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理性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2 13: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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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理性文化的確立分析思考論文
〔論文關鍵詞〕價值理性文化哲學文化批判人文教育人文學者
[論文摘要]本文探討了建構“價值理性”文化理念的途徑和方式,即通過文化批判、文化建構和文化教育來強化、確立和普及“價值理性”文化理念,以擺脫工具理性理念的獨斷控制,完善人類的文化理念。其中特別強調了人文學者的使命。
工業文明以來的人類實踐是在一種文化理念和價值取向的引導下進行的,但那是一種工具主義文化理念和“人類征服主義”的價值取向,它日益凸顯、膨脹,以至排斥價值理性,并廣泛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逐漸使人類用控制自然的方式來控制社會和人自身,把技術的物化模式滲透到社會文化的生活層面,這必然使得文化世界、生活世界被技術化、“物化”、非人性化,導致“全球性問題”的姆發和人類的精神危機。因此,在全球化時代,人類的實踐要健康地發展并克服其異化效應,必須確立“價值理性”的合法地位,使“價值理性”引導“工具理性”。
一、文化批判和文化建構
“生存世界是‘意義世界’的現實基礎,哲學對‘意義’的追問應研究現實生存世界中的困境與矛盾,問題意識是哲學的本性,它引導人類有望找到超越生存困境的‘合理性”。哲學的方式”就是反思的方式,“哲學的立場”乃是批判和超越的立場.作為當代新的哲學范式的文化哲學就應當承擔起反思和批判的使命,關注現實,對人類面臨的全球性問題給以解答。
文化哲學的興起與人類生存境遇有關。工業文明及其結果將人類帶進一個全新的生存環境之中,使人的生存和生存基地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人類愈來愈生活在一種非自然的文化世界之中。隨著技術理性、工具理性的膨脹,物質財富的增長,發生了人的異化和反主體性后果。這使得人類對文化進行深刻的反思,并以哲學的方式對文化和文化世界進行整體性地把握成為必要。文化哲學的興起源于人類的生存境遇,對生存困境的關注導致文化哲學的興起,文化哲學必然要對人類生存困境問題和危機作出回應。
數學的理性價值研究論文
摘要:通過對數學理性價值的分析,探討了學習數學對人們理性思維培養及個性發展的作用。
關鍵詞:理性價值;思考方式;心智訓練
《全日制義務教育數學課程標準》指出:“人人學有價值的數學。”數學知識都是有價值的,這種價值是否被人們所認識與運用,依賴于人們從事的事業和每個人的數學素養,依賴于科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水平。在科學技術革命、科學成為直接的社會生產力的現代條件下,數學已成為科學技術的語言,許多自然的、社會的現象與過程被抽象為數學模型而被研究、被預見。數學聯系于人們在生產活動中必需的工具的制造和使用是顯而易見的,數學對形成人的精神世界、造就人的個性的理性成分則是數學在其發展過程中積累起來的。
數學的理性價值是指人類從事數學活動中的思維方式、行為規范、價值取向、理想追求等意向性心理的集中表征。一個人進入社會后,也許很少用到數學,但是數學邏輯的嚴謹性、數學中體現的精神以及數學學習過程中獲得的思想卻是長期起作用的。研究數學的理性價值對學生良好思維品質的形成及人格的自我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一、探索、創新是數學理性價值的精髓
數學的發展是一個開放性體系,每一數學分支的產生無一不是思維的轉變、思想的解放、觀念更新的結果。數學科學研究的重大成果都是在探索、創新的基礎上取得的,古希臘的歐幾里得應用邏輯方法創造出數學公理,把經驗幾何整理成為理論幾何,笛卡爾把方程中的未知數看作變量來研究,創造了坐標法,使得數形結合為解析幾何與微積分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新的思想方法。數學在發展過程中不僅講究嚴謹和邏輯,而且需要理性探索和創造,特別是計算機與數學結合使得實驗、模擬、猜測、驗證、證明、反思、調控等成為研究數學、應用數學的重要方式。
憲法中國理性及當代價值
國家崛起、民族復興、社會和諧、公民的自由與富足,是中國人一百多年來勠力追求的夢想,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質內蘊。這些崇高價值的實現,離不開全體社會成員的嘔心瀝血,也離不開獨具中國特色的憲法法律制度的支撐。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是整個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憲法的價值在于通過既定規則對公權力進行合理的規范與配置,確保國家的基本價值以及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得以實現。憲法不能止步于被動的中性規則,在一個即將開啟的面向合憲性審查的憲法新時代,憲法更應該在規制權力、形塑社會、構建制度、支持國家崛起、保障權利和自由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
