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5 01: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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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經濟法律責任探析
摘要:經濟法律中責任包含權利主體以及權利主體的法律責任。對于經濟法中的權力分化控權,權利主體經濟法責任更為重要。本次研究探索權力主體在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相關問題。權利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重要性進行簡述。分析構成要素,結合如今我國經濟發展現狀,對權利主體法責任的一些特定問題展開討論,提出關于權力的經濟法律責任相關問題解決方式。
關鍵詞:權利主體;經濟法;法律責任
經濟法中的權利主體就是經濟管理部門,推行經濟法律責任是要通過針對法律責任的工作人員。但是卻缺少對機關的責任規范性,需要促進權利的推進執行,對法律責任人進行監督,而經濟法律的責任一般分為四種:義務、后果、代價、懲罰說[1]。經濟法律的責任中需要突出獨立的法律責任性,簡單來說就是讓權利受到權利的監督。這樣的監管方式可以降低監管成本并且減少權利主體的錯誤概論,從而增加其社會大眾的監督屬性。
一、經濟法責任價值邏輯
權利在經濟法中相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相對較少。例如:權利機構在法律的責任分化上執行能力較小。主要是因為經濟法的研究者受到了法律責任的四大類型所影響:民事、刑事、行政、違憲。而我國當前的責任中心主要為中心主義、義務本位、權力本位的三位一體的結構方式。但是在實際上,這種結構方式并不適合經濟法的推行,從而不能夠從原本上將權利均衡運用,同樣,會對我國當前經濟法造成一定不利的影響[2]。目前,我國經濟法需要區分權利、權利概念,將這法律的公正科學的特性使用在我國的經濟法路中。在其三位一體的結構中可以建立起良好的權利互動性,并且,建立互動性的同時三種權利應該相互制約、相互牽制。
二、權利機關的法律責任價值界定
經濟法法律責任分析論文
一、我國現行的法律責任體系
(一)法律責任概述
1.“責任”一詞在現代漢語中有雙重含義:一是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而應承擔的過失。前者表示積極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則表示消極方面,具有否定性。兩者也是相互聯系的。哈特認為,責任至少應當包括:(1)角色責任;(2)因果責任;(3)應負責任;(4)能力責任。也就是說,責任范圍是很大的。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這種傳統的法律責任概念只強調了責任的消極后果,使得“有限責任”、“證明責任”和責任制之“責任”等概念無法解釋。經濟法學者卻認識到了這一問題,提出要考慮責任的積極功能,擴張責任的含義,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的含義包括:角色責任、能力責任、公共責任、財產責任、組織責任、道德責任。
2.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特點在于:(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后果;(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后果的邏輯關系;(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3.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1)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論文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的地位;法律部門
論文摘要:從經濟法產生﹑法律部門劃分標準﹑經濟法與幾個法律部門的關系﹑經濟法的重要作用出發,擬探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在我國,“經濟法”這一概念的出現和使用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經濟法在我國發展的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基本理論問題,一直是學者們爭論的焦點問題,筆者通過對以下幾個方面的論述,以期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一、從經濟法的產生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在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1775年撰寫的《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歐美國家,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過度的自由競爭引起生產和資本的不斷集中,壟斷市場的傾向日漸顯著,產生了各種市場弊端,資本主義的矛盾空前激化,資本主義國家政府開始改變經濟政策,加強對自由市場的干預,國家對自由市場干預的法——經濟法應運而生。
從上面經濟法的產生過程,可見經濟法的出現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雖然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優勢,但是市場又存在著盲目性和滯后性,易導致不正當競爭及壟斷行為產生等弊端,為保障社會化大生產的順利進行,就必須同時發揮市場及國家必要干預兩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經濟法既在微觀領域對經濟進行規制,又在宏觀方面對經濟進行整體調控的特性,恰好滿足了這種社會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門不能替代的。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研究論文
摘要: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產生于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側重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但我國現行經濟法并沒有獨立的法律實施機制,其原因在于忽視了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以及經濟法保護的權利與民法、行政法保護的權利的區別,解決途徑是完善它的救濟機制,實行經濟訴訟。
