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規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6 13: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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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環境規制國際貿易
一、問題的提出
國際分工理論是國際貿易理論和與之密切相關的產業理論的核心。在國際貿易理論中,占主流地位的國際分工理論主要有斯密的絕對優勢理論、李嘉圖的比較優勢理論以及赫克歇爾——俄林的要素稟賦理論。這些理論為我們分析和研究國際分工與國際貿易問題提供了經典的理論框架。
不可否認的是,這些理論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由于它們產生于市場經濟相對發達國家的背景之下,并沒有從發展中國家的“視角”來看問題,故大都存在著單純追求短期的、狹義的比較經濟利益而忽略了長期的、廣義的社會環境效益,特別是生態環境效益的重大缺陷。如在斯密和李嘉圖的貿易理論中,勞動是唯一的生產要素;在要素稟賦理論中,勞動雖然不再是唯一的投入,考察的要素擴大為自然資源,但也沒有把環境資源作為一種獨立的要素稟賦加以考慮。按照他們的理論,表面上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均通過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取得了所謂的比較經濟利益,但實際上發展中國家往往要為此付出巨大的生態環境代價。顯然這些代價是遠非既得經濟利益所能彌補的,而且可能還會給全球帶來可怕的環境災難。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理論本身為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通過貿易渠道輸出“洋垃圾”和通過投資渠道轉移高耗能、高耗材、高污染產業提供了理論依據。
因此,當前以這些傳統的國際分工理論為基礎所形成的國際分工和貿易格局對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是不利于國際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這種認識上的轉變要求我們廣大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必須將自身的要素稟賦優勢與環境保護結合起來,以環境規制為基礎,重新審視自身的比較競爭優勢,積極推動建立新的國際分工體系,以獲取持久的國際貿易利益,從而謀求自身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與作用。
二、以環境規制為基礎的國際分工
(一)環境是一種獨立的要素稟賦長期以來,世界各國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由于對國際貿易中的環境保護問題認識不足,傳統的國際分工與貿易理論并沒有把環境資源作為一種重要的要素稟賦對待,其結果是現行的國際分工格局和國際貿易價格沒能充分反映環境成本,從而導致價格體系扭曲。
環境犯罪的刑法規制研究
環境問題突出是伴隨著社會工業化、城市化不斷深入推進而產生的負面現象。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日益嚴峻的環境污染及生態資源的匱乏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國民的生活質量和國家的發展水平。我國一直致力于生態環境問題的治理,黨和國家將建設生態文明作為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但是近些年,全國各地連續發生了一些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比如2014年蘭州自來水苯超標事件、2015年天津“8•12”特大爆炸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等。種種環境污染問題不斷拷問著我國環境治理體系的有效機制。環境刑法作為治理環境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線理應發揮保障性作用,但刑事法律領域的不完善致使環境犯罪的治理效果并不理想。本研究在我國環境刑法現狀基礎上提出具體的完善建議,以期能夠對我國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起到促進作用。
一、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
(一)關于對環境法益獨立性的評價。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之前,環境資源犯罪被規定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在設計具體的罪名時,要求環境污染要造成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缎谭ㄐ拚福ò耍烦雠_之后,環境污染罪刪除了關于人身財產損害結果的規定。從《刑法修正案(八)》到《刑法修正案(十)》,對環境犯罪的設置依然延續傳統的罪名分布格局,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專章中的地位沒有改變?;蛟S是立法技術的不完善,或許是時代背景所困,從現有的立法體例來看,國家對于生態環境的管理控制占據主導地位,且沒有把環境權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范疇看待,更不用說將環境法益與人身法益、財產法益置于相同地位,使其受到刑法的平等保護。在環境本位價值觀下,刑法對法益的保護突破了傳統的人身、財產、國家安全等,轉而將環境、生態作為刑法直接保護的對象。相比較于人本主義價值觀,環境本位價值觀在一定程度上將生態環境看作比人類自身更為重要的保護目標。在該價值觀的影響下刑法更有利于打擊環境犯罪、保護生態環境。但劉艷紅認為,將法益“精神化”會導致倫理道德等內容的介入,這在模糊法益與規范邊界的同時會擴大刑法的處罰范圍,實際上一旦松弛法益對立法的批判作用,就會陷入刑法無處不在的危險———濫用刑法。[1]本研究認為,在新時代的生態文明建設中,環境犯罪的立法理念轉變下的環境法益應當成為刑法保護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即便刑法沒有將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利益作為直接保護對象,但是生態環境的良好治理效果終歸會反射于人類自身。從域外立法經驗來看,德國通過修改刑法典的方式,將有關環境犯罪的刑事條款集中納入刑法典,為環境犯罪專設一章“危害環境罪”。1999年德國現行刑法頒布,依舊沿用該種體例,自第234條至第330條規定了水、土壤、空氣污染,造成噪聲、震動、輻射,危害保護區域,釋放毒藥造成危險等一系列環境犯罪。