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8 22: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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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權

檢察權的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作為一個法律事實,我國檢察機關定位于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定位于司法權,已得到憲法之確認;作為一個法學問題,檢察權與檢察機關的性質之爭卻一刻也未曾停歇。本文從比較法的角度,對三大法系檢察制度進行分析,進而論證我國的檢察權是獨立于立法、司法、行政權的第四項權力——法律監督權。

[關鍵詞]檢察權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

半個多世紀前,新中國的建立推翻了中華民國的五權分立和六法體系,效仿蘇聯模式構建起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法律體系,人民檢察院應運而生。作為一個法律事實,我國檢察機關定位于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定位于司法權,已得到憲法之確認;作為一個法學問題,檢察權與檢察機關的性質之爭卻一刻也未曾停歇。本文擬從比較法的角度,論證我國的檢察權就是法律監督權,且是最高權力之下的一項獨立國家權力。

一、檢察權性質之爭

當前,學界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

1、檢察權是司法權,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該觀點認為,檢察機關參加訴訟活動,在辦案中采取措施,做出決定,是對個案具體事實適用法律的活動,符合司法權的特征。此說為當前通說,并得到官方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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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檢察權分析論文

一、檢察權的內涵與外延

(一)、檢察權的內涵

檢察權的內涵指檢察權的權力屬性。近年來,理論界對檢察權的定位論爭可謂激烈。主要有:行政權說,認為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在訴訟活動中追訴犯罪,具有主動性和積極性的職業特質,與中立消極的司法權迥然不同,因此檢察權就是行政權。行政和司法雙重屬性說,認為檢察權雖然具有行政權的屬性,但是檢察官與法官在訴訟性質上具有“同質不同職”的職業特點,均依照同一法律目標行事,同時享有受憲法人身及事務獨立性的保障,所以說也是司法權,具有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雙重屬性。司法權說,認為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偵查、起訴等權力,必須依統一的訴訟程序進行,是訴訟中行使司法權的重要部分。法律監督說,認為法律監督權和檢察權本是同等語義,檢察機關的各項權能都由法律監督權派生而出,“訴訟程序成為法律監督的載體系統”。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憲法,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就是一種"法律監督"權。

(二)、檢察權的外延

檢察權的外延指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職權范圍。在檢察權能中,以監督權為核心,由職務犯罪偵查權、批準和決定逮捕權、公訴權、訴訟監督權構成權力體系,我國的的檢察權能主要包括:1、偵查權。一是職務犯罪偵查權。檢察機關有權立案查處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瀆職行為,從而達到檢察國家工作人員、保障公職人員廉潔勤政、依法行政的目的。二是普通刑事犯罪偵查權。主要指對公安和其他刑事犯罪偵查機關偵查不充分的案件進行補充偵查,以滿足對案件提起公訴的證據要求。2、公訴權和參與訴訟權。這是檢察權的核心內容。公訴權是指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違反法律的行為提出控訴并在審判過程中出席法庭支持其主張的權力。參與訴訟權是指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參與由其他公民、法人、社會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權力。3、依法行使批捕的司法審查權。4、訴訟監督權。維護司法公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使命。訴訟監督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監督。

檢察改革的方向應是強化法律監督,而不是削弱甚至取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檢察機關據以行使法律監督職責的各項檢察權能是法律監督權的外延,新形勢下檢察權功能的發揮不僅不能偏廢,而且應當繼續充實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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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罰權和檢察職能探索論文

摘要:現代檢察制度是隨著國家將刑罰權分解并由不同國家機關承擔偵查、起訴與審判職能而產生與發展起來的,是法治思想的產物。刑事法治的要旨在于對國家刑罰權進行限制以保障公民個體的權利。我國法治實踐表明,檢察機關的根本任務應從側重刑罰的保護功能(懲治犯罪)向刑罰保護功能和保障功能(保障人權)并舉,維護國家刑罰權良性運行的軌道轉變,這不僅是刑事司法規律對檢察權運行的本質要求,也是“法律監督”屬性在刑事司法領域的本質含義和具體體現。

關鍵詞:國家刑罰權;檢察職能;罪刑法定主義;制衡職能

一、域外國家刑罰權與檢察職能關系比較

“刑法屬于授權性規范,刑事訴訟法屬權于限性規范。刑法設定了國家的刑罰權,刑事訴訟法則為國家刑罰權的正確行使、適度行使設置規則和界限?!睓z察機關通過對刑罰權運行中不同環節的刑事司法主體的權力制衡,發揮著保障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職能作用,實現國家刑罰權的規范運行和刑事法治的統一標準。

