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欺詐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8 15: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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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價格欺詐情況報告
區的反價格欺詐專項行動工作取得明顯成效,通過開展以上工作。價格監管的力度得到加強,監管范圍得到擴展,覆蓋服裝、百貨、超市、家電、通迅、家俱、藥店、專業零售市場等行業各市場經營主體;經營者價格政策意識得到提高,守法經營意識得到增強,價格行為、促銷行為得到規范,維護了市區價格秩序,為穩定市區物價,保障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推動全區“雙打工作”深入開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區發展和改革局牽頭負責查處價格欺詐專項行動,根據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德市旌府辦發[2010]99號)安排。局高度重視,周密部署,積極行動,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現將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領導重視。為開展好此次專項行動。副局長為副組長,價檢分局、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區發展和改革局查處價格欺詐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全局此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價格監督檢查分局,負責日常工作。
明確工作任務、責任和要求。區發展和改革局印發了關于開展查處價格欺詐專項行動的實施方案》德市旌發改物價[2011]1號)重點對專項行動的時間范圍、組織工作、階段性任務,二制定實施方案。檢查內容、要求等方面做了全面安排,確保了專項行動有序開展。
三、主要工作措施和做法:
市、區發改委(局)聯合召開了市區主要零售企業參加的價格政策提醒告誡會,1廣泛宣傳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和本次查處價格欺詐專項行動的文件精神。2010年12月6日。宣傳本次專項行動的意義,提出規范價格行為的要求;同時,檢查人員還應企業要求,深入到沃爾瑪、盛唐摩爾、人民商場、嘉信茂、國美電器等商場開展了價格政策法規的專題培訓,指導他加強企業內部價格管理。
價格欺詐行為制度
第一條為維護市場秩序,禁止價格欺詐行為,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價格行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應當依法明碼標價。經營者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如實說明降價原因、降價期間,并使用降價標價簽。
第六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物價局打擊價格欺詐整頓意見
開展價格欺詐專項行動,是全國整頓市場經濟秩序三項重點工作之一,根據天津市物價局《關于在全市開展查處價格欺詐專項行動的通知》精神,經研究決定,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在全區開展查處價格欺詐專項行動。具體實施意見如下:
一、總體要求
按照市物價局《關于在全市開展查處價格欺詐專項行動的通知》要求,全局檢查干部要把查處價格欺詐專項行動作為,堅持執政為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作為重點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和實際問題的大事,切實抓出成效。各有關科所要采取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宣傳與整治相結合、檢查與規范并舉的工作方式,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堅決查處價格欺詐行為,逐步建立公開透明、公平交易的市場價格秩序,創造消費者放心的良好購物環境。
二、檢查范圍
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商業和服務業:
(一)商品零售:鉆石珠寶、家電、服裝等;
淺析市場價格欺詐行為
2002年1月1日,國家計委第十五號令《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正式實施。價格主管部門要開展好反價格欺詐工作,必須首先對市場上的價格欺詐行為進行剖析,只有知己知彼,充分認識價格欺詐行為,我們的價格檢查才更有針對性,反價格欺詐工作才能百戰不殆。
一、十四種主要價格欺詐行為及其市場表現。
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的行為。其結果必然是欺詐者提高了價格,增加了利潤,導致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利益受損;其次是破壞了正常的競爭秩序,違背了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造成經濟生活的紊亂;再者影響了價格信號正常發揮作用,使資源無法實現最優配置。其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14種:
1、虛假標價——例如酒店標價牌標明某菜肴的價格,但結賬時卻比標價高,并稱其標價不包括加工費、服務費,以虛假標價誤導消費者。
2、兩套價格——如商場售賣商品,在柜臺標簽上寫較低的價格,商品標簽上卻是高價格,迷惑顧客;如酒店采用兩套標價簿欺詐消費者,在顧客點菜時提供價格低的標價簿,在結賬時按價格高的標價簿結算。
3、模糊標價——如商場促銷廣告上突出某一價格字樣,使人誤以為標價,但仔細看卻是降價額。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制度
第一條為維護市場秩序,禁止價格欺詐行為,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價格行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應當依法明碼標價。經營者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如實說明降價原因、降價期間,并使用降價標價簽。
第六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查處價格欺詐專項工作小結
根據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德市旌府辦發[2010]99號)安排,區發展和改革局牽頭負責查處價格欺詐專項行動,我局高度重視,周密部署,積極行動,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現將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領導重視。為開展好此次專項行動,區發展和改革局成立了以李嶸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價檢分局、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區發展和改革局查處價格欺詐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全局此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價格監督檢查分局,負責日常工作。
二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責任和要求。區發展和改革局印發了《關于開展查處價格欺詐專項行動的實施方案》(德市旌發改物價[2011]1號)。重點對專項行動的時間范圍、組織工作、階段性任務,檢查內容、要求等方面做了全面安排,確保了專項行動有序開展。
三、主要工作措施和做法:
1、廣泛宣傳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和本次查處價格欺詐專項行動的文件精神。2010年12月6日,市、區發改委(局)聯合召開了市區主要零售企業參加的價格政策提醒告誡會,宣傳本次專項行動的意義,提出規范價格行為的要求;同時,檢查人員還應企業要求,深入到沃爾瑪、盛唐摩爾、人民商場、嘉信茂、國美電器等商場開展了價格政策法規的專題培訓,指導他們加強企業內部價格管理。
2、認真開展市場價格檢查,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2010年11月-2011年6月10日期間,區發展和改革局通過單獨行動或與市發改委聯合行動,對市、區市宏業市場開發有限公司、水果市場、玉泉綜合市場、沃爾瑪、國美電器等40余家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種子生產經營企業進行了檢查,并集中在元旦、春節、五.一期間開展節日市場檢查和巡查,查處價格欺詐案件12起,對涉嫌價格欺詐情節嚴重的實施了行政處罰,對情節較輕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切實規范了市場價格秩序。
查處價格欺詐專項行動小結文稿
一、領導重視
為開展好此次專項行動,區發展和改革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價檢分局、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區發展和改革局查處價格欺詐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全局此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價格監督檢查分局,負責日常工作。
二、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責任和要求
區發展和改革局印發了《關于開展查處價格欺詐專項行動的實施方案》(市發改物價[]1號)。重點對專項行動的時間范圍、組織工作、階段性任務,檢查內容、要求等方面做了全面安排,確保了專項行動有序開展。
三、主要工作措施和做法
1、廣泛宣傳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和本次查處價格欺詐專項行動的文件精神。年月日,市、區發改委(局)聯合召開了市區主要零售企業參加的價格政策提醒告誡會,宣傳本次專項行動的意義,提出規范價格行為的要求;同時,檢查人員還應企業要求,深入到沃爾瑪、盛唐摩爾、人民商場、嘉信茂、國美電器等商場開展了價格政策法規的專題培訓,指導他們加強企業內部價格管理。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市場秩序,禁止價格欺詐行為,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價格行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應當依法明碼標價。
