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改革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3 12: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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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改革

轉變發展方式重在政府改革

十七大一以貫之地堅持新時期以來的正確方向和道路,全面規劃部署了歷史新起點上的中國發展大局,目標、任務、要求都提得十分明確,深得黨心民心。接下來,關鍵是落實。而所謂落實,關鍵又是在體制上、政策上、措施上落實。

對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這個重大任務來說,尤其是這樣。

十七大將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這個長期以來的要求修改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這是引人注目的。發展經濟學的研究告訴我們,增長不等于發展,在發展中國家爭取現代化的過程中,很容易出現“有增長而無發展”的現象。增長與發展的主要區別在于,增長一般是數量、規模上的擴張,而發展則突出表現為在增長中不斷實現的結構變革。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要求,強調從主要依靠增加投入的粗放方式轉向主要依靠技術進步、勞動者素質提升和企業家創新活動的集約方式,這便是著眼于發展的,因為由此將帶來成本結構、生產結構的變化,這些變化與同樣在這個過程中出現的收入結構、消費結構的變化相互作用,便帶來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促成整個經濟結構的變革。這個過程,就是經濟作為一個有機體而成長、發展的過程。

從轉變增長方式到轉變發展方式,包含這樣的內容,但不止于這個意義。它立足于基本國情和發展新階段的特征,并著眼于經濟全球化趨勢,來謀劃又好又快的發展,是以更高的立意和更開闊的視野,更加突出地強調從方式上解決增長與發展乃至全面發展相統一的問題。如上所述,發展的概念是關于結構變革的概念,而所謂全面,也正是就整體的結構狀況而言的。這樣來看,轉變發展方式所要解決的問題,在需求結構上,要通過擴大內需來調整出口、投資與消費需求的結構,這個問題的實質在于收入結構(居民、企業、政府的收入份額)的調整,其中一個重點是財稅收支結構的調整;在成本結構上,通過粗放增長向集約增長的轉變,通過外部成本的內部化,降低資源、環境、生態方面的代價;在產業結構上,以比較優勢與技術進步為基礎,實現三次產業的結構合理化,推進工業化與信息化的融合,改造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在地區經濟結構上,也要以比較優勢為基礎,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既要注重縮小區域發展差距,更要著眼于國家整體經濟結構的戰略調整來達成區域經濟的合理布局;在城鄉結構上,遵循工業化發展規律,與城市化進程相適應地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按照有利于在規模經濟意義上充分發揮城市功能的要求推進城市化或城鎮化。

強調轉變發展方式,更深刻地提出了轉變增長方式的意義和重要性。提出轉變增長方式的任務已經許多年,為什么一直沒有根本解決問題呢?這與政府主導經濟增長或發展的方式有最主要的關系。改革開放以來,各級政府主導發展,厥功甚偉,功不可沒。在以制造業為主進行大規模生產的工業化階段,特別是在體制轉軌的初始階段,政府主導即主要由政府配置資源還是一個自然的選擇,也很有效(這與計劃經濟體制在其初期有速效于某些部門的增長有點類似)。但在工業化和體制轉軌的這兩個階段特征發生變化以后,隨著技術進步特別是信息產業革命帶來的深刻影響,隨著市場關系在深度和廣度上的不斷發展,隨著創新(不只是技術創新,而是熊彼特意義上的創新)越來越成為決定整體經濟競爭力的關鍵因素,主要由政府配置資源的行政主導方式,由于其自身固有的特點和局限性,便越來越不能適應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如果以缺乏創新而主要拼資源消耗的粗放增長作為舊增長方式的典型特征,那么,這種增長方式是天然地與行政主導方式聯系在一起的,這不依人們的認識、覺悟為轉移。行政主導方式一天不轉變,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這個改革目標一天不實現,這種舊的增長方式就一天不能根本轉變。

