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原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9 19: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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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原則

公共利益原則研究論文

一、反傾銷法的價值取向及其局限

反傾銷法是為維護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對出口貿易中的傾銷行為和進口國所采取的反傾銷措施進行限制和調整的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的總稱。保護國內產業免遭傾銷損害是反傾銷法的最直接目的。但隨著近年來國際上反傾銷案件的增多,其使用頻率日益提高,適用范圍日益擴大,其合理性卻越來越令人懷疑。因為它在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同時,卻可能損害了社會的整體福利水平和與被控傾銷出口商品所在國之間的經貿關系。這就有必要探討反傾銷法的價值取向。

法律的價值在于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對不同人需求的不同程度的滿足或拒絕承認即為法律的價值取向。一種法律制度能否為人們帶來利益和為哪些人帶來利益,是判斷其價值的出發點。對于國家來說,在創設每一項法律制度的時候,都必須考慮到各方面的社會利益的平衡,而當兩種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無法協調時,它就必須做出取舍,這就表現出一項立法的價值取向。在決定是否采取反傾銷措施時,相關國內產業的保護與消費者及下游企業的利益就是一對矛盾。國家既需要消除國外傾銷這種不公平貿易行為的不利影響,以便為國內產業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又有為國內居民提供良好社會福利的責任。國外產品在本國的傾銷可使國內的消費者及下游企業獲利,但也會使本國的相關產業受到損害;而阻止國外產品傾銷可使本國的相關產業得到保護,但本國的消費者及下游企業卻要為此付出代價。在這二者之間國家必須擇其一。

鑒于國外產品傾銷不但會直接損害國內的相關產業,而且從長遠來看也會損害本國消費者及下游企業的利益,故多數國家選擇了以反傾銷法對本國的相關產業提供保護。盡管采取反傾銷措施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但國內產業的長期健康發展與這種利益的短暫缺失相比是更迫切、更重要的需要,因而也是公平的。因為反傾銷法價值取向的選擇不在于考慮對單個個體是否公平,而在于考慮滿足哪些人的需要才更為公平。由此可見,反傾銷法的價值取向在于抵制國外產品的低價銷售對本國相關產業所帶來的損害。反傾銷法選擇的是保護相關國內產業,其優先考慮的是國內產業的利益,放棄了消費者及下游企業的利益。而這正是反傾銷法的局限之所在。

二、反傾銷法中確立公共利益原則的必要性

反傾銷法的最初目的是保護國內受損產業的利益,維護公平貿易。然而,反傾銷的濫用給各國經濟和社會福利帶來的消極影響更令人深思。許多國家認識到采取反傾銷措施的效果并不是孤立的,盡管本國的相關產業利益得到了保護,但同時,包括消費者、下游企業等在內的社會其他各方面利益卻被忽略了。因此,如果在采取反傾銷措施前能充分考慮各利害關系方的利益,經過綜合權衡之后再作出決定,一方面可以使反傾銷措施更符合經濟規律的要求,有利于進口國的整體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各國對于采取反傾銷措施的考量更加謹慎,一定程度上減少濫用反傾銷措施進行貿易保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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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公共利益原則分析論文

【摘要】

在民事審判中曾經出現用公共利益原則判案的情況,公共利益是個不確定的概念,實際操作比較難。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公共利益的內涵加以探究,從而達成法律共同體的一些最基本的認識,以指導對公共利益的司法審查。

一、導論

在我國民事審判中,曾經出現過用公共利益原則判案的情況,如曾經的“包二奶”案,社會影響很大,人們對此的爭議也頗大。由于社會生活的不確定性、復雜性,而立法的智慧也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公共利益”這樣一些不確定的概念作為一種兜底條款,讓法有相對的伸縮空間,操作起來更具有靈活性。這本身也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規律和現代立法的基本趨勢,使法律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強。

但應當看到的是,“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都是非常不確定的,因此,我們有必要探究公共利益的內涵,以指導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審查。

二、對公共利益的追溯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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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公共利益原則論文

