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10:47:58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國際公法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國際公法研究論文
一、引言:法律作為一種方法及本文目的
WTO(世界貿易組織)從字面上看,是指一個關于貿易的國際組織。但本文所述WTO的含義更為寬泛,它不僅是指一個貿易組織,根據語境,還意味著一個調整各國、各地區之間貿易關系的體制,一個世界貿易體制。[2]
研究WTO可以有不同的角度或方法,例如政策的角度、經濟的方法。WTO肯定是一個貿易政策問題,而且是國際社會共同貿易政策問題。這個政策的目的,就是通過全球范圍內的貿易自由化或市場開放,使國際社會的普遍成員受益。為什么貿易自由化會達到這樣的目的?這又是經濟學問題。古典經濟學關于國際貿易分工的學說表明,跨國貿易自由化可以促進生產力的效率和價值的普遍提高,從而實現各國經濟利益的最大化。WTO正是這種理論的實際應用。[3]
然而,政策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法律需要政策的內涵,并為政策的目的服務。政策需要以法律形式體現,合法性不僅是政策的基礎,而且為政策建立了穩定的預期。經濟也不能脫離法律。經濟學原理需要形成制度或規范,通過保護和約束社會成員取得實際效用。[4]
因此,對WTO來說,無論其政策內涵或經濟學原理如何,也無論從哪個角度研究,法律都是重要因素。WTO作為一個世界貿易體制,歸根結底是要起作用的。它如何起作用?這是一個法律問題。研究WTO,法律不可或缺,法律同樣可以作為一種方法。
本文從法律上研究WTO.筆者想要說明的是國際公法對于WTO的作用或影響,或者說,是WTO對國際公法的依賴關系。國際公法對WTO的作用可能反映在許多方面,本文將擇要討論,旨在說明問題。
國際公法研究論文
[摘要]還記得美國偵察機飛入我國領空撞毀我飛機的事嗎?還記得美國導彈擊中我南斯拉夫大使館?還記得美國繞過聯合國攻打伊拉克?美國的張牙舞爪,和國際公法的低效性。讓學生想到戰國時期,美國成了霸權的“秦”,而國際公法類似道義,如“兼愛,非攻”,屢屢被強權所踐踏。通過本文,學生試著以伊拉克戰爭為例,列舉美國的霸權違反的國際公法,以及簡單闡述原因。
關鍵字:霸權主義國際公法
美國以“伊拉克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為由,悍然攻打伊拉克。由于五個常任理事國中,中國和俄羅斯公開反對,美國繞開聯合國,直接利用北約攻打伊拉克。
首先涉及到戰爭的合法性問題。美國聲稱是防止“無賴國家”利用導彈攻擊美國而進行的自衛。但是按照聯合國憲章關于國家自衛權的規定:“會員國受到武力攻擊時……有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也就是說美國在沒有受到武力的情況下,就假定伊拉克會攻擊他,對他采取自衛權利,顯然,這是違反國際公法的《自衛權原則》。而美國則拋出了“自衛權擴大解釋”。
911后,美國將“恐怖主義”以及他認為支持“恐怖主義”的“流氓國家”列為黑名單。先后攻打阿富汗和伊拉克。最近,又一直與朝鮮和伊朗較勁。曾經的珍珠港事件讓美國人認為要對敵對國家采取“先發制人”的打擊。這種想法嚴重挑戰國際公法。
當然美國采取了“聰明”的一招——向恐怖主義宣戰。而國際法中的宣戰是國家對國家,現在美國將其變為國家對行為。薩達姆還未到臺前,就要求各國驅逐伊拉克外交官,這也是違反國際公法的。
國際公法對WTO的作用分析論文
一、引言:法律作為一種方法及本文目的
WTO(世界貿易組織)從字面上看,是指一個關于貿易的國際組織。但本文所述WTO的含義更為寬泛,它不僅是指一個貿易組織,根據語境,還意味著一個調整各國、各地區之間貿易關系的體制,一個世界貿易體制。[2]
研究WTO可以有不同的角度或方法,例如政策的角度、經濟的方法。WTO肯定是一個貿易政策問題,而且是國際社會共同貿易政策問題。這個政策的目的,就是通過全球范圍內的貿易自由化或市場開放,使國際社會的普遍成員受益。為什么貿易自由化會達到這樣的目的?這又是經濟學問題。古典經濟學關于國際貿易分工的學說表明,跨國貿易自由化可以促進生產力的效率和價值的普遍提高,從而實現各國經濟利益的最大化。WTO正是這種理論的實際應用。[3]
然而,政策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法律需要政策的內涵,并為政策的目的服務。政策需要以法律形式體現,合法性不僅是政策的基礎,而且為政策建立了穩定的預期。經濟也不能脫離法律。經濟學原理需要形成制度或規范,通過保護和約束社會成員取得實際效用。[4]
因此,對WTO來說,無論其政策內涵或經濟學原理如何,也無論從哪個角度研究,法律都是重要因素。WTO作為一個世界貿易體制,歸根結底是要起作用的。它如何起作用?這是一個法律問題。研究WTO,法律不可或缺,法律同樣可以作為一種方法。
本文從法律上研究WTO.筆者想要說明的是國際公法對于WTO的作用或影響,或者說,是WTO對國際公法的依賴關系。國際公法對WTO的作用可能反映在許多方面,本文將擇要討論,旨在說明問題。
以實踐為導向的國際公法教學模式初探
【內容提要】對法科學生的國際公法的教學不應僅滿足于灌輸國際法基本理論和知識點,在國際法理論的基礎上,應以實踐為導向。國際公法教學應加強討論式教學,實現課堂教學互動,在案例教學的基礎上,情景模擬教學與自我展示式教學相結合、使用Seminar教學法,進行案例教學與模擬法庭相結合,加強對實踐中的國際法問題進行討論分析,以培養學生運用國際法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進而有利于培養學生分析、判斷和解決復雜法律問題的綜合素質。
