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稅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5 07:19:22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合理避稅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合理避稅

稅收合理避稅分析論文

一、對合理避稅的理解

1.

合理避稅的概念:避稅是指納稅人為了規避或減輕自身稅收負擔而利用稅法漏洞、缺陷或稅收征收管理的薄弱環節等所進行的非違法的避稅法律行為,利用稅法特例、選擇性條款、稅負差異進行的節稅法律行為;以及為轉嫁稅收負擔所進行的轉稅純經濟行為。

2.合理避稅的意義

合理避稅,必須進行詳細的稅務籌劃,這對企業,對社會都具有很重要的意義第一、企業合理避稅為企業減輕了沉重的稅負,節約了大量的資金,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眾所周知,企業經營的根本目標就是利潤最大化,如何實現利潤最大化?毋庸置疑擴大企業的經營業務收入是最重要的,但是如果收入已經達到了極限或上升的空間已經很小,那該如何做?只有兩種可能,即加大利潤總額和減少所得稅,前面已提到收入的上升已幾乎不可能,所以要加大利潤總額,只能靠減少期間費用和營業外支出,而企業的許多稅務支出大部分(所得稅除外)都記入了這兩項,因此我們可以得出,只要能減少企業的稅務支出,就可以更大限度的使其凈利潤增加,這對企業的發展無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第二、詳細的稅務籌劃,不僅僅是財務部門的工作還需要企業管理層從更高的企業戰略管理角度上進行更為詳細的布置,特別是在調整企業的生產經營方針上,這一點體現的更為突出,因此合理避稅也使企業的領導層的工作更加完善,使企業的長遠戰略規劃更為合理有效。第三、企業合理避稅,客觀上促進了國家稅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雖然避稅行為可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但避稅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詐性質。避稅是對已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顯示說明,它說明了現有稅法的不健全特征。稅務當局往往要根據避稅情況所顯示出來的稅法缺陷采取相應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改和糾正。

二、合理避稅的方法

查看全文

依法納稅合理避稅論文

【摘要】企業納稅籌劃的研究,對提高企業依法納稅意識,凈化稅收法制環境,促進企業公平競爭,以及實現國家產業結構調整、資源合理配置,推動國民經濟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文章從“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背景出發,闡述了新稅法的主要變化內容,探討了新稅法下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思路、納稅籌劃點和納稅途徑,努力做到依法納稅與合理避稅的協調統一,提高企業競爭力。

【關鍵詞】詞納稅籌劃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途徑

1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概述

納稅籌劃也稱為納稅策劃、稅收籌劃等。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為了實現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和組織結構等經濟業務或行為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設計和運籌的過程。

新企業所得稅改革統一適用稅率、統一稅前扣除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等,這些舉措意味著自20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外資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國民待遇將不復存在。事實上,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上述差異一直是許多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要途徑之一,本次稅制改革無疑將對其產生較大的影響。

2新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查看全文

剖析企業合理避稅成本節約思考論文

摘要:合理避稅是企業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它的產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其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從長遠和整體來看,納稅人按照國家的稅收政策進行合理避稅籌劃,促進7產業布局的進一步發展,有利于涵養稅源,促進經濟社會的長期發展和繁榮,本文就我國開發企業常用的一些避稅方法進行了簡要的舉例分析,探討房地產企業如何合理避稅,利用各種手段提高綜合收益,促進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

關鍵詞;納稅籌劃;合理避稅;避稅方法

房地產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生產經營活動非常廣泛,也非常復雜,具有所需資金大、開發建設周期長、開發經營復雜、開發產品商品性等特點。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必然決定了其納稅問題的復雜多變和避稅籌劃技巧運用的靈活多樣。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發給企業的“稅收優惠券”,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少應納稅額和降低稅負是所有納稅籌劃方法中風險最小的一種,并且是國家完全認可的避稅方法。通曉、理解、用足稅收優惠政策能使年營業額巨大的房地產企業成功、有效、安全地規避掉巨額稅款,從而將利潤最大限度地留歸企業。

避稅是一種非違法的行為,而納稅人從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出發進行避稅籌劃,是客觀存在的。下面就介紹幾種常見的避稅方法。

一、利用臺作開發方式合理避稅

查看全文

獨家原創:企業合理避稅研究論文

摘要

本文通過對企業進行合理避稅的界定和方式選擇的分析,旨在使企業選擇策略,以便使廣大經營者及會計人受到理解與重視。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企業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可取得節約稅收成本(savingtax)的稅收收益,以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依法進行稅收籌劃已取得更大的稅收收益也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

