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8 19: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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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

根本違約

一、根本違約概述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方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的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根據該公約的規定,如果違約方存在違約行為,而且違約引起的嚴重程度“實際剝奪了相對方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我國《合同法》所稱的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即為根本違約。

根本違約的規定可以追溯英國策的普通法,將合同條款分為條件條款與擔保條款是英國賓館法的重要內容。所謂條件條款就是由一個事實陳述或一承諾所構成的合約的實質性重要條款款,如果這一事實陳述被證明是不真實的或者這一承諾并沒有得到履行,受害方將把這種破壞條款的行為視為動搖了合同根基的嚴重違約而取消合約或提出索賠。

違約形態劃分為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有備無患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如果構成根本違約,受害方就有權利去終止他在合同中所要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同時,向違約方提出索賠,或者并不去終止合同而僅就遭受的損失要求賠償,即擁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而對于非根本違約,受害方并不能因此終止合同,他只有權就遭受的損失要求賠償。

比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與英國普通法,兩者在根本違約的構成上有著很大的不同,公約提出劃分是否構成根本違約的標準是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對另一方當事人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違約行為本身,即不是以違約人違反合同的何種規定,何種條款為依據判斷斷續續是否構成根本違約,而英國普通法是以違約人所違反的合同條款的類型來劃分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隨著時代的發展,英國普通法的這一傳統分類方法也發生了某些變化,在明確判斷某一條款屬于條件條款還是擔保條款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引入了“中間條款”的概念,破壞這樣的條款,其法律后果將視條款的性質及其在個別案件破壞的后果的嚴重程度而定。法律上的這一突破,使法院與仲裁庭在處理案件時更加靈活。有板有眼人認為,從世界范圍看,法律的發展趨勢是結果主義的判斷標準,然而,筆者閃為,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反某一條款即構成根本違約,似無必要繼續考察其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實際后果上否嚴重,因為其約定內容已足球賽以使違約責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質和說明力,無須通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后果去變更或免除合同規定的違約責任,除非該違約責任明顯造成不合理不公平的結果或者與免責條款發生沖突。當然,后者屬于合同解釋的范疇。

二、根本違約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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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建設要抓根本(思想縱橫)

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是黨執政后的一項根本建設。它要求我們黨不斷適應時展的要求,持之以恒地加強和改進自身建設,以更好地為人民掌好權、執好政。圍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明確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其中特別強調要“使黨始終成為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黨”。這可謂抓住了根本中的根本。

為誰執政,反映執政黨的性質,關系執政黨的形象。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我們黨始終認為,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我們國家的主人。我們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黨執政就是要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國家的權力,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也就是執政為民。我們黨執政55年來,帶領全國各族人民戰勝各種風險和挑戰,把四分五裂、貧窮落后的舊中國建設成為人民生活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正在蓬勃發展的新中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這其中的一條重要經驗,就是必須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為誰執政,是執政黨需要始終面對和不斷解決的問題。我們黨要長期執政,就必須始終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偏離了這個根本指向,就偏離了黨的性質和宗旨。強調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并不意味著為誰執政的問題就一勞永逸地解決了,也不等于說所有黨員干部都能自然而然地做到這一點。在長期執政的條件下,黨脫離群眾的危險性不但存在,而且增加了。正如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的:“我們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系群眾,黨執政后的最大危險是脫離群眾?!被谶@種認識,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必須堅持以改革的精神加強黨的建設,不斷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p>

進入新世紀新階段,國際局勢發生了新的深刻變化,各種矛盾錯綜復雜;我國改革發展正處在關鍵時期,各種利益關系更為復雜,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機遇和挑戰并存的國內外條件,對我們黨的執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應當看到,面對新形勢新任務,黨的建設還存在一些“不符合”和“不適應”的問題。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解決“不符合”和“不適應”的問題,說到底就是為了使黨進一步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緊緊圍繞著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進行不懈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錯誤,總結經驗、不斷提高,切實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的能力,我們黨才能始終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不斷鞏固執政基礎和執政地位。

始終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就把握了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正確方向。世界上任何一個執政黨都需要得到民眾的支持。對于我們黨來說,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是黨的力量之源、勝利之本。只有一心為公,立黨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為民,執政才能執得好。原蘇聯、東歐國家的共產黨相繼喪失政權,最根本的一條原因就是在長期執政的條件下,嚴重地脫離人民群眾,以至于執政體制僵化,執政能力衰退,執政成績不能讓人民滿意。這從反面告誡我們,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必須始終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

