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8 02: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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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制度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論文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概述

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對不符合結婚法定條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國法律一般都有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規定。

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不僅填補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國的婚姻法更好的與國際婚姻法相接軌。從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來看,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但不具備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沙蜂N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違背另—方的真實意愿,脅迫另一方與之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一)確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在現實生活中,違法婚姻屢禁不止,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是全面防止違法婚姻的客觀要求。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肌體上的細胞組織,承擔著多方面的社會職能?;橐鰻顩r如何,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關系到子女、家庭和社會的利益。因此,必須用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來規范人們的結婚行為,以便保證婚姻的質量,使婚姻關系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為了全面建立防止違法婚姻的法律機制,增設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婚姻無效制度與可撤銷制度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結婚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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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論文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概述

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效力。對不符合結婚法定條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國法律一般都有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規定。

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不僅填補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國的婚姻法更好的與國際婚姻法相接軌。從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來看,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但不具備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違背另—方的真實意愿,脅迫另一方與之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一)確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在現實生活中,違法婚姻屢禁不止,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是全面防止違法婚姻的客觀要求。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肌體上的細胞組織,承擔著多方面的社會職能?;橐鰻顩r如何,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關系到子女、家庭和社會的利益。因此,必須用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來規范人們的結婚行為,以便保證婚姻的質量,使婚姻關系走上健康的道路。為了全面建立防止違法婚姻的法律機制,增設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婚姻無效制度與可撤銷制度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結婚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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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無效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婚姻無效制度是規定關于違反結婚條件的無效婚姻之法律后果,調整由此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我國新《婚姻法》有所涉及,這在舊《婚姻法》是缺乏相應的規定?;橐鰺o效制度,在整個婚姻法律體系中有著重要意義。全文共6819字。

關鍵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

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婚姻法》第10、11、12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確立了無效婚姻制度,它填補了舊婚姻法沒有無效婚姻制度的規定,這在1950、1980年婚姻法都沒有規定,僅僅籠統規定了行政處分和法律制裁,在19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原因及處理,但未建立起婚姻無效制度?;橐龇ㄒ幎撕戏ǔ闪⒒橐鲫P系的條件及程序,但對欠缺婚姻成立條件的男女結合,沒有明確其法律后果,不利于對合法婚姻的保護和對違法婚姻的制裁,無效婚姻制度作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不可或缺,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婚姻無效制度,填補了這一空白,基本完善了婚姻制度。

一、婚姻無效的原因

(一)男女雙方不是出于自愿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婚姻成立條件。因此,無婚姻作為能力的人,由于根本不能為婚姻表示意思,其婚姻關系無效。第三人的包辦或強迫、一方當事人的干涉,由于違背了當事人意愿,婚姻關系也無效。另外如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獲得的結婚證,而另一方全然不知,雙方沒有共同生活,缺乏婚姻實質內容。上述都是當事人在非自愿的情況下結合,我國婚姻法把結婚決定權完全給當事人,只規定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雙方自愿登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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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1

一、無效婚姻的原因…………………………………………………………4

(一)重婚……………………………………………………………………4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5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5

(四)未達法定婚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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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審判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

我國于2001年4月28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首次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這是我國在婚姻立法上的又一進步。但在審判實踐工作中,就這一制度如何理解和使用仍存有很大爭議。筆者試就我國規定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及其產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談一點自己的認識。

關鍵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

我國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其中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我國的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橐鰺o效制度是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護合法婚姻,預防和制裁違法婚姻起著重大作用,是我國就婚姻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但在審判實踐工作中就如何正確理解和使用這一制度,仍存在很大的爭議。就此,筆者談以下幾下認識:

一、我國確立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

現行婚姻法對婚姻無效制度作出明確規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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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制度立法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單軌制雙軌制

[論文摘要]以保護私權為目的的婚姻法律制度在婚姻效力的立法上,宜采取雙軌制的立法模式,將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區分,這對于我國婚姻法的不斷完善具有重大意義。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分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無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沙蜂N婚姻,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因行為人的要求而撤銷從而使婚姻關系自始無效的婚姻。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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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制度研討論文

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我國的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橐鰺o效制度是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保障結婚條件和程序的執行,保護合法婚姻,預防和制裁違法婚姻。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但還不是很全面。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作一系統的研究。