一、多元沖突與共同準則的價值兩難
傳統憲法理論認為,憲法是人的意志的體現,公民個人通常會有對于安全、秩序、平等、自由等價值的追求,這些追求最終都會在憲法上得到體現。憲法的價值取向是多元的,作為基礎規范的憲法不能僅僅著眼于單一的價值維度,而要實現不同價值之間的和諧共存、共同發展。任何追求單一價值面象的憲法,最終都會給整個社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單純追求國家的富強,其結果可能是國家主義壓倒一切,嚴重擠壓公民個人的自由和權利。而單純追求個人至上、私權神圣的憲法,其結果則是利益集團橫行,民主異化,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同樣無法得到保證,甚至會造成社會動蕩、國家分裂,民不聊生。同時我們應當承認,憲法所有的價值追求最終都將服務于人類自身這一根本目的,所以憲法首先被看作一部人權法,維護公民個人的生命、財產和自由,確保人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主體地位,就成了憲法價值追求的總尺度。以此為前提,又派生出憲法作為限權法的基本要求,即通過對國家公權力的有效規范,在充分發揮其服務社會功能的同時,將其侵害性降到最低。在當前世界局勢風云變幻之際,在國家權力格局不斷重組的過程中,不同發展道路、不同社會制度之間都在進行著激烈的碰撞,價值多元背景下的核心價值選擇與維系,也必然是國家建設和制度建設的基石。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個體自由、公民權利、私有財產等概念所具有的價值,在現代社會被高度尊崇,并相應地形成了具有各自規定性的諸多價值體系。誠如羅爾斯所言,民主社會所表現出的理性多元論的事實,諸如各種完備的話語體系,已經成為現代社會永久性的特征,而非曇花一現的歷史過程[1]37。這種永久性的特征,一方面表現為不同于古典一元論的更為多樣化的價值元素,更蘊含著現代社會對不同價值體系所表現出的寬容而無偏倚的中立態度。多元價值為人民提供了多種選擇機會,但如果缺乏統一的價值評判依據,或者缺乏核心價值準則,則會使人們處于價值選擇與價值割裂的兩難困境之中。也就是說進行價值選擇的個體不可避免地要承擔選擇失敗的不利后果。針對這種困境,柏林提出一種被稱為不可公度性的觀點,認為人類的目標具有多樣性的特點,這些目標并非都是可以公度的,相反它們相互間往往處于永久的敵對狀態[2]。在缺乏一個可供參照的共同準則的前提下,便無法為這些各異的價值進行有效排序。如果一定要確立一種具有普遍性的共同準則,似乎又違背了人作為自主自在的個體的自由選擇的權利,甚至主導勢力會借機將自己的意見強加于他人或公眾。在缺乏可供交流融合的公開、公正的公共平臺的情況下,便導出一種持續的沖突狀態,這正是價值沖突的由來。長期的價值沖突的結果,未必是真理的誕生,很有可能是社會的斷裂和碎片化,社會力量在零和博弈的過程中被白白浪費掉,最后沒有一個贏家。這一點在當前西方的社會失序以及美國所傾向的保守主義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二、西方非此即彼的憲法觀及其道德困境
在西方的價值困境中,作為一個國家基礎規范的憲法,自然而然地擔負起了為價值排序提供一個普遍的客觀標準的責任,但又該如何來確保這種標準不會妨害個人的自由選擇呢?對于這個問題的解釋,最早可以追溯到盧梭、康德等啟蒙思想家關于自由的論述中。在盧梭的理論中,國家和人民被看作最基本的范疇,特別是人民概念的提出,在極大程度上吸收了個人存在的價值。在他看來,主權者就是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存在,甚至它可以任意行使手中的權力而無需向人民承擔任何責任。人民的一切受到國家支配,任何人不得違反主權者基于社會契約所得到的權力,否則主權者就可以強迫違反者“自由”[3]。很顯然,盧梭筆下的人民主權無非就是多數人的主權,至于個人的公民權利和選擇自由,事實上被主權者和人民包辦了。由于盧梭設想的“道德理想國”沒有考慮到人們的個體差別,也忽略了對人性的關注,將“公意”神化,并最終被哈貝馬斯等人證明為另一種壓迫性話語,導致民眾經常遭受愚弄和誤導,最終帶來無窮的恐慌和混亂。而到了康德那里,這樣一種非此即彼、相互對立的沖突模式,則被轉換成楚河漢界模式,即在國家和個人之間劃定一條界限,誰也不要越界。他認為立法權乃是人民的聯合意志,因此這種意志不可能損害公民個人的利益,國家權力存在的價值在于保護所有人的平等和自由[4]175,國家不得任意干涉公民的自由。