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制度立法分析論文

時間:2022-09-15 0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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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制度立法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單軌制雙軌制

[論文摘要]以保護私權為目的的婚姻法律制度在婚姻效力的立法上,宜采取雙軌制的立法模式,將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區分,這對于我國婚姻法的不斷完善具有重大意義。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分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無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沙蜂N婚姻,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因行為人的要求而撤銷從而使婚姻關系自始無效的婚姻。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特征

1.在主觀上,男女雙方都有永久生活的目的。

2.在客觀上,男女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他們有的履行了結婚程序,有的沒有履行結婚程序。

3.在性質上,都具有違法性。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欠缺了結婚的法定要件,其中有的欠缺的是實質要件,有的欠缺的是形式要件,有的既欠缺實質要件,又欠缺形式要件。

4.在效力上,都沒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沒有合法夫妻之間具有的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5.在法律上,都具有法定性。不僅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本身是法律的確立,而且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具體情形或條件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分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之間的差異比較:

1.違反的要件不同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劃分是以違反的是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幾乎所有的采取雙軌制的國家都把那種違法性程度嚴重的規定為無效婚姻,而把那些違法性程度相對較輕的規定為可撤銷婚姻。

2.認定方式不同

有些國家認為婚姻無效為當然無效,不必經過訴訟或法院判決,可撤銷婚姻則必須經當事人或其他有撤銷請求權的人的請求,依照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確定其撤銷。但也有一些國家規定無效婚姻必須以訴訟的方式宣告,否則不發生無效的效力??沙蜂N婚姻在與當然無效制的無效婚姻相比,在認定方式上的差別還是十分明顯的。

3.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

在有些國家婚姻被宣布無效后,不僅對當事人有溯及力,而且還及于無效婚姻存續期間受胎而生的子女。而可撤銷婚姻其撤銷的效力僅從撤銷之日起,但是有些國家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規定無效婚姻不影響該婚姻所生子女的權利,婚姻無效的宣告只對當事人具有溯及力;還有一些國家規定婚姻無效無溯及力,僅從法院宣告之日起婚姻始為無效。雖然各個規定不同,可撤銷婚姻無溯及力是各國所普遍認同的,當婚姻為絕對無效時,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尤其是在子女問題上的區別十分明顯。

4、訴訟時效不同

可撤銷婚姻的訴訟時效通常為除斥期間,因法定期間的經過而歸于消滅。而無效婚姻的訴訟時效并非如此,有的無效婚姻只要無效的原因存在則訴訟時效始終存在。

二、無效婚姻制度立法模式

(一)各國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

在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上,一直存在兩種立法模式,即單軌制和雙軌制。單軌制是對不具備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兩性結合,均認為是無效婚姻,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雙軌制是對缺乏特定結婚要件的男女兩性結合,視為無效婚姻,同時將不具備其它結婚要件的男女兩性結合,有條件的承認其婚姻效力。

從歷史上看,古代就有把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結合規定為無效的先例。古巴比倫王國的《漢穆拉比法典》就將事先未訂婚約的結合,視為無效婚姻。歐洲中世紀把結婚要件稱為婚姻障礙,其中又分為無效障礙和禁止的障礙兩種。

外國學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違背公益要件者被認為對社會危害性大,因而為無效婚姻;違背私益要件者,被認為社會危害性小,為可撤銷婚姻。

自從1804年《法國民法典》采用雙軌制模式,即將無效婚姻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以來,許多國家紛紛效仿。1896年《德國民法典》在親屬法中進一步兼采無效婚姻和撤銷婚姻兩種制度。此后,瑞士、日本、英國等一些國家在其親屬法中相繼建立了無效婚姻和撤銷婚姻制度。但是到了現代,各國對這一問題的立法態度發生了變化,大多只設無效婚姻制度,不再設可撤銷婚姻制度。采用此制的國家,有原蘇聯的各加盟共和國、古巴、秘魯、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原南斯拉夫等。在美國的統一結婚離婚法中,采用的也是單一的無效婚制??梢钥闯觯鈬挠H屬法中對于欠缺結婚要件的婚姻,如德國、日本、瑞士、英美等國采用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并存的雙軌制立法體例。法國采用的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的立法體例也是雙軌制的構建模式。東歐各國則一般采用的是無效婚姻的單軌制立法體例,未采納可撤銷婚姻的體例。(二)對無效婚姻制度立法模式的評析

單軌制和雙軌制的區分,反映的是對婚姻無效制度基本價值取向的不同認識。如果把無效婚姻制度僅僅當作是對違法婚姻當事人制裁的制度,采一律無效、自始無效的單軌制無可厚非;如果認識到這一制度還有對當事人的利益保護的作用,那么,就必然會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做出區分,采取雙軌制。

采取雙軌制,對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加以區分,有著深厚的民法理論為基礎。

1.婚姻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行為

婚姻法是私法,它是關于自然人身份生活關系的法律,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婚姻行為在本質上屬于一種民事行為,因此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的關于民事行為的某些規定。將民事行為分為民事法律行為(即合法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和可撤銷民事行為。相對應的,婚姻也應當據此分為合法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2.雙軌制是婚姻法律制度價值的體現

婚姻法應以保障私權,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確立親屬權的應有位置,作為其基本的價值取向。

無效婚姻是對嚴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婚姻給予的否定性的評價,自始不發生婚姻的法律效力。而可撤銷婚姻是在尊重當事人的個人私權,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給予的相對性的否定評價,是賦予當事人權利,給予當事人選擇,因為這類“婚姻”相對來說,與當事人的個人權益關系更加緊密,不與社會公益嚴重抵觸,容許當事人自己選擇,能更好地保護當事人,避免消極的后果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家庭和社會的不安定沖擊。

(三)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立法模式的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草案1997年4月試擬稿)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六條和1997年10月(試擬稿)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都是僅規定了無效婚姻制度。而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則分別規定了無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銷婚姻制度。

由此可見,我國的新《婚姻法》在規定了無效婚姻的同時,也規定了可撤銷婚姻,采取的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并行的雙軌制立法模式。這種立法模式是可取的,但是在具體立法時還是存在許多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葉英萍,《婚姻法學新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史尚寬,《親屬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版

[3]何云澤,《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中的法律問題研究》,《咸寧學院學報》200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