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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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講話

在**治理商業賄賂工作聯絡員

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

(2006年8月5日)

同志們:

這次會議是我縣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以來,召開的一次非常及時、非常重要的會議。剛才縣檢察院黨組書記**同志就系統內治理商業賄賂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做了安排和部署,作為治理商業賄賂工作的責任部門,達到了共同開展治理和預防的目的。下面我就我縣治理商業賄賂工作講幾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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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商業賄賂

[摘要]商業賄賂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是商品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商業賄賂出現以來,各國都采取措施加以禁止,世界各地的相關立法就足以鑒證各國當權政府對商業賄賂的重視。筆者在此,僅以個人觀點,試著從商業賄賂的概念,特征及其構成要件入手,剖析商業賄賂的形成原因及其本質,闡述商業賄賂對經濟秩序的破壞和帶來的不良影響,并結合國情,從我國有關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立法情況,試著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目的,就現行相關立法,淺析我個人的看法。

[關鍵詞]概念特征要件原因危害形式立法

早在人類社會進入私有制的階級社會以后,一些人為了達到政治、經濟目的或謀取其他利益,就開始向國家官吏賄賂。我國古代奴隸社會的西周時期就有貪污賄賂的記載,《尚書·呂刑》中所謂“五過之疵”中的“惟貨”,即指官吏接受賄賂?!稘h書·刑法志》中也有“吏坐受賕枉法”的記載,《說文》解:“賕,以財物枉法相謝也?!笨梢哉f,有學者甚至認為,中國的二十四史從另一個視野看實際是一部貪污賄賂史。

一、商業賄賂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業賄賂是賄賂的一種形式,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經濟現象。在當今世界各國,商業賄賂行為是普遍存在的,已成為最主要的一種賄賂形式,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大量揭露出來的政治丑聞都與商業賄賂有關,如美國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支付160萬美元,導致日本對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牽連了三名國會議員,震動了日、美朝野內外,在拉美與東南亞經濟發展中國家,商業賄賂現象也比較嚴重。在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競爭日漸激烈。由于市場機制不健全,拜金主義和“官本位”,“權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響和管理法規的滯后等原因,曾在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較長一段時間內幾乎絕跡的商業賄賂行為又重新出現和泛濫,成為嚴重破壞競爭秩序,腐蝕干部隊伍,侵蝕黨的肌體,為廣大人民群眾切齒痛恨的社會公害,運用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業賄賂行為,維護黨的形象,保障經濟健康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和迫切的。

(一)商業賄賂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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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特征

一、商業賄賂在實踐中涉及的主體是多樣化的。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與《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中的法律條款不難發現,如果是發生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商業賄賂主體只能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或營業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它既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單位法人;既可以是任何從事商品經營或者是營業性服務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性質的法人及任何經濟組織;既可以是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也可以是從事經營活動的國營企業、事業、機關、團體以及集體單位的工作人員。商業賄賂主體的普遍性,并不意味著商業賄賂主體所針對的具體對象一定是企業經營者。由于商業賄賂的對象,是企業經營者嘗試與之進行市場交易關系的交易相對人及其負責人、雇員、合伙人、人和其他能對本次交易產生重大影響的相關人員。所以,商業賄賂的主體是多樣化的。

二、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賄賂罪的規定,商業賄賂的手段具有多樣性。

賄賂的范圍在我國刑法中規定只能是財物而不包括財物以外的不正當利益,然而商業賄賂行為的手段包括了直接提供財物和其他不正當利益,是多種多樣的?!斗床徽敻偁幏ā穼⑸虡I賄賂手段分為財物和其他財物手段兩類。各種商業賄賂手段在實際情況中名目各異,往往采用各種名義給予財務和利益,比如采用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假借手段或者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現金或實券,工藝品、高檔生活用品等各種禮品的報銷費用。