為了避免專制的形成,康德要求權力必須分立,明確人民握有立法權,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只能由代表多數意志的立法機關加以保護,而個人不享有抗拒這種意志的權利,只負有忍受立法權不當行使和濫用的義務[5]。這便是康德在國家和公民之間劃定的界限。仔細分析會發現,康德的楚河漢界模式最終仍然表現為一種非此即彼的對立沖突模式。雖然在他的論述里,國家應當服從于人的根本價值,但是國家仍是在與人相對立的層面上存在的。至于當代最為人們所推崇的哈貝馬斯提出的商談民主模式,似乎也未能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在哈貝馬斯那里,公意演變為一種在社會自主的公共領域中,通過人們“理性”的自主討論形成的平衡了各方利益關系的公共輿論,并進而構成了政治統治的合法性基礎。這種公共輿論之所以能夠最終形成,乃是由于社會主體之間存在著某種共同的利益,這種共同利益就是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然而在國家和個人的關系問題上,哈貝馬斯仍然傾向于一種相互對立的立場。雖然他也認為,迄今為止,是人權和人民主權這兩個概念規定了民主國家的規范性自我理解[6]117-122,并由此規定了法治國家的合法性基礎。但是在法治國家和公民之間,依舊呈現為一種你是你、我是我的狀態,二者之間更多地仍然是對立關系。這種楚河漢界的思維模式,即便在當前也沒有根本改變,且被國家和人民之間的對立所掩蓋的另一種對立關系也逐漸暴露出來。雖然經受了國家干預時期的福利主義的浸潤,西方的憲法也未能提供一個公平、開放、共享的自由空間。當美國的焚燒國旗案(Texasv.Johnson,491U.S.397.)向世人展示出美國憲法尊重自由的同時,在2012年的占領華爾街運動中,加州男子杰夫•奧爾森因為寫下了反對銀行的字樣而被判處監禁,甚至當事人的辯護律師被法官禁止援引憲法第一修正案。可見在銀行的利益面前,連言論自由這塊遮羞布也被扯掉了[7]。甚至進一步告訴人們,在美國,銀行及其背后的金融資本家才是真正的統治者。美國憲法所捍衛的也并非標榜的民主自由,而是銀行家的利益,美國也因此形成涇渭分明、非此即彼的兩大對立階級,即金融資本家和大眾。其實也正是這種階級上的對立,才最終表現為憲法價值選擇的彼此對立。即便是被西方推崇備至的財產權,在銀行家的金融工具面前也是形同虛設,銀行家借助公共政策制造一輪又一輪金融危機,收割美國乃至世界人民的財富,而標榜自由民主的美國憲法卻對此無動于衷。甚而就當前而言,美國當局不顧選民的利益悍然發動貿易戰,推行逆全球化的貿易保護主義,也同樣是上述價值觀的延續。反觀中國的政治文化,卻正在尋求一條互惠共贏、和諧共存的理想局面,這一點最終在憲法上得以體現,并得到憲法的確認。
三、追求和諧共融的中國憲法理性
民法中理性及其價值追求
[摘要]理性是一切合理的社會秩序,尤其是合理的政治、法律秩序得以確立的最終源泉。理性推動著民法的發展,同時也推動著一個自由式市民社會的成型和發展。從民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來看,理性在其中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文章通過分析認為,民法中的理性可分為國家理性、社會理性和公民理性。理性在民法中的價值追求可歸納為對公民人權的保障、對現代市場經濟活動的規范以及對人文的關懷。
[關鍵詞]民法;理性;價值追求;民法總則
一、理性在民法中的作用及價值追求
(一)理性在民法中的作用
民法由羅馬法中的市民法發展而來,世界各國的民事立法不同程度地受到羅馬法的影響。由于我國封建統治者長期推行“重農抑商”的政策,沒有民法觀念據以生長的土壤,因而我國歷史上并沒有對法律部門的劃分,即沒有單獨的民事立法,一般的民事關系主要由習慣法調整。直至清末進行法制改革,現代意義上的民法才得以產生?,F代意義上的民法是法律體系中重要的部門法之一,其作用在于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從民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來看,理性在其中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主要可分為國家理性、社會理性和公民理性。從國家理性來看,民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從世界歷史來看,制定者是君主制國家的皇帝,或者是資本制國家的立法機關,或者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立法機關。但不論上述哪一種情形,民法的制定和實施均體現制定者的理性,而制定者代表著國家,制定法律是為了維持國家的良好運轉,為了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的社會秩序,因此民法的制定從根本來說體現著國家理性。
