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0 1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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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教案

一、課標內容

了解憲法與法律對公民權利的規定,能夠正確行使權利,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二、教學理念

依法治國是黨和政府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然要求。社會的不斷發展,要求人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制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素質不斷提高。幫助初中學生樹立法制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是時展的要求,是做一個合格公民的必然要求。因此,本課著重結合有關案例,結合學生生活中的實例,對青少年進行應有的公民意識教育,增強學生的權利觀念,學會正確行使權利,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

三、教學目標

(一)知識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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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與公民權關系論文

摘要:闡釋了理解行政法治應處理好的兩對關系,即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行政權與法的關系;分析了行政法治的構成要素;并在探索了行政法治與自由、民主、效率、公正、秩序等的關系后,指出實行行政法治不僅是現代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個重大的價值選擇。

關鍵詞:行政權;公民權;行政法治;構成要素;法律價值

行政法治是法治的核心和關鍵,其要義在于對行政權予以合理配置,對行政權的運作進行有效規范,對公民權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并促進行政權與公民權良性互動,實現公平、正義、自由、秩序等價值目標。本文對行政法治的幾個基本問題進行了探討。

一正確理解行政法治應處理好的兩對關系

(一)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

一切國家權力都直接或間接地來源于公民權利,權力是權利的一種特殊形式。近現代國家的民主政治正是按此理念進行實際運作的。行政權力作為國家權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來源于公民權利,是公民權利的一種特殊轉化形式。而行政權一旦形成,便與公民權利結成一種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對立的關系[1].公民權利是行政權力的本源,行政權力是由公民的權利和人民的權力所派出的?!叭嗣袷菣嗔Φ奈ㄒ缓戏ㄔ慈焙汀霸紮嗤盵2]。公民權利是行政權力的界限,也是行政權力的目的。在現代各國,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人們都普遍認為,政府權力的合法性和淵源都是建立在公民的權利及其授權的基礎上的,唯有以為社會服務為目的權力才有存在和行使的必要。公民賦予政府權力,旨在要求政府為公民服務,既維護好公共利益,又保護和增進公民的各種權益。公民是政府存在的目的,而政府是公民實現自己目的的手段。正如J?S?穆勒所說,“政府整個來講只是一種手段。這一點是不需要證明的”[3].在我國,人民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再由人民代表大會授予政府以權力,這就充分展示出權利產生權力的真實過程。既然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的授權,因此,人民與政府之間就是一種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與國家權力的行使者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決定了政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不得違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侵犯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而且必須積極為公民創造獲得利益的機會和條件,竭誠為公民服務,絕不能武斷專橫,以權謀私,將權力凌架于公民權利之上,以導致行政權力的異化。公民有權通過行使各種權利監督和制約政府行使權力的活動。且隨著社會的發展,政府行使行政權的方式要逐步更新,秩序行政與命令行政的空間要逐步縮小,協商行政與合作行政的空間要逐步擴大,即由管制與命令行政向協商與合作行政轉化,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要改變過去凡事依靠發命令,動輒實施強制或處罰的管理方式,更多地向著依靠說服教育、示范指導、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等過渡,應善于通過彈性化、軟約束的手段,包括借助于利益誘導機制等,來達到行政之目的。政府與公民之間,也應講平等、尊重、守信,盡量以協商的方式實現雙方意志和行動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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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身份本位到公民權利談養老保險

摘要:我國養老保險經歷了勞動保險時期、制度創新及改革時期和全面建設時期,最重要的是完成理念上從身份本位的福利制度到作為公民權利的共享制度的轉變。作為一項制度的探索,我國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試點先行,逐步拓寬、保持適度保障水平和關注轉制遺留問題等。進入新時代,我國養老保險尚面臨一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年來積累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完善的經驗對推進以公民權利為本,全民覆蓋的養老保險是巨大財富。

關鍵詞:養老保險;身份本位;公民權利;七十年;經驗

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初期,享有保障是以身份為依托,身份不同決定能否享有養老保險及享有水平,原有養老保險是身份本位的制度。這里的身份本位是指基于戶口身份、單位性質和職業性質等而建構的社會等級身份,有別于西方福利國家所遵行的社會公民身份。身份本位的另一面就是公民權利。公民權利本是一個現代政治學概念,馬歇爾將公民權利劃分為基本的法律權利、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三類。在廣義上理解,公民權利即作為一國公民其能夠享有的最基本的保障措施,如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就是社會權利的體現。公民權利應該成為社會保障的理念基礎,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則是促進和實現公民權利的一個基本手段。養老保險不是特殊群體的福利制度安排,應成為一種普惠性制度,成為公民基本權利。

