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權利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8 23: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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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權利和國家權力分析論文
(1)市場邏輯和國家觀念問題是一個大題目,而且是一個很不好做的題目。但作此文章的人很多,盡管作的角度、作的方法有所不同。有的人是在理論上作此文章,有的人是在實踐上作此文章;有的人是用思辨和邏輯的方式,講解其中的道理,有的人則用藝術和形象的手段,點化其中的迷霧;有的人從政治和政治學的角度去作,有的人從經濟和經濟學的角度去作,有的人從社會和社會學的角度去作,還有人從其他角度去作;有的人是大題大作,有的人是大題小作,還有小題小作和小題大作的。不管如何去作,也不管所持的觀點和主張如何,人們之所以不約而同地作此文章,足見它的重要。雖然作出來的東西有高下之分、優劣之別,但都為此作出了自己的貢獻,任何人只能逼近真理,而不可能窮盡真理,因此,這類文章還會不斷地作下去。
筆者的文章采取了大題小作的辦法,想就個人權利和國家權力這一帶有根本性質的問題,提出幾點粗淺的看法,并且不作詳細的分析。
(2)用一句簡潔的話來說,所謂市場邏輯,就是個人權利的自由交易。所謂國家觀念,就是公共權力的強制實施。前者以個人自由權利的確立和保障為基礎,后者以公共選擇的結果為前提。
個人權利的內容很多,各國的憲法都對公民權利作過很多規定。但集中起來,無非是個人自由支配自己的財產。自由支配自己的時間和自由支配自身的權利,這種自由的范圍以不妨礙和損害他人的自由權利為界。不僅如此,這些權利都是實實在在的,可以實施的,不是寫在紙上、喊在口上的。這些權利可以是相對完整的,也可能是殘缺不全的,其具體狀況取決于各個國家的社會制度結構。
國家權力的內容也很多,從公共安全到公共管理,人們在現實生活中都會感到它的存在。它的最大特點是,其產生、存在、實施和發展總是與公共的需求有關,即總是與公共產品的“生產”和供給有關。因此,不管個人是否需要和是否喜歡,它總是要強制的供給和消費的,或者說,不管個人是否付費,他總是可以消費的,即存在著外部性和“搭便車”的情形。雖然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的界限在有些地方很難截然劃清,而且還存在很多公共產品私人供給和私人產品公共提供的情形,但是,離開了公共產品的“生產”和供給,必然會造成國家權力的濫用。
(3)市場制度和國家制度,既是一種社會秩序,也是一種自然秩序,其產生和發展都是自然演化的結果。但是,二者相比,前者更具有自然發育的性質,后者更具有人為選擇的色彩。每個人一生下來就處于一種市場制度和國家制度之中,這是個人無法選擇的;但是經過人們的共同行動和共同努力,卻可以發展市場制度和改變國家制度。
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研究論文
一、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沖突的理論與實踐
要實現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的協調,首先應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的對立或沖突。目前,關于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相互沖突的理論觀點和實踐形態主要有三種,即:“對立統一論”、“個人權利本位論”和“公共利益本位論”。
1、對立統一論
對立統一論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基本觀點。馬克思認為,在原始公有制時期,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是一致的,隨著整個社會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兩大領域,社會利益就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獨立的體系,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后者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總和。按照國內學者的解釋,公共利益是“由社會總代表所代表的,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形式上或實質上的全體或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即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個人利益是“單個社會成員所具有的各種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它們之間是“對立統一關系”。[3]
(1)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如何對立?