三、商業賄賂行為由于是秘密進行的,非常具有隱蔽性,是一種暗中操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其表現形式是秘密給付、收受財物或其他利益,即經營者在帳外暗中向對方給予或收受一定財物或其他報償。由于商業賄賂大多是一對一,交易時往往沒有第三方在場,因此十分隱蔽。而且在商業賄賂違法行為中,行賄方和受賄方都達到了自己的目的,各自獲得了的經濟利益,雙方為了追求共同的長期的經濟利益,會訂立競爭聯盟,一般不會相互揭發,也不會將相互的約定交待出來。加上不健全的會計制度使商業賄賂掩蓋得更隱蔽。通過虛開勞務費用發票或者購買使用假發票,銷售成本的虛假增長,從而沖抵了收受的賄賂,折扣所消費的商業賄賂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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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犯罪的成因思索

刑法學上所揭示的賄賂犯罪是指各種形式的受賄罪、行賄罪和介紹賄賂罪的總稱。而犯罪學上的賄賂犯罪不僅包括各種犯罪行為,還包括違法亂紀行為。即將賄賂現象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研究。而他們為什么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去實施一系列犯罪行為或違法亂紀行為呢?究其原因有兩個大的方面:

一、社會原因

(一)權利的失制,體制改革不配套

在新舊體制全面交替過程中,由于經濟體制改革不夠配套,政治體制改革、司法改革及廉政建設相對滯后,因此不可避免地產生一些空隙和漏洞,從而給賄賂犯罪的蔓延以可乘之機。盡管我國設置了許多權利監督機構,但是由于體制沒有理順,致使監督機制不暢,監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監督機構形同虛設。這些監督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預防賄賂犯罪的目的,但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

(二)收入分配的不合理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商業,隨之而來的收入差距也越來越明顯。根據有關數據顯示,國家公務人員每月的工資是一千到三千不等,地區不同,工資有所差異,但地區間的工資高低幅度沒有太大差別。而一個商人,如果瞅準商機,一次可賺幾十萬甚至是幾百萬,像房地產商,他們在投入資金搞建設的同時也抓住了現在房價在逐年增高的商機,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投入可能換回的是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的回報。這些收入差距刺激越來越多的公職人員在外搞副業,他們利用自己在社會上的地位,對周圍人的影響力不斷為自己的副業在盡可能短的時間、以最低的成本謀求更高的利潤。近年來的即將離職或退休人員賄賂犯罪案件逐年增加,這些人在這種高額利潤誘惑下,往往會產生錯誤的心理,憑什么我為國家、為人民辛苦一輩子,就要過這種緊衣縮食的日子,而那些人憑什么就能過上衣食無憂的闊綽的生活,自己的努力和付出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特別是有的公職人員利用自己在職期間的社會關系為自己的副業拓寬門路,利用不正當的手段發財致富,這更刺激國家公職人員的心理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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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業賄賂論文:淺析商業賄賂的危害及商業賄賂整改措施

商業賄賂整改措施

治理商業賄賂論文:淺析商業賄賂的危害及治理措施

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商業賄賂破壞市場秩序和交易規則,侵害群眾利益,誘發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毒化社會風氣,損害我國的國際形象,已成為影響經濟生活和社會發展的突出出問題。因此,治理商業賄賂勢在必行,對一個地方的經濟、社會發展顯得尤其重要。筆者在本文就商業賄賂的危害及治理商業賄賂的有效措施談幾點膚淺的看法。

一、商業賄賂的危害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它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一是商業賄賂從根本上背離了市場經濟對公平交易的要求,踐踏了正常的市場規則和交易秩序,使誠實守信者在競爭中處于劣勢。二是商業賄賂已成為滋生經濟犯罪的溫床,任由商業賄賂的“潛規則”形成氣候,必將滋生出大批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收受賄賂、損公肥私的官員和企業經營人員。三是商業賄賂破壞了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為假冒偽劣產品打開了方便之門,最終損害群眾利益。四是商業賄賂造成價格偏高,使企業經營成本增加,同時也會導致國家和地方稅收的大量流失。五是商業賄賂嚴重破壞國家廉政制度建設,也損害我國的國際形象。

二、治理商業賄賂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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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論文

