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15:44:00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國際人權法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國際人權法之區別論文
摘要: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這兩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共同之處在于,他們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護人的生命、健康與尊嚴,其主要區別在于法律淵源、內容、保護對象和適用范圍等方面的不同。
關鍵詞:國際人權法人道法區別
國際人道法與國際人權法是相互關聯、互為補充的國際公法的兩個分支。國際人道法是一套由條約或習慣確立的國際規則,專門解決在國際性武裝沖突或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直接產生的人道問題。它保護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裝沖突影響的人員和財產,限制武裝沖突各方自行選擇作戰方法和手段的權利。國際人權法即人權的國際保護,一般是指促進和保證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實現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1]關于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的關系,在國際上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從廣義的國際人道主義法看,它包括人權法,人權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義法的一個較高的發展階段。另一種觀點正相反,認為人道主義法是派生于戰爭法的法律。而人權法是構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優先于國際人道主義法。[2]但是從這兩種法律逐漸發展的過程來看,它們之間存在著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并且這種聯系和作用還在發展。
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這兩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共同之處在于,他們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護人的生命、健康與尊嚴。其主要區別在于:
一、在歷史和法律構成方面的淵源不同
國際人道法先于國際人權法而產生,如若以國際條約或公約作為國際人權法的標志的話,則和平時期的人權要從《世界人權宣言》開始,也就是說人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開始。而國際人道法的歷史則要長得多,因為從歷史上看,戰爭法是國際法中最為悠久的部分。國際人道法適用于國際性武裝沖突的主要條約淵源是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議定書》。它適用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主要條約淵源是《日內瓦公約》之共同第3條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議定書》。而國際人權法的主要條約淵源是《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滅種公約》(1948年),《消除種族歧視公約》(1965年),《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1979年),《禁止酷刑公約》(1984年)以及《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主要的地區性條約包括:《歐洲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1950年)、《美洲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1948年)、《美洲人權公約》(1969年)以及《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1981年)。[3]
國際人權法研究論文
摘要:探討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離不開對具體國際條約的具體分析。就國際人權法來說,由于國際人權條約的法理學基礎是自然法學,國際法上的人權根本上是一種道德權利而非法定權利,因此,國際人權條約對締約國的國內法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與此同時,國際人權法條約執行體系中也顯示出國內法優越于國際法的特點。然而,在具體的國際政治架構中,國際法與國內法在人權保護上有著相當復雜的關系。人權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一個現實的發展趨勢是:在世界政治、經濟逐漸一體化的情形下,國內法的權威性與絕對性相對減弱,人權的國際干預增加,經濟手段將有可能成為最主要的國際人權法干預手段。
關健詞:國際法;國內法;人權條約
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問題是國際法領域一個重要的理論與實踐難點,它不僅牽涉到國際法的性質、國際法的淵源、國際法的效力根據、國際法的主體等國際法上帶有根本性的問題,而且也與法律的一般概念有密切的聯系。事實上,探討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離不開某個具體條約的具體分析,即某個具體條約在國內法上的適用可能與另一個條約在國內法上的適用在范圍與效力等方面有所不同;1同時也更離不開歷史發展的現實情境,因為國際政治、經濟關系的變化在很大方面制約著國際法的效力。純粹的理論領域的討論雖然是必須的,但會流于空洞,不但脫離了國際法的文本,也脫離了現實國際社會。本文試圖從國際法一個分支———國際人權法理論與實際入手,討論在具體的國際人權條約中,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對抗與妥協,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2
一、國內法對建立在自然法基礎上的國際人權公約的義務是任意而非強制的
