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健全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16: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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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健全

闡述商標淡化的法制健全措施

摘要:現階段我們應立足本國國情,重新檢視我國商標淡化立法,著眼于以下思路進一步完善我國商標淡化立法:明確統一商標淡化行為的性質;將商標淡化立法納入《商標法》;科學界定商標淡化的法律概念;明確商標淡化的具體方式。

關鍵詞:商標淡化立法體現完善思路

一、商標淡化概述

(一)商標淡化理論產生的背景。

商標最初的原始功能是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我國北宋時期的濟南劉家功夫針鋪的“白兔”商標,就已經具備了商標標識商品出處的原始功能。商標的作用在于避免混淆、誤認和欺騙。當商品或服務一旦賣出,商標的使命就完成了。當非商標權人未經商標權人的許可,將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時,非商標權人的商品與商標權人的商品發生了混淆,影響了消費者對商品的選購,商標權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此時傳統的商標“混淆理論”對商標權人的利益進行保護。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國際之間加強經濟與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原來的賣方市場逐漸轉變為買方市場,商品制造商通過努力提高產品質量,追加廣告宣傳等投資,精心培育侖業的良好信譽,此時的商標已凝聚了企業的精神和文化內涵,承載著企業的商譽,彰顯著一種品質、風格和地位。消費者對企業的品牌產生了消費信賴心理,在商標與特定商品之問建立了獨特的聯系,商標從此擁有了獨立的經濟價值。因此,任何對馳名商標價值的損壞行為都應當禁止。

商標淡化行為正是隨著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的經濟功能及表彰功能的崛起,逐步產生、發展起來了。當侵權人將商標權人的馳名商標非法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表面上看并沒有發生商品來源上的混淆,也不影響消費者的選購,但會使人們產生聯想,聯想到商標權人的商標,并將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的良好商譽轉移到侵權人的商品和服務上來,加大了侵權人的產品銷售力,提高了侵權人的經濟效益,卻侵害了商標權人的利益。此時,傳統的混淆理論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無能為力,“而商標淡化理論則成為一把金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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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淡化的法制健全策略思索

一、商標淡化概述

(一)商標淡化理論產生的背景。

商標最初的原始功能是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我國北宋時期的濟南劉家功夫針鋪的“白兔”商標,就已經具備了商標標識商品出處的原始功能。商標的作用在于避免混淆、誤認和欺騙。當商品或服務一旦賣出,商標的使命就完成了。當非商標權人未經商標權人的許可,將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時,非商標權人的商品與商標權人的商品發生了混淆,影響了消費者對商品的選購,商標權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此時傳統的商標“混淆理論”對商標權人的利益進行保護。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國際之間加強經濟與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原來的賣方市場逐漸轉變為買方市場,商品制造商通過努力提高產品質量,追加廣告宣傳等投資,精心培育侖業的良好信譽,此時的商標已凝聚了企業的精神和文化內涵,承載著企業的商譽,彰顯著一種品質、風格和地位。消費者對企業的品牌產生了消費信賴心理,在商標與特定商品之問建立了獨特的聯系,商標從此擁有了獨立的經濟價值。因此,任何對馳名商標價值的損壞行為都應當禁止。

商標淡化行為正是隨著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的經濟功能及表彰功能的崛起,逐步產生、發展起來了。當侵權人將商標權人的馳名商標非法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表面上看并沒有發生商品來源上的混淆,也不影響消費者的選購,但會使人們產生聯想,聯想到商標權人的商標,并將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的良好商譽轉移到侵權人的商品和服務上來,加大了侵權人的產品銷售力,提高了侵權人的經濟效益,卻侵害了商標權人的利益。此時,傳統的混淆理論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無能為力,“而商標淡化理論則成為一把金鑰匙”。

商標淡化現象在商業領域中并不少見。早在1923年德國聯邦法院關于禁止一家污水處理公司在其抽糞車上使用著名香水制造商的香水商標“4711”的判決,是迄今最早適用商標淡化理論對馳名商標提供法律保護的典型司法判例。而“淡化概念”學界通常認為源于1927年美國法學家富蘭克·斯科特在《哈佛法學評論》中發表的《商標保護的理論基礎》一文。雖然文中并沒有明確地使用“淡化”一詞,但是斯科特在文中指出:“商標權人不僅應當禁止他人將他的商標使用于相互競爭的商品上,而且應當禁止使用在非競爭性的商品上?!敝链?,淡化的概念逐漸被學者們了解并接受。