一、養老保險歷程回顧

學界對我國社會保險的歷程有二分法和四分法。對于養老保險,筆者傾向于采用三分法:1949年到1985年,為勞動保險時期;1986年到2008年,為制度創新及改革時期;2009年至今,為全面建設時期。(一)勞動保險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提出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1951年2月23日由政務院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在退休、喪葬等方面的待遇。后來政務院對《勞動保險條例》進行修改擴大實施范圍,包含了商業等13個產業和部門,但覆蓋的人群依然很少,僅是城市就業人群或部分特殊行業職工才能享有,城市中未在正規單位就業人員和農村居民并不在勞動動保險范圍之內。此階段養老保險不能稱為一種獨立的制度安排,其是勞動保險制度的一個子項目,呈現出保障水平低、覆蓋人群少的特點,體現為一種身份本位的福利安排,符合當時的基本國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工業優先發展方針,針對重點領域重點人群實施養老保險,加之財力有限,基礎薄弱,無法在所有企業實施,以及政府缺乏治國理政經驗,在探索中發展?!啊边\動開始,勞動保險領域出現躍進現象,體現最明顯的是農村合作醫療的“一哄而起”,“”開始后負責勞動保險的工會陷入癱瘓,原本建立在勞動保險內的養老保險項目基本被終止?!啊敝?,1978年召開的第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第49條對勞動者的養老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國務院頒布《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等法規文件,對恢復“”期間破壞的養老保險起了重要作用??傮w上,1985年之前,原有養老保險在恢復、修補,處于徘徊的階段。(二)制度創新及改革時期。由于經濟體制改革,原有養老保險加重了企業負擔,無法釋放企業發展活力,因此在經過多次會議、外出學習和境外社會組織及學者的幫助下,南充、自貢等地不斷對養老制度進行實踐總結,成功經驗在全國推廣。1986年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保險合同暫行規定》,建立了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份文件確立了企業、個人、國家三方負擔養老保險繳費的原則。國務院1991年和1995年頒布的條例以及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都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具體的建議。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標志著我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養老模式形成,此后2005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成為目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依據。此階段養老保險制度是對原有保障項目的創新,實施中秉持“效率優先、個人責任”理念,工具性色彩濃,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措施,是推進改革開放的手段,覆蓋人群僅是各種所有制企業職工,依然是身份本位的。但養老保險制度重塑責任分擔的社會保障新觀念,尊重國情與借鑒國外經驗相結合,亦有利于實現制度創新,傳統社會保障制度已經實現了向新型社會保障體系整體轉型,社會保障體系日益體現出政府主導、責任分擔、社會化多層次性等基本特征??梢哉f,此階段為全面建設時期的養老保險制度奠定雄厚的改革基礎。(三)全面建設時期。2009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要求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2009年全國試點,后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于2014年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并稱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2104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亦開啟。自此,我國形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格局,打破了原有身份本位的格局,享有基本養老保險成為公民基本權利,最主要的體現是養老保險的全民覆蓋。截至2018年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94293萬人,其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41902萬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52392萬人,覆蓋率在90%以上。作為一項福利制度,養老保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和改革開放時期是身份本位的福利機制,現已轉變為一種公民權利。養老保險制度是從滿足特殊群體的需要發展為滿足全體社會成員的需要,補缺型社會福利制度慢慢地在一定程度上被普惠型社會福利制度替代,社會成員的公民權利得到社會福利制度的保障。

二、養老保險積累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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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研究論文

一、追求高效政府、責任政府、便民政府、法制政府,把政府的一切行為嚴格置于法律所許可的范圍之內,這是《行政許可法》追求的目標

政府職能問題是政府管理的核心問題。政府管理創新,關鍵在于政府職能轉變取得實質性進展?!缎姓S可法》的實施,從政府的角度來看,實現了從放權到控權的過渡。我國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公民的權利受到限制,而政府的權力卻不受約束?!缎姓S可法》第一次改變了立法觀念,防止由于行政機關的不當干預而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該法大幅度減少了行政審批的范圍,規定只有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并且,上述事項中,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根據該法的要求,在正式的法律、法規之外,只有國務院和省一級政府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各部委、省級政府的廳局和省級以下地方政府,都不再有權自行設定審批項目,省一級政府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有效期只有一年。