始終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就抓住了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需要落實到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全部工作中,落實到黨員干部的思想和行動上。廣大黨員干部的素質、能力、作風如何,直接影響黨的執政成效和執政形象。結合黨的建設的實際,按照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要求,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制定政策和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堅持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全黨,引導和教育黨員干部堅定理想信念,堅持黨的宗旨,發揚優良傳統,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我們黨的執政能力就能不斷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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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義務的根本含義

由國家、社會、思想變遷的基本史實與思想史可知,國家義務與國家起源相伴而生,國家義務為國家目的實現的有效路徑,國家義務與互為條件。由國家義務的變遷史亦可發現,國家義務萌芽于古羅馬、古希臘城邦國家,發端于羅馬法復興時期,形成于英國《大憲章》時期,確立于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作者以為無論國家起源學說各異,但國家存在是一客觀事實,其存立的終極目的應當是保障,國家負有保障義務屬應有之義。那么國家義務的具體涵義與基本特征究竟為何?本文將對與其相互“關聯”與“對立”的概念進行邏輯分析,由此闡釋國家義務的基本含義、根本特征與基本類型。

一、國家義務的基本含義

(一)義務的內涵與本質

義務是與權利相對應的基本的法律范疇,義務是對權利的承諾。抽象層面上,權利和義務總是相伴而生。權利是主體借助契約設定的結果,義務必包含于權利之中。因此,義務是判斷權利存在與否的一個基本標準。具體層面上,并不是所有的具體權利或義務都有相應的具體義務或權利相對應。一項具體權利可能形成多項具體義務,一項具體義務亦可能由多項權利作為基礎。但在抽象意義上,我們依然能夠找到與這些具體義務相對應的權利,即人人都享有生命權、財產安全權等等,政府負有保障民眾享有這些權利的義務??梢姡橄笠饬x上的權利是和義務相對應的。保障與實現主體的正當利益追求是創設一切制度的核心思想與基點,在這個意義上,權利是符合該常態思維的主線,義務則是實現權利的對應物、從生物。而法律義務是指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抑制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義務主體的產生,在法規范之功能上而言,具有調整主體間利益流動的作用。此外,于主體間的關系中,義務主體必定對應于某一權利主體。法規范運用權利與義務兩個概念,借著兩者歸屬主體的價值決定,據以形成人際間交往模式的規范秩序。我們認為,權利的內容最終就是自己或某個別人義務的履行,其目的在于使你的自由與我的自由并存成為可能。就此觀點而言,權利與義務將作為交往活動過程中一種相互強制的關系,兩者系處于一種動態法律關系之脈絡。不過,倘若就法規范的價值選擇而言,權利概念固然屬于一種我們認為有價值的東西,但是義務概念除了作為確保權利實現的職責之外,義務概念本身也是一種價值選擇。因為,義務概念維系了群體生活的共容性,并且可作為個人身處群體關系中的形象參考。所以,在法規范中義務概念所代表的規范意義,其實并非絕對依附于權利來思考,亦即并不是每項義務都需要利用到權利這個制度。