[2]俄羅斯頒布的《聯邦刑法典》也專章規定了“生態犯罪”,用17個條款對環境污染及生態資源破壞進行詳細列舉。[3]我國刑法接受環境本位價值觀的前提是要將環境犯罪的構成要件、定罪標準、量刑情節等進一步明確化、精細化,防止造成刑罰濫罰的混亂局面。(二)采用統一刑法典的模式。對環境犯罪進行專章立法、集中立法現行《刑法》在分則第六章以9個條文、14個罪名的形式專設一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與之前“分散式”的罪名設定相比有所進步,但是仍然不能反映我國目前生態環境領域所面臨的嚴峻現實,也無法凸顯環境犯罪在刑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本研究認為,應當將《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獨立出來,單設一章置于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后,并以“破壞生態環境罪”設置章名。環境犯罪除了《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的14個罪名外,還有一些邊緣化的罪名散見在其他章節。比如走私罪中的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廢物罪,瀆職罪中的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環境監管失職罪,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等。如果環境犯罪以專章設置,則應當將這些罪名歸入其中。環境犯罪采取專章式、集中式立法,一方面可以體現在環境本位價值觀的影響下環境法益的獨立性評價,將環境權的實現從應然層面轉變到實然層面,另一方面有助于環境犯罪的類型化,強化刑法對環境犯罪的規制,嚴密刑事法網。專章設置環境犯罪不僅可以包含現行的罪名,而且可以對尚未進行刑事立法的犯罪行為予以整合、調整,使其體系化、規范化。在立法體例的設置上,我國刑法學界有不同的看法。王勇認為,應該調整這種單一化的立法模式為多元化的立法模式,建立以刑法典為核心、單行刑法為補充的環境犯罪立法模式。[4]付立慶認為,環境犯的立法模式應為雙軌制,即在環境法規之中設置罪刑罰則,創立名副其實的附屬刑法。[5]趙秉志認為,環境犯罪的理想立法體例應是目前采取的刑法典模式。[6]本研究認為,現行刑法典模式更能適應我國的法治環境。首先,我國的立法傳統傾向于重典化。不管是立法之初的分散化,還是綜合立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立法技術的完善,最終都會實現高度統一的法典化。其次,我國目前的附屬刑法的立法特點主要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不會在非刑事法律中直接定罪量刑,在之后的立法中也很難進行突破。最后,我國具有統一的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制定特別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會破壞刑事法律的完整性、體系性,不符合國民刑事一體化的思維習慣。
二、環境犯罪中罪刑問題的理論性思考
(一)入罪標準前置化。刑法介入早期化與“風險刑法”的提出密切相關?!帮L險刑法”命題最早可以追溯到“風險社會”理論,這一理論由德國學者烏爾里希•貝克率先提出。所謂“風險社會”,是指后工業化時代的人們借助高科技在改善生活的同時也將自己置于一種不安全的環境中,且人類無法掌控這種不確定的狀態。刑法作為法秩序共同體安全的最有力保護者,應當對“風險社會”做出回應。在“風險社會”里,刑法規范的保護必須向前推置。[7]我國刑法關于生態環境犯罪的入罪標準有四種:行為標準、情節標準、危險標準、結果標準。以犯罪的危害結果作為入罪的標準最為嚴格,也不利于對生態環境犯罪的預防控制。因此,在環境污染類犯罪中以“危險犯+結果犯”作為該類犯罪的入罪標準,即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污染物,足以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就應當被定罪處罰,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將升格法定刑。環境的破壞具有不可逆性,用于環境恢復的時間長、金錢成本巨大。環境污染類犯罪的設立不僅是為了打擊造成環境污染嚴重后果的犯罪,更是為了重點防范其潛在的危險,所以按照危險犯設計污染環境罪完全是合適的。(二)確立環境犯罪中的嚴格責任。一般來說,確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都要求以主觀罪過為前提條件,即過錯責任原則。但由于環境犯罪的特殊性,許多國家設計了特殊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絕對嚴格責任和相對嚴格責任。絕對嚴格責任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即使沒有過錯,也需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相比較絕對嚴格責任的客觀歸責性,大多數國家采取了相對嚴格責任。相對嚴格責任給被告人預留了抗辯空間,如果被告人證明自己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則可以免于刑事責任。在未來的罪名設計中,危險犯與行為犯所占比重上升,如果僅僅以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定罪量刑,將嚴重破壞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基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環境犯罪的復雜性、隱蔽性導致的主觀有責性難以證明,過分強調主觀歸責將不利于環境保護的及時性、有效性。我國環境犯罪可以采取相對嚴格責任,在《刑法》總則中形成過錯原則為主、特殊情況下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但由于該原則還不具有法律依據,因而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還需慎重使用。(三)刑罰目的多元化。所謂刑罰目的,實際上指國家運用刑罰的目的,即國家制定、適用、執行刑罰所期望達到的目的。[8]刑罰目的是刑罰論中最為重要的概念,它限制了刑罰的種類與體系、量刑原則及適用等一系列與刑罰相關的問題。西方國家關于刑罰目的主要形成三種學說,即報應說、預防說、二元論。[9]我國刑罰理論中關于刑罰目的之通說主要有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預防對象的差異決定了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方式具有差異性??偟膩碚f,我國刑罰的目的是懲罰犯罪,偏重預防。在環境犯罪領域,傳統意義上懲罰與預防的目的固然重要,但由于環境法益的特殊性、獨立性,環境刑罰要追求懲罰、預防和恢復目的的綜合實現。懲罰犯罪人主要依靠刑罰措施,而預防與恢復目的的實現單純依靠刑罰是不行的,還需要非刑罰措施予以配合。一方面,我國環境犯罪的刑罰主要采取自由刑與財產刑相結合的模式。自由刑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適用比例較低。自由刑的刑期較短,罰金的數額規定不明確,無法做到罪刑相適應。另一方面,在堅持刑法介入早期化的情況下,對輕微犯罪人適用非刑罰措施至關重要。但目前非刑罰措施規定過于籠統,沒有針對環境犯罪的特性做出具體設定。因此,從有效預防環境犯罪和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意義上講,在未來的《刑法》修訂中可以通過增加非刑罰措施剝奪犯罪人再實施環境犯罪的能力,讓《刑法》真正起到預防環境犯罪的作用。[10]
