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交易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2 04: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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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交易

關聯方交易利潤操縱研究論文

摘要: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達到利潤操縱,以實現配股、保牌等目的的行為已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嚴厲查處,文章就關聯方交易、利潤操縱以及利用關聯方交易進行利潤操縱等問題,以特殊的視角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關聯方關系關聯方交易利潤操縱

證券界專家和業界人士在研究上市公司時發現了一個普遍存在而又非常奇怪的現象,這就是上市公司每一年的財務報告中凈資產收益率在10%-11%之間的占了絕大多數,而在9%-10%之間的卻幾乎沒有。難道真的就那么巧合,每一家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都會以近乎相等的比例運作?就沒有幾個“歪鼻子斜眼睛”而千人一孔、萬人一面?常人一看便知,這里有“貓膩”。貓膩就是利潤操縱。傳統的利潤操縱方法如“地道走”、“海上飄”、“空中行”的“陸??铡蹦J?,在日趨完善的法治建設中幾乎走上了絕路,難得見到“加大庫存,少計成本,虛增利潤”、“多攤多提,多計費用,截留利潤”等利潤操縱的報道,隨之而來的是關聯方交易下的利潤操縱,即利用關聯方交易粉飾業績或輸出利潤,從而達到特別目的的行為。

一、關聯方交易

《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對關聯方交易的定義為:“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崩斫膺@個定義的關鍵點應該把握兩點:

第一,關聯方交易同時受《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的約束。眾所周知,盡管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準則沒有就關聯方的定義作出明確界定,但給出了判斷關聯方關系的標準,即“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的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的也視為關聯方。事實上,關聯各方既是會計主體,又是法律主體,關聯方交易屬于《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界定的交易范圍。收入準則第一條規定:“本準則規范企業在下列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①銷售商品;②提供勞務;③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痹摐蕜t還明確規定了確認收入應具備的條件,如第五條規定:“銷售商品的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③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④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由此可以看出,關聯方之間的資源或義務轉移,其風險和報酬也隨之相應轉移,這也關聯方交易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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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交易披露論文

摘要:關聯方交易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使得它對于報表使用者正確理解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關聯方新舊準則進行比較,說明新準則在關聯方交易披露方面的完善之處,又通過將我國新準則和國際準則進行比較,分析了我國關聯方準則的可能的發展完善的方向。

關鍵詞:關聯方、披露、比較

1997年,我國頒布的第一個具體準則就是《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它對上市公司關聯方關系和交易的披露原則和內容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但是由于關聯方交易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是出現了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重形式輕實質的現象比較嚴重;關聯交易計價標準披露差異比較大;關聯交易非關聯化以逃避準則約束的趨勢明顯等等。信息披露的諸多問題使得報表使用者在正確理解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方面往往出現偏差。

2006年2月,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對原先的關聯方準則也進行了一定的修訂。本文通過將新、舊準則和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以下簡稱IASNo.24)進行比較,來說明在關聯方信息披露方面,新準則的改進之處,以及與國際準則相比,我們尚可能的發展完善方向。

一、新準則的改進之處

通過與舊準則相比較,筆者發現,在關聯方披露方面,新準則至少做出了如下方面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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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論文

一、強化企業關聯方交易審計的必要性

企業集團為了在市場活動中取得竟爭和戰略優勢,以及達到擴大生產經營規?;蚩刂破渌髽I的目的,往往會通過一定的途徑取得其他企業的權益,組成子公司,或通過資金融通、技術合作、共同開拓市場、供產銷一體化等渠道進行合作經營或合資經營。因而形成母子公司間,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多家子公司之間,以及參與合作或合營的各方之間等關聯關系。對關聯關系的界定,會計準則中的關聯方關系強調的是一方對另一方財務和經營決策權的控制與重大影響的關系,它首先突出的是企業權力構架中的核心——財務管理權。[1]在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中,由于一方能夠對交易的另一方的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實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因而此種交易往往是建立在非公平合理的基礎上的。