馬克思認為,在階級社會,只有國家利益、個人利益和階級利益,不存在超階級的公共利益,所謂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一致,不過是統治階級“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說成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而已,[4]因此,公共利益是一種虛構的利益,它和個人權利始終處于矛盾之中。他說:“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這種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國家的姿態而采取一種和實際利益脫離的獨立形式?!盵5]根據馬克思的論述,階級社會中“各個個人所追求的僅僅是自己的特殊的、對他們來說是同他們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們認為這種共同利益是‘異己的’,是‘不依賴’于他們的,也就是說,這仍舊是一種特殊的‘獨特’的普遍利益,或者是他們本身應該在這種分離的界限里活動”;[6]另一方面,“這些特殊利益始終在真正的反對共同利益和虛幻的共同利益,這些特殊利益的實際斗爭使得以國家姿態出現的虛幻的‘普遍’利益對特殊利益進行實際的干涉和約束成為必要”。[7]即:由于每個社會成員總是反對從自己的個人權利中分離出公共利益,總是希望從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部分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權利的對立和斗爭就形成了。
北美大學生個人權利的司法保障體系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學生司法憲章;學生權利;學生違紀處分;正當程序;民主
【論文摘要】美國斯坦福大學以學生權利保障為核·心的校園司法制度,在受指控學生的權利保護方面規定了二十二項具體內容,在普通學生的權利保護方面突出了尊重其平等參與權的特點。文章通過對這些權利的分析,提出以學生權利為核心的校園司法制度充分體現了權利平等、正當程序的思想及實現公平、民主校園環境的重要作用,最后就美國學生司法制度對我國高校學生處分程序制度的借鑒進行了分析。
在美國高校內諸多關系中,學生權利和學校權力在本質上是相互沖突的一對關系。學生要充分行使其個人權利,就必然要求學校干涉學生權利的權力相對縮小,但如果盡量擴張學校的權力,則學生的權利也勢必被剝奪無余。而學生權利與學校權力之間雖然極不相容,但事實上卻不能不兼籌并顧,問題之所在乃是如何使二者協調,獲得適度的平衡,使二者相互間的對抗降到最低,這方面,美國斯坦福大學《學生司法憲章》(以下簡稱《憲章》)以學生權利為核心的校園司法制度為我們提供了全新的視角,文章將以該《憲章》為研究對象,從分析學生權利內容人手,提出以學生權利為核心的校園司法制度對公平、民主環境的形成所具有的意義及作用。文章分析的(學生司法憲章》為斯坦福大學1997年制訂、2005年6月所作的修正案版本。
一、《憲章》對學生權利內容的規定
作為高校民主法治的憲章,《憲章》在審理學生違紀案件時,一方面充分尊重學生的參與權。即給予每一個學生以參加陪審團工作的權利。在《憲章》第三部分對陪審團等機構中成員的組成、權利(權力)、工作程序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憲章》始終將受指控學生的權益保護置于首位,(憲章》在第二部分用了很大的篇幅規定了司法程序參與方的權利,尤其為了保護受指控學生,(憲章》規定了多達二十二項權利,通過邏輯嚴密的訴訟程序加以保障。具體來看,在司法程序中受指控學生、參與陪審團工作的學生分別具有以下的權利。
(一)學生司法程序中受指控學生的權利主要包括:(1)以書面告知其因何種不當行為而受到正式指控的權利;(2)以書面形式告知其權利的權利;(3)“無罪推定”的權利;(4)學生身份和指控意見保密的權利,但司法事務委員會制定的細則中確定的特殊情形除外;(5)拒絕“自證其罪”的權利;(6)有獲得的指控所依據證據的權利,其證據應包括不利證據和有利證據;(7)受指控學生可以根據自身意愿選擇一個同伴,以協助其完成整個司法調查和審理過程;(g)獲得司法咨詢顧問提供相關建議或指導的權利;(9)及時獲得審理結果的權利;(10)以書面告知正式控訴內容的權利,其應包括需案件涉及的材料、證據、違紀行為的名稱以及可能的相關證人名單等;(11)超過時效不予追訴的權利,當違紀行為發生或者被發現時已超過6個月的,對其指控無效;(12)有權在合理時間內準備司法陪審團聽證會;(13)當面接受司法陪審團討論案件的意見和書面答復的權利;(14)選擇公開聽證會的權利;(巧)在司法陪審團聽證會上詢問證人以及與之交叉盤潔的權利;假若證人不愿或不能與被告“對簿公堂”,證人提供的證據將作無效處理;(16)有權獲得陪審團書面決定的權利;(17)經申請有權獲得陪審團詳細的聽證記錄,但是不包括陪審團討論的內容;(18)有對不利處理結果提起上訴的權利;(19)有權確保未經筆錄的違反或涉嫌違反憲章的調查列人案卷副本;(20)不受“雙重指控”威脅的權利。即不能對同一名學生因同一不良行為同時提起“一般違紀”和“特別違紀”的控訴;(21)不受“再次控訴”威脅的權利,即不能在陪審團做出無罪裁決后,因同一違紀行為再度被控訴。(22)提供合理保護以使其免受報復、恐嚇、騷擾和/或惡意指控的權利。
法治角度下的大學生個人權利論文
論文關鍵詞:學生管理;依法治校;權利保護
論文摘要: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本質上就是權利和義務關系,主要是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高校學生管理引發的法律糾紛是多方面的,對學生權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解決實踐中存在的高校學生管理問題,必須堅持以學生為本,充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各種合法權益,依法規范高校學生管理的內容和方法,積極推進高校學生管理的民主化、法治化.
