縣投陳,入急腳遞,發赴都進奏院,本院赴部所投下,如看詳得委有可采,即保明申朝廷,乞與推恩。[1](刑法一之三四)此奏言為朝廷采納。通常新編敕修定后,也有一段征求意見的過程。如天圣七年(1029年)《天圣編敕》修定進呈后,仁宗曾詔書曰:“見行編敕及續降宣敕其未便者,聽中外具利害以聞?!盵2](卷一○四天圣四年十月己亥)詳定編敕所回復說:“準詔,新定編敕且未雕印,令寫錄降下諸轉運、發運司看詳行用。如內有未便事件,限一年內逐旋具實封聞奏。當所已寫錄到海行編敕并目錄共三十卷?!盵1](刑法一之四)熙寧六年(1073年),《熙寧編敕》編纂完畢,提舉詳定編敕、宰臣王安石等言:“新修編敕,雖已經審刑、刑部、大理寺、殿前馬步軍司等看詳,尚慮事理未盡,欲更送中書、樞密院,再看詳簽貼,及付在京刑法司、律學官吏等各具所見,申中書,送提舉詳定官看詳,如當改正,即改正刊印頒行?!盵2](卷二四七熙寧六年九月辛亥)在法律生效之前,宋政府積極鼓勵朝野內外對新修定的法律提出修改意見。上述做法,是一個廣泛征求修改意見的立法活動,它可以集思廣益,減少立法失誤,提高立法效率,反映出宋代立法的慎重。法典法規公布后,在實踐中如發現有缺陷,軍民可通過各種途徑向朝廷奏陳法律得失,凡有上書言法之不便者,“令中書、樞密院送審刑院、刑部、大理寺詳議,仍照驗前后格敕,倘須至改革,即具聞奏,更委中書、樞密院詳酌施行”[2](卷四八咸平四年二月壬戌)。官吏百姓“如見得見行條貫有未盡未便,合行更改,或別有利害,未經條約者,并許陳述”[2](卷三七八元祐元年五月癸酉)。除了已經修纂好的編敕外,對于編敕外陸續頒布的敕令(宋代謂之“續降”),天下官吏百姓亦可指陳得失。政和元年(1111年)修撰編敕,徽宗批準了宰相何執中的奏議,命各地“曉諭官吏諸色人,如有見得見行敕令、續(降)等條貫,有未盡未便合行更改,或別有利害,未經條約者,指揮到日,限兩月內具狀分明指說,實封,經所在投陳。隨處州軍附急遞至京,仰都進奏院直赴本所投下”[1](刑法一之二四)。宋規定:“諸事應立法及敕律令格式文有未便應改者,皆具利害申尚書省或樞密院。即面得旨若一時處分應著為法,或應沖改條制,及傳宣內降若須索及官司親承處分,或奏請得旨者,并申中書省或樞密院待報。即被旨急速須合供應,待報不及、非干他司者,聽隨處審奏,奉行訖,申尚書省或樞密院?!盵3](卷一六《詔敕條制•職制令》)哲宗曾下詔命令:“諸官司見行條制,文有未便,于事理應改者,并具其狀隨事申尚書省、樞密院。”[2](卷三五四元豐八年四月辛未)此外中央登聞檢院設有檢匣,軍民“如指陳軍國大事,時政得失,并投檢匣,令畫時進入,常事五日一進”[2](卷一○七天圣七年閏二月癸丑)。其中自然也包括了軍民對法律的修改建議。中央朝廷設登聞檢院和鼓院,“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軍期機密、陳乞恩賞,理雪冤濫,及奇方異術、改換文資、改正過名,無例通進者,先經鼓院進狀;或為所抑,則詣檢院。并置局于闕門之前”[4](卷一六一《職官志》)。登聞檢院和鼓院的設立,旨在保證國家法律和政治生活信息的通暢,使國家機器更好地運轉。趙升《朝野類要》卷四《進狀》載:“經檢院者,圓實封奏機密軍期事,朝政闕失利害及公私利濟并軍國重事。若經鼓院者,疊角實封,陳乞奏薦再任,已得指揮,恩澤除落過名,論訴抑屈事,本處不公及沈匿等事,在京官員不法等事,兩院狀封,皆長八寸?!彼握€十分注意收集法律反饋信息。莊綽《雞肋篇》卷下載:“安鼎為御史,論本朝歲斷大辟人數。天圣中,一歲二千三百余人,當時患其數多,大議改制。”天圣中期,一年中所判死刑多達二千三百人,如此高的死刑案引起了統治集團的重視,從而引發了修改法律的舉措。天圣七年,宋修改舊編敕,成《天圣編敕》十三卷,“視《祥符編敕》損百有余條”①。其卷數比起三十卷的《大中祥符編敕》,少了十七卷。仁宗嘉祐五年(1060年),權同判尚書刑部李綖奏曰:“天下上刑部一歲之中死刑,亡慮二千五百六十,其殺父母、叔伯、兄弟之妻,殺夫,殺妻,殺妻之父母,凡百四十;故、謀、斗殺千有三百;劫盜九百七十;奸、亡命百有一十。夫風俗之薄,無甚于骨肉相殘;衣食之窮,莫急于盜賊。今犯法者眾,豈刑罰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導其為善歟?欲令刑部依刑名分門列天下所斷大辟罪,歲上朝廷,以助觀省。”仁宗批準了這一建議[2](卷一九一嘉祐五年四月庚申)。這條措施有助于統治集團了解各地治安狀況,及時調整法律政策。元祐六年(1091年)刑部擬定了一條信息反饋措施,獲得通過,要求各府衙“決大辟,以刑名類聚,每半年于春秋季以聞,仍籍數至歲終,比前一年所斷多少,準式造冊,限次年春季投進”[2](卷四六五元祐六年閏八月己卯)。這對于監督各地司法審判,減少冤假錯案,及時了解全國的刑事案件發生率、治安狀況,調整國家法律政策,都有著積極意義。
