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擔問題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5 20: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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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問題

農民負擔問題調研

“農民負擔”在我國當前農村發展諸問題中并不是最深層的問題,但可能是最敏感的問題。本次調查在這方面也有不少收獲。

一、農民收人究竟幾何?

眾所周知,我國法定的“農民負擔”水平是以農民收入水平為依據的,即所謂“不得超過純收入的5%”。但農民收入、尤其是扣除生產成本后的“純收入”的計算歷來是統計工作中的難題。在國外農業經濟學中影響很大的組織——生產學派認為,農民家庭經濟中沒有勞動成本概念,因此根本無所謂“純收入”之說,而只能統計出“總報酬”。這種書生之論固然不足為現實統計工作之據,但我們講的農戶“純收入”與企業經濟中不僅扣除了生產過程中物質價值投入,也扣除了勞動價值投入的純收入(利潤)概念是兩回事。如果按后一概念,相當數量的農戶便成了零收入的甚或是“虧本”的“非理性經濟”,這當然沒有什么意義。但作為社會扣除與二次分配的依據,農戶“純收入”不能具有相同數額的企業(包括農業企業)收入那樣的負擔能力,卻是顯而易見的。

這樣的“純收入”到底有多少?這仍然是個問題。本次調查對6省8縣19個社區224戶農戶提出了“您家近年來家庭總收入是多少”的問題,結果只有5縣117戶提供了有效回答。分縣統計如下:

所列是“總收入”,純收入還應減去當年生產成本,但這一項數據只有極少數樣本戶能夠給出,不少農戶直接宣稱這個數字沒法算。一些縣(如眉縣)接受調查的農村基層干部還明確表示他們在報表中“農民人均純收入”一欄實際上填的是農民總收入,不把生產開支剔除。“關于農村的各種指標以農民人均純收入和企業總產值為最虛”,他們自己對這種填法也頗有怨言。

調查中我們試圖與一些農戶算純收入賬,結果還發現了另一問題“近年來由于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猛漲和其它原因,農戶生產開支比生活開支上升快得多,農戶總收入扣除本年生產開支還是扣除下年生產開支,結果大不一樣。而在生產信貸不發達的條件下(我們調查的社區中農民極少有用貸款進行生產性投入的),農民本年開支總是由上年收入支付的,相應的本年收入則要用于下年開支。這與我們原來的算法(本年收入減法本年開支)相比,往往又有10~20%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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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負擔問題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認為:農民負擔不僅是一個客觀范疇,也具有主觀特性;既有量的規定性,也有質的內涵;不僅具有經濟屬性,而且具有政治屬性。農民負擔重的實質是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的過度侵蝕;另外,經濟權力主體自身的保護功能弱,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的作用形式不規范,政治權力主體與經濟權力主體目標取向的不同等,也是引起農民負擔重的重要因素。解決農民負擔問題關健要建立有效制約政治權力的機制;要提高經濟權力主體的自我保護能力;要規范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的作用形式;要整合政治權力主體與經濟權力主體二者的價值取向。

〖關鍵詞〗農民負擔研究

農民負擔是一個歷史范疇。中國歷代王朝的興衰,都與農民負擔問題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新中國成立以來,也一直存在著農民負擔問題,但作為農村乃至全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卻是80年代中后期以來的事情。多年來,黨中央和國務院對減輕農民負擔非常重視,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解決農民負擔問題起到了關鍵的作用。目前,隨著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農民負擔仍是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之,任務仍十分艱巨。

一、農民負擔問題的界定

一般來說,我們通常把政府及其部門向農民征收的一切稅費,包括稅收(明稅和暗稅)、鄉統籌村提留、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及集資、攤派、罰款等統稱之為農民負擔。如果進一步思考,農民負擔有著更為深刻的內涵。其一,它既是一個客觀范疇,也具有主觀特性。從客觀方面來看,農民負擔是實實在在的物資支出或貨幣支出,沒有這些實際的支出,農民負擔就無從談起。但從另一方面來看,農民負擔又是負擔主體農民的一種感受。從這個意義上來講,80年代農民負擔問題的提出與農民自身因素的變化有著極大的關系。在體制下,農村的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并由集體統一使用,組織集體勞動,農民個人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內的生產者。當時收益分配的順序是:⑴全年收獲的收入首先扣除當年生產費用,包括:種子、肥料、農藥、燃料、機耕費、排灌費、農機具維修費及小型農具購置費、耕畜飼養費和固定資產折舊等生產過程中直接耗費的生產資料價值;⑵國家稅收和糧食統購任務;⑶管理費;⑷集體提留;⑸社員分配。在這種收益分配體制下,先進行集體的和社會的扣除,后給社員分配,并不直接由農民承擔負擔開支。因而,農民沒有切身的負擔感受。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中國農村普遍實行了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隨之,農民的身份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農民不再是單純的集體經濟組織內的生產者,而是相對獨立于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生產經營者。在市場經濟中是理所當然的財產主體和市場主體,對土地享有充分的經營使用權,直接享受著經營所帶來的利潤。所以,農業經營上的變化引起了農民財產觀念的變化,喚醒了農民的主體意識,使農民增加了對外來負擔的敏感性。