從社會理性來看,法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即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為法律的制定方向提供基礎和依據。面對紛繁的社會關系,需要以理性的方式加以作用和規范,運用邏輯推導的范式加以調整。故民法的制定和實施是對當前社會經濟的反映,并對社會的交往秩序加以調整,維持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社會主體以規范的民事行為進行交易和往來,創造社會價值的同時也不斷引發新的社會矛盾,經過一般抽象化和立法技術,最終導致民法的補充、修改和廢止,體現了社會理性對民法的作用。從公民理性來看,公民的理性行為產生習慣,習慣經過長期的發展以及國家的認可成為習慣法或者成文法。國家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離不開公民法律觀念、法律意識及法律思維的形成和發展,具體到民法領域,民法的制定和運行離不開公民民法觀念的形成,如個人自由、平等、權利、義務等觀念的形成和認同。同時,民法以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內容,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體現了對公民理性活動的反映。
行政文化中價值理性對工具理性的影響
一、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解讀
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是馬克斯•韋伯理論中的一對重要概念,工具理性是運用某種手段來達到某種特定的目的,而不顧及行為在“內容”上的合理性,即所應有的道德價值考慮。工具理性又等同于蓋伊•亞當斯與丹尼•巴爾弗所提出的“技術理性”,他們認為,當今時代的一個特征,是某科學分析的心靈模式和一種被稱為技術理性的對技術進步的信仰。工具理性還等同于卡爾•曼海姆所描述的“功能理性”,他將功能理性看作是將人物邏輯地組成為較小的單元,目的是為了效率。工具理性剔除了價值因素,注重實然的,事實層面的認識,追求科學的規范化,具有工具性特征。價值理性是以對價值的追求為目的,是一種追求人的價值實現的具有超越性的思維模式。價值理性超越了事實層面,追求事實與價值的統一性,具有目的性的特征,注重行為本身所能代表的價值,即是否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它所關注的是從某些具有實質的、特定的價值理念的角度來看行為的合理性。價值理性具有如下特點,首先,它是一種以人類主體為中心的理性,強調主體與客體的分離,并以主體為中心;其次,它是一種目的理性,價值理性追求要合乎人的目的,一切努力都是為了滿足人的合理性需要;最后,它是一種批判和建構的理性,價值理性作為批判理性,它關注人的現實處境和前途命運,通過對現實世界的反思、批判,從而去建構一個合乎人的本性和目的的美好世界。綜上所述,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是不可分離的,價值理性內在地指導著工具理性,而工具理性只有以價值理性為基礎和核心,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從歷史的發展過程來看,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經歷了早期的自然合一階段,到現代性階段的價值理性被工具理性所奴役,再到后現代性階段的對價值理性回歸的強烈意愿,這三個階段是從合到分再到要求合的一個過程。
二、公共行政現代性背景下的工具理性行政文化
西方公共行政現代性的主要特征是工具理性行政文化主導,價值理性行政文化被奴役,工具理性行政文化以推崇元敘事、基礎主義、普遍主義為主要內容,崇尚事實與價值的分離,重視二元對立思想,強調對效率的追求,“公共行政的規范化觀念和思想是植根于19世紀后期至20世紀初期的現代性世界的”[1],公共行政現代性是以“工具理性”的行政文化特點體現出來的。工具理性行政文化表現為公共行政的科學化、專業化、效率化以及公共行政體系的科層化、行政原理的普適化、公共行政研究的實證化,并強調公共行政的專門化、法制化、官僚化、規則化、非人格化、技術化、職業化特征,由此導致了公共行政的功能化特征,即公共行政的功能性取向———追求單一的行政效率;公共行政的價值中立取向———公共行政是執行的工具;公共行政的規制化取向———層級節制與專業化分工基礎上的官僚制組織結構及運行程序;公共行政的非人格化取向———公務員制度的非人性化管理;公共行政的內部化取向———行政主體的單一性及注重組織內部結構與制度的建設??偠灾残姓F代性背景下的工具理性行政文化主導了公共行政領域很長的一段時間,并且導致了許多問題,我們在不斷地努力探索的過程中批判并總結著,例如民主行政主張對政治與行政二分的批判以及新公共管理理論對官僚制的批判等等,公共行政就是在這樣一種進程中發展并完善著,現在我們要考察的是理性的另一面,即價值理性的意義和作用。
三、公共行政后現代性中價值理性行政文化的功能
伴隨著世界的發展變化以及全球化時代的到來,工具理性行政文化的弊端已顯露無遺,公共行政現代性強調的主客二分、普遍主義以及元敘事已不再適合于現代世界,學者們紛紛為公共行政現代性劃上句點,迎接我們的將是公共行政后現代性,而這一過程就是通過呼喚價值理性行政文化的回歸來實現的。