[摘要]商業賄賂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是商品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商業賄賂出現以來,各國都采取措施加以禁止,世界各地的相關立法就足以鑒證各國當權政府對商業賄賂的重視。筆者在此,僅以個人觀點,試著從商業賄賂的概念,特征及其構成要件入手,剖析商業賄賂的形成原因及其本質,闡述商業賄賂對經濟秩序的破壞和帶來的不良影響,并結合國情,從我國有關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立法情況,試著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目的,就現行相關立法,淺析我個人的看法。

[關鍵詞]概念特征要件原因危害形式立法

早在人類社會進入私有制的階級社會以后,一些人為了達到政治、經濟目的或謀取其他利益,就開始向國家官吏賄賂。我國古代奴隸社會的西周時期就有貪污賄賂的記載,《尚書·呂刑》中所謂“五過之疵”中的“惟貨”,即指官吏接受賄賂?!稘h書·刑法志》中也有“吏坐受賕枉法”的記載,《說文》解:“賕,以財物枉法相謝也?!笨梢哉f,有學者甚至認為,中國的二十四史從另一個視野看實際是一部貪污賄賂史。

一、商業賄賂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業賄賂是賄賂的一種形式,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經濟現象。在當今世界各國,商業賄賂行為是普遍存在的,已成為最主要的一種賄賂形式,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大量揭露出來的政治丑聞都與商業賄賂有關,如美國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支付160萬美元,導致日本對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牽連了三名國會議員,震動了日、美朝野內外,在拉美與東南亞經濟發展中國家,商業賄賂現象也比較嚴重。在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競爭日漸激烈。由于市場機制不健全,拜金主義和“官本位”,“權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響和管理法規的滯后等原因,曾在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較長一段時間內幾乎絕跡的商業賄賂行為又重新出現和泛濫,成為嚴重破壞競爭秩序,腐蝕干部隊伍,侵蝕黨的肌體,為廣大人民群眾切齒痛恨的社會公害,運用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業賄賂行為,維護黨的形象,保障經濟健康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和迫切的。

(一)商業賄賂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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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業賄賂感悟

治理商業賄賂如何才干治標又治本呢?認為最主要的要偵破幾件有典型代表的案件,那么。首先起到真正的震懾作用。讓人們改變習慣,不再敬畏“潛規則”而是相信法律。治理商業賄賂,僅靠宣傳是遠遠不夠的也就是說,不只要讓人們通過媒體知道有人因商業賄賂受到處分,更要讓群眾通過執法執紀機關查辦案件,看到身邊的人因搞商業賄賂受到處分。只有這樣,人們才會改變觀念,樹立信心。當然,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最根本的還是要建立長效機制。不可否認,國現有的專門打擊商業賄賂的規范性文件明顯缺乏,立法層次太低且規定滯后,無法滿足打擊和懲治商業賄賂的需要。因此,更是有必要把自查自糾、專項檢查、查辦案件的效果落到制度建設上,完善立法。另外,平安企業內部建立和完善監督、約束機制也是有必要的首先,財務工作人員自身就有著對企業資金運用的各個環節的敏感性和監督的職責,因此財務人員對防止企業資產的流失和浪費,起著自覺依法辦事,依法經營的管理、監督作用;其次,平安企業要完善員工的職業規范和行為準則,推行反商業賄賂的許諾。

商業賄賂在國已達到很嚴重的水平,目前。幾乎存在于每個行業、泛濫于市場的各個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領域做生意的潛規則”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由此而派生出大量的官員腐敗案件,也嚴重影響了政府的廉潔性和公信力。所以,不管是從經濟方面,還是從政治方面考慮,都必需對商業賄賂進行嚴厲打擊。想,這是中央決定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主要原因。

并以中介機構作為專項治理的重點,此次保監會下達的關于平安業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實施意見》中明確表示要把車險、銀行安全、團體平安以及此前較少提到甚至有點忽視的大型商業平安項目作為專項檢查。以自查自糾和專項檢查作為這次治理行動的主要方式。要認識到此次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是對平安業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的一個重要機會。過去,習慣上,人們把商業賄賂只看成是不正當競爭,不當成腐敗,而事實上,商業賄賂就是賄賂的一種表現形態,從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競爭的規則,不只阻礙了平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還增加了公司的經營本錢,造成資產流失,也令誠信經營的企業淪為受害者,同時也損害了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最終損壞了社會風氣,腐蝕了黨員干部和平安員工隊伍。這就是有必要重新審視商業賄賂在腐敗滋生過程中所起作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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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局賄賂治理講話

