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實現司法公正的路徑探索
時間:2022-10-24 05: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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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任太安工作單位:大連市鍋爐壓力溶器檢驗研究所
司法公正是審判工作的靈魂和生命,是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題,司法公正的實現存在種種障礙,司法外干擾因素較多,法官素質不高,審判方式陳舊落后,法院權力與當事人權力不平等,審判流程管理和監督機制不完善等等,這些都離司法公正和司法現代化的要求相關甚遠,這些問題對司法公正提出了嚴峻的挑戰,解決這些問題,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只有通過改革,逐步建立依法獨立審判的機制,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當前最主要的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司法改革。
一、伯全和落實司法獨立制度
司法權獨立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原則,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和和確認的原則。司法獨立的根本目的是實現司法公正、司法的獨立可以為司法機關在依法行使司法權的過程有效地排除外來的干預提供制度上的支持。設若沒有具體的、可操作的司法獨立制度,司法獨立的原則便很難得到落實,無庸諱言,我國的司法獨立制度尚處于探索過程之中,司法機關的人、財、物受制于地方使得司法依附于行政的特征十分明顯,甚至司法機關本身也帶有典型的行政化傾向。司法地方保護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其根本癥結就在于司法獨立的欠缺。在如何建立一套保障司法獨立體制的問題上,尚需理性的思考和科學的論證。筆者認為,構建我國司法確立體制應當實現以下目標。1.必須建立獨立的司法經費保障制度。將目前由地方政府負擔地方司法機關經費的財政體制改為由中央政府負擔,并由最高司法機關集中統一管理全國各級司法機關的財政經費。讓司法機關擺脫在經費上對地方上的依賴,在人事上受地方的控制。2.必須建立獨立的法官任免制度。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在司法人員的任免上大都采用任命制。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從理論上講,各級司法機構的司法人員中的任免理應國家元首或者最高司法行政長官依據一定的程序任免,以體現司法權的統一性。在司法人員的任免程度及方式上,應充分考慮國體并借鑒國外的有益做法,打破司法機關按行政區劃設置的體系,創制出一套適合國情的可使司法機關免受利益誘惑和其他地方權力影響的設!體系。改革現行的司法機關的人事體制,讓司法機關擺脫在人事上受地方控制的現狀。
二、改革監督機制,強化司法監督
對司法機關的司法權進行有效的監份,這既是我國司法民主的要求,也是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我們認為,改革監督機制,強化司法監任,除了根據司法民主原則的內容重塑我國現行的司法監督機制和加強社會民主監怪外,目前主要應當強化國家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強化此種監督的首要任務是在制度上真正落實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國家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的監督不應僅僅停留在工作監督階段,而要深人到具體的案件中去。盡管在理論上人們對國家權力機關能否介人具體案件存在著爭論,甚至持否定態度,但實踐證明:國家權力機關必須監份好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如果不涉及到某些具體案件,就談不上司法活動的監督。為了強化國家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的監仔,應斌予國家權力機關對一定范圍內的案件具有準司法權。在國外,議會對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最高司法行政長官具有準司法權。當然,賦予國家權力機關準司法權,并不愈味著國家權力機關替代司法機關,國家權力機關也沒有必要介人所有的司法案件。因此,國家權力機關行使準司法權時,應把握一個“度”的問題。我們認為,從國家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角度上看,國家權力機關可以對下列案件行使準司法權。1.涉及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濫用權力的案件。這類案件包括兩類:一類是司法機關以及司法人員在司法程序中的職務犯罪行為。對于這類案件。國家權力機關可以組織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并根據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另一類是司法訴訟錯案的賠償案件。司法訴訟錯案賠償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司法權,侵犯公司、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時,由國家給予受害人賠償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國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對司法錯案特別是司法訴訟錯案進行國家貽償的程序方面卻存在重大缺陷。這種程序性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似下兩個方面:首先,未將司法訴訟錯案界定為一個需要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的訴訟案件。