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4 10: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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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制度

股票期權制度

(一)股票期權是否是一種支出

在美國,對于股票期權的理論紛爭由來已久。股票期權的支持者認為,公司發行股票期權不需任何現金支付,而且還可以獲得稅收上的優惠。反對者認為,公司是要為股票期權付出代價的,股票期權會造成原有股東權益的稀釋,侵害原有股東利益。當期權持有人行使期權,從公司購進股票后,市場上的流通股增加,必然分薄了每股收益。有些公司為維持股票收益水平,不得不動用儲備資金回購自己的股票,這樣必然影響對其他投資和研發活動的投入。

會計準則的制定者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就開始注意到股票期權的成本問題。1972年,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了(APBOpinionNo.25,簡稱25號意見書)《對職工發行股票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forStockIssuedtoEmployees),對公司職工持股計劃的會計處理作出規定。25號意見書采用內在價值法計量股票期權,即股票期權的補償成本(CompensationCost)只限于計算日股票的市場價格與行權價格的差額。而事實上大多數固定認股權的行權價格至少會等于計算日的市場價格,不會產生需確認的補償成本。由于當時股票期權還沒有被廣泛應用,而且股票期權的成本計算也是一大難題,因此,會計準則制定者決定期權不需納入成本。80年代初,美國的幾大會計事務所向FASB提出具體意見,認為股票期權明顯是一種支出,應納入成本核算。90年代初,有關股票期權問題爭論逐漸升溫。FASB認為,股票期權計劃應當確認報酬成本,包括市場價格等于行權價格的固定型股票期權,理由是:(1)股票期權具有價值;(2)股票期權產生了報酬成本,應當正確計入企業的凈收益中;(3)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內能夠估算股票期權的坐標。FASB主張以公允價值取代內在價值法來確定補償成本,這一主張遭到強烈反對。在多方游說下,美國參議院以88票對9票的結果通過一項反對FASB改變會計準則的非正式決議。FASB于1995年10月了SFASNo.123(簡稱123號準則)《股票補償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forStock-BasedCompensation),123號準則是妥協的產物。新準則鼓勵而不是要求企業運用公允價值法,允許企業選擇內在價值法來核算股票期權,但需要追加披露兩種方法對本期凈利潤和每股收益的影響。

20世紀90年代末,隨著美國高科技泡沫的破裂,決策者們開始擔心股票期權潛在的負面影響。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就不無擔憂地指出,不把股票期權納入成本會人為地夸大企業的利潤和股票價格。安然公司財務丑聞曝光后,投資者開始懷疑股票期權存在的負面影響。在2002年2月份的國會聽證會上,安然前CEO杰弗里·斯基林承認,股票期權能“超乎尋?!钡乜浯蠊镜挠?。紐約經紀公司貝爾斯登稱,2000年,安然發行了價值1.55億美元的股票期權。如果將期權成本從2000年公司利潤中扣減,那么當年安然公司的運營利潤將下降8%。公司在2001年的運營利潤要比不采用期權時高出9.33億美元,期權不算成本的做法同樣使花旗集團的2001年運營利潤提高了9.19億美元。歐洲保險公司安聯保險旗下的一家投資銀行表示,如果把所有的股票期權作為費用入賬,那么標準普爾500指數成份股2001年的利潤會下降30%(郄永忠,2002)。

美國對股票期權的改革已勢在必行,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IASB)已一致同意批準起草新的會計規則,新規則將要求公司把股票期權列入經營開支。

(二)股票期權是否會誘發經營者新的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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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制度

一、我國實施股票期權的特點

“春江水暖鴨先知”,股票期權的理論魅力,使我國企業界以實際行動扮演了對股票期權的先知先試角色。股票期權計劃在我國至今經歷了10余年發展時間,已形成了具有典型意義的“上?!薄ⅰ氨本焙汀拔錆h”三種模式。綜合現有各種模式的具體做法,我國實施股票期權制度的案例呈現出許多不同于國際規范和慣例的特點,頗具中國特色。