同志們:

今天,我們召開國家糧食局機關及直屬聯系單位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動員大會,主要任務是:貫徹中央紀委第六次全體會議、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落實中辦、國辦《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意見》,部署國家糧食局機關及直屬聯系單位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提高認識,增強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責任感

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深入推進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動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的重大決策,是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一項重要工作。黨中央、國務院對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高度重視??倳浽谥醒爰o委第六次全會上,從政治和戰略的高度深刻闡述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對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各項事業健康發展的重大意義,把治理商業賄賂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點,提出了明確要求??偫碓趪鴦赵旱谒拇瘟ぷ鲿h上,深刻指出了商業賄賂給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與發展帶來的嚴重危害,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把治理商業賄賂作為今年政府機關反腐倡廉的重點,采取有力的措施,切實抓出成效。吳官正同志在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工作報告中,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認真抓好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今年2月28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意見》,對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做了全面部署。我們要深入學習領會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精神,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認識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重大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和部署上來,切實增強做好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需要。近年來,商業賄賂在一些行業和領域蔓延,造成經濟秩序的嚴重混亂,滋生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影響行風和社會風氣,直接危害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直接危害構建和諧社會。有效治理和防范商業賄賂,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是加強廉政建設,實施依法行政的需要。商業賄賂雖然發生在經營者的交易活動中,但與一些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有密切關系。一些部門和單位在生產審批、出口配額許可、物資采購中發生的嚴重違法犯罪問題,說明商業賄賂也直接涉及到政府部門。一些不法經營者與政府工作人員內外勾結,行賄受賄,危害甚大。商業賄賂腐蝕了一批黨員干部,成為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的溫床,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因此,以推進依法行政為切入點,不斷增強對權力運用中的控制、監督、規范,使政府工作人員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才能有效遏制商業賄賂滋生蔓延,防止權力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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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犯罪探究論文

[內容提要].賄賂犯罪是一個歷史性、世界性的問題,它的存在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根據。尤其在當前中國經濟轉型、政治體制改革時期,各種矛盾的存在是賄賂犯罪產生的國內原因。同時,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開展,西方腐朽文化的進入,特別是“金錢萬能論”、“權錢交易”等唯利是圖思想存在各種交易當中,這是賄賂犯罪產生的國外原因。當前,在我國賄賂犯罪呈現出新的特點、新的情況,特別是在建筑、信貸、證券等領域,商業賄賂現象嚴重,嚴重影響我國經濟建設。這也引起我國政府的高度重視,先后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特別在修改《刑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時,對賄賂犯罪做出專門的修改和制定,這在遏止賄賂犯罪起到一定的作用。本文從當前賄賂犯罪的現狀、特點和危害,賄賂犯罪的成因,以及預防的方法等三個方面對當前賄賂犯罪進行了淺顯的剖析,提出一些見解,希望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給人啟示的作用。

關鍵詞:賄賂犯罪

縱觀歷史,我們可以看到,幾乎每一個有所作為的執政者,無不從清貪肅廉入手以圖鞏固和維護國家政權;幾乎每一個衰敗王朝,無不是在腐敗官吏橫行的茍茍營營中最終坍塌毀滅。橫看世界,對賄賂犯罪的治理無不關系著一個國家的興衰成敗。新加坡廉潔高效的公務員隊伍,對于它長期以來政局的穩定,政策的連續以及經濟的持續增長,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反觀南美等一些國家,正是由于賄賂盛行,政府不廉潔,導致政局動蕩,經濟長期處于徘徊停滯狀態。