此后,商標淡化理論隨著司法判例的豐富,學者們進一步地探討,逐漸發展成熟起來。多數學者認為,馳名商標蘊含著企業深刻的文化內涵,具有不可估量的企業無形資產價值,任何可能弱化、丑化甚至玷污該商標的顯著性的不良行為,都會給商標權人帶來不可逆轉的損失,法律應予禁止。不久,隨著淡化理論研究的深入,立法界也作出了必然的回應。如美國制定了專門的反商標淡化法,德國、法國、希臘等各國在各自的法律中修正了關于反商標淡化的條款,《巴黎公約》、《TRIPS協議》(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國際條約中都或多或少地吸收了商標淡化的理論,但某些適用條文不夠明確、具體,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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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制健全措施論文

摘要:本文從充實勞動法的基本內容,完善勞動法基本制度和統一勞動法制等方面來論述健全我國勞動法制問題。

關鍵詞:勞動法基本內容基本制度統一勞動法制

我國((勞動法))自1994年公布、1995年實施以來已有七布叼豐頭了。實踐證明,讀法對于我國勞動法制的建立對于調整我國的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由于勞動法體系不完整,內容不全面,制度不健全,加上全國勞動法制不統尸,這使得法律對勞動者的保障等方面顯得軟弱無力。筆者步}擾健全我國勞動法制問題略述己見。

一、關于充實勞動法的基本內容問題

與經濟活動及市場緊密相關的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它社會關系,需要完備的勞動法律加以規范和調整。鑒于我國勞動法內容的不完整、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我國應當充實勞動法基本內容。

首先,要把現有有關勞動關系的成熟的法規規章規定。如《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適用范圍”、“適用期,”、“勞動圣洞的解除,”等內容;《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于“試用期”、和“關于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勞動部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力祛》、《集體合同規定》以及有關.‘法定節假日”的規定等內容,是勞動法的基本內容。我們應該把它們整理加工,列人((勞動法))的條款,改變目前的分散與零亂局面,以方便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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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制是治理商業賄賂的必然選擇

1月6日,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首次將反商業賄賂確定為我國當前反腐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并稱其為今年反腐倡廉工作的重點。此后的2月15日和2月24日,國務院總理先后兩次就政府系統的反商業賄賂問題發表講話,要求重點查處政府機關公務員在其中利用行政權力時收受賄賂的行為。這意味著商業賄賂的“潛規則”已浮出水面,進入了決策層的視野。

在日前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反商業賄賂同樣是與會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熱議的話題。他們紛紛指出,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以及資源開發和經銷六大領域是商業賄賂的“重災區”,也是反腐敗工作的重點所在,要通過建立健全法制、轉變政府職能、重塑商業文化等多種途徑加以治理。

代表和委員們的意見非常中肯。從商業賄賂的法律表述來看,它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對人及其職員或其人提供或許諾提供某種利益,從而實現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嚴打成了治理商業賄賂的必然選擇。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如果能換一種思路,用經濟學的方法來分析商業賄賂的成因,或許更有利于探索治理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因為商業賄賂從本質上講就是一種以較小投入換取較高產出的交易行為。既然是一種交易,交易雙方自然都不會做賠本的買賣。對行賄者來說,賄賂品是經營成本,它最終會通過各種途徑轉移到消費者身上,從而獲得比成本要大的收益;對受賄者來說,權力濫用的負面預期是成本,如果能有效規避風險,這種預期并不能變成現實,那么錢權交易就成了一樁無本萬利的生意。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兩會”代表和委員們所說的商業賄賂“重災區”正是目前壟斷性比較強的行業。根據經濟學原理,壟斷廠商在交易中會處于相對強勢的地位,有能力將成本輕易地轉嫁給交易相對方,獲取巨額的壟斷利潤。對行賄者來說,這是一個巨大的誘惑。同時,壟斷行業的權力資源也往往壟斷在少數人手中,行賄者只需找到他們并呈上“貢品”即可完成交易,大大節省了交易成本。再者,權力資源的壟斷有利于掌權者游離于法紀監管之外,為所欲為。于是,商業賄賂既有可能的利潤空間,也有現實的交易途徑,雙方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各取所需,皆大歡喜。

可見,商業賄賂的生存前提就是經濟資源和權力資源的壟斷,而破除這種壟斷就是商業賄賂的治本之策。一方面,約束壟斷廠商的經營行為,營造積極的市場競爭環境,可以降低壟斷廠商的成本轉移能力,壓縮其巨大的利潤空間,也削弱了權力資源擁有者的影響力;另一方面,完善分權制度,建立健全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的機制,可以提升權力濫用的風險,并加大行賄受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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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制是治理商業賄賂的必然選擇