(一)西方主要國家刑罰權的實體問題與檢察職能

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實體裁判起著制衡的作用在兩大法系國家刑事裁判活動中是相同的,只是由于訴訟模式和訴訟機制的不盡相同,在具體的運行機理上存有各自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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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領導體制與檢察權獨立

司法公正是人類法制建設中永恒的追求,而司法獨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這已成為世界各國公認的基本法治原則。1985年聯合國大會批準的《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中規定:“各國應保證司法機關的獨立,并將此項原則正式載入其本國的憲法或法律之中,尊重并遵守司法機關的獨立,是各國政府機關及其他機構的職責”。

我國《憲法》第131條也對司法獨立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是獨立行使檢察權的現實與現代法制中司法獨立的合理性標準之間存在著兩方面的差距:“一是制度層面,即使在立法上做出了聲明和宣言式的規定,制度保障問題亦未解決;二是實踐層面上,現實與設想的差距更為突出”。①筆者在此力圖通過對我國現行的檢察機關領導體制上的各種理念障礙進行分析,從變革觀念入手,使司法獨立獲得真正的生命力。

一、對檢察機關領導體制的理性反思

現行《憲法》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在領導體制上實行上級領導下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及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規定表面上看實行的是一重領導,但事實上,根據正在運行的各種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目前我國檢察機關的領導體制難以定論,名曰直接領導,實則管家太多?!吧霞壒苤笜?、黨委管紗帽、政府管錢袋、人大管選票”。具體表現在:

一是檢察權力地方化。長期以來,我們國家按行政區劃設置地方各級檢察院,司法管轄區從屬于行政管轄區,檢察院對地方行政機關存在著機構、人員和經費等依附關系,使設在行政轄區內的國家檢察機關,實際上成為“地方檢察機關”,處于當地政府下屬的一個執法部門的地位,造成了管人的不管事,管事的管不了人的不合理現象。不少部門和領導出于地方或個人的利益,利用手中管人、管錢、管物的權力直接干預檢察工作,而檢察機關亦往往出于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不得不委曲求全。

二是檢察活動功利化。由于目前檢察機關的經費是由各級財政負擔,因此地方財政收入的差異成為影響檢察系統內部各地區經費保障不均衡的關鍵因素。于是,一些檢察機關在地方政府創收指標和自身利益驅動的雙重制約下,違心地將辦案與創收聯系起來,使得檢察權不得不向行政權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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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掛牌儀式講話

各位來賓,同志們: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縣委、縣政府對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的成立和舉行揭牌儀式表示衷心的祝賀!向參加今天掛牌儀式的市院副檢察長、處長表示熱烈的歡迎,對市檢察院對縣檢察院的關心與指導表示衷心的感謝。

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布置,我縣檢察院反瀆職侵權科正式更多為反瀆職侵權局,這不是簡單的名稱改變,而是通過更名設局,進一步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加大懲治和預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力度;進一步擴大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社會影響,增強人民群眾與瀆職侵權犯罪作斗爭的信心;進一步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提高整體查辦瀆職侵權犯罪的能力;進一步調動廣大干警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動反瀆職侵權工作的發展。

一直以來,縣人民檢察院緊緊圍繞我縣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大局,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大查處瀆職侵權犯罪工作的力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績。2002年以來,該院共審查批捕案件987件1383人,審查起訴1299件1734人,出庭支持公訴502件,其中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92件99人,查辦科級干部涉嫌職務犯罪案件21件2人,累計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1500余萬元元。

但是,隨著我縣經濟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我縣各級國家工作人員廉潔奉公,規范執法。因此,檢察機關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必須把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切實加大力度。而檢察機關這一重要職能是由瀆職侵權檢察部門承擔的,加強這一職能部門的機構和隊伍建設,可加大對司法權和行政執法權的監督,促進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檢察機關要對于經濟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機關、刑事執法機關查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法犯罪情況加強跟蹤和監督,要堅決糾正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以罰代刑、降格處理等情況。今后凡是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重大違法事件、重大侵民事件,黨委、政府組成調查組時將吸收檢察機關作為成員單位介入,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并查處其背后的瀆職侵權犯罪。對那些干涉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辦案件和阻撓其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為違法犯罪活動充當“保護傘”的,檢察機關要加大查處力度,凈化執法環境,推進黨風廉政建設。要建立執法領導責任制,對那些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影響公正執法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根據每個時期瀆職侵權犯罪的發案情況,確定偵查工作重點,使懲治與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更加符合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需要,符合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需要,符合國家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同時,檢察機關要堅持一手抓查處,一手抓預防。結合辦案,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對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重要性的認識,廣泛開展宣傳活動,讓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了解反瀆職侵權局職能、掌握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更好地舉報各類瀆職侵權犯罪。認真抓好瀆職侵權犯罪的預防工作,從源頭上遏制和減少瀆職侵權犯罪。

