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1 14: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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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與著作權分析論文

【摘要】

同一客體上產權與著作權權利重疊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二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發生沖突或對抗。由此引發的如在此情況下法律對權利人應當提供怎樣的保護、權利人如何運用現行法律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等頗值得。

近幾年來,隨著人們知識產權意識的不斷提高,由同一客體上工業產權與著作權權利重疊引發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這其中既有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情況下,權利人尋求何種法律保護的迷惘,也有工業產權同著作權沖突引發的爭議,如《武松打虎圖》一案著作權人與商標權人的爭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有關漫畫“三毛”的著作權人與商標權人的糾紛等就頗具代表性。這在知識產權上提出了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在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的情況下,法律對權利人應當提供怎樣的保護?權利人如何運用現行法律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本文試作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重疊

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主要是指工業產權中的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業秘密權以及商號權與著作權在同一客體上的重合。它通常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此時,只有一個權利人,權利客體既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又依法產生了工業產權;二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發生沖突或對抗,此時,不同民事主體對同一知識產權客體分別享有工業產權和著作權。

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商標權與著作權在我國的法律中又稱“商標專用權”,指注冊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商標權的客體是注冊商標。我國法律規定,注冊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這樣,商標權客體與著作權客體中的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設計圖等有重合,這為在同一客體上發生商標權和著作權兩種權利的重疊提供了可能。遵循著作權法的基本精神,用作商標的文字或者圖案只要具備獨創性,就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這樣,在同一客體上就發生了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同一文字或者圖案產生著作權和商標權的程序不盡一致,用作商標的文字、圖案一旦創作完成(具有獨創性)即產生著作權,無需履行任何手續;而同一文字或者圖案要產生商標權,則必須在創作完成之后由商標局審查、公告、核準注冊方可取得。在同一客體上產生的著作權和商標權,可以為同一民事主體享有,亦可由不同民事主體分別享有。當兩種權利為同一民事主體享有時會引發這樣一個法律問題:這一客體是否受《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雙重保護?有學者主張,同一文字或者圖案只能受一種法律保護,著作權先于商標權產生,兩權又同屬知識產權的范疇,所以一旦該客體經商標局審查核準注冊為商標后,其著作權即不復存在。也有學者主張,兩權雖有重疊,但彼此在本質上獨立,誰也無法吸收另一方。當同一客體上的著作權與商標權分屬不同民事主體時,就勢必形成權利的沖突或對抗,《武松打虎圖》一案的復雜情節便是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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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研究論文

【摘要】

同一客體上工業產權與著作權權利重疊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二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發生沖突或對抗。由此引發的法律問題如在此情況下法律對權利人應當提供怎樣的保護、權利人如何運用現行法律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等頗值得研究。

近幾年來,隨著人們知識產權意識的不斷提高,由同一客體上工業產權與著作權權利重疊引發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這其中既有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情況下,權利人尋求何種法律保護的迷惘,也有工業產權同著作權沖突引發的爭議,如《武松打虎圖》一案著作權人與商標權人的爭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有關漫畫“三毛”的著作權人與商標權人的糾紛等就頗具代表性。這在知識產權理論上提出了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在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的情況下,法律對權利人應當提供怎樣的保護?權利人如何運用現行法律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本文試作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重疊

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主要是指工業產權中的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業秘密權以及商號權與著作權在同一客體上的重合。它通常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此時,只有一個權利人,權利客體既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又依法產生了工業產權;二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發生沖突或對抗,此時,不同民事主體對同一知識產權客體分別享有工業產權和著作權。

