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規章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9 02: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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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監督檢查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指導糧食流通監督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國家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制和中央與地方分級負責制。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執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任務。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的工作。
證券公司監督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公司的行為,防范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第三條證券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權利,占用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資產,損害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鼓勵證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依法開展經營方式創新、業務或者產品創新、組織創新和激勵約束機制創新。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的創新活動規范、有序進行。
省審計監督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管轄權限,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和協助執行審計決定的有關部門必須執行。
省財政監督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財政監督,規范財政管理,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監督,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被監督對象)涉及財政收支及其他有關財政、財務、會計管理事項進行的審查、稽核、檢查、評價和處理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監督工作。
本省駐外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財政監督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財務隸屬關系實施財政監督。
財政監督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財政監督,規范財政管理,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依法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被監督主體)涉及的財政、會計等事項進行審核、監控、檢查、處理等,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實施財政監督,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財政監督與財政管理相結合、財政監督與審計監督相協調。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財政監督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財政監督機制,支持財政部門依法履行財政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財政部門依法履行財政監督職責。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員規章制度
監督人員工作紀律
1.監督人員經市質監部門授權由業主單位委派行使監督,受質監部門與業主雙重領導,直接對業主負責。
2.監督人員必須堅持"公正、誠信、科學、求實"的宗旨。主動積極、勤奮刻苦、虛心謹慎地全心全意為工程建設服務。
3.監督人員應加強自身思想建設,廉潔奉公,不謀私利。嚴禁以任何方式收受第三方任何形式的饋贈,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確保自身公正地位。
4.監督人員不得向第三方推薦分包隊伍和推銷設備材料,更不準兼任第三方的實職或虛職(顧問)。
5.監督人員應明確職責,擺正位置,顧全大局,實事求是。正確處理好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等各方的關系。
規劃建設局對被許可人監督檢查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糾正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市規劃建設局實施的規劃建設行政許可事項。
第三條規劃建設行政許可作出后,本局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以下監督檢查。
(一)對被許可人從事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后的活動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二)監督被許可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前依法放樣、驗線;對建成的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三)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氣象事業單位規章制度建設分析
1事業單位規章制度建設意義
事業單位規章制度形式上分為貫徹落實上級規章制度以及單位自行建立的規章制度;從內容上主要包括財務管理、重大決策管理、業務科研管理、黨務管理以及人事管理[1-3]。每個制度建立的目的均是為了保證單位有序、健康、快速地發展,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往往由于種種原因,或多或少的出現“打折扣”現象,未能完全體現出應有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單位的科學運轉以及健康發展。