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于2005年9月1日開始實施,新《規定》充分體現了學校以育人為本、育人以德育為先的原則,確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新規則,這將推進高校學生管理進一步法治化和民主化。回顧近年來發生的高校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沖突和糾紛案件,一方面隱含著高校學生管理與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著一些沖突與矛盾,另一方面它也表明高校學生法制意識、維權意識的日益高漲與成熟。如何正確解決和處理高校學生管理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問題,樹立以學生為本的理念,加快推進高校學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已成為高校管理者面對的現實新課題。
一、深刻認識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高校與大學生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高校與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目前,國內外學者對此還沒有達成共識,歸納起來,主要有憲法關系說、民事關系說、行政關系說、特別權力關系說及綜合說等觀點。筆者認為,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在法律意義上包含著兩重內容:
其一,具有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高校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代表國家,或者說接受國家的委托,對學生教育的有關事項進行管理。我國《高等教育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規定,以及《學位管理條例》對高校授予學位的規定等,體現了這種性質。學校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種法律關系強調的是管理與服從,是一種縱向關系,雙方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
人權維度下發展權分析
在人權系統中,發展權是一項嶄新的權利,最初是由塞內加爾最高法院院長凱巴·姆巴耶于1970年在斯特拉斯堡人權國際協會開幕式上提出的。而它作為一種人權規范和人權制度被正式確認,集中地記載于1979年和1986年聯大先后通過的《關于發展權的決議》、《發展權利宣言》這兩個國際性法律文件中。但是由于受到不公正的國際政治經濟關系和傳統人權文化的影響,發展權仍然是當代國際人權理論和實踐領域中存在嚴重分歧和尖銳對立的問題。為此,我們有必要從人權法高度深入開展對發展權的研究。
一、發展權是一項人權
所有的基本人權和自由必須與生存權、不斷提高生活水平的權利聯系在一起,即與發展相聯系,人類沒有發展就不能生存。因此,從根本上講,發展權是一項人權,而且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人作為發展進程的主體,應當是發展權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不僅如此,全人類都應個別地或集體地對發展負有責任,并應為發展而促進和保護適當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秩序。換言之,每個個人和所有民族對于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的發展都有權參與、享受并為之作出貢獻。唯有如此,在這種發展中,全部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才能夠得到充分地實現。
二、發展權是國家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統一
發展權已經成為國際法的一般法律原則,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據此原則,當然享有發展權。但是發展權也是個人所享有的權利,因此,國家在享有發展權的同時,應當擔負現實發展權的義務。換言之,發展權是國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統一?!稘h城宣言》指出,作為國際公法一般法律原則的發展權,意味著各國彼此合作,基于對普遍承認的人權和關于建立各國友好關系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的共同理解,制定體現在聯合國憲章和國際人權法案中的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標準。有的學者指出,發展權是使人權與各國權利和義務相聯系的法律努力,旨在創設個人享有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條件,對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的尊重,旨在促使國家通過有關行為責任或效果責任嚴格遵守其有關人權的承諾。因此,發展權應視為國家為促進和保護人權的權利。
三、發展權是自決權的必然延伸
古典自由主義個人主義精神論文
摘要:個人主義是古典自由主義的精神基礎。個人及其權利是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基石。自由主義者都從個人及其權利出發思考國家權力的來源、性質和范圍,確定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的界限。以個人為政治思維的原點,在自由主義者那里表現為理論上的不自覺和文化上的無意識。
關鍵詞:自由主義個人主義個人權利