【關鍵詞】國際公法實踐導向互動式教學
國際公法是我國法學教育中的十四門主干課之一,各法學專業的學生均開設了國際公法課程。但是學生真正對國際公法感興趣的很少,其理由往往是國際公法距現實生活較遠,不如民商法或刑法公司法、金融法等那么切近人們的生活,國際法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有這一方面的特點,但隨著全球一體化的進一步加深,國際法已經越來越貼近人們的生活,尤其是大學生,均為“書生意氣,揮斥方遒”的熱血青年,對與國際法有關的很多國際問題如聯合國改革問題尤其是安理會增加理事國和常任理事國的問題、美國打擊伊拉克問題、薩達姆審判問題等有濃厚的興趣,因此,需要加強對學生的引導,調動其積極性,使其能夠運用所學的國際法知識分有關國際法問題。
另一方面,國際公法教學中注重理論教學忽視其實踐意義的傾向是導致學生對國際法缺少興趣的重要原因,這主要是由于國際公法課程體系龐大,內容繁多,但課時有限,為在規定的課時內完成教學任務,教師往往側重于基本理論的教學,忽視了結合國際和國內現實生活中的有關國際法問題進行分析探討,而后者恰恰可以促使學生參與課堂教學,實現師生互動,因此,應以實踐為導向進行國際公法教學模式的改革。
一、結合法科學生的培養定位和目標確定以實踐為導向的國際公法教學目標
法科學生的培養定位和目標決定著培養模式和教學模式,當今世界主要西方國家均以培養實踐型法律人才作為法科學生的定位和培養目標。如美國的法學教育定位是法學學生在學習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法學理論的基礎上,注重通過案例教學,培養學生分析、判斷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會用法律的思維去思考問題,使他們“具有像律師那樣駕馭、運用法律資源的能力。”而英國和澳大利亞將法學學生定位在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融合一體,但偏重職業教育。比如,在英國法學教育一般分為學術、職業訓練和實習三個階段。澳大利亞一般采取雙學位的方式培養法科學生。要求法科學生具備寬厚的知識基礎,在學期間,學生一方面要接受法律基礎理論、司法倫理的教育,另一方面更加注重法律實踐能力的培養。而歐洲大陸國家則采取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并重的定位。以此為指導,雖然美英澳等國的法科教育也都非常重視課堂教學,但與我國不同的是,他們大都不拘泥于教材,采用啟發式、討論式,甚或“自我展示”(self-presentation)式教學方法。在這種教學方式下,學生的法律技巧得到了訓練,解決實際問題的綜合能力得到的提高。
國際法學實踐教學論文
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是本校本科教學的定位。在這一框架下,國際公法作為法學本科專業核心課程之一,其實踐教學面臨著很大的困境,同其他法學課程相比較,國際公法學課程教學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理論的抽象、體系的龐大以及內容的復雜上。因此,對于法學本科專業的教學而言,僅憑課堂理論教學,無法應對與理解國際公法的相關理論更無法達到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要求。美國大法官霍姆斯稱: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國際法的實踐教學作為溝通國際法理論和現實的橋梁,對于國際法基本理論的學習及培養和提升學生實踐能力以及職業能力的平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應用型的教學模式要求下,法學專業一般都開設了實踐性教學課程,總結起來有見習、法律咨詢、社會調查、專題討論、模擬法庭、審判觀摩和畢業實習等,這些課程對于加強法學理論知識的學習和提高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國際法學課程的特殊性,實踐教學方面的困境日益明顯。
一、國際公法課程的特點決定了國際公法實踐教學的困境
(一)國際法法理基礎薄弱。在國際法學體系中,對國際法基本理論的研究歷來不構成一個獨立學科,即國際法學之“法理學”一直缺失①。在法學教育培養方案中,在具體部門法學習之前先進行基礎理論學科的學習比如法學導論、法制史、憲法學等,這些基礎學科的設置和學習為了以后的部門法的學習奠定了基礎,但是對于國際法的教學并沒有產生很大的作用。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法律體系的二元論說法已經被廣泛接受,雙方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但是同國內法相比,國際法律體系形成的比較晚,欠缺深厚的基礎原理研究。學生往往不易理解國際公法的理論基礎,他們所熟悉的國內法的理論基礎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法學思維在國際公法的學習中不能適用,這些不僅對國際法的基礎理論教學和學習產生障礙,更進一步影響了國際法的實踐教學。(二)國際法體系龐雜。作為法學本科的基礎學科之一的國際法學,其學習內容依據調整的國際關系的法律性質歸類于不同的法律部門,其內容比較龐雜。主要內容基本有國際法主體理論、國家領土、國際海洋法、國際航空法、外層空間法、國際環境法、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及武裝沖突法等。