二、法律公布傳達的信息渠道
在古代中國交通和通訊不發達的情況下,如何使國家制定的法律盡可能地讓各地大小官府知曉,使之得到貫徹執行,并在執行中能及時糾正法律失誤和彌補法律的不足,這是法律制定者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宋代在解決這一問題的過程中,建立了相應的法律公布傳達的信息渠道。自唐發明雕版印刷術后,隨著雕版印刷的日益普及,宋代法典法規也采用雕版印刷方式,如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統》就是雕版印刷的,當時稱“模印”。法律原文經過仔細校勘后雕版印刷,既減少了因大量手抄謄寫產生的訛誤,又提高了法典法規編制速度。宋代法典起先是由國子監或崇文院模印頒行。后宋代設有提舉印造編敕所,專門負責編敕的印刷。熙寧六年,提舉印造編敕所奏言:“新敕刊本將畢,慮中書、樞密院更有合入條約及續降條約,乞候至來年頒降。”[2](卷二四八熙寧六年十一月壬午)宋法律的頒布傳達渠道,最初有兩個,一是轉運司傳送渠道,另一為進奏院傳送渠道。元祐元年(1086年),京西提刑司奏:“省部條貫,除直下外,有諸州條貫,付轉運司押牒入遞,分送諸州,率多遲滯。欲乞應頒降新法,以所下轉運司印本移送進奏院,令本院坐省符連牒,發送諸州、諸路。”[2](卷三七四元祐元年四月己丑)這一建議要求即使是頒發給諸州的法律,也統一由進奏院遞送,以便以較快的速度傳達到地方。這一建議為朝廷采納遂成定制。進奏院“掌受詔敕及三省、樞密院宣札,六曹、寺監百司符牒,頒于諸路”。朝廷“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一司條法,則議定以覆奏,太常、考功謚議亦如之。季終,具賞罰勸懲事付進奏院,頒行于天下”[4](卷一六一《職官志》)。為保證法律文書傳達速度,宋對于一些法律的翻錄謄抄期限也做了規定:“諸受制敕應翻錄行者,給書寫程,急速限當日,滿百紙,一日;二百紙以上,二日,每二百紙加一日;非急速,各加一日,余文書各加制敕限一日。所加雖多,制敕不得過五日,余文書,不得過十日。即軍務急速,不以紙數,皆限當日發出?!盵3](卷一六《詔制條制•文書令》)對于一些重要的刑法,宋采取榜示公告的形式讓百姓大眾知曉,以起警示作用。政和五年(1115年),徽宗詔:“訪聞相州林攄(慮)縣,邢州龍崗縣天平陵霄二山高崖之上,有舍身臺,每歲春月,村民燒香,聞有僧行誘惑使人舍身者……仰本州縣當職官常切覺察,犯者以故殺論。仍令主僧賞命。許人告捕……仍版榜揭示二縣山路,監司、走馬失按劾者與同罪。仍著為令?!盵1](刑法二之六六)宋《雜令》:“諸私造銅、鍮石器物,若鉟銷、磨錯、剪鑿錢取銅以求利,及買販罪賞條禁,于要鬧處曉示?!盵3](卷二九《鉟鑿錢寶》)“諸被受手詔,士庶應合通知者,并依德音宣示于眾”[3](卷一六《詔敕條制•職制令》)。對于一些允許人告捕的刑法,官府“并曉諭,三日外方許告捕”。又如,宋規定:“諸生子孫而殺或棄之罪賞條約,州縣鄉村粉壁曉示,每季舉行,監司巡歷常點檢。”[3](卷七《監司巡歷•職制令》)李元弼《作邑自箴》載:“通知條法,大字楷書,榜要鬧處曉告民庶,鄉村粉壁如法謄寫?!盵5](卷一《處事》)紹興四年(1134年),高宗詔:“今后諸路有頒降詔令,并仰監司關報州縣,真書文字,鏤版印給于民間。”[1](刑法二之一四八)隆興二年(1164年)戶部曾要求四川監司“遍牒所部州縣,置立粉壁”[1](刑法二之五七)。粉壁猶如現在的公告欄,用于法律等官文書的公布告示。以便朝廷頒布的法令能及時讓民眾知曉。①摟鑰《攻媿集》記載說,南宋汪大猷出使金朝回國,途中至盱眙,“得印榜云:今后犯強盜,并依祖宗舊法”[6](卷八八《汪大猷行狀》)。所謂“印榜”,即縣張榜告示的皇帝詔令。對于一些適用的法令,朝廷要求內外官司“寫錄廳壁,朝夕看讀”[1](刑法二之二○)。以提高辦事效率。
