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稅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8 1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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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調研報告
我國的生態環境狀況,已為政府及社會各界所關注。面對十分嚴峻的環境形勢,各方都在努力探求治理之策。由于生態環境問題的復雜性,治理環境污染,保護資源,走可持續發展道路,離不開國家稅收政策的支持。從世界各國的實踐看,單獨設置環境保護稅,是整治生態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人口良性循環的成功之路,本文擬就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的相關問題作一個粗淺的探析。
一、開征環境保護稅的理論依據
在經濟學界最早比較系統地研究環境與稅收關系問題的是英國現代經濟學家、福利經濟學的創始人庇古。他在論證國民收入量越大、社會經濟福利越大的命題時,提出了社會資源適度配置的理論,認為政府應該通過稅收等手段來保護一國的不可再生資源免遭不計后果的、掠奪性的消耗。根據庇古的觀點,尋求利益最大化的廠商只關心邊際私人凈產出,不大關心社會凈產出,這就可能使邊際私人凈產出與邊際社會凈產出之間存在差異。因為從私人角度考慮是最優的決策,從社會角度考慮不一定是最優的。比如,從私人角度看生產一袋水泥的成本為50元,市場價格為70元,他可以認為利潤是20元。但從社會的角度看如果他生產一袋水泥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損失,假定可以得出是30元,那么,社會成本是80元,而不是50元。從私人角度看是盈利的,從社會角度看則是虧損的。這種差異有時非常大,而且靠市場無法解決,應該靠政府征稅解決。征稅的數量應等于排污產生的邊際社會成本,從而使排污者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一致,這叫外部成本內部化。
除了上述生產領域負的外部性,消費領域也會產生負的外部性。如消費者使用含磷洗衣粉,造成對水的污染,以及汽車排放的尾氣、一次性塑料包裝物、生活垃圾等對環境的污染,都會形成負的外部性。政府也應通過稅收的調節,使消費行為負的外部性內部化。
20世紀70年代出現了一種新的經濟發展觀——可持續發展理論。它認為傳統的經濟發展理論主要是看GDP的增長,而沒有看到GDP增長所耗費的社會環境等成本,因此提出應建立包括社會、經濟、文化環境、生活等各項指標在內的新的社會發展指標體系。80年代歐美的一些經濟學家第一次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概念,認為健康的經濟發展應建立在生態持續能力、社會公正和人民積極參與自身發展決策的基礎上,并尋找實現目標的手段。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研究報告中,正式使用了“可持續發展”一詞,這標志著可持續發展理論已被世界各國認同??沙掷m發展理論是以知識為基礎的新的經濟社會發展理論,它使原來被分割的經濟、環境、資源、社會組合成為一個整體,要求使用各種政策(包括稅收政策)促使經濟的發展與環境的保護和資源的合理利用相協調。
二、我國生態環境的現狀及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必要性
立體護稅調研報告
歷經12年分稅制體制下的稅收征管改革,我們依然面對著一個多年來致力于解決而一直尚未解決的課題——因稅務部門在管理上“分兵把守”、“信息封閉”而導致稅收管理與服務方面的缺失及稅收執法與政策執行方面的不統一和不規范。按照謝旭人局長提出的稅源管理科學化、精細化要求以及納稅人對稅收管理部門日益強烈的稅收服務規范化和統一化的呼吁。
近年來,常州市國稅局立足構建和健全社會化協稅護稅管理體系,在稅款解繳、稅務登記、稅務稽查、個體零星稅源征管、所得稅征收管理、涉外稅務審計、納稅信譽等級評定、集中性稅宣活動組織等“八大”領域,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以信息共享為基礎,實行了“聯網解繳”、“聯合登記”、“聯合代征”、“聯合管理”、“聯合檢查”、“聯合審計”、“聯合評定”、“聯合稅宣”的“八項”聯合,初步形成了社會化協稅護稅管理格局,延伸了征管工作的廣度和深度。
一、整合資源,健全立體化協稅護稅機制
建立社會化協稅護稅管理體系的目標是:建立健全以“政府領導、部門配合、司法保障、社會參與、信息化支撐”的立體式、網絡化的稅源監控體系。其中,部門配合是核心。只有將目前分散掌握在各相關部門的大量涉稅信息加以有效的整合利用,才能真正解決稅收管理信息不對稱、征管成本居高不下的矛盾。常州市國稅局針對目前征管中最迫切需要掌握的信息資源,在協作對象上明確重點,加強與地稅、工商、財政、銀行、公安及區鄉政府的配合與協作,著力構建一個稅源信息共享渠道暢通、信息交換及時的協稅護稅組織網絡。
一是健全組織領導機制。在與地稅部門的協作上,成立了由雙方主要領導參加的國、地稅協作領導小組,明確以征管處為牽頭部門,各業務對口部門具體落實,形成兩局“一把手”負總責,分工領導配合,各部門具體落實的工作制度。
二是建立聯席會商機制。在具體協作工作中,分別與對方協作部門建立健全了《聯席會議制度》和《情報交換制度》,其中,國地稅雙方原則上每季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情報交換會,在新政策貫徹實施及新的管理性舉措出臺前,均要求及時向對方通報和反饋各自重要活動安排和工作部署,協調處理具有共性的重大問題。
環境保護稅法分析
一、《環境保護稅法》的出臺背景