這樣復雜龐大的內容體系對國際法的教學技術和教學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在實踐教學這一環節比如采用案例教學法時,如何對案例進行選取、案例如何呈現、如何設計思考問題、如何進行案例的總結評價,相比于國內法的實踐教學要困難很多。(三)復雜的國際關系的變化對國際公法的影響。國際公法與國際關系之間關系非常緊密,而國際公法學與國際關系理論的教學相輔相成,這些特性決定了在兩個學科中教學互動的必要性②在國際公法的教學中,運用國際關系有關的論據和方法來說明和解決國際公法的問題,比如二戰的結果改變了國際關系的格局,其后果在國際公法領域引起的相關規則原則的變化。在比如通過中國與周邊國家之間關系的變化對我國邊境問題解決的影響來說明國際公法上有關領土的相關規范及原則。然而這種教學方法會面臨著兩個學科理論體系的沖突問題,這兩個學科的基本理論存在的較大的差異導致了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學習國際法的同時還要掌握有關的國際關系的理論知識,這對他們來說在理解和掌握上都存在著一定的難度。
二、國際公法課程實踐教學的特點決定了其困境
(一)學習理念上重國內法輕國際法。國際法是調整國際法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體現形式為國際條約與國際慣例。同國內法相比,與學生實際生活的距離比較遠。在國內法的學習方面,基本理論的學習及相關的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執行方面學生不會有太多的疑問。而國際法中無論是國際條約與國際慣例其成為國際法律規范還是在調整國際關系方面發揮作用的時候,都不會體現為有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這一法律特性,更為難于理解的是有時候事件的結果與現行的國際法律規范相關的規定是不一樣的甚至是相違背的,所以在學習的過程中對于國際法律規范對國際關系的調整效果會產生質疑。國際法的實施效果的確定性弱于國內法的實施效果,國際法沒有國內法的實施方面的強制力保障。比如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脅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但是美國對伊拉克的戰爭明顯違背的這兩個原則,但是美國并沒有承擔相應的國際法律責任。所以學生對國際法相關的理論知識與制度理解相對有一定的困難,學生的學習動力不足。很多同學在基礎理論學習中重視國內法輕忽國際法,導致了在實踐教學中忽視國際法。(二)國際法規范效力來源的特殊決定著國際法實踐的特殊性。國際法律規范是國際法主體在相互交往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規則原則。國際法規范的效力來源于“各國的協調意志”。所以國際法規范的應用體現在國際法主體之間政治經濟交往中的博弈。國際法規范的應用體現在國際法主體之間的國際交往中,體現在國際關系的處理過程中,對這一過程學生沒有參與感,大多時候感覺是一個旁觀者,缺乏對國際關系和國際社會直接的感性認識,往往覺得國際法不是法,只是國際關系中的行為規則而已。同國內法實踐與學生實際生活息息相關,學生能夠親自參與及親身體驗相比,國際法的實踐具有一定的距離感,學生的感受以及帶入感不強。(三)實踐教學模式尚未體系化。國際法實踐教學中缺乏科學的系統的理論作為指導。目前的法學本科教學中,應用型教學模式的要求培養學生的實踐教學能力,除了少數的實踐教學模式比如模擬法庭和畢業實習,其他方面并沒有形成長效的機制并納入到教學要求和計劃中。各種實踐教學模式之間銜接的不夠合理,并未處理好國際法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之間的關系,往往在大一的時候安排國際法的理論學習,但是到大三的下學期及大四的時候開始安排實踐性教學,兩種教學缺乏互補性。對于國際法學實踐教學環節存在的困境如何來解決,研究成果并不多。大多數都是從法學教學總體上來論述實踐教學模式的改革,針對的大多是國內法的實踐教學環節。對于國際法來說,大多數都停留在某一種實踐教學模式應用的論述上,比如抗辯式教學模式在國際法學課程中的應用,或者論述了國際法某一方面的理論的實踐教學環節,比如國際海洋環境污染方面的教學實踐環節的設計等。因此可以看出,國際法實踐教學的困境仍然存在。
三、國際公法實踐教學困境的解決思路
國際私法國際法和國內法體制
對于國際私法的性質問題,國內外學術界長期爭論不休。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論證了他們的觀點和看法。目前學術界存在著三種主要觀點,即國際法論,國內法論和兩者兼而有之的二元論。至于這些理論是否成立,需要在當今法學發展的背景下仔細分析。筆者認為,要準確界定國際私法的國際法國內法性質,首先需要在問題的源頭上分析,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一、概念的理清
討論國際私法的性質之前,首先要理清的是國際法和國內法這兩個基本概念,這涉及到法理學中的法的分類,但與國際私法性質相關的兩者概念和傳統法理學中兩者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傳統法理學根據法的創制和適用范圍對法律進行分類,其中,國內法是指由國內有立法權的主體制定的,效力范圍一般不超出本國主權范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國內法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是個人和組織,國家一般只是在民商事法律關系中作為與個人組織平等的主體出現。國際法是由參與國際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國際組織間制定、認可或締結的確定其相互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并適用于它們之間的法。其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國際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和國際組織。