小議物業稅法律制定的標準
本文作者:潘澤豪工作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開征物業稅的重要意義
在現代市場經濟的背景下,我國整個社會在發生深刻的變革,有學者很精辟地指出,社會轉型“是包括任何一場質的意義上的整體嬗變,是包括器物層面、制度規范層面、思想文化層面的各個領域的全方位變革”。物業稅的開征正是這場嬗變的縮影。經濟學家熊彼特曾經地論述過:“一個民族的精神風貌、文明程度、社會結構,以及政策可能釀成的行為方式,所有這些甚至更多,都記錄在它的財政史上?!闭魇瘴飿I稅作為整體財稅中的一環,其意義已經超越稅收制度本身,對社會的各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視的作用。(一)縮小貧富差距。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經濟增長的同時,貧富差距逐步拉大,綜合各類居民收入來看,基尼系數越過警戒線已是不爭的事實。我國基尼系數已跨過0.4,達到了0.46。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已經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根據《世界發展報告2006》提供的今年來收入分配不平等狀況的測試指標,在127個國家里,中國與幾個拉美和非洲國家并列第95位。亞洲只有馬來西亞和菲律賓兩個國家的不平等程度高于中國,中國已經被列入少數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很高的國家,近年來貧富差距非但沒有縮小,還在繼續加大,這說名明我們的稅制需要改革,其中物業稅缺位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通過開征物業稅提高地方政府轉移支付和改善公共福利設施的能力,縮小貧富差距。此外,征收物業稅還可以讓廣大民眾分享房地產升值的好處,有助于促進社會公平。(二)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抑制囤房投機需求。目前,全國范圍內投機炒房成風,不僅有以溫州炒房團為代表的民間投資客,還有一些資本雄厚的國企進入樓市,危害性極大。一方面,造成了許多家庭存在嚴重的住房困難,有錢人卻擁有多套房子,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另一方面,則擾亂金融秩序,形成房地產泡沫,與我國可持續經濟增長模式背道而馳。開征物業稅是規范房地產市場的需要,可以通過提高占有成本,促進不動產的有效利用,降低空置率,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在以定程度上抑制房地產投機需求。(三)完善稅收體制。一個現代化的完整的稅收體系,應當包括完善的商品稅類、財產稅類和所得稅類,而物業稅應屬于財產稅類中的房產稅。現階段,我國在商品稅制和所得稅制方面比較成熟,但財產稅制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目前我國已修改憲法,目的是完善私人財產保護制度,建立和完善財產稅體系的重要性更顯得日益緊迫。通過物業稅改革整頓許多不合理、雜亂無章的稅費,減少房地產企業的稅收負擔,為全面鋪開稅制改革創造條件。(四)有利于規范稅費制度,降低建筑業及房地產業的經營成本。在未來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建筑及房地產業將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據統計分析表明,建筑及房地產業的發展,將帶動60多個相關行業的發展,因而是名副其實的支柱產業。但目前建筑及房地產業的稅費水平仍然較高,房地產及建筑業承擔著3%—5%的營業稅、33%的企業所得稅、30%—60%的土地增值稅、3%—5%的契稅,等等。除此之外,還要承擔比較重的土地轉讓使用費,開發成本相當高。開征物業稅,將開發商建房時上繳的房地產稅費改由購房者以后按年繳納,房價將會出現一定程度的下降,購房者可以降低購房成本,這將有利于房地產市場繁榮和宏觀經濟的穩定運行。