康德曾以一句名言概括了自由主義的一個基本信念,“這樣行動,無論是對你自己或對別的人,在任何情況下把人當作目的,決不只當作工具?!盵1]將這句名言簡化一下就是“人是目的”。這里所說的“人”是指獨立、自由和平等的個人,是與社會整體或國家相區分相對立的個人?!叭耸悄康摹边@一命題,確認了人是終極價值,最集中地表達了個人主義的信仰。這是古典自由主義始終不渝的信念,也是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基石。
1、個人:自由主義的基石
個人主義是古典自由主義的理論前提和精神基礎。自由主義思想家都是從個人出發,論述國家權力的起源、性質、范圍及其權利依據的。無論他們在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關系上達至什么結論,其政治思維的邏輯是一致的:個人是國家的基礎,國家是個人的集合。個人既是國家的成員,又是自足圓滿的整體。如政治思想史專家O。吉爾克曾指出:近代自然法學派政治思想“將宇宙視為人為的整體,其中每個存在的部分——無論是集合的存在(團體)還是單個的存在——既是部分,又是整體。作為部分,它被宇宙的終極原因所決定;作為整體,它有自己的終極原因?!盵2]
在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上,自由主義的基本觀念表現在如下一些命題上:
馬克思“德法年鑒”時期對“人權宣言”
“人權宣言”是直接宣示近代西方資產階級“人權理想國”的基本文本。進入“德法年鑒”時期,伴隨著馬克思的政治立場轉向共產主義的過程,他開始了致力于解構這個“人權理想國”的歷史性進程,即對“人權宣言”進行批判性的闡述。按照馬克思本人的說法,他所批判的“人權宣言”,是指產生于美國和法國的第一批在歷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人權文書,即“是真正的、發現這些權利的北美人和法國人所享有的人權”(《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436頁,以下引該書只注頁碼),其中以產生于18世紀法國的著名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以及1791年、1793年、1795年等幾部憲法中的人權條款最為基本。馬克思的這一批判,不僅從思想史上解構了反映西方資本主義文明要求的“人權理想國”,從而把人權還原為一種應當被超越的歷史權利,而且從理論上奠定了在人權問題上馬克思之所以成為馬克思的基本根據,并開創了馬克思主義理解西方人權問題的理論傳統。
一、何謂“人權理想國”中的“人”
在馬克思看來,自從北美人和法國人發現和創立人權理論以來,西方傳統的人權概念向來都有著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人權概念包含著兩大基本的領域,即作為參加政治共同體的權利的公民權和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的“人權”。狹義的人權概念則僅指后者,即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的“人權”,它的主要內容正如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指出的,“這些權利(自然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是:平等、自由、安全、財產”等等。在西方,對人權做出廣義的理解,即把它理解為既包括參加政治共同體的權利的公民權利,又包括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的人權,是與近代西方社會出現了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分離的過程相適應的。兩個領域的權利對于人的解放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人們尤為重視的卻是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的人權,即狹義的人權?!度藱嗪凸駲嘈浴分赋?,“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自然的和不可剝奪的人權”,“政府的設立是為了使人能夠行使自然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保ǖ?40頁)這里所講的“人權”和所謂“自然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指的就是不同于參與政治共同體的權利即公民權利的所謂“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也就是狹義的人權。人們參加政治共同體的權利,以及設立政府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和保障這種狹義的人權。這意味著參加政治共同體的權利雖然也是一種重要的人權,但實質上它只不過是保護狹義的人權的一種手段。真正被稱為“自然的和不可剝奪的人權”的,只能是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的“人權”,即狹義的人權。因此,馬克思在考察有關“人權宣言”的文件時,直截了當地揭示了“人權宣言”對于人權理解的實際內容以及這種人權所理解的“人”的實際內涵。他指出,“人權之作為人權是和公民權不同的。和公民不同的這個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別人,就是市民社會的成員?!保ǖ?37頁)這就是說,在以“人權宣言”為代表的西方人權觀的理論視野中,人就是市民社會的成員。
揭示“人權宣言”把“人”理解為市民社會的成員,這是馬克思對“人權宣言”關于人權主體的理解的一種還原。然而,“為什么市民社會的成員稱作‘人’,只是稱作‘人’,為什么他的權利稱為人權呢?”(第437頁)這是從理論上進一步還原這種人權的主體和解構“人權宣言”的具體、揭示西方資產階級人權觀的實質所必須加以說明和回答的問題。
馬克思認為,把人理解為市民社會的成員,這直接與政治解放及其所造成的人的二元化發展有關。因此,對于這個問題,“只有用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