1.期權不僅適用于國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還適用于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這與國外股票期權主要適用于上市公司這一點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國有企業希望借助于實行股票期權或期股等方式來完成改制和產權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的改制首先要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特別是企業歷史積累中各要素貢獻的分割問題,以便為企業未來的公司治理構筑合理化的平臺。對于市場競爭性的國有企業來說,建立一個開放的、流動的產權結構是改制所要完成的重要任務之一,意義重大。這不僅是擴大資本規模的需要,同時也有利于降低單一國有資本所承擔的風險,實施更有效的激勵的需要。怎樣才能既保證管理人員獲得能夠產生較強激勵效果的足夠數量的股權,又能避免因分割存量資產引起的矛盾?一種變通的做法就是著眼于增量企業未來的股權,即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周其仁教授認為它是繞開私有化難題的制度創新,對這一做法給予了高度評價。

2.股票期權已不再是一種選擇權,經營者必須購買。西方成熟的股票期權是一種選擇權,而不是一種義務。受益人可以在未來某個時期因股票市價高于期權的執行價格而行權,也可以因股價低于執行價而放棄行權。但是在國有企業現行的股票期權激勵中,期權不僅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帶有一定強制性的義務,企業的主要經營者必須實際購買本企業股票。比如武漢國資公司的延期支付計劃,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根本不是一種擁有選擇權的股票期權,而是將其所有的已經分配的風險收入的指定部分拿去購買本公司的股票。對北京的期股試行辦法來說,經營者必須在三年任期內按既定價格分期繳納股款,購買本企業一定數量的股份;在經營者繳足股款之前,這部分股份屬于“期股”,經營者對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決權和收益權,而沒有所有權,待全部股款繳足后,期股的所有權才屬于經營者;經營者任期屆滿兩年后,經審計合格,該股份可以變現??梢姡谖覈鴮嵤┑墓善逼跈?,名為股票期權計劃,實為“股票購買計劃”,經營者獲得的股票期權是一種殘缺不全的所有權,從法律上來看,這種所謂的股票期權已有經營擔保的性質。

3.非國有中小股東利益在制度設計中未受到重視。從股票期權在我國的實踐來看,不論是上海還是北京、武漢,其實施方案都是由政府國資、財政等部門發文規定,程序上一般都是讓國有控股股東代表提出一項議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由于資本多數決定原則,國有控股股東的提議都能夠獲得通過,從而使其意志處于支配地位,產生對中小股東的約束力。由于國有股東提出的股票期權議案是以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作為考核指標的,這實際上排斥了中小股東在股票期權決策上應有的權利,造成了國有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這樣,獲贈股票期權的經營者只須對國有控股股東負責就行了,而無需考慮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而且,國有股東的代表人或者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并不直接從公司收益增加或股票價值上漲中受益,他們作為有限理性人有其自身獨特的效用。這決定了他們與公司經營者簽訂的股票期權協議中的各項考核指標的訂立和監管,并不一定能夠與“以業績為中心”、著眼于長期激勵的股票期權制度的精髓相一致。

4.我國股票期權具有懲罰機制。在激勵與約束上,我國股票期權更多地偏向了約束一方。北京市規定,如經營者任期未滿而主動離職,或任期內未達到協議規定的考核指標,取消其所擁有期股權及其收益,個人現金出資部分也作相應扣除。武漢規定,完成凈利未達到50%的,扣罰以前年度股票期權40%,而期股卻是用經營者的部分薪酬購買的。上海市規定,中途離職利未達經營指標的,不予兌現股權收益,并扣除一定數額的個人資產抵押金。這樣,股票期權就成了一種擔保之債,具有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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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票期權制度探析論文

摘要:股票期權制度具有激勵經營者、吸引優秀人才的積極作用,但是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為這種制度留下空間,導致實踐中股票期權制度的發展偏離了該制度的本意,不能有效發揮其應有的激勵作用。本文擬對股票期權制度及其在我國的發展作一分析,愿能有所裨益。

關鍵詞:股票期權;法律環境;激勵機制

我國國有企業的“59歲現象”一度頻發,不僅是因為我國現有的約束機制不完善,更深層次的原因是我國缺乏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59歲現象”并非我國所特有,在市場經濟、商業倫理道德相對成熟的美國也曾出現過“64歲現象”(美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退休年齡是65歲),在實行股票期權制度后,“64歲現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一、股票期權制度概述