司法訴訟錯案其實質就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司法程序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搖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的案件,這一與般的民事侵權案件并無實質性差別。因此將司法訴訟錯案認定為侵權賠償案件并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這是現代法治國家的通例。但我國《國家賠償法》的做法是通過復議程序進行的。其次,是將司法訴訟錯案的確認權交給司法機關,甚至是實現侵權行為的原司法機關,從而使得侵權者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谖覈秶屹r償法》的上述的程序性缺陷,我們認為將司法訴訟錯案的確認權交難國家權力機關,并由國家權力機關作為審判者的審判者,這對強化國家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的制約與監督,確保司法公正,無疑具有重要作用。2.以法律適用產生異議而要求作出立法解釋的案件。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出于立法的質最缺陷或者應立法跟不上司法實踐的要求時,往往會出現法律適用上的空檔。在出現上述情況時、我國通行的做法是由司法機關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司法解釋,從實踐上看,我國的司法解釋往往傾向于為“擴充”自己的權力而進行解釋,有的甚至以損害或限制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違反我國法制的一般原則為代價。對于司法解釋中的上述缺陷,我國目前尚無具體的制度對此進行糾正:我們認為,為了克服司法解釋中的上述弊端,在具體的司法程序中,如果司法解釋的適用可能會違反我國法制的一般原則時,有關案件的當事人或關系人即應可以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提出申訴。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訴人的申訴,可以組成特別法庭,對司法解釋的合法性問題進行審理,并在糾正有關司法解釋的同時,對有關問題作出一般性的立法解釋。
三、改革司法機關內容的管理體制和工作程序
改革司法機關內部的管理體制和工作程序,這對在新形勢下提高我國司法機關的工作效率和司法質量,杜絕目前日益芡延的司法腐敗現象,無疑具有重大的現實憊義。由于審判程序是司法程序中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在當前形勢下,改革司法機關內部的管理體制和工作程序的重點在于改革審判機關內部的管理體制和工作程序。1.改革審判委員會包攬過多的現象,枉審判委員會討論重大疑難案件和其他審判工作的問題。在實踐中,由于審判委員會包攬過多,因此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人們對審判委員會均異議頗多,有的甚至主張取消審判委員會。就審判委員會工作范圍而言,法院組織法對此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只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2.強加和完善合議庭、獨任庭的職能,做到審與判的統一和權與貴的統一。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庭作為法院內部的兩種基本審判組織形式、理應由其代表法院依法獨立地行使審判權。但是,在實踐中卻人為地造成了審判過程中的審與判、責與權的分離,這既不利于提高審判質t和效率,也難以真正建立和實施錯案貴任追究制。這種行政式的辦案做法必須堅決予以廢止。加強和完善合議庭、獨任審判庭職能,其關鍵在于讓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的權力均集中在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庭手中,真正讓他們有權審理和裁判案件;在落實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庭權力的同時,耍真正建立執法貴任制,做到權與貴的統一。3.改革庭審方式,強化庭審功能,對案件進行開庭審理,作為一項重要的審判原則在我國的三大訴訟法中均有明確的規定。但從實踐上看,法院庭審活動的形式主義現象相當嚴重,開庭審理所追求的“當庭認定事實和當庭作出裁判”的這一目標目前只能作為一種理想而留存在人們的腦海中。由于庭審活動的形式主義傾向,許多案件的“事實”在沒有經過對方當事人當庭質證的情況下就由法官與一方當事人于“庭后”加以認定;而“定期宜判”制度的適用又為法院進行“庭后”裁判提供了有力的根據?!巴ズ蟆闭J定案件事實和“庭后”裁判在為司法腐敗提供溫床的同時,也是我國審判效率和質量不高,審判活動公開性不夠、法官家質過低的表現。為了強化庭審的功能,庭審方式的改革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要全面提高法官素質,使法官具備當庭認定事實和當庭作出裁判的能力;二是實行當庭質證和當庭認證制度,即負有舉證貴任的訴訟主體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所提供的證據,應經對方當度質證;審判組織應根據雙方舉證、質證的情況當庭認證,對由法院依法收集、調查的證據也應當庭宜讀并雙方質證。對于沒有經過當庭質證和當庭認證的證據,人民法院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是實行當庭裁判。所謂當庭裁判,是指合議庭或獨任庭將當庭認定的事實,經過評議后,立即在法院上作出裁決。實行當庭裁判,除了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外,它還可以排除各種庭外因素對裁決結果的干擾,從而保證裁判結果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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