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行政法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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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行政法

行政法學經濟行政法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問題多年來一直是法學界關注的熱門話題,但以往對這一問題的討論多集中在經濟法學界,本文則試圖從行政法的角度去認識及分析經濟法的性質及地位。因國家干預經濟關系論(又稱經濟管理關系論)為目前經濟法學界主張的基本觀點,因而,本文圍繞這一觀點展開分析。文章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干預經濟的本質是行政權的作用,凡基于國家行政權作用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本質上都屬于行政關系,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因此,以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作為調整對象的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的組成部分,為部門行政法;在內容上由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國土資源及國有資產管理法三部分所組成。

關鍵詞經濟法行政法經濟行政法經濟管理關系行政關系

自經濟法在我國產生起,有關經濟法的性質、地位及其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一直是法學界久盛不衰的話題,但至今為止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多集中在經濟法學界,本文則試圖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去認識經濟法,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①[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②[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③[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①[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②[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③[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④[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⑤[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⑥[同④。],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⑦[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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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和行政法關系探究論文

[內容提要]對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與聯系的研究同等重要,具有各自不同的價值,缺一不可。從經濟學的發展與法制變遷的視角進行審視,經濟法與行政法具有不同的調整對象,因此其區別是明顯的,在法律體系中各自構成獨立的部門法。同時,由于社會發展導致的社會關系的復雜化,使得經濟法和行政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存在部分的重疊或者交叉,而這種調整對象的重疊或者交叉決定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密切聯系,這一認識的重大意義在于更加深入地理解與發展經濟法的具體法律制度。

[關鍵詞]經濟法行政法關系

經濟法和行政法的關系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聯系。筆者認為,對這一命題的研究,在當代中國經濟法的研究中具有重大的價值。一方面,通過研究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可以進一步認識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對其獨立的部門法地位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另一方面,通過研究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聯系,可以借鑒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豐富經濟法的具體制度建設,從而發展經濟法這一新興的部門法。筆者同時認為,這兩方面的研究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學界目前的傾向是,過度關注前一問題,而有些忽視對后一問題的研究。本文擬對經濟法和行政法關系的兩個方面同時予以研究,以澄清相關誤解,并為進一步發展經濟法,進行具體的經濟法制度建設提供思路。

一、從新的視角審視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

無論是經濟法學者,還是行政法學者都花了很大的功夫論證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問題。作為一個在傳統部門法占統治地位的狀況下興起的法律部門,在其產生初期廓清與相關部門法的區別是非常關鍵的。學者們運用智慧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他們一般都是從部門法劃分標準的角度研究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的。部門法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一個共用概念。而我國在使用這一概念的同時,引進了前蘇聯的部門法劃分理論。前蘇聯的部門法劃分理論經歷了幾個發展階段。最初以調整對象作為劃分部門法的唯一依據,后來又加上了調整方法標準,最后形成按照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作為綜合標準對部門法進行劃分的理論。這一理論被我國學者全盤接受,直到現在仍有強大的影響力。

關于部門法的劃分標準直到今天仍然是有爭論的。特別是傳統的部門法劃分理論無法很好地解釋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問題。學者們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絞盡腦汁,進行了多方面的探索。有很多學者認為,傳統的劃分理論無法解釋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問題,主張從部門法的產生背景、宗旨、價值、原則等多角度對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予以解答。筆者認為,這些探索都是非常有意義的,同時,如果經濟法和行政都是獨立的部門法的話,那么它們在產生背景、宗旨、價值、原則等方面確實也是有區別的。但是,筆者還是認為,要真正理清經濟法和行政法之間的區別,還是要從部門法劃分的理論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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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行政法關系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對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與聯系的研究同等重要,具有各自不同的價值,缺一不可。從經濟學的發展與法制變遷的視角進行審視,經濟法與行政法具有不同的調整對象,因此其區別是明顯的,在法律體系中各自構成獨立的部門法。同時,由于社會發展導致的社會關系的復雜化,使得經濟法和行政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存在部分的重疊或者交叉,而這種調整對象的重疊或者交叉決定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密切聯系,這一認識的重大意義在于更加深入地理解與發展經濟法的具體法律制度。