股票期權制度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是一種旨在解決企業“委托——”矛盾,報酬和風險相對稱的長期激勵計劃,已成為西方企業最富成效的激勵制度之一。在1996年《財富》雜志評出的全球500家大工業企業中,有89%的公司已向高級管理人員采取了經理股票期權報酬制度,并且有繼續發展的趨勢。股票期權制度以其獨特的魅力,在我國企業界掀起了一場“股票期權熱”。1996年,上海紡織控股集團公司出臺《企業經營者群體持股辦法》,對總經理和黨委書記實行股票期權,這開創了我國股票期權制度的先河。1997年,四通利方公司也開始引進股票期權制度。1999年,上海貝嶺宣布贈與高級管理和科技人員股票期權,成為我國上市公司中最早推行股票期權制度的企業。緊接著,北京、上海、南京、武漢等地一些政府部門和國資管理機構紛紛出臺股票期權實施辦法,鼓勵企業采用這種制度。

股票期權是用來激勵公司的高層領導者或核心人員的一種制度安排。股票期權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工具,是指買賣雙方在特定時間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某種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是一種選擇權,期權買方支付一定數量的期權費,獲得在未來特定時間內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相應地賣方必須服從買方的選擇,承擔賣出或買進相應股票的義務。它的運行機理大致如下:企業在與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經理人)在簽訂合同時給予經理人在未來特定日期以簽訂合同時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股票的選擇權。持有這種權利的經理人可以在規定時期內以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此行為稱為行權。在行權之前,經理人沒有任何的現金收益;行權之后,經理人可以自行決定在任何規定的時間內出售股票,從而取得行權價與市場價之間的差價收益。一般來講,期權的有效期是3~10年,如果經理人管理有方,公司業績良好,從而公司股票攀升,那么經理人就可以原先約定的低價購買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并通過出售獲得差價收益。公司業績越好,差價就越高。如果在規定的行權期內,公司業績沒有提升,股價也沒有上漲,則經理人自動放棄行權。股票期權制度能夠激勵經理人克盡職責,全心全意為公司的發展而努力,實現股東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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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制度論文

一、美國股票期權制度暴露出來的問題

股票期權萌芽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是指公司授予一定對象在一定時間內,以一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股票的權利。由于股票期權通常是授予公司的經理層,因而經濟學界也將其通稱為經理股票期權(ExecutiveStockOptions,簡稱ESO)。ESO的實質是授予經營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權,它的最大優點是將公司價值變成了經理人收入函數中一個重要的變量,有效矯正經理人短視心理,較好地解決了所有者和經營者激勵不相容的問題。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機制,ESO把經理層的利益和公司的長遠利益緊密聯系起來,發揮管理層的積極性和創新能力,達到降低委托——成本的目的。

繼安然之后,隨著環球電信、世通、施樂等一批“經濟巨人”會計造假案的紛紛曝光,在美國國內引發對股票期權的質疑,投資者意識到股票期權被濫用可能導致負面影響,要求改革股票期權的呼聲越來越高。目前對股票期權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一)股票期權是否是一種支出

在美國,對于股票期權的理論紛爭由來已久。股票期權的支持者認為,公司發行股票期權不需任何現金支付,而且還可以獲得稅收上的優惠。反對者認為,公司是要為股票期權付出代價的,股票期權會造成原有股東權益的稀釋,侵害原有股東利益。當期權持有人行使期權,從公司購進股票后,市場上的流通股增加,必然分薄了每股收益。有些公司為維持股票收益水平,不得不動用儲備資金回購自己的股票,這樣必然影響對其他投資和研發活動的投入。

會計準則的制定者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就開始注意到股票期權的成本問題。1972年,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了(APBOpinionNo.25,簡稱25號意見書)《對職工發行股票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forStockIssuedtoEmployees),對公司職工持股計劃的會計處理作出規定。25號意見書采用內在價值法計量股票期權,即股票期權的補償成本(CompensationCost)只限于計算日股票的市場價格與行權價格的差額。而事實上大多數固定認股權的行權價格至少會等于計算日的市場價格,不會產生需確認的補償成本。由于當時股票期權還沒有被廣泛應用,而且股票期權的成本計算也是一大難題,因此,會計準則制定者決定期權不需納入成本。80年代初,美國的幾大會計事務所向FASB提出具體意見,認為股票期權明顯是一種支出,應納入成本核算。90年代初,有關股票期權問題爭論逐漸升溫。FASB認為,股票期權計劃應當確認報酬成本,包括市場價格等于行權價格的固定型股票期權,理由是:(1)股票期權具有價值;(2)股票期權產生了報酬成本,應當正確計入企業的凈收益中;(3)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內能夠估算股票期權的坐標。FASB主張以公允價值取代內在價值法來確定補償成本,這一主張遭到強烈反對。在多方游說下,美國參議院以88票對9票的結果通過一項反對FASB改變會計準則的非正式決議。FASB于1995年10月了SFASNo.123(簡稱123號準則)《股票補償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forStock-BasedCompensation),123號準則是妥協的產物。新準則鼓勵而不是要求企業運用公允價值法,允許企業選擇內在價值法來核算股票期權,但需要追加披露兩種方法對本期凈利潤和每股收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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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票期權制度分析論文