的關系,政治解放的本質來解釋”。(第437頁)所謂政治解放指的是資產階級通過政治革命,推翻封建專制統治而實現的人在政治上的解放。馬克思在談及政治解放時認為,政治解放的直接結果就是封建專制權力所依靠的舊社會的解體和市民社會的政治性質的消滅。他指出,“舊社會的性質是什么呢?一句話:封建主義”。(第441頁)這種封建主義通過領主權、等級和同業公會等形式,使市民生活的要素與國家生活聯系起來,甚至直接升為國家生活的要素,市民社會由此而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質。這意味著市民社會并非獨立于政治國家的領域,而是受到政治國家的直接支配的對象。人作為社會活動的承擔者也因此在“按抽屜般分類”的等級政治結構中被固定在特定的位置上,并具有了普遍性質的假象,喪失其獨立主體的意義。政治解放打倒了封建專制權力,摧毀一切等級、公會、行幫和特權,消滅了束縛市民社會的桎梏,使市民社會從政治中獲得解放。由于政治的領域同時就是普遍性的領域,市民社會從政治中獲得的解放,也就意味著它“從一切普遍內容的假想中獲得解放”。這種解放的直接后果就是“把市民社會分成兩個簡單的組成部分:一方面是個人,另一方面是構成這些個人生活和市民地位的物質要素和精神要素?!保ǖ?41頁)因此,個人的普遍生成直接就是政治解放摧毀以領主權、等級和同業公會等為形式的封建專制主義權力以及消除籠罩在市民社會之上的普遍性假象的結果。同時,這樣的個人由于消除了籠罩在其上的普遍性假象,直接體現為特殊性個體的存在物的性質,顯現出作為個人私利戰場的市民社會成員的本來面目,即成為獨立的、利己主義的人。這樣,市民社會實際上就成為了這種獨立的、利己主義的個人的競爭的場所。與此同時,國家也在政治解放的過程中,從市民社會中擺脫出來,并把自己確定為不受市民社會的具體因素影響的公共事務的領域,它確認市民社會成員的平等地位,把他們當作國家主權的平等的參加者。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二元化,使人在本質上也發生了二元化的過程,即既是市民社會的成員,又是政治國家的參加者。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他是獨立的利己主義者,并且與其他成員處于激烈的競爭中,具有排斥他人的傾向。作為政治國家的參加者,他與他人一起處于公共事務的平等參加者的地位,他既把別人當作類的存在物,也被別人當作類的存在物。因此,馬克思在談到這種政治解放時指出,“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變成市民社會的成員,變成利己的、獨立的個人,另一方面把人變成公民,變成法人?!保ǖ?43頁)兩個方面對于人的存在來說,前者賦予人的獨立,后者賦予人的平等,它們都既是人的解放的重要標志,也是保證競爭得以正常進行的基本條件。
刑法內涵的新視野
本文作者:秦永峰李風林工作單位:武漢大學
一、人權概念:對其涵義的必要界定
人權概念是人權學說中最為困難、最為混亂的一個問題。一般地說,人權著作中對人權下詳盡的定義是罕見的,對人權概念提出簡單釋義或定義則相當多。一般認為所謂人權包含著“是人的權利”、“是人作為人享有的權利”、“是使人成其為人的權利”和“是使人具有尊嚴性的人的權利”等多層含義。[1](p96)人權中的人,可以解釋為“自然人”、“人民”、“市民”、“國民”、“公民”、“民族”、“集體”甚至法人,它回答的是主體問題;人權中之權,可以解釋為“自然的權利”、“市民的權利”、“國民的權利”、“人民的權利”、“公民權”、“基本權”、“憲法權”、“普遍權”等,它回答的是人權在所有權利種類中的地位問題。近年來,我國先后加入了多項國際人權公約,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為“兩個人權公約”的締約國,中國必須履行兩個公約所促進的國家義務?!皟蓚€人權公約”是冷戰時期兩大陣營激烈的對抗和不同文化背景的價值相互妥協的產物,它試圖通過不同意識形態的交融實現一體化的國際人權的新秩序。然而,“兩個人權公約”主要是建構在西方價值觀念體系基礎之上的,以資產階級人權理論為出發點,它可以從一般意義上規定適用于世界各國的所謂普遍的人權,但它決不能彌合不同民族、國家在人權問題上的分歧。“兩個人權公約”與我國人權觀念的沖突,個體主義意識形態與集體主義意識形態之間的對立是不可調和的。[2](p6)英國學者米爾恩認為,《世界人權宣言》所體現的人權是一種無論被承認與否都在一切時間和場合屬于一切人的權利的觀點是錯誤的,由于經濟、政治、文化、文明傳統及個人的社會屬性的差異性,東西方不同國家的人權呈現出多樣性,不能將西方人的權利視為全人類的權利。[3](p241)既然世界各國人權存在多樣性和差異性,那么全球范圍內的人權是否存在普遍性和一致性呢?國內學者有人認為:人權的原意并不是法律權利,而是指某種價值觀念或道德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4](p17)恩格斯也曾說:“一切人,作為人來說,都有某些共同點,在這些共同點所及的范圍內,人們是平等的”。[5](p142)可見,人權既存在著差異性,同時又存在著普遍性,人權的普遍性和差異性體現人權共性與個性的統一,人權國際性與民族性的相容,否則國際人權法及人權國際化就不可能生成。[6]人權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它要通過人權的特殊性表現出來。人權的特殊性是指人權的實現不僅與國際社會的現狀相聯系,而且與各國所處的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相聯系。人權的普遍性應根據各國文化傳統或特定社會經濟條件來解釋、實施并確定具體標準。人權的實現在本質上具有社會性和歷史性,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的人權都處于不斷發展的過程之中。各個國家由于其社會歷史條件的不同,同一個國家由于其所處的社會歷史階段的不同,在人權價值的排列以及人權實現的方式上勢必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和個性。為了揭示人權的內容,有必要研究人權的存在形態。關于人權的存在形態,在我國法學界存在不同認識,有的學者認為人權存在三種形態:⑴應有權利;⑵法定權利;⑶實有權利。[7]另有學者認為人權存在四種形態:⑴應有權利;⑵法定權利;⑶習慣權利;⑷現實權利。[8]以上兩種觀點的分歧在于習慣權利能否成為人權的存在形態之一。筆者認為,簡單地把習慣權利當作人權,而不區分合理的習慣權利與不合理的習慣權利,顯然是不妥的。