因此,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問題,實質是改革政府主導經濟增長方式亦即轉變政府職能的問題。若干年來,以轉變政府職能為目標的政府改革一直在艱難推進,市場經濟體制因此也在深化,這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提供了基本的解釋。但任重道遠,改革尚未成功,且受到一些部門、地方、行業壟斷的特殊利益和在市場經濟、政府與市場關系等問題上不時泛起的舊意識形態觀念交織在一起而形成的阻礙和干擾,這又對中國發展在其新階段上凸顯出來的諸多問題和矛盾提供了基本的解釋?,F在,十七大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這個更進一步的提法來強調解決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和矛盾的重要性、緊迫性,深切體認這一點,就要更加明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重在政府改革。說它是根本也好,核心也好,關鍵也好,無論用哪個詞都一樣,都是為了說明政府改革對轉變發展方式的決定意義。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是發展,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轉變發展方式就是這個第一要務之急務,第一要義之大義。抓這個要務中的急務,要義中的大義,要從改革政府行政主導發展的方式入手,牢牢把握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從制度上更充分地實現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并與之相適應地從制度上定位政府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的職能、責任和作用方式。真正落實這個任務,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就在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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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補貼方式改革情況總結

按照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的改革的通知精神,我市糧食補貼方式補貼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在市糧食改革領導小組和財政、糧食、發行、農業局等有關部門的配合指導下,全市各級政府精心組織,高度重視,周密安排,扎實工作,使全市糧食直補工作順利開展,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此項改革深受廣大農民衷心擁護,對促進農民增收、保護農民利益、提高農民種糧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的發起到了作用。

一、我市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加強領導,落實政策,全面部署糧食直補工作

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改革,是國家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對于保護廣大農民利益,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促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因以,我們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內政發(2003)22號、財政廳等四家聯合下發的《內蒙古自治區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實施方案》內財建二(2003)687號、財政廳《關于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辦法》內財建二(2004)197號等糧食改革文件,全面開展了糧食補貼方式的改革工作。

1、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糧食直補農民改革,關系到廣大農民和切身利益,具有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特點,因此,我市各級領導非常重視此項工作。市政府成立了以副市長為組長的領導小組,財政、糧食、農發行、農業局等有關部門為成員,各旗縣區政府及鄉鎮也相應成立了組織,強化了對改革實施工作的領導,建立了層層負責的糧食改革工作目標責任制。市政府及各旗縣區政府召開了糧食直補農民改革動員大會,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自治區有關糧食直補改革的精神,要求各級干部提高認識,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深入貫徹執行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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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審方式改革論文

論文關鍵詞:隱瞞證據強制訊問當庭認證

論文提要:我國刑事庭審方式改革之后,帶來了三個新的問題,即檢察院依法隱瞞證據、公訴人強制訊問被告人以及合議庭"當庭認證"。這些問題的存在表明,我國改革后的庭審方式未能貫徹控辯平等、實體真實與正當程序相統一的原則及辯論原則,必須通過建立、健全證據開示制度和庭前準備程序,確認被告人沉默權,嚴格實行辯論原則等方法深化改革。

我國原來的刑事庭審采用職權主義方式,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鑒于這種方式容易導致"先判后審",難以做到公正審判而進行了重大改革。根據現行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對刑事案件的法庭審理大體上包括以下幾個步驟: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實進行陳述;訊問被告人和向被告人發問;控方舉證,接受辯方質證和法庭審查;辯方舉證,接受控方質證和法庭審查;控辯雙方發表總結辯論意見;合議庭評議和宣判。與原來的庭審方式相比,現行庭審方式的最大特點在于,法庭上對于被告人的訊問、對證人和鑒定人的詢問、對書面證據材料的宣讀和物證的出示等活動,不再由審判人員包攬,而主要由控辯雙方進行,但審判人員仍然有權對被告人、證人和鑒定人發問,有權決定休庭并在庭外調查核實證據,只不過這種發問和庭外調查僅僅具有補充性,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主要是基于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對抗式舉證和辯論,因而庭審過程呈現出控辯雙方舉證和辯論、法官居中聽證和裁判的"外觀"。這可能是實務上稱新的庭審方式為"控辯式"的主要原因。從限制檢察院庭前移送的案件材料的范圍、對有關罪或非罪的證據與有關量刑情節的證據一并調查、法官保留了一定的調查職權等方面來看,我國庭審中的證據調查程序與日本、意大利改革后的庭審證據調查程序具有相似之處,似乎是"汲取了當事人主義訴訟的合理因素"而改造了傳統的"強職權主義"庭審調查方式。但是,與英美法的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大陸法的職權主義刑事訴訟和日本、意大利的新型混合式刑事訴訟相比,我國刑事庭審中的證據調查無論在程序設計上還是在具體實施上,都存在著嚴重的缺陷,這些缺陷有些是舊的庭審方式遺留下來的老問題,有些則是這次庭審方式改革所產生的新問題。以筆者之見,這些新問題突出表現在檢察院"依法隱瞞證據"、公訴人強制訊問被告人和合議庭"當庭認證"三個方面。充分認識到這些問題的嚴重性,準確分析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并尋求妥善的解決方案,是深化刑事庭審方式改革的重要前提。本文擬就此三個問題略陳管見。