二、《行政許可法》的實施,體現了公民權利和政府權力的動態平衡,實現了公民權利的回歸

任何公共權力的建立都是為保護公民的利益與權利,這是現代政治的一個基本原理。即權力源于老百姓的授權,權利高于權力。我國全部法律的70%、法規的80%,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的,這些法律法規的絕大多數,都與公民的合法權益密切相關,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狀況,影響著公民對于法律的態度。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法治權、依法治政。在公民遵守法律和政府依法辦事二者中,后者是主要方面,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實施是以行政行為合法為前提的。由于體制上和行政機關自身存在的問題,行政機關漠視法律,不依法行政的現象屢見不鮮,隨意將“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瞎管;什么都想管,卻什么都管不好,越位、缺位、錯位的現象相當普遍。《行政許可法》最顯要的原則是限制政府的權力,而這一行為的直接結果則擴大了公民的權利。該法賦予了老百姓很多具體的權利,如信賴保護、補償請求權、賠償請求權等實體權利,以及聽證、獲得告知、及時得到服務等程序上的權利,這些權利是過去任何法律中所沒有的。權利的發展,意味著權利主體資格的提升、利益的擴增、能力的增強,因此,毫無疑問,意味著人的地位的提高,人格尊嚴的強化和個人自由的增進?!缎姓S可法》的實施,從整個社會來說,實現了公民權利印政府權力的動態平衡。對公民而言,實現了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轉變,是一次權利的回歸。公民將真正成為權利的主人,他們可以自主決定任何事項,更加積極主動地投身到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中。但要真正實現權利的回歸,政府機關必須做到重大決策要定期向社會公開,要樹立服務意識。法律授予政府職權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使政府更有效地為公眾和社會提供最好的服務和最大的福利。政府使用納稅人的錢,理所當然要為公眾提供服務。為公眾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國家服務,將是行政機關的首要職能。

三、行政許可改革之路仍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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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憲法保障論文

內容摘要:

憲法對公民權利的詳盡規制,不應是原則性的條款表述,而應以規則性條款加以規定,以便于公民權利的憲法規制在憲法實踐中的具體援引和作為司法判斷的依據。確認憲法對公民直接效力和確認憲法對公民受侵犯而予以直接救濟,已成為法治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在國際上將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視為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標志的潮流下,我國憲法也應對公民權利的切實保障作出必要的回應。

關鍵詞:

公民權利國家權力直接效力憲法訴訟

公民權利的憲法規制

新中國成立以來,制定了四部憲法,其中“五四”憲法、“七五”憲法、“七八”憲法對公民權利的規定,在排序上均次于國家機構,說明這三部憲法對公民權利的輕視。“八二”憲法將公民權利首次提到國家機構的章列之前,應該說,“八二”憲法對公民規定已經相當進步了,這也表明國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上,以憲法的形式加以規范法律化。公民地位排在總綱之后國家機構之前。體現了主權在民的憲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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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公民權利的憲法保護途徑

摘要:憲法的司法化對保護公民基本權利至關重要,是法治進程的必然要求。但憲法在我國仍被排除在司法領域之外。根據我國現行體制和憲法實施現狀,比較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的憲法司法化進程應首先樹立憲法權威,改變憲法觀念,完善憲法的解釋,建立專門的憲法委員會負責處理憲法問題,逐步建立憲法法院和憲法訴訟制度,加強對人權的保護。

關鍵詞:憲法憲法的司法化憲法的司法適用公民基本權利

對于憲法司法化的涵義,主要有兩種理解。一是認為“憲法司法化就是指憲法可以向其他法律、法規一樣進入司法程序直接作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二是認為法院在司法審判中不直接援引憲法作為依據,而是對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和法規進行違憲審查。筆者認為,違憲審查在我國近期是行不通的。但是,憲法直接進入司法程序作為判決的依據使用就可以很好的避免違憲審查的缺陷,更直接的發揮憲法的作用。這正是第一個觀點的內容,它指的是憲法的司法適用性,當憲法保護的公民權利受到侵犯時,可直接以憲法為依據向法院起訴,法官也能依憲法審判案件。這是建立在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充分保障的憲政理念基礎之上的。我國沒有憲法司法適用的規定,憲法的實施僅局限于憲法監督。而我國在實踐中形成的慣例是憲法不可以作為起訴的依據,也不能由法官在判案中直接適用,因此我國憲法的實施有名無實。