2現行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
2.1規章制度系統性較差。規章制度的完整直接影響到單位業務活動的正確性和可靠性,現規章制度一方面是在架構上沒有較為統一的系統性,在工作中相對獨立,一定程度上屬于各自為戰,僅僅能夠在某些方面屬于“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狀態,不但在單位管理方面留下了很多空白點,而且有時會出現規制制度之間相互重復或矛盾的情況,在單位內不能形成相互支持補充的情況。另一方面是規章制度實施細則不夠明確,多為從理論高度以及原則高度對單位內部行為進行規范和要求,可操作性弱,使得規章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影響工作的開展。2.2規章制度執行效果差。事業單位規章制度主要用于規范日常行政流程,約束權力運行以及防范工作廉政風險,故其制度本身應該體現應有的政策事務規范力、禁止力與處罰力,此三者相互結合才能有利于防止出現違反規定的行為[2-3]。而當前規章制度多是在內容方面進行規定,沒有明確對應的處罰條例,在沒有對應的獎懲條件下,不利于規章制度執行中的“令行禁止”,同時也缺乏應有的嚴肅性和威懾力,也會使健全的規章制度如同擺設一般,難以執行和堅持,長期下去還有可能出現有始無終現象,難以實現應有的執行效果。2.3規章制度運行監督監管不夠。事業單位為了理順日常業務工作和管理,會相繼完善和制定了多方面的規章制度,但值得思考的是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的過程中是否會起到應有的作用[3]。通過在黨風廉政建設過程中學習的多種警示案例可以得出結論,很多部門出現違法違紀情況均非無相應的規章制度,而是流于形式未起到應有的限制作用,各項規章制度缺乏應有的監督監管。大部分事業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均在正常運行,此主要歸功于單位職工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但是規章制度運行缺乏應有的監督監管情況確實客觀存在[4]。2.4規章制度的宣貫力度不足。事業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與落實,需要單位內部全體人員的積極主動配合參與,倘若不了解相應規章制度,參與執行則無從談起,單位往往存在制定的制度宣傳情況較弱,一方面表現在制度僅在制定印發初期進行通知,隨后沒有進一步加強解讀與宣傳;另一方面事業單位在制度歸檔方面工作存在不足,各項制度未能做到整理成冊,便于單位人員查詢與學習。
3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3.1思想上認識不夠充分。規章制度的建立,一部分起始為貫徹落實上級要求,思想上存在一定的以文發文的形式主義思想,落實時存在重學習輕執行的情況,對于其在工作中的行為規范認識不夠充分,不夠深入;另一部分規章制度為結合單位實際需求制定,但是學習宣傳不夠,使得單位職工對其了解和掌握不深,思想上不夠重視。3.2制度制定系統性和前瞻性不足。規章制度建設受限于制定者主觀意識和判斷,在制度制定過程中對應的研究、咨詢與思考不足,對應制度執行的長期性考慮不夠,前瞻性不強,時代性不強;同時存在制度多針對單個問題,缺乏制度相互之間的系統性,不利于單位整體制度建設和執行[5-8]。
高校規章制度法律問題與建議
1高校規章制度概述
1.1高校規章制度概念。綜合考慮高校規章制度制定的淵源、目標、流程等幾方面因素,高校規章制度是高校為了推動高等教育的發展,以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為制定淵源,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從各高校各自實際情況出發,對全校教職人員和學生都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總稱。1.2高校規章制度的法律性質和效力。我國《教育法》第28條、《高等教育法》第41條及相關法律法規都賦予高校依照章程自主辦學的權力和在其業務范圍內可行使的權利。因此在不與上位法相沖突的前提下,高校規章制度進一步豐富了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構成。它們規范的對象明確、內容詳盡,對于調整高校教學管理事務中的矛盾起到積極的作用,因其具有特殊性和實用性,在校園治理中能夠發揮更好的效果,因此高校規章制度應被賦予強制性和約束力,以便更好保障校園治理。
2高校規章制度建設難點
從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兩個視角分析,當前我國高校規章制度建設仍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突出問題。2.1高校規章制度制定中存在的問題如前文所述,高校規章制度是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延伸和補充,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參照我國立法原則嚴格遵循相關程序,具備一定科學性、前瞻性和延續性。然而在實踐中,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往往與上述程序和基本原則相違背,造成規章制定無法得到有效實施,甚至出現“朝令夕改”的現象,嚴重影響規章制度的權威性。2.1.1制定程序瑕疵目前大量高校的規章制度是由各個職能部門根據各自工作需要,組織少量人員起草,在部門內討論或經幾個相關職能部門會稿修改后上報主管領導審核通過后,即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頒布實施。顯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第一,忽略立項審批環節,缺乏統籌規劃,沒有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論證;第二,在審查修改環節缺乏足夠的調查論證和征求意見,審查機制不健全;第三,法律顧問或專業的法律意見參與程度不夠,規章制度多反映制定部門的意愿[1];第四,頒布實施環節出現主體混亂的情況,學校規章制度制定和頒布主體應為學校,學校的各職能部門具有代表學校制定和頒布規章制度的權力;第五,規章制度實施后,審查、解釋、修訂和廢止等環節多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隨意倉促的制定程序,使得規章制度缺乏有效的合法性、權威性和實用性。2.1.2制定內容瑕疵高校規章制度屬于規范性文件,其內容不規范必然影響實施效果。首先是越權制定規章制度,侵犯學生或教師的合法權利。比如,規章制度中賦予學校有關部門有權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進行經濟處罰、甚至動輒就扣發或停發學生獎、助學金或不按時向學生發放學位證和畢業證等,這些權力的賦予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益,與法律法規相悖。