一、我國實施股票期權的特點

“春江水暖鴨先知”,股票期權的理論魅力,使我國企業界以實際行動扮演了對股票期權的先知先試角色。股票期權計劃在我國至今經歷了10余年發展時間,已形成了具有典型意義的“上?!薄ⅰ氨本焙汀拔錆h”三種模式。綜合現有各種模式的具體做法,我國實施股票期權制度的案例呈現出許多不同于國際規范和慣例的特點,頗具中國特色。

1.期權不僅適用于國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還適用于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這與國外股票期權主要適用于上市公司這一點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國有企業希望借助于實行股票期權或期股等方式來完成改制和產權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的改制首先要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特別是企業歷史積累中各要素貢獻的分割問題,以便為企業未來的公司治理構筑合理化的平臺。對于市場競爭性的國有企業來說,建立一個開放的、流動的產權結構是改制所要完成的重要任務之一,意義重大。這不僅是擴大資本規模的需要,同時也有利于降低單一國有資本所承擔的風險,實施更有效的激勵的需要。怎樣才能既保證管理人員獲得能夠產生較強激勵效果的足夠數量的股權,又能避免因分割存量資產引起的矛盾?一種變通的做法就是著眼于增量企業未來的股權,即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周其仁教授認為它是繞開私有化難題的制度創新,對這一做法給予了高度評價。

2.股票期權已不再是一種選擇權,經營者必須購買。西方成熟的股票期權是一種選擇權,而不是一種義務。受益人可以在未來某個時期因股票市價高于期權的執行價格而行權,也可以因股價低于執行價而放棄行權。但是在國有企業現行的股票期權激勵中,期權不僅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帶有一定強制性的義務,企業的主要經營者必須實際購買本企業股票。比如武漢國資公司的延期支付計劃,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根本不是一種擁有選擇權的股票期權,而是將其所有的已經分配的風險收入的指定部分拿去購買本公司的股票。對北京的期股試行辦法來說,經營者必須在三年任期內按既定價格分期繳納股款,購買本企業一定數量的股份;在經營者繳足股款之前,這部分股份屬于“期股”,經營者對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決權和收益權,而沒有所有權,待全部股款繳足后,期股的所有權才屬于經營者;經營者任期屆滿兩年后,經審計合格,該股份可以變現。可見,在我國實施的股票期權,名為股票期權計劃,實為“股票購買計劃”,經營者獲得的股票期權是一種殘缺不全的所有權,從法律上來看,這種所謂的股票期權已有經營擔保的性質。

3.非國有中小股東利益在制度設計中未受到重視。從股票期權在我國的實踐來看,不論是上海還是北京、武漢,其實施方案都是由政府國資、財政等部門發文規定,程序上一般都是讓國有控股股東代表提出一項議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由于資本多數決定原則,國有控股股東的提議都能夠獲得通過,從而使其意志處于支配地位,產生對中小股東的約束力。由于國有股東提出的股票期權議案是以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作為考核指標的,這實際上排斥了中小股東在股票期權決策上應有的權利,造成了國有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這樣,獲贈股票期權的經營者只須對國有控股股東負責就行了,而無需考慮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而且,國有股東的代表人或者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并不直接從公司收益增加或股票價值上漲中受益,他們作為有限理性人有其自身獨特的效用。這決定了他們與公司經營者簽訂的股票期權協議中的各項考核指標的訂立和監管,并不一定能夠與“以業績為中心”、著眼于長期激勵的股票期權制度的精髓相一致。

