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責任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18: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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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責任原則進步
“執行上級命令”(Obediencetosuperiororders)能否作為免除刑事責任的一個辯護理由,在國際法上屬于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在軍隊或者國家機構中,下級服從上級命令,是絕對的、無條件的,不允許下級對上級的權威有任何的質疑和挑戰。這是維護軍隊秩序和社會秩序的一個基本條件,也是統治者維護和鞏固其統治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方法。從法理上講,尤其是從軍事法的角度講,如果下級不服從上級命令就會被視為違法的行為。然而,現代戰爭中,尤其是兩次世界大戰中指揮官和普通士兵違反有關戰爭行為國際準則的現象十分嚴重。與此同時,隨著保護敵方傷病人員和戰俘的需要不斷增強,這就要求所有戰斗員,無論是指揮官還是普通士兵,都要遵守相關國際法原則。
如果將執行上級命令作為完全的辯護理由,必然會導致這樣的結果:對所有普通士兵實施的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最終只能追究最高統帥甚至是國家元首的責任,這顯然并不合法。所以,在國際法理論上就出現了“下級責任”(Subordinates’Responsibility)的概念,專指下級執行上級違法命令所應當承擔的責任。針對執行上級命令能否免責的問題,國內法和國際法在歷史上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規范軌跡,一種是條件責任原則(ConditionalLiability),一種是絕對責任原則(AbsoluteLiability)。兩種責任形式能否相互融合,或者何種責任形式才是國際社會所應當采取的?近代以來尤其是兩次世界大戰的案例是如何影響執行上級命令能否免責這一問題的發展的?這些正是本文所要一一回答的問題。
一、條件責任原則的發展歷史及其理論基礎
條件責任是指執行上級命令在一般情況下可以作為免除刑事責任的辯護理由,但是如果下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命令是違法的,或者命令是明顯違法的,那么下級不能以執行上級命令為由而主張免責的抗辯。條件責任的含義包含兩層,一方面,執行上級命令可以作為下級免除由于執行上級命令而產生的違法的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另一方面,在下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級命令違法或者明顯違法時,不能以執行上級命令為由而主張免責。條件責任原則有著深厚的理論基礎和理念支撐。軍事社會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最大不同在于其任務和目的的特定性。與平民社會不同,軍事社會的存在目的在于通過實施作戰行為,取得戰爭的勝利,并最終服務于國家的政治利益。而戰爭勝利與否的關鍵則在于指揮官決策的正確與否以及這種決策能否順利地被貫徹實施,因此,軍事社會必須要有一套比平民社會更加嚴厲的紀律體系來加以保障,“令行禁止”是最簡潔也是最直接的紀律要求,而這其中,下級服從上級的命令是首當其沖的紀律規范。
正是由于軍隊社會的特殊性,在條件責任原則中,一般認為執行上級命令可以作為免除責任的抗辯理由。但是,隨著文明社會的進步以及人們對戰爭受難者和受損財產的關注程度逐漸提高,如果將執行上級命令作為完全的辯護理由排除責任的承擔,則會造成對于下級實施的違法行為只能追溯到命令的最高統帥甚至國家元首的情形,而這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可能實施的。同時,士兵個人作為有獨立思想的個體,對于上級的命令具有區分正確與否的能力。正是基于以上理由,各國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逐漸確立了兩項排除規則,即下級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命令是違法的或者明顯違法的情況下,不能以執行上級命令為由免責。條件責任經歷了一個逐漸發展與完善的過程。19世紀下半葉,一些國家通過國內法追究某些情況下執行上級命令的下級責任。例如,在1872年德國《軍法典》第47條規定:“如果士兵執行命令的行為觸犯了刑律,那么該命令的上級單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服從該命令的士兵在(a)其行為超越命令的范圍,或者(b)知道上級命令涉及的行為構成普通犯罪或者軍事犯罪時,將與上級一起承擔共犯的刑事責任。”
在國際判例當中,條件責任原則最早是在1915年奧匈帝國的一個軍事法庭的審判中被提出。法庭在判決中指出,下級執行上級命令的行為不僅明顯觸犯了刑法,而且也與文明社會的戰爭習慣相悖時,就不能免除下級的刑事責任。一戰之后的萊比錫審判鞏固了條件責任原則,其中最著名的是DoverCastile案和LlandoveryCastle案?!癉overCastle”是一艘醫用船,被用來從馬耳他運送傷病人員到直布羅陀。德國海軍上尉KarlNeumann下令用魚雷攻擊該船,并導致船上的6名船員遇難。KarlNeu-mann之所以下命令,是因為其上級告訴他該船已被敵軍征用,并用于軍事目的,是一條戰船。萊比錫法庭根據其德國的國內法,認為下級應當執行上級長官的所有命令,因此判決Neumann無罪。
國際刑事責任研究論文
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并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問題,在國際法學界存在著三種理論學說,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在一定場合下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上述二種學說,混淆了國家責任與國際刑事責任的區別,也無法闡明對國家的刑事制裁方式。第三種觀點認為,國家不能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也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這種觀點否定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資格,與現有的國際法習慣規則相悖。