馬克思思想體現理性價值統一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馬克思哲學對現代性問題實質的指認;馬克思哲學對現代性問題困境的分析;馬克思哲學對現代性困境的解決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現代性”作為當今學術界的一個熱門話語、現代性作為現代社會發展過程的基本特征與表現、馬克思的現代性理論是緊緊圍繞資本邏輯的分析來展開的、現代性不是一個固定的模式、現代性的發展是一個充滿曲折與沖突的歷史過程、馬克思關于現代性問題的分析、現代社會“虛無性”的根源——資本的虛無性、資本把一切“價值”都還原和等同于市場“價格”、資本追逐利潤的本性使現代社會成為一個風險社會、資本擴張是現代社會危機和沖突的主要根源、資本邏輯控制下人的生存危機、馬克思對現代性的批判超越、馬克思對現代性的辯證繼承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馬克思立足于歷史唯物主義,以“資本”為核心概念,揭示了現代性的困境及其成因,實現了對傳統現代性的批判超越。這種批判超越,是現代性研究范式的變革,體現了理性與價值的辯證統一,為人類解放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論文關鍵詞:馬克思哲學現代性資本現代性批判
“現代性”作為當今學術界的一個熱門話語,來自不同領域的學者們從時間意識、歷史觀、社會狀況、哲學思維和美學藝術等不同視角對其給出了斑斕多彩的界定。由于現代性本身的多維性和復雜性,這些研究為我們認識現代性問題提供了豐富的思想資源。但無論是“作為歷史分期的現代性”、“作為啟蒙的現代性”還是“作為審美的現代性”,往往是從客體的角度而非主體的或實踐的角度來詮釋“現代性”的。馬克思則在歷史唯物主義的視野中透過現代性制造的種種“幻象”和“迷霧”,深刻地揭示了“現代性”的本質。
一、馬克思哲學對現代性問題實質的指認
現代性作為現代社會發展過程的基本特征與表現,體現于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是一個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多領域的總體性概念。馬克思從當時的歷史語境出發,對現代性問題進行了多維透視,指明現代性內涵于資本的邏輯之中,處于歷史的流變之中,展開于社會的矛盾裂變之中,呈現于全球性的視域之中。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價值論文
摘要:行政程序制度具有獨特的理性價值,這是由其所具有的工具理性和溝通理性決定的。行政程序制度理性價值的實現,在我國還欠缺文化基礎和社會環境支撐,因此,在現行條件下如何確保行政程序制度理性價值的實現,需要進行認真的研究和探討。
關鍵詞:行政程序;理性價值;文化基礎;社會環境
自1989年《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將被撤銷以來,行政程序制度的價值已日益被重視。1996年《行政處罰法》首次規定了聽證程序,《行政許可法》更是用13多的篇幅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和監管程序。同時,從上世紀90年代中葉開始,學術界對行政程序問題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討,現在,凝聚著學界10年研究心血的《行政程序法》(試擬稿)已基本定稿。行政程序制度承載著理性、民主、公正、高效等公法價值追求,是行政法治系統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尤其是行政程序制度對理性的張揚,將有利于社會理性精神的生成。但由于我國傳統倫理文化以及社會環境的影響,也注定了行政程序制度理性價值實現的艱難。
一、理性價值的內涵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價值是從整體上而言的,指相對完備的行政程序制度所具有的理性功能。理性能力是指人類所具有以推理或積極的行為來實現其目的的能力,人們在安排自己事務時一般愿意通過理性而不是通過那種隨機和任意的行為或赤裸裸的暴力來進行。[1](P67)從內容來看,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價值包含工具理性和溝通理性兩部分。[2](P35)這兩部分各自相對獨立,但又有一定的依存關系。