國內外理論界普遍認為關聯交易的性質是一種中性的經濟范疇,是一種合法的商業交易行為,它既不是純粹的市場交易,也不屬于企業內部交易。與一般的市場行為一樣,關聯交易受到法律的保護,沒有哪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定不允許進行關聯交易。但它又有別于一般市場交易的交易行為,其特殊性在于交易過程缺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以及交易主體之間存在某種程度的、甚至是相當復雜的關聯方關系。在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情況下,交易雙方往往會從各自的利益出發,一般不會輕易接受不利于自身的交易條款,這種交易是交易雙方在相互了解、自由的、不受各方之間任何關系影響的基礎上商定條款而形成的交易,是一種公平、公允的交易。而關聯交易由于缺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關聯方之間為了達到某種特定目的,可能不按照公平的市場競爭規則,而是運用手中的控制權或重大影響力,使交易建立在非公允交易的基礎上。關聯交易的客觀性與不可避免性并不代表其具有當然的公平性與合法性。相反,此種違反市場交易競爭條件的所謂“交易”是可能滋生不公平交易、欺詐行為和掠奪性行為的。因此關聯交易既為各國法律所認可,同時又受到各國法律的嚴格限制。

企業集團關聯方之間往往存在著控制與被控制關系,或者一方能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企業集團關聯交易的交易主體之間存在的控制因素,往往使從屬公司在經濟上部分或全部喪失了自主性。企業集團濫用控制權導致從屬企業在經濟上喪失獨立性與公司法上完整地承認企業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形成嚴重的沖突。企業集團關聯交易主要包括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租賃、提供資金、擔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或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和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等。企業集團間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進行交易時,它與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不完全吻合,在保障大股東權益的同時,造成對少數股東權益的侵犯。由于企業集團相關聯的經濟業務滲入,其動機很可能不同于正常的營業關系,從而加大了審計人員的審計風險。因此,在企業集團財務會計報表審計中,加強對關聯方交易的審計是規避審計風險的重要方面。

二、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審計風險分析

審計風險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前者一般是指審計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后者是指審計者因審計風險而可能遭受的損失。[2]審計風險控制的水平直接關系到審計質量的高低,而審計質量的高低又關系到審計成敗。審計風險貫穿于審計過程的始終,有什么樣的審計活動就會有與此相適應的審計風險。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審計風險,是指在對企業集團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計時,審計人員未能察覺出對財務報告具有重大影響的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披露存在重大的錯報漏報,從而導致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表現在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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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交易審計探究論文

[摘要]關聯方交易已滲透到市場交易的每個領域,由于關聯方交易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以及關聯方串謀的方便,有些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粉飾報表。因此,我們有必要深入了解關聯方交易及其審計。本文在對于關聯方交易及其審計策略的介紹的基礎上,提出規范關聯方交易的措施。

[關鍵詞]關聯方交易審計防治措施

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開發,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各類企業組建了紛繁復雜的關聯方關系。誠然,關聯方交易有利于企業健康重組,促進資源有效整合,在提高企業價值過程中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然而,有些上市公司卻利用關聯方交易方式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以及關聯方之間串謀的方便,進行非公平交易,以粉飾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我們有必要深入研究關聯方及其交易,以實施有效的審計,避免審計失敗而帶來的審計風險。

一、關聯方交易的動機和目的

1.操縱利潤。關聯企業之間通過轉移定價等方式實現利潤的轉移,與達到粉飾業績和降低稅負的意圖。

2.節約交易費用。關聯交易作為一種特定的交易,在關聯企業間進行,方式與過程往往簡單直接,相應的交易費用可以明顯節約,大大低于一般的市場交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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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交易審計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關聯方;關聯方交易:審計