筆者認為,根據現有的國際法規則和國際法實踐,國際法學界關于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學說,均不能完整地闡明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問題以及國家在國際犯罪中的主體地位。國家作為國際法的主體,根據國際法習慣規則,當然也能夠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并承擔國家責任,從而成為國家責任的主體。但是,國家作為無意識的抽象實體,其本身不能承受刑罰處罰,因此,國家無法成為、也不可能成為國際刑事責任的主體。國際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實施了國際犯罪的個人。
一、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淵源及其評價
關于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可以追溯到《奧本海國際法》和巴西奧尼的《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典草案》。這是西方學者主張國家刑事責任的代表作。
(一)勞特派特的國家刑事責任理論
英國國際法學家勞特派特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主張國家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認為,國家的責任是不限于恢復原狀或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的。如果國家及其代表國家作行為的人作了違法國際法的行為,而這種行為由于其嚴重性、殘忍性及其對人類生命的蔑視而被列入文明國家的法律公認的犯罪行為一類,國家以及代表國家作行為的人就擔負刑事責任。例如,如果一國政府命令將居住于其領土內的外國人全部殺盡,這個國家以及負責命令和執行這種暴行的個人所擔負的責任,就將是刑事性質的責任。該學說還認為,對于違反戰爭法的行為負責的個人所犯的戰爭罪應受懲罰的規則,已經普遍地被承認為國際法的一部分,而這就是承認國家刑事責任的另一個例子。因為,戰爭罪犯的犯罪行為通常并不是為了實現私人的利益和欲望,而是代表國家并作為國家機關而作的。
國際貨運責任險產生論文
國際貨運的責任保險,通常是為了彌補國際貨物運輸方面所帶來的風險。這種風險不僅來源于運輸本身,而且來源于完成運輸的許多環節當中,如運輸合同、倉儲合同、保險合同的簽訂、操作、報關、管貨、向承運人索賠和保留索賠權的合理程序、簽發單證、付款手續等。上述這些經營項目一般都是由國際貨運來履行的。一個錯誤的指示、一個錯誤的地址,往往都會給國際貨運帶來非常嚴重的后果和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國際貨運有必要投保自己的責任險。另外,當國際貨運以承運人身份出現時,不僅有權要求合理的責任限制,而且其經營風險還可通過投保責任險而獲得賠償。
國際貨運責任險的產生
國際貨運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主要產生于以下三種情況:
一種是國際貨運本身的過失。國際貨運未能履行義務,或在使用自有運輸工具進行運輸出現事故的情況下,無權向任何人追索。
另一種是分包人的過失。在“背對背”簽約的情況下,責任的產生往往是由于分包人的行為或遺漏,而國際貨運沒有任何過錯。此時,從理論上講國際貨運有充分的追索權,但復雜的實際情況卻使其無法全部甚至部分地從責任人處得到補償,如:海運(或陸運)承運人破產。
還有一種是保險責任不合理。在“不同情況的保險”責任下,單證不是“背對背”的,而是規定了不同的責任限制,從而使分包人或責任小于國際貨運或免責。
國際投資責任及管制論文
摘要:近幾十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在世界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和影響??鐕揪哂袕姶蟮慕洕鷮嵙Γ谑澜绶秶鷥茸非蟾哳~利潤,這就會在跨國公司子公司與東道國、子公司與與母國間、東道國與母國間,產生種種矛盾與沖突。跨國公司的活動會給有關國家以至國際社會帶來不利影響,從而就會產生對其管制的法律問題。
我國面對全球化趨勢,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應對,如修訂相關法律,實施有關政策,來解決跨國公司來華投資的種種問題。
本文通過研究跨國公司在國際投資中的債務責任劃分和對其不法行為的管制,而給予我國乃至廣大第三世界國家以啟示。
關鍵詞:跨國公司責任管制
跨國公司在當今世界經濟當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的發展有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和影響。跨國公司由在母國設立的母公司和在東道國設立的諸多子公司所組成。在法律上,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是相互獨立的法律實體,但是,在經濟上它們又相互聯系著,而且母公司管理和控制著子公司。母公司為了其全球戰略和整體利益,把子公司作為推行其商業政策的工具,甚至不惜犧牲子公司的利益。[1]在中國,2005年媒體至少對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等12起跨國公司弱化責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評。這說明在中國的市場上,跨國公司同樣面臨企業社會責任的挑戰。由此可知,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責任問題,已經成為目前國際社會關注的重要法律問題之一。對此種法律規避行為,應該進行統一的國際監督和管制,這是國際社會,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共同要求。[2]
1、跨國公司的概念和特點
國際法中國家責任的研討
內容摘要
國際法中國家責任是國家從事國際不當行為所必然產生的法律后果,具體體現為行為國和受害國及其他利害關系的國家之間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國家責任的主要兩個特征:一是國家責任的主體是國家,二是國家責任的性質是不當行為責任。國家責任的構成條件是行為國對受害國實施了國際不當行為。所謂一國國際不當行為主要是指該國從事的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這種行為主要由兩個方面要素:一是存在一國的國家行為,二是該行為違背了國際義務。不屬于國際不當行為有六種情況,即同意、國際不當行為的對抗措施、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危難、緊急狀態和自衛。國家責任的內容是由于行為國違反了其負擔的國際義務而在該國及受害國之間產生的一種“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行為國有三項義務,即停止不當行為、承諾并保證不重犯、補償損害后果。受害國的權利是與行為國的義務相對應。國家責任的執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國際不當行為的后果,從而有效地維護受害國的權利。國家責任的執行主要有國家責任追究和反措施兩種形式。