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商標權與著作權在我國目前的法律中又稱“商標專用權”,指注冊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商標權的客體是注冊商標。我國法律規定,注冊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這樣,商標權客體與著作權客體中的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設計圖等有重合,這為在同一客體上發生商標權和著作權兩種權利的重疊提供了可能。遵循著作權法的基本精神,用作商標的文字或者圖案只要具備獨創性,就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這樣,在同一客體上就發生了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同一文字或者圖案產生著作權和商標權的程序不盡一致,用作商標的文字、圖案一旦創作完成(具有獨創性)即產生著作權,無需履行任何手續;而同一文字或者圖案要產生商標權,則必須在創作完成之后由商標局審查、公告、核準注冊方可取得。在同一客體上產生的著作權和商標權,可以為同一民事主體享有,亦可由不同民事主體分別享有。當兩種權利為同一民事主體享有時會引發這樣一個法律問題:這一客體是否受《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雙重保護?有學者主張,同一文字或者圖案只能受一種法律保護,著作權先于商標權產生,兩權又同屬知識產權的范疇,所以一旦該客體經商標局審查核準注冊為商標后,其著作權即不復存在。也有學者主張,兩權雖有重疊,但彼此在本質上獨立,誰也無法吸收另一方。當同一客體上的著作權與商標權分屬不同民事主體時,就勢必形成權利的沖突或對抗,《武松打虎圖》一案的復雜情節便是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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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權與著作權

一、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重疊

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主要是指工業產權中的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業秘密權以及商號權與著作權在同一客體上的重合。它通常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此時,只有一個權利人,權利客體既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又依法產生了工業產權;二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發生沖突或對抗,此時,不同民事主體對同一知識產權客體分別享有工業產權和著作權。

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商標權與著作權在我國目前的法律中又稱“商標專用權”,指注冊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商標權的客體是注冊商標。我國法律規定,注冊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這樣,商標權客體與著作權客體中的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設計圖等有重合,這為在同一客體上發生商標權和著作權兩種權利的重疊提供了可能。遵循著作權法的基本精神,用作商標的文字或者圖案只要具備獨創性,就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這樣,在同一客體上就發生了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同一文字或者圖案產生著作權和商標權的程序不盡一致,用作商標的文字、圖案一旦創作完成(具有獨創性)即產生著作權,無需履行任何手續;而同一文字或者圖案要產生商標權,則必須在創作完成之后由商標局審查、公告、核準注冊方可取得。在同一客體上產生的著作權和商標權,可以為同一民事主體享有,亦可由不同民事主體分別享有。當兩種權利為同一民事主體享有時會引發這樣一個法律問題:這一客體是否受《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雙重保護?有學者主張,同一文字或者圖案只能受一種法律保護,著作權先于商標權產生,兩權又同屬知識產權的范疇,所以一旦該客體經商標局審查核準注冊為商標后,其著作權即不復存在。也有學者主張,兩權雖有重疊,但彼此在本質上獨立,誰也無法吸收另一方。當同一客體上的著作權與商標權分屬不同民事主體時,就勢必形成權利的沖突或對抗,《武松打虎圖》一案的復雜情節便是典型。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專利法上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它通過造型與圖案的結合、造型與色彩的結合、圖案與色彩的結合,構成對產品外型三維空間的造型設計或者二維平面設計。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與著作權的客體進行比較,不難看出兩者亦有重合,即外觀設計往往同時又構成著作權客體中的美術作品。這就是說,用作申請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如果具備獨創性,從其創作完成時起就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人將此申請并經批準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后,它又成為專利權的客體。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在同一客體上的重疊引發與上文所述商標權和著作權重疊同樣的法律問題:兩權為同一民事主體所掌握時能否受雙重法律保護,以及兩權為不同民事主體所掌握時的權利沖突。

商業秘密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里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政策、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對比商業秘密的信息內容與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種類不難看出,有些商業秘密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商業秘密中的產品設計圖、工程設計圖,如果具有獨創性即可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中的產品設計、工程設計圖及其說明,如果具有實用性、秘密性、保密性,就可構成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傊谏虡I秘密享有著作權的情況下發生商業秘密權與著作權的重疊。

將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中的著名標題、角色名稱等登記為企業的商號,也會發生兩權(商號權與著作權)在同一客體上的重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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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工業產權訴訟探討論文

摘要:文章主要介紹德國工業產權確權訴訟和侵權訴訟。對德國專利與商標局、品種局,尤其是聯邦專利法院的組織模式和運作實務進行了詳細的敘述。分別介紹了聯邦專利法院與聯邦最高法院為確權糾紛與侵權糾紛提供的法律救濟手段。