物業稅制定的基本原則
物業稅的開征有著不可替代的必要性,確立物業稅制度的基本原則是為確保我國制定的物業稅能夠在將來順利實施的前提條件,我國物業稅的制定應貫徹法定原則,公平原則,中性原則,合理負擔原則。法定原則日本著名法學家金宏子認為:“稅收法律主義在近代法治主義的確定下,起到了先導和核心的作用”。稅收領域的法治狀況確實深刻地影響到整個社會的法治水平,作為我國法治建設的一環,物業稅的開征必須通過立法才有效,其法定原則應是其基本原則。物業稅涉及到產權歸屬,無論是否售或購買住宅,只要擁有房地產就要繳納物業稅。對于地說收入可以減免稅收負擔,但并等于可以減免納稅的責任。一旦開征,這將是涉及中國每一個家庭、每一個個人的稅收。對于這樣關乎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稅種,必須通過社會公眾討論和法定程序才能實施,任何一個國家,私人財產的保護最后的底線都是它會不會被任何合法或者不合法的手段往政府的手里轉移。這是任何一個社會都應該守護的私人財產的底線。不能因為房地產或宏觀調控的需要,而輕易地攻破老百姓私人財產的底線。因此,物業稅的立法權只能集中在立法機構手中,物業稅的立法只能出于人大,而不是行政部門,更不能交給具體執行征稅的稅務總局或建設部。公平原則物業稅是一種牽扯甚廣的稅費體制,對國計民生、社會安定等都有相當大的影響,“不患寡而患不均”,社會公平問題歷來是影響社會穩固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律作為一種公共機制,公共產品,其目的是要實現公共利益,社會公平正義,這才是法律的根本目的,因此,物業稅收法律制度必須以促進社會公平為首要目標。物業稅的價值目標已趨于多元化。既要保證政府對于財政資金的需求,也要滿足納稅主體對于完備的公共產品的需要,同時物業稅的開征須有助于社會公平,保障房地產良性發展。成功的稅收立法應協調好稅收的多元價值目標,開征物業稅的首要目標應是縮小貧富差距,通過征收物業稅改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照顧社會的弱勢群體,促進社會公平,第二層次的目標是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降低住房空置率,有效利用稀缺資源,抑制房地產市場上過度投機需求。和著兩個主要目標相比,增加地方政府收入應屬較低層次的問題。中性原則在中國這樣一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國家,培植完備的市場競爭環境應是重中之重。在此背景下,稅收立法應堅持中性稅收原則優先,兼顧稅收宏觀調控職能。我國是一個有著悠久的政府干預經濟的傳統的國家,如何協調好稅收宏觀調控職能與稅收中性原則之間的關系,是物業稅法律制度構建的基點,所謂稅收中性原則,是要求把稅收對各種經濟活動所產生的不良影響降至最低限度。首先,國家在征稅時,除了使納稅人因納稅而發生稅負擔外,應盡可能少地使納稅人再承受其他額外的負擔或經濟損失;其次,理想的稅收不應對資源的配置起任何作用,讓市場規則充分地發揮基礎性作用;最后,在處理國家間的稅收關系時,不應因稅收而影響或阻礙商品、資金和人員的國際流動。不可否認,物業稅的開征有利于改變目前房地產稅的混亂和不合理局面,有利于內外稅制的統一和規范,但我們不能期望通過物業稅的制度設計來達到微觀經濟管理的目的。合理負擔原則合理負擔原則,也叫稅收適度原則,如“拉弗曲線”理論所闡述:“稅率高并不等于實際稅收高。稅率太高,人們就被嚇跑了,結果是什么經濟活動度不發生,反而收不上稅來。只有稅率達到一個最優時,實際稅收才最高”。這要求稅制的建立和政策的實施,要考慮到財政的需要和經濟的承受能力。稅收是國家的財政收入的來源,但是并不是稅收越多就越好。一旦稅收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就會帶來社會動蕩。但是稅收如果低于一定水平,也不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基本建設。經濟承受能力就是國家實行財稅政策要把握的“度”。誠如“鵝毛理論”:(征稅的藝術就像從鵝身上拔毛,既要多拔鵝毛,又要少讓鵝叫):稅權的劃分不是一般的科學,在很大程度上更是一門藝術。