[關鍵詞]企業避稅避稅策略稅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查看全文

高收入者合理避稅投資規劃論文

摘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應盡的義務,但是較重的稅收負擔,有時又成為了制約企業向更大規模發展的桎梏,也加重了個人經濟負擔。而在諸種方式方法中,偷稅是違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稅須補交;欠稅要還;抗稅要追究刑事責任,唯有避稅,既安全又可靠,自然就成為首選的良策。文章中筆者就高收入者合理避稅這個角度闡述了避稅的方法和規劃。

關鍵字:稅收合理避稅納稅高收入者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產業結構加速調整,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經濟更趨活躍。個人收入已呈現出多元化,個人收入差距明顯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斷地分散和擴大、收入來源的多樣性和隱蔽性。同時根據我國的稅收制度,收入高的人,所要交的稅也就高。俗語說:“愚昧者偷稅,胡涂者漏稅,狡猾者騙稅,精明者合理避稅。”在微利時代,稅務籌劃將成為高消費者減低稅收負擔,增加盈利收益的重要手段。

一、對合理避稅的理解

1.

合理避稅的概念:避稅是指納稅人為了規避或減輕自身稅收負擔而利用稅法漏洞、缺陷或稅收征收管理的薄弱環節等所進行的非違法的避稅法律行為,利用稅法特例、選擇性條款、稅負差異進行的節稅法律行為;以及為轉嫁稅收負擔所進行的轉稅純經濟行為。

查看全文

淺析一般反避稅條款適用的合理界限

一、避稅一般成立要件的適用步驟

根據上述對一般反避稅條款相關規范與學理的分析,避稅成立需同時滿足四個要件。其中稅收利益與特定行為介入時間的判斷較為明確,有疑問的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的特定交易行為是否為避稅取決于其安排有無合理商業目的;而依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審核企業的特定行為是否為避稅。這就產生避稅是否要同時滿足這兩個要件的爭議。從法律功能角度來看,由于這兩個要件的功能均在厘清避稅與節稅的界限,似可當成同一要件來對待。基于避稅所選擇的濫用法律形式通常沒有合理商業目的,但如納稅人能證明除稅收利益外,還有其他商業目的或經濟目的,且后者大于前者,則可排除主觀避稅意圖。因此,筆者認為以上規范沒有沖突,當納稅人需要證明特定交易存在合理商業目的,則特定交易行為必然存在濫用法律形式的嫌疑,不然為何要繼續證明是否有合理商業目的呢?

所以,通常只要滿足濫用法律形式要件,另一不具合理商業目的要件也會滿足。兩者相輔相成,只是一個是通過客觀上實質重于形式來表述,另一個是側重主觀避稅意圖。最后,判斷避稅一般要件可按如下步驟:第一步,進行稅收利益測試分析,特定交易行為是否造成全部或部分稅收利益的結果;第二步,如是,再進行時間分析,特定交易行為是否在稅收債務要件滿足之前;第三步,如是,再進行人為安排測試,事前特定的安排是否有異于一般交易藉以歸避稅法適用,而依稅法規定意旨原應對其按與通常交易相當的經濟效果征稅;第四步,如是,再進行動機測試,判斷此種法律交易安排的形式,其目的之全部或主要部分是否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違反稅法意旨。當滿足以上所有要件時,稅務機關可按一般反避稅條款規定在合理裁量范圍內就個案進行避稅認定與應納稅額調整。

二、一般反避稅條款適用的合理界限

作為“兜底”條款,一般反避稅條款適用的合理界限問題十分重要,筆者舉一個典型的合并例子來分析。甲、乙為兩家公司主營業務不相同公司。甲公司因經營不善發生巨額虧損,被乙公司合并。試問甲公司合并前已發生的虧損是否可由乙公司來承繼?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但在公司合并時,由于前后主體主營業務不同,引發不同主體的虧損該如何歸屬的疑問?又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者,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但只規定納稅義務的繼承,未規定企業所得稅的虧損扣除權是否可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繼。而依權利義務概括承受的法理,應準許扣除已發生而尚未到期的虧損。在正常交易秩序下,合并前后法人的稅收負擔應該一致。公司合并前已發生的虧損如一律不準許扣除,恐將造成合并的稅收障礙,使合并后較未合并前在稅法上處于更為不利的地位,形同對合并的懲罰。但如完全準許其扣除虧損而不加以任何限制,則又難以防止專以享受虧損扣除而進行的避稅行為。為了解決這一難題,目前實務上采取限額說,原則上消滅公司的虧損不得在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中結轉彌補,只有例外滿足特定條件按特殊性稅務處理才可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彌補消滅公司的虧損,并且還有數額的限制。

那么,如何區分公司是為組織改造而合并,還是專為取得稅收利益而合并?這當中尤以該合并是否屬于濫用法律形式以及該合并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最為關鍵。在本案中,若乙公司愿意購買巨額虧損的甲公司,看重的不是稅收利益,而是看好該產業未來前景,藉由通過合并方式以達快速控制市場的目的,則該合并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更何況合并對價可能大于因虧損扣除可能會獲得的稅收利益。對一般反避稅條款適用的合理界限,筆者的觀點是:

查看全文

稅法脫法性分析論文

「關鍵詞」稅法脫法性「正文」

在現代社會,財政是一個國家存在和發展的經濟基礎,而稅收則是財政的源泉。沒有了稅收,財政就將成為無源之水,并進而危及國家的政治和經濟的發展。由此可見,稅收對于社會發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實踐中,基于人的自然理性,為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可以作為“唯利其圖”的另一種解釋,傳統的解釋包含了太多道德評價的因素,不在法律的考量范圍之內),對于不利于利益最大化之后果的躲避——避稅就成為了行為主體的內在需求。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對偷、漏、逃稅行為進行規制的力度不斷加強,避稅日益成為利益最大化的首選之策。因此有必要對避稅行為進行深入的法學研究。本文擬從行為性質的角度對避稅行為作一簡要分析。

一、避稅的概念和脫法性

關于避稅的概念問題,理論上歷來眾說紛云,形成了不同的觀點,并且都在一定程度上與避稅行為的法律性質存在著一定的內在聯系,劉劍文教授在《避稅之法理新探(上)》一文中,把避稅界定為:“避稅是指納稅人濫用法律形成的可能性,通過法律所未預定的異常的行為安排達成與通常行為方式同一的經濟目的,謀求不正當減輕稅負的行為?!盵1]這一概念界定也包含了對避稅行為的法律評價。

首先,這一概念排除了所謂的“合法避稅”。合法避稅是指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所作出的符合稅法宗旨的行為[2],從形式上看,合法避稅是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對自己的經濟行為進行的調整,是一種守法行為;從實質上看,合法避稅行為符合稅法的具體規范,當然也與稅法的宗旨相符合,與作為經濟杠桿的稅法所欲實現的規制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從本質上說,這種行為與稅法設置的初衷相吻合。從嚴格意義上講,合法避稅(原文稱之為順法性避稅。筆者注)不屬于真正的避稅范疇[3].

其次,這一概念把避稅行為界定為兼具形式合法性和實質違法性的脫法行為。

查看全文

淺析陽光避稅

【論文關鍵詞】避稅合法個人所得稅

【論文摘要】“陽光避稅”,一個可能讓人感覺很不可思議的名詞。“避稅”還能“陽光化”嗎?還敢“陽光化”嗎?又該怎么樣“陽光化”呢?本文詳細闡述“陽光避稅”的意義所在、應該怎么樣達到這一目的、“陽光避稅”未來的走向如何?通過這些問題的闡述,期望能夠將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方面予以闡釋,也為一直默默無聞地為我國的稅收建設做出貢獻的廣大工薪階層提供一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建議,進而在某些方面為我國的稅收發展提供某種借鑒和參考。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其他個人的所得以及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根據2009年6月17日財政部公布的《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報告,個人所得稅已成我國第四大稅種,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約50%左右。對于我國的工薪階層而言,個人所得稅是一個較大的納稅開支項目,它包括對勞務報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等所得所繳納的稅收。

在我國,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實行超額累進稅率,這就給個人利用稅收政策進行合理、合法的途徑進行避稅提供了可能。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這是在經濟社會中對個人權利的一種維護,可以激發人們更加努力的奮發向上。因為其合法性、合理性,它完全不同于偷稅漏稅,所以在積極納稅的同時,尋求合理的避稅途徑對于眾多的工薪階層來說是現實合法的,本文將就如何進行合理、合法避稅進行分析探討。

一、從納稅主體角度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我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边@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納稅主體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中,一類是居民納稅義務人,即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人,對于其在中國境內外的所得均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一類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如何使自己避免成為各國的居民,從而使自己自由游走在各國之間,達到少繳或者不繳稅的目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和加深,越來越多的人走出國門,到國外務工,這樣利用這種非居民身份來避稅也就越來越有可能存在于諸多人身上,成為一種新的避稅選擇。

查看全文

避稅行為非法性質疑研究論文

「摘要」避稅行為非法性是當前稅法學界的主流觀點。本文在對避稅概念進行界定與分析的基礎上,指出現行稅法以予以規制的一系列所謂“避稅”行為,不宜再稱其為避稅,而現實生活中廣泛存在的避稅行為,其非法性也值得質疑。

并從避稅產生的原因、以避稅有違稅法宗旨和稅法基本原則來認定避稅非法性觀點的不合理及避稅非法性界定在實踐中的困境來論證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避稅;稅法漏洞;稅法原則「正文」

