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國際司法制度的新發展
時間:2022-10-24 04: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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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林彬秦鵬工作單位:新疆大學
20世紀90年代后,隨著冷戰的結束,原先受抑于兩極對峙的國際司法制度煥發出新的生命。可以說,國際司法機構的迅速增加及其作用的加強是近15年來國際法領域最重要的進展之一。這一發展過程呈現出以下的一些新的趨勢。
一、當代國際司法制度的新發展
(一)國際法院和法庭的數量迅速增加20世紀90年代,國際司法制度迎來了一個飛速發展的時期。首先是在國際司法領域,聯合國于1993年6月和1994年11月,分別設立了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此后更是一發而不可收地相繼設立了塞拉利昂、東帝汶、柬埔寨國際刑事法庭。盡管這些刑事法庭是為了特定的目的而設立,但是在國際刑事領域,為一個普遍性和常設性的具有強制管轄權的國際刑事法院的成立奠定了基礎。1998年160個國家討論和通過《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依據該規約在2002年建立的國際刑事法院是一個全球性的國際刑事法院,盡管其管轄權僅限于種族滅絕、反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等,但《規約》的通過和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本身就是國際法在刑事領域司法化的有力例證。隨著國際社會組織化的發展,各類國際組織所成立的各種司法或者準司法爭端解決機構進一步推動了國際爭端解決的司法化趨勢。在國際海洋法領域,1996年在漢堡設立了國際海洋法法庭,在國際公法領域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在國際經貿領域,獨聯體、東南非共同市場都設立了區域內的經濟法庭。北美自由貿易區有獨特的準司法性質的爭端解決機制。最為獨特、最具創新性的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該機制衍生出的一系列舉措成為多邊體制內爭端解決的新的范式。據筆者的不完全統計,在國際社會中20個有影響的司法或準司法機構中,至少有15個是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建立的。
(二)受案率急劇增加據筆者統計,國際法院在1947至2006年12月共受理案件132件(訴訟案件107件,咨詢案件25件),其中52件是在20世紀90年以后的16年間受理的,約占40%。必須注意的是,這樣的受案率是在新的國際司法機構不斷出現,原有其他的司法機構的受案率大增的背景下發生的。原有的司法機構如歐洲人權法院和歐洲法院受案率的增長情況更是驚人。從1952年到2002年,歐洲委員會向歐洲法院提交2090件案件,其中1366件(約65%)是在1990-2002年的13年間提交的,而成員國法院向歐洲法院提交案件4834件,其中2543件(約61%)的案件也是在13年里提出的。歐洲人權法院更加突出,從1959年起至2002年共登記259891案件,做出判決3442件。其中,約81%(210769)的案件和96%(3304)的判決是在1990-2002年做出的。中美洲人權法院在1979年建立,到2002年共計做出判決97項,17項咨詢意見和148項臨時措施,其中,88項判決和7項咨詢意見以及所有的臨時措施都是在1990-2002年間做出的[1]916。而僅僅成立10余年的WTO爭端解決機制已經受理爭端348起[2]。如此高的受案率甚至給這些司法機構帶來沉重的負擔,基本上都出現了案件積壓的現象。
(三)國際司法機構的管轄權不斷增強國際司法機構的管轄權不斷地增強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方面,越來越多的國家正在批準包含司法解決爭端條款的條約,國家即使是任意選擇的情況下,也接受法院的管轄權。截至2006年7月31日,有192個國家為《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其中67個國家根據《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向秘書長交存聲明,承認法院的強制性管轄權。此外,約300份雙邊或多邊條約規定,在解決這些條約的適用或解釋所引起的爭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轄權。歐洲人權公約的締約國從1989年的23個增加到如今的46個,WTO擁有140多個成員國,即使是國際刑事法院這樣成立不久的司法機構,“大多數國家都表現出某種不可思議的積極性”[3],現在也有了100個成員國。