從義務產生的根源可以發現其本質。所有義務都是主體共同參與、自由設定、自由意志的結果,即主體自由,自覺、自愿地尊重他利并履行自己的義務。簡單地說,義務的本質特點乃為主觀自愿,具體理由有四點。(1)權利的正當性決定義務遵守的自覺性,從而決定義務意識的出現必與權利意識相伴隨。正義標準的形成是人們共同參與形成的結果,在肯定了權利正當性的同時也就意味著其受到尊重的應然性,因此義務的自愿履行是人們真正理解權利內涵的必然結果。義務自愿性早在最初的習俗性產權制度中就已存在,“習俗性產權制度,基于如果我尊重別人的權利,別人也將同樣尊重我的權利的穩定預期,它的出現并不是出于任何個人或組織的理性和有目的的設計。它之所以有可能自發衍生,是因為人們從經驗中認識到,遵循這樣一種約束實際上有助于每個人對目標的追求。如果他們不能認識到這一點,元制度就不會產生,從而導致共用資源的退化和衰竭。”一個人的權利只有在認可與尊重他人有相同權利的基礎上才能真正存在,“如果人們能夠承認權利存在并能夠對它們有所要求,那么,他們就能夠形成社會,建立制度,這種制度的權威將存在于社會自身之內?!睓嗬淖鹬厥窍嗷サ模x務意識總是和權利意識相伴而生、自愿自覺的行為。(2)權利的設定者亦為義務的設定者,權利的實現是參與利益評價主體的主觀追求,那么義務的履行就絕不是外在的強迫。(3)習慣和人的反思能力是義務自愿性的社會和心理基礎。丹寧曾指出,英格蘭人民守法自愿性的義務感來自何處呢?“首先,它來自人們在其歷史中成長的習慣。如果你回溯到足夠遠便會發現,早在諾曼征服以前,每一地區的法律是屬于居住在那里的整個群落的東西:它被認為是最珍貴的財富以及希望每一個人予以維持的事物。人們對法律極其尊重,只要它是人們自己創設的并且不是來自上級強加給的”。青木昌彥對“穩定的產權”為什么能夠“得到人們的廣泛尊重”進行過分析,結論是“穩定的產權安排中一定包含某種自我實施的因素?!?7這種“自我實施的因素”恰恰是人們對產權規則包括糾紛解決等理解的經驗總結,義務自愿性是實現自主生活的必然選擇。(4)義務自愿性的定性符合法律的歷史發展和本性要求。法律的本性是為人們提供實現自由的途徑和保護手段。亞當·斯密曾說:“法律不應妨害天然的自由,而應予以扶持。”法律必然會鼓勵和支持自覺履行義務以實現權利的行為,義務的自愿性亦為誠信的基礎和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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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與合同解除

英國法關于條件和擔保條款的區分,對于美國法也產生了重大影響。盡管《統一商法典》回避了根本違約的概念,沒有明確區分條件和擔保條款,但美國合同法中接受了這兩個概念,并認為違反了條件條款,將構成重大違約,并導致合同解除。[(1)b]

由于條件和擔保條款的區分直接影響到違約的補救方式,因此,法官在違約發生后應判斷當事人違反的義務在性質上是屬于條件還是屬于擔保條款,并進一步確定違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然而,在實踐中,對這兩種條款作出區分常常是困難的。因為“在條款中,表面上通常并不附有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即使有,雙方當事人所使用的術語也未必確切,因為他們很可能用錯這些詞?!保郏?)b]在學術上對此有各種不同的解釋。一種觀點認為,應從條款本身的重要性上區分哪些條款是擔保條款、哪些條款是條件條款。條件條款是合同的重要的、基本的、實質性的條款,違反該條款將導致合同解除。[(3)b]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義務(如出賣人應負對產品質量的默示擔保義務),違反該義務將構成違反“條件條款”。[(4)b]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根據違反義務后是否給受害人造成履行艱難(hardship)來決定哪些條款是擔保條款,哪些條款是條件條款。[(5)b]由于此種觀點將違反條件條款并導致合同的解除的情況局限在以履行艱難的后果作為判斷標準上,這就嚴格且不合理地限制了受害人的解除權,因此并沒有被廣泛采納。由于從條款的重要性來區分條件和擔保條款,在實際操作中遇到很多困難,因此英國法開始以違約后果為根據來區分不同的條款。正如阿蒂亞所指出的:“違反某些條款的后果取決于違約所產生的后果。其理由是,一方鑒于違約而取消合同的權利,實際上是據違約的嚴重性和后果決定的,而不是由被違背的條款的類別決定的。有些似乎對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條款,可能在較小的程度上遭到破壞,且未引起嚴重后果,這樣,也就好象沒有什么理由因一方違約而賦予另一方以取消合同的權利。”[(5)b]這就是說,違約違反的條款是屬于條件還是保證條款,主要應取決于該違約事件是否剝奪了無辜當事人“在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本來應該得到的實質性利益”。[(6)b]英國法院已確認了違反中間條款(Intormediateterm)的違約形式,即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兼具要件和擔保性質的中間性條款時,對方能否解除合同,須視違約的性質及其嚴重性而定。在1962年英國上訴法院審理的香港弗爾海運公司訴日本川崎汽船株式會社案中,法官認為“違反適航性條款可能違反合同的根本內容,也可能僅違反合同的從屬性義務”,[(7)b]因而應依據違約的后果而定。