工具理性針對的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系,或過程與結果的關系。就認識論的角度而言,工具理性是指合理的決策或決定通過合理的交涉過程得到,過程理性決定了結果理性,過程非理性極易導致結果的非理性。工具理性的實現依賴于程序設計,不同類型的行為需要不同的程序規則。在公共行政中,程序分為決策類程序和裁決類程序。決策類程序適用于規則的創立和公共決策的選擇;裁決類程序適用于對具體事項的決定和對糾紛的解決。無論是那一類程序都應遵循最低限度的正義或理性規則。首先是專業化規則,行政程序主要按照“職業主義”原理設計,強調行政的專業化;其次是中立規則,決策者、決定者和裁判者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結果中不應包含決策者、決定者或裁判者自己的利益;再次是聽取意見規則,要通過程序設計保障當事人參加到程序中來,并賦予其提出主張、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權利;第四是選擇最優規則,選擇要以理性推演為基礎,推理應論及所有的論據和證據;第五是說明理由規則,任何決策、決定或裁決都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最后是公開規則。行政權運行過程的公開,不僅可以借助公眾的監督而使選擇權的濫用得到限制,而且也可以使選擇過程中無意的錯誤容易被發現和糾正。[2](P35)
溝通理性適用于主體和主體之間,表現為誠意地進行討論和對話,真誠地嘗試了解對方的觀點,以和平而理性的方式來尋求共識。[2](P35)溝通理性決定了結果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溝通理性通過以下機制實現:1)參與機制。參與是溝通的前提,在決策類的程序中,參與應當是開放和普遍的,在裁決類的程序中,所有的當事人都有權參與。2)說理機制。程序的本質特征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實質性,而是過程性和交涉性。正是這種程序的過程性與交涉性使得說理機制得以展開,程序參與者必須全力以赴地以理抗爭,最后達成妥協,消除利益沖突?,F代行政程序不是為解決行政爭議提供一個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方案,而是為我們提供一個解決問題辦法的制度性框架。這種制度性框架可以促進人們理性地看待與己有關的行政爭議,并自愿服從通過該制度運作而獲得的解決問題的方案。[3](P26)3)宣泄機制。在利益多元的現代社會,存在許多利益訴求,通過程序預設來宣泄和釋放不滿情緒并加以吸收,將增加行為結果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也將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武術文化教育價值取向理性審思
摘要:文章通過查閱文獻史料,采用邏輯分析法對新疆“武文化”教育價值取向嬗變的歷時性、共時性進行梳理審視和思考。文章以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為指導思想,立足邊疆治理方略以“武文化”價值意蘊解讀“文化潤疆”思想,為推進新疆武術文化教育進程提供借鑒和啟示。堅持推廣新疆“武文化”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尚武精神,培育青少年民族精神為核心價值取向是當前“文化戍邊”時代使命;堅持國家治疆思想為導向,推進學校武術教育和豐富全民健身內容,激發新疆武術文化教育活力,維護邊疆(文化)安全是對“文化戍邊”治疆思維的積極回應。
1尚武遺風的新疆武術文化教育價值形態演變
1.1秦漢時期文化差異下的軍事武藝秦漢時期,匈奴冒頓單于憑借強大的軍事手段攻占西域,成為橫亙在東西交通要道上最強政權。其民族戰力強悍,坐擁“控弦之士三十余萬”。匈奴騎兵“長兵則弓矢,短兵則刀鋋”彎弓和馬刀的配合在作戰中相得益彰,突出其靈活的作戰風格,中原“劍戟交接”的地斗武藝相比于匈奴的馬戰騎射劣勢盡顯。匈奴騎兵戰力強悍且規模龐大,得益于其發達的畜牧業和嚴格的軍事教育,其部族專門設有騎射教官教授騎兵如何在騎行中精準的射靶和馬上格殺技術,而且平時軍事訓練十分嚴格。西漢統一西域后,先進的漢族文化與異族文化不斷融匯,步、騎兵配合作戰模式及內地先進鑄造兵器技術傳入西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軍事武藝的升級。
1.2唐時期文化結合的娛樂武術唐時期,政治、軍事高度統一,極大促進了絲路繁榮及游牧與農耕兩大文明形態的對話和融合。中西民族體育文化相互影響激發了西域人能歌善舞的天賦,游牧民族軍旅武藝逐漸褪顯為娛樂化的體育性特征。樂舞百戲中武術格斗動作與舞蹈、雜技等相結合,以武舞的形式出現[3]且豐富多彩。劍舞、胡騰舞就是武術結合西域舞蹈的產物。劍舞,舞者手持長、短劍,隨著玄妙音樂婆娑起舞?!昂v舞”騰踏跳躍,跌撲翻滾的武術動作和似醉非醉的藝術形態極似現代的醉拳,又被稱為“醉胡騰”。唐代詩人劉言史描寫胡騰舞“跳身轉轂寶帶鳴”再現舞蹈中類似旋子、側空翻或者后手翻等難度較高武術技巧。西域武舞還出現了模仿動物形態的蘇摩遮,[4]舞者頭戴獸面演練形象武伎。因此,西域武舞的興盛和傳播與后來的武術套路具有源流的遞承關系。