對教師權益的侵犯也屢見不鮮,例如為了師資隊伍的穩定,不按法定程序扣留教師房產證,扣發教師獎金與課時費,甚至限制教師正常的進修和人才交流等[2]。其次,重學校利益,輕師生利益。對學生和教師多是義務性的規定,有關權利的規定少之又少,造成權利和義務的嚴重不對等,違背“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最后,因高校職能部門較多,各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規章制度,可能造成就同一事項做出不同的規定,甚至同一部門新舊制度之間的內部沖突。2.1.3缺乏前瞻性制定規章制度是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工作實踐情況制定的制度,往往不曾考慮將來一段時期內學校的發展計劃和教育目標,只著眼于解決當前問題,缺乏長遠規劃和協調性,使得規章制度無法得到長遠有效的實施。隨著高校事業的不斷發展,規章制度在執行中就會遇到瓶頸,失去權威性,進而不利于學校的發展。2.2高校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規章制度要發揮作用,關鍵在于具體工作中能被有效地貫徹執行。但是由于在制定時缺乏科學統一規劃,造成高校規章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實:2.2.1已制定規章制度得不到執行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一樣,得到有效遵循和實施才是靈魂,應當“有法必依”。但是由于高校規章制度缺少法律的強制性保障,造成高校規章制度缺乏足夠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在執行過程中很容易為執行者個人意志所改變,甚至大量規章制度應有條款被各類“紅頭文件”修改得面目全非,在處理和調節各項工作中具體矛盾時,往往出現參照行政指示,致使高校管理機制的運作與規章制度的要求漸行漸遠。而且規章制度僅成為嚴肅管理秩序,實施處罰的依據,完全忽略了規章制度的指引功能。2.2.2監督機制不完善由于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具有較強的隨意性和部門局限性,執行落實也是由各部門根據各自情況或領導指示完成,就出現各職能部門既是規章制度的制定者,也是規章制度的執行者,同時還是規章制度執行的監督者,各高校往往沒有設定專職的部門和嚴格的程序對于各部門規章制度進行監督管理,即使設定了相應部門和程序,也很難實現初衷目標,因為設立主體多極化必然造成繁冗復雜和專業性過強的規章體系,想要進行有效監督,著實不易。2.2.3救濟途徑不暢通為促進教育質量的發展,引導學術自由氛圍,我國法律賦予高校高度自主管理權,高校可以自行制定符合本校教育方針的大綱、制度、規章,教育主管部門僅發揮監督作用,不會參與實際管理。但目前高校的行政化色彩依然深厚,個別領導“官本位”思想仍舊嚴重,致使規章制度得不到有效實施,自主管理權和行政化色彩的矛盾體現在高校管理中,就變成校方處于強勢地位,而師生處于弱勢地位,甚至因為缺乏上級部門的監管,高校管理很容易侵害師生利益,而且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師生往往缺乏有效救濟,例如曾引起學術界廣泛討論的于艷茹狀告北京大學不法撤銷其博士學位的案例,本文不討論最終結果孰是孰非,但從該案中可以看出,高校在處理對師生個人利益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問題時,往往草率決定,并沒有給予師生申辯或申訴的權利,北大作為我國一流高校尚存在此問題,并非只是特殊性,恰恰說明該問題在高校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
3加強高校規章制度建設的建議
結合前文分析當前高校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我們思考從以下幾方面著力,為完善高校規章制度建設提出些許拋磚引玉的淺見:3.1規章制度制定應遵守的原則。3.1.1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法上對法律保留原則的理解是“法無明文規定不可行”,高校雖已被賦予高度自主管理權,但是仍屬于行政事業編制序列,是當前特殊存在于我國國情的一種行政主體,筆者認為高校同樣應受行政法規的約束,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或作出具體管理行為時,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沒有法律授權不得任意實施。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涉及到師生重要權益的事宜(如教師的職稱評定、學生學籍的得失、學位的授予等)只能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內行使,不得自行創設;不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事宜(如規范師生言談舉止、衣食住行等問題),就可由高校自行決定,這不僅體現法律保留原則,同時也符合行政化色彩尚未退去時對高校進行雙重管理的精神。3.1.2公平正義原則公平正義是現代民主法治追求的“伊甸園”,只有保證國民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獲得同等機會實現自身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并受到法律公正地保護,國民才有砥礪前行的奮斗意志且無后顧之憂,只有以此才能促進國家、民族的全面發展。同樣,高校作為國家人才培育基地,只有以公平正義作為治校理念,才能發掘人才,才能創造新思想、新思潮,才能真正培育文化領域“百花齊放”的凈土。而高校公平正義的理念應折射在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中,將管理者與師生、教師與學生、編外人員與在編人員置于相對平等的地位,為廣大師生和工作人員構建公平的競爭環境、教育環境和學習環境,并以正義精神薪火相傳;高校的公平正義理念也應折射在規章制度的執行中,積極引入監督機制,拓寬監督主體,讓主管部門、教師、學生、編外工作人員都成為監督主體,并為他們實現監督權大開方便之門,改變高校及其各職能部門即擔當裁判員又要充當運動員的現狀,實現各部門在統一監督機制下聯動發展,同時高校也應積極引入權利救濟機制,為師生切身利益加一層甚至多層保護,謹慎處理各類矛盾,實現高校治理的良性發展。3.2加強高校規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審查。正如前文所述,高校的自主性和專業性特征,造成了高校缺乏足夠監管,包括司法機關的監管,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得不到專業立法機關的審查,也得不到司法機關的審查,致使規章制度中諸多條款或者在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時容易觸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也是近年來高校頻發法律訴訟的一大原因。