一、檢察院"依法隱瞞證據",侵犯了辯護一方的質證權和辯護權

在改革前的庭審制度下,檢察院起訴時必須一并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辯護律師可以在開庭以前到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并以此為基礎進行法庭上的辯護。為了防止審判人員通過庭前閱卷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預斷,解決"先判后審"的問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50條將按照普通程序的起訴方式由"全案移送"改為"復印件移送",即檢察院在按照普通程序提起公訴時不再移送全部案卷,而只需要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這樣,法院的庭前審查由原來以實體審查為主變為現在的以程序審查為主。立法者希望以此迫使審判人員在法庭上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舉證和辯論活動,以便做出正確的裁判。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并沒有配套性地建立起證據開示制度,檢察院掌握的控訴證據除了向法院移送的部分以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已經在審查起訴階段提供給辯護人查閱的"技術性鑒定材料"之外,沒有任何合法的渠道能夠向辯護一方公開。另一方面,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以及開庭以前的調查取證權又受到嚴格的限制,特別是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調查,需要經過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之后,再經被害人或證人本人同意才能進行。這樣,辯護律師能夠在開庭前看到并且掌握的證據材料,實際上基本上限于檢察院移送給法院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

哪些是"主要證據"?據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6條的解釋,包括以下三類:(1)起訴書中涉及的各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2)多個同種類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3)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當防衛的證據。但是,該條同時規定:"人民檢察院針對具體案件移送起訴時,主要證據由人民檢察院根據以上規定確定"。據此,檢察院可以自行決定在具體案件中移送的"主要證據"的范圍,"合法地"隱瞞有利于或者不利于被告人的其他證據。1999年1月18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3條雖然進一步明確了"主要證據"的含義,將它界定為"對認定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起主要作用,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響的證據",但它又規定:"人民檢察院針對具體案件移送起訴時,主要證據的范圍由辦案人員根據本條規定的范圍和各個證據在具體案件中的實際證明作用加以確定";"對于主要證據為書證、證人證言筆錄、被害人陳述筆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筆錄或者勘驗、檢查筆錄的,可以只復印其中與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有關的部分,鑒定書可以只復印鑒定結論部分。"這里不僅把"隱瞞"證據的主體由"檢察院"改為具體負責審查起訴的"辦案人員",而且對書面證據需要"隱瞞"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不管這一規定的背后有多少客觀條件的限制因素在起作用,由最高檢察機關出面做出的這種"司法解釋"這一事實本身就表明,它實際上是鼓勵"檢察人員依法隱瞞證據",并具體指明對于書面證據可以"斷章取義"!我們把《檢察規則》的上述規定與證人普遍不出庭這一事實結合起來考慮,就不難想象,如果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的書面證據材料不屬于檢察院移送的"主要證據"的范圍,當審判長詢問辯護人或被告人的意見時,辯護人或被告人根本不可能發表什么有針對性的不同意見!因為他們既不知道公訴人宣讀的書面證言是否反映了該份書面證據的全部內容,也沒有機會對提供證言的人進行"反詢問"。如果公訴人宣讀的書面證據屬于檢察院移送的"主要證據"的范圍,但移送的只限于其中"與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有關的部分"時,被告人如果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持有異議,除了簡單地表明其異議之外,還有什么辦法使質證更加有效,從而使法官相信自己的異議是有根據的?如果公訴人只是部分地宣讀了起訴時移送的某項"主要證據"的一部分,辯護人除了再宣讀另外一部分之外,又有什么辦法能夠更有效地對此進行質證?以這種基本上走過場的形式進行所謂的"質證",怎么能夠保證法院的判決"忠于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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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方式改革分析論文