論文提要:本文闡述了關聯方交易的概念及類型,在分析有關關聯方交易審計的特點及重點的基礎上,逐步說明如何進行關聯方審計。

一、前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間合并、兼并、聯營等現象日趨增多,這使得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變得越來越廣泛。關聯企業之間為了達到調節利潤、粉飾報表的目的,可能存在相互轉移收入和費用,操縱關聯方交易價格,內部資產轉讓,費用承擔不符合配比原則,相互融通資金費用分擔不合理等問題。這直接影響到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公允性,可能導致投資者出現決策失誤。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關聯方交易過程中,不能將關聯交易等同于一般交易進行測試,否則極可能落入被審單位設計的陷阱。因此,如何對關聯方交易實施有效的審計監督成為注冊會計師急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二、關聯方交易概述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交易的主要類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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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準則關聯方交易規定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新準則的改進之處;新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比較與分析;對關聯方準則完善的幾點建議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對上市公司關聯方關系和交易的披露原則和內容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對原先的關聯方準則也進行了一定的修訂、明確了控制關系的披露層次、關聯方發生的交易,新準則取消了金額或比例的披露選擇,要求企業必須披露交易金額、對未結算項目,新準則要求披露詳細信息及金額、增加了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披露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關聯方關系及交易披露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關聯交易披露的范圍、關于報酬的定義和披露、匯總或合并披露的問題、實行分類披露方法、重大關聯交易在表內單獨列示、詳細披露關聯方應收款項的準備計提情況、關于定價政策的披露等,具體請詳風。

摘要:關聯方交易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使得它對于報表使用者正確理解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關聯方新舊準則進行比較,說明新準則在關聯方交易披露方面的完善之處,又通過將我國新準則和國際準則進行比較,分析了我國關聯方準則的可能的發展完善的方向。

關鍵詞:關聯方、披露、比較

1997年,我國頒布的第一個具體準則就是《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它對上市公司關聯方關系和交易的披露原則和內容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但是由于關聯方交易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是出現了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重形式輕實質的現象比較嚴重;關聯交易計價標準披露差異比較大;關聯交易非關聯化以逃避準則約束的趨勢明顯等等。信息披露的諸多問題使得報表使用者在正確理解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方面往往出現偏差。

2006年2月,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對原先的關聯方準則也進行了一定的修訂。本文通過將新、舊準則和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以下簡稱IASNo.24)進行比較,來說明在關聯方信息披露方面,新準則的改進之處,以及與國際準則相比,我們尚可能的發展完善方向。

一、新準則的改進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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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交易披露準則分析論文

摘要:關聯方交易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使得它對于報表使用者正確理解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關聯方新舊準則進行比較,說明新準則在關聯方交易披露方面的完善之處,又通過將我國新準則和國際準則進行比較,分析了我國關聯方準則的可能的發展完善的方向。

關鍵詞:關聯方、披露、比較

1997年,我國頒布的第一個具體準則就是《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它對上市公司關聯方關系和交易的披露原則和內容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但是由于關聯方交易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是出現了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重形式輕實質的現象比較嚴重;關聯交易計價標準披露差異比較大;關聯交易非關聯化以逃避準則約束的趨勢明顯等等。信息披露的諸多問題使得報表使用者在正確理解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方面往往出現偏差。

2006年2月,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對原先的關聯方準則也進行了一定的修訂。本文通過將新、舊準則和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以下簡稱IASNo.24)進行比較,來說明在關聯方信息披露方面,新準則的改進之處,以及與國際準則相比,我們尚可能的發展完善方向。

一、新準則的改進之處

通過與舊準則相比較,筆者發現,在關聯方披露方面,新準則至少做出了如下方面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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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關聯方交易規范論文

[提要]關聯方交易是一種特殊的交易形式。由于我國國有控股股東行為模式的特殊性,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關聯方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亟待規范。本文在對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產生的根源及控股股東行為模式進行論述的基礎上,通過分析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結合我國股票市場的實際情況提出規范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關聯方交易的若干措施。