環境保護稅是中國的環境保護稅的一部分,它是指與環境有關的政府特有的稅收,它具有無償性、一般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從稅收的客體看,環境保護稅主要分為間接污染稅和直接污染稅。按照環境保護稅費改革的“稅收轉移”原則,環境保護法的主要內容大概為:征稅對象主要分為:水污染、空氣污染、固體廢物和噪聲4種污染物;從納稅人繳納排污費的標準來看:空氣和水的污染稅以污染量每單位計算納稅單位,固體廢物、噪聲污染以超過納稅單位的標準數據庫為原則。從征稅的環節來看,根據污染物產生的種種原因,從生產、排放、消費、資源開采等多個環節,進行生態保護與環境的稅收調控。并且還可以根據污染物產生的一些原因以及特點,形成一個包括“開采→生產→排放→消費”等各環節在內的稅收體系。
二、《環境保護稅》的發展現狀
《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堅持“稅負轉移”的原則,根據目前污染項目設立征收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四類污染物的稅費。(一)法律依據從分散到統一排污權收費制度在一般公眾觀念中是環境法中的一項獨立制度,并形成了單獨的規制體系。《環境保護法》(試行)于1979頒布,建議建立排污收費制度。1982,中國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排污收費制度的正式建立。2003年7月1日,《排污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實施,隨后,前國家環??偩值挠嘘P部門(從環境保護部升級)等有關部門,為確保法規的有效實施,制定了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條例。(二)課征依據從行政設定回歸稅收法定排污收費行為雖然可以從環境保護稅法、海洋環境保護稅法和各種單一污染防治法律中找到,但立法層次上的主導文件并未實現排污收費制度的完整供給。作為行政法規,《條例》實現了排污收費的基本規律,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部門,根據產業發展的需要、污染控制和預防要求以及經濟、技術條件和國家能力的發展,建立排污費征收標準。
三、環境保護稅的影響預期及建議
(一)《環境保護稅》的影響預期。就政府的籌資規模而言,環保稅將通過征收排污費來提高征收率。根據現有資料,在廢氣、二氧化硫考慮煙,氮氧化物(粉)塵(塵率一般按保守估計)的工業排放,廢水COD、氨氮、總磷、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鉛、汞、鎘、六價鉻、總鉻,砷的工業排放,以及傾倒丟棄的廢物和工業危險廢物的行業,按照排污費和環境保護稅的規定表明,估計2014的排污費征收約244億3100萬元,但國庫金額僅為186億8000萬元,實際稅收大約占比76.46%。即使實施了符合環境稅數額的新的排污收費標準,這樣的執行率也只能達到376億9600萬元。如果我們在2014征收有關工業排放的環境保護稅,其籌資規模可以達到493億300萬元,是當年排污量的2.64倍。然而,必須指出的是,環境保護稅作為一個獨立的稅種的出臺,意味著環境稅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二)《環境保護稅法》的發展建議。雖然“多行多繳,少繳少稅”的概念已成為普遍共識,但環保稅作為一種新稅種,關于一些具體的制度設計,仍存在不少爭議。許多專家認為,這些爭論背后的問題影響了稅收應遵循的公平和效率原則。根據社會、經濟和生態發展的需要,在實施過程中也要完善環境保護稅法。例如,在稅收問題上,《環境保護稅法》第三條規定,應納稅的污染物是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但許多專家認為,征稅對象的范圍比法律規定的范圍要窄。
協稅護稅體系構建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適應深化財政體制改革的需要,提高社會綜合治稅能力,深入挖掘稅收潛力,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確保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現就依法加強協稅護稅,構建“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的協稅護稅體系,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提高認識,增強做好協稅護稅責任感
地方稅收具有稅種多、稅源小、點多面廣、隱蔽分散、征管難度大等特點。因此,要管理好地方稅收,僅僅依靠地方稅務機關是遠遠不夠的。協稅護稅是實現經濟社會發展和增加財政收入的需要,是政府提高工作水平、實現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必然要求。協稅護稅體系是新形勢下完善地方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地方稅收征管工作的有益補充。進一步完善我縣地方稅收協稅護稅工作對于加強征管、堵塞漏洞、完成稅收收入任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地方稅收協稅護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抓緊抓好協稅護稅工作。
二、切實加強領導,構建協稅護稅工作體制
(一)成立領導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對協稅護稅工作的領導,成立縣協稅護稅工作領導組,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組長,縣發改委、財政局、國土局、建委、林業局、水務局、安監局、地稅局、工商局、供電公司、公路分局負責人為成員。同時,建立協稅護稅聯席會議制度,由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縣地稅局局長為召集人,領導組成員單位分管同志參加。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護稅協稅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問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根據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完善工作機制和工作內容。