一、我國憲法的司法適用在立法與實踐中的現狀

1.立法上,我國沒有關于憲法司法適用的規定

我國憲法不能在審判及司法文書中作為依據使用源于我國的兩個司法解釋和行政訴訟法。1955年,新疆省就是否在刑事判決中援引憲法向最高院請示,最高院的答復是“在刑事判決中,憲法不宜援用”,這是我國第一次以司法解釋開創的憲法不可被援用的先例。隨后,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一個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應如何引用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批復》,批復中表示:“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制作法律文書時,對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均可引用?!?989年,我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其中第52和53條明確規定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但是沒有規定是否可以用憲法作為直接依據。這樣,在我國就形成了不援引憲法判案的憲法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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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強拆中公民權利維護

一、標本解讀:城市房屋強制拆遷中需要保護的公民權利

2004年,湖南郴州市嘉禾縣縣委縣政府為了幫助一家名為珠泉商貿城的開發項目順利拆遷,不僅打出了“誰影響我一陣子,我就影響他一輩子”的口號,而且實行了“四包四?!闭?。公職人員必須保證他們的親屬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償評估工作、簽訂補償協議、騰房并交付各種證件,還要保證他們的親屬對拆遷不滿意時不能集體上訪和聯名告狀,不能完成任務者將被暫停工作,停發工資,甚至被開除或被下放到邊遠地區工作??墒牵词箍h領導發出了這樣的口號和政策,拆遷工作也不順利。有11名公職人員受拆遷事件影響被降職或調離,因拆遷還造成父子反目,夫妻離婚。

從2004年開始,重慶市被拆遷戶楊武夫婦和開發商協商不成,他們的兩層小樓在四周已經挖掘的工地映襯下就像一座“孤島”。2006年年底開發商申請行政裁決,2007年3月19日,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發出“限期履行通知”,責令他們在3月22日前履行九龍坡區房地產管理局下達的“拆遷行政裁決書”中確定的義務,自行搬遷,逾期不履行,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這個時候,正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頒布,引起廣大公民和眾多媒體的關注,此事件被媒體稱為“重慶孤島事件”。政府和司法部門采取了克制態度,沒有對“孤島”上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在有關領導協調下,楊武夫婦與開發商達成協議,按協議,開發商將其在重慶沙坪壩區開發的一處門面房,按同樣面積交付楊武夫婦,并補償90萬元的營業損失。

以上兩個案例是近幾年城市房屋強制拆遷中出現的比較典型的案例,為很多人所知悉。兩個案例不同的地方在于:前一個事件中,地方政府強力而為,敗壞了政府的信譽,損害了公民權利。而后一個事件,地方各級黨政司法機關卻注意平衡各方利益,維護了公民利益,彰顯了政治文明。那么,城市房屋強制拆遷中要注意保護公民的哪些基本權利呢?

1.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然而很多地方的強制拆遷出現了類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影子,夜深人靜私闖住宅,敲門砸玻璃毆打被拆遷人逼你搬走。有些地方的強制拆遷干脆就是晚上進行,把當事人架進車里,推土機就開始了工作。湖南嘉禾則是濫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以“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為借口錯誤拘捕當事人,嚴重侵犯了人身自由權。

2.財產權。《憲法》以及新頒布的《物權法》都有明確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容侵犯,未經所有人允許,不受任何權力以及任何形式的侵害。然而,許多居民傾其畢生積蓄購買了住房,一紙拆遷公告下來,說拆就拆,補償款數額不合理根本就無法再次回遷購置新房。另外,很多新居民區遠離市區,上學及上下班、購物等都極為不便,靠近市中心做生意的便利也沒有了?;蛘呤雇ㄟ^勞動獲得收入的機會成本大打折扣,或者使可預期收入的資本成本加大,這些都使被拆遷人的財產收入受到損害??上驳氖?,重慶孤島事件中政府通過協調,做到了充分保護被拆遷戶的權利,實現了政府部門、房屋拆遷人和被拆遷戶幾方共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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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憲法救濟研究論文