三、環境刑法的優化路徑
我國環境規制的失靈及治理
一、基于治理結構、行政績效、產權安排與環境治理失靈的分析
我國環境規制的主體是國家環保部及地方的環境管理部門。政府進行環境規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糾正企業、組織和個人行為給環境所帶來的外部性。治理是一個上下互動的管理過程,它主要通過多元、合作、協商、伙伴關系、確立認同和共同的目標等方式實施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其實質在于建立在市場原則、公共利益和認同之上的合作。它所關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在日益多樣化的政府組織形式下保護公共利益,如何在有限的財政資源下以靈活的手段回應社會的公共需求[2]。威廉姆森在《治理的經濟學分析:框架和意義》中將治理概括為一種組織制度設計,其功能是用來弱化組織內部某種沖突,減少交易成本,進而使組織處于有效運轉狀態。環境的治理結構不僅包括環境規制機構內部權力的運作關系,也包括環境規制機構外部的權力關系。具體來說,環境的治理結構體現了環境規制機構內部組織關系以及環境規制機構與企業、公民的組織關系。我國環境規制機構包括中央環境管理部門和地方各級環境管理部門。1982年中央的環境保護局還只是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下屬的機構,直到1988年,國家環保局從原國家城鄉建設環保部獨立為國務院直屬局。1993年,升格為副部級直屬局。1998年,升格為正部級直屬局,更名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8年環境委員會和國家環保局統一到環境保護部,從而使中央環境保護部直屬國務院,環保部門由政府直屬機構進入"內閣"序列,并被賦予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方面更多的統籌、協調職責,使環境保護部門參與宏觀決策能力得到了加強。但是相對于其他"強勢部門"來說,其在決策中的話語權和統籌協調能力方面還處在相對的弱勢地位。而且我國的環境規制體制是雙重的管理體制,容易造成權力分散、功能弱化:一是中國的地方各級環保管理機構在業務上受國家環保部的領導,但是作為一個職能部門,其真正的管理領導權屬于本地各級地方政府,尤其是各地環保局的人事任免和財政來源都完全依賴各地政府。這就使得地方的環保部門在行使其正當權利時無法避免當地政府的領導、干預和影響,環保機構的權威性、執行力受到嚴重弱化;二是各部委的環境保護部門屬各部委管轄,同時又受中央環保部的管轄。中央環保部最初的級別低于管理生產的中央各部,后來才被提升為正部級,但是受中國行政化的影響,中央環保部不能對屬于同一行政級別的省或者其他部委有約束力的命令,因此,省級政府有可能避免中央環保部的規制。許多在經濟發展上占優勢的部門可以控制著環保部門的權力,導致了環境規制不力以及政策重點上的沖突以及紀律和協調上的缺乏。例如,我國的水利部、農業部和各城市建設局都能控制環保機構,導致環境規制機構處于無真正實權的地位。又如,我國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職能,一般分散在發改委、環保、林業、水利、交通、國土等多個部門,分管部門之間關系不明確,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在很大程度上被分解和架空,而且造成環境治理上相互推諉;三是盡管國家環保部可以提出議案并草擬法規,但是它缺乏強迫執行的權力,懲治環境污染的企業和個人還必須依靠司法機關執行。但是我國司法機關缺乏嚴重的獨立性。雖然根據憲法規定,任何行政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個人均不得對檢察院的檢察工作和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任何形式的干涉。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我國黨組織往往可以操縱司法機關的司法權。和西方國家法官任職的終身制不同,我國的司法機關組成人員都有一定的任期,接受黨委組織部的考核與任命,而且在經費預算上,司法機關嚴重依賴各地政府。因此,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大打折扣,造成事實上司法機關接受黨委的領導。同時各級政府也能干預司法程序的現象,也使得司法人員對審理具體案件的責與權相脫節,對人大機關的負責機制弱化,致使司法機關的權威下降,法律的尊嚴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四是環保部內部職能交叉的問題也同樣存在。比如環境監察局與污染控制司之間交叉的職能較多。例如,污水治理再利用問題,這根本不是環保部門職責范圍的事,但目前環保部門不得不拿出很大的精力來做。再比如,淘汰落后的產業和高能耗、高污染企業,本由發改委管的事,但這也推給了環境保護部去做,這使得環境保護部力不從心,執行力弱化;五是環保部門內部的人事制度也存在很多弊端。比如地方基層環保部門員工不僅受基層單位管轄,而且他們所擁有的人事編制以及財政工資屬于省級政府的管轄。由于省級政府缺乏對基層員工執行情況的有效信息,加之干部終身制的弊端,地方基層環保部門員工的財政工資來源于省級政府,因此,基層環保部領導也無力對一線環保職業人員的不作為施加決定性的影響;另外,環境規制機構權力分散,行政權力地區分割使得生態環境整體性與跨區域性的矛盾十分突出。生態環境具有整體性、聯系性的特點。但是我國由于缺乏對環境問題的整體認識,不同的生態因素分開管理,甚至同一個生態要素又被分割成許多片。例如,中國的地表水的開發利用歸水利部管理,地下水歸地質礦產部管理,海水歸國家海洋局管理,大氣歸國家氣象局管理,水污染歸國家環保總局管理,城市和工業用水歸建設部和各有關工業部管理,農林牧漁業供水歸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管理。這種"九龍治水"的局面是中國行政化分割生態環境整體性的一個縮影,使得環境規制機構各自為政,權力弱化,很難采取一致行動實現生態環境質量的總體目標[3]73。對于一些跨行政區域的環境資源,如跨區域的河流、湖泊等在環境容量的使用上存在競爭性與較強的外部性,相鄰地區的地方政府官員都希望本地經濟快速發展,而將環境污染轉嫁給相鄰地區,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對本轄區的一些企業放松環境規制,對污染環境的企業處罰過輕,這是我國跨區域的環境污染往往比非跨區域的環境污染嚴重的一個直接原因。