4.我國股票期權具有懲罰機制。在激勵與約束上,我國股票期權更多地偏向了約束一方。北京市規定,如經營者任期未滿而主動離職,或任期內未達到協議規定的考核指標,取消其所擁有期股權及其收益,個人現金出資部分也作相應扣除。武漢規定,完成凈利未達到50%的,扣罰以前年度股票期權40%,而期股卻是用經營者的部分薪酬購買的。上海市規定,中途離職利未達經營指標的,不予兌現股權收益,并扣除一定數額的個人資產抵押金。這樣,股票期權就成了一種擔保之債,具有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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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制度論文

內容摘要: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社會中長期激勵制度的潮流日益強勁,股票期權激勵機制逐漸成為全世界經濟迅猛發展不可缺少因素之一。本文就股票期權制度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影響,主要從其優勢、局限性、障礙三方面進行分析。

關鍵詞:股票期權制度優勢分析局限性分析障礙分析

股票期權制度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優勢分析

股票期權制度是協調股東和經理人員根本利益的辦法。股東的目標和經理人員的目標不完全一致。股東的目標是使企業財富最大化,千方百計要求經營者以最大的努力去完成這個目標。為了保持高級經理人員的穩定,驅動他們除了保持一個良好的聲譽和業績之外,愿意承擔一定的風險,不斷地為股東博取更大的財富,只能利用股票期權激勵給他們帶來可能的高收益,分享股東一部分剩余索取權是行之有效的辦法。實踐證明,股權激勵是協調股東和經營者根本利益的方法。

有利于不斷吸引和穩定優秀管理人才。股票期權制度對優秀人才的吸引力遠比現金大。股票期權是一種長期的激勵方式,有助于在優秀人才與企業之間建立一種資本紐帶,構建休戚與共的戰略協作關系。一方面,股票期權制度可以比較客觀地體現人才的人力資本的價值,它創造性地以股票升值所產生的差價作為企業對人力資本的補償,使優秀人才的利益與企業利益在相當長的時間里保持密切的聯系,不僅能避免人才流失,而且能吸引更多的人才流入。另一方面它能夠把自己的所得與貢獻緊緊地聯系在一起,使人才有一種事業上的成就感。此外,股票期權制度還通過設定有關的限制性條款而穩定人才隊伍。另外,股票期權制度已經成為許多高科技公司招聘人才的一個“秘密武器”。

以股票期權做激勵減少了企業的現金支出,節約大量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狀況,使激勵成本在激勵強度相同的情況下降低到最低。股票期權是一種非現金的激勵方式,是建立在公司收益實現基礎上的未來的市場化收入預期。這種收入由證券市場提供,是“公司證券,市場簽單,自己買單”。在實施過程中,公司始終沒有大規模的現金流出。期權持有者通過行使權利可以獲得相當可觀的報酬。行權以后,企業的資金會增加,這有利于降低資產負債率,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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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激勵制度論文

摘要:股票期權激勵制度作為一種國際公認的有效激勵方式,已經在我國的部分企業中實施,并發揮了顯著作用,正逐漸成為人們討論的熱點。本文論述了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相關概念及作用和優勢,分析了我國實施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現狀,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股票期權激勵應用研究

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發源于企業競爭最激烈的美國,于20世紀八九十年代得到了迅速發展。其產生的背景主要是著眼于解決投資方與主要經營者之間的利益矛盾,建立對經營者的長效激勵機制。自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開始引入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目前,仍處于試點階段。

一、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概念

股票期權,是由企業的所有者向經營者提供激勵的一種報酬制度。通俗的說是買方(期權持有者)擁有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或某一特定時間,以事先約定價格向賣方(股票持有者)購買特定數量股票的權利,但買方并不因此負有必須買進的義務。這里的期權又別于期權市場上的可交易的期權,該項權利必須由行權人本人行使,不可以上市流通或轉讓,本身也沒有價值。

運用該激勵制度的一般做法是給予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一種權利,允許他們在特定的時期內(一般3-5年),按某一預定價格(通常是該項權利被授予時的價格)購買本企業普通股。這種權利不能轉讓,但所購股票仍能在市場上出售,這樣經營者就可以獲得行權當日股票市場價格和行權價格之間的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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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股票期權制度的優劣探索

關鍵詞:股票期權高管人員積極作用消極作用

摘要:股票期權制度作為一種長期的激勵制度,具有許多優點,在世界許多國家得到了廣泛應用,但是另一方面隨著以美國安然、環球電信、世通、施樂財務造假為代表的丑聞事件的發生,許多人開始對該制度產生質疑,甚至否定。本文從優劣兩個方面對股票期權制度進行分析,以使我們真正認識股票期權制度,對該制度做出正確的評價。