一:有關避稅行為定性的幾種觀點

關于避稅行為的法律性質,法學界曾有合法、違法與脫法的不同界定。認為避稅具有合法性的理由是避稅行為并不違反稅法的文義規定,且是私法上適法有效的行為,選擇何種行為方式是納稅人的行為自由,具有合法性。持違法觀點者認為避稅雖形式合法但實質違法,它違反了稅法的宗旨,不符合量能課稅的公平原則,有損稅法的實質正義,因此應定性為違法,并予以法律規制。持脫法觀點者認為避稅既非合法行為也非違法行為,而是一種行為雖抵觸法律的目的,但在法律上卻無法加以適用的脫法行為。①其本質在于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實現一定的行為目標,同時達成法律無法對其適用的目的。第一種觀點因為避稅行為越演越烈及其導致的稅收功能實現的嚴重障礙和避稅規制的現實必要性而漸漸被多數學者所擯棄,而后二種觀點應為稅法學界現今的主流觀點——即避稅行為是非法(包括違法和脫法)的。

二:對避稅概念的界定與分析

查看全文

避稅行為合法性論文

「摘要」避稅行為非法性是當前稅法學界的主流觀點。本文在對避稅概念進行界定與分析的基礎上,指出現行稅法以予以規制的一系列所謂“避稅”行為,不宜再稱其為避稅,而現實生活中廣泛存在的避稅行為,其非法性也值得質疑。并從避稅產生的原因、以避稅有違稅法宗旨和稅法基本原則來認定避稅非法性觀點的不合理及避稅非法性界定在實踐中的困境來論證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避稅;稅法漏洞;稅法原則

一:有關避稅行為定性的幾種觀點

關于避稅行為的法律性質,法學界曾有合法、違法與脫法的不同界定。認為避稅具有合法性的理由是避稅行為并不違反稅法的文義規定,且是私法上適法有效的行為,選擇何種行為方式是納稅人的行為自由,具有合法性。持違法觀點者認為避稅雖形式合法但實質違法,它違反了稅法的宗旨,不符合量能課稅的公平原則,有損稅法的實質正義,因此應定性為違法,并予以法律規制。持脫法觀點者認為避稅既非合法行為也非違法行為,而是一種行為雖抵觸法律的目的,但在法律上卻無法加以適用的脫法行為。①其本質在于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實現一定的行為目標,同時達成法律無法對其適用的目的。第一種觀點因為避稅行為越演越烈及其導致的稅收功能實現的嚴重障礙和避稅規制的現實必要性而漸漸被多數學者所擯棄,而后二種觀點應為稅法學界現今的主流觀點——即避稅行為是非法(包括違法和脫法)的。

二:對避稅概念的界定與分析

在對避稅行為做具體分析以前,我們必須對避稅的概念有一個清晰的界定,這是一切分析和探討的前提。雖然各國立法都尚未對節稅、避稅和偷稅做清晰界定,但我國學理已有較為一致的共識。即:節稅是法所允許的,偷稅是法所嚴禁的,而避稅是界乎二者之間的。它因形式合法性及公示性與偷稅相區分,又因對稅法宗旨的違反與節稅相區分。稅收規避是指利用私法上的選擇可能性,在不具備私人交易固有意義上的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而選擇非通常使用的法律形式。一方面實現了企圖實現的經濟目的或經濟后果,另一方面卻免予滿足對應于通常使用的法律形式的課稅要素,以減少稅負或者排除稅負。②國際財政文獻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的定義是:稅收規避是指描述納稅人為減輕稅負而作法律上事務安排的一個用語。該用語一般在貶義上使用,如用來闡明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含糊、不規范和其他缺陷,對個人事務或商業事務進行人為安排,從而實現稅收規避目的。聯合國稅收專家小組認為:避稅可以認為是納稅人采取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處的方式來安排自己的義務,以致減少其本應承擔的納稅數額而這種做法不受法律約束。劉劍文教授認為,避稅是指納稅人濫用法律形成的可能性,通過法律所未預定的異常的行為安排達成與通常行為方式同一的經濟目的,謀求不正當減輕稅負的行為③。簡言之,避稅是利用稅法漏洞,規避稅法以達到與稅法宗旨相違背的減少或免除納稅人負擔的行為。“利用稅法漏洞、規避稅法”這一條件是稅法學界對避稅的一種共識,這里就產生了一個問題——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所明確禁止的一系列所謂的避稅行為,如轉移定價、利用避稅港等行為是否還能被稱做嚴格意義上的避稅行為。若還稱其為避稅行為,那它與一般的稅收違法行為的界線在哪里?如果它不再被稱作避稅行為,那法學界以其顯著危害性為例論證避稅行為的非法性,合理性何在呢?筆者認為,現行稅法已予以規制的一系列所謂“避稅”行為,不宜再稱其為避稅,而現實生活中廣泛存在的避稅行為,其非法性也值得質疑④。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