1.3宋元明清時期文化融匯的傳統武術北宋時期,回鶻遷至西域,受北方草原影響呈現的文化本源性特征造就了回鶻多元體育文化形態,如射箭、賽馬、達瓦孜、武術等內容豐富的體育活動。11世紀,通曉漢遼文化的耶律大石率契丹人“整旅而西”統一西域后不斷傳播中原漢儒文化,倡導“射獵”“射柳”等北方傳統射俗。元時期的蒙古統一西域后不僅將摔跤、射箭、賽馬帶入西域,而且蒙古軍隊中的回族力量強悍且精于武術鉆研和推演,[5]后世還創立了以湯瓶七式、心意六合拳、天啟棍等為核心的回族武術體系。清王朝推行軍府制度,大量軍民遷入新疆屯墾戍邊。錫伯族、索倫族、厄魯特等八旗兵及綠營兵入疆戍守,擔負起“箭守國門”的重任。明、清時期的武術流派、拳種、器械更加豐富,內地許多拳師為躲避戰亂或災荒遷居西域。正是各民族漸次遷入使西域經歷了空前的民族大融合,從而促進了傳統武術的廣泛傳播,傳統武術的主體形態在這一時期迅速發展定型。
1.4民國時期文化抗爭的學校武術清末民初,武術與學校教育的聯姻在時代擠壓下所迸發的國粹民族主義思潮與西方體育的文化抗爭就此揭開了近代學校武術教育的序幕。隨著1904年《奏定全國學堂章程》的頒布,駐疆大吏遵照教育指示興辦新學校開展新式教育,各級學校規定“體操是學生必修之課”,[6]體操課“編隊操練,習練武術”。1928年,國民政府褚民誼來疆考察,迪化一中和第一師范學生在迪化市西公園進行了隊列及武術表演,及后蔡宗賢和張毓英參加1933年在南京舉辦的全運會國術比賽分別榮獲一面錦旗和一枚銅牌,這是新疆歷史上第一次派出運動員參加全國性比賽。[7]1940年前后,奇臺縣的兩所高等小學聘當地拳師陳一善、馬績勛等教授武術,[8]晨操練習小洪拳,每周安排兩個課時學習長拳、武術操等?;谶@樣的社會危機和教育思潮,學校武術在中西文化抗爭中逐漸興起,奠定了學校武術教育的歷史地位。
提升臨床用藥合理性及安全性價值探析
摘要:目的分析藥學指導教育模式在提高臨床合理用藥中的效果。方法選取許昌市第二人民醫院接受的110例需要服用藥物的患者為研究對象,研究的時間為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根據隨機數表法,將所有患者等分為常規組(接受常規的用藥干預)與干預組(接受藥學指導教育模式),每組55例。將兩組用藥情況以及患者用藥后的不良反應發生率進行對比。結果經分析,相比于常規組,干預組醫師不合理用藥情況明顯減少,不良反應發生率明顯較低(P<0.05)。結論藥學指導教育模式能夠有效監督臨床醫師合理用藥,患者用藥后的不良反應發生情況明顯減少。
關鍵詞:臨床合理用藥;藥學指導教育模式;用藥處方合理
用藥是臨床上使用藥物的重要原則,該原則需要結合患者的疾病類型、臨床癥狀以及相關的藥理學理論等,給予患者最佳的用藥干預,可以通多聯合或者單一用藥進行干預,能夠達到治愈或者是控制疾病的目的[1-2]。近些年來醫學發展較為迅速,且在藥物方面也有著突出成就,越來越多的新型藥物流通于市場當中,相繼引發了用藥不合理情況發生,且該現象的發生率可達到50%,嚴重影響患者的身體健康,也增加了患者的經濟負擔[3-4]。該現象引起了各醫療機構的重視,因而諸多醫療機構以及藥品流通環境中,均配有專業的藥劑師或者臨床藥師,其目的在于規范合理用藥,進而提高用藥的合理性以及安全性。有研究指出[5],藥學指導教育模式對于提高臨床合理用藥情況有著較好的效果,能夠規范臨床合理用藥,且減少患者用藥后的不良反應,提高治療效果。本文就藥學指導教育模式提升臨床用藥合理性及安全性效果進行研究,分析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臨床資料。選取許昌市第二人民醫院門診接受的110例需要服用藥物的患者,研究的時間為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根據隨機數表法將所有患者等分為常規組與干預組。干預組中,男30例,女25例;年齡21~75歲,平均(58.69±3.11)歲;其中大專及以下學歷32例,大專以上學歷23例。常規組中,男31例,女24例;年齡22~74歲,平均(58.35±3.08)歲;其中大專及以下學歷33例,大專以上學歷22例。將兩組患者的基本資料進行對比,差異顯著(P>0.05)。本研究經醫學倫理委員會批準,且患者知情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1.2方法。常規組接受常規藥物干預,即藥劑師接到藥物處方之后,按照處方給予患者需要的藥物,并且指導患者進行藥物使用,了解患者的用藥后不良反應發生情況。干預組接受藥學指導教育模式,且開展藥學服務平臺對患者服藥過程進行監督,具體操作如下:以循證醫學理論進行指導:以循證醫學為理論指導已經成為現階段臨床上關注的熱點,且通過文獻資料與報道可以找到相關知識,進而為臨床合理用藥進行指導;門診藥劑師通過小組方式,進行用藥醫囑干預,搜集臨床常用藥物的資料,如藥品藥效學、作用機制、藥代動力學以及藥物的不良反應等,選擇合理的用藥方案,進而將其制成用藥手冊,經專業藥劑師審核通過后,發放于各科中,并且組織臨床醫師進行學習。以專業醫藥知識進行指導:門診藥劑師通過自身所掌握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在結合用藥手冊等對臨床醫師進行用藥指導,提高用藥水平;門診藥劑師的基本素質便是熟練掌握藥理學知識,且對其藥理機制等有著深入研究;在此過程中需要執業藥師積極地發揮主觀能動性,主動判斷藥物使用的合理性,進而提出整改意見;改變門診藥劑師的觀念,使其有高度的責任感,且給予足夠的藥物醫囑干預權力,在發現不合理藥物醫囑時,能夠針對問題進行分析、解答,繼而與醫生進行探討,改進藥方方案。