[摘要]:憲法確認的公民權,主要依賴于法律的實施而得以保障;但當權利沒有被法律具體化,或當法律與憲法相抵觸而侵犯了公民權時,公民應獲得憲法救濟。本文從我國一現實案例入手,通過比較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憲法救濟模式,在分析我國憲法救濟制度現狀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當前的第四次修憲,為發展和完善我國公民權的憲法救濟制度提出一些學術建議。

[關鍵詞]:憲政,公民權,憲法救濟,憲法訴訟

據新浪網2003年1月29日報道:社會廣泛關注的“女生懷孕被開除”事件中的當事雙方-重慶郵電學院和李靜、張軍(均為化名)分別接到了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駁回李靜、張軍要求學校撤銷處分決定的起訴[1].本案有很多法律問題值得研究,其中一爭論的焦點是重慶郵電學院依據本校規定開除二人學籍,是否違反了憲法的原則或者精神?當憲法所確認的公民權利在沒有被法律具體化,公民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而無法通過行政程序和司法訴訟獲得救濟,能否通過憲法途徑獲得救濟?如果能,如何獲得?本文不是就事論事,而是試圖從憲法學理論的角度談談公民權的憲法救濟問題。

本文所指的公民權即自然人作為一國公民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應享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其中就包括本案所涉及的公民的受教育權、生育權及權利救濟權等系列權利。當然本文語境中的公民權主要指公民的基本權利,即一國憲法所確認的公民權利。所謂憲法救濟,它既涉及到公民直接行使憲法的救濟權問題,即由公民啟用憲法訴訟機制實現其憲法權利的救濟;也涉及到特定主體(如普通法院、憲法法院等)啟動違憲審查機制審查侵害公民權的國家公權行為(即立法行為、行政行為與司法行為,主要是立法行為)而實現公民權的憲法救濟。

(一)

對公民權的憲法救濟是必要的。法治是現代憲政的必然要求,而法治的內涵之一就是,法規范在賦予權利或授予權力,必須同時規定當權利或者權力受到侵犯時的救濟措施,否則這種權利或權力就得不到保障,換言之,實際上并不真正享有。在憲法規范為法律所具體化,當公民認為其憲法權利受到侵犯時,首先尋求法律上的救濟,即通過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來保證自己所擁有的權利;但如果認為該法律規范違反憲法規范,仍然得不到救濟時,就需要憲法上的救濟;在憲法規范未被法律規范具體化,當公民認為其憲法權利受到侵犯時,無法獲得法律上的救濟,也必然直接尋求憲法上的救濟。[2]而《世界人權宣言》第八條就規定:人人于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的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權享受國家管理法庭之有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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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公民權依法保障任務分解方案

為進一步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努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省政府《公民權益依法保障行動計劃(2008-)》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制定以下任務分解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省第十二次黨代會和市委三屆五次黨代會精神,圍繞“三個”戰略和建設人民滿意政府目標,立足于國情、省情和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基本、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全面推進政府各項工作法治化,使人民群眾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權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依法保障公民權益貫穿于政府各項工作,著重保障民生權益,努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切實維護公平正義。

——堅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職能,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越權、濫權、不作為,堅決糾正執法擾民,做到平等保護、權責一致、監督有力,切實保障公民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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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公民權利義務論文

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體系,是在剛剛結束了十年動亂,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性才開始被人們認識到這樣一個特殊的背景下制定出來的。由于這樣一個特殊的背景,長期實行人治形成的各種制度及其思想觀念還不能從根本上得到清算和改變;依然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使個人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主體性地位還無法真正地確立;歷史上長期的封建專制形成的國家主義思想還在事實上支配著我們的行動,公民基本權利本位的觀念還無法成為整個社會的共識。因此,現行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體系,雖然在總結了教訓的基礎上有所發展和完善,如將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由過去規定在國家機構之后改變為國家機構之前,以顯示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關系上公民權利的重要性;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更加詳細具體,同時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權利,如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對公民應盡的義務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以體現權利義務的一致性,表明二者之間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關系等。[1]然而,由于時代的局限性,當時這種完善用現在的眼光來看是非常有限的?,F在,實際情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政治上,我們的民主法治制度建設有了長足進展;經濟上放棄了計劃經濟體制,正在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法律上,我們的立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許多領域基本上改變了過去那種無法可依的狀況,實現了有法可依;文化上,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行和逐步深入,以義務為本位的傳統文化受到了巨大的沖擊,現代的民主、法治、人權等意識日益地為社會民眾所接受和認同;對外方面,我們經過艱苦的努力,加入了WTO,使我們的發展與國際社會的進步聯系在一起。我們已經批準了《公民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正在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兩個重要的國家人權公約的批準,意味著在對人權的保護方面,我們要承擔國際義務,要向國際標準靠攏。所有這些,最終會導致我國的社會已經或將要發生巨大的變化,確切地說就是引起我們的社會發生轉型,即有過去的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由國家和社會的一體化向國家和社會的二元化轉變,公民社會將得到發育和成長。所有這些變化,從根本上來看,都是圍繞著人的主體性地位的確立和加強這個核心展開的,都體現著人的自由的實現,因而也都需要以維護人權為根本價值的憲法給予積極的回應。而憲法對人權的維護,集中地通過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并保障這些權利義務的實現來體現。因此,這就要求憲法在回應我國社會所發生的巨大變化對其產生的影響時,應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體系進行大的完善。