關鍵詞:國家責任國家責任的構成國家責任的內容和形式國家責任的執行
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它是滿足以國家為成員的國際社會需要而產生的,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法律關系,確立國家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國際法中國家責任是一個主要法律概念,通過參加電大法學本科階段的學習,對其有了更進一步的研究。本文就國家責任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調研。
一、國家責任的基本概念
國家責任是國家從事國際不當行為所必然產生的法律后果,具體體現為行為國和受害國及其他利害關系的國家之間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
國際投資中責任論文
摘要:近幾十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在世界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和影響。跨國公司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在世界范圍內追求高額利潤,這就會在跨國公司子公司與東道國、子公司與與母國間、東道國與母國間,產生種種矛盾與沖突??鐕镜幕顒訒o有關國家以至國際社會帶來不利影響,從而就會產生對其管制的法律問題。
我國面對全球化趨勢,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應對,如修訂相關法律,實施有關政策,來解決跨國公司來華投資的種種問題。
本文通過研究跨國公司在國際投資中的債務責任劃分和對其不法行為的管制,而給予我國乃至廣大第三世界國家以啟示。
關鍵詞:跨國公司責任管制
Abstract:Intheneardecades,theeconomicalrelationshipoftheinternationalhadchangedinsomanyaspects.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hadtookuptheimportantplaceintheinternationaleconomyverysignificantly.
The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ownstrongeconomicalpowerandchasethehigherprofits.Inthiscircumstance,manyconflictswillappearamangthecorporationsinthedifferentnations.Thus,theactivitywillbringbadeffectstothesociety,andtheproblemsofcontrolwillcomeoutatthesametime.
放射源責任保險國際情況分析
摘要:放射源責任保險是指在被保險人使用放射源造成第三者受到輻射損害或環境污染,依法應負賠償民事責任,并被提出賠償要求時,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形式。該險種在歐美國家有成熟的應用,本文旨在深入了解有關國家在放射源責任保險領域的實踐經驗,結合對我國核技術利用領域法規的分析,提出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在高風險行業或企業試點推行放射源強制責任保險、推行個性化的保險費率和保險限額、適時推行放射源領域從業人員健康損害保險等建議,為我國后續開展放射源責任保險工作提供借鑒參考。
關鍵詞:核損害賠償;放射源;輻射事故;責任保險
近年來,我國核技術應用產值年均增長率超過20%,產值已超3000億元。伴隨產業發展,放射源和射線裝置輻射事故時有發生。《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及2025年遠景目標》明確提出“推動高風險放射源輻射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推動在Ⅲ類以上放射源應用于放射性測井和工業移動探傷領域建立責任保險”。研究放射源責任保險國際情況,不僅有助于指導我國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保障從業者和公眾在遭受輻射損害時得到及時的損害賠償,減少政府參與輻射事故善后處理的時間、人力和財力,而且對推動我國核技術應用產業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軌有重要作用。
國外放射源責任保險的現狀
兩大核損害賠償公約體系尚未對放射源責任保險進行規定目前國際上存在兩大核損害賠償公約體系,分別是聯合國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牽頭主導的《維也納公約》體系和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牽頭主導的《巴黎公約》體系。該兩大體系適用范圍均未將放射源包括在內,對于放射源責任保險的相關規定更多是由各國國內法進行約定,沒有統一的標準和范圍。
歐洲國家投保放射源責任保險意識較強
國家刑事責任國際法批判論文
內容摘要: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問題,是當代國際法的一個重大理論課題,在國際法學界歷來存在著爭論。我國學者受西方學說的影響,錯誤地認為,國家因為實施了國際犯罪而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在國際法上,國家及其代表國家的個人,在實施了國際犯罪的場合,該國家及其代表國家的個人均可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但是,代表國家的個人對其國際犯罪行為直接承擔其個人的國際刑事責任,具體表現為刑罰處罰;同時,該個人的國際犯罪行為還可以歸因于國家,而被視為是國家的行為,使國家承擔國家責任,具體表現為限制主權、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和道歉等責任形式。簡言之,國家只能承擔國家責任,而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只有個人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主張國家可以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觀點,總是將國際刑事責任混同于國家責任,將國際刑事責任的刑罰方法混同于國家責任的承擔形式。國際法確立了個人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原則,并已經為國際立法和國際法審判實踐所證實。