1月6日,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首次將反商業賄賂確定為我國當前反腐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并稱其為今年反腐倡廉工作的重點。此后的2月15日和2月24日,國務院總理先后兩次就政府系統的反商業賄賂問題發表講話,要求重點查處政府機關公務員在其中利用行政權力時收受賄賂的行為。這意味著商業賄賂的“潛規則”已浮出水面,進入了決策層的視野。

在日前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反商業賄賂同樣是與會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熱議的話題。他們紛紛指出,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以及資源開發和經銷六大領域是商業賄賂的“重災區”,也是反腐敗工作的重點所在,要通過建立健全法制、轉變政府職能、重塑商業文化等多種途徑加以治理。

代表和委員們的意見非常中肯。從商業賄賂的法律表述來看,它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對人及其職員或其人提供或許諾提供某種利益,從而實現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嚴打成了治理商業賄賂的必然選擇。

如果能換一種思路,用經濟學的方法來分析商業賄賂的成因,或許更有利于探索治理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因為商業賄賂從本質上講就是一種以較小投入換取較高產出的交易行為。既然是一種交易,交易雙方自然都不會做賠本的買賣。對行賄者來說,賄賂品是經營成本,它最終會通過各種途徑轉移到消費者身上,從而獲得比成本要大的收益;對受賄者來說,權力濫用的負面預期是成本,如果能有效規避風險,這種預期并不能變成現實,那么錢權交易就成了一樁無本萬利的生意。

值得注意的是,“兩會”代表和委員們所說的商業賄賂“重災區”正是目前壟斷性比較強的行業。根據經濟學原理,壟斷廠商在交易中會處于相對強勢的地位,有能力將成本輕易地轉嫁給交易相對方,獲取巨額的壟斷利潤。對行賄者來說,這是一個巨大的誘惑。同時,壟斷行業的權力資源也往往壟斷在少數人手中,行賄者只需找到他們并呈上“貢品”即可完成交易,大大節省了交易成本。再者,權力資源的壟斷有利于掌權者游離于法紀監管之外,為所欲為。于是,商業賄賂既有可能的利潤空間,也有現實的交易途徑,雙方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各取所需,皆大歡喜。

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可見,商業賄賂的生存前提就是經濟資源和權力資源的壟斷,而破除這種壟斷就是商業賄賂的治本之策。一方面,約束壟斷廠商的經營行為,營造積極的市場競爭環境,可以降低壟斷廠商的成本轉移能力,壓縮其巨大的利潤空間,也削弱了權力資源擁有者的影響力;另一方面,完善分權制度,建立健全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的機制,可以提升權力濫用的風險,并加大行賄受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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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法制健全策略分析論文

摘要:近年來,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和物業管理糾紛的增多“,維護業主權”的呼聲越來越高。但在現行的《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中,對業主權都未作出明確的規定。立法上的這一缺陷,導致實踐中業主權與物業管理權之間產生了一系列難以解決的沖突。對此,我國應盡快完善物業管理法律制度,將業主權法律化,構建業主權和物業管理權之間的和諧體制。

關鍵詞:業主權/物業管理權/物業管理法律制度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住房體制改革的深化和房地產業的日益壯大,住房問題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熱門話題。在這一背景下,關于業主權的研究引起了學界越來越多的關注,業主權概念的界定、業主權在物業管理中的運用等已成為目前學界廣泛討論的問題。本文將針對《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則,對業主權的概念、內涵進行探討,進而重點解析業主權與物業管理權之間的沖突并提出相關的對策。

一、業主權的內涵及其法律化的價值

《現代漢語詞典》對“業主”的解釋是:“產業或企業的所有者?!睆姆傻慕嵌瓤矗@里的業主可以認為是一種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但無論是在《物權法》中還是在《物業管理條例》中,業主都還不是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而是生活中對于物業所有者的習慣性叫法。在房地產行業中的業主通常指那些購買房屋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即物業的所有者。

關于業主的權利,2007年3月頒布的《物權法》確立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但這一概念受到了一些學者的質疑,他們認為,“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與社會生活中所稱的“業主權”不相對應,可能會在具體的適用上產生歧義,也會使得相關的權利在民法理論上產生思維混亂,導致民法理論與社會生活出現裂痕。因此,建議用“業主權”替代“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這一含混的語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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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法制監督健全分析論文

摘要:本文從影響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以及如何創新和完善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機制,加大對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后職務犯罪的查辦力度等角度闡述了如何更好的體現司法公正。