護稅網絡法律思考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總則中第五條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第六條規定:國家有計劃地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新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也是此作了較多條款的明確和規定,如:《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這就為全社會進一步切實做好協稅、護稅、助稅工作從法律上作出了具體要求。同時也為稅務部門加強同社會各界合作、有義務與之建立相關信息網絡提供了法律依據。全國稅務信息化建設工作會議對建立和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又提出了新的要求,部署了新的工作。因此,筆者認為,在新時期特別在當前,稅務部門應著重并盡快建立八大協稅護稅助稅信息網絡,以推進依法治稅進程,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步伐,為開創新時期稅收工作新局面作貢獻。
一、要與金融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抖愂照鞴芊ā芳捌洹秾嵤┘殑t》在涉及協稅護稅條款方面,對金融部門的職責和義務作了較多的規定,約有20余處。這些規定涉及到金融部門在為納稅企業等納稅人開立賬戶、代扣代繳稅款、查詢涉稅信息、劃款納稅、扣款繳稅等諸多方面,并具體而明確要求金融部門必須依法協助、支持、配合稅務部門執行公務。同時對金融部門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作了相應規定。如:《稅收征管法》第十七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金融部門因其有特殊的職能,常承擔代收代扣款的業務(或義務),成為扣繳義務人,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扣稅收的義務?!绷硗猓抖愂照鞴芊ā返谌藯l、四十條對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時,對銀行等金融部門的義務也作了明確規定:一方面要求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稅務機關要求凍結的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另一方面,要求納稅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稅務機關要求,從納稅人存款中依法扣款。關于稅務機關檢查涉及納稅人存款帳戶,《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可按法定程序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或儲蓄存款。關于金融部門未依法履行有關法定的協稅護稅義務,特別在拒絕稅務機關檢查、凍結納稅人存款、扣繳稅款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如:《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于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蹦壳?,隨著新時期稅收事業的發展,特別是稅收征管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稅務部門請金融部門或金融部門主動找稅務部門,開展和拓展有關涉稅業務不斷在增多。如:納稅人通過銀行自行申報納稅等,銀行代扣稅款業務也不斷出現。綜上來看,銀行等其他金融部門涉稅義務不少,與稅務部門合作的業務較多,稅務機關應主動與之建立相關協稅護稅信息網絡,以加強對納稅人在金融部門的信息控管,防止稅款流失。一是要建立與金融部門工作聯系制度,落實具體聯絡機構和具體人員,定期加強工作上的聯系、涉稅業務上的溝通,保證涉稅信息的暢通。二是要建立定期向金融部門宣傳制度,絕大多數金融部門,特別是人民銀行除外的專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本身也是納稅主體,稅務機關有義務定期向他們宣傳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主要對法律法規涉及他們的具體協稅護稅條款要講明講深講透,增強他們的稅收法制觀念,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涉稅義務。三是要積極創造條件,增加投入,建立有關涉稅信息共享渠道,加快涉稅傳遞速度。四是要建立工作相互通報、檢查制度。金融部門要主動向稅務機關通報涉稅信息,便于稅務機關掌握情況,稅務部門也要經常向金融部門通報相關情況,同時可組織、委派人員到金融部門檢查、過問有關納稅人納稅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最終達到兩部門在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促進。