賄賂犯罪作為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犯罪形態之一,其運動與發展總是同社會經濟的發展與現狀具有不可分離或必然的聯系。特別是近一個時期以來,我國社會的經濟體制、激勵機制、經濟成份、以及國家有關部門調控經濟的職能手段都發生了深刻而巨大的變化。經濟結構的變化必然引起與此相關的犯罪形態的變化。其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部位、犯罪比率和犯罪數額與以前相比有巨大的差異。如果說,10年前賄賂犯罪數額上萬元,上百萬元就足以引起社會的轟動效應的話,那么進入90年代,進入二十一世紀,受賄數額愈千萬元,數千萬元已經不是一件令人驚奇的新鮮事了。賄賂犯罪呈現出新的特點和發展趨勢。本文旨在從整體上對當前賄賂犯罪作淺顯的分析,并就抑制和減少此類犯罪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當前賄賂犯罪的現狀、特點和危害性

賄賂犯罪實質是一種權錢交易,是政治權力和金錢利益的結合。這個結合體流向哪里,權錢交易—賄賂犯罪也就跟向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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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賄賂犯罪立法檢討

近些年來中國腐敗治理取得了顯著成效,“不敢腐”的狀況初步形成,但也必須理性注意到,“消極治理主義”的腐敗治理觀在腐敗治理中仍然發揮著重要影響。消極治理主義并非意味著國家在腐敗治理上的不作為,相反,對于加強對腐敗者或腐敗行為的刑事懲罰而言,國家立法具有高漲的積極性,但卻懈怠于加強對腐敗誘因的控制與預防,在刑法上“無意”于通過犯罪化減少腐敗的制度性誘因,是“消極性”的重要體現。消極治理主義雖然可以在短期內迅速取得治腐成果,但因其非以腐敗誘因為規制對象,腐敗治理具有淺表性,無法從源頭上遏制腐敗,是導致目前腐敗治理出現“立法規制范圍擴張與規制能力不足”、“‘系統性’腐敗行為治理效果不彰”、“‘系統性’腐敗難降”的關鍵原因。因此,合理借鑒其他國家反腐刑事立法改革的重要經驗,以積極治理主義為導向,化解刑法供給與優化腐敗治理能力需求之間的矛盾,全面提升刑法參與腐敗行為治理的能力,成為完善我國反腐敗立法的關鍵。