從總體上說,英美合同法在確定根本違約方面,經歷了一個從以違反的條款的性質為依據到以違反合同的具體后果為依據來確認是否構成根本違約的過程。由于當前英國法中根本違約的判斷主要以違約的后果來決定,因而在這方面很類似于大陸法。

在德國法中,并沒有根本違約的概念,但是,在決定債權人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時,法律規定應以違約的后果來決定。根據《德國民法典》第325條,“在一部分不能給付而契約的一部分履行對他方無利益時,他方得以全部債務的不履行,按第280條第2項規定的比例,請求賠償損害或解除全部契約?!钡?26條規定“因遲延致契約的履行于對方無利益時,對方不需指定期限即享有第1項規定的權利。”可見,違約后“合同的履行對于對方無利益”是決定是否可以解除的標準,這里所謂“無利益”是指因違約使債權人已不能獲得訂立合同所期望得到的利益,這就表明違約造成的后果是重大的??梢姡聡ǖ囊幎ㄅc英美法中的“根本違約”概念是極為相似的。

《聯合國國際債物銷售合同公約》(簡稱《公約》)第2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边@個規定區分了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根據《公約》的規定來看,《公約》實際上只是根據違約的后果決定根本違約的問題,而不是根據違約人違反合同的條款性質來決定這一問題的。可見《公約》的規定實際上吸收了兩大法系的經驗。

按照《公約》的規定,構成根本違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違約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此處所稱“實際上”的含義,按照許多學者的解釋,包含“實質地”、“嚴重地”、“主要地”的含義。[(1)c]因此表明了一種違約后果的嚴重性。所謂“有權期望得到的東西”實際上是指期待利益,即如果合同得到正確履行時,當事人所應具有的地位或應得到的利益,這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它既可以是轉售該批貨物所能帶來的利潤,也可以是使用該批貨物所能得到的利潤,但必須是合同履行后,受害人應該或可以得到的利益。所謂“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乃是違約行為和使另一方蒙受重大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換言之,受害人喪失期待利益乃是違約人的違約行為的結果。第二,違約方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預知會發生根本違約的結果。這就是說,如果一個違約人或一個合理人在此情況下不能預見到違約行為的嚴重后果,便不構成根本違約,并對不能預見的嚴重后果不負責任,在這里,《公約》為貫徹過錯責任原則,采用了主客觀標準來確定違約人的故意問題。主觀標準是指“違約方并不預知”,他主觀上不知道他的違約行為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表明他并未有故意或惡意。例如違約方并不知在規定時間不交貨可能會使買受人生產停頓,而以為這批貨物遲延數天對買受人是無關緊要的,這樣,違約人的違約行為雖已造成嚴重后果,但他主觀上不具有惡意。其次是客觀標準,即一個合理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如果一個合理人在此情況下能夠預見,則違約人是有惡意的。應當指出,在這兩種標準中,客觀標準的意義更為重大,因為此種標準在判斷違約當事人能否預見方面更為簡便易行。一般來說,違約人或一個合理人能否預見,應由違約人舉證證明,[(1)d]就是說,違約人要證明其違約不構成根本違約,不但要證明他自己對造成這種后果不能預見,同時還要證明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不能預見,從而才不構成根本違約。至于違約人應在何時預見其違約后果,公約并沒有作出規定。根據《公約》第74條損害賠償額的規定,即“這種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可以推斷出違約人預見其違約后果的時間應是訂立合同之時,但亦有學者認為《公約》并沒有明確規定預知的時間,因此應預見的時間“可能包含從訂約時至違約時的一段時間”。[(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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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根本違約是從英國普通法上發展出來的一種制度,其影響力之大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歐洲合同法原則中均有體現。其構成要件總體上存有條款主義與結果主義,我國立法上應采取結果主義的判斷標準,同時在具體的判斷上可參照所違反義務的類型標準。在遲延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先期違約類型場合,根本違約都有特定構成標準。根本違約一旦構成,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二:一是債權人可以解除債權;二是對合同解除權的限制。我國新頒布的合同法采納了根本違約制度,一方面作為一種法定解除權發生的事由,另一方面實際上又對解除權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關鍵詞:根本違約,構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除合同,免責功能