【摘要】

在民事審判中曾經出現用公共利益原則判案的情況,公共利益是個不確定的概念,實際操作比較難。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公共利益的內涵加以探究,從而達成法律共同體的一些最基本的認識,以指導對公共利益的司法審查。

一、導論

在我國民事審判中,曾經出現過用公共利益原則判案的情況,如曾經的“包二奶”案,社會影響很大,人們對此的爭議也頗大。由于社會生活的不確定性、復雜性,而立法的智慧也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公共利益”這樣一些不確定的概念作為一種兜底條款,讓法有相對的伸縮空間,操作起來更具有靈活性。這本身也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規律和現代立法的基本趨勢,使法律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強。

但應當看到的是,“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都是非常不確定的,因此,我們有必要探究公共利益的內涵,以指導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審查。

二、對公共利益的追溯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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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與私權優先原則論文

關于公共利益,確實沒有特別嚴格的界定。劉曙光先生三論私權優先原則一文指出,一切沒有邊界的存在都是不合法的存在。公共利益的合法性邊界取決于三個條件規定:內容的公共性、范圍的確定性、程序的正當性。公共利益相對于私權優先,是可以,不是必須。事實上,該文不僅沒有解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問題,而且制造了一個新的問題。

所以說沒有解決問題,那就是曙光先生提出所謂“內容的公共性”概念。事實上,公共利益的核心就在于內容的公共性,如果能夠“知道”什么是具有“公共性”的“公共利益”的話,就沒必要來確定公共利益的邊界了。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公共性。

所以說制造了一個新問題,那就是說,曙光先生指出公共利益相對于私權,是可以,不是必須的問題。公共利益相對于私權不是必須嗎?曙光先生如何能證明這一論題?

曙光先生認為,“但自從維護公共利益成為一種特殊的職業之后,也就是國家機器產生之后,統治者為了說明其統治的合法性,為了說明其特權的合法性,將本來源自個人利益、服務于個人利益的公共利益無限拔高,直到被描述成為個人利益的源泉和目的(正好顛倒過來了)?!保也徽撨@句話本身的毛?。ㄏ日f公共利益成為職業,后有說為了說明統治合法性),統治集團之所以成為必要,本身就是以公共利益作為基礎的。如果沒有公共利益,統治集團和國家機器沒有存在的必要,也不會發生。問題的關鍵不在于統治者為了說明起統治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變動不居的意識形態),問題的關鍵是統治集團一旦獨立于社會,就會產生其特殊利益。而這個特殊利益一方面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例如維系統治所必須的資源,另一方面,這個特殊利益往往超出所“必須”的限度。這個超出“必要”部分的限度才是應該受到限制的所謂的“公共利益”。

討論公共利益首先要建立在現代社會、或者說具體到中國現代社會的“政治正當性”意識形的基礎上。任何超出這個意識形態而對“公共利益”的討論都是不切實際的空談。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首先需要指出曙光先生的一個判斷錯誤。曙光先生認為:“人類個體對整體的依賴程度與生產力發展水平是成反比的。人類文明程度越高,個體對整體的依賴程度就越低,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以及存在的方式也會相應發生改變?!倍聦嵣?,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個體必然越來越依賴于公共社會,這不僅是社會化大生產的必然結果,也是知識膨脹和信息化的必然結果。隨著知識的積累,人作為個體只能投入到過細的分工中去才能獲得自己的社會地位。因為一個人已經不具備掌握所有或者大部分知識的能力,同時,他也不具備對社會生產資料的支配能力。所以,這就要求每個人必須依賴于其他人才能生存。隨著社會信息化,每個人又必須在和別人(通過公共網絡系統)的信息交流中才能生存,離開這個信息網絡,必然失去生存的基礎。這也是市場經濟的競爭本性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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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原則傳播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黃金高事件及其報道的探討在新聞實踐和學理方面都有重要意義。對于新聞工作者而言,不必等到事物完全清晰才報道,借助權威新聞源,在事物發展進程中報道事物和披露本質,符合新聞時效性原則的要求。在深層次方面,黃金高事件涉及到傳播文明建設和公共利益原則的引入。公共利益原則是媒體披露某些信息的抗辯理由,公開傳播是維護公眾利益的最佳途徑,同時也是反腐敗的重要方式。政治系統應成為開放的系統,積極、主動地與外界進行信息和能量的交換。傳播文明就是構建信息互動、循環的網絡,形成政治系統與社會互動、反饋的良性傳播生態。傳播文明的建設將豐富和強化當前的反腐敗體系。