關鍵詞:國際刑事責任,國家責任,國際犯罪,刑罰,個人承擔
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并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問題,在國際法學界存在著三種理論學說,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在一定場合下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上述二種學說,混淆了國家責任與國際刑事責任的區別,也無法闡明對國家的刑事制裁方式。第三種觀點認為,國家不能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也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這種觀點否定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資格,與現有的國際法習慣規則相悖。
一、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淵源及其評價
關于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可以追溯到《奧本海國際法》和巴西奧尼的《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典草案》。
(一)勞特派特的國家刑事責任理論
國家刑事責任國際法批判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問題,是當代國際法的一個重大理論課題,在國際法學界歷來存在著爭論。我國學者受西方學說的影響,錯誤地認為,國家因為實施了國際犯罪而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在國際法上,國家及其代表國家的個人,在實施了國際犯罪的場合,該國家及其代表國家的個人均可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但是,代表國家的個人對其國際犯罪行為直接承擔其個人的國際刑事責任,具體表現為刑罰處罰;同時,該個人的國際犯罪行為還可以歸因于國家,而被視為是國家的行為,使國家承擔國家責任,具體表現為限制主權、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和道歉等責任形式。簡言之,國家只能承擔國家責任,而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只有個人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主張國家可以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觀點,總是將國際刑事責任混同于國家責任,將國際刑事責任的刑罰方法混同于國家責任的承擔形式。國際法確立了個人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原則,并已經為國際立法和國際法審判實踐所證實。
關鍵詞:國際刑事責任,國家責任,國際犯罪,刑罰,個人承擔
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并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問題,在國際法學界存在著三種理論學說,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在一定場合下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上述二種學說,混淆了國家責任與國際刑事責任的區別,也無法闡明對國家的刑事制裁方式。第三種觀點認為,國家不能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也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這種觀點否定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資格,與現有的國際法習慣規則相悖。
一、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淵源及其評價
關于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可以追溯到《奧本海國際法》和巴西奧尼的《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典草案》。
(一)勞特派特的國家刑事責任理論
剖析國際刑事責任原則趨勢研究論文
關鍵詞:國際刑事責任;多元主體;基本原則;嶄新進展;啟示
內容提要:國際刑事審判的展開與國際法律文件的增加,直接推動了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日益豐富和深化。尤其是新近的審判實踐,使國際刑事責任的主體呈現出多元并存的變化特點,該原則的責任模式也從個人型轉向多元主體型。國際刑事責任主體多元化的發展趨勢不可逆轉,但其進程取決于國際刑事責任主體的內生力量與外部環境之綜合作用。探討國際刑事責任多元主體的未來發展,對于審視國際刑法的體系完善、犯罪懲治及其與國內刑法的關系銜接有一定的裨益與啟迪。
一、前言
國際刑事責任是國際刑事司法的理論依據與基本準則,它對規范國際法上有關主體的責任承擔及衡平刑事懲罰與人權保障的關系發揮著重要作用。自二戰以來,國際刑事審判的展開與國際法律文件的增加,直接推動了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日益豐富和深化。紐倫堡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首先確認了該原則的個人責任內涵。隨后的一系列國際公約和法律文件,促使國際社會對國際刑事責任原則得到廣泛認可,并不斷推進該原則傳統涵義的漸進變化與深入發展。尤其是近年來的審判實踐,日益顯現出國際刑事責任主體的多元特點,并傾向于引領該原則從單一的個人責任模式向多元主體的責任模式發展。鑒于該原則在國際刑法領域的核心和靈魂地位,以其嶄新進展為視角探討國際刑事責任主體的未來發展,對于審視國際刑法的體系完善、犯罪懲治及其與國內刑法的關系銜接,或許有一定的裨益和啟迪。
二、傳統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發展
(一)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傳統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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