現代人權思想誕生于18世紀西歐的“啟蒙時代”?;谧匀环ㄒ饬x上的天賦人權是這個時代的最強音,并且在18世紀末的美國和法國革命中起了關鍵的作用。1789年法國大革命開始時由國民議會通過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正式采用了“人權”的字眼,并且是人類有史以來對人權概念的最全面和系統的論述?!缎浴分赋觯藱嗍亲匀坏?、不可剝奪的和神圣的,而不知人權、忽視人權或輕蔑人權是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府存在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動搖的權利?!缎浴愤€列出各種主要的人權,如人身自由,不受任意逮捕,無罪推定,信仰、思想、言論、出版等自由。然而,隨著19世紀實證主義法學的興起,天賦人權轉化為由國家憲法和法律認可并保護的公民權利。與此同時,18世紀是西方殖民主義進一步擴張和帝國主義的時代,殖民主義者和帝國主義者是不可能承認和尊重被殖民者、被征服者具有與之平等的人權的。人權思潮在19世紀的西方是相對衰落了。
盡管有關人權的個別領域、個別問題在此之后也有所成就,但人權問題廣泛引起國際社會的關心,并且全面進入國際法領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由于法西斯主義、軍國主義在戰爭期間滅絕人性的暴行震憾了整個人類的良心,在哲學界和法學理論界又喚起了自然法的復興,《世界人權宣言》及隨后的兩個人權公約也應運而生。
國際人權法概述論文
國際人權法,國內教科書通常稱之為人權的國際保護,即處理保護受國際保證的個人和團體的權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處理促進這些權利發展的法律。主要包括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自決權,防止歧視,懲治危害人類罪行,保護被拘禁人、難民、無國籍人、外國人,婦女及兒童權利等[1].人權觀念源于17、18世紀歐洲近代資產階級啟蒙運動中洛克、盧梭等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最早提出人權概念的是文藝復興時期意大利著名詩人但丁,19世紀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時期通過的《人民和公民權利宣言》,美國獨立革命通過的《獨立宣言》標志著人權從思想觀念開始走上政治舞臺。但此后,人權只局限于某些特定領域,如保護少數人、禁止奴隸制度、國際勞工保護以及國際人道主義法[2].人權擴展到國際領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二戰的產物之一,并以此為基礎建立了聯合國。1945年6月26日簽署的《聯合國憲章》的序言“重申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無論大國、小國一律平等的信念…”。《聯合國憲章》第1章第3條規定“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于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钡?5條規定,聯合國應促進“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守”,第56條規定了實現上述目標的措施,即“各會員國承允采取共同及個別行動與本組織合作”。因此,以《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任意議定書》等三大人權憲章為基石的國際人權法在戰后迅速發展起來。在當今世界,人權問題已成為國際政治中爭論和斗爭的焦點問題之一,國際人權法也同樣成為法學研究領域中的熱門話題。這方面的文獻資料非常豐富。特別是因特網的發展和普及,為科學研究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條件。但是要想在浩如煙海而又雜亂無章的信息海洋中準確、迅速地找到所需資料,并非易事。本文擬對因特網上的有關國際人權法的網站(主要是英文網站)作一簡要介紹,以為該領域的研究工作提供資料導航。本文評價網站的標準是:(1)可獲深層次免費有價值的法律信息;(2)用戶界面友好,易于檢索和瀏覽;(3)更新及時;(4)具有大量相關主題的有效鏈接和導航。本人在對因特網上有關人權的網站進行訪問分析以后,參照有關資料特別是國外同行的研究成果[3]的基礎上而精心挑選聲名卓著之網站,介紹給讀者。疏漏之處,在所難免,望各位同仁不吝賜教。
西方國家一般將法律文獻資源分為兩種:一次文獻(或稱原始文獻)和二次文獻[4].原始文獻通常指由國家強制執行而被記載下來的有關人們行為規范的規則,這里專指人權法庭或各國法院的報告、決定以及政治文件(包括條約、公約、報告、法律等),主要為國際性人權機構和區域性人權機構頒布的人權文件以及國際人道主義法;二次文獻通常指對法律原則的討論和分析,是解釋性和分析性法律文獻,這里專指專著、專著中的有關論文、法律報刊上的文章、工具書等。本人擬從這兩個方面入手進行分析。
一、原始文獻(primarysources)
(一)國際性人權機構-聯合國(UnitedNations)
無庸置疑,聯合國是國際人權法的主要淵源之一,其包含的全球性國際人權公約是國際人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國際人權憲章(《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意議定書》),德黑蘭宣言(《德黑蘭宣言》),自決權利(《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等),防止歧視(如《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并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戰爭罪行和危害人類罪行,包括種族滅絕罪行(如《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等),婚姻、家庭以及兒童與青年(如《兒童權利公約》),國籍、無國籍狀態、庇護、難民和非公民(如《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等等。聯合國主要是依靠其設置的一系列人權機構來達到維護人權的目的的。這些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基于聯合國憲章成立的人權機構(Charter-basedbodies),包括聯合國大會、人權委員會、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適用于所有的國家和地區并依據投票多數通過原則采取行動;一類是基于某一具體條約而成立的人權機構(Treaty-basedbodies),包括人權事務委員會、禁止酷刑委員會、經社文權利委員會、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和兒童權利委員會,以監督國際人權條約的實施情況,只適用于簽定該條約的國家和地區并根據多數人意見一致原則[5].