環境屬于公共物品,環境產權屬于公有的,人人享有平等的、無差異的所有權,因此很容易導致下例弊端:第一,公共產權很容易導致公地悲劇和集體行動的困境:一是由于我國社會組織化程度低,就居民個人而言,環境維權成本太高,而分攤在個人身上的得益太小,多數民眾沒有足夠的動力聯合起來維護環境權益;二是大多數環境污染對人體的影響是漫長的、間接的、隱性的,多數民眾對優美環境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三是普通民眾的臣民思想和維權方面的"搭便車"心理,更加弱化了環境維權意識;四是我國缺乏社會組織維權有力的激勵機制,諸如組織培育、信息共享、資金資助、舉報獎勵、法律救濟保護等激勵機制缺乏。第二,環保官員的晉升缺乏民主的選拔機制和有效的民意監督機制,很容易導致污染企業與環保官員的合謀,忽視社會民眾的環保訴求。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向污染企業收取排污費和罰款以應付中央環保部的減排任務;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可以放松環境規制,將企業生產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這一外部成本轉嫁給當地居民承擔。因此,環境資源如何使用,在缺乏民意、非政府組織的約束下,官商勾結合謀的可能性很大[4]。我國中央政府對地方官員的政治績效的考核長期以來是以"GDP"的增長速度為主要標準,忽視了環境指標、社會指標和人文指標的考核;而且這種高度集權的科層規制結構,也缺乏公民、利益相關者和獨立的環保專家對環境規制績效考核所能發揮的應有作用,更會助長環境規制的失靈;中央環境規制機構對地方環境治理績效的信息不對稱以及規制成本過高、規制技術和規制法律的缺失,也加速了環境規制失靈。在我國現階段,科技水平還不能對經濟發展起關鍵的推動作用,經濟發展還是過多依靠資源的高投入來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在"GDP"片面的政績驅動下很難與環境保護齊頭并進。我國在1994年實行分稅制,事權下移,財權上移,財政上實行包干,國家財政轉移支付比例按照與地方項目成正比的配套政策。地方有了較大的經濟發展空間,而且地方政府隨著公共服務支出的擴大,原來的稅源捉襟見肘。尤其是落后地區,由于所得國家項目相對較少,使得所得的國家財政轉移支付更顯不足。因此無論發達地區還是落后地區,地方政府都有強大利益驅動而不惜環境的代價來發展經濟以擴大稅收。而且強化環境規制,加強環境治理,需要本屆政府承擔環境規制的巨額直接成本,以及因本地經濟的發展減緩導致財政收入減少從而使政府官員政治晉升無望的隱性成本。在缺乏民意監督和全面地對官員政績考核的情況下,地方官員的政績往往以"GDP"論英雄。因此,地方政府熱衷通過招商引資等方式來做大地方"GDP"以撈取個人的職位晉升,而很少顧及一些高污染項目或應該被淘汰的產能對環境所造成的破壞。由于地方的環保部門是受地方政府領導的,往往會給地方政府的這種行為大開綠燈。我國公有產權的壟斷與監管的無力更進一步加劇了環境規制失靈。產權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是影響經濟運行績效的重要因素。而我國土地、礦藏等資源產權和環境產權都屬于公有產權,加之民眾對公有產權監管和影響有限,使得公有產權缺乏有效地運作,導致社會財富浪費、資源消耗,加速了環境生態的破壞??扑?1960)在《社會成本問題》提出產權制度的重要標準是交易費用標準,產權的界定和實施是與效率聯系在一起的。清晰界定產權可以節省交易費用:一是明確了不同產權主體的權利、責任邊界,使權利與責任對稱,從而建立起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二是外部性的內部化減少了外在成本;三是減少了交易的不確定性[5]358。產權安排和所有制關系一樣都是社會的各個不同主體、不同利益集團對資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經濟關系。公有制作為一種產權安排和私有產權一樣在法律意義上都是清晰的,但是由于事實上界定產權的困難,對公有產權的保護、監管的不足,主要表現為對公有資產的短視、非效率使用和各種盜竊與掠取。諾斯也認為,在哪里測量資源的成本高,哪里就會有公共產權。遺留在公共領域的資源引起追租行為,其結果是"租值消散"。張五常(2002)也把公有制較差的經濟績效歸因于交易成本過高。公有產權表現出的低效率,首先是產權的高度集中導致了信息的集聚,高昂的信息成本限制了資源向有效率利用的方向轉移。政府的有限理性和政府與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使信息的取得和利用更為困難;其次公有產權加大了監督的困難也使得委托成本過高。公有產權的人,代表著整體利益,同時又是自利的"經濟人",在其行政的過程中,很容易發生尋租行為[6]408409;由于公眾組織成本和監管政府成本太高,而且公有產權使得民眾存在搭便車心里,加之國有產權治理機制的不完善以及民主機制的不足,更使集體監督失靈。另外人受政治生涯有限和政策易變的影響,也容易利用殘缺的監督機制而牟取私利。
二、完善環境治理績效的路徑選擇
(一)完善環境規制機構的治理結構,增強環境規制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1)我國環境管理機構要保持獨立性和高度的權威性,就必須使環保法律授權和組織保障能不受部門利益和地方政府干擾,能充分代表民意和優美環境生態發展的要求,獨立地實行環境規制。根據先進國家提高環境保護機構權威性的經驗,環境保護機構負責人一般都是政府和內閣成員。如日本環境廳長官為國務大臣,該大臣兼任內閣有關環境問題的大臣會議主席,直接參與內閣決策;美國環保局長亦進入政府內閣,并對總統的決策產生直接影響;法國環境部的規格亦相當高,其職責由極具權威的環境部長履行[7]。而且這些國家的民主的選舉制度保證了選民對政府與議會的監督,也保證了當選的內閣成員對選民負責,議會制定任何政策,民眾可以去聽,媒體往往會對立法機關的環境政策過程進行深入細致的報道以使人民有徹底的知情權,從而保證選民對環境規制行使終極的權力。職業行政人員更多在公民參與環境治理時發揮專家的咨詢、引導的作用。威廉姆森也論證了環境規制受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影響,環境規制的成功需要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形成有效的權力約束制衡機制、民意監督機制和專家咨詢機制。我國環境保護部雖然已經成為國務院的直屬部門,但是由于我國決策、行政、司法之間的權力約束和制衡機制還很不完善,難以避免官僚集團結成利益同盟,干預司法的現象。因此,要保證環境規制權威首先必須保證我國司法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使它免受行政權力和立法權力的干擾。司法獨立原則是社會正義的象征,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公正是我國法治精神的內在要求,而司法公正必然要求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前提。