其二,它既有量的規定性,也具有質的內涵。所謂質的內涵,也就是政府同農民的關系問題。只有能給農民帶來看得見實惠的社會變革和經濟改革,才能贏得農民的真正支持。在國內革命戰爭、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廣大農民不僅提供和保證了戰爭物資的供給,而且付出了極大的犧牲,負擔不可謂輕。但解放區的廣大群眾,特別是貧困農民,沒有任何怨言,而是爭先恐后,踴躍輸糧輸人。所以,農民負擔問題有時是用數量說明不了問題的。其根本性在于政府與農民的利益是否完全一致,在于民心的向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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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負擔問題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認為:農民負擔不僅是一個客觀范疇,也具有主觀特性;既有量的規定性,也有質的內涵;不僅具有經濟屬性,而且具有政治屬性。農民負擔重的實質是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的過度侵蝕;另外,經濟權力主體自身的保護功能弱,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的作用形式不規范,政治權力主體與經濟權力主體目標取向的不同等,也是引起農民負擔重的重要因素。解決農民負擔問題關健要建立有效制約政治權力的機制;要提高經濟權力主體的自我保護能力;要規范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的作用形式;要整合政治權力主體與經濟權力主體二者的價值取向。

〖關鍵詞〗農民負擔研究

農民負擔是一個歷史范疇。中國歷代王朝的興衰,都與農民負擔問題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新中國成立以來,也一直存在著農民負擔問題,但作為農村乃至全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卻是80年代中后期以來的事情。多年來,黨中央和國務院對減輕農民負擔非常重視,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解決農民負擔問題起到了關鍵的作用。目前,隨著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農民負擔仍是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之,任務仍十分艱巨。

一、農民負擔問題的界定

一般來說,我們通常把政府及其部門向農民征收的一切稅費,包括稅收(明稅和暗稅)、鄉統籌村提留、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及集資、攤派、罰款等統稱之為農民負擔。如果進一步思考,農民負擔有著更為深刻的內涵。其一,它既是一個客觀范疇,也具有主觀特性。從客觀方面來看,農民負擔是實實在在的物資支出或貨幣支出,沒有這些實際的支出,農民負擔就無從談起。但從另一方面來看,農民負擔又是負擔主體農民的一種感受。從這個意義上來講,80年代農民負擔問題的提出與農民自身因素的變化有著極大的關系。在體制下,農村的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并由集體統一使用,組織集體勞動,農民個人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內的生產者。當時收益分配的順序是:⑴全年收獲的收入首先扣除當年生產費用,包括:種子、肥料、農藥、燃料、機耕費、排灌費、農機具維修費及小型農具購置費、耕畜飼養費和固定資產折舊等生產過程中直接耗費的生產資料價值;⑵國家稅收和糧食統購任務;⑶管理費;⑷集體提留;⑸社員分配。在這種收益分配體制下,先進行集體的和社會的扣除,后給社員分配,并不直接由農民承擔負擔開支。因而,農民沒有切身的負擔感受。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中國農村普遍實行了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隨之,農民的身份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農民不再是單純的集體經濟組織內的生產者,而是相對獨立于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生產經營者。在市場經濟中是理所當然的財產主體和市場主體,對土地享有充分的經營使用權,直接享受著經營所帶來的利潤。所以,農業經營上的變化引起了農民財產觀念的變化,喚醒了農民的主體意識,使農民增加了對外來負擔的敏感性。