聯合國有關人權方面資料的最重要的來源是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網站(URL:www.unhchr.ch)。該網站涵蓋了聯合國有關人權事務的所有信息,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三種語言,是研究聯合國人權文件和信息的最佳選擇。在Charter-basedBodiesDatabase和TreatyBodiesDatabase兩大數據庫中可以查找上述兩類聯合國人權機構頒布的文件,如工作文件(workingdocuments)、記錄摘要(Summaryrecords)、會議報告(Thesessionalreports)等。還可以從SiteMap網頁www.unhchr.ch/map.htm上,可以檢索人權機構(人權委員會、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經社文理事會、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條約監督機構以及其它相關的聯合國機構)、法律文件(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其它關于人權的國際公約)、人權專題(OHCHR頒布的有關人權專題的文件并且按英文字母A-Z順序排列表)以及出版物、聯合國有關會議和活動、國際人權(有關人權的國際合作、區域性戰略和各國索引)等。還可查詢人權文件全部目錄表和新聞。但搜索方式比較簡單,缺乏有效的檢索指南。該網站也可以從聯合國主頁中進入。
國際人權法影響婦女權利論文
人權是一個歷史的概念和發展的概念。從歷史的角度看:孟子在兩千多年前就提出:“民為貴,君為輕,社稷次之”。戰國時名士豫讓“庶人國士論”更是令人耳目一新:國君以國士的態度待我,我以國士態度回報他;國君以庶人態度看待我,我以庶人態度回報他;國君視我如走卒,我視國君如匹夫,豫讓從權利平等的角度來談人權,這種思想在今天看來仍然是很時髦的,這說明人權并不是什么新玩意,只不過人們看問題的角度不一樣,才賦予人權的不同涵義。從發展的角度看,人權另一個最顯著特點是與時俱進、隨時代變化、不斷賦予人權以全新意蘊,具有極大的彈力性。在古代由于生產力低下,生存權是第一位的,所以先民主張“民以食為天”?!对娊洝飞弦舶选懊窨尚】怠弊鳛橐环N理想的追求狀態,孟子主張“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饑不寒”也從另一個側面印證了這一點,到了孟德斯鴆、洛克時代,對人權的理解不僅僅限于生存權,提出主權在民,天賦予人權,更多地從政治層面來看待人權。人格尊嚴、自由、平等之類的內容充實到人權概念之中,豐富了人權的內涵,使得人權內容被賦予靈性,變得鮮活起來。從地域范圍來看,人權的口號已跨越了國境,得到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認同:種族滅絕罪、海盜罪、恐怖罪已成為世界公敵。
國際人權法是指國家之間關于尊重保護人權以及防止懲治侵害人權行為的原則和制度,它主要是由一系列保護人權的條約組成的,人權的實施途徑主要是通過國內法實施的。國際人權條約一經國家簽訂,根據條約必守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國際人權法就對內國具有約束力,因而國際人權法在一定程度也就促進對內國的人權保護,特別是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程度加深,人權觀念、人權意識必將隨著世界統一市場的形成滲透到各內國,對內國的人權法制建設,人權觀念提升將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
由于歷史文化的原因,我國歷來主張重義務、輕權利、強奉獻、弱報酬的國度,在歷史上盡管不時迸發出不少人權的思想火花,但基本上是沒有人權的國度。是一個權利意識,主張體意識受到嚴重束縛的民族,女性的權利更是如此。女子必須遵守三綱五常的禮教,遵守在家從父、出家從夫、夫死從子的閨訓,要遵守女兒經,在婚姻關系上男子可以一妻多妾,婦女只能從一而終,男子可以七出三不去,有較大的婚姻自主權,而女子基本上無婚姻自由權可言。如《孔雀東南飛》中的焦仲卿與劉蘭芝盡管深深相愛,但最多只能演繹一場愛情悲劇。同時在中國古代女子也無教育權可言。“女子無才便是德”上學讀書只是一種美好的幻想。祝英臺女扮男裝去杭城讀書,也只是少女對學堂生活的一種幢景。盡管歷史也有一些巾幗不讓須眉的女中豪杰,但她們也只能以偽裝成男子的身份來行使權利:花木蘭代父從軍。莎士比亞戲劇中的一句名言:女人,你的名字是弱者。女性的權利在中國歷史上始終是與弱者聯系在一起的。尼采這個瘋子有句名言:你要到女人那里去嗎?別忘了帶上你的鞭子!這活脫脫是描寫我國古代夫權主義者,可以說:從政治、家庭、社會角度看,中國古代婦女都是無權利、無地位、無人權可言。
但隨著新中國的建立,婦女的權利從家庭到社會,政治權利得到極大的解放。隨著我國加入世界人權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婦女的權利更是得到極大的提升,女士優先已成為一些社交場合的最基本的禮貌習慣?!秼D女政治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更是對我國婦女權利的張揚起一種推波助瀾的作用,我國制定了相關的《保護婦女兒童條例》、《婚姻法》、《勞動法》、《憲法》對婦女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家庭權利都作了相應的規定。
從政治權利上看,凡是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我國政壇上女省長、女部長、女國務委員已不是新鮮事。許多男性一統天下的傳統職業中,女性已占了半邊天:如法律這種職業,從歷史上看從來都是由男子控制的(神明裁判中的女巫除外),女法官、女律師已在法壇上獨領風騷。2002年《女報》一只消息很是令人注目:湖南省懷化市中級法院八女競職六女成功。婁底市檢察院11名女性當科長,桑植縣檢察院10名女性6名領導。從經濟地位上看:許多婦女已成為職業女性,經濟上獨立、生活上自主、人格上自尊。白領麗人更是成為經理階層中的一道亮麗風景,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我國婚姻法更是對婦女權利進行細微的保護?!痘橐龇ā肥龡l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值得令人稱道的是遼寧省各縣市公安局已普遍建立110家庭暴力報警中心。對干警進行反家庭暴力培訓(《中青報》2002年4月12日)。進一步加強對婦女兒童的保護。