我國中央法官也可以仿照西方一些國家實行終身任職,其經費獨立預算,直接對人大負責和人民負責,這樣可以保證環保執法的獨立性;其次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的立法機關,要強化環境保護部在環境政策、環境規劃和重大環境問題方面的參與權和話語權,突出環境政策等職能,同時要加強環境規制法律的宣傳和透明度,以便能制定反應各地和各階層民意、完備的環保法律和法規;再次,環保部也應該在組織上和經費方面保持獨立性,加大對環保人員的技能培訓,以提高環保職業人員的業務能力,高效、權威地執行環境規制政策,避免"強勢利益部門"干預環保部門執法行動。環保機構的設立不僅要有科學的組織保障,即環保部門有充分的財力、技術、人員保障,同時也要考慮提高每個環保行政人員的執行力,消除同一環保干事所受的雙重領導從而影響執行力的現象。例如,江蘇省各市的環保部門員工的編制來自江蘇省政府,但是他同時受各市的環保部門的領導,這樣有可能導致市級環保部門員工不聽市級環保部門領導的命令。因為環保職業行政人員會認為既然我沒有拿你的工資,當然可以不聽你的命令。具體做法可以這樣:我國地方各級環保規制機構的編制可以由中央環境部統一核定,實行垂直領導,環境規制職業人員的人事任免權由上級環保部門依據民意和科學的績效考評結果決定,與地方政府脫鉤。(2)提高環境規制機構的整體性和協調性,加強重點領域環境監管。環境整體協作治理的成功取決于權威、平等的、協調合作機構的建立;取決于是否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以達成決策共識;同時,取決于環境法律是否完備和議程的信息是否公開透明,以接受民眾的監督;公民、非政府組織和環保部門是否通力合作、齊心協力共同對環境污染實行監管。例如,加拿大為推動環境治理跨部門合作而專門設立了環境部長理事會(簡稱CC-ME)。它由聯邦、10個省和3個大區的共14位環境部長組成,每年定期討論環境問題,并就相應對策進行磋商。CCME各成員之間的關系完全平等,包括聯邦環境部長在內的14位成員每年輪流當值理事會主席。CCME擁有秘書處、管理委員會等日常工作機構,它們完全中立,為成員和下設的各種專門委員會提供服務。CCME的主要職能有四個方面:作為對話機構,對重大環境事件進行磋商、協調;作為決策機構,采用政治協議的方式通過相應環境政策;作為論壇平臺,分享環境領域的信息和研究進展;作為協會組織,制定環境領域的原則、規章和標準等。理事會的議題、議程、協議等內容全部向社會公開,通過不斷磋商和妥協,消除理事會各方的分歧,而且接受民眾、黨派和各社會團體、非政府組織、大眾傳媒的參與和監督,因此所達成的協議一般能得到有效落實[8]。我國政府也可以借鑒加拿大在環境整體合作治理的經驗,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環境規制問題的統籌協調,強調跨部門、跨地區、跨流域環境規制的整體性和協調性,有效落實責任機制;同時要突出從源頭上預防、監管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明確規劃環評、區域限批等職能;建立和健全環境監測和預警機制,解決長期困擾環境工作中監測、信息等職能交叉,責任弱化等問題。(3)發揮非政府組織、公民、企業在環境治理中的作用。傳統的科層式的線性的治理結構由于信息傳遞單一,很容易造成信息扭曲和信息封閉,致使有效的信息很難達到高層領導。而且傳統的官僚體制是建立在壟斷的基礎之上,容易造成信息壟斷,使他們在與人大等立法機關打交道時處于有利地位,一旦某個官僚組織被創建并受命管理一定的政策領域,那么這個組織由于信息的優勢而難以控制,可能遠離最初法律所規定的目的,轉而由自己來界定所謂完善的政策,這樣會出現官僚中心主義,造成執政扭曲或者強迫社會接受官僚片面裁定的環境政策;科層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拉大了基層員工與執政者的距離,從而降低了他們對組織的承諾;而且固定的薪酬待遇也無法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以鼓勵其組織成員有效率的做好份內的事情,造成官僚體制的惰性,致使行政人員的執行力弱化;另外行政人員自身"經濟人"特點和機會主義也很容易導致環境規制機構急劇膨脹或者過多增加環境規制預算以擴大自己的權力并提高個人的收入,這樣會加大環境規制機構的權力尋租和行政無作為現象。因此,環境治理績效的提升需要發揮每個公民、非政府組織、企業的作用,尤其需要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和參與能力,提升非政府組織環境監管的力度。環保組織的壯大也需要政府授權、引導和扶助。政府不僅要通過政策宣傳、稅收惠免、無償資助、信息服務、合同服務等激勵方式來培育非政府環保組織,還要注重對非政府組織的資源進行協調和整合以提高非政府環保組織的參與能力。例如,政府給予環保NGO適當的法律地位,如降低準入門檻、放寬活動領域、提供資金支持、委托研究和推廣項目、減免稅收負擔等,為民間環保機構創造良好的生存與發展環境,為政府環境規制減輕壓力;政府要為環保NGO和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參與和溝通機制。如改善目前的"官僚中心主義"環境評價機制,讓環保NGO和公眾有機會參與到環評和調查工作之中,實行環境保護的公眾監督和聽證制度,建立政府相關部門和環保NGO之間定期對話、咨詢協商制度等;探索向環保NGO購買環保服務。政府購買環保公共服務,即通過財政性資金的轉移支付方式,特定的環境管理事務設定目標和要求,由非營利組織來提供,政府予以相應的資金支持與資源監管,從而發揮環保NGO的優勢[9]。
(二)建立科學、民主的環境規制績效考核體系
環境規制在企業財務績效的影響
[提要]本文主要對環境保護稅及環保投入對企業的財務績效影響相關文獻與實證研究進行梳理與總結,并對國內外相關學者的理論觀點展開述評,以期能夠為該領域廣泛深入地研究提供一定的參考與借鑒。
關鍵詞:財務績效;環境保護稅;環保投入;文獻綜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在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標志著我國環保費改稅的序幕正式開啟。本文以國內外學者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財務績效影響的研究為切入點,逐漸引申至其他學者對于環境保護稅、環保投入與企業財務績效影響的研究,其中還加入了環境保護稅與環保投入對財務績效影響的中介因素“環境規制”的研究,系統的梳理和總結環境保護稅與環保投入對于企業財務績效因素的邏輯關系。
一、社會責任對于企業財務績效的影響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HowardBowen(1953)認為,企業在日常經營制定政策時,不僅僅只為企業創造價值,還要考慮到社會的價值觀和標準,這就是企業的社會責任。
(二)社會責任對財務績效的正向影響。溫素彬、方苑(2008)運用面板數據模型,以2003~2007年46家上市公司為樣本進行實證研究,實證結果表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會對當期的財務績效具有不顯著的負相關性,而長期來看,企業的社會責任會對財務績效有正向作用。張兆國等學者(2013)使用GMM評價方法驗證了上述結論,其研究發現,企業社會責任會在滯后一期對于企業財務績效有著正向影響。