關鍵詞:經濟法;法律責任;實施機制
一、法律責任概述
關于法律責任,現代法學家對它的理解主要是強調責任的可歸責性和處罰性。凱爾森指出:“法律責任是與法律義務相關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要對一定的行為負責,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為時,他應受制裁”。我國法學家也提出了許多不同的觀點,有學者將法律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币灿袑W者認為“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在這里澄清幾個相關概念:法律責任不同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責任不一定承擔法律制裁,在主動承擔的情況下,就不存在法律制裁。法律責任不同于法律義務。比如:在存在義務的條件下,如果義務人正確地履行了義務,也就不發生責任問題。因此,法律義務、法律責任、法律制裁是三個密切相關但又不
能等同的概念。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產生的理論依據及必要性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概述
關于法律責任,現代法學家對它的理解主要是強調責任的可歸責性和處罰性。凱爾森指出:“法律責任是與法律義務相關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要對一定的行為負責,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為時,他應受制裁”。我國法學家也提出了許多不同的觀點,有學者將法律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币灿袑W者認為“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痹谶@里澄清幾個相關概念:法律責任不同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責任不一定承擔法律制裁,在主動承擔的情況下,就不存在法律制裁。法律責任不同于法律義務。比如:在存在義務的條件下,如果義務人正確地履行了義務,也就不發生責任問題。因此,法律義務、法律責任、法律制裁是三個密切相關但又不
能等同的概念。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產生的理論依據及必要性
(一)解讀法律責任的含義為經濟法的產生提供了理論依據
解讀法律責任的含義為經濟法的產生提供了理論依據,也有利于我國的法治建設。經濟法學者提出要考慮責任的積極功能,擴張責任的含義。
經濟法法律責任承擔論文
摘要:法律責任是法的基本構成要素,權利的行使、實現,義務的履行,糾紛的解決,都要歸結為法律責任。所以,和其他部門法一樣,法律責任同樣也是經濟法中不可或缺的內容。因此,違反經濟法法律規定是一定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我國的經濟法制建設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起步較晚,幾乎是與民商法、行政法同時發展的,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其發展不可避免地受到傳統部門法的巨大阻礙和排拒。這樣使得經濟法責任如何存在備受關注。文章通過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分析,認為其責任承擔方式應該是一種綜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責任以及社會責任在內。我們必須承認,現在社會中有越來越多的現象很難用這三種責任進行規之,或者說有一些規制的手段難以劃入以上任何一類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等。因此,我認為有必要引入一個新的責任形式———社會責任,作為第四種法律責任存在。
關鍵詞:法律責任;經濟法法律責任;社會責任
一、我國現行的法律責任體系
(一)法律責任概述
1.“責任”一詞在現代漢語中有雙重含義:一是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而應承擔的過失。前者表示積極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則表示消極方面,具有否定性。兩者也是相互聯系的。哈特認為,責任至少應當包括:(1)角色責任;(2)因果責任;(3)應負責任;(4)能力責任。也就是說,責任范圍是很大的。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這種傳統的法律責任概念只強調了責任的消極后果,使得“有限責任”、“證明責任”和責任制之“責任”等概念無法解釋。經濟法學者卻認識到了這一問題,提出要考慮責任的積極功能,擴張責任的含義,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的含義包括:角色責任、能力責任、公共責任、財產責任、組織責任、道德責任。
2.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特點在于:(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后果;(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后果的邏輯關系;(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經濟法法律責任承擔研究論文
[摘要]法律責任是法的基本構成要素,權利的行使、實現,義務的履行,糾紛的解決,都要歸結為法律責任。所以,和其他部門法一樣,法律責任同樣也是經濟法中不可或缺的內容。因此,違反經濟法法律規定是一定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我國的經濟法制建設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起步較晚,幾乎是與民商法、行政法同時發展的,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其發展不可避免地受到傳統部門法的巨大阻礙和排拒。這樣使得經濟法責任如何存在備受關注。文章通過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分析,認為其責任承擔方式應該是一種綜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責任以及社會責任在內。我們必須承認,現在社會中有越來越多的現象很難用這三種責任進行規之,或者說有一些規制的手段難以劃入以上任何一類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等。因此,我認為有必要引入一個新的責任形式———社會責任,作為第四種法律責任存在。