一、確立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

現行婚姻法對婚姻無效制度作出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有很重要的法律意義:

(一)填補了我國婚姻立法的空白

我國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沒有對婚姻的無效作出規定,僅籠統規定,違反本法者,得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和法律制裁。1989年3月頒行的《婚姻登記辦法》第9條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問題:“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原因及處理等問題,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統完備的婚姻無效制度。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卻沒有明確其法律后果,筆者認為這就使我國的結婚制度處于不完整狀態,使我國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對合法婚姻的保護和對違法婚姻的制裁。無效婚姻制度作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結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內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2001年《婚姻法》增加規定了無效婚姻制度,填補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國的婚姻法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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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論文

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我國的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橐鰺o效制度是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保障結婚條件和程序的執行,保護合法婚姻,預防和制裁違法婚姻。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但還不是很全面。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作一系統的研究。

一、確立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

現行婚姻法對婚姻無效制度作出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有很重要的法律意義:

(一)填補了我國婚姻立法的空白

我國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沒有對婚姻的無效作出規定,僅籠統規定,違反本法者,得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和法律制裁。1989年3月頒行的《婚姻登記辦法》第9條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問題:“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原因及處理等問題,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統完備的婚姻無效制度。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卻沒有明確其法律后果,筆者認為這就使我國的結婚制度處于不完整狀態,使我國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對合法婚姻的保護和對違法婚姻的制裁。無效婚姻制度作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結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內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2001年《婚姻法》增加規定了無效婚姻制度,填補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國的婚姻法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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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制度基本問題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新《婚姻法》首次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但其規定還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文章試就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婚姻無效的構成、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以及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對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作了一個比較系統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見解。

關鍵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公益要件私益要件

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我國的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橐鰺o效制度是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保障結婚條件和程序的執行,保護合法婚姻,預防和制裁違法婚姻。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但還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學界對此也有很大的爭論。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作一系統的研究。

一、確立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

現行婚姻法對婚姻無效制度作出明確的規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義:

(一)填補了我國婚姻立法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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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內容論文

論文關鍵詞:無效婚姻制度夫妻財產制度過錯賠償制度

論文摘要:今年碩布的新婚姻法,在原婚姻法的基礎上作出了修改:修改后的婚胡法對無效婚姻制度的建立、夫妻時產制度的完善以及過錯賠償制度的確立等問題作了一些原則性的修改。在這次新婚姻法的修改過程中立法機關采取征求全民意見的方式進行討論和修改,這在我國法律發展史上可謂空前之舉。

我國198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婚姻法已經有21個年頭了?;橐黾彝リP系在改革開放大潮的沖擊下已有諸多變化;加之當初的立法指導思想是“宜粗不宜細”,致使有許多方面應予以規定而未加規定、詳加規定而過于簡略,出現了大量的法無明文的立法空白,以及一些不應出現的自相矛盾的立法漏洞,給嚴格執法、嚴肅司法增加了難度,無疑不利于依法治家和依法治國。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對婚姻法作出了修改、修正后的婚姻法中無效婚姻制度的建立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以及過錯賠償制度的確立等問題尤其引人關注。

一、建立無效婚姻制度,強化對違法婚姻的治理

違法婚姻,舊中國的封建法律中稱“違律嫁娶”,就是違反法定結婚條件(包括法定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的婚姻?;橐龇ㄐ薷闹?,依據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暇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違法婚姻有:非自愿的;未達法定婚齡的:違反禁止近親結婚的;違反禁婚疾病的;已有配偶的;未辦理或非法辦理結婚登記的。

所謂婚姻無效,就是法律確認某些違法婚姻關系無效,可說是違法婚姻的一種民事法律后果。原婚姻法只有結婚條件的具體規定,卻沒有違反這些法定條件應承擔何種民事法律后果的規定,這不能說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疏漏和缺憾。因為沒有婚姻無效制度,法定結婚條件勢必蒼白無力。我國《婚姻登記辦法》規定:“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婚姻無效,收回結婚證?!边@只是說明,我國行政法規雖有關于婚姻無效的用語和條款,但我國尚無關于婚姻無效的法律制度。根據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例,婚姻無效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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