物業稅的立法開征,使政府可以參加到房地產增值所產生的財富的再分配中,可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而只要掌握好了“度”的要求,就同時可以滿足廣大普通納稅人希望通過高收入者承擔高稅收的方法來平衡社會財富的愿望??傊?,我們在開征物業稅前就應該做好原則上的把握,物業稅的開征既是完善我國地方稅制的必然選擇,也是未來建立公共財政體系和服務型政府的一項重要舉措。從長遠發展來看,物業稅的開征是必然,即使進行的過程中會遇到一些問題,但我們應該以法定原則,公平原則,中性原則,合理負擔原則為導向,做出合理的制度設計。
反壟斷法律制定問題探究
本文作者:吳平魁王曉韌工作單位:西安交通大學
1993年,我國某市十多家磚廠經協商成立了磚瓦協會,將全市各家磚瓦廠生產的紅磚產量一律按上年實際產量削減30%,并共同確定一個最低售價,各磚瓦廠不得提高產量、壓價銷售。1998年,一批行業自律價紛紛出臺,這其中不乏行業協會的身影。2001年,杭州市養鱉協會十大名牌甲魚及推薦產品的評選活動,被該市余杭區82家養鱉戶告上法庭,稱這種評選誤導了消費者,使他們的甲魚銷量大跌。經濟學家亞當•斯密認為:商人雖然很少聚到一起,但聚會時的談話內容,不是陰謀對付公眾就是籌劃抬高價格。行業協會是企業為了自身利益聯合在一起的自律性組織,存在的前提是為其成員利益服務。否則,行業協會就沒有存在的必要。行業協會必然會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美國學者Fell-man說:社會團體在先天上即具有反托拉斯的爆發力。所以用反壟斷法律來規制行業協會的行為顯得十分必要。
一、行業協會的性質
目前,我國還沒有關于行業協會的專門法律。1999年,原國家經貿委頒布了《關于加強培育和發展工商領域協會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工商領域協會是以有關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為主要會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愿成立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經濟類社團法人;是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梁和紐帶,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和維護企業合法利益,推動行業和企業的健康發展。其宗旨是服務。為企業和行業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以促進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在我國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行業協會是指由同一行業的企業、個體商業者及相關企事業單位自愿組織的民間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也有定義為:由本市行業組織以及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的、以經濟類為主的社團法人。在民營經濟發達的地區,其性質具有更多的自治性和民間性,而在國有經濟主導的地區則不太強調這些。無論是理論上還是現有立法中行業協會的性質,都與我國實踐中的行業協會具有一定的差距。熟悉我國行業協會發展史的人都知道,我國行業協會大部分脫胎于原來的政府機關,其成立的目的有兩個:(1)延伸政府對擴大了的民營經濟的管理,轉變原有公有制經濟的管理模式。(2)分流政府機構改革的冗員。