關鍵詞:司法公正法律監督司法不公

司法公正是指對案件進行公平的審理和作出正確的裁判,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兩個方面。司法公正作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近年來受到的質疑也是較多的。盡管我們說司法不公是個別現象,并非如有人所渲染的那樣嚴重,但也絕不可小視?;趶V大老百姓對法律的認知程度,他們心中的司法公正更多的是看審判的過程及判決的結果公正與否,故本文從審判階段談談影響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造成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以及作為檢察機關,我們應如何創新和完善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如何加大對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查辦力度。

一、當前司法活動中司法不公的突出問題

(一)性質相同的不同案件,判決的結果不一樣

按照刑法“罪行相適應原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的要求,同樣程度的犯罪就應該受到同樣的刑事處罰。只有同罪同罰才能體現法律的權威和公正,才能讓大眾對法律信服,法律也就更加具有威懾力。但在現實司法實踐中,同罪不同罰的情況也有時會出現。比如,涉案金額相同的同一起開設賭場案件中,主犯判的反而比從犯輕。深入探究其原因,發現判處相對較輕的主犯繳納了相對巨額的罰金,而另一個則無法交納那么巨額的罰金。已交納罰金的多少作為衡量的標準,是司法不公的一個非常嚴重的表現。法院的這種判處在法律上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從當事人方面看就是一種嚴重的司法不公。而在檢察機關的角度,這樣的情況有時會存在的,如果都提出抗訴,以后的工作就很難協調,所以很多時候只能是同法院協調處理。但是這種裁判,造成的社會影響比較惡劣,以致于社會上很多缺乏法律知識的人認為犯了罪只要交納了罰款就可以免于坐牢,沒法交上罰款就應該坐牢。這和法律懲罰犯罪的目的不相符合,使法律的權威性在人民群眾的心中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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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企業統計法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當前企業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統計工作的意義與作用;加強企業統計工作的幾點思考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統計的重要性往往被企業管理者所忽視、在流通企業,以商品購銷調存統計為核心、統計只不過是數據的加加減減或匯總、有的只懂會計知識而不懂統計知識和統計業務、統計對企業經營管理者決策的參考作用就有所減弱、統計工作是通過搜集、匯總、計算統計數據來反映事物的面貌與發展規律、既可以反映企業的規模,也可以反映企業的結構、建立健全企業統計的管理體制與運行方式、科學設置和完善指標體系,規范企業統計工作、以科技為手段,加快統計信息網絡建設,強化企業統計信息決策功能、加強統計隊伍建設,提高統計人員素質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統計工作是對企業實行科學管理,監督整個企業活動的重要手段,是企業制定政策和計劃的主要依據。然而,當前企業統計工作卻存在一些問題,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現代化管理的發展,我們必須加強統計隊伍建設,提高統計人員素質,進一步改進工作方法,健全統計法制,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統計管理模式,真正體現統計的“信息”、“咨詢”、“監督”三大職能。

【關鍵詞】統計工作問題意義與作用思考

在現實的企業經營運行中,談到企業管理,人們首先想到的是企業管理體制、經營方式、組織形式、運行機制等,而統計的重要性往往被企業管理者所忽視。的確,企業管理體制、經營方式、組織形式、運行機制的有效與否,對企業適應市場經濟要求,提高經濟效益,具有重要的影響和意義。但假如沒有科學的統計依據,從企業本身而言,各項管理就如空中樓閣,虛而不實,管理過程中就不能很好地找到切入點。從政府宏觀調控來說,也難很好地找到著力點。因此,強化企業統計,無論是對企業的經營,還是對政府的宏觀調控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一、當前企業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自50年代起,逐步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正規的統計制度和指標體系。在生產企業,以產值產量統計為核心;在流通企業,以商品購銷調存統計為核心。從班組起,就建立了規范的登統制度,嚴格地按統一規定的口徑、范圍、計算方法進行核算。但近年來,我們在調查研究和統計執法檢查工作中發現,企業統計基礎工作明顯減弱。一是統計工作得不到企業領導重視,認為統計只不過是數據的加加減減或匯總,填幾張報表完事,把統計工作簡單化。企業重會計而輕統計的現象普遍存在,認為會計核算、收支把關重要,是為"我"所用,統計工作主要是為上級統計部門所用。因此,統計員兼職多,專職的少,且變動頻繁,在企業改革、重組、調整中,統計機構和統計崗位也被首當其沖地撤銷或合并,統計人員精簡、下崗的較多;二是企業統計臺帳和原始記錄越來越不健全,填報統計指標的隨意性加大,統計數據質量下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所有制形式由單一的國有、集體發展到包括私營、個體、股份制、外商投資等多種形式并存,經營方式與管理模式也日益多樣化,許多新企業應運而生。在這些新成立的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沒有像老企業那樣建立規范的企業統計制度,甚至沒有明確設立統計職能部門和統計工作崗位,國家統計報表由財會人員或其他部門的人員代填代報,一些統計指標也難以準確按照統計制度的具體要求來計算填報。三是統計人員的素質普遍不高。如射洪縣現有企業統計人員除幾個大中企業配置專職人員外,多數企業統計人員為兼職,以會計或其它工作為主,統計工作為輔。這些人員或學歷較低,素質較差,或因事業心不足責任感不強,因此對統計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就遠不及專職人員,也沒有多少自覺性擠出時間去學習統計理論,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有的只懂會計知識而不懂統計知識和統計業務,有的既不懂會計又不懂統計,只是被動應付填幾張報表而已。實際工作中,往往憑經驗或運用不正確、不恰當的統計方法進行數據的收集、整理、匯總和加工,造成統計數據的差錯、失誤,很少甚至不向企業領導及有關部門適時提供針對本企業經營管理所需要的簡單有效的內部統計資料,更談不上進行統計調查、分析與預測,提供統計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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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中國林業物權的法制健全