碳稅交易環境規制小議
摘要:碳稅和碳交易作為不同類型的環境規制手段,是低碳發展模式下理論界爭論的焦點。本文在闡述二者內涵的基礎上,從經濟理論的角度分析了兩者的適用范圍及其利弊特點。結合當前國際碳交易市場發展狀況及發達國家碳稅制定的規則,本文分析了兩者在我國的適用狀況,并提出制定減排與限排相結合的環境規制方法,為加快低碳經濟發展提供借鑒。
關鍵詞:碳稅碳交易環境規制
一、碳稅與碳交易的涵義區別
(一)碳稅的涵義及分類
碳稅以環境保護為目的,以二氧化碳排放單位為征稅對象,通過消減二氧化碳排放為手段來實現環境規制,具體可分為:
1.按照實施范圍不同,可分為國內稅、國際稅和協調的國家稅。前兩者的劃分標準是不同的國家體系,后者是指在一個寬松的國際框架下由各主權國自主決定的稅收體系。
環境規制對企業利潤率的啟示論文
[摘要]我們使用中國36個工業行業2001—2006年的面板數據,實證分析了環境規制對企業利潤率的影響。結果顯示:環境規制對銷售利潤率沒有顯著影響,但是對滯后1期的成本費用利潤率有顯著的正向影響,這表明,從長期看環境規制對企業利潤率的提高有一定程度的積極作用。導致這一結果產生的原因是,環境規制促進了企業的技術創新,彌補并超過了環境規制給企業生產帶來的不利影響,從而導致企業利潤率提高。實證分析還顯示,環境規制對企業擁有專利數有顯著的正向影響。
[關鍵詞]環境規制;企業利潤率;技術創新
一、引言
從20世紀70年代環境保護運動開始,人們在加強環境規制治理工業污染的同時,就對環境規制政策實施可能對企業生產率和利潤率等帶來的影響,給與了極大的關注。對于環境規制與企業利潤率的關系,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環境規制將導致企業效益的下降。由于環境規制要求企業投資于污染防治或者繳納污染稅費,導致企業生產成本增加,這不僅會使得生產率下降,而且會造成產出減少、價格提高和利潤率的降低。此外,環境投資還可能擠占企業的其他生產性、盈利性投資,從而對企業的利潤率產生不利影響。第二種觀點認為,合理設置的環境規制政策通過刺激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可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國際競爭力。后一觀點由邁克爾·波特等人(1991)提出,被稱為“波特”假說。他們認為,恰當設計的環境規制政策可以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從而產生創新補償作用,彌補甚至超過環境規制給企業生產成本和利潤率等帶來的不利影響,達到環境績效和企業經濟績效同時改進的“雙贏”狀態。
雖然眾多學者對環境規制與企業利潤率等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大量的實證分析,但是并沒有得出一致的結論。Branlnnulun,FareandGrosskopf(1995)使用1989年和1990年41家瑞典紙漿和造紙企業數據,采用非參數的技術模型比較了受規制與不受規制下企業利潤的不同,結果發現,有些企業由于環境規制導致利潤下降,也有些企業利潤不受規制的影響。Sancho,TadeoandMartinez(2000)使用效率指數對西班牙木制品和家具制造企業在環境規制下的產出和生產效率進行了實證分析,發現環境規制對產出和生產效率都有負的影響。AJpay,BuccolaandKerkvliet(2002)使用利潤函數考察了環境規制對美國和墨西哥食品加工企業利潤率和生產率的影響,發現在1971—1994年間,環境規制對墨西哥食品加工企業的利潤率影響為負,但是對生產率的影響為正;環境規制對美國食品加工企業的利潤率影響不顯著,對生產率有負的影響。黃德春和劉志彪(2006)通過在Robert模型中引入技術系數,分析了環境規制對企業生產的影響。結果表明,環境規制在給企業帶來直接費用的同時,也會激發一定程度的技術創新,部分或全部地抵消這些成本,因此,環境規制可以同時減少污染和提高生產效率。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面臨著嚴峻的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工業污染防治與企業經濟效益提高間的權衡問題,這就要求環境規制政策在達到污染防治目標的同時,盡可能減少對企業利潤率等的不利影響,甚至達到污染控制與企業經濟效益提高的“雙贏”目標。因此,研究環境規制與我國企業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有鑒于此,本文使用我國36個工業行業2001—2006年的面板數據,實證分析環境規制對企業利潤率的影響,并針對我國實際情況提出一些政策建議。
環境規制對企業的影響論文
[摘要]我們使用中國36個工業行業2001—2006年的面板數據,實證分析了環境規制對企業利潤率的影響。結果顯示:環境規制對銷售利潤率沒有顯著影響,但是對滯后1期的成本費用利潤率有顯著的正向影響,這表明,從長期看環境規制對企業利潤率的提高有一定程度的積極作用。導致這一結果產生的原因是,環境規制促進了企業的技術創新,彌補并超過了環境規制給企業生產帶來的不利影響,從而導致企業利潤率提高。實證分析還顯示,環境規制對企業擁有專利數有顯著的正向影響。
[關鍵詞]環境規制;企業利潤率;技術創新
[中圖分類號]F270.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2670(2010)02—0078—04
一、引言
從20世紀70年代環境保護運動開始,人們在加強環境規制治理工業污染的同時,就對環境規制政策實施可能對企業生產率和利潤率等帶來的影響,給與了極大的關注。對于環境規制與企業利潤率的關系,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環境規制將導致企業效益的下降。由于環境規制要求企業投資于污染防治或者繳納污染稅費,導致企業生產成本增加,這不僅會使得生產率下降,而且會造成產出減少、價格提高和利潤率的降低。此外,環境投資還可能擠占企業的其他生產性、盈利性投資,從而對企業的利潤率產生不利影響。第二種觀點認為,合理設置的環境規制政策通過刺激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可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國際競爭力。后一觀點由邁克爾·波特等人(1991)提出,被稱為“波特”假說。他們認為,恰當設計的環境規制政策可以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從而產生創新補償作用,彌補甚至超過環境規制給企業生產成本和利潤率等帶來的不利影響,達到環境績效和企業經濟績效同時改進的“雙贏”狀態。
