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暫行規定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2 11: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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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開發和利用塔城市農村人才資源,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農村實用人才隊伍,為統籌城鄉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良好的人才智力支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選拔范圍和條件
第二條塔城市級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的選拔范圍:在農村工作第一線,具有一定的知識或技能,直接在種植、養殖、加工、營銷、流通等領域從事生產、經營、管理、技術開發、推廣、應用,能夠起到示范和帶頭作用的生產能手、經營能人和能工巧匠。突出支柱產業和重點領域,兼顧農村各行各業。
第三條塔城市級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的選拔,堅持實際、實用、實效、不唯學歷、不唯資歷的原則。基本條件是,必須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奉獻精神,技能出眾,業績突出,社會公認度高,能夠起到示范和帶動作用,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推進農村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方面成績顯著,創造了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車輛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車輛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站公務車輛使用管理,安全用車、規范用車、節約能耗、提高效能,充分發揮車輛在單位日常工作中的服務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站辦公室是公務車使用管理的職能部門,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合理使用”的原則,對所有公務車輛的購置、使用、保養、維修、年審、安檢進行管理。
第三條所有車輛應按車號登記建立《車輛管理檔案》。車輛的各種附帶資料,除車輛行駛證、保險卡、車輛購置稅納稅證明、車船使用稅納稅證明、養路通行費繳納憑證、車輛使用手冊、車輛購置時配備的隨車工具和附屬品由車輛使用人保管外,其余均由辦公室統一保管。
第四條車輛零配件、車用飾品、工具等,由辦公室購置。使用人對上述物品負有保管責任。
組織關系管理暫行規定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及人事勞動制度改革的深入,黨員流動的數量越來越多,范圍越來越廣。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使流動的黨員能夠及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監督,更好地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現對黨員流動中組織關系管理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黨員外出務工經商或從事其它正當職業,有固定地點、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黨員所在黨組織應將黨員組織關系轉至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時間在3至6個月的,應出具黨員證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負責安排其參加黨的有關活動。黨員應及時主動與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聯系,轉遞黨員組織關系。
二、黨員短期外出3個月以內,或外出時間較長但無固定地點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應通過適當方式主動與原所在黨組織保持聯系,匯報外出活動情況,按時交納黨費。
三、黨員3人以上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的,原所在黨組織應在他們中建立黨小組或黨支部(或臨時黨支部)。對外出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應同時出具有關證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單位的黨組織負責管理這些黨員,原所在黨組織應繼續同他們保持聯系。
四、外來經商黨員較多的集貿市場,應在這部分黨員中建立黨支部或黨小組。根據不同情況,這些黨支部或黨小組,可由鄉鎮、街道黨組織領導,也可由當地工商管理部門黨組織或個體勞動者協會黨組織領導。
五、黨員要求流動應向所在單位及其黨組織提出申請,凡符合人員流動有關政策規定的,黨組織應予以同意并及時為黨員轉移組織關系。所去單位尚未建立黨組織的,應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所去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黨組織,或轉到所去單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
區人民法院車輛管理暫行規定
關于我院施行《車輛管理暫行規定》制度的
通知
本院各部門: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為加強我院的車輛管理工作,經院黨組研究,特制定本規定,望遵照執行。
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石龍區人民法院車輛管理暫行規定》
區科學技術獎勵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區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依據國務院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
第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部門、本行政區域內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自治區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規則;
黨員組織管理暫行規定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及人事勞動制度改革的深入,黨員流動的數量越來越多,范圍越來越廣。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使流動的黨員能夠及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監督,更好地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現對黨員流動中組織關系管理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黨員外出務工經商或從事其它正當職業,有固定地點、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黨員所在黨組織應將黨員組織關系轉至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時間在3至6個月的,應出具黨員證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負責安排其參加黨的有關活動。黨員應及時主動與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聯系,轉遞黨員組織關系。
二、黨員短期外出3個月以內,或外出時間較長但無固定地點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應通過適當方式主動與原所在黨組織保持聯系,匯報外出活動情況,按時交納黨費。
三、黨員3人以上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的,原所在黨組織應在他們中建立黨小組或黨支部(或臨時黨支部)。對外出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應同時出具有關證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單位的黨組織負責管理這些黨員,原所在黨組織應繼續同他們保持聯系。
四、外來經商黨員較多的集貿市場,應在這部分黨員中建立黨支部或黨小組。根據不同情況,這些黨支部或黨小組,可由鄉鎮、街道黨組織領導,也可由當地工商管理部門黨組織或個體勞動者協會黨組織領導。
五、黨員要求流動應向所在單位及其黨組織提出申請,凡符合人員流動有關政策規定的,黨組織應予以同意并及時為黨員轉移組織關系。所去單位尚未建立黨組織的,應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所去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黨組織,或轉到所去單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
管理暫行規定通知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及人事勞動制度改革的深入,黨員流動的數量越來越多,范圍越來越廣。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使流動的黨員能夠及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監督,更好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現對黨員流動中組織關系管理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黨員外出務工經商或從事其它正當職業,有固定地點、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黨員所在黨組織應將黨員組織關系轉至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時間在3至6個月的,應出具黨員證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負責安排其參加黨的有關活動。黨員應及時主動與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聯系,轉遞黨員組織關系。
二、黨員短期外出3個月以內,或外出時間較長但無固定地點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應通過適當方式主動與原所在黨組織保持聯系,匯報外出活動情況,按時交納黨費。
三、黨員3人以上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的,原所在黨組織應在他們中建立黨小組或黨支部(或臨時黨支部)。對外出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應同時出具有關證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單位的黨組織負責管理這些黨員,原所在黨組織應繼續同他們保持聯系。
四、外來經商黨員較多的集貿市場,應在這部分黨員中建立黨支部或黨小組。根據不同情況,這些黨支部或黨小組,可由鄉鎮、街道黨組織領導,也可由當地工商管理部門黨組織或個體勞動者協會黨組織領導。
五、黨員要求流動應向所在單位及其黨組織提出申請,凡符合人員流動有關政策規定的,黨組織應予以同意并及時為黨員轉移組織關系。所去單位尚未建立黨組織的,應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所去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黨組織,或轉到所去單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
廣播電視編輯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執業資格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強廣播電視隊伍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執業注冊、證書發放與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實行資格認定制度。
在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以下簡稱制作、播出機構)連續從事廣播電視采訪編輯、播音主持工作滿一年的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通過考試和注冊取得執業資格并持有執業證書。
第四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認定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關于加強公路、水運基礎設施建設的宏觀調控和行業管理的要求,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承擔公路、水運新、改、擴建工程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
本辦法所稱監理單位,是指經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取得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資質證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三條監理單位的資質,是指從事監理業務的人員數量、技術職稱、專業組成、注冊資金、測試儀器的配備、管理水平、監理業績等方面的綜合能力,分甲級、乙級、丙級。其分級標準見附件一。
第四條交通部是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監理單位的資質實行分級管理。
待崗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一、為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勞動紀律,加大內部勞動管理力度,結合我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待崗人員是指在機構調整或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競聘崗位或無科研任務而未予聘任的職工。
三、待崗人員待崗期間工資待遇按如下原則辦理:
1.自列為待崗人員的下月起,三個月內工資待遇不變(不含績效津貼和項目負責人崗位補貼等款項),第四個月起,只發職務工資、醫藥補貼、托兒補貼、物價補貼、房租提價補貼等工資款項(含今后新增的有專項經費支持的政策性補貼款項);若上述所發工資款項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2.若六個月內仍未聘任上崗,從第七個月起,按北京市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
四、待崗人員暫由人事部門管理,其工資及行政關系轉歸所組織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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