其二,它既有量的規定性,也具有質的內涵。所謂質的內涵,也就是政府同農民的關系問題。只有能給農民帶來看得見實惠的社會變革和經濟改革,才能贏得農民的真正支持。在國內革命戰爭、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廣大農民不僅提供和保證了戰爭物資的供給,而且付出了極大的犧牲,負擔不可謂輕。但解放區的廣大群眾,特別是貧困農民,沒有任何怨言,而是爭先恐后,踴躍輸糧輸人。所以,農民負擔問題有時是用數量說明不了問題的。其根本性在于政府與農民的利益是否完全一致,在于民心的向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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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負擔問題深層次思考論文

我國農民負擔沉重主要是由于長期實行的政策制度造成的。要從根本上徹底解決農民負擔沉重問題,必須對直接加重農民負擔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規予以廢除和改革:調整“挖農補工”政策,消除人為剪刀差;廢除城鄉隔離政策,取消“雙重標準”;深化稅制改革,統一城鄉稅制。城鄉居民應在承擔國家稅收和享受政府公共服務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國民待遇”。農民負擔是指農民向國家、集體和社會無償支付和承擔的一切費用、實物、勞務和壓力的總和。農民負擔問題不僅僅是一個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存在農民負擔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曾幾何時,農民負擔沉重曾一度發展到“不堪承受”、“民怨沸騰”的程度。如此嚴重而尖銳的農民負擔問題,這不能不引起人們進行深層次的理性思考。筆者認為,我國農民負擔沉重主要是由于長期實行不合理的政策制度造成的。要從根本上徹底解決農民負擔沉重問題,國家決策層應該從更高的層次上、更寬的視野上、更有力的改革上述行政策設計和制度創新:對那些人為制造城鄉有別、工農有別、農民與市民有別的“雙重標準”、直接間接加重農民負擔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規果斷地予以廢除和改革,使農民作為共和國公民在負擔國家稅收、享受政府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接受義務教育、勞動就業等方面,與城市居民一樣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一、調整“挖農補工”政策,消除人為剪刀差

建國后,我國照搬蘇聯模式建設社會主義,實施工業化(特別是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為了確保工業化優先發展所需的原始積累,國家從1953年開始對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政策,人為地實行工農業產品不等價交換,隱蔽地獲取工業化所需的原始積累資金,這種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一直持續到現在。盡管1985年國家改農產品統購統銷為合同訂購,但政府憑借行政權力下達訂購任務、壟斷主要農產品收購市場和價格的基本方式并未改變,剪刀差依然存在。據測算,1954——1978年國家通過剪刀差從農民手中獲取5100億元的巨額資金;1978——1991年剪刀差累計已高達12329.5億元,相當于同期農業生產總值的22%;1987——1991年每年剪刀差絕對額高達1000——1900億元,成倍高于改革前的數額,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剪刀差還呈不斷擴大的趨勢,每年剪刀差絕對額都在1000億元以上。這說明本來還很貧困的農民每年還要通過國家“挖農補工”的剪刀差政策向工業、城市和市民支付高達1000億元以上的負擔。這種工農業產品不等價交換所形成的價格剪刀差,給農民造成的負擔時間之長、數額之大,在歷史上都是絕無僅有的;對于至今仍在為溫飽問題而與大自然苦苦抗爭的中國農民來說,是絕對不公平的。但大多數農民并不清楚個中緣由,因為這種農民負擔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特征,在農民看來,國家的統購或合同訂購任務就是“公糧”,而“皇糧國稅、天經地義”,何況國家還是付了錢的(盡管農產品收購價格大大低于其價值、甚至大大低于成本);再加上連續不斷的政治運動和高壓控制,故而未能引起農民外向的強烈不滿。但這種隱蔽地加重農民負擔的做法卻是以農民的長期貧困和農業的長期落后為代價的。

建國后我們在選擇優先發展工業化戰略時,曾將工業化發展分為三個階段:在工業化初期階段,實行“挖農補工”,農業支持工業發展;在工業化中期階段,實行“農工自補”,農業與工業平等發展;在工業化后期階段,實行“以工補農”,工業反哺農業發展。學術理論界普遍認為,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工業化初期階段即農業向工業化提供原始積累的歷史時期已經完成。按理說,國家應該及時調整“挖農補工”政策。但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卻仍然實行工業化初期階段的“挖農補工”政策。這種持續長達半個世紀的挖農補工的剪刀差政策,使農民以自身的貧困支撐起國家工業化的發展、城市的繁榮以及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整整兩、三代農民為此做出了巨大犧牲??上КF在許多“城里人”似乎并不能看到這一點,或視而不見,反而歧視農民、排斥農民、甚至敲詐農民,這在農民沉重的經濟負擔之上,又加上了更為沉重的心理負擔、精神負擔和安全負擔。而現在身居城市的決策者,也似乎遺忘了他們當年的“諾言”,這是很不應該的。