與世界接軌,主要是在法律制度上與世界法制接軌,遵守共同的游戲規則。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程度加深,國際社會的人權觀念、人權立法,必將對我國婦女權利的提升產生積極影響。
國際人權法與人道法的差異論文
摘要: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這兩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共同之處在于,他們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護人的生命、健康與尊嚴,其主要區別在于法律淵源、內容、保護對象和適用范圍等方面的不同。
關鍵詞:國際人權法人道法區別
國際人道法與國際人權法是相互關聯、互為補充的國際公法的兩個分支。國際人道法是一套由條約或習慣確立的國際規則,專門解決在國際性武裝沖突或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直接產生的人道問題。它保護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裝沖突影響的人員和財產,限制武裝沖突各方自行選擇作戰方法和手段的權利。國際人權法即人權的國際保護,一般是指促進和保證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實現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關于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的關系,在國際上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從廣義的國際人道主義法看,它包括人權法,人權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義法的一個較高的發展階段。另一種觀點正相反,認為人道主義法是派生于戰爭法的法律。而人權法是構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優先于國際人道主義法。但是從這兩種法律逐漸發展的過程來看,它們之間存在著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并且這種聯系和作用還在發展。
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這兩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共同之處在于,他們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護人的生命、健康與尊嚴。其主要區別在于:
一、在歷史和法律構成方面的淵源不同
國際人道法先于國際人權法而產生,如若以國際條約或公約作為國際人權法的標志的話,則和平時期的人權要從《世界人權宣言》開始,也就是說人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開始。而國際人道法的歷史則要長得多,因為從歷史上看,戰爭法是國際法中最為悠久的部分。國際人道法適用于國際性武裝沖突的主要條約淵源是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議定書》。它適用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主要條約淵源是《日內瓦公約》之共同第3條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議定書》。而國際人權法的主要條約淵源是《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滅種公約》(1948年),《消除種族歧視公約》(1965年),《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1979年),《禁止酷刑公約》(1984年)以及《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主要的地區性條約包括:《歐洲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1950年)、《美洲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1948年)、《美洲人權公約》(1969年)以及《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1981年)。
個人在國際司法的位置對比
本文作者:趙海峰吳曉丹工作單位:哈爾濱工業大學法學院
個人在國際司法機構中地位的上升是國際法院與法庭發展的重要趨勢之一。在傳統的國際法上,國際司法機構是一個只有主權國家才具有訴訟權利的領域,但近幾十年國際司法機構的快速發展使這種狀況大為改觀。現在,國際審判已經不再僅僅是由國家所壟斷的事務,因為越來越多的國際法院與法庭允許非國家行為體尤其是個人的參與。在一些國際司法機構,與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有關的案件占據了壓倒性的地位。這既是國際法治的突出成就,也反映了國際法的新發展。本文擬對這一新的發展進行分析。
概說:個人在國際司法機構中的地位的幾種情形