要實現依法治校,對高校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審查就顯得不可或缺,不僅要從新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進行審查,審查其制定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循“立法”程序,從源頭上杜絕高校規章制度制定的隨意性;還要對規章制度的內容進行審查,審查條款邏輯性和文字表達準確性的同時,重點審查其是否遵守法律保留原則,確保制定的內容不違背上位法的規定或者其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審查其是否遵循公平正義原則,確保規章制度是師生利益、學校利益保護共同歸宿點;同時還要審查其執行效果,一部規章制度的好壞應由廣大師生去評判,可以問卷的形式或征集意見稿的形式對于規章制度的執行效果進行調研,在實踐中找出問題所在及解決之法。嚴格把關高校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審查,有利于避免高校陷入不必要的紛爭,為高校的發展提供一份寧靜。3.3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設立法律事務部門。上文強調了對高校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要性,但是未就由誰來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問題進行釋明,合法性審查主體必然具備較高的法律專業素養,不僅需要淵博的法律基礎知識,也需要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雖然當前多數高校都有聘用法律顧問甚至法律顧問團隊,主管部門也鼓勵高校全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但是在現實法律顧問制度實踐過程中,往往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1)高校將法律顧問定義為訴訟律師,沒有建立法律顧問審核規章制度及相關文件的機制;(2)規章制度制定的隨意性,職能部門不愿意花時間等待顧問審核;(3)法律顧問兼職性,無法做到全身心投入,而且更換頻率快,不利于制度穩定和延續。針對上述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提升審查主體專業性:(1)加大投入聘請專業律師顧問團隊,建立所有規章制度及合同文本都應由顧問團隊審核并填寫法律意見后方可實施的制度;(2)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該部門應招聘具備豐富法律實踐經驗的人員,所有規章制度的討論、起草、審查都需該部門參與,同時加強對該部門工作人員的業務再教育;(3)建立與公安、檢察、法院等執法和司法部門長期合作關系,通過合作,既能妥善處理涉及高校訴訟的案件,又能及時發現、分析高校規章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對策,健全規章制度,切實提高我國高校依法治校的水平。3.4建立健全內部救濟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救濟制度包含兩方面內容:建立聽證制度和完善申訴制度。要建立、完善聽證和申訴制度,首先,應成立具有普遍代表性、公正、獨立的機構作為聽證制度的主持者和申請的評判者,只有獨立機構的設定才能擺脫高校集裁判員和運動員于一身的弊端,削弱人治思潮和行政化色彩對高校治理的不利影響;其次,建立公正的程序,確保讓更多的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法律工作者能進入該機構,并以集體討論的方式確保每一位成員都能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見;再次,參照歐美法系陪審員制度,以不計名投票的方式,切實使該機構成為中立的第三人和最終裁決者,做出的決定不受高校行政的影響,真正發揮聽證及申訴機構的作用。
勞動制度細則法律問題思索
一、我國現階段的勞動法律法規與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勞資矛盾已經成為影響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同時,雖然為勞動法已經頒布施行,但由于多方面因素,實施效果并不明顯。《勞動法》執法中發現的諸多問題,包括不簽合同、短期合同過多、試用期簽用、勞務派遣不規范等問題,嚴重暴露了《勞動法》的執行力不足,特別是合同環節缺少剛性約束。
在《勞動合同法》尚未實施前,我國主要存在的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出現勞動爭議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勞動法執法檢查中發現,中小型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2)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不穩定。全國人常委會勞動法執法檢查顯示,有60%以上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短期合同;(3)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上述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特別是震驚全國的山西“黑磚窯事件”直接促成了增強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勞動合同法》的誕生。
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后,國務院法制辦、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再次起草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就業促進法》。至此,我國形成了以《勞動法》為基本框架,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三大支柱,《實施條例》為細則的的勞動法律體系。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根據197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規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四大類。然而,截至目前,我國尚無全面、系統地規范勞動規章制度的專門法律法規。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內容要件與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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