二、要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抖愂照鞴芊ā芳捌洹秾嵤┘殑t》對工商部門在協稅護稅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規定。如:《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薄秾嵤┘殑t》第十一條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钡诹畻l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边@些規定,為稅務機關從源頭上控制和掌握稅源情況奠定了基礎,提供了保障。根據往年的各地實際情況來看,工商登記遠遠大于稅務登記,或多或少出現一些稅收上的漏征漏管記錄。因此,稅務機關要十分注重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涉稅信息網絡工作。一方面,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關于工商稅務登記通報具體辦法,積極加強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并要結合自身實際,聯合制定相應的工商、稅務登記通報制度,做到信息共享,最大限度使納稅人在工商部門的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與在稅務部門相應的各類登記相吻合,達到基本一致。另一方面,要建立相關工作責任制,稅務部門要充分運用法律的依據,通過設定本系統的專門機構和落實專門人員,督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義務,避免工作上的虛多實少、配合不力的現象。同時,通過實現聯網形式,加大對工作薄弱環節的整治,特別要注重相互通報納稅人在市場、經營中的動態情況,達到相互控管、相互監督。
三、要與司法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在涉稅領域出現了一些不顧國家利益,而進行逃稅、騙稅、偷稅、抗稅等不同程度涉稅違法犯罪活動。這就需要從司法上建立協稅護稅保障體系,以維護國家稅收法律的尊嚴。關于這方面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有具體的規定。如:《刑法》在第二編第三章中專門設立了“危害稅收征管罪”,涉及的條款從第二百零一條到二百一十二條。具體包括對偷稅、抗稅、騙稅、涉及發票犯罪均作了明確的懲處規定,其中: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可處死刑,并沒收財產?!抖愂照鞴芊ā返谖逭隆胺韶熑巍敝械诹龡l至六十六條、七十一條、七十七條至八十二條、八十四條、八十八條等對涉稅觸及犯罪或需司法部門辦理的涉稅訴訟,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辦理。如:第七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偷稅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也充分說明,國家對協稅護稅工作,越來越重視,把從建立司法協稅護稅保障體制提高到了重要地位。因而,稅務機關必須加強同司法部門,包括同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配合和協作,建立健全司法協稅護稅體系,共同打擊涉稅違法犯罪。首先,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對稅務機關應依法移交的涉稅案件,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查處,不能以“罰”代“刑”。其次,要穩定、健全相關辦理涉稅案件機構,落實對口部門。比如:各級稅務機關成立的稽查機構要定期加強與當地公安、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的聯系,相互通報有關涉稅案件的查處情況,同時,要提請司法機關在日常辦理經濟等案件時,對發現的一般性涉稅違法線索予以提供、反饋,便于稅務機關順藤摸瓜,及時查處。再次,要拓展網上聯合查“稅”信息。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要建立有關涉稅案件查處信息網絡,遇有涉稅“案源”相互快速傳遞,加強研究,迅速布控,聯合查處,快速結案。
四、要與財政、審計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稅收收入是國家財政、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稅收征管法》同樣規定了有關財政部門在協稅護稅的義務。涉及的方面主要有:納稅人的賬務處理、稅款入庫級次、帳簿保管、查補稅款等。如《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第二十條規定,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會計制度(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要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第二十四條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第五十三條規定: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并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財政)?!墩鞴芊▽嵤┘殑t》第八十四條規定:“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機關、財政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回復審計機關、財政機關。這就說明,各級稅務機關有必要加強與財政、審計部門的配合,建立有關信息網絡。一方面,稅務機關要與相應的財政部門做好在稅收收入與預算級次方面的聯系工作,加強相關業務的協作;另一方面,要做好與財政、審計部門在檢查涉稅事宜、處理查補稅款、滯納金等事宜方面的有關回復、傳遞工作。