以藥品經濟學知識進行指導:藥品經濟學是指通過社會角度進行藥物合理運用,通過科學合理的配置方案以及現有的醫療資源,并且結合患者的經濟條件,將藥物使用進行最大化合理利用;藥劑師對藥效以及藥品價格進行比對,進而可以制定合理用藥方案,不僅能夠提高治療效果,而且能夠減輕患者的經濟負擔,要從患者的角度判定藥物是否合理運用。以藥學服務平臺監督患者服藥:門診藥劑師進行用藥平臺的建立,包括處方審核、處方點評、藥物警戒、個體化用藥服務、藥物的數據管理、藥物咨詢等,為干預組患者建立用藥檔案,且根據患者登錄權限的不同,進而主動配以相應功能模塊。如開啟患者用藥檔案之后,便可以對其1年以來的全部用藥方案進行查看,且將用藥教育、藥物不良反應等情況匯總成冊,發放于患者手中,且通過定時監督與管理,了解患者發生用藥不良反應的情況,并及時調整藥物劑量、方法等,提高患者的用藥依從性,進而提高治療效果。1.3觀察指標。統計并分析兩組的用藥情況,包括不合理用藥、用藥與病情不符、用藥重復、抗生素用法不當、給藥方式不正確、配伍禁忌。對比兩組用藥后不良反應發生率,包括胃腸道反應、過敏、咳嗽、頭暈頭痛。1.4統計學分析。選擇SPSS22.0統計學軟件,計數資料采用n(%)表示,采用χ2檢驗,P<0.05表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兼談司法改革時代我們對價值理性的追求
不久以前,筆者曾參與一起發生在農村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審理,并在審結后嘗試著以旁觀者的心態對這起案件及其審理過程進行了一次力求深入的思考。當然,由于這起案件極其普通,因而在技術層面上不具有太多理論探討的價值。但從另一意義而言,正因其普通,所以顯得尤為典型,并進而使得對它的思考可以抽象為一種對當前我國法治建設狀況的觀照。遺憾的是,囿于筆者自身理論基礎的貧乏,這種觀照同樣顯得膚淺。如果要說還有些許意義的話,大概也僅止于思考后縈繞在筆者心頭的幾許尷尬、欣慰和希望吧。
下面,筆者將對這一案件的特點、經過及其相關社會背景作一些簡單的介紹。需要說明的是,只所以要不各筆墨介紹與該案有關的背景因素,是因為在筆者看來,正是這些因素有力地影響和改變著本文所欲探討的主題:當前我國社會中法治觀念的發展狀況及其缺憾。同時,為了將該案中一些與主題無關的個別因素剝離開來,以便使下文中對這一個案的思考更具空間上的代表性,筆者以該案所涉及的全部參與者均將以“A、B、C、D……”等符號代表稱,而忽略其各自的本名。由此帶來理解上的一些不便不處,請予以諒解。
一、糾紛的發生及案件審理情況
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是發生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一種經??梢杂龅降拿袷录m紛。地點在B村。B村是其所屬的A鎮鎮治機關所在地,同時也是基層法院派出法庭所駐地。由于距縣城僅有十公里,就交通、通訊而言,B村并不顯得閉塞,而就經濟發展而言,B村因眾多家庭承包經營戶紛紛從事鋼球的加工、生產,而成為遠近聞名的“鋼球專業村”,其業務觸角遠及全國各地。在現代科學和現代文明之風的吹拂下,B村的村民自然不能說是還處于蒙昧之中?!按迕褡灾巍焙汀耙婪ㄖ未濉边@一類現代法治觀念的產物,也因其在B村的傳播和初步施行,而不再僅僅是使村民們感到新鮮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B村的村級管理機構一直以工作嚴謹聞名,其基層調解工作更是屢受表彰,被公認為是農村調解工作的典范。就此,A鎮分管司法的一位鎮政府官員曾這樣評價,B村工作確實搞得好,歷年來很少把矛盾上交(“矛盾上交”意指村民間糾紛經村委會調解未成,而訴求至司法所調解或訴至法院)。
本案原告C及被告E(男)、F(女)(E、F系夫妻關系)均為B村村民。C生于1975年,初中文化,為B村電管員,負責村內部分電費的收繳。2000年10月6日,C與被告E、F因收電費一事發生爭執。雙方互相辱罵中C罵了F一句“偷人婆”(方言粗口,意指女性作風不正派)。此時E、F即上前毆打C,并致C多處軟組織挫傷。后經治療C用去醫療費500元。
糾紛發生后,B村村委會即召集雙方當事人及其親友進行調解。后村委會提出如下調解方案:E、F謾罵且毆打C致傷,后負賠償責任;C辱罵F引起糾紛擴大,應自負部分責任。故C的醫療費由E、F負350元,其余由C自負。在C已同意上述方案的情況下,F提出,B村村規民約(該“村規民約”系由村黨支部制訂和公布,未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規定,凡辱罵她人為“偷人婆”者,由村委會處罰款200元。故應罰C200元,否則F將不同意調解方案。B村村委會成員均表示F的意見可予采納,由此導致C的不滿。調解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