一、根本違約的法制史及比較法考察

根本違約是區分違約嚴重程度之做法的近現代樣板,通過區分違約不同的嚴重程度,相應地賦予不同的法律效果,這是違約責任法領域中的一個行之有效的做法,有必要作深入的考察和分析。

根本違約是發端于英國普通法的一個分析范疇,根本違約之判斷最初是根本違約人所違反的合同條款的類型。在19世紀的英國,法院開始將合同條款依其重要程度之輕重區分為“條件”(condition)和“擔?!保╳arranty),相應地有不同的法律效果?!皸l件可定義為一種對事實的陳述,或者一個允諾,它構成了合同的基本條款(anessentialtermofthecontract);如果此一對事實的陳述被證明為不真實,或者該允諾未經履行,則無辜方可將此種違反作為毀約,并使他從合同的繼續履行中解脫出來?!薄?〕(P115-116)換言之,違反條件被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可以因此而解除合同。而擔保作為合同中次要的和附屬性的條款,當它被違反時,并不能夠使無辜方以毀約待之,不能夠解除合同而只能夠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對于上述產生于19世紀的英國普通法上的合同條款分類方法,在近些年有了新的發展,英國的法官們通過發展出一類稱為中間條款(intermediateterms,orinnominateterms)的合同條款新類型,對非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加以了限制。從此,打破了19世紀的過分強調條款之性質的“條件”和“擔保”之分類,開辟出了一個更富于彈性的基于違約及其后果的嚴重程度的檢驗方式。如果合同不履行并非違反條件,而是違反中間條款,非違反方當事人將自己從繼續履行中解脫出來的權利將取決于違約及其后果的嚴重程度〔2〕(P123)。英國法院近年來不斷擴大中間條款的范圍,除了法律或合同明文規定了為條件或擔保的條款,幾乎所有條款都可以被視為中間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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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試析論文

合同的全部意義和終極目的在于履行。合同成立生效后,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然而由于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主客觀世界紛繁復雜,合同得不到履行或者不按當事人設計履行的狀況履行時有發生,因此,全面適當履行合同義務以致臻于完美,畢竟是一種理想。針對不同的狀況規定不同的違約形態并設計相應的救濟措施是合同法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合同法》第三者107條、第108條將違約形態分為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兩種,并在94條規定了合同的解除條件。按違約后果的嚴重程度將違約分為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是國際上常見的一種方法,《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歐洲合同法原則》對此均有涉獵,本擬就這一問題作出嘗試性思考。

一、根本違約概述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方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的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根據該公約的規定,如果違約方存在違約行為,而且違約引起的嚴重程度“實際剝奪了相對方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我國《合同法》所稱的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即為根本違約。

根本違約的規定可以追溯英國策的普通法,將合同條款分為條件條款與擔保條款是英國賓館法的重要內容。所謂條件條款就是由一個事實陳述或一承諾所構成的合約的實質性重要條款款,如果這一事實陳述被證明是不真實的或者這一承諾并沒有得到履行,受害方將把這種破壞條款的行為視為動搖了合同根基的嚴重違約而取消合約或提出索賠。

違約形態劃分為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有備無患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如果構成根本違約,受害方就有權利去終止他在合同中所要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同時,向違約方提出索賠,或者并不去終止合同而僅就遭受的損失要求賠償,即擁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而對于非根本違約,受害方并不能因此終止合同,他只有權就遭受的損失要求賠償。

比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與英國普通法,兩者在根本違約的構成上有著很大的不同,公約提出劃分是否構成根本違約的標準是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對另一方當事人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違約行為本身,即不是以違約人違反合同的何種規定,何種條款為依據判斷斷續續是否構成根本違約,而英國普通法是以違約人所違反的合同條款的類型來劃分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隨著時代的發展,英國普通法的這一傳統分類方法也發生了某些變化,在明確判斷某一條款屬于條件條款還是擔保條款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引入了“中間條款”的概念,破壞這樣的條款,其法律后果將視條款的性質及其在個別案件破壞的后果的嚴重程度而定。法律上的這一突破,使法院與仲裁庭在處理案件時更加靈活。有板有眼人認為,從世界范圍看,法律的發展趨勢是結果主義的判斷標準,然而,筆者閃為,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反某一條款即構成根本違約,似無必要繼續考察其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實際后果上否嚴重,因為其約定內容已足球賽以使違約責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質和說明力,無須通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后果去變更或免除合同規定的違約責任,除非該違約責任明顯造成不合理不公平的結果或者與免責條款發生沖突。當然,后者屬于合同解釋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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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性根本途徑思考