五、要與海關、外貿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特別是市場經濟的飛快發展,外向型經濟也得到了飛速發展。在外向型經濟發展過程中,涉及到較多的出口、外貿業務,需要辦理相關辦理出口退稅事宜?!抖愂照鞴芊ā返诹鶙l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很顯然,稅務機關在辦理出口退稅業務、查處出口騙稅案件中,需要與海關、外貿部門的配合和支持,有必要建立穩定的護稅網絡。具體要把握三個方面:一是要建立聯系制度,定期與海關、外貿部門通報、核對納稅人報關單、出口單證、納稅憑證等相關資料,便于相互了解、掌握納稅人相關動態信息,保證辦理出口退稅的真實性;二是要建立相互對口協查機構,落實有關人員切實做好此項工作,便于及時查處出口騙稅案件;三是要建立有關政策查詢系統,特別是稅務機關要做到主動些、積極些,便于海關、外貿部門及時掌握、執行有關政策,確保在辦理出口退稅方面的合法性。
渦陽縣交通局協稅護稅匯報材料
渦陽縣交通局協稅護稅匯報材料
各位領導、同志們:
歡迎大家來檢查指導工作。現將我局協稅護稅工作開展情況向大家作一匯報,不足之處,敬請批評指正。自我縣開展協稅護稅工作以來,我局積極響應,成立組織,落實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具體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領導,確保組織到位。
為進一步加強交通部門協稅護稅工作,我局成立了以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陳曉明為組長,局計財股股長充學齡、運管所所長侯保義為副組長,從交通局、運管所抽調4名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四名工作人員組成渦陽縣交通局協稅護稅辦公室,由局企管股股長、運管所副所長張亭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協稅護稅工作。
二、加大宣傳,確保認識到位。
協稅護稅管理考核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全區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夯實財稅基礎,充分調動各單位協稅護稅的積極性,促進全區財稅可持續增長和財稅任務全面完成,特制定本管理考核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高科技園、管理局、各街道、協稅護稅管理工作。
第二章協稅護稅機構
第三條各街道(鄉、園、局)須成立協稅護稅領導小組,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為組長,分管經濟工作的副職為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經濟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協稅護稅日常事務工作。
第四條協稅護稅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稅源戶和閑置樓宇房產臺帳的建立和日常數據維護、更新、分析及報送等;負責配合稅務、工商部門開展專項行動以及法律法規宣傳等;負責開展協稅護稅其他日常事務工作等。
房屋出租協稅、護稅工作方案
一、征管范圍
凡是在*區范圍內有出租房屋、并已取得房屋租金收入和經營性用房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房產稅的規定繳納稅款。
二、政策規定
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1、單位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綜合稅率為22.55%。
2、單位出租的房產租金收入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環境保護稅稅收優惠檢思及清理
摘要:稅收管理調控的整理與完善,是社會發展制度適應時代需求的體現。基于此,本文主要以環境保護稅稅收為探究要點,對制度中優惠條款相關內容進行探究,以達到充分發揮制度作用,促進社會發展的目的。
關鍵詞:環境保護稅;稅收優惠條款;檢思及清理
隨著社會經濟基礎逐步穩定,制度管理也在逐步完善。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作為社會發展中的關聯部分,在人類文明進步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為進一步優化是環境保護管理依據,需全面梳理稅收管理相關制度,完善制度管理要點。
一、環境保護稅稅收優惠理論分析
(一)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是國家為減少社會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問題,采取的政府干預性,社會環境經濟管理措施,如針對污水、廢氣、噪音、廢棄物等方面采取的強制性稅收管理形式,均屬于環境保護稅稅收的體現。環境保護稅,能夠逐步調和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是人類文明循序漸進推進的體現[1]。(二)稅收優惠。稅收優惠是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指為了配合國家在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總目標,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在稅收方面相應采取的激勵和照顧措施,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2]。稅收優惠主要用于鼓勵農、林、牧、漁、水利等行業的發展,鼓勵能源、交通、郵電等基礎產業的發展,體現國家的民族政策和扶持社會福利事業,鼓勵發展第三產業,鼓勵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的綜合利用,鼓勵商品出口,吸引外商投資等等[3]。
二、我國環境保護稅稅收優惠條款檢思及清理
環境保護稅技術創新推動和影響