事實上,合理的習慣權利已被法律所認可,因而可以歸結為法定權利。所謂應有權利,與實有權利相對應,指作為人應當享有的權利。一般認為作為道德權利的人權表現為應有權利,它是人權的最高境界。應有權利被法律所確認并以國家強制力予以保障,就轉化為法定權利,其往往表現為公民權,包括公民的政治、經濟、文化權利和其他社會權利。實有權利是指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人們所實際享有的權利,其既與應有權利相對應,又與法定權利相連接。[9](p207-211)一國的人權實際狀況,其實就是上述三種形態間的比值關系。應有的人權如果全部上升為法定人權,而法定人權又全部變為實有人權,這三者相比最后比值為“1”的狀況就是理想的人權現實;相反,如果三者間的比差懸殊,則說明該國人權狀況不甚理想。判斷一國人權的實際,不能以三種形態中的一種形態為標準,如果把法定的人權當作實有人權,則人權保障就會僅停留在立法上,而這種認識和標準是無益于人權實踐的。歷史上,以LOCKE為代表的自然法學和以Rawls為代表的新自然法學,既看到了人權的應然形態,也看到了人權的實然形態。但卻認為真正意義上的人權,是一種基于理性的應然權利,是人作為人生而俱有的自然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自明的和無條件的,無須其他理由來證明自己的正當性。它也是不可轉讓的和不可剝奪的,非經法律程序任何人和任何組織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對其侵犯。而人權的實然形態就是自然權利或道德權利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因而實然形態的法律權利是以人權應然形態的自然權利為基礎的。以Ben-tham為代表的功利主義法學看來,只有實然形態的法定人權才是真實的權利。而這種法律權利的基礎,不是自然權利,也不是決定自然權利的理性的內在法則即自然法,而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法定人權的基礎。顯然,自然法學由于強調人權的應然形態的自然權利及其無須其他理由來證明自己的正當性,從而為人的尊嚴作了最好的辯護。而功利主義法學只承認人權的實然形態的法律權利,并把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作為法律權利的基礎,從而為人的現實幸福進行了有力的論證。筆者認為,道義論的自然法學及目的論的功利主義法學,在回答人權的內涵問題上,各自有自己的貢獻,不應全盤否定。無論是應然形態的人權還是實然形態的人權,它們的依據和基礎都不能就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而應從物質生活關系即經濟關系中去尋找。法律權利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層建筑,由經濟基礎來決定。生產方式不僅決定著權利的主體、內容和方式,也決定著權利的產生和發展。在當今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的大背景下,我們對人權概念的理解與定位,不僅應與國際上反映人權普遍性規律的內容接軌,同時又不能忽略人權內涵在不同經濟、文化、背景下的差異性。在承認人權的普遍性與差異性的前提下,既應以追求人權的應然狀態為目標,同時應顧及人權在我國的實然狀態。人權的存在形態揭示了人權的內容,對于人權的本質特征,人權具有天賦性、普遍性、個體性等特征。[10](p211-223)在本文中,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是,①人權究竟是一種個體的權利,還是一種集體的、甚至是國家的權利,即人權的主體問題。有學者認為,人權的主體只能是個人,若人權主體包括集體,則有將人權主體泛化的傾向。[11]另有學者認為,人權主體除了表現為個人權利外,還有人權主體的集體形態等情形。[12]筆者認為,人權作為個體權利,本身就是與集體權力(而非權利)相對應的,集體權力屬國家權力的范疇,其實質是一種主權,人權與主權是一組相對應的范疇,主權雖來自于人權,但卻不同于人權,它具有其特定的權力主體,這就是國家。集體人權的概念將人權內容的社會性等同于人權主體的集體性,殊不足取。所以,人權主要是指個人權利,尤其是在國內法,人權具有無可辯駁的個體性,人權主體不應泛化。
二、法治國刑法:人權保障價值的必然引入
刑法是一種社會控制手段,一種社會治理方法,因而隨著犯罪現象的出現而出現,具有悠久的歷史。[13](p1)我國有學者根據國家與公民在刑法中的地位把歷史上的刑法劃為兩種類型:國權主義刑法與民權主義刑法。以國家為出發點,而以國民為對象的刑法,稱之為國權主義刑法,國權主義刑法的基本特點是,刑法所要限制的是國民的行為,而保護國家的利益;以保護國民的利益為出發點,而限制國家行為的刑法,稱之為民權主義的刑法。[14](p4-5)另有學者提出從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命題,[15](p1)之中的政治刑法與市民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與國權主義刑法與民權主義刑法相對應。民權主義刑法與市民刑法,從本質上說,就是法治國的刑法,由此區別人治國或者專制國的刑法。法治國的刑法文化與封建專制的刑法文化是截然不同的。在價值取向上,法治國的刑法文化是以個人的自由與權利為基礎的,并且以限制國家的刑罰權為使命。在專制國的刑法文化中,國家本位與社會本為是一再受到強化的,因而刑法及其刑法文化是以此為基礎的;而個人權利則被放在一個微不足道的位置上,缺乏應有的人文關懷。在法治國的刑法文化中,以個人為本位,注意強調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刑法在更大程度上是限制國家權力的公法。在國家面前,作為個體公民具有獨立人格,它與國家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刑法以保障人權為歸宿。在法治建構中的國家,絕不是一種無所不在的利維坦;而是被嚴格限制在一定范圍內活動的政治實體,國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使公民享有最大限度的個人自由與權利。因此,人權是法治國的內在精神,法治永遠都是人權現實的不可或缺的特點。