關鍵詞:公共利益傳播文明政治文明公開傳播

[Abstract]AdiscussiononHuangJin-gaocaseitselfandaprobeintoitsrelatedreportwillbringaboutacertainpracticaleffectbothonjournalisticpracticeand,onthestudyofjournalism.Asfarasthejournalistsareconcerned,itmeetstherequirementsoftheprinciplesof“timelyreporting”toreporteventsbeforeeverythingisrevealedwiththehelpofauthoritativenewssource,tellinguswhat’sgoingonandwhatislikelytobethetruthduringthechangingprocess.Inthedeeperlayer,HuangJin-gaocasehasbeinginvolvedintheconstructionofcommunicationcivilizationandtheintroduceofpublicinterestsprincipals.Thepublicinterestprincipleisthecrucialdemurreasonswhenthemediarevealsomesensitiveinformation,andexotericcommunicationisthebestwaytosafeguardthepublicinterestsandmeanwhileactsasanimportantmannerofanti-municationcivilizationaimstobuildaninformation-interactiveandcirculatingnetwork,formingapositivecommunicationecosystemforthepoliticalsystemtointeractwiththesocietyandtofeedbackwitheachother.Theconstructionofcommunicationcivilizationwillenrichandreinforcethecurrentanti-corruptionsystem.

[Keywords]:publicinterestcommunicationcivilizationpoliticscivilizationexotericcommunication

黃金高事件該不該報道,從淺層次上來談,涉及到一般的新聞理論與業務問題;從深層次來談,涉及到公眾利益原則在政治文明與傳播文明中的地位的問題。本文準備在這兩個層次上討論黃金高事件的報道,但主要是由此探討公眾利益原則與傳播文明這個在新時期日顯重要的問題,因為確認公眾利益原則在新聞傳播中的重要地位,會把我國傳播文明推向更高的水平。

一、黃金高事件報道引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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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公共利益原則分析論文

【摘要】

在民事審判中曾經出現用公共利益原則判案的情況,公共利益是個不確定的概念,實際操作比較難。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公共利益的內涵加以探究,從而達成法律共同體的一些最基本的認識,以指導對公共利益的司法審查。

一、導論

在我國民事審判中,曾經出現過用公共利益原則判案的情況,如曾經的“包二奶”案,社會影響很大,人們對此的爭議也頗大。由于社會生活的不確定性、復雜性,而立法的智慧也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公共利益”這樣一些不確定的概念作為一種兜底條款,讓法有相對的伸縮空間,操作起來更具有靈活性。這本身也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規律和現代立法的基本趨勢,使法律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強。

但應當看到的是,“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都是非常不確定的,因此,我們有必要探究公共利益的內涵,以指導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審查。

二、對公共利益的追溯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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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文本公共利益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始終存在著一定的張力,如何在兩者的沖突中尋求合理的平衡,實現國家、社會與個人共同利益是憲法學研究的重要課題。公共利益價值的合理認定首先應回歸到憲法文本,從文本的角度提供解釋公共利益的價值基礎、基本原則與具體規則,使公共利益的實現獲得憲法基礎,避免對公共利益理解上的隨意性與主觀性。