第一節審判方式改革的目標

所謂審判方式是指法官和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和發揮的作用不同,而形成的審判案件的方法和形式[1],我們認為,審判方式就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審理案件的方式和方法。目前,兩大法系分別采取了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這兩種模式都是法律規定的程序,而在不同的程序下,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的作用以及當事人在整個裁判過程中的所享有的權利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審判方式主要是程序制度的范疇。當然,有關行政權與審判權不分等問題,也涉及到整個司法體制。

長期以來,由于受高度集中的經濟管理模式和前蘇聯的訴訟模式的影響,我國一直實行一種超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2],即較之于大陸法系國家的強調法官在訴訟中的作用而言,更注重法官在訴訟過程中所應發揮的主導者或主宰者的作用。在這種模式下,行政權與審判權不分,法官在是否開庭審理、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調解結案等多方面都享有極大的權限。在訴訟中,法官大多習慣于事先閱卷、調查事實,而不重視庭審,法律關于公開審判的規定常常未能執行或流于形式。在庭審中,法官經常采取詢問當事人的方式,而不是由當事人雙方或控辯雙方實行對抗,從而導致在許多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是與法律打交道,而是與法官對抗,使法官不可避免地陷入其中,成為矛盾的焦點,不可避免地引起公民對法院裁判公正性、正當性的疑慮[3].在民事訴訟中,法官也習慣于在庭審前的調查取證、閱卷,不僅導致庭審走過場現象,而且使法官可以“閱卷取證”為由而隨意接觸當事人及律師,為“人情案”或“關系案”的產生及司法腐敗行為大開方便之門,并使審判活動缺乏公開性和有效的監督。調解簡單化和不充分尊重當事人在調解中的自主自愿的現象較為普遍。由于合意庭的法定職權不能落實及實行對裁判的層層審批制度、裁判前由下級法院對上級法院的請示制度等,都導致了法定的程序不能遵守,裁判不公時有發生。由此可見,為實現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必須改革我國現有的審判方式,并應在改革中建立和完善程序制度。

我國自80年代末期以來,實行審判方式的改革,從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開始到強化庭審功能、強化合議庭和獨任庭的職權、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強化對審判活動的民主監督,等等,都旨在對既定的程序制度實行改革。審判方式的改革正在不斷深化,由于審判方式主要涉及程序制度的問題,因此在程序制度的保障和完善方面,改革的主要目標應該是:

第一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審判方式改革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法院獨立公正的行使審判權,嚴格執法,實現司法公正。而要保障司法公正首先要在公正的程序下進行審判活動,公正的程序不僅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而且它本身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有一種觀點認為,裁判不公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司法腐敗造成的,而司法腐敗問題主要是因為法官個人素質造成的,不涉及到程序因素。實際上程序制度的公正和公開也正是防止司法腐敗的主要措施,例如,通過完善程序制度禁止法官與當事人單方接觸、強化公開審判制度、實行對判決書的公開評論、加強對審判活動的民主監督等等這些都有助于減少和防止司法腐敗現象,確保裁判的公正。甚至對司法人員的教育整頓以及加強廉正建設都必須要從程序的公正著手。

按照程序公正性的要求,司法審判人員必須在裁判過程中,始終對訴訟當事人保持超然獨立的地位,不能與其有任何經濟上的利害關系,也不得與當事人隨意的單方接觸,在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雙方應實行訴訟地位平等的原則,雙方都應當有平等的權利、機會,法官應對雙方的意見和證據予以平等的重視。對當事人依據程序法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如申請回避、答辯、辯護、要求公開審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再審等各項訴訟權利,法官都應當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應當為當事人有效的行使訴訟權利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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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探討

[摘要]本文認為,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是中國政治民主化的一個新的現實生長點,它有利于鞏固基層政府的治理基礎,增加基層政權的合法性。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是中國人事制度改革的一個突破口,它為傳統干部選拔制度走上現代政治選舉制度提供了一個合理的和漸進發展的中間環節。但是,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也面臨著心理障礙、認識誤區和制度限制。

[關鍵詞]基層民主鄉鎮長選舉干部選拔制度

根據黨的十五大關于“擴大基層民主”的精神,從1998年迄今,四川、山西、廣東、河南等省的部分鄉鎮,分別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鄉鎮一級政府或黨委、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人產生方式的改革。①雖然這些改革大多僅僅屬于技術性創新的層面,但在中國基層民主政治發展進程中卻蘊涵著深刻的制度性創新意義,它標志著中國大陸擴大基層民主的政治體制改革進程,已經開始由廣泛推行“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社會民主層面,向進一步改革基層政權領導人產生方式的政治民主層面發展。這些改革不僅表明中國基層政權的民主政治發展程度有可能在現行的基本政治制度的框架內通過一系列的技術創新而得到很大的提高,而且體現了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中國政治社會發展的必然邏輯。