摘要:隨著林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建立完善的林業物權制度,進而有效地進行產權流轉成為我國林業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此基礎上,對我國林業物權制度的現存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制度完善和構建的建議。

關鍵詞:林業物權林權權屬客體權能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又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四類。物權的客體包括不動產和動產,還包括法律規定可以作為物權客體的一些權利。物權設定的目的在于明晰物的權屬,發揮物的效用。因此,隨著我國《物權法》的頒布實施,人們通常所說的“林權”也就被進一步合理限定為林業物權,它必須納入到《物權法》的框架中來。

一、林業物權的涵義及性質

“林權”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3條規定,一般認為“林權”主要是指權利人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傲謾唷钡奶厥庑栽谟谄淇腕w的復合性,包括動產、不動產和特定權利?!傲謾唷弊鳛槲餀嗟囊环N,其權利構成也隨著物權的演進而不斷變化、完善,不過與其他物權種類不同的是,行政命令在“林權”的設定和演變過程中占據了比法律更為重要的地位。在政令推動下,“林權”所包含的內容并不穩定,沒有充分發揮物權的完整的效力,這使得“林權”的設定飽受詬議。

具體來說,“林權”的權利客體包括了森林、林木、林地、林地上生長之林木、林上、林中、林下其他自然資源、以及整體森林環境等。林地根據所有權性質的不同可劃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8條、第58條、第60條也分別對不同主體規定了所有權的行使。林地所有權的實現有多種形式,包括自主經營、承包經營、股份制經營及其他經營方式。其特征為在保持公有制的基礎上,實現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林地所有權人保留了林地的最終處置權和流轉利益,林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不一致的情況下,林木所有權人一般為林地使用權人。林地使用權人培育林木,并對其培育的林木擁有所有權和流轉利益。林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客體一般也包括了林上、林中、林下的其他自然資源。因此在討論林權的含義時,必須區分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所擁有的不同權能,以及兩者之間權能的此消彼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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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法制健全策略

摘要:修訂后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新的規定,較原來規定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試分析了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存在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立法缺陷;立法建議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的實施已成為千家萬戶關注的熱點,其中財產制的設立又是人們關注的熱點之一。婚姻財產制度,也稱夫妻財產制度,是指規范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使用、收益、管理及婚姻關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問題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內容是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痘橐龇ā穼τ诜蚱挢敭a制度的立法選擇是將目前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實行的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相結合,夫妻雙方對財產有約定的,適用約定;沒有約定的,婚后共同所得為法定財產。這種修改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婚姻法》對于夫妻財產制度規定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試通過對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分析,提出一些修改和完善的建議,希望能對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度有所幫助。

一、我國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所有制的修改和發展

我國1980年《婚姻法》中規定的“以夫妻財產共同制為主,以夫妻財產約定制為補充”的夫妻財產所有制形式是與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家庭生活狀況和當時的生產力發展狀況相適應的。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婚姻家庭關系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夫妻財產制度已不足以調適新情況下的夫妻財產關系。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

(一)明確界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完善了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修改前的《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在約定的除外?!边@一規定表明,該法在夫妻共同財產上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規定的弊端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范圍不明確,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的界限也不明確。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l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边@一規定是婚姻家庭立法方面的巨大進步。它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性具體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明確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而獲得的收益的歸屬原則,并且,明確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知識產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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