我們相信,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的成立,必將推動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健康快速發展,標志著我縣查處瀆職侵權犯罪工作進行了一個新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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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檢察權規范化運行研究論文

[摘要]檢察權的優化配置,是檢察改革的核心問題,也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茖W配置檢察權,需要以現行的憲政體制和制度框架為基礎,遵循司法規律和考量檢察工作的現實需要。本文從考量檢察權合法性與合理性的角度出發,指出了當前檢察職權配置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立法疏漏并進行分析,進而探尋優化檢察職權配置和創新運行機制的方面的淺見和思路。若干方面。

[關鍵詞]檢察權內部權能配置機制創新

長期以來,我國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檢察權的定位一直爭論不休,難以形成統一的認識。與此相對應的是,我國檢察權的配置也缺乏整體架構上的協調,在配置的各個檢察權能之間、具體檢察職能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之間,也缺乏必然的關聯性。

一、檢察權的內涵與外延

(一)、檢察權的內涵

檢察權的內涵指檢察權的權力屬性。近年來,理論界對檢察權的定位論爭可謂激烈。主要有:行政權說,認為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在訴訟活動中追訴犯罪,具有主動性和積極性的職業特質,與中立消極的司法權迥然不同,因此檢察權就是行政權。行政和司法雙重屬性說,認為檢察權雖然具有行政權的屬性,但是檢察官與法官在訴訟性質上具有“同質不同職”的職業特點,均依照同一法律目標行事,同時享有受憲法人身及事務獨立性的保障,所以說也是司法權,具有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雙重屬性。司法權說,認為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偵查、起訴等權力,必須依統一的訴訟程序進行,是訴訟中行使司法權的重要部分。法律監督說,認為法律監督權和檢察權本是同等語義,檢察機關的各項權能都由法律監督權派生而出,“訴訟程序成為法律監督的載體系統”。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憲法,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就是一種"法律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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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制改革檢察權的配置與定位

〔摘要〕在司法體制改革大背景下,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能轉由監察委員會承擔,從而引起檢察權的重大變化。在面臨保障監察委員會職權的規范運行、檢察院與監察委員會工作銜接等一系列問題的境況下,應當對改革后檢察權的變化有一個整體的、準確的認識。只有厘清檢察權的性質與定位,分析司法體制改革對檢察權造成的影響,提出新形勢下檢察權的合理配置方案,才能為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改革與發展提供理論依據和正確方向。