一、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的意義

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無疑是中國政治民主化的一個新的現實生長點。鄉鎮長選舉模式探索的成功,有利于鞏固基層政府的治理基礎,增強了基層政權的合法性?;鶎诱I導人由選民選舉產生,選民對于領導人有評判權、甚至罷免權,這使得地方政府領導人的合法性越來越多地依賴于地方選民的選票,而反過來與上級政府的關系則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伴隨著地方民主化的發展,就會出現越是下級政府,其獲得有充分量化的民意基礎的政治合法性程度越高,地方政府合法性程度的提高有可能成為推動民主進程發展的動力,從而使中國的政治發展進入一個良性互動的新階段。事實上,在鄧小平的政治理念中,對此有過具體的論述。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在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的講話中談到:“大陸在下個世紀,經過半個世紀以后可以實行普選?!雹谶@表明中國改革最高決策層對于民主政治的進程是有一個漸進發展的時間表的。隨著中國走向現代化步伐的加快,政治現代化客觀上也已經進入了改革的日程。鄧小平在1989年5月底就指出:“現在就是要選人民公認是堅持改革開放路線并有政績的人,大膽地放進新的領導機構里,使人民感到我們真心誠意搞改革開放?!雹坂囆∑降倪@段話表明,雖然他在遴選干部的機制上還是沿用了傳統的由執政黨組織部門由上而下的選拔方式,但選拔的標準已涉及到了“人民公認”這個有關“公信力”的前提條件,于是更重要的問題就是“人民公認”的結論將通過何種途徑和形式規范化、程序性地產生??梢哉f鄧小平關于“選人民公認的人”的論斷,其選擇的根本條件已是“人民公認”,因此,可以合理地將其視為是最終向“人民選他們公認的人”發展的過渡環節。而目前所進行的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嘗試,就是鄧小平“選人民公認”者的政治主張的積極實踐。關于“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可以合理地詮釋為內在地包含著通過規范化、程序性、定量的民意表達機制來尋求新的法理制度性的政治合法性基礎,是鄧小平理論的新發展。

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也是中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個突破口。為傳統的干部選拔制度向現代政治選舉制度的轉變提供了一個合理的漸進發展的中間環節。目前鄉鎮長選舉改革的試點地區,在選舉程序設計上存在著許多不合理、不完善之處,這恰恰是在中國基層的社會民主向政治民主轉化過程中不可避免的過渡環節。一方面是盡可能的保持了與現存體制的平穩銜接和現實制度下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又積極地將民主選舉的理念和方向推進到了中國最基層政府的實踐層面。雖然在這些試點地區,對于“選舉”和“競選”的理解和詮釋還帶有傳統考核選拔制度的許多痕跡,但對于“競爭性選舉”這一民主政治的核心內容的價值取向的肯定確是具有重大意義的,這為逐步在操作性程序的層面不斷地完善中國的政治選舉制度開辟了廣闊的空間。對目前所存在問題的深入探討和對這些矛盾的逐步解決正是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動力。如果將建立和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不同程度地以考選制或聘任制來改革現行的干部選拔制度,視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對“事務官”管理制度的改革,那幺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則是對“政務官”產生途徑的最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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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體授課方式的改革思考

當前,我國基礎教育新的課程體系已進入了全面實驗階段。新課程體系在課程的目標、功能、內容、結構、實施、評價與管理等方面都有了重大改革。這一系列的改革,最終都要靠教師在教學改革的實踐活動中去實現、去完善。課堂教學是最主要的教學活動,因此,我認為,課堂教學是課程改革的重頭戲。而多媒體在輔助、提高課堂教學效率,改變教學模式方面,有著重要的地位,值得探討。

多媒體輔助教學,充分調節學生的視覺、聽覺,激發學生的多種感官功能,實現了多種感官的有機結合,從而使知識能打破空間時間的限制,多層次、多角度、直觀形象地展示于學生面前,最大限度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活躍課堂氣氛,大大提高課堂教學效率。人們認識事物最先都是通過直觀體驗,多媒體正好順應了這個認識規律。