農業本身是一個比較效益低的弱勢產業,農業生產由于主要受自然界的影響而十分脆弱,其自身的增值和積累的潛力十分有限,農業在市場競爭中的不利地位是顯而易見的。即使是在農業生產力水平相當高、早已實現了農業現代化的西方發達國家,也都一致對農業實行特殊的保護和扶持政策,對從事農業生產的人直接支付農產品生產補貼,以確保從事農業生產的人能獲得平均利潤?!耙赞r業為基礎”,是我國基本國策的第一條;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是我國當前農村稅費改革的首要任務;我國加入WTO,受沖擊最大的是農業,風險最大的是農民。筆者深感全社會應該增強對農民“減負”的緊迫感,農民負擔沉重的問題不能再這樣一年又一年地拖下去。建議國家乘我國正式加入WTO和農村稅費改革之際,取消人為制造的剪刀差,并適應WTO的需要,依照國際慣例和國外對農業實行普遍扶持和保護的做法,直接對農業生產者進行農產品生產補貼,切實保護和扶持農業,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

二、廢除城鄉隔離政策,取消“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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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稅費負擔問題論文

摘要:本文認為,稅費負擔過重不是造成農村經濟發展緩慢、農民收入下降的根本原因。農村問題的癥結主要在于長期以來政府職能定位不當及政府管制政策的失誤。因此,為徹底解決問題,應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逐步取消對農業經濟的各種不當管制,采取積極措施減少農業人口、增加農民收入,并同時構建合理的財政體制與稅費制度。

關鍵詞:農村稅費負擔政府職能與管制政策財政體制農業人口

近年來政府一直在不斷嘗試、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卻是“減負”年年講,“負擔”逐年增,效果不甚理想。現階段“并稅式”的農村稅費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很多地方負擔出現了反彈,似乎陷入所謂“黃宗羲定律”陷阱。實際上,農村稅費負擔涉及兩方面的問題:農民收入與政府稅費。那么,究竟是農村稅費負擔過重導致農村經濟發展遲滯、農民收入下降,還是農村經濟發展過慢導致稅費負擔加重?抑或是隱含著其他因素,使得農民收入增長放緩,農村稅費負擔過重?筆者認為,深層次的原因主要在于長期以來政府職能定位不當及政府管制政策失誤。

一、政府職能與政府管制政策問題

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政府與市場關系扭曲,政府職能定位不當。實行市場經濟以來,政府的經濟職能還大量留存于市場中,還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著經濟資源的配置權力。政府為了實現對于發達國家的趕超,人為地扶持了眾多違背本國比較優勢的產業。為了支撐這些產業,又必須圍繞一定的發展戰略目標,制定各種管制政策,干預整個經濟體系,形成資源配置機制、宏觀相對價格、微觀決策權“三位一體”的制度結構。實際上,“戰略”本身就是一種系統性的政府管制。

政府管制政策的首要功能是對社會資源配置權的控制。經濟轉軌以后,政府主要通過強化對財政系統和金融系統的控制,來掌握和配置主要的社會資源,在農村也不例外。政府控制大宗農產品和農用生產資料的流通,對勞動力流動直接干預,抑制農村金融發展。其次是宏觀價格信號的扭曲。改革開放以來,工業品價格的管制逐步放松,但對農產品的干預卻依然存在。政府為了控制糧棉流通,干預農民的具體生產舉措,控制農產品市場和相應的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使農戶對市場需求的具體變化無從判斷。而政府無論壓低還是抬高農產品價格,都是對市場價格的干擾,從經濟上看是沒有效率的。再次是微觀管理自主權的喪失。為了貫徹中央的各種政策,基層政府對鄉鎮企業和農業生產的具體環節多方面直接干預,尤其是對一些糧棉的主產區和鄉鎮企業。政府對農村社會經濟的管制,扭曲了農村各種生產要素和產出的相對價格,抑制了農村產品和要素市場的發育,阻礙了農村各種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資源配置,使得農村資源的配置以及農戶的生產、經營決策背離比較優勢,抑制了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村非農經濟的發展,制約了農村經濟的長遠增長。而且,由于信息不對稱,管制政策在政府內部的傳導過程,引起政府規模的自然擴張,政府與民間部門爭奪經濟資源。中央政府管得越多,基層政府越龐大,尋租機會就越多,經濟就越落后。當然,農業本身有其特性,但政府對農村經濟干預政策存在失誤。當市場結構被人為扭曲之后,任何治理結構均告無效,看似正確的法律的實施也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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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農民負擔的公共政策剖析