[16](p202)在刑事法治中,人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可以說,人權保障是刑法最基本的價值之一,法治國的刑法文化,就是要以人為本,具有人文關懷。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不僅是國家政治民主化、國家權力特別是刑罰權受制約的表現和要求,還有其牢固的社會經濟基礎,這就是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是一種分權決策的經濟,為數眾多的個人、企業以及各種機構、組織,既是獨立的利益主體,又是獨立的決策主體。這些利益主體和決策主體各自獨立,相互平等,再也沒有了計劃體制下的等級關系和身份關系,有的只是契約和利益關系或者權利與義務關系。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迷失在國家迷霧中的多元利益主體將重新獲得自我發現,被泯滅的權利意識亦因利益的不斷刺激而被喚醒并逐步發育成熟。主體意識的覺醒和權利意識的增強是人權觀念立足的基礎。主體意識要求主體被當作主體而不是客體對待;權利意識要求國家權力不能擴張至主體不可侵犯的權利領域。這正是人權概念一開始就作為國家主權的對立概念而出現,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根發芽、開花結果的根基所在。[17]然而,我國的傳統與現實如何?有學者認為,從本性上講,中國傳統人文精神不是一種超驗的、獨立的和純粹的精神,而是實用的、功利的、從屬于世俗政治權威的“倫理精神”或“政治精神”[18]中國歷來倡導的是集體主義精神而否定個人主義,由此而導致了權利精神的淡漠。而權利本位的要義是: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應當以權利為起點、核心和主導。我國的法律體系固然是以權利為本位而建立起來的,但中國文化“不僅深刻影響著公民的法律意識、行為、習慣和生活,而且控制和制約著公民的思想觀念、價值準則和道德評判?!盵19](p37)因而,我國法治建設的層面上仍存在著輕弱無力的問題。具體到刑事領域,主導我國刑事法制觀念的刑法價值仍然是長期盛行于整個中國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的法律工具主義。長期以來,受這種絕對工具主義法律價值觀的束縛,在國人甚至相當數量的刑法學家和刑法實務家的觀念中,刑法就是“刀把子”或專政機器,就是執行階級專政職能、鎮壓階級敵人反抗、懲罰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工具。因而“以暴力鎮壓為主要功能的刑法,就成了歷代刑事立法的主要特征,并構造了中國刑法的主體形象?!盵20](p315)在這種“刀把子”理論指導下的中國刑法理論,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只談刑法的任務,不談刑法的功能,只談刑法服務于政治、經濟統治的工具價值,不談刑法限制國家刑罰權任意行使、保障刑法適用對象的人權保障機能,否認刑法作為社會正義象征的獨立意義。直至20世紀90年代前后,刑法理論才首肯了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才成了大范圍討論的命題。法治國刑法人權保障價值的必然引入將帶來中國刑法學美好的春天。②
三、人權刑法保障:對其范圍必須厘定
中國法與國際法論文
一、國際人權法
對外國人權利的保障人權的普遍性原則要求所有人享有所有人權。此外,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以及主要的區域性人權文件,無一例外地包含了平等和非歧視條款,這一條款明示或默示地禁止基于國籍的歧視。這意味著,外國人應當受到與居留國公民平等的對待。與此同時,國際法允許國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在本國公民和外國人之間做出區分,這種區分具有嚴格的界限。
(一)國家依國際人權法承擔平等保障外國人權利的義務人權的普遍性原則是國際人權法的基石。據此,各國有促進和保護每一個人的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義務。這一原則首先由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予以明確,此后又被各項國際人權公約、宣言以及人權文件反復強調?!妒澜缛藱嘈浴返?條明確規定:“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國籍或社會出身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區別”。此后,所有的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均明白確認了所有人權(僅有極少數例外)的主體都是“每一個人”。⑥1993年在維也納召開的世界人權大會再次確認了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質”。會上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重申:“所有國家莊嚴承諾依照《聯合國憲章》、有關人權的其它國際文書和國際法履行其促進普遍尊重、遵守和保護所有人的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義務。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性質不容置疑”。⑦與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密切相關的另一項原則是平等和非歧視原則。