運用多媒體教學可以把多種教學方法,如直觀教學、啟發式教學、視聽強化教學等緊密結合起來,從而達到啟發學生創造思維,吸引學生主動學習,提高學生多方面能力的教學目的。

在教學方式上,多媒體輔助教學具有靈活多樣的特點,改變了以前老師只能用簡單的“授——受”的教學方式。在運用多媒體計算機的同時,加上教師的精講與啟發,再結合學生的質疑、問難和討論,使學生通過身臨其境的直觀感受和仔細觀察,從而得出正確結論,有效地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真正體現了學生為主體。

一、創設情境,激發學生自主學習

自主學習是新的課程改革提出的新的學習方式。根據國內外學者的研究成果,自主學習概括地說,就是“自我導向、自我激勵、自我監控”的學習。按我的理解,自主學習就是指學生能自己確定學習目標,自己制定學習進度,參與設計評價指標,積極發展各種思考策略和學習策略,自發思考解決問題的途徑,在解決問題中學習;自動投入到學習任務當中(這種投入包括情感投入),在學習過程中對認知活動能夠進行自我監控,作出相應的調適,并能獲得良好的高品質的學習效果和情感上的滿足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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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改革的必然性

內容提要:

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執政方式,是執政黨建設中的一個重大理論問題,也是新形勢必須解決的重大實踐問題。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是黨的領導水平、執政水平的重要體現,黨的領導是否有效,關系黨的執政安全。新的歷史條件下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執政方式有其必然性:它是迎接WTO挑戰的需要,黨執政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國際共產主義運動慘痛教訓的深刻反思,黨的自身建設的內在要求。

關鍵詞:共產黨領導方式執政方式必然性

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與執政方式問題,是同志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提出的一個重大新課題,也是我們黨要著重研究的重大理論課題。所謂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是指黨對國家機構、社會組織進行組織、領導和管理的一種制度、體制、機制及具體方式、方法。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是黨的領導水平、執政水平的重要體現,決定著執政黨的興衰存亡。其基本問題就是正確處理黨與權(國家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黨與民(人民民主權利)、黨與黨(派)、黨與經(經濟組織)、黨與法等的關系。核心是黨怎樣實行領導,使黨的領導更加符合黨的執政規律,黨的工作充滿活力,以維護黨的執政安全。實質是科學有效地實現黨的領導,更好地為人民謀利益。黨的領導是否有效、執政效能能否充分發揮,直接關系到黨的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國家政權的堅持和鞏固以及人民權力、權利的實現、保障。

同志指出:“現在歷史條件變了,社會環境變了,黨肩負的任務變了,因此黨的建設和黨的領導方式、方法,也必須相應地改變或改進?!薄耙欢ㄒ獪蚀_地把握當代中國社會前進的脈搏,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領導體制和工作制度,使黨的工作充滿活力?!币虼?,改革、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有其必然性。

一、迎接WTO挑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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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改革務員錄考方式的思考

作為推行公務員制度的一面旗幟,實行考試錄用制度,即:“凡進必考”稱得上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這一制度的推行,規范了公務員的“進口關”,實現了公務員進入機制的科學化、規范化,為公務員隊伍建設注入了生機與活力,提高了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實現了“伯樂相馬”到“賽場選馬”的過渡,不僅促進了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的形成,而且有力地遏制了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樹立了黨政機關選賢任能、公正廉潔的新形象。近年來,縣鄉通過考錄,一大批德才兼備的優秀人員進入各條戰線,給公務員隊伍輸入了新鮮的血液,注入了新的活力,已成為縣域經濟建設的生力軍,但由于考錄制度起步較晚,缺乏足夠的實踐經驗,發展速度又較快,在考錄工作中不免還存在著一些亟需完善之處。

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考錄制度執行力度缺乏嚴肅性。經過7年的耕耘,“凡進必考”現已成為公務員錄用的共識。但是一些地方,仍然還心存僥幸,對考錄工作認識不夠深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是為了吸引人才,對高學歷、高職稱、稀缺專業人員實行免考或隨意簡化考試科目和程序,以考核代替考試,以考調代替考錄。二是“鉆政策的空子”,利用考試與調任領導干部的空間,個別“庸才”不經考試披上公務員的“外衣”,堂而皇之登上領導干部的舞臺,出現了“考不進來調進來”的現象。三是考錄工作缺少透明度,考生、家長心存疑慮,對考錄工作“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缺乏可信度。