內容摘要:農民負擔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1994年分稅制改革是其分界線。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控制并減少農民稅賦、確定農民應承擔的勞務、精簡機構和人員、財政轉移支付和限制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成本。從政策實施過程來看,農民負擔的增減交替進行、農民負擔增也政府減亦政府、農民負擔項目日益合法化、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制訂多落實少;從政府措施上看,減輕農民負擔為改革開放創造了有利條件,但也有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措施"單兵突進"、農業稅等據實征收不可操作、只給政策基層無法持久執行。減輕農民負擔公共政策再決策應該做到:構建城鄉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構建財權與事權統一的公共產品供給體制、構建鄉村良性發展的制度變遷機制。

關鍵詞:減輕農民負擔;公共政策;價值評估;公共財政;制度變遷

當前,農民負擔過重是"三農"問題的集中體現之一,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個沉重的問題,因而到了必須深入認識,并需要從體制改革入手著重解決的一個重中之中的問題。黨中央和國務院從1985年開始,不斷采取公共政策調整農民負擔,盡可能地減輕農民負擔,但是農民負擔在不斷"減輕"中穩步攀升,問題越積越多,這就不禁讓人們重新審視我們所采取的減輕農民負擔公共政策的成效。一項公共政策如果從低效方面出現路徑依賴,就需要對這項公共政策進行初始制度分析。

一、農民負擔與農民負擔成為"問題"的歷史背景

認識農民負擔問題,必先認識農民負擔內涵及形成農民負擔問題的歷史背景。

(一)農民負擔的內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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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農民負擔的公共政策分析

關鍵詞:減輕農民負擔;公共政策;價值評估;公共財政;制度變遷

當前,農民負擔過重是"三農"問題的集中體現之一,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個沉重的問題,因而到了必須深入認識,并需要從體制改革入手著重解決的一個重中之中的問題。黨中央和國務院從1985年開始,不斷采取公共政策調整農民負擔,盡可能地減輕農民負擔,但是農民負擔在不斷"減輕"中穩步攀升,問題越積越多,這就不禁讓人們重新審視我們所采取的減輕農民負擔公共政策的成效。一項公共政策如果從低效方面出現路徑依賴,就需要對這項公共政策進行初始制度分析。

一、農民負擔與農民負擔成為"問題"的歷史背景

認識農民負擔問題,必先認識農民負擔內涵及形成農民負擔問題的歷史背景。

(一)農民負擔的內涵界定

"農民負擔"是一個中性詞,它是指農民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在自身進行消費和投資之外,向國家、集體和社會無償支付和承擔的一切費用、實物和勞務的總和。農民負擔過重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農民負擔本身不是一個"問題",只有當農民負擔過重,影響了農民的生產和生活,阻礙著農村社會的發展,進而影響著整個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時,才成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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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農民負擔綜合治理方案

為進一步強化農民負擔監管,鞏固減負工作成果,翟王鎮始終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列為“三農”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年,我鎮貫徹落實省、市、縣的各項支農惠農和減負政策,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狠抓減輕農民負擔各項政策和制度的落實,確保了農民負擔不反彈,維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結合我鎮實際,現制定如下農民負擔綜合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與工作任務

全面貫徹落實陽發文件精神,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總體要求,以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為中心,加大對突出問題治理力度,加強法規制度建設,推動減負惠農政策落實,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管長效機制,確保農民負擔保持較低水平,堅決防止農民負擔反彈,促進農民應得的實惠及時到位。

通過開展綜合治理工作,解決農民群眾反映突出的區域性、綜合性農民負擔問題,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解決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問題、加強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探索新形勢下減輕農民負擔長效機制,切實防止負擔反彈;推動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深入開展和各項減負惠農政策的有效落實。