〔關鍵詞〕檢察權;改革;合理配置

一、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檢察權的定位與性質

隨著司法體制改革和監察體制改革的穩步推進,我國既有的國家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已經發生重大改變,由原來人民代表大會領導下的“一府兩院”制度轉變為“一府兩院一委”制度。國家權力的重新配置無疑對檢察機關的職能產生了巨大沖擊,加之監察委員會所行使的“監察權”中,反貪、反瀆以及預防職務犯罪本身占據了之前檢察院整體業務內容的三分之一,致使檢察院職能中的偵查權基本被架空,導致一些學者對檢察院是否還具備“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地位以及檢察權的性質產生了質疑。(一)檢察權的定位。檢察權是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但是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地位一直都存在著爭議。在面對監察體制改革對檢察權所帶來的重大影響,不少學者就新形勢下檢察機關的職能定位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想法。有學者認為,在司法體制改革中出現了檢察機關和監察委員會兩種監督主體,這種情況在世界上較為罕見,這種權力架構的定位是暫時的,會在以后的憲法修正中作出修改。有的學者則認為,在監察體制改革的新形勢下,應當對檢察權的內涵重新作出界定,將檢察機關定位為公訴機關和訴訟監督機關[1]。筆者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憲法地位只能是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的定位并不會因“監察權”的出現而發生變化。一方面,從新修改的《憲法》第3條可以看出,我國“一府兩院一委”的權力配置格局已經正式形成。從我國國家權力配置橫向結構上來看,監察委員會只是作為與“一府兩院”地位相對等的新增設的第四個國家機關,改制后仍然由政府掌握行政權,法院和檢察院掌握審判權和檢察權。另一方面,檢察院作為獨立的國家機關,其地位和職權主要體現于《憲法》第134條和第136條之中。《憲法》第134條是規范檢察院地位的首要條款,是對檢察院的憲法定性,即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而第136條則主要規范檢察院行使職權的統稱,即檢察權[2]。因此,只要憲法沒有作出修改,檢察院仍然是法律監督機關,而檢察權也仍然是并列于行政權、審判權和“監察權”之外的一項獨立的國家權力,并不因機構的調整和職能的削減而發生改變。(二)檢察權的性質。檢察權的性質歷來是學者和司法部門爭議的焦點,主要有行政權說、司法權說、雙重屬性說(兼具行政權和司法權)和法律監督權說四種觀點[3]。筆者認為,檢察權應當定性為法律監督權。其原因有以下三點。1.從現代檢察制度的起源來看。首先,我國檢察權的職能主要包括偵查權、公訴權和訴訟監督權。盡管體制改革后職務犯罪偵查權轉由監察委員會行使,引發檢察權的屬性發生了重大改變的爭議,但是從現代檢察制度的起源來看,檢察官是由早期法國和英國“國王人”演化而來,目的是確立公訴制度,保證追訴犯罪活動的順利進行,代表國王監督行政權和審判權的實施,維護法律統一和法律權威??梢钥闯觯瑱z察權在誕生之日起就與法律監督相伴而生,檢察機關的首要職能是代表國家和政府追訴犯罪,國家檢察權的核心在于公訴權而非職務犯罪偵查權。其次,雖然出現了監察委員會職能交叉和分權,但是檢察機關“職務監督”職責的轉移并不代表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的完全轉移,其中的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執行監督等法律監督職責并未發生變化,監察機關的監察職能沒有也不可能取代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2.從檢察院的公訴權來看。公訴是檢察機關參與刑事訴訟并對刑事訴訟實施法律監督的一種形式,公訴人是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全過程實施法律監督的階段性監督的外在表現。公訴是對國家追訴犯罪活動的外在形式的表述,而法律監督是對其本質屬性的表述[4]。一方面,檢察院通過審查起訴活動,確定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收集的證據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對犯罪性質與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以及有無遺漏其他犯罪行為,從而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由此起到對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進行法律監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只有檢察院對案件提起公訴,才能進入法院的審判程序。法院不能對未受公訴機關(自訴人)指控的被告人或犯罪事實進行審判,以防止審判權的濫用,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并把檢察機關對法院審判權的法律監督作用落到實處。由此可見,我國檢察院的公訴權本身就具有法律監督權的性質。3.從我國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來看。首先,我國的政治制度有別于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模式,實行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國的國家權力統一歸屬于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代表大會委托具體的國家機關行使。根據《憲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享有立法權、任免權、決定權和監督權,監督權只是人大主要職能之一,因此單靠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還遠遠達不到目的,為實現對權力的制約、保障國家權力的正確實施,需要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來行使職責。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一府兩院一委”的權力架構中,監察委員會只是負責監督公職人員行使權力的廉潔性和勤勉性,而檢察院仍然要承擔法律監督職能[5]。因此,檢察機關行使權力具有法律監督的性質。其次,雖然我國的檢察制度受到前蘇聯影響、借鑒了列寧關于法律監督的理論,但是這并不是確立我國檢察權性質的唯一依據。自古以來,我國就有設立監督職能機構的傳統,戰國時期初步建立的御史制度,其職責是“糾察百官、監督地方”,與我國現代檢察制度在地位和形式上頗有相似之處。作為我國檢察權的歷史淵源,也能從側面反映出我國的法律監督理論建立的基礎之一就是吸收傳統文化的精髓。因此,將檢察權定性為法律監督權是對我國傳統文化的繼承與發揚。