1993年,非洲聯盟決定在2003年建立一個新的非洲法院,31個國家已經簽署了關于法院的權力和職能的協定[4]。另一方面,國際司法機構管轄權的強制性在增強。新成立的司法機構如國際刑事法法院和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管轄權是強制性的,是一攬子協議的一部分,并不許保留。原有的司法機構則將自愿選擇管轄轉變成強制性管轄。如歐洲人權法院,在1953年建立時法院的管轄權是自愿選擇管理,后來1994年對歐洲人權公約的第11部分進行了修訂,規定法院的管轄權是強制性的,而且賦予個人的訴權。從1994年開始由國家簽署,直到滿40個歐洲國家批準才生效,但是1998年就滿40個國家,現在46個國家[1]912。歐盟法院對國內法院受理的案件經請求享有先行裁決權,而國際刑事法院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對非締約國的強制管轄權。
(四)法庭的專業性不斷增強從國內司法的發展來看,法庭的專業化分工是司法制度不斷完善的標志之一,例如知識產權、海事海商、國際貿易等都需要有專門經驗和知識的法官。從國際法院到現今的人權、海洋、經貿和刑事法庭,再到國際法院的環境分庭。國際司法機構正從普遍性轉向特殊性,國際司法也正經歷著專業化的過程。法庭的專業化要求國際法官不再像過去那樣充當“全能法官”,而是具有特殊知識和經驗的法律專家,做出更具專業性的、令人信服的裁決,來滿足不同的需要。
(五)國際司法的訴訟主體增多傳統的國際法將國家視為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主體,而是否具有國際求償權是界定是否是國際法主體三個條件之一。正因如此,常設法院和國際法院都將國家作為唯一的訴訟主體。新的發展趨勢是,國際組織、企業和個人等的非國家行為體被越來越多的國際司法機構所接納,成為它們的訴訟主體。歐洲法院和所有的人權法院都受理個人提起的訴訟,而一定情況下,海洋法法庭也受理個人和企業的訴訟。所有的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僅以個人作為追訴的對象。訴訟主體上的變化體現了國際法本身的發展,既擴大了國際司法的管轄范圍,同時也為以國際司法來保障個體人權提供了可能。訴訟主體的增多,還體現在國際司法不再僅是“歐洲人的游戲”,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參與其中。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的國際法院,發展中國家已經取達國家而成為主要的訴訟參與國。國際海洋法法庭是發展中國家力主創立的。而國際刑事法院的100個成員國中大多數是發展中國家。中美洲人權法院和非洲人權法院的成員國基本上都是發展中國家。這些都表明,國際司法正逐漸贏得發展中國家的信任,成為國際社會廣泛使用的爭端解決方式。
二、國際司法蓬勃發展的原因分析
(一)冷戰的結束為司法的勃興提供了和平的環境隨著柏林墻的倒塌,東西方關系得到緩和,意識形態領域的斗爭日趨淡化,橫亙于國際關系中的兩極對抗已不復存在,而大國政治因素正是國家尋求司法救濟的最大障礙。兩極世界的終結使世界更加的多樣和精彩,使國際組織的建立、爭端解決的選擇有了更為自由的、多樣的選擇。另一方面,當戰爭的陰云不再籠罩時,和平時期才能凸現出司法的功能。正如波利蒂斯所言:“司法制度是以和平為先決條件的。當交戰國的激情和精神籠罩在一種敵對的氛圍中時,法官是無能為力的,因為法官唯一的武器——法律,在面對武力時則價值全失?!盵5]蘇聯的解體使得國際社會介入前南沖突成為可能,才有了前南刑事法庭的建立,也使沉寂了10多年的海洋法獲得了足夠多的國家的批準,也間接地促進了國際海洋法法庭的成立。
(二)經濟全球化的推動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經濟的深度融合、全球問題的不斷出現都進一步催生對國際司法的需49第3期王林彬,秦鵬:晚近國際司法制度的新發展求。一方面,伴隨著全球化的進程,國際法的領域也在不斷地擴張,尤其是在傳統國際法中的薄弱甚至空白的領域,如人權、刑事司法、環保、知識產權及服務貿易等都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國際規范的密度、數量和復雜性的增加需要國際司法機制去負責解釋和執行。另一方面,國家間聯系日益密切也意味著增加了沖突的機率,需要相應的司法機構來消解沖突。最后,區域經濟一體化是經濟全球化的內容和表現形式之一,歐盟、非盟和美洲國家組織等的一體化進程導致了一些區域性的司法機構的設立,如歐洲法院、安第斯共同體法院、中美洲法院等。區域一體化往往意味著政治、經濟、文化觀念上的一致性,這種一致性使成員國更愿意將彼此的爭端交付給共同的司法機關來解決[6]。