筆者認為,在廣義上,目前世界上運行中的國際司法機構有100余個,而狹義上的即嚴格意義上的國際司法機構則只有數十個。1本文將集中對狹義上的國際司法機構進行分析。在門類繁多、規則各異的國際司法機構中,個人的地位正在取得日新月異的進展。個人在國際司法機構中的地位之開端。1.國際捕獲法院。個人在國際司法機構邁出的第一步,是1907年第12號海牙公約規定個人可以對本國捕獲法院作出的影響其權利的裁決在國際捕獲法院提起上訴,或提起其他訴訟。這一規定雖然涉及的領域狹窄,但也構成了國際法中的一大變革。然而,這一努力最終在實踐中失敗了,一是因為該公約從未獲得批準,二是因為那時國家可以禁止其國民提起個人訴訟,或者代替個人上訴,表明在國際程序中國家仍占主導地位。2.中美洲法院。根據多邊條約建立的第一個真正投人運行的常設國際法院是中美洲法院。1908年由中美洲的哥斯達黎加等5國建立的中美洲法院有權受理個人對其本國之外的其他締約國提起的訴訟,不論個人所屬國家是否支持,該人在證明已經用盡當地救濟或有證據表明沒有獲得公正司法的情況下均可起訴。這是個人在國際司法機構邁出的第二步,即針對國家提起訴訟并向國際司法機構直接起訴。中美洲法院在其運行的10年中共審理了10個案件,其中5件是純粹的國際爭端,另5件是由個人提起的,但其中4件被宣判為不予受理,1件在實體審理階段敗訴。
個人在國際司法機構中的地位,主要情況大概有以下
幾種:一是作為享受國際權利的主體,在國際訴訟案件中作為申訴人或者原告出庭。突出地表現在4類法院中:在歐洲人權法院等區域性人權法院和國際組織行政法庭兩類國際司法機構中,個人作為申訴人或者原告,主要是要求國際司法機構保護其權利。個人在區域經濟一體化法院中也多具有起訴權,某些超國家的司法機構如歐盟法院體系是此類法院的突出代表。在國際海洋法法庭的海底分庭中,個人所具有的訴訟權利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二是作為承擔國際責任的被告人。對于個人所犯的某些嚴重國際罪行,應當追究其國際責任并對之予以懲罰。如個人在前南法庭、盧旺達法庭和國際刑事法院等均作為被告人受到審判。三是個人在某些情況下還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參與國際法庭的訴訟,或者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法庭提交報告,或者向法院提供情況等。接受個人訴訟的國際司法機構主要有:歐洲人權法院、非洲人權法院;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行政法庭;歐盟法院體系、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法院、安第斯共同體法院、西歐聯盟法院、中美洲法院、東南非共同市場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海底分庭等。在前南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國際刑事法院以及國際和國內法院混合的國際刑事性司法機構,個人是作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較傳統、不接受個人訴訟的司法機構有:國際法院、WTO爭端解決機制上訴庭、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核能機構法庭、獨聯體經濟法院和美洲人權法院等。以下將分述個人在不同的國際司法機構中的不同地位。個人作為區域性人權法院的申訴人具有中心地位二戰以后,聯合國憲章關于人權的規定,由(世界人權宣言》和人權兩公約所構成的“國際人權憲章”的深人人心,極大地改變了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而對國際入權憲章執行最有力的,當數區域性的人權機制。與傳統的國際司法機構不同,建立區域性人權法院的目的不是和平解決國與國之間的國際爭端,而是作為個人面對其國家對其特定的個人權利的侵害而尋求人權」的國際保護的一種機制。誣在此類案件中,通常是個人訴其本國政府。個人在區域性人權法院中的地位是最為突出的,其中又以個人在歐洲人權法院中的地位最為重要,因為在該院,個人有直接提出申訴的權利。
國際法對婦女暴力行為的責任分析論文
在國際法上承擔法律責任者主要是國家,這是因為國家是國際法的主要主體。傳統國際法上的責任主要是指,國家因為做出國際不法行為而承擔的國家責任。但是,引起國家責任的國際不法行為一般都是公共生活中的行為,它們首先是違反國際義務的行為,其次必須是可歸因于國家的行為。另外,傳統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一般是指,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承擔的責任,換言之,一個國家針對另一個國家做出國際不法行為,就要向該國承擔國家責任。那么,本文所要探討的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是不是國際不法行為呢?國家是否要為此承擔國家責任呢?國家責任的形式是什么呢?國家責任又將如何承擔呢?本文試圖對這些問題進行初步探討。由于對婦女的暴力問題是國際人權法的一部分,我們可以先從傳統國家責任制度在國際人權法上面臨的困境談起。
一、傳統國家責任制度在國際人權法上面臨的困境
與在國內法上相同,在國際法上如果違反了法律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只是承擔責任者主要是國家不是個人,因此稱為“國家責任”。如果一個國家違反了習慣國際法規則或不履行條約義務,它就違反了國際法并因此被認為是做出了國際不法行為。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制度是關于國際不法行為的確定、國際不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以及國家責任如何實施的國際法律制度。[2]國家責任制度是國際法上的重要制度,它關系到國際法能否得到有效實施這一關鍵問題。但是,傳統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制度主要解決國家之間對等關系中產生的由于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做出國際不法行為而承擔的責任。這種一國對另一國承擔的國家責任因國際不法行為嚴重程度的不同可以分為一般的國家責任和構成國際罪行的國際刑事責任。前者可能在國家違反了它承擔的條約義務結果對他國利益造成損害的情況下發生,也可能在外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到傷害的情況下發生。后者一般發生在一國對他國發動侵略戰爭或在戰爭中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情況下。[3]