關鍵詞:專利訴訟、德國專利與商標局、聯邦專利法院、確權糾紛、侵權糾紛

在進入正題之前,我們有必要先簡單了解一下各項知識產權在德國分別由哪些法律進行調整,它們又分別由哪些管理部門。

適用法律保護對象是否由德國專利與商標局管理(DeutschePatent-undMarkenamt,簡稱DPMA)

專利法專利(德國法上的“專利”特指發明專利)是

實用新型法實用新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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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權著作權管理論文

【摘要】

同一客體上工業產權與著作權權利重疊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二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發生沖突或對抗。由此引發的法律問題如在此情況下法律對權利人應當提供怎樣的保護、權利人如何運用現行法律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等頗值得研究。

近幾年來,隨著人們知識產權意識的不斷提高,由同一客體上工業產權與著作權權利重疊引發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這其中既有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情況下,權利人尋求何種法律保護的迷惘,也有工業產權同著作權沖突引發的爭議,如《武松打虎圖》一案著作權人與商標權人的爭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有關漫畫“三毛”的著作權人與商標權人的糾紛等就頗具代表性。這在知識產權理論上提出了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在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的情況下,法律對權利人應當提供怎樣的保護?權利人如何運用現行法律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本文試作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重疊

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主要是指工業產權中的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業秘密權以及商號權與著作權在同一客體上的重合。它通常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此時,只有一個權利人,權利客體既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又依法產生了工業產權;二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發生沖突或對抗,此時,不同民事主體對同一知識產權客體分別享有工業產權和著作權。

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商標權與著作權在我國目前的法律中又稱“商標專用權”,指注冊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商標權的客體是注冊商標。我國法律規定,注冊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這樣,商標權客體與著作權客體中的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設計圖等有重合,這為在同一客體上發生商標權和著作權兩種權利的重疊提供了可能。遵循著作權法的基本精神,用作商標的文字或者圖案只要具備獨創性,就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這樣,在同一客體上就發生了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同一文字或者圖案產生著作權和商標權的程序不盡一致,用作商標的文字、圖案一旦創作完成(具有獨創性)即產生著作權,無需履行任何手續;而同一文字或者圖案要產生商標權,則必須在創作完成之后由商標局審查、公告、核準注冊方可取得。在同一客體上產生的著作權和商標權,可以為同一民事主體享有,亦可由不同民事主體分別享有。當兩種權利為同一民事主體享有時會引發這樣一個法律問題:這一客體是否受《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雙重保護?有學者主張,同一文字或者圖案只能受一種法律保護,著作權先于商標權產生,兩權又同屬知識產權的范疇,所以一旦該客體經商標局審查核準注冊為商標后,其著作權即不復存在。也有學者主張,兩權雖有重疊,但彼此在本質上獨立,誰也無法吸收另一方。當同一客體上的著作權與商標權分屬不同民事主體時,就勢必形成權利的沖突或對抗,《武松打虎圖》一案的復雜情節便是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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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資本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規范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或者認繳的出資額。

第三條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公司設立登記或者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第六條《公司法》規定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的出資,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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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擔保義務論文

論文摘要

所謂賣方知識產權擔保,是指在貨物買賣法律關系中,賣方有義務保證,對于其向買方交付的貨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識產權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

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地域性、獨占性等特點,其權利人的專有權被他人侵犯的機會和可能性比物權等權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基于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提出權利或要求,買方對貨物的使用或轉售就會受到干擾,因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請禁令,禁止買方使用或轉售貨物,而且還會要求買方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所以規定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對保護買方的利益非常必要?!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42條規定了賣方的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義務。

本文首先對42條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作出介紹,接著對42條規定的賣方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及其責任的條件限制和責任的免除進行詳細的分析,最后指出由于42條內容的不確定性,建議當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排除42條的適用。