在討論國際私法性質時,不同的學者容易在國際法的概念上理解不同。概括地講,國際法是調整國際關系的法律規范。什么是國際關系,是“公”是“私”還是“公私兼有”?我國學者王鐵崖先生曾指出:“國際關系有兩種意義,一種是國家之間的正式關系—這是嚴格意義的國際關系;另一種是人和團體跨越國界的交流關系—這是擴大意義的國際關系。人和團體跨越國界的交往關系往往先于國家之間的正式關系而存在,而且,在國家的正式關系存在的同時,人和團體跨越國界的交往關系更加發展更加有意義?!痹诖?,我們接受王鐵崖先生的第二種理解,對國際關系作廣義上的解釋,國際關系從主體上看,是一種“公私兼有”的關系。因此,對于國際法的理解,將不是作為單個部門法的國際公法的理解,而是將其他個人和組織的跨越國界的交往關系也包括在內。在這種意義上講,國際法成為與國內法體系相對的國際法體系,它大體上包括了與國內法體系相對應的法律部門如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之所以對國際法作出這種理解,是因為19世紀末葉以后,世界各國的交往逐步達到空前的程度,國與國之間的聯系已遠非傳統的政府之間交往關系所能概括。鑒于這一現實,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特別在作理論探討時,應對國際法作廣義的解釋,即它在調整不同國家之間的交往關系時,包括了不同國家的個人和組織之間的交往關系。
二、“國內法”觀點的理論缺陷
國際法概念體系構成論文
【摘要】
一般而言,國際法是與國內法相對的法律體系,由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三大分支所構成。為深入剖析國際法的內涵、外延及其體系構成,本文首先對國際法體系的內部構成及其與國內法體系之間的關系,在現有理論和實踐的基礎上,作出了必要而又扼要的梳理,然后詳細介紹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基本原則、調整對象和組成部分,并以此為基礎,比較了三者之間的聯系和區別、分析與確定了其間的法律效力位階關系;最后,列舉了目前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基本熱點問題,并一一做出簡要的法律評析。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結合著國際法學領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導師的啟示,本文獨辟奇徑地提出了對于國際法及其構成以及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之間法律效力位階高低關系的全新見解,并且深入具體地探討了國際強行法的概念及其內涵、探討了國際強行法與國際法的其它三大分支之間的上位與下位位階關系,并且還得出了“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相互并列但卻相輔相成地隸屬于整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們之間的位階關系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來加以確定”的結論。
【關鍵字】國際法概念體系構成
目錄
引言1
國際法的概念分析論文
一、國際法的概念及其內涵與外延
(一)國際法的概念
一般來說,國際法(internationallaw)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1.廣義的國際法
廣義的國際法乃是指一切調整國際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活動和現象的原則、習慣、規則等法律規范的總稱。在這個意義上,國際法是與國內法相對應的法律體系,包括眾多的國際法部門。
2.狹義的國際法
國際法概念及體系構成論文
【摘要】
一般而言,國際法是與國內法相對的法律體系,由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三大分支所構成。為深入剖析國際法的內涵、外延及其體系構成,本文首先對國際法體系的內部構成及其與國內法體系之間的關系,在現有理論和實踐的基礎上,作出了必要而又扼要的梳理,然后詳細介紹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基本原則、調整對象和組成部分,并以此為基礎,比較了三者之間的聯系和區別、分析與確定了其間的法律效力位階關系;最后,列舉了目前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基本熱點問題,并一一做出簡要的法律評析。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結合著國際法學領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導師的啟示,本文獨辟奇徑地提出了對于國際法及其構成以及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之間法律效力位階高低關系的全新見解,并且深入具體地探討了國際強行法的概念及其內涵、探討了國際強行法與國際法的其它三大分支之間的上位與下位位階關系,并且還得出了“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相互并列但卻相輔相成地隸屬于整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們之間的位階關系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來加以確定”的結論。