現代國家賄賂犯罪立法抉擇:積極治理主義的探尋

積極治理強調以環境治理為核心的“間接整治”,針對現代公共權力架構,積極擴展預防措施的作用場域,深化預防措施的作用效果,形成以預防為主導的治理模式。受積極治理主義的影響,現代國家賄賂犯罪治理原理及立法得以更新,具體表現如下:(一)犯罪化根據:從結果本位向誘因本位轉向。犯罪化根據是對違法行為是否有必要加以刑事處罰之價值判斷標準。消極治理主義以賄賂交易的實際發生作為犯罪化根據的判斷標準,導致刑法介入停滯于賄賂的后端場域,無法形成對誘發賄賂行為的前置性評價,難以滿足賄賂犯罪治理之現實要求。積極治理主義將腐敗視為一種“危險”,重視賄賂誘因的社會危害性,要求以清除賄賂誘因為目標,確立“誘因本位”的犯罪化根據,推動刑法立法的革新發展。在立法上具體表現為:(1)利益沖突行為的犯罪化。積極治理主義拓展了賄賂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根據,通過將利益沖突行為犯罪化擴大了刑法規制的范圍,刑法預防功能得以增強。利益沖突原理發端于19世紀后期的美國,后逐步成為美國公職履行和公務員管理中的核心制度,并被引入刑事立法之中。美國《政府道德法》較為全面地規定了“利益沖突型”腐敗犯罪(《美國法典》第18主題第11章)。此外,法國、西班牙、瑞士、意大利、芬蘭、俄羅斯、古巴等不同現代化進程的國家也紛紛就特定類型的利益沖突予以犯罪化。(2)犯罪構成設計的開放性。積極治理主義認為,刑法對輕微腐敗行為的長期容忍具有風險性,不僅會使得行為人對腐敗產生“無罪感”,造成犯罪發生率提高,還會導致社會對腐敗容忍度的惡性擴張,忽視、容忍或原諒中小型腐敗將使得對腐敗的判斷標準變得模糊,最終導致社會腐敗文化形成的阻力,因此,作為對不法行為最為嚴厲的譴責方式,刑法應確立開放性的刑事可罰標準,將犯罪控制在初級階段。對此,較為清廉的國家堅決在刑事立法中貫徹“零容忍”政策:一是犯罪構成中無數額要求,即使是數額極低的賄賂也會構成犯罪。二是賄賂犯罪以非法利益為標準,包括性賄賂等灰色領域內的非法利益,犯罪對象廣泛。三是構成要件無冗余要素,只要因職務關系或職務行為等而索取、接受或者約定利益即屬犯罪,就應受到刑罰制裁。四是減弱或刪除特定情形下的主觀要素,規定證據采信的推定規則。如,《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8條“作為犯罪要素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規定,“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所需具備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要素,可以根據客觀實際情況予以推定?!保ǘ┛韶熜愿鶕簭膫€人責任向組織責任的進化。工業社會以來,工業災害的發生與新型風險的出現,使得傳統刑法的“個人責任”向“組織責任”擴張。組織責任是生產經營活動中監督者、管理者的義務負擔,包括:一是企業或組織的監督責任;二是公職人員的公務監督責任。組織責任原理的興起,目的是為了有效控制社會風險而要求監督者、管理者分擔風險責任。在積極治理主義之下,腐敗被定位為社會系統性風險,腐敗不能簡單地歸結于個人意志的自由選擇,而是來自于縱容權力滋生與濫用的系統環境。