關聯方交易的特征及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產生的根源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交易是一種獨特的交易形式,具有兩面性的特征,具體表現在: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與遵循市場競爭原則的獨立交易相比較,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節約,故關聯方交易可作為公司集團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手段;從法律角度看,關聯方交易的雙方盡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實上卻不平等,關聯人在利己動機的誘導下,往往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使關聯方交易違背了等價有償的商業條款,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的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進而損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關聯方交易廣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業務經營活動中,而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國的股票市場是因經濟體制改革而設立,因國企改革而得到發展。它的設計和組建并不是按照歐美國家那樣完全以市場化的方式進行,而是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資是企業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這就導致原有企業單純為了上市融資而實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不徹底,僅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的產生。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相當普遍。并且,國有股和法人股均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過大,使得國有資產大量沉淀。同時,國有股股權行使的固化,使得國有產權配置難以變動,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原則。而股權行使的主要途徑不外乎兩種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內部,參與運作;二是在股票市場中出售股票,”用腳投票”,從外部影響公司的決策和運轉。對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來說,國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他們獲取與社會公眾股股東相同的收益機會。因此,這些控股股東行使股權的途徑主要集中到對上市公司事務的介入和干預上來,并通過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獲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很不完善,股東大會實際操縱在大股東手中,中小股東的利益難以在公司的決策和實際運作中體現。董事會由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較為嚴重,監事會實際上只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獨立董事數量很少,難以對董事會進行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權為自身謀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業經營行為更多地呈現非市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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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關聯方交易規范論文

[提要]關聯方交易是一種特殊的交易形式。由于我國國有控股股東行為模式的特殊性,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關聯方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亟待規范。本文在對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產生的根源及控股股東行為模式進行論述的基礎上,通過分析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結合我國股票市場的實際情況提出規范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關聯方交易的若干措施。

關聯方交易的特征及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產生的根源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交易是一種獨特的交易形式,具有兩面性的特征,具體表現在: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與遵循市場競爭原則的獨立交易相比較,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節約,故關聯方交易可作為公司集團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手段;從法律角度看,關聯方交易的雙方盡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實上卻不平等,關聯人在利己動機的誘導下,往往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使關聯方交易違背了等價有償的商業條款,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的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進而損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關聯方交易廣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業務經營活動中,而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國的股票市場是因經濟體制改革而設立,因國企改革而得到發展。它的設計和組建并不是按照歐美國家那樣完全以市場化的方式進行,而是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資是企業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這就導致原有企業單純為了上市融資而實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不徹底,僅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的產生。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相當普遍。并且,國有股和法人股均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過大,使得國有資產大量沉淀。同時,國有股股權行使的固化,使得國有產權配置難以變動,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原則。而股權行使的主要途徑不外乎兩種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內部,參與運作;二是在股票市場中出售股票,”用腳投票”,從外部影響公司的決策和運轉。對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來說,國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他們獲取與社會公眾股股東相同的收益機會。因此,這些控股股東行使股權的途徑主要集中到對上市公司事務的介入和干預上來,并通過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獲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很不完善,股東大會實際操縱在大股東手中,中小股東的利益難以在公司的決策和實際運作中體現。董事會由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較為嚴重,監事會實際上只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獨立董事數量很少,難以對董事會進行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權為自身謀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業經營行為更多地呈現非市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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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交易中避稅問題論文

論文關鍵詞:關聯方交易;避稅;對策

論文摘要:避稅活動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關聯企業在交易中規避法律,不合理避稅愈來愈成為我國現行稅制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關聯方交易中不合理的避稅方式常見的有轉移定價、收購虧損關聯企業等六種方式。規制關聯方交易不合理避稅的對策可以從完善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信息披露、稅收制度等方面入手。

一、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的概念界定

我國的新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準則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三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具體包括: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受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所謂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業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主要有:購銷商品或其他資產(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租賃、融資、擔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等。

目前,世界上有些國家在法律中規定交易量達到一定的要求才認為是關聯交易;而有些國家則要求交易行為對該公司具有重要影響;或兩者兼而有之;或兩者兼而有之而偏重某一方,均視為關聯交易。對此,《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概括為“關聯者之間的交易,是指在關聯者之間相互轉移資源或義務,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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