該原則適用于所有人,也適用于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它禁止基于一系列事項,其中包括國籍,而在人權的享有和行使方面給予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對待。據此,國家不能僅僅因為某人是外國人而限制其權利。平等和非歧視原則同樣被主要的國際人權條約所貫徹。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1款即規定:“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國籍或社會出身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區別?!薄督洕?、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本公約所宣布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國籍或社會出身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分”。⑧不得基于國籍、種族等理由對本國人和外國人給予差別對待的原則得到了平等原則的進一步補充?!妒澜缛藱嘈浴返?條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7條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备鶕H人權法的上述原則和規定,國際人權條約的所有締約國都有義務平等地促進和保護在其管轄范圍內的所有本國公民和外國人的人權。因此,根據國際人權法,外國人的權利和自由的范圍,應當與本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范圍是一致的。但是,國際人權法也明確規定了極少數例外情形。
(二)國際人權法允許對外國人權利予以合法限制一方面,正如許多歷史性人權文件所反復申明的,人權源于人的固有尊嚴,因此每個人,無論國籍,均應享有所有人權。另一方面,根據國際法,各國有權界定本國“公民”的范圍,由此可以推斷,國家可以在公民與非公民之間做出某種區分。事實上,國際人權法也明確允許,在一些特定的事項上可以對公民和非公民做出區別對待,或者對外國人的權利范圍做出合法的限制。因為被允許差別對待或限制的事項極其有限,所以這些限制可以看作是國際人權法普遍性原則的例外。梳理“國際人權憲章”,⑨我們可以挖掘出以下例外規定。這些規定僅在其明確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成為國家對外國人權利提供較少或有限保障的合法理由。
1.政治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規定,“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舉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參加公務的權利被保留給了各國本國的公民,個人不得據此主張加入外國政府或者參加外國公共事務的權利。國際人權法的這一規定明確允許國家在保障政治權利方面,給予本國公民和外國人以差別對待。這一例外規定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得到了再次確認。該公約第25條規定,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以及在一般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都是“每個公民”的權利。這也是該公約唯一一處以“公民”作為權利主體的規定。這就意味著,該公約并不要求其締約國對非公民或者外國人的政治權利給予同本國公民一樣的保障。盡管有此規定,一些學者仍然主張,對長期居住于一國境內的非公民,應當在一定范圍內賦予其參加地方事務以及公共生活的權利。⑩這一主張得到了一些國家的呼應。例如,《葡萄牙共和國憲法》規定,“基于互惠原則,法律可以授予在葡萄牙居住的外國人在地方議員選舉中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11實際上,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的是締約國應該達到的最低標準,它并不妨礙各締約國為其管轄下的個人提供更高標準的人權保護。12各締約國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條件,給予外國人更加全面的權利保障。
憲法人權保障機制研究論文
摘要:保障人權是憲法的終極價值。本文討論了憲法保障人權的機制,認為憲法通過宏觀上控制國家權力和微觀上規定基本權利的內容,形成有機的憲法人權保障機制。歷史地看,憲法對人權的保障突出宏觀上的國家權力的控制到微觀上的正面規定基本權利的轉變。我國憲法與現代憲法有暗合之處,但有值得改進的地方。
關鍵詞:憲法,人權保障機制,人權保障條款
引言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簡稱為“人權保障條款”)作為憲法的修正案被正式寫進了憲法。王兆國副委員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中作了這樣的解釋,“這樣修改,主要基于兩點考慮: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這次把它寫入憲法,可以進一步為這一方針的貫徹執行提供憲法保障。二是,黨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確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憲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宣示,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有利于推進我國社會主義人權事業的發展,有利于我們在國際人權事業中進行交流和合作?!?/p>
的確,將人權保障寫進憲法意義重大。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一次寫入憲法,這件事在中國的政治生活當中是一件大事情,在中國的人權發展史上具有開創性和歷史性的重要意義,是人權發展史上的一個新的里程碑。它反映了我國思想領域的進步,憲法觀念的進步,對它的意義評價怎么都不為過。
然而,憲法具有自身的規范價值,一旦將人權保障條款寫進憲法也就具有了規范的價值。那么,我國的人權保障條款應具有什么樣的規范價值呢?也即它的效力的承擔者,效力的內容以及效力的實現途徑等是如何體現的,這是一個憲法研究者首先應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