環境型、系統性腐敗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組織監督者或管理者具有保護廉潔法益及避免腐敗危險的義務,但卻躲避了責任負擔和追究。為此,需將組織責任原理引入反腐理論之中,加強組織監督者的保證人責任。刑法立法體現為:(1)行為模式的“二元化”。消極治理主義僅評價與權力交易直接相關的非法利益收受、承諾收受等“作為”,排除交易行為之外可能影響賄賂實施的“不作為”。然而,積極治理主義則要求從腐敗預防角度引入監督者的監督義務和保證人責任原理,將公職人員定位為維護權力廉潔運行的保證人,施加監督體制內腐敗的積極義務,進而突破了傳統賄賂犯罪立法的作為犯模式,確立以作為為主、不作為為輔的“二元化”行為模式。如,2008年《俄羅斯聯邦反腐敗法》第9條規定:“國家和自治地方的工作人員有報告腐敗違法傾向行為的義務”,不履行報告義務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2)責任模式的復合性。積極治理主義認為,現代賄賂衍生已經不再是權力支配者的個人獨立行為,而與組織結構內部權力運行、監督不均衡有關,后者對于賄賂行為的鼓勵、放縱、默許或監督不足,是導致賄賂泛濫的重要原因。對此,有必要將權力結構個體責任原理修正為權力組織結構理論,將針對實行行為的封閉式治理轉化為針對組織管理的開放式治理,實現賄賂犯罪立法防衛基點由行為環節向監管環節的前置化革新。英國2010年《賄賂法》第7條創新性地規定了“商業組織預防賄賂失職罪”,規定商業組織對于疏于構建行賄預防機制而導致行賄行為發生承擔必要的刑事責任。(三)刑罰配置:從泛身份化向身份加重模式的轉變。消極治理主義將賄賂犯罪等同于普通犯罪,刑罰配置具有泛身份化特征,無論公職人員職階高低或何種職權類型,立法對行為違法性和有責性的評價標準完全相同,也未能考慮針對賄賂犯罪規定特殊刑罰或矯正手段。積極治理主義重視發揮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強調身份類型是刑罰梯度設置的重要考量因素,在立法上具體體現為:(1)“權責制”的身份責任立場。積極治理主義堅持對特殊公職人員規定了更為嚴厲的刑事責任。如,司法人員賄賂行為直接損害到法的公正性與國民對法的信賴情感,較之普通賄賂更為嚴重,挪威刑法典(第114條)、荷蘭刑法典(第364條)、希臘刑法典(第237條)等均在普通賄賂犯罪之外單獨規定了司法賄賂罪;匈牙利刑法典則規定普通公職人員受賄的法定基本刑為1—5年監禁刑,高級公職人員受賄的法定刑為2—8年監禁刑。(2)以犯罪“高成本”為導向的刑罰配置。與消極治理主義重視犯罪的自由成本所不同,積極治理主義認為,賄賂犯罪屬于“圖利型”犯罪,加大犯罪的經濟成本和政治成本,遠比加大自由成本更具預防效果。職業資格剝奪和加倍經濟處罰,成為提高賄賂犯罪成本的重要措施。西班牙、捷克、意大利、挪威、芬蘭等國刑法典規定了剝奪賄賂犯罪主體從事職業或擔任公職的資格。俄羅斯在2011年“關于修改俄羅斯聯邦刑法和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在公共管理領域與改善反腐敗相關的條款”中將賄賂加倍處罰引入刑法第204條商業賄賂罪之中,規定賄賂加倍處罰將達到行賄者50倍和受賄者70倍的數額。根據刑法第290條,受賄官員在免于刑事處罰前提下將被判罰貪污數額80倍的罰款,接受刑事處罰的將被判貪污數額50倍的罰款。