股票期權制度作為一種長期激勵制度,一方面使高管人員的長期行為和個人利益與公司股東利益緊密聯系起來,鼓勵高管人員更多地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有助于克服傳統薪酬制度下高管人員的行為短期化傾向;另一方面使高管人員同時也成為企業的所有者,解決了長期以來形成的“問題”。該制度起源于20世紀五六十年代的美國,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股票期權制度迅猛發展,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得到廣泛應用。但是,2002年,美國資本市場發生了以安然、環球電信、世通、施樂財務造假為代表的丑聞事件,使人們對股票期權制度開始產生質疑,甚至否定,并且要求改革股票期權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本文從優劣兩個方面對股票期權制度進行分析和評價,以使我們能以正確的態度對待股票期權制度,進而使得該制度在我國能更好的發揮作用。

一、股票期權制度的積極作用

對于股票期權制度的積極作用,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一)高管人員利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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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激勵制度論文

【關鍵詞】股票期權激勵機制制度建設

【摘要】《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手段越來越受到國內上市公司的青睞,但在實施過程中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國外學者的研究結果與最近紛紛浮出水面的股票期權欺詐事實,使我們清楚地認識到在實施股票期權的過程中一定要不斷加強股票市場方面的制度建設,加強公司內部自身的制度建設,完善與改進現行的股票期權制度,才能克服股票期權的現有缺陷,使其更好地發揮激勵作用。

自2006年1月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實施以來,已有中捷股份、蘇泊爾、廣州國光等幾十家上市公司提出股票期權激勵的具體方案,其中部分公司已經進入了實施階段,還有100多家公司也紛紛表示將推出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國上市公司正在風風火火地展開一場通過使用股票期權來激勵管理人員勤勉敬業的運動。

以股票期權為手段激勵高層管理人員盡職敬業,在西方發達國家的上市公司中早已成為慣例,而且事實證明,這一制度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的確有助于公司創造更多的價值。在美國,有關薪酬方面的現有研究已經一致表明: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價的股票期權已經成為CEO收入中最大的一部分(Murphy[1999];Baker[1999];Matsunaga[1995];Yermack[1995])。但股票期權并非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實施股票期權激勵的過程中也產生了大量問題有待解決。在這方面,國外很多學者經過深入細致的分析,取得了大量富有價值的研究成果,很值得我們借鑒。

TerryBaker,DentonCollins以及AustinReitenga找到證據表明相對較高的股票期權薪酬與那些能夠降低期權授予日之前收益的操控性應計項目會計選擇相關聯,而且當管理人員能夠在期權授予日之前公開報告利潤時,這種相關性更強。EliBartov和ParthaMohanram經過實證研究發現公司內部高管人員通過調節可操控性應計項目來虛增企業利潤、抬高股價,然后又利用內部信息,在虛增利潤轉回之前、股價尚未下跌的時候,大規模執行股票期權,從而大大增加了來自股票期權的現金收入。JeffreyL.Coles,MichaelHertzel以及SwaminathanKalpathy研究了員工股票期權重新發行前后的盈余管理情況,他們發現在宣布取消高管人員股票期權之后、重新發行股票期權之前的期間內可操控性應計項目異常的低,說明管理人員明顯存在人為壓低利潤的盈余管理行為,以便取得行權價較低的股票期權。此外,管理人員為了提高股票期權的收益,不僅僅限于通過盈余管理操控公司利潤這種單一手法,還有其它多種手段。Yermack通過研究發現,CEO們經常在有利的季度盈利消息之前收到股票期權獎勵。與此相似,Aboody和Kasznik發現,CEO們也經常在自愿披露的不利消息之后、有利消息之前,收到股票期權獎勵。他們的發現表明CEO們很可能為了增加股票期權的價值在股票期權授予日期的確定以及授予日期前后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機會主義操控行為。