[關鍵詞]經濟法行政法關系

經濟法和行政法的關系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聯系。筆者認為,對這一命題的研究,在當代中國經濟法的研究中具有重大的價值。一方面,通過研究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可以進一步認識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對其獨立的部門法地位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另一方面,通過研究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聯系,可以借鑒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豐富經濟法的具體制度建設,從而發展經濟法這一新興的部門法。筆者同時認為,這兩方面的研究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學界目前的傾向是,過度關注前一問題,而有些忽視對后一問題的研究。本文擬對經濟法和行政法關系的兩個方面同時予以研究,以澄清相關誤解,并為進一步發展經濟法,進行具體的經濟法制度建設提供思路。

一、從新的視角審視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

無論是經濟法學者,還是行政法學者都花了很大的功夫論證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問題。作為一個在傳統部門法占統治地位的狀況下興起的法律部門,在其產生初期廓清與相關部門法的區別是非常關鍵的。學者們運用智慧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他們一般都是從部門法劃分標準的角度研究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的。部門法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一個共用概念。而我國在使用這一概念的同時,引進了前蘇聯的部門法劃分理論。前蘇聯的部門法劃分理論經歷了幾個發展階段。最初以調整對象作為劃分部門法的唯一依據,后來又加上了調整方法標準,最后形成按照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作為綜合標準對部門法進行劃分的理論。這一理論被我國學者全盤接受,直到現在仍有強大的影響力。

關于部門法的劃分標準直到今天仍然是有爭論的。特別是傳統的部門法劃分理論無法很好地解釋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問題。學者們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絞盡腦汁,進行了多方面的探索。有很多學者認為,傳統的劃分理論無法解釋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問題,主張從部門法的產生背景、宗旨、價值、原則等多角度對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予以解答。筆者認為,這些探索都是非常有意義的,同時,如果經濟法和行政都是獨立的部門法的話,那么它們在產生背景、宗旨、價值、原則等方面確實也是有區別的。但是,筆者還是認為,要真正理清經濟法和行政法之間的區別,還是要從部門法劃分的理論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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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行政法分析論文

摘要:對經濟法與行政法之間的界限,很多文章都曾有論述,但都顯得比較抽象。本文以土地管理法為例,從兩法調整的社會活動領域、宗旨、所依據的科學原理、追求的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三個方面作了論述,更具體地指出了兩法的區分界限及對法學研究的意義。

關鍵詞:經濟法;行政法;界限

作為新興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與傳統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著“天然”的聯系。正如施米托夫教授在分析英國經濟法的要領時所指出的:“經濟法應位于商法與行政法之間。它與商法分享對經濟事務的調整,與行政法分擔政府管理的職能?!盵1]關于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界限,隨著民法通則的頒布和民商事立法的完善,法學界的看法已基本趨于一致了。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如何劃分,這仍然是一個有待探討的問題。有不少專著、文章都對此問題進行了論述,但顯得過于抽象,本文意在通過對土地管理法的分析來具體論述經濟法與行政法之關系,使經濟法的本質特征能被較直觀地把握。

對土地可從不同角度進行觀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對象。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資源”及“管理對象”的多重屬性進行綜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規范于一體。而其中經濟性規范占著很大的比重?!锻恋毓芾矸ā饭卜职苏拢倓t(第1章)、法律責任(第7章)、附則(第8章)外,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2章)主要由民事規范構成,監督檢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規范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3章)、耕地保護(第5章)、建設用地(第6章)基本上是經濟性規范,只是個別兼具行政性規范屬性。

土地管理法中這些經濟性規范所涉及的內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條)、基本國策(第3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第17條)、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制度(第24條)、土地調查制度(第27條)、土地統計制度(第29條)、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進行動態監測制度(第30條)、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第31條)、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第34條)、土地劃撥制度(第54條)、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使用制度(第55條)等。此外,還有一些關于促導性措施的規定,如關于獎勵的規定(第7條)、鼓勵開發未利用土地(第38條)、鼓勵土地整理(第41條)、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第50條)等。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如關于增加安置補助費的規定(第47條)、征地補償方案須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的規定(第48條)等。