二、工作步驟

(一)制定方案階段(6月28至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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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之間負擔失衡農民負擔過重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減輕農民負擔應該以農民稅費負擔為研究對象;當前農民負擔過重僅僅是稅外收費負擔過重,還是整體負擔過重;農民負擔過重的根本原因是鄉鎮政府行為扭曲;減輕農民負擔的治本之策是“費改稅”,還是改革城市偏向的分配政策;堅持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和城鄉二元稅制幾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這是研究減輕農民負擔問題的起點,它決定著研究路徑的基本方向、農民稅收負擔是指農業稅收和鄉鎮企業稅收扣除財政支農資金后的余額、我國農業已經改變了為非農產業乃至國民經濟“貢獻”的地位、鄉統籌費是強加給農民的額外負擔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農民負擔過重問題從根本上講是城鄉居民之間負擔失衡的反映,而平等是我國改革開放的基本訴求。因而,減輕農民負擔成為當前社會經濟體制改革一個無法回避的重要課題。近年來,理論界已經形成了一個主流性的研究路徑:以農村稅費制度為研究對象,將農村基層政府行為扭曲作為農民負擔過重的根本原因,把“費改稅”作為減輕農民負擔的治本之策。不過我們認為,減輕農民負擔仍然是一個有待深入探討的開放性課題。本文以若干體現主流研究路徑文獻為基礎,對減輕農民負擔的幾個基本問題進行討論。

一、減輕農民負擔應該以農民稅費負擔為研究對象,還是應該以農民總負擔為研究對象?

這是研究減輕農民負擔問題的起點,它決定著研究路徑的基本方向。以“費改稅”論為代表的主流理論是以農民稅費負擔而不是以農民總負擔作為分析的邏輯起點。

所謂農民總負擔是指農民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無償向政府、工商企業以及城市居民提供的各種資金、產品、勞務等各種資源總和。從我國當前實際情況看,它主要包括稅收、稅外收費和工農產品剪刀差三部分。

農民稅收負擔是指農業稅收和鄉鎮企業稅收扣除財政支農資金后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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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減負監控策略的思考

市有人口1100萬人,其中農民900多萬人,是名副其實的農業大市、工業小市、財政窮市,更是農民負擔問題的多發區。取消農業稅后,隨著國家支農惠農政策力度的逐步加大,市農民負擔重的狀況明顯減輕。但由于減負工作基礎不夠牢固,一些地方和部門向農民亂收費、亂罰款的現象時有發生,在群眾中造成了很壞的影響,而且對周邊地方產生一定的蔓延和傳染作用。2004年以來,為突出治理農民負擔問題的易發單位和重點領域,市出臺實施了對農民負擔問題較多的鄉鎮和部門采取重點監控的措施。

截至目前,全市共監控46個單位,其中包括27個鄉鎮,19個涉農收費部門。通過重點監控,促使一些農民負擔問題較多的單位和部門增強了減負意識,建立和完善了各項減負制度,確保了各項減負惠農政策的落實,促進了全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F將具體減負監控措施作一探討。

1制定重點監控辦法,確保重點監控制度落實

加強對農民負擔重點單位、重點問題的治理,形成減輕農民負擔局部高壓,提高減負工作的整體水平。2004年,市按照省糾風領導小組的要求,在省農監辦的具體指導下,研究制定了《市農民負擔重點監控實施辦法》,對農民負擔問題突出的單位實施重點監控、重點管理,為期1年。為保證農民負擔重點監控制度的落實,市農監辦堅持每季度對重點監控單位進行1次督促檢查,聽取單位一把手整改工作情況匯報,提出整改要求,并將整改情況通知組織、人事等部門。在評先、評獎和單位黨政主要領導晉升提拔時,及時提請組織、人事部門,取消被監控單位參與評先、評獎和主要領導提拔的資格。

2認真排查,慎重確定重點監控對象

一是注意抓典型。準確地選定重點監控對象能收到監控一個點、警示一大片的效果。根據明查暗訪、信訪受理、專項審計和年度考核等情況,將問題多、群眾意見大、減負工作不力的單位或部門納入監控范圍。二是堅持原則,客觀公正。被列入重點監控范圍,意味著減負工作被否定,對單位和領導都有很大的負面影響,問題單位領導都竭力躲避“入圍”。因此,在每年確定重點監控單位的時候,都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堅決把在農民負擔年度考核中不合格且問題突出的;農民負擔問題多、信訪量大、群眾反映強烈但整改不力,造成農民重復上訪、集體上訪的;在農民負擔執法檢查、暗訪或專項審計中發現加重農民負擔的違規違紀行為比較典型的;因農民負擔原因引發農民越級集體上訪的等其他嚴重違反農民負擔政策規定的鄉鎮和縣直單位納入重點監控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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