所謂公民基本權利體系的完善,自然是以現行憲法確立的公民基本權利體系存在著不足為前提的。這種不足,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基本權利體系不完整。這種不完整,表現為這樣一些方面:首先是各國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的一些重要的基本權利在我國的憲法公民基本權利中沒有給予確認,如遷徙自由、個人的財產權、罷工自由、新聞自由等。其次是對基本權利的規定過于簡單,對各種基本權利包括的內容、尤其是在哪些方面應當給予最低限度的保障,沒有作出一個明確的規定,給人一種空洞無物之感,這在無形之中既降低了基本權利保障的可操作性。

因此,在進行憲法修改時,要對現行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體系進行大幅度的完善。這種完善應當從這樣幾個方面進行:首先是對過去取消的罷工自由、遷徙自由加以重新審視和檢討,結合新的形勢需要給予恢復;其次是根據我國當前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考慮到我國在批準和加入《公民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應承擔的國際義務,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給予必要的擴充,確認公民在政治方面的知情權、創制權、復決權;社會生活方面的隱私權、環境權;經濟生活方面的契約自由、營業自由;表達方面的新聞自由等權利。最后是對各種基本權利的內容在憲法中給予必要的規定,特別是哪些方面應給予保障,哪些方面應受到限制,在憲法中做出原則性的規定,以便為立法機關的立法提供根據。

第二、基本權利義務規定在價值取向上有義務本位之嫌。按照經典的憲法學理論,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是為了對抗國家權力而存在的,一方面,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構成了國家權力作用的界限,國家權力的運用不能侵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另一方面,國家還要承擔起保障憲法基本權利實現的義務,對受到侵犯的基本權利提供有效的救濟。從這個意義上講,憲法基本權利的規定在價值取向上應當是權利本位的。雖然從法理上講,任何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基本權利也不能例外。但由于基本權利具有的本源性、不可剝奪性、不可轉讓性,使得國家對基本權利承擔的保障義務更加重要和突出。一般情況下,對基本權利應當以保障其充分實現為原則,對基本權利的限制以必要和合理為前提。因此,各國憲法在基本權利中都規定國家在保障基本權利的實現方面應承擔什么義務。而在我國的現行憲法中,對國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享有和實現方面應承擔什么義務、遵循什么原則沒有做出規定,體現不出基本權利具有的對抗國家權力的功能。更為關鍵的是,不要求國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上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卻明確要求公民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特別是要求公民在行使權力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權利和自由。這一規定,從一般的意義上講,是沒有什么問題的。但將這一規定放在我們這樣一個有著幾千年封建歷史,在精神上充滿著義務本位的倫理性文化的國家中,無疑地是倫理文化的那種義務本位價值取向在法律上的表現,非常明顯地體現了義務本位的價值取向,國家可以根據這些規定,非常容易地來限制甚至是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使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在實際上成為具文。另外,這一規定也反映出,我們在思想上非常注重對公民濫用基本權利的防范,卻始終未能對國家權力侵犯公民基本權利所具有的危害性給予足夠重視,更沒有注意從制度上給予必要的防范。

在修改憲法時,應當在要求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統一性的同時,對國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實現方面應承擔的責任做出要求,尤其是要在制度上注意對國家權力給公民基本權利造成的侵犯所產生的危害加以必要的防范。這樣才能使公民基本權利真正具有對抗國家權力的功能,不至于在客觀上使憲法的規定成為國家限制公民基本權利有效行使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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