二、司法體制改革對檢察權造成的影響

監察體制改革將職務犯罪偵查權轉由監察委員會行使,表面上看只是削減了檢察權諸項職能中的一項職能,實則給檢察權帶來了一系列的重大影響。(一)檢察權的職能結構發生了重大調整監。察委員會的成立,使原本檢察權中偵查權、公訴權和訴訟監督權“三分天下”的權力結構基本不復存在。一方面,查處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犯罪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原來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職務監督”職責轉移到由監察委員會實施監察,人民檢察院不再履行這一重要職責。筆者認為,對于檢察權職能的削減,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是檢察權的弱化,但是由此也會讓檢察權的職能更趨向于精細化,有利于改變檢察機關以往“一職多能”的混亂狀態,促使檢察機關完善自身機構設置,更好地行使公訴權和訴訟監督權,真正回歸檢察權法律監督的本質。隨著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公益監督將成為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形式,公益訴訟監督權也將成為新的檢察權職能結構中的一項重要權能。人民檢察院通過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兩種途徑。對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的違法行為實施法律監督,是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擴展和延伸。轉隸后檢察權的“一減一增”意味著檢察機關訴訟監督權得到加強的同時,也會把工作的重心向行政執法領域傾斜[6]。(二)訴訟監督權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訴訟監督作為檢察權的“半壁江山”,從訴訟階段上看主要分為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執行監督,包括提起抗訴(上訴)、批準逮捕、提出檢察建議和進行檢察糾正等多項權能。雖然以往檢察機關這些權能都有明確的分工且內容不同,從表面上看都屬于獨立行使職權,但是實踐中訴訟監督的職能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職務犯罪偵查權才能得以發揮。除通過抗訴或上訴啟動訴訟監督程序以外,檢察機關主要是針對訴訟中的相關部門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或建議來行使法律監督權。由于之前檢察機關具有職務犯罪偵查權,因此在提出檢察建議或糾正意見后,有關部門通常會充分采納并進行糾正改錯。但職務犯罪偵查權轉隸后,這種監督方式所起到的作用力度有所降低,使檢察機關職能虛化的“軟骨病”變得更加嚴重。正如學者所說,司法體制改革雖然對檢察權的運行帶來一些負面效應,但是重構檢察職能的過程,或許正是診治“軟骨病”的最佳時機[7]。(三)檢察權與監察權的銜接問題。由于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剝離”,導致對與此權利相關聯的一系列業務工作均產生了“附帶性”影響,諸如控告、舉報、司法警察職能、技術部門同步錄音錄像業務以及辦案工作區的使用等,都需要依據職能變化作出進一步的調整。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和監察委員會在查辦案件方面建立職能銜接機制,將原先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等部門的職能,包括機構和人員一并轉隸給監察委員會,由監察委員會依法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雖然這種職能轉移使得公訴部門不再像以往那樣受到檢察院內部機構設置的制約,在職務犯罪案件審查起訴的過程中只能通過檢察機關自身予以監督,但是對于監察委員會移送審查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仍需要認真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對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進行認定,從而作出依法起訴、不予起訴退回補充調查或自行補充偵查的決定。這其中尤其需要做好辦案程序的銜接工作,在審查起訴中形成良好的官方溝通協調機制,以達到檢察權和監察權之間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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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檢察權的定位談談法律監督的加強

長期以來,對于我國檢察權的界定,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對于檢察權的模糊認識已經影響到檢察工作的開展,如果檢察權的定位尚存在模糊認識,檢察工作就會缺乏力度,檢察機關獨立性也會受到質疑。檢察權的定位尤其關系到當前的檢察改革工作,可以說,檢察權的定位問題是解決檢察權怎么改,方向如何,關鍵在哪等一系列問題的前提所在。目前對于檢察權的定位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檢察權是一種行政權;(2)檢察權具有行政權與司法權雙重屬性;(3)檢察權是一種司法權;(4)檢察權是法律監督權;(5)直接用“檢察權”予以定位。筆者仍然較為贊同第四種觀點。

一、檢察權定位于法律監督權的理由

1、一個國家機構所具有的性質、地位、職能作用決定了這個國家機構和權力的性質。每一個國家機構都有它特定的職能、作用、職權,各不相同。檢察權應該受制于檢察機關的性質,中國的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是通過檢察活動來實現法律監督的使命,這種職權性質必然是法律監督權。

2、司法行、行政權、檢察權均無法準確定義檢察權的性質。檢察權定位問題是將何種法律職能作為檢察權的基本職能或本質屬性并以此為根本構建檢察權體系的問題,也就是檢察權究竟是什么性質?性質是一個事物所特有的質,那么,什么是檢察機關所特有的質呢?司法性、行政性均不能作為檢察院的性質,從整個檢察活動看,不能否認帶有司法性、行政性的活動,但這是實施檢察權力的一種方式、方法,不能界定為職權的基本性質,法院在組織體制上同樣存在行政化的影響,難道審判權應該定位于行政權?同時,檢察權也不享有完整的獨立性、終局性,我國也不是實行的三權分立的國家制度,顯然不可以簡單地將檢察權劃入司法權與審判權相提并論,它應當是一種獨立于司法權和行政權之外的權利。而用檢察權簡單作為檢察權的性質,將檢察職權的概念與本質混為一談,放棄了檢察權的準確定位,更是犯了一種循環論證的邏輯錯誤,不利于檢察權的發展。