(三)國際社會的組織化為國際司法提供了組織上的保障在一定意義上,國際組織的大量涌現是國際司法機構產生的直接原因。國際組織一般是為了特殊的目的而成立,規模和影響較大的國際組織往往會在組織內部設立司法機構以滿足特定領域的需要,這也導致了法庭的多樣性和專業化。而且,幾乎所有的國際司法機構都是依托國際組織而成立,管轄的范圍也與國際組織密切聯系,其裁決的執行也常借助組織的力量來得到保障,這使國際組織內的爭端解決有其自身的前提和組織特征[7]。
(四)對國際司法的信任度的增加尼古拉斯•博利蒂斯曾說,訴諸司法問題,歸根結底是個信任問題[8]19。對國際司法的信任主要體現在國際和國內兩個方面。在國際層面上看,以國際法院為代表的原有的司法機構正日益贏得國際社會的信任,受案率有了明顯的增加。“正在增加的案件表明了對法院的信任在增加,這種信任源于對法院的全面了解,不是狹隘地將地方法律適用于全球的機構,而是代表全社會公平的適用法律的司法機構。”[8]19而基于地區利益的一致性和更高的認同感,以及法庭本身的專業化,區域性的司法機構在區域立法和爭端解決中正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國內層面,路易斯•亨金認為各國對司法的信任是國際司法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在他看來,我們正生活在法官的時代,“憲政主義”的影響日益擴大,包括了對法制的接受和獨立的司法越來越成為法治的實質部分,公正的司法日益成為法律救濟的核心。在國內被迫接受“司法至上”的政府會發現更容易同意司法解決或其他公正的、在國家間的第三方裁決[9]。也就是說,國內社會對司法制度的認同促進了國際司法的發展。
(五)國際社會對國際人權保障的日益關注促進了國際司法制度的發展如果說世界人權宣言和人權公約的生效形成了全球性的人權標準,那么大量的人權條約及其監督條約的實施機制,則為專門性的人權司法或準司法機構的建立奠定了基礎。在全球范圍內,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而設立了一個準司法性質的“人權委員會”¹,依據《消除各種形式的種族歧視公約》和《聯合國反酷刑公約》而分別設立了“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和“反酷刑委員會”º,這些人權委員會都執行著一定的裁決職能。在地區層面,根據區域性的人權公約,先后建立了歐洲人權法院和中美洲人權法院,非洲則在非洲人權委員會的基礎上新近成立了非洲人權法院。在國際刑事司法領域,“國際刑事司法的發展與國際人權運動是平行發展的,它們具有相同的宗旨和理念?!盵10]當“人類最關注的最嚴重的犯罪”震撼人類社會的良知的時候,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建立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受害者的基本人權。在一定程度上,國際刑事法庭就是特殊的人權法院。在國際人權運動的推動下,國際司法機構傳統意義上的管轄范圍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司法機構承認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1996年成立的海洋法法庭將個人納入訴訟主體范圍。而經1998年改革后的歐洲人權法院被賦予了受理個人申訴的完全的強制性管轄權。國際法院由于管轄權上的限制,人權保護并不屬于其主要的職能范圍,但是,受國際人權法的影響,新近受理的一些案件,如“滅種公約”案、“核武器咨詢”案、“東帝汶民族自決”案、“國際人權調查員的豁免”案,以及“美國起訴政府高官危害人類罪并執行死刑”案等都表明,國際法院也正在更多地介入人權事務之中。
三、結語
國際法庭不斷擴展的現象表明,越來越多的爭端當事方正在以第三方解決的方式來解決爭端,其結果是:國際法在爭端解決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即使國際法不訴諸司法,法律本身在雙邊或多邊談判中也發揮著很大的作用。這種司法機制越多,為協商解決糾紛提供的準則就越多。國際爭端解決的司法化傾向是大量國家借助國際司法這種方式解決爭端的結果,這種現象會進一步促進國際法的應用和發展,增加國際關系中的相互依賴因素。隨著國際司法的迅速發展,其在國際關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也將日益提升。從歷史上看,中國并不是國際司法的倡導者和積極參與者,至今對國際司法機構仍心存疑慮。但是,作為一個日漸崛起的大國,中國不能長期游離于國際司法體制之外,理應在國際立法、司法等方面積極地參與,施加影響。我們應秉承積極開放的姿態,以更廣闊的視野來看待,在積極學習和掌握各項規則、程序的前提下,條件成熟時,有選擇地利用國際司法,既為我國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提供更多的選擇,也有助于樹立良好的大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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