【關鍵字】國際法概念體系構成
目錄
引言1
國際私法調整論文
在國際私法研究領域,對于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私法的范圍、國際私法的性質等基本的理論問題,一直存在著非常激烈的爭論。對其中國際私法的范圍等問題的爭論甚至還波及到國際經濟法學界。而這些理論問題的混亂,又一直阻礙著我國國際私法體系和國際私法學科體系的科學建立。筆者基于20多年來的思考,①在有關問題上提出如下新的想法,以求教于大家。
一、關于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問題
對于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問題,在我國國際私法學界,雖然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但大都把它概括為“國際民事法律關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關系”。②雖然由劉振江、張仲伯、袁成第主編,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年8月出版的《國際私法教程》認為:“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民事關系”;由張仲伯、趙相林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3月出版的《國際私法》也主張:“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可以說是國際民事關系,從一個國家的角度來說,就是涉外民事關系”;但他們又都同時特別強調,這種“國際民事關系”或“涉外民事關系”就是“國際民事法律關系”或“涉外民事法律關系”。③在余先予主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6年3月出版的《簡明國際私法學》和由劉振江、張仲伯、袁成第主編的《國際私法教程》中,還專門就“涉外民事關系”和“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關系問題作了論證。兩本著作都主張這兩個概念在內涵和外延上沒有任何區別,而且都以日本學者江川英文的觀點作為論據,最后或者是認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與涉外民事關系在國際私法中是同義語,約定俗成,沒有必要用這一個來排斥那一個”;或者是認為“國際民事關系和國際民事法律關系在國際私法中是同義語,爭論是沒有現實意義的”。④
筆者認為,把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際民事法律關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觀點是錯誤的,應該把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定義為“國際民事關系”。⑤即在此特別強調:作為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應該是“國際關系”,而不是“涉外關系”;是“民事關系”,⑥而不是“民事法律關系”。
強調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應該是“國際”民事關系,而不是“涉外”民事關系。主要是考慮到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進一步深入實施,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與國際社會的進一步融合,我們有必要站在整個國際社會的角度,而不僅僅是我們一個國家的角度,即應該從更加全面和長遠的角度,來考慮我國及其國民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而且,筆者認為,這不僅僅是一個詞語的改變,而是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經隨整個國際社會一起步入21世紀的中國所絕對需要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的更新。
強調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民事關系”,而不是國際“民事法律關系”,是因為筆者認為,這既是一種法理上的邏輯要求,也是國際私法實踐的必然結果。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國際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