同志在新時期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專題報告會上的重要講話,第一次鮮明地把黨的先進性建設作為黨的建設的一個帶根本性的重大課題提到全黨面前?!吨v話》深刻論述了黨的先進性建設是關系馬克思主義政黨生存發展的根本性問題,也是馬克思主義政黨自身建設的根本任務?!吨v話》還科學總結了我們黨加強先進性建設的歷史經驗,明確提出了新的歷史條件下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的基本任務。這個《講話》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先進性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根本特征,也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黨的先進性既不是與生俱來的,也不是一勞永逸的。保持黨的先進性,既要重在建設,又要重在加強對黨員的思想教育。這就是說,先進性建設也好,先進性教育也好,其共同目的都是要使我們黨始終保持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本色,始終不脫離人民群眾,始終保持蓬勃的生機和活力。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自發的工人運動不能產生科學社會主義,工人階級的社會主義意識只能從外面灌輸進去,通過灌輸賦予自發的工人運動以自覺的性質。同樣,黨員的先進性也不是自發產生的,也必須通過加強黨內馬克思主義理論和無產階級思想教育,不斷提高黨員的思想覺悟,才能不斷把黨員教育和鍛煉成為堅定的共產主義戰士。實踐表明,黨的先進性建設的成果(這里主要指的是黨的與時俱進的指導思想),只有通過先進性教育,才能變為廣大黨員的自覺行動;而經過先進性教育,提高了廣大黨員的先進性,又會有力地促進黨的先進性建設。這就是先進性教育同先進性建設的內在統一性。

高度重視并不斷加強先進性教育和先進性建設,這是我們黨從小到大、由弱到強,從挫折中奮起、在戰勝困難中不斷發展壯大的一大法寶。革命戰爭年代,我們黨堅決克服各種非無產階級思想的影響,把農民和其他小資產階級占主要成分的隊伍,建設成為一支團結統一、紀律嚴明、英勇善戰的工人階級先鋒隊,靠的是這個法寶;執政以后,我們黨團結和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在社會主義道路上艱辛探索,克服重重困難,歷經磨難而不衰,千錘百煉更堅強,靠的還是這個法寶;進入新世紀新階段,在實現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這三大歷史任務的進程中,要把我們黨建設成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完全鞏固、始終站在時代前列帶領人民團結奮進的堅強領導核心,仍然要靠這個法寶。

高度重視并不斷加強先進性教育和先進性建設,這也是我們黨永葆先進性的內在要求,它們都是貫穿于和體現在我們黨的建設各個方面的。體現在黨的思想建設上,就是要不斷弘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持續推動實踐基礎上的理論創新、制度創新、科技創新、文化創新和其他各方面的創新;就是要用黨的與時俱進的指導思想武裝全黨,使廣大黨員特別是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堅定對“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信仰,堅定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堅定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信心。體現在組織建設上,就是要使各級黨組織不斷提高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充分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和戰斗堡壘作用,使廣大黨員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體現在作風建設上,就是要使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把發揚黨的三大作風同體現時代特征的優良作風結合起來,堅持務實、廉潔,勇于開拓創新,不斷把黨的執政為民的理念轉化為造福于民的實踐。體現在制度建設上,就是要加強以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為中心內容的黨內制度建設,完善黨的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不斷增強黨的活力和團結統一。

加強先進性教育和先進性建設,必須把經常性教育與適當的集中教育結合起來,這是我們黨在實踐中得到的一條重要經驗。革命戰爭年代,我們黨在加強經常性教育的基礎上,開展了馬克思主義思想教育的運動,為奪取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的勝利、建立新中國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證。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形勢,面對黨肩負的任務和黨員隊伍發生的重大變化,我們黨在加強經常性教育的基礎上,先后在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中開展了“三講”集中教育活動,在農村基層干部中開展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教育活動。這兩次集中教育活動,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對于解決黨員干部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始終保持黨員干部的先進性,始終保持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正確方向,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黨內多年的思想教育特別是這次集中的先進性教育活動的實踐都表明,面向廣大黨員的思想教育活動,唯有堅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才是最有效的。這是因為,任何教育只有轉化為自我教育,才能真正達到教育的目的。同樣,任何批評也只有轉化為自我批評,才能真正達到批評的效果。這就是同志所說的,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因此,對黨員的思想教育,要把著眼點放在啟發黨員的自覺性,把立足點放在調動黨員的主觀能動性,把著力點放在激勵黨員自己發現問題,自己分析問題,自己解決問題,從而使他們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保持先進性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偉大實踐中,更好地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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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