并不像理論和立法所說的那樣,為了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并自愿組織。在我國的反壟斷法律中行業協會的性質應該盡量與上述理論和立法保持一致。反壟斷法律規制的行業協會應該是競爭關系中的行業協會。這就要求行業協會必須與政府保持一定的距離,其目標是規范市場競爭中有可能會觸犯競爭秩序的行為。由此可見,反壟斷法律中的行業協會應該指成員企業為了共同利益(減少市場競爭中的交易成本)而組織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這與理論上和行業協會團體法立法中的定義達到了吻合。從我國行業協會的發展方向來看,行業協會最終要脫離行政機關的控制,走向市場。從法律應該具有前瞻性的角度考慮,這樣定性行業協會是合理合法的。
二、行業協會的范圍
行業協會是否包括自上而下的政府主辦行業協會、是否包括行業協會的協會、是否包括跨行業的商會;職業協會是否是反壟斷法律調整的對象;壟斷行業的行業協會是否是反壟斷法律的調整對象;農業行業協會是否是反壟斷法律的調整對象。這幾個問題是《反壟斷法(草案)》沒有解決的,而上述的行業協會又在我國大量存在,其中不乏限制競爭的違法行為。這些行業協會是否包括在反壟斷法律中行業協會的范圍之內,是否受反壟斷法律的規制,是需要明確的問題。
規范流程制定法律法規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公共物流信息平臺的功能;公共物流信息平臺的構建;公共物流信息平臺的運營;結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信息已成為提高營運效率、降低成本、增進客戶服務質量的核心因素、公共物流信息平臺將與各個職能部門的信息中心、相關行業信息系統及企業的信息系統連接、門戶網站功能、公共信息與查詢功能、交易服務功能、貨物跟蹤功能、在供應鏈管理框架下提供高級物流信息服務、相關職能部門服務功能、決策支持功能、公共物流信息平臺架構的構建原則、公共物流信息平臺建設實施模式、以政府為主的業務模式、以企業為主的業務模式、公共物流信息平臺應面向企業等,具體請詳見。
在現代物流中,信息已成為提高營運效率、降低成本、增進客戶服務質量的核心因素。在物流公共信息平臺上,信息流的處理和利用水平決定整個物流過程的運作水平。公共物流信息平臺的建設,一方面是發展現代物流的核心和關鍵,另一方面通過建設信息平臺又極大地推動著現代物流向前發展。
一、公共物流信息平臺的功能
公共物流信息平臺將與各個職能部門的信息中心、相關行業信息系統及企業的信息系統連接。主要在于滿足物流系統中各個環節的不同層次的信息需求和功能需求。
1.門戶網站功能
包括市場動態、行業新聞、相關政策法規;物流企業名錄和基礎資源信息;友情鏈接、物流論壇與培訓教育。
關于征燃油稅制定的幾個法律問題
近日,隨著全球金融危機的暴發和國際油價的持續回落對我國影響的逐步擴大,被人們議論了多年的燃油稅立法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并被國務院有關部門列入議事日程。對此,本文擬就燃油稅立法的基本問題談幾點不成熟的看法。
1、把握立法開征燃油稅的最佳時機
油價是最重要的經濟杠桿之1,我國嚴格的行政管制扭曲了燃油價格,失去了調節供需的功能,這種消費越多、補貼越多的機制,產生了嚴重的誤導,刺激了大型車、豪華車的消費。曾經1路攀升的油價,1直是決策層無法下決心開征燃油稅的重要掣肘。那時出臺燃油稅面臨著國際油價不斷走高,國內物價上漲較快的壓力,如果開征燃油稅,個人消費者可能會較難接受。高油價時代開征燃油稅,勢必推高油價,而不管是價高還是稅高,都是百姓付的錢要多,最后都要轉移到整個經濟運行的成本當中,從而可能推動通貨膨脹的加劇。
而今,全球金融危機、經濟疲軟、油價持續回落,恰恰為依法開征燃油稅創造了1個有利的時機。過去油價高不利于開征該稅種,現在油價回落,國內成品油價格又偏高,選擇這個時機依法開征燃油稅比較好。
總而言之,在目前油價持續回落,全球金融危機經濟疲軟的環境,現在已經是依法開征燃油稅的最佳時機。油價并不會永遠保持低價,很有可能在未來幾年經濟復蘇的時候再次居高。故如果現在不抓住時機解決,很可能將無限期拖延下去,不利于我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