經營者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如實說明降價原因、降價期間,并使用降價標價簽。
強化政府職能價格規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高定價低折扣的價格欺詐性質;價格欺詐行為對市場秩序的破壞性分析;判斷價格欺詐行為的思考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高昂的原價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價值和質量的判斷、價簽所標高價屬于虛構原價,目的在于推出“折扣”價、虛構“原價”的目的在于向消費者許以虛假的承諾、消費者對商品“物美”、“價廉”的雙重期待利益同時落空、對商家自身信譽和競爭力的危害、消費者失去了消費安全感,同時自尊心受到了傷害、不正當競爭方式對同行的損害、對商業倫理的破壞性、市場信息偏在于賣方,消費者不了解產品價格構成的真實情況等,具體請詳見。
在有些商場,一走進去就可以看見滿目優惠招牌,每個攤點都飄著各色小旗標明本店商品“一律N折(一般6折以下)”、或者“N折(通常三折以下)起售”,或者不同商品都打很低的折扣等等,其促銷方式極具誘惑性。如果不看每件商品的具體標價,消費者一定以為購買這些產品極為合算。但實際上仔細一看商品的價簽,就會發現這些商品標價非常高昂,經過折扣換算,最后的實際售價并不比其他商場同樣或同等商品低,甚至還要更高一些。比如一雙皮鞋,標價1000元,打五折,賣價就是500元。而同樣的皮鞋在其他商場只賣450元。這些商品并沒有經過前期銷售,而是在出售之初就標上高價格,同時打上低折扣。這種情況在一些零散的小店、或者一些廉價的小商品集貿市場早已屢見不鮮,而那些管理比較正規的銷售中高檔商品的大商場,也采取這樣的促銷方式。為什么這種標價方式讓消費者普遍有種被欺騙的感覺?它是否屬于價格欺詐?物價部門是否應當于預?筆者認為,這種行為也是價格欺詐行為,政府有必要對之進行價格規制。
一、高定價低折扣的價格欺詐性質
所謂欺詐,就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使他人誤以為自己的某種期待利益能夠得到滿足,從而按照承諾者希望的方式作出某種行為,而實際上這種行為只是單方面地滿足了承諾者的期待利益,卻使被承諾者的期待利益落空。它的特點是:(1)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向對方作出某種承諾;(2)使對方相信自己一旦按照承諾者的要求作出某種行為,就可得到自己所期待的利益;(3)事實上這種有利的前景不存在;(4)被承諾人有深深的失落感和被欺騙感。
從以上法律法規的行文來看,對于價格欺詐行為,立法者用了諸如“虛假”、“誤解”、“誘騙”、“誤導”、“虛構”、“謊稱”等關鍵詞,可以看出其對于價格欺詐的理解與前面一般欺詐的核心內容是一致的,就在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引人誤解上當。仔細分析解剖,將商品打上高價格低折扣出售的商家的行為可以說具有典型的欺詐性:
1.高昂的原價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價值和質量的判斷。正常的價格是以商品的價值為中心,再加上根據供求需要而浮動的數額。其中,商品的價值的轉化形態就是生產價格。馬克思用一個公式來表達,就是:生產價格=C(成本)+rk(平均利潤)。也就是說,商品的出售價格應當是以商品的生產價格為核心,加上市場浮動價構成。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除非該商品是某種知名品牌產品(其銷售價格往往會高于其生產價格若干倍)。否則,對于一般產品的價格合理性往往是根據其可能的成本來估計的,而且相信價格本身就反映了其成本,并以成本為主體,利潤往往比成本相對較低。只有當商品的價格構成大致符合這個比例的時候,消費者才可能愿意掏錢購買這種商品。如果估計商品利潤遠遠超過了其成本,消費者一般是不愿從事這種不劃算的交易的。因為這違背了消費者心中的“等價交換”的尺碼。
企業經營中定價問題研究
一、企業經營管理中不道德行為概述
現代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信用經濟,要求市場活動主體誠信、公平地追逐自己的利益。所謂誠信就是誠實守信,誠實指的是正當或者可信賴。所謂公平就是規則公正不偏,機會結果平等,要求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平等互惠。市場經濟也是競爭經濟,商場與戰場的心態會助長在經營者市場是不需要誠信這種意識。競爭激烈的環境和利潤的驅動會引起公司從事不法、不道德行為。
二、欺詐消費者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是企業不道德行為的一種表現,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應當受到處罰并承擔責任的行為。
三、價格欺詐與誤導性定價
1.定義。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以不正當的價格手段,欺騙購買者并使其經濟利益受損的行為。誤導性標價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時,使用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價格產生誤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說法。價格欺詐與誤導性定價無疑是一種不道德行為,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妨礙交易的公平公正性,也無視了企業倫理建設的重要性。迄今為止,價格欺詐與誤導性定價還沒有一個完全明確的分界,實際上大部分情況下二者的區別也不是非常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