此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考克斯最近曾表示:很多美國公司存在“日期倒填”、故意欺騙、偽造文件以及蒙騙董事會或投資者等不同程度的股票期權欺詐現象??伎怂雇瑫r指出期權欺詐已經成為2002年會計丑聞和隨后公司改革之后美國公司不得不面對的有關公司治理方面的首要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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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制度探析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在討論如何規范企業經營者的行為,如何避免59歲現象等問題時,人們認識到企業經營者是否拿到相應的報酬已不僅僅是一點得失問題,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應盡快建立經營者年薪制;在關于建立年薪制討論中則主張在基本年薪、效益年薪之外再加上“股票期權”,認為這是一種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制度,并已在各地試行。而源于美國的股票期權制度本身并沒有約束經營者的制度設計。為此試行中進行了改良,提出我國企業實行股票期權制度,既要結合部分企業和地區的一些作法,借鑒吸收國外的有益經驗,又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訂試行股票期權制度的指導方針。(注:參見《對經營者實行股票期權激勵》,載《人民日報》1999年8月9日第9版。)以武漢、北京等地為典型的股票期權試點也因此各具特色。

以北京的試點為例,經營者要先拿出一部分現金,買進本公司的實股,然后可得到實股1至4倍的期股,經營者在3年內再以既定價格分期繳納股款,將期股逐步購買變成實股。不過經營者在繳足所持有的全部期股的股款之前,其所持有的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決權和收益權,沒有所有權。待全部股款繳足后,期股的所有權才屬于經營者。經營者任期屆滿2年后,經審計合格,該股份可以出資人受讓方式變現。所以北京實施股份期權試點的方式又被概括為“3+2”方式。即先是在任期3年內將期股認購成實股,待任期結束2年后就可以變現。(注:參見《期股激勵經營者股東化》,載《北京青年報》1999年11月11日第2版。)企業實行期權要經受三步考驗。第一步即要求必須是效益好、管理到位的企業方有資格參與期權試點。第二步是要使企業實現連年的高比例凈資產收益,這樣期股的收益和所持實股的收益才能抵補每年應交的股款。否則經營者每年須再拿出一定數額的現金投入企業,才能得到他應得的股權。第三步是要接受多方嚴格審計。(注:參見《期權能否造就一代新富》,載《北京青年報》1999年12月5日第17版。)作為股票期權試點企業的北京雙橋制藥公司副總經理李士鑫談了對期權的看法。他說如果出資10萬元持有公司股份,得到的股票期權是出資的3倍即價值30萬元,這就意味著他在任期三年中,企業每年的凈資產收益率必須達到25%以上,實股和期股收益達到10萬元,3年中不需要自己掏錢,期股即可變現,能擁有價值40萬元的股份。相反,如果公司每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低,要想保住應得股權,他每年必須再掏出大量現金投入企業,而且有可能最后血本無歸。用李經理自己的話說,經營者所面臨的壓力是所謂“不算不知道,一算嚇一跳”。(注:《期權能否造就一代新富》,載《北京青年報》1999年12月5日第17版。)

從以上試點經驗不難看出,股票期權原來是作為充實年薪制內容、提高經營者報酬的一項制度被引進的。但由于想使其成為具有獎勵與約束相結合、責權利相結合的復合機制,在試點中幾經改造,就變成了經營者對企業效益的擔保機制,使人感到其約束機能要大于激勵機能。面對這樣一種股票期權制度,恐怕大多數經營者都會心有余悸。那么股票期權原本是什么樣的制度,它為什么能在國外被廣泛利用呢?

二、期股探析

股票期權(STOCKOPTION)又稱“股票選擇權”或“股份期權”,在我國又常稱其為“期股股權”。簡單說它是公司給予經營者在一定期間內,可用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份的權利的制度。綜觀各國實行的股票期權制度,以購買股份的財源為標準,大致可將股票期權分為以下三類:1.公司從市場購回本公司股票,然后給予經營者以一定價格、在一定期間內購買該股票的權利,經營者行使權利后再以市價出售這些股票,以賺取權利取得價(買入價)與權利行使價(賣出價)之間的差價利益。2.公司給予經營者新股認購權,經營者可在一定期間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向公司購買新股,然后出售,以賺取差價利益。3.公司僅以金錢方式向經營者支付權利賦予時的股價(權利取得價)與一定期間經過后的股份(權利行使價)之間的差價,而不向經營者移轉股份。在這一定期間內僅股份利益屬于經營者,即經營者有對股份的利益請求權,但不能行使表決權,也不能轉讓或繼承。(注:參見日本《商事法務》第1470號,1997年10月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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