20世紀70年代國際人權法的迅速發展為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制度提出了新問題:國家對于侵犯其本國國民人權的行為是否應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呢?可以肯定地說,自從國際法體系中產生了國際人權法這個分支,國家如何對待其本國國民的問題就不再是純屬國家國內管轄事項了。國家基于國際人權條約和國際習慣法規則在國際上承擔尊重其本國國民人權的義務,如果違背了這些義務就可能構成國際不法行為,并因此而承擔相應的國際法上的責任。
國際人權法的發展對整個國際法的影響是巨大的,對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制度正在發生著人們難以預料的影響。
國際人權法的出現結束了國際法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對等關系的法的歷史,對以國家為核心范疇的傳統國際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一段時期,國際法還主要是調整一個國家與另一個國家之間對等關系的法律。無論是依照國際習慣法規則還是依照國際條約的規定,與一個國家享有的國際權利相對應的是另一個國家的國際義務。如果一個國家違背了它的國際義務,受害的一方一般是另一個國家。根據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制度,受害的一方,即受害國,可以援引違背國際義務國的責任。[4]在國際法上,國家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關系。任何一個國家作為受害國都有權援引做出國際不法行為的另一國的國家責任。國際法就是通過這種國家之間對等關系的相互制約來加以實施的。
思想政治教育中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教育
一、思想政治教育中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教育的必要性
(一)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要求。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教育同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內在的聯系。思想政治教育堅持尊重人、理解人、關心人與教育人、培養人、塑造人相結合的原則,把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作為工作目的,把培養“四有”新人作為根本任務,所有這些都包含著尊重人權,發展個性,維護人格平等的思想;思想政治教育服從和服務于無產階級及其政黨的最終奮斗目標,即人類的解放,而人類的解放就是人權的徹底實現;思想政治教育要進行時事教育、國際形勢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而人權又是這些教育工作中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梢姡R克思主義人權觀教育無疑是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教育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思想保證。社會主義民主的實質和核心是人民當家作主,這表現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國家的一切權力最終是為了實現、發展和保障人民的政治、經濟、文化各項權利。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我們要在本世紀頭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使經濟更加發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進步、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人民生活更加殷實;在政治生活方面,要求“社會主義民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這就清楚地表明,人權屬于政治文明的范疇,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發展人權事業就是推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而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重要途徑是公民的民主政治教育。公民政治素質、政治能力的提高,政治意識的強化有助于推動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青年學生代表著社會中受教育程度較高者,他們的權利意識和民主意識引領著社會大眾的人權意識。因此,加強高校學生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教育可以增強和提高他們的民主法治意識和人的基本權利義務意識,從而樹立科學的人權觀念。只有擁有了更多具備人權信念的人才,才能更好地維護法治以及保障人權的發展,也才能更好地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進程,從而形成尊重他人權利、維護自身權益、積極履行公民義務的社會輿論和社會風尚。