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或預期違約致使履行不能,其結果嚴重影響到另一方根據合同有權期待的經濟利益的情形。根本違約責任或補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賠償損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無效等三種。根本違約的免責理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它是指合同訂立后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在根本違約問題上,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不夠具體、明確,筆者建議對之區別規定并進行立法上的完善。

一、根本違約的界定

(一)根本違約的相關規定之分析

在英國普通法上,合同條款分為違反條件和違反擔保。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帶有根本性的條款,危及合同成立的目標時,即構成違反條件;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中的次要條款,只是一些從屬性的條款,并不危及合同成立的目標時,即稱為違反擔保。在美國判例法上有關于重大違約和輕微違約之分。前者指由于一方違約,致使另一方未能從該合同取得主要利益。雖然英美國家沒有采用根本違約的提法,但我們可以認為,其中的違反條件和重大違約就是一種根本違約行為,因為它已使合同的存在失去了實際意義。

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5條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的一方不預知而且同樣一個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币虼?,《公約》衡量是否根本違反合同,有三個條件:第一,違反合同結果的嚴重程度,即是否在實際上剝奪了另一反給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第二,這個嚴重結果能否預知;第三,不能預知者的標準是處于相同情況中的同樣通情達理的第三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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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

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或預期違約致使履行不能,其結果嚴重影響到另一方根據合同有權期待的經濟利益的情形。根本違約責任或補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賠償損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無效等三種。根本違約的免責理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它是指合同訂立后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在根本違約問題上,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不夠具體、明確,筆者建議對之區別規定并進行立法上的完善。

一、根本違約的界定

(一)根本違約的相關規定之分析

在英國普通法上,合同條款分為違反條件和違反擔保。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帶有根本性的條款,危及合同成立的目標時,即構成違反條件;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中的次要條款,只是一些從屬性的條款,并不危及合同成立的目標時,即稱為違反擔保。在美國判例法上有關于重大違約和輕微違約之分。前者指由于一方違約,致使另一方未能從該合同取得主要利益。雖然英美國家沒有采用根本違約的提法,但我們可以認為,其中的違反條件和重大違約就是一種根本違約行為,因為它已使合同的存在失去了實際意義。

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5條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的一方不預知而且同樣一個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币虼?,《公約》衡量是否根本違反合同,有三個條件:第一,違反合同結果的嚴重程度,即是否在實際上剝奪了另一反給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第二,這個嚴重結果能否預知;第三,不能預知者的標準是處于相同情況中的同樣通情達理的第三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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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根本形式

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研究領域或學科,公共管理形成了等級主義、個人主義、平等主義等諸多公共管理范式,這些管理范式不只體現在過去不同的公共管理實踐中,而且,在今天的公共管理中也在不斷重現,通過比較三種典型管理模式,有助于我們厘清和認識現代公共管理的脈絡,也為我國的公共管理改革提供借鑒。

一、三種典型公共管理方式綜述

(一)等級主義

在公共管理發展的大部分歷史中,等級主義的管理方式一直占統治地位。傳統上認為等級主義起源于19世紀末,但中國關于等級主義的觀念似乎要更早。等級主義具有強大生命力的管理理念主要表現在:

1.它是集權、政治權威的行政方式;古代中國儒家學派就是典型的中央集權的官僚體系,西方官房學派也強調國家主導型的經濟發展,強調政府的積極管理。它們相信一個強有力的集權領導不僅有利于政令統一,便于統籌全局;而且指揮方便,命令容易貫徹執行。

2.組織內部層級結構明晰;組織內部機構與成員均按權力大小依次排列,其職位設計也遵循等級制原則,低級職位要接受上一級職位的控制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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