我國賄賂犯罪刑法立法之革新

借鑒現代國家賄賂犯罪治理經驗,實現從消極治理主義到積極治理主義的立法理念轉變,是中國賄賂犯罪立法革新的應然選擇。(一)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賄賂犯罪立法理念更新。腐敗治理的科學化與有效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表現,也是持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保障。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指出:“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毙谭ㄗ鳛楦瘮≈卫砹⒎w系中“不敢腐”立法的支柱,面臨著轉化腐敗治理理念和策略的時代抉擇。面對消極治理主義的根深蒂固及其伴隨的治理困局,中國賄賂犯罪治理應當確立積極治理主義的立法理念,構建具有遏制腐敗誘因發生功能的罪刑規范,提升賄賂犯罪立法的規制能力和效果。(二)積極治理主義導向下賄賂犯罪立法的修正。針對賄賂犯罪立法規制能力不足的問題,學理界在廢止“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要素、增設資格刑等修正意見基本達成了一致,對此,筆者不再贅述。在積極治理主義導向下,賄賂犯罪立法修正應當在充分考慮賄賂犯罪體系協調性的基礎上,以腐敗誘因控制為導向,修正普通賄賂犯罪,并增設“賄賂誘因控制型”賄賂犯罪。1.修正普通賄賂犯罪的立法(1)行賄罪的對稱性修正。腐敗“圍獵”現象的大量出現,表明在賄賂對價交易中,出價人已經從受賄人轉向了行賄人,行賄普遍性地成為受賄的上游行為。對此,應當貫徹“對稱性治理”的積極治理策略,在立法上體現為:一是基于行賄罪與受賄罪的對向關系,對行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進行對應性調整,在刪除受賄犯罪“為他人謀取利益”要素的前提下,刪除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的“謀取不正當利益”要素;二是提升單位行賄罪的刑罰厲度,等于或大致接近于行賄罪的法定刑,以確保對行賄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普遍性評價;三是建立“雙邊型”的特別自首制度,取消行賄罪中“因被勒索給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之規定,而將此種情況作為行賄罪的法定減輕情節;對于特定條件下的受賄犯罪設立特別自首制度,嚴格行賄人特別自首的適用條件。(2)身份責任情節的增設。身份是責任的體現,身份類型屬于責任情節而應由立法加以規定?;凇皺嘭熤啤钡纳矸葚熑卧?,應當將身份類型作為刑罰梯度劃分的標準,將涉及司法工作人員、廳局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高階公職人員)的賄賂規定為賄賂犯罪的法定加重情節。2.增設“賄賂誘因控制型”犯罪刑法學界關于賄賂犯罪的修正建議,主要圍繞構成要件要素的刪減,如提出廢除“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便利”乃至數額要素。這些建議源自對賄賂犯罪立法規制能力不足的反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僅就賄賂犯罪本體罪刑規范進行修正,依然存在兩個難以克服的問題:一是依然維系了結果本位(交易關系的產生)的治理格局,無法形成“誘因控制本位”的規范體系,刑法立法的規制能力難以顯見提高;二是在“黨內規范-國家法”二元反腐體系下,難以與利益沖突的紀律處分形成充分銜接,賄賂犯罪治理的“一體化”模式難以。據此,立法應考慮將賄賂誘因的前置行為予以犯罪化,具體設想為:(1)增設“利益沖突型”犯罪?!胺乐估鏇_突,更加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是黨的十八大報告的重要精神。利益沖突本身不是賄賂,但卻是引發賄賂的重要原因,在刑事領域引入利益沖突的禁止規則,形成與黨內規范、普通賄賂犯罪的無縫銜接,是積極治理主義的重要體現。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了16種違紀行為及其處分,涵蓋了從非法收受禮金、權權交易、縱容利害關系人謀取利益、非法從事營利活動、旋轉門規則等利益沖突的主要方面。從規范的銜接性角度,目前可以考慮將以下兩種利益沖突行為予以犯罪化。一是非法收受財物罪,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職務要求,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本罪”?!斑`反職務要求”是指違反《公務員法》規定的“清正廉潔”義務,該義務要求公職人員不得收受公職報酬以外且無任何法律依據的財物。公職人員獲取報酬或財物必須基于法律規定,否則將產生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引發腐敗的風險。與普通受賄罪相比,非法收受財物罪不以交易性作為基礎,無需考慮是否利用職務上便利或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收受財物具有引發賄賂實施的高度風險,即構成犯罪,從而徹底解決普通賄賂犯罪因構成要素限制而形成的法網疏漏問題。二是非法從事營利活動罪,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其職權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該罪包含“旋轉門”禁止規則,其第二款進一步規定為,“公職人員離職或退(離)休后,不滿5年,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經濟組織的聘任,或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或在相關公司企業投資參股,情節嚴重的,按照本罪處理”。在刑罰配置上,“利益沖突型”犯罪定位為微罪。從犯罪分層上看,微罪就是可處拘役或以下之刑的罪。微罪行為的危害性和行為主體的主觀惡性在刑法評價的等級上都是最低微的。然而,微罪具有預防性的刑事政策功能,即,通過從嚴入罪,嚴密法網,預防更為嚴重的犯罪發生。具體刑罰類型應以拘役、管制、罰金刑為主,并增設資格刑,同時輔以非刑罰的處罰措施,對于情節較輕的,可以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2)增設單位預防行賄失職罪。反腐實踐已經證明,市場經濟中大量行賄行為并非是行賄人單純的自發行為,而與單位利益密切相關,行賄往往由單位同意、默認或追認。行賄人個人利益與單位利益的復雜交織,不僅導致組織體內部系統性腐敗的循環發生,也使得處罰較輕的單位賄賂罪往往成為賄賂罪辯護中首選的替代罪名,進而導致行賄人的刑事責任被不當減輕。從積極治理主義角度,單位組織內部管理不善,是引發行賄的重要誘因,因此,應當引入組織責任原理,在明確單位管理人員對于組織內部廉潔具有監督責任的基礎上,將怠于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予以犯罪化。據此,建議增設單位預防行賄失職罪,規定因疏于構建單位內部行賄預防制度而導致單位成員為單位利益向他人行賄的,單位及其主管人員承擔監督過失的刑事責任。該罪為單位犯罪,同時處罰直接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雖然上述罪名均不以交易性作為其行為方式,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賄賂犯罪,但其作用在于使得刑法能夠發揮對賄賂誘因的評價功能,進而達到預防和控制賄賂犯罪實際發生的目的,屬于賄賂犯罪的前置性罪名,因此,從賄賂犯罪立法體系角度,仍屬于廣義上的賄賂犯罪類型,在立法上均可以規定在受賄罪、單位受賄罪的罪名體系之下。

作者:錢小平 單位:東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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