雖然眾多學者對環境規制與企業利潤率等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大量的實證分析,但是并沒有得出一致的結論。Branlnnulun,FareandGrosskopf(1995)使用1989年和1990年41家瑞典紙漿和造紙企業數據,采用非參數的技術模型比較了受規制與不受規制下企業利潤的不同,結果發現,有些企業由于環境規制導致利潤下降,也有些企業利潤不受規制的影響。Sancho,TadeoandMartinez(2000)使用效率指數對西班牙木制品和家具制造企業在環境規制下的產出和生產效率進行了實證分析,發現環境規制對產出和生產效率都有負的影響。AJpay,BuccolaandKerkvliet(2002)使用利潤函數考察了環境規制對美國和墨西哥食品加工企業利潤率和生產率的影響,發現在1971—1994年間,環境規制對墨西哥食品加工企業的利潤率影響為負,但是對生產率的影響為正;環境規制對美國食品加工企業的利潤率影響不顯著,對生產率有負的影響。黃德春和劉志彪(2006)通過在Robert模型中引入技術系數,分析了環境規制對企業生產的影響。結果表明,環境規制在給企業帶來直接費用的同時,也會激發一定程度的技術創新,部分或全部地抵消這些成本,因此,環境規制可以同時減少污染和提高生產效率。
環境規制對企業利潤率的影響探索
[摘要]我們使用中國36個工業行業2001—2006年的面板數據,實證分析了環境規制對企業利潤率的影響。結果顯示:環境規制對銷售利潤率沒有顯著影響,但是對滯后1期的成本費用利潤率有顯著的正向影響,這表明,從長期看環境規制對企業利潤率的提高有一定程度的積極作用。導致這一結果產生的原因是,環境規制促進了企業的技術創新,彌補并超過了環境規制給企業生產帶來的不利影響,從而導致企業利潤率提高。實證分析還顯示,環境規制對企業擁有專利數有顯著的正向影響。
[關鍵詞]環境規制;企業利潤率;技術創新
一、引言
從20世紀70年代環境保護運動開始,人們在加強環境規制治理工業污染的同時,就對環境規制政策實施可能對企業生產率和利潤率等帶來的影響,給與了極大的關注。對于環境規制與企業利潤率的關系,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環境規制將導致企業效益的下降。由于環境規制要求企業投資于污染防治或者繳納污染稅費,導致企業生產成本增加,這不僅會使得生產率下降,而且會造成產出減少、價格提高和利潤率的降低。此外,環境投資還可能擠占企業的其他生產性、盈利性投資,從而對企業的利潤率產生不利影響。第二種觀點認為,合理設置的環境規制政策通過刺激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可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國際競爭力。后一觀點由邁克爾·波特等人(1991)提出,被稱為“波特”假說。他們認為,恰當設計的環境規制政策可以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從而產生創新補償作用,彌補甚至超過環境規制給企業生產成本和利潤率等帶來的不利影響,達到環境績效和企業經濟績效同時改進的“雙贏”狀態。
雖然眾多學者對環境規制與企業利潤率等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大量的實證分析,但是并沒有得出一致的結論。Branlnnulun,FareandGrosskopf(1995)使用1989年和1990年41家瑞典紙漿和造紙企業數據,采用非參數的技術模型比較了受規制與不受規制下企業利潤的不同,結果發現,有些企業由于環境規制導致利潤下降,也有些企業利潤不受規制的影響。Sancho,TadeoandMartinez(2000)使用效率指數對西班牙木制品和家具制造企業在環境規制下的產出和生產效率進行了實證分析,發現環境規制對產出和生產效率都有負的影響。AJpay,BuccolaandKerkvliet(2002)使用利潤函數考察了環境規制對美國和墨西哥食品加工企業利潤率和生產率的影響,發現在1971—1994年間,環境規制對墨西哥食品加工企業的利潤率影響為負,但是對生產率的影響為正;環境規制對美國食品加工企業的利潤率影響不顯著,對生產率有負的影響。黃德春和劉志彪(2006)通過在Robert模型中引入技術系數,分析了環境規制對企業生產的影響。結果表明,環境規制在給企業帶來直接費用的同時,也會激發一定程度的技術創新,部分或全部地抵消這些成本,因此,環境規制可以同時減少污染和提高生產效率。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面臨著嚴峻的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工業污染防治與企業經濟效益提高間的權衡問題,這就要求環境規制政策在達到污染防治目標的同時,盡可能減少對企業利潤率等的不利影響,甚至達到污染控制與企業經濟效益提高的“雙贏”目標。因此,研究環境規制與我國企業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有鑒于此,本文使用我國36個工業行業2001—2006年的面板數據,實證分析環境規制對企業利潤率的影響,并針對我國實際情況提出一些政策建議。
營商環境規制建設反思與創新思考
[摘要]我國營商環境規制史就是國家大發展的見證史,就是飛速進步史。70年就走完了計劃經濟體制到摸索出市場經濟法制體制兩個階段。市場營商環境的外在調整,即使是用法律法規規制調整,也必須讓位于營商環境內在動力的自發調節,特別是政府用行政權力法律化的手段過度調整營商環境,必將對市場起到巨大的破壞。我國未來營商環境法律規制會越來越符合營商事物的本質。
[關鍵詞]營商環境;營商環境規制史;行政權力
法律化手段古寓“法疏則民愚、法嚴則民詐?!痹跔I商活動中,商者的“愚”非“愚昧”,反映的是商者處于經營自由度高的環境中;“詐”非“狡詐”,反映的是商者處于經營自由度低的環境中。“法”作為限制人們經營思想活躍度的準則,在“政”“商”主被動關系中作為營商環境的支點非常重要?!胺ā边^嚴和過寬對社會發展均有其利弊。社會永遠處于螺旋式上升過程中,對不同階段的營商規制,都是在新營商環境下制定的階段性準則?!胺ā弊鳛橹c,在平衡“政”“商”關系時,決定著生產者勞動價值實現的快慢,決定著勞動產品價值的實現。營商環境法律規制的“有”和“無”、“好”和“壞”、“善”和“惡”,更決定著生產者、經營者(商人)、營利管理者(平臺經營者)、公益管理者(政府)矛盾體中的各方命運,決定著社會發展的速度和質量。因此,對營商環境法律規制建設,于國于民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必要分析新中國成立后,營商規制的演變史,才可有的放矢地提出新時代營商環境的規制方向。
1我國營商環境中的規制沿革