[關鍵詞]法律責任;經濟法法律責任;社會責任
一、我國現行的法律責任體系
(一)法律責任概述
1.“責任”一詞在現代漢語中有雙重含義:一是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而應承擔的過失。前者表示積極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則表示消極方面,具有否定性。兩者也是相互聯系的。哈特認為,責任至少應當包括:(1)角色責任;(2)因果責任;(3)應負責任;(4)能力責任。也就是說,責任范圍是很大的。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這種傳統的法律責任概念只強調了責任的消極后果,使得“有限責任”、“證明責任”和責任制之“責任”等概念無法解釋。經濟法學者卻認識到了這一問題,提出要考慮責任的積極功能,擴張責任的含義,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的含義包括:角色責任、能力責任、公共責任、財產責任、組織責任、道德責任。
2.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特點在于:(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后果;(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后果的邏輯關系;(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分析論文
〔摘要〕經濟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建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我國經濟法實施機制的完善和創新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完善它的救濟機制,實行經濟訴訟。在經濟訴訟中,要擴大原告和被告的范圍,適度適用調解原則,舉證責任應主要由被告承擔,案件性質應多樣化。
〔關鍵詞〕經濟法;法律責任;實施機制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越來越接近其本質,對于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和實施機制也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本文擬就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及實施機制相關問題作以下探討。
一、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一)經濟法律責任的概念及特征
“責任”一詞在現代漢語中表示雙重含義:一是指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指因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而應承擔責任的過失。由此可見,在責任的雙重含義中,前一種含義表示責任的積極方面,具有肯定性,后一種含義表示責任的消極方面,具有否定性,但它們兩者又是相互聯系的。法律責任雖然是責任中的一種,但其本身不具有責任中的積極含義,它屬于消極責任。它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筆者認為,經濟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經濟法律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經濟法對法律舉措革新
法律,從名稱上看,既然名之為“法”,就應該是一種方法;從實質上說,法律就是一套解決紛爭沖突的方法。法律要名副其實,要有效地解決紛爭沖突,就必須講究方法。方法和方法論是法律、法學的固有、應有之義。法律以權利為本位,權利要求救濟,有什么樣的權利就有什么樣的救濟方法,有什么樣的救濟方法就有什么樣的法律制度,救濟方法的變革促進法律方法的發展。法律也是救濟方法變革的結果。如私人權利要求一種救濟方法,導致私法的發展,公共利益要求一種救濟方法,導致公法的發展。經濟法也是如此?;跈嗬疚唬葑兂錾鐣矙嘁妫瑢@種權益的救濟需要特定的救濟方法,而救濟方法的創新則促進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這正如拉德布魯赫所指出的:“經濟法產生于立法者不再滿足于從公平調停經濟參與人糾紛的角度考慮和處理經濟關系,而側重于從經濟的共同利益、經濟效率,即經濟方面的觀察調整經濟關系的時候?!辈贿^,這里所說的法律方法,不是人們經常所說的那種法律方法,如拉倫茲的《法學方法論》、楊仁壽的《法學方法論》等所論述的那種法律方法,因為他們所說的法律方法,主要是法律之內的方法,如法律解釋學的方法等,拉倫茲就認為:“法學方法論的特征即在于:以詮釋學的眼光對法學作自我反省?!倍疚乃f的法律方法,不是法律之內的方法,而是基于特定社會關系的調整、特定法律權益的救濟所要求的特定法律方法,是一種調整社會關系、救濟法律權利的方法,這主要是一種法律之外的方法。相對于法律之內的方法而言,這種法律之外的方法更具基礎性和先決性。法律采用什么樣的調整方法,受許多因素的決定。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和法律要救濟的權利,核心就是個人與社會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調整它們的角度不同,會導致法律調整方法的不同。這些方法大致包括個體(人)主義方法(論)和整體主義方法(論)以及折中主義方法(論)。
如果認為個體是唯一真實的,而社會是虛構的,社會沒有獨立存在的意義;個人是社會的基礎,社會是個人的集成,社會最終要還原為個人;個人具有理性,會追求自己的利益,人們在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會促進社會利益;個人在進入社會之前就先天或天賦地享有一些基本權利,他們集合成社會以后,社會及其代表如國家的宗旨就是更好地保護這些權利;社會關系的核心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個人之間通過契約自由會自動地形成他們所欲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只是在不能如此時,國家才代表社會予以必要的干預;等等。這種方法被稱為個體主義方法。這種方法由來已久,從古希臘開始、直至今天,每個時代都有其杰出的代表人物,如普羅塔哥拉、馬基雅維里、洛克、盧梭、波普爾、諾齊克、德沃金,等等,并且這種方法在社會學上、政治(學)上、經濟(學)上和法律(學)上都有充分的體現和闡述。