關鍵詞:憲法,公共利益,憲法文本,憲法價值

一、憲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表述

在各國的憲法文本和學術研究中,對公共利益的表述是不盡相同的。如經常出現的表述有“公共利益”、“公共福祉”、“公共福利”、“公共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國家利益”等。如韓國憲法第37條規定:“國民的一切自由和權利,只有在需要保障國家安全、維持秩序及維護公共福利的情況下,由法律進行限制。即使在法律進行限制的情況下,仍不得損害自由和權利的本質內容”。尼泊爾憲法第17條規定,為了公共的利益,可以制定法律對本章規定的基本權利的行使加以限制或控制。日本國憲法第29條規定:“財產權不得侵犯,財產權內容應符合公共福利”。泰國憲法第34條規定,人人享有言論、著作、出版和宣傳的自由,只有根據維護安全的需要,保護他人的自由權利、榮譽和聲譽,或為維護社會秩序或人民的優良道德,或為了防止人民在精神或健康方面的墮落而制定的專門法律規定,才能限制上述自由。印度憲法第31條在規定財產權的憲法界限時使用了“公共利益”概念,規定:“國家出于公共利益或為使財產得到適善管理,在一定期限內接管財產的管理權”。德國憲法第14條同時使用了“社會福利”和“公共利益”概念,第14條第2款規定:財產應負義務,財產的使用也應為社會福利服務。第3款規定:——這種賠償取決于建立公共利益和有關人的利益之間的公正平衡。2004年頒布的阿富汗憲法第40條規定:個人財產之獲得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在我國的憲法文本中公共利益是比較固定的詞匯。1954年憲法文本中三個條文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問題。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禁止資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的一切非法行動。第13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征購、征用或者收歸國有。第14條規定:國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財產破壞公共利益。在1954年憲法中還出現了“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等詞匯。1975年憲法第8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不可侵犯。國家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公共利益。1978年憲法第8條采用了“公共財產”和公共利益的概念,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不可侵犯”,并在8條第2款中規定:國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侵吞、揮霍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危害公共利益。1982年憲法以不同條文表述了公共利益。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憲法修正案第2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同時在憲法第28條中使用“社會秩序”、第40條中使用“國家安全”、第51條使用“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集體利益)、第54條使用“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憲法修正案第20條中采用“公共利益”的表述方法。

從上述列舉的一些國家憲法文本對公共利益的表述中,可以發現以下特點:一是公共利益表述方式的多樣性,其詞匯反映了本國憲法的歷史傳統與現實制度的需要;二是同一種憲法文本中同時使用不同的概念表述公共利益的內涵,文本的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三是各國通常在規定基本權利限制界限時作為一項原則來使用公共利益概念;四是憲法文本中出現的公共利益是不確定的概念表述,它既表述一種價值形態,同時也描述一種事實狀態,經常成為社會矛盾的焦點[2].由于憲法文本中的公共利益概念存在不確定性,容易在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形成利益沖突與矛盾,特別是限制公民基本權利時,其標準缺乏統一性、明確性與具體性,容易侵犯社會個體的合法利益。因此,在比較憲法文本的公共利益表述方式后,我們有必要對其憲法內涵、判斷標準與程序等問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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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在社會公共利益本質研究

一、經濟法社會公共利益本位觀念的確立“法本位”(或稱“法律本位”)作為一個原創命題,我國學者早在20世紀初就已經提出,但到目前為止,學界對于“法本位”的概念還沒有取得一致意見。有的學者認為,“法律本位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必須首先確立的法律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務和基本功能,它反映了法律的基本觀念和價值取向?!盵1](P292-305)有的學者則認為,“所謂法律本位問題,其實是指法律的直接依據,即立法理由:法律根據何種理由而立,或者說由何種觀念派生?”[2]

對于相對年輕的經濟法而言,合理確定經濟法的法律本位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經過學界的不斷探索與努力,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觀念得以逐步確立,并日益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所謂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簡而言之,就是指經濟法要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己任。經濟法社會本位觀念的確立,有助于其與以個人利益為本位的民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的行政法區別開來。但是經濟法社會本位觀念的確立也并非十全十美,因為社會具有高度抽象性,“也許是我們永遠也無法知道的東西”;同時,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也易混淆經濟法和社會法之間的界限,可能會使經濟法再次墜入與社會法進行長期爭論的泥淖之中。因而有的學者進一步提出,應該將社會公共利益確立為經濟法的本位[3](P107-119)。筆者也贊同將社會公共利益確立為經濟法本位的觀點,因為這不僅有利于理清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以及社會法等其他相關部門法之間的界限,而且符合經濟法的根本性質。經濟法社會公共利益本位觀念的確立不是主觀臆造,而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是為經濟法的客觀發展史所證明的。