3、法律監督權是檢察權的核心。概括地說,我國檢察機關是有四大權能,即監督權、偵查權、批捕權、公訴權、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還有一項司法解釋權。這種監督權是核心,貫穿于一切檢察活動之中,如偵查權不僅僅是對犯罪的偵查,主要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合法性或犯罪行為進行監督,而且在行使這種偵查權力的過程中,具有司法彈劾性,即對不稱職的國家官員監督、彈劾,實際上是以法律制約權力,是保障法律在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活動中的實施,檢察機關的這種偵查就是實現法律監督的手段;批捕權的行使,從它的本質屬性來說是為了更好地控制偵查權或偵查行為,在偵查過程中保障人權,而公訴權更是檢察機關站在國家的立場上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訴、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執法活動,這種追訴活動本身就是監督國家法律實施的行為,同時公訴權的行使突出地表現為對偵查權和審判權的監督,具有維護國家法律的嚴格遵守與正確適用的作用。

二、檢察權定位于法律監督權的價值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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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職權配置論文

摘要:目前,我國法學界對檢察機關職權配置問題存在著激烈的爭論。爭論的主要問題有三個。其中,檢察機關是否有偵查權是個偽問題,其本質是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時由誰來監督;檢察官不是“中立及超然”的司法人員,不應當有對強制措施的批準權;檢察官不應當以居高臨下的“法律監督者”的身份監督審判程序,而是應當通過程序動議權和上訴權監督審判程序。目前主張維持檢察機關職權現狀的學者,有嚴重的部門本位主義,檢察權改革應當摒棄部門本位主義。

關鍵詞:檢察機關偵查權強制措施批準權審判程序監督部門本位主義

Summary:Atpresent,thelawcirclesofourcountryhavefiercedisputetodisposalofthefunctionsandpowersofprocuratorialorgan.Therearethreesubjectproblemsdisputed.Amongthem,itisafalseproblemwhethertheprocuratorialorganhastherighttoinvestigate;itsessenceiswhosupervisesprocuratorialorganwhenitisinvestigating.Publicprocuratorisnot"neutralanddetached"judicialofficer,shouldnothaveapprovalrighttothecompulsorymeasure;Thepublicprocuratorshouldnotsupervisethetrailprocedureasa"lawsupervisor"occupyingacommandingposition,butshouldsupervisethejudicialprocedurethroughthemotionrightinthetrailandappealrightafterthetrail.Onthisdisputethescholaroftheprocuratorialorgan,haveseriousselfishdepartmentalism,theprocuratorialpowerreformshouldabandondepartmentalism.

Keyword:Theinvestigatingpoweroftheprocuratorialorgan,Sanctionpowerincompulsorymeasure,Supervisetotrailprocedure,Selfishdepartmentalism.

2007年,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界圍繞檢察制度能否質疑,展開了一場空前激烈的論戰。這場論戰源起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在《中國法學》2007年第2期發表的一篇文章,題為《關于中國檢察制度的幾個問題》[[1]]。全文大約有4萬字,分六個部分。其中第六部分的題目是“為什么檢察制度屢受質疑”,認為有三個原因:(一)片面的思想方法;(二)不從中國實際出發的研究方法;(三)不端正的動機目的。認為有些學者是“別有用心”,企圖以西方三權分立理論為依據否定檢察權作為法律監督權的性質以取消檢察機關現有的一些重要職權。

接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崔敏教授寫了一篇與之商榷的文章,題為《為什么檢察制度屢受質疑》(《法學》2007年第7期)[[2]]。這篇文章發表后,在檢察系統引起強烈反彈,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守安先生在《法學》第9期發表一篇文章。蘇州大學法學院的周永坤教授看到“王文”后,認為它比“朱文”更極端,寫了《追求理性的學術論辯》一文[[3]],從學術論辯應當遵循若干規則入題,對論辯雙方的理論是非和文風優劣作了客觀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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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民事訴權研究論文

目錄

一、檢察機關是否享有民事訴權的論爭--------------------------------------------(1)

二、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的理論基礎-------------------------------------------(2)

(一)訴權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必要構成,是檢察機關成為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代言人的法律依據-------------------------------------------------(2)

(二)賦予檢察機關以民事訴權不僅不違反“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則,

還是對“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原則的保障和落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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