(三)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教育是依法治國方略成功實施的精神源泉。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人權與法治密不可分,人權要實現,必須得到法律的肯定,用國家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我國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我國憲法對我國公民應享有的人權作了全面的規定。在憲法的指導下,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來保護人權,基本上形成了人權的法律保護制度。反過來說,人民的法治觀念和權利意識是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思想條件。法律制度再好,如果人民群眾缺乏法治觀念,就難以實施,就談不上法治。而人權教育可以提高人民的法治觀念,形成保障人權實現的社會輿論和社會條件,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發展。我們不僅要通過不斷完善法律體系和維護司法公正來樹立國民對法律和法治的信心,還要通過法律教育來培養國民知法、守法和依法維護權利的觀念。因此,通過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教育,使學生具備民主、平等、公平、依法辦事的觀念和法律意識,成為自覺維護法律的高素質公民,這對于依法治國方略的成功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四)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教育是維護我國國家利益的理論基礎。人權觀是一定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產物,國與國之間在人權問題上有分歧是必然的。但是,一些西方國家把人權作為實施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的工具,宣揚“人權無國界論”、“人權高于主權論”、“人道主義干涉合法論”等,以實現其在政治上、經濟上、思想文化上對別國進行滲透,顛覆他國政權的目的。其實質無非是借助經濟全球化這一客觀態勢,逐步侵蝕、削弱與否定發展中國家的主權,為他們在全球的擴張尋求合乎情理的外衣,從而達到“和平演變”的險惡用心。因此,在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向學生介紹當前有關人權的真實背景,揭露西方國家利用人權問題干涉我國內政的實質,宣傳我國在人權保護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并通過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的教育,讓學生培養明辨是非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學生對復雜的國際政治形勢的判斷力,從而成功應對全球化背景下的挑戰,積極維護國家主權。
二、思想政治教育中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教育的途徑和措施
小議國際司法制度的新發展
本文作者:王林彬秦鵬工作單位:新疆大學
20世紀90年代后,隨著冷戰的結束,原先受抑于兩極對峙的國際司法制度煥發出新的生命??梢哉f,國際司法機構的迅速增加及其作用的加強是近15年來國際法領域最重要的進展之一。這一發展過程呈現出以下的一些新的趨勢。
一、當代國際司法制度的新發展
(一)國際法院和法庭的數量迅速增加20世紀90年代,國際司法制度迎來了一個飛速發展的時期。首先是在國際司法領域,聯合國于1993年6月和1994年11月,分別設立了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此后更是一發而不可收地相繼設立了塞拉利昂、東帝汶、柬埔寨國際刑事法庭。盡管這些刑事法庭是為了特定的目的而設立,但是在國際刑事領域,為一個普遍性和常設性的具有強制管轄權的國際刑事法院的成立奠定了基礎。1998年160個國家討論和通過《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依據該規約在2002年建立的國際刑事法院是一個全球性的國際刑事法院,盡管其管轄權僅限于種族滅絕、反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等,但《規約》的通過和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本身就是國際法在刑事領域司法化的有力例證。隨著國際社會組織化的發展,各類國際組織所成立的各種司法或者準司法爭端解決機構進一步推動了國際爭端解決的司法化趨勢。在國際海洋法領域,1996年在漢堡設立了國際海洋法法庭,在國際公法領域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在國際經貿領域,獨聯體、東南非共同市場都設立了區域內的經濟法庭。北美自由貿易區有獨特的準司法性質的爭端解決機制。最為獨特、最具創新性的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該機制衍生出的一系列舉措成為多邊體制內爭端解決的新的范式。據筆者的不完全統計,在國際社會中20個有影響的司法或準司法機構中,至少有15個是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建立的。