2、開征燃油稅的規范形式應該是法律
我國法律淵源憲法制定模式工具主義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當代中國制定法模式的法律淵源;中國制定法法律淵源模式之弊端;中國單一制定法法律淵源的一個重大缺陷三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中國是制定法與成文法的國家、憲法是制定法的首要淵源、法律是僅次于憲法的法律淵源、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軍事法規的合法性依據有憲法和法律、中國制定法法律淵源的必然性、中國制定法法律淵源模式的主要弊端、制定法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制定法是經濟工具、制定法是國家的工具、制定法是政策性的工具、制定法是道德的工具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目前中國的法律淵源呈現出以憲法為統帥單一制的制定法模式,具有特定的歷史必然性,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弊端逐步地顯現出來,其最突出表現為制定法模式工具主義。
一、當代中國制定法模式的法律淵源[1]
中國是制定法與成文法的國家,其主要法律淵源有:
⒈憲法。憲法是制定法的首要淵源,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基本特征是: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據,其他任何法律與憲法相沖突無效;憲法是規定國家社會生活中的最基本的內容;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要嚴格。因此,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⒉法律。法律是僅次于憲法的法律淵源,是全國人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又分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在其閉會期間,可以由其常委會在不同原法律的基本原則精神相沖突的進行修改;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規定和調整除基本法律以外的社會生活的某一領域方面的法律。
礦業權轉讓的法律法規制定論文
摘要:本文對我國礦業權的各種流轉方式展開了詳細的論述,對于礦業權流轉涉及的相關問題筆者給出了自己的建議。
關鍵詞:礦業權出讓轉讓
根據我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礦業權可以通過出讓方式取得,也可以通過轉讓等方式取得。礦業權的出讓,是指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將探礦權和采礦權有償出讓給探礦者和采礦者。礦業權的轉讓是指已經取得探礦權和采礦權的主體在符合一定條件后,將上述兩種權利轉讓給其他的礦業權人。
一、我國礦業權流轉方式
礦業權的流轉主要包括出讓、轉讓、抵押、出租、繼承等方式,筆者逐個展開論述。
1.礦業權的出讓礦業權的出讓是通過礦業權流轉的一級市場實現的。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對礦業權的出讓逐漸成為各地政府部門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并受到了政府部門的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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