二、錄用要求“門檻”過高,缺少平等性。一些部門用人要求過高,使很大一批考生“望門興嘆”,也讓他們失去了平等競爭的機會。一是學歷要求過高,只招收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這樣就把一批同等學歷的自考生排斥在外。這既違反了公務員錄用考試中關于“平等競爭”的規定,也違反了我國教育法關于“自考文憑和普通高校畢業文憑同等待遇”的規定。二是制定“土政策”,實行地域限制,只招收本地籍考生。這讓公務員招考面向社會成為空話。

三、考錄工作未實現定期化、缺乏連續性。一是公務員考錄信息“閉塞”。由于考錄工作未定期,考生不知道招考工作何時舉行,縣級人事部門又很難給一個明確答復,等有一個明確信息后,又由于來得比較突然,時間、空間銜接上又相對緊湊,缺乏有效準備,往往不得不放棄考錄機會,因此很多考生抱怨考錄信息“閉塞”。二是考錄工作無連續性??h市沒有招考公務員的主動權,一些地方、部門嚴重缺人,上報審批、考試錄用“戰線”太長,急需人員得不到及時補充,致使公務員隊伍年齡結構與知識結構的更新與交替出現斷檔,這樣既不利于公務員隊伍的正常新陳代謝,又因人員配備不足而影響了某些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考錄缺乏針對性,用人單位難找想用的人。在當前的招考方式中,特別是在筆試、面試工作中實行“千人一卷”的模式,不能突出不同行業、不同崗位的具體專業要求,致使錄用對象雖然通過層層考試選拔,但仍存在著“高分低能”現象,即符合招考職位的條件,卻不能勝任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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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財政預算方式改革方案

為加強鄉鎮財政管理,逐步緩解鄉鎮財政困難,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鄉鎮財政預算管理方式改革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為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鄉鎮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按照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改革鄉鎮財政管理方式,全面實行“鄉財縣管鄉用”。通過縣級財政部門直接管理和監督鄉鎮財政收支,規范鄉鎮財政收支行為,確保鄉鎮既得利益,充分調動鄉鎮發展經濟、當家理財的積極性,在確保人員工資、機構運轉的前提下,確保重點支出;進一步推進各項財政改革,加強管理,提高理財水平,確保鄉鎮基本支出需要,控制財政供養人員的不合理增長,防范和化解鄉鎮債務風險,緩解鄉鎮財政困難,維護農村基層政權和社會穩定,促進縣鄉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財政分配利益向鄉鎮傾斜的原則。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縣鄉財政管理體制,加大對困難鄉鎮的扶持力度,從體制上保證鄉鎮工資發放和機構正常運轉等基本支出需要。

(二)統一模式、積極推進的原則。各鄉鎮要按照全省統一改革模式積極推進改革,確保鄉鎮財政預算管理方式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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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管理方式改革方案

為加快建立農村公共財政體系,規范鄉(鎮)收支行為,轉變鄉(鎮)政府職能,搞好農村公共服務,防范和化解鄉(鎮)債務風險,維護農村基層政權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推進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90號)和《關于轉發市財政局等部門*市推進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沈政辦發〔20*〕33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和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的要求,改革現行鄉(鎮)財政管理方式,促進鄉(鎮)依法組織收入,確保鄉(鎮)人員和公用經費支出,防范和化解鄉(鎮)債務風險,強化鄉(鎮)財政監督管理職能,維護農村基層政權運轉和社會政治穩定,促進農村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鄉(鎮)政府管理財政的法律主體地位不變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一級政府、一級預算”的規定,在推行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中,要堅持“三個不變”原則,即鄉(鎮)政府管理財政的法律主體地位不變,鄉(鎮)財政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財務審批權不變,鄉(鎮)政府享有的債權和承擔債務責任不變。鄉(鎮)政府要在縣財政部門指導下,做好財政管理工作。

(二)堅持從改革全局出發,同步推進的原則。實行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是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經過實踐證明的成功經驗。各鄉(鎮)要按照全市及縣里的統一部署,積極創造條件,保證各鄉(鎮)同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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