摘要:在環境保護稅開征背景下,本文就環境保護費改稅對企業的技術創新投入問題進行了分析,從環境保護費改稅的現狀,以及環境保護費改稅對于企業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影響進行討論,進而促進企業進行創新技術投資,減少污染,以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
關鍵詞:費改稅;排污費;環境保護稅;企業創新
隨著經濟高速發展,國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們對良好環境質量訴求日益增長。但是在現如今客觀現實中,我國生態環境日漸惡化,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不協調,我國于2018年1月1日采取廢除排污費的手段,實施我國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環境保護稅法》,促使高污染、高耗能企業主動轉變產能方式以及升級綠色技術,從而為其調整經濟結構、改變發展方式打下良好基礎。
1環境保護費改稅現狀
1.1環境保護稅法。環境保護稅,在廣義上講,是指有利于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的一類稅收的總稱;從狹義上講,是指對環境污染型產品和直接導致環境損害的行為征收的一種稅[1]。發達國家在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紛紛進行環保稅立法,正式開征環境保護稅,形成了相對比較成熟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1]。2016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出臺,標志著我國在推進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方面取得了實質性突破[1]。《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作為納稅人,對《環保稅法》所附《環保稅稅目稅額表》和《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中規定的污染物進行征稅,根據現行排污費計費辦法和收費標準,遵從“從價為主,從量為輔”的原則,設置環保稅的計稅依據以及稅額標準。1.2環境保護費改稅的差異。環境保護稅的開征,雖然依照“稅負平移”的原則,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平穩轉移,但是兩者之間還存在一些差別[2]。第一,環境保護稅在排污費原有的稅收減免基礎上又增加了一檔企業減排的稅收減免檔次。根據《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保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收環保稅”。該規定有利于企業享受更多優惠,從而鼓勵企業降低污染物排放,保護環境。第二,環境保護稅有利于提高納稅人遵從度,增強企業降低污染、減少排放的意識。環保稅是以企業為納稅人,由環保稅制度完全替代排污費制度,但是在征收過程中,遵循整體稅負不增加的原則。又因為稅負平移標準高于排污費標準,開征環境保護稅將在一定程度上給企業的生產經營帶來一定壓力,在公平的競爭市場中,使得企業加速轉型升級。第三,環境保護稅有利于構建綠色稅制體系,使稅收調控作用發揮更為顯著,進而形成有效的稅收約束機制,以提高社會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促進生態文明和綠色的發展。雖然我國排污費已經開征40余年,但是由于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使得這種非稅收入在環境治理方面還有所欠缺。以立“法”的形式以及憑借“法”的強制性等特質所征收的稅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排污費制度的缺陷,進而推進了環境保護發展。第四,環境保護稅體現了國家對環保型企業的傾向性。政策性法規對行業的影響并不是實行就能立刻看到效果,而是在一定的時間內使得企業的成本投入以及流向等方面受到影響,從而對行業產生持續且長遠的影響。企業應必須具備發展意識,積極應對問題,加大科技創新力度,通過使用具有環保特質的材料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真正意義上去保護環境。1.3環境治理現狀。排污費制度已經實行30多年,但從我國整體來看,雖然國家每年都投入了大量資金去治理,但是環境污染問題還是很嚴重。由此看來,排污費制度在治理現行環境污染狀況下還存在很多問題,從而為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奠定了基礎。由數據表1可以看出,工業污染治理所占工業生產總值比值幾乎趨近于平緩,但工業污染治理所占環境污染治理比值卻年年增加,在2016年其占比竟高達80%以上,表明工業污染已經成為環境治理重要著力點。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5日的數據顯示,今年第二季度環境保護稅納稅人申報入庫52.2億元,較第一季度增長7.6億元,環比增長17%[3]。上半年,環保稅納稅人申報入庫96.8億元,與去年同期同口徑排污費相比,增收17.5億元,增長22.1%[3]。對于污染治理投入少、治理不規范的企業。這類企業由于治理不規范,通常污染物排放量較大,排放濃度高[4]。如果不加強污染治理投入、減少排放量、降低排放濃度,這類企業很難享受到減排優惠,且稅收的法律剛性使其難以逃避足額繳稅[4]。長遠角度來看,企業成本會逐年加大,收入減少。長此以往,這樣的發展趨勢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企業長遠發展。由上述總結,企業要想少繳稅,就要進行技術創新,進而減少污染,降低生產成本,實現利益最大化,進而起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2環境保護稅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