目錄

一、前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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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試題及答案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甲經乙許可,將乙的小說改編成電影劇本,丙獲該劇本手稿后,未征得甲和乙的同意,將該電影劇本改編為電視劇本并予以發表,下列對丙的行為的說法哪項是正確的?

a.侵犯了甲的著作權,但未侵犯乙的著作權

b.侵犯了乙的著作權,但未侵犯甲的著作權

c.不構成侵權

d.同時侵犯了甲的著作權和乙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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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投資法的角度看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征

各國外資法對外國投資的資本構成的規定各不相同,但大體上可以包括現金、有形資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廠房等)、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等。其中,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知識產權,在進行國際投資的過程中,由于其自身的無形性和鮮明的地域性特征而有別于其他投資形式。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使得知識產權在某種程度上取得了某種國別屬性,有人形象的將其稱之為知識產權的“國籍”。下文以我國外資法為背景,從國際投資法的角度對作為入資的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作以簡要地分析,并著重以專利權的入資為例闡述知識產權的雙重或多重“國籍”在我國入資過程中涉及的主要問題。

一、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知識產權的“國籍”

1.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依照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原則上只在該國家或地區范圍內有效,超出該地域范圍,該項知識產權即不復存在,也常常被稱作嚴格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其根源于知識產權客體的特點(精神產品)及主權國家的屬地優越性。

隨著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密切,人們逐漸意識到知識產權的嚴格地域性特征嚴重阻礙國際間的技術交流合作。于是,從19世紀末開始,一些全球性或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國際組織相繼出現,形成了一套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這突出的表現為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簽署。例如:《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等。根據這些公約,各國不但不再排斥其它國家的國民來申請并獲取知識產權,而且,各締約國之間互相給予對方國民以國民待遇,即所有公約締約國的智力成果在其他任何一個締約國內,都享有該國法律給予本國國民的同等程度的保護。據此,有一些人提出了知識產權地域性的弱化理論,①有人甚至認為地域性已經不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了。

但是作為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智力成果與工商業信譽都是無形的,這一特性使得它們不能象有形財產那樣容易被認知與界定,而是需要法律的直接確認。國際公約往往只是規定了其締約國(境)內知識產權立法的最低要求,條約的規定須借助于各國國內法將其付諸實施,也就是說,任何國際公約允諾所能提供的保護,都必須通過締約國的國內法來實現。由于世界各國(地區)經濟、技術、文化發展水平不同,各國(地區)法律所確認的知識產權的范圍和保護程度也不盡相同。很難給知識產權確立一個國際標準。比如,我國已加入的涉及國際申請程序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及《專利合作條約》都是對商標以及專利申請案的接受及審查程序作出某種國際性的統一規定,而不涉及商標權與專利權的批準問題。也就是說,是否授予權利,仍由其締約依其國內法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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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行政執法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中央行政機關、國外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比較研究、關于在我國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思考三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內容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權的保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商標權和類似權利的保護;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對版權的保護;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信息產業部對互聯網域名權的管理;海關總署知識產權在邊境上的保護;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各部門的協調機構;對美、英、德、法、澳、日六國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研究;在立法上需要制定知識產權行政組織法,為統一機關提供法律依據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知識經濟的時代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是不言而喻的,而行政執法保護手段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僅必要,而且非常重要。在我國中央層面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政府部門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版權局等10多家,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管理交叉,而國外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相對比較統一,本文選取了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幾個國家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比較,并對我國知識產權行政機關的改革和調整進行了闡述。

關鍵字: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行政機關

我國知識產權的立法相對完備,但執法卻力度不夠,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還時有發生,此問題在印度、我國的臺灣地區,還有許多欠發達國家也都存在。西方有學者分析,知識產權執法不力有成本收益的權衡、文化差異等諸多方面的原因,1而發展中國家缺少行政資源,尚未建立一套運行良好的行政系統來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亦為原因之一。

一、我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中央行政機關

從中央層面來看我國涉及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的機關有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版權局、文化部、農業部、林業局等數家單位,此外還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海關總署與公安部的綜合執法職能。知識產權管理機關部門眾多、分工過細,致使其工作出現了一定的交叉,甚至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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