在社會學上,這種方法表現為個人本位。如馬克斯·韋伯認為,個體是有目的行動的最高限度和唯一載體,國家、社團等是人類相互作用的結果,可以一律簡化為參與者個人的行動,因此,應把個人及其行動看作基本單位。同樣,在波普爾看來,“社會現象,包括集體,應按照個體及其活動與關系來加以分析?!?/p>
在政治(學)上,這種方法表現為(個人)自由主義。如“自由主義的鼻祖”洛克認為,人在自然狀態下,是獨立、平等、自由的,享有這些天賦的權利,但人在自然狀態下也有許多缺陷和不便,如缺少確定的周知的法律和法律的執行者,人們享有權利很不穩定,存在不斷受別人侵犯的威脅,這就使得人們愿意放棄在自然狀態下的一些權利而加入社會,以互相保護他們的生命、權利和財產。雖然人們在參加社會時放棄了他們在自然狀態下所享有的一些權利,而把它們交給了社會,但這只是出于各人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權利的動機,社會或其代表必須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克服上述自然狀態下的種種缺陷和不便,而不能有超出之外的權力。在他看來,政治上的最高原則是,“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這種狀態之外,使受制于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
盡管自由主義方法經歷了跌宕起伏的發展歷程,但它依然是一種主要的政治思潮,當代著名思想家諾齊克傳承了其衣缽。如諾齊克在其《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一書中,開宗明義地指出,個人擁有權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團體都不能對他們做的,做了就要侵犯他們的權利。這些權利如此強有力和廣泛,以致引出了國家及其官員能做的事情極其有限,只能是一種最弱意義上的國家,即一種僅限于防止暴力、偷竊、欺騙和強制履行契約等較為有限功能的國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國家都將侵犯個人權利,因而得不到證明。諾齊克從他的“最弱意義上的國家”引申出兩個值得注意的推論:“國家不可用它的強制手段來迫使一些公民幫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強制手段來禁止人們從事推進他們自己利益或自我保護的活動?!?/p>
在經濟(學)上,這種方法表現為自由放任主義。如代表人物亞當·斯密。他認為,經濟人的本性決定了人們最關心自己的福祉,各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那樣強大,以至于個人利害關系自然會引導社會資本的分配和產業的發展。人們在追求私人利益的同時受一只“看不見的手”的指引去促進公共利益。況且,每個人處于他當時的地位,對特定情形更為清楚了解,顯然能比政府判斷得更好。因此,政府除了公共設施、國防、司法等方面以外,不宜過多干預,政府干預越少越好。如果政府企圖指導私人如何運用他們的資本,那不僅是自尋煩惱地去注意最不需要注意的問題,而且僭越了一種不能放心地委之于任何人的權力,把這種權力交給那些自以為有資格行使的人,是再危險也沒有了。當代以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學派,也是經濟自由主義的堅決捍衛者。公共選擇學派把分析市場的方法導入把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置于統一的分析評價體系之下。經過公共選擇學派的分析表明,雖然市場機制存在缺陷,但國家干預也存在缺陷,并且國家干預的缺陷遠遠大于市場機制的缺陷,因此,用國家干預去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不但彌補不了,而且造成更大的缺陷。最后他們得出的結論是,市場機制已經把事情做到了極致,人們很難指望政府干預能比市場機制做得更好,市場機制的缺陷不是國家干預的充分理由。公共選擇學派為市場機制提供了理據,同時,也為限制甚至否定國家干預找到了借口。
淺談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
摘要:經濟法權利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是經濟法律規范實施的重要模塊。因此,本文以經濟法中權利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為入手點,闡述了經濟法中權利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概念,分析了經濟法中權利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歸屬原則。并結合經濟法中權利主體的經濟發展責任運行情況,對經濟法中權利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進行了優化分析。
關鍵詞:經濟法;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
我國計劃經濟、市場經濟共同存在的模式,促使我國經濟法與傳統經濟法具有較大差異。我國現階段正在運行的經濟法將有權利主體、權利主體作為責任歸屬方。其中有權利主體主要指市場中企業及單一個體。而權利主體為政府內部與經濟建設、調控經濟相關的部門,其在法律建設方面存著較多問題。因此,對經濟法中權利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進行適當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概述
經濟法中權利主體主要是在經濟法相關要求的約束下,以某種經濟目的為指導,構建的經濟管理機關總成。即經濟法中調節、調制主體。而經濟法中權利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則是在經濟法中權利主體執行與經濟法律要求相背離的行為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1]。
二、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歸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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