(二)受案率急劇增加據筆者統計,國際法院在1947至2006年12月共受理案件132件(訴訟案件107件,咨詢案件25件),其中52件是在20世紀90年以后的16年間受理的,約占40%。必須注意的是,這樣的受案率是在新的國際司法機構不斷出現,原有其他的司法機構的受案率大增的背景下發生的。原有的司法機構如歐洲人權法院和歐洲法院受案率的增長情況更是驚人。從1952年到2002年,歐洲委員會向歐洲法院提交2090件案件,其中1366件(約65%)是在1990-2002年的13年間提交的,而成員國法院向歐洲法院提交案件4834件,其中2543件(約61%)的案件也是在13年里提出的。歐洲人權法院更加突出,從1959年起至2002年共登記259891案件,做出判決3442件。其中,約81%(210769)的案件和96%(3304)的判決是在1990-2002年做出的。中美洲人權法院在1979年建立,到2002年共計做出判決97項,17項咨詢意見和148項臨時措施,其中,88項判決和7項咨詢意見以及所有的臨時措施都是在1990-2002年間做出的[1]916。而僅僅成立10余年的WTO爭端解決機制已經受理爭端348起[2]。如此高的受案率甚至給這些司法機構帶來沉重的負擔,基本上都出現了案件積壓的現象。
(三)國際司法機構的管轄權不斷增強國際司法機構的管轄權不斷地增強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方面,越來越多的國家正在批準包含司法解決爭端條款的條約,國家即使是任意選擇的情況下,也接受法院的管轄權。截至2006年7月31日,有192個國家為《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其中67個國家根據《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向秘書長交存聲明,承認法院的強制性管轄權。此外,約300份雙邊或多邊條約規定,在解決這些條約的適用或解釋所引起的爭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轄權。歐洲人權公約的締約國從1989年的23個增加到如今的46個,WTO擁有140多個成員國,即使是國際刑事法院這樣成立不久的司法機構,“大多數國家都表現出某種不可思議的積極性”[3],現在也有了100個成員國。1993年,非洲聯盟決定在2003年建立一個新的非洲法院,31個國家已經簽署了關于法院的權力和職能的協定[4]。另一方面,國際司法機構管轄權的強制性在增強。新成立的司法機構如國際刑事法法院和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管轄權是強制性的,是一攬子協議的一部分,并不許保留。原有的司法機構則將自愿選擇管轄轉變成強制性管轄。如歐洲人權法院,在1953年建立時法院的管轄權是自愿選擇管理,后來1994年對歐洲人權公約的第11部分進行了修訂,規定法院的管轄權是強制性的,而且賦予個人的訴權。從1994年開始由國家簽署,直到滿40個歐洲國家批準才生效,但是1998年就滿40個國家,現在46個國家[1]912。歐盟法院對國內法院受理的案件經請求享有先行裁決權,而國際刑事法院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對非締約國的強制管轄權。
時代個人訴愿制度研究論文
一引言
個人訴愿制度是國際人權保護機制之一種。它目前已經為許多全球性和區域性人權條約所承認。比如,《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任意議定書》、《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美洲人權公約》和《歐洲人權公約》等都對個人訴愿制度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在傳統國際法上,個人不被視為國際法主體,因此,它不能直接依據國際法享受權利、承擔義務,而個人請愿制度在廣泛的范圍內得以確立與適用,至少表明個人在國際人權程序法上享有根據國際法律規范尋求救濟以采取行動、維護或恢復自己的人權的能力。在個人的國際法地位尚有巨大爭議,個人尚未被普遍認可為充分的國際法主體之前,討論個人訴愿制度的諸問題是頗具挑戰性的任務。筆者不揣淺陋,運用比較法、實證分析法等多種研究方法對這些問題在文章中作了較為深入的探討,懇請行家批評指正。
二個人訴愿制度研究
2.1個人訴愿權之國際合法性
個人訴愿權是一種程序性權利。它以權利主體享有合法的國際程序能力為前提。國際人權實施制度起步階段所面臨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大多數國家主張人權屬于國內管轄事項。因此,個人不得以自己的人權遭受侵犯為由向國際人權條約監督機構請愿。反之,國際人權機構也不得受理,否則,它就構成干涉一國內政。事實上,聯大很早就堅持如下觀點:有關侵犯人權的事項不屬于《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款規定的國內管轄事項的范圍。如今不能再像以往的學說那樣漠然主張:一國如何對待其國民構成本質上的國內管轄之事項。就本質上屬于國家保留范圍之事項的確定而言,國際法并未提供普遍接受的標準。此外,國際機構在過去幾十年里的實踐非但不允許各國自己決定國內管轄之事項的范圍反而強調國家對其違反國際義務的行為應負的責任。
從區域層面來看,歐洲人權法院在就“比利時語文——初步反對主張案”作出的判決中直接論述了國內管轄權問題。比利時以語言管制——該案爭訟對象屬于各國排他性管轄之列且非為《歐洲人權公約》及其《議定書》的調整范圍,但構成“比利時法律秩序保留范圍”為由提出初步反對主張,反對國際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法院對此回復稱:與“正常情況下屬于締約國國內法律秩序的事項”有關的《歐洲人權公約》及其《議定書》是“旨在為締約國與其管轄下之人的相互關系規定某些應予遵守的”國際標準的國際性文件。由于歐洲人權法院對所有關于解釋和適用上述文件的案件均擁有管轄權,因此它得出如下結論:在此案中不得把保留范圍的抗辯視為具有初步反對法院之管轄權的性質。歐洲人權法院明確宣布:不得把國內管轄的觀念作為阻礙法院管轄此案的初步反對主張,而且相關的監督制度原則上不存在上述觀念。在涉及人權案件的國際法律程序的發展中的這一重大步驟是區域層面所首先采取的。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國際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