1.1政府以商品中心的正面清單規制史(1949—1978年)。營商工作是以政府實施五年經濟發展規劃為主導的計劃經濟管理模式。原材料和工業產品受限于當時的技術條件,商品流通活動實行統購統銷、調劑余缺、統一管理、集中精力辦大事的短缺商品正面清單管理制度;是在一片戰爭廢墟的基礎上建設國家。但由于正面清單管理導致市場和服務經營活力不足,人們生活水平普遍比較低。從法律規制的角度看,國內營商環境立法規制在成文法立法工作指導下、對商品管理是以正面清單進行規制管理、用行政法規主導市場的商品和服務營商工作。1.2政府以商品正面清單輔以制度正面清單管理規制史(1978—1998年)。我國營商管理發生了巨大變化。為此,20世紀80年代原物資部、原商業部就提出商品和服務業管理應從計劃經濟時的人制“市”向法制“市”轉變,并提出依法管理商品流通工作,提出制定《商品流通法》。目的是依法解決商品流通管理“一抓就死、一放就亂”的問題,至1993年上述兩部合并,原國內貿易部進一步加快了營商環境法治建設步伐,但因1998年國家機構改革,使這項工作戛然而止。我國商品和服務市場成為無序、混亂、原始的市場經濟。商品交換活動中“假冒偽劣”盛行和服務經營欺詐行為百態競放,營商環境極度惡化。從法律規制的角度看,國內營商環境立法規制仍是成文法立法工作指導下、以商品正面清單管理為定位、輔以行政法規正面清單規制營商環境。具體表現形式是在人們認識市場規制不清的情況下,出臺了一些與國際不接軌和不符合市場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1.3政府以“法律法規”正面清單規制史(1998年至今)。第一產業國家管理一直在加強;第二產業國家管理除信息領域外,其他生產業態管理被逐步弱化;第三產業中的流通領域國家管理除外貿業、旅游業、物流業加強外,其他流通業態經營業態基本出現無政府狀態。雖然我國出臺了多部與營商環境有關的法律用以進行商品和服務業的營商環境引導和治理,但由于行業管理者在立法認識上的偏差,導致正事歪念。如《計量法》《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從對商品和服務營商環境治理,轉為對企業管理體系治理,每年出臺大量的技術管理文件。出現了政府部門之間的越位、錯位、缺位、讓位、空位管理問題。從法律規制的角度看,以“法無禁、即可為”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指導思想。出現行政執法部門制度正面清單規制建立,營商環境出現混亂環境。特別是2000年后,出現了行政執法部門用公權力直接參與商品市場活動。市場上出現了用國家無形資產背書商品的情況,人為評定的商品滿天飛。如現存的:生產許可產品、CCC、綠色食品、無公害商品、老字號評定。導致的結果是危害社會的“空殼奶粉”“毒奶粉”“化學添加物食品”問題出現。
2當前營商環境法律規制出現混亂化現象
環境規制對礦業產業結構的影響
摘要:環境規制的研究已成為資源環境經濟領域的熱點,其對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也廣受關注。本文從環境規制的含義、環境規制強度測量、產業結構優化、環境規制影響產業結構調整的路徑、變量選取和研究方法等幾個層面對相關文獻進行了梳理分析,發現已有研究在分析環境規制與產業結構優化關系時,變量選取比較籠統,多未能考慮行業差異性和區域異質性。因此,本文提出下一步研究中要設計體現礦業行業特性的指標來測量產業結構優化程度和不同類型的環境規制強度,同時要基于省級面板數據建立回歸模型實證分析區域異質性,從而研究完善環境規制下礦業產業結構優化的政策規定等。
關鍵詞:環境規制;礦業;產業結構合理化;產業結構高度化
在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下,環境規制已成為全球議題。世界各國紛紛采取命令與控制政策、經濟激勵政策、信息披露機制等措施來對環境進行規制[1]。我國政府更是不斷加大對環境保護的力度,把環境保護放到國家戰略的高度,改革生態文明體制,綜合運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2]。礦產資源為人類社會經濟發展提供重要的物質基礎,礦產資源產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先行產業,也是能對生態環境產生較為嚴重負面影響的產業。我國礦業長期以來采取粗放式的發展模式[3],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不同程度地造成水土流失、土壤酸化、空氣污染和水污染[4],帶來一定的環境污染問題,需要采取有效的環境規制措施來調整礦業產業結構,以平衡礦產資源產業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谏鲜霰尘?,國內外許多學者研究環境規制對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部分學者開始嘗試研究環境規制對某一具體產業結構的影響。具體到對于礦業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經概括歸納,相關研究文獻總體上可分為環境規制、產業結構優化及影響產業結構調整的路徑和方式等幾個方面的內容。
1環境規制的文獻綜述
1.1環境規制的含義。學者們關于環境規制含義的認識經歷了一個漸進的過程。一般認為,環境規制的研究起源于庇古(PIGOU)和科斯(COASE)。環境污染具有負外部性影響,通過對排污者征稅可以彌補私人成本和社會之間的差距[5]。但庇古稅不能直接彌補個人因環境污染所遭受的損失,因此,科斯(COASE)[6]提出在產權明確且交易成本較小的基礎上,私人主體之間可以通過談判的方式來真正解決環境的負外部性問題。庇古稅和科斯定理其實包含環境規制的兩種常見方式,即政府主導的行政命令型環境規制手段和個體主導的協商式環境規制手段。近年來,國內外學者也從不同角度對環境規制的含義進行闡述。趙玉民等[7]認為環境規制分為顯性環境規制和隱性環境規制,前者又可進一步細分為命令控制型規制、激勵性規制和自愿性規制三種類型,后者主要是指個體的環保意識、思想、觀念等;不同類型的環境規制方式之間可以相互轉化。MICHAEL[8]對環境規制作廣義的理解,管制型、經濟型、信息型、合作型規制均屬于環境規制的范疇。原毅軍等[9]在MICHAELBcher的環境規制分類基礎上,將經濟型環境規制細分為以環境相關的稅費表現出來的為費用型和與環境相關的技術投資、治理投資等表現出來的投資型兩類形式。李欣等[10]將正式環境規制和非正式環境規制區別開來,并認為以公眾在污染事件中的抗議、談判、投訴和協商為主要表現形式的非正式環境規制正在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1.2環境規制強度測量。環境規制強度的測算是客觀評價環境規制措施實施效果的前提,是近年來環境規制領域研究的一個新熱點。目前通用的方法是設置若干指標來測算環境規制強度,主要有以下兩類。1)單一指標法。由于環境規制的根本目標是控制環境污染,因此,單一指標法多是采用與環境污染排放相關的某一指標來測量規制強度。如LEVINSON[11]、KELLER等[12]基于美國污染減排成本來衡量各州的環境規制強度;也有學者采用企業污染排放量或能源消耗量作為衡量環境規制強度的指標[13];還有學者通過計算政府在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11]或是環保規章制度的數量[14]來測量環境規制強度。2)綜合指標法。單一的指標由于考慮的指標數量少,不能全面反應環境規制的實際強度。于是,越來越多的研究者傾向于將多項單一指標融合成綜合指標來進行測算。有學者用耶魯大學等單位的環境績效指數(EPI)代替環境規制指數,指數越大,說明環境治理成效越好,環境規制強度越嚴格。環境績效指數就是綜合多個方面的指標來進行評估,2018年EPI在環境健康和生態系統活力兩個目標之下用10個政策領域的24項具體指標來評估各個國家(地區)的環境表現[15]。李萍等[16]運用綜合指數法構建環境規制測量體系,在目標層(環境規制強度)之下設置廢水、廢氣、廢固三個評價指標層來測算工業各行業的環境規制強度。王芳[17]綜合考慮二氧化硫、煙(粉)塵、廢水排放量和環境污染治理總投資等指標,運用回歸模型具體測算2003~2016年我國各省的環境規制強度。
2產業結構優化的文獻綜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