二、“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社會公共利益本位確立的依據

通過對經濟法發展史的考察,我們不難發現,從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從“重商主義理論”、“重農學派”、“歷史學派”、“凱恩斯主義”、“供應學派”再到“新制度學派”,從“戰爭統制經濟法”到“危機管制經濟法”,通篇經濟法的發展史都是國家與市場互動互抑的關系史,國家與市場的關系是經濟法關注的焦點問題[4](P23-27)。

(一)市場失靈: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悖離

所謂市場失靈,是相對于完美的市場機制理論而言的,一般認為,是指市場發揮作用的條件不具備或者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場機制不能自我調節的情形,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呈現低效率運行的一種非理想狀態[5](P70)。市場失靈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市場的外部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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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法對信賴利益保護的司法適用

摘要:信賴利益保護已成為西方國家行政法治的重要原則并越來越被國內外學術界所重視。雖然2004年實施的《行政許可法》首次明確規定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標志著我國行政法治化建設的發展,對當前我國構建誠信政府、提高公信力、維護社會安定具有重要意義。但信賴利益保護在司法適用過程中仍存在不足,其所適用的實體規范以及制度規范仍需進一步明確。本文在闡述信賴利益原則的內涵的基礎上,分析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我國行政許可法中的具體運用,提出完善信賴保護制度的具體建議。

關鍵詞:信賴利益保護;合理信賴;正當性

一、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內涵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最早源自于德國的行政法院的判例,是德國行政法院基于法律的安定性以及保障公民權利的目的而確立起來的一項行政法原則。關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內涵,我國學術界具有不同的理解與定義,至今也尚未能對該原則的界定形成統一的闡述。我國學者大都從其中一個側重點出發,比如從行政機關的職能要求、信賴利益的主體、行政管理的目的性等為切入點予以界定其內涵。筆者認為,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指行政相對方因合理信賴行政主體所作出的生效行政行為而產生信賴利益,且這種信賴利益具備正當性且應當得到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撤銷該生效行政行為,即使行政機關符合法定條件需要改變或者撤銷該行政行為,也必須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補償。

二、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一)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適用范圍狹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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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研究論文

一、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沖突的理論與實踐

要實現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的協調,首先應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的對立或沖突。目前,關于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相互沖突的理論觀點和實踐形態主要有三種,即:“對立統一論”、“個人權利本位論”和“公共利益本位論”。

1、對立統一論

對立統一論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基本觀點。馬克思認為,在原始公有制時期,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是一致的,隨著整個社會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兩大領域,社會利益就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獨立的體系,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后者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總和。按照國內學者的解釋,公共利益是“由社會總代表所代表的,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形式上或實質上的全體或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即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個人利益是“單個社會成員所具有的各種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它們之間是“對立統一關系”。[3]

(1)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如何對立?

馬克思認為,在階級社會,只有國家利益、個人利益和階級利益,不存在超階級的公共利益,所謂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一致,不過是統治階級“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說成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而已,[4]因此,公共利益是一種虛構的利益,它和個人權利始終處于矛盾之中。他說:“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這種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國家的姿態而采取一種和實際利益脫離的獨立形式?!盵5]根據馬克思的論述,階級社會中“各個個人所追求的僅僅是自己的特殊的、對他們來說是同他們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們認為這種共同利益是‘異己的’,是‘不依賴’于他們的,也就是說,這仍舊是一種特殊的‘獨特’的普遍利益,或者是他們本身應該在這種分離的界限里活動”;[6]另一方面,“這些特殊利益始終在真正的反對共同利益和虛幻的共同利益,這些特殊利益的實際斗爭使得以國家姿態出現的虛幻的‘普遍’利益對特殊利益進行實際的干涉和約束成為必要”。[7]即:由于每個社會成員總是反對從自己的個人權利中分離出公共利益,總是希望從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部分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權利的對立和斗爭就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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