上述這些規定,體現了經濟法的一些特性,以此為基礎可分析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如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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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行政法研究論文

上世紀初爆發的世界經濟危機,使得各國政府都認識到依靠單純的市場調節去配置社會資源已無法適應社會經濟良性發展的要求。故而國家行政手段的作用逐漸強化,成為與市場調節并重的調控措施。經濟生活中的這一變化,表現在法律部門的發展上,首先是行政法的變化。由于經濟的迅猛發展,大量全新的社會公共事務層出不窮,使得政府職能也隨之急劇膨脹。而這時的行政法為適應這一趨勢,從傳統的對于行政權力的控制,轉向在控制權力的基礎上同時注重保障行政權力的順利實施及行政效能的提高。其次,在行政法發生變化的同時,從傳統的法律部門中又異化出一個新的部門法—經濟法,它的出現同行政法的轉變具有相同的社會背景。在經濟法產生的早期,大多單純借助行政法的外衣生存,存在著大量的非經濟因素,經濟政策、目標的制定以及市場管理大多是為了應付國內外的緊張局勢或為了滿足統治者獨裁統治的需要,二戰中德、日兩國的大量經濟立法就集中體現了這一特點。因此,.這一時期中的經濟法雖具其名,但與其本質要求卻差距甚遠。在二戰之后,隨著戰爭陰霆的消除,各國都急于恢復自己的國民經濟實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正是通過選擇適宜的國民經濟政策,運用恰當的經濟杠桿才使得戰后各國的經濟得以迅猛的發展。因而,在這一時期國家對經濟運行的調控中,單純的行政管理色彩已逐漸淡出,取而代之的是以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促進經濟效率提高為最高價值取向的嶄新調整手段—經濟法。因此經濟法自它產生之時起,就與行政法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二者的相似性及相互交叉使得人們又對行政法與經濟法的界線發生疑問。因此,有必要對它們的異同做進一步的澄清。

首先,從行政法基本理念的發展過程及其自身體系結構來看,近代行政法之所以出現,即是通過法律形式來控制行政權的濫用與擴張,以維護“主權在民”的政治體制及自由競爭的經濟秩序。而當發展到現代行政法,人們逐漸認識到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確保國民經濟的協調、穩定運行已成為各國政府的首要目標,由此帶來的行政權的積極擴張就成為一種不爭的事實。于是,對于行政法的認識,人們開始從過去單純的“控權”轉向到在已有的控權基礎上,吸收古代行政法中的“保權”及“管理”說中有關保障行政目標順利實現,促進行政效率提高及加強執法力度的合理內涵,形成一種控權加保權的新的思維觀念,亦即有的學者提出的“平衡論”川。通過這一發展過程我們可以看出,行政法始終是從國家、政府的角度出發,為了維護政權的穩定,鞏固、加強國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一方面,通過法律規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機關以管理權限和各種管理手段,以便使行政機關能高效、快捷的達到各種管理目的,便于國家意志的體現;另一方面,由于權力本身即代表著一種利益,如果沒有監控則必然會導致權力的異化或失控,從而危及國家政權的存亡。因此,有必要對行政權的正確行使及如何進行救濟做出規定。反映在行政法的內容上,其主要包括:行政組織法、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責任法等。而就經濟行政管理這一具體內容而言,“行政法只注重的是為行政權的如何正確、有效的行使去規設一系列的制度、規則與具體手段,即只注重的是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圖。而如何進行經濟管理,宏觀經濟政策如何制定等國家進行經濟宏觀調控的靈魂與核心內容均不在行政法的調整范圍之內。這一空缺則正好由新興的部門法—經濟法來予以彌補,無怪乎日本等一些國家的經濟法常被稱為經濟政策法或經濟指導法。因而從行政法的發展路徑來看,經濟法擁有其獨立存在的陣地。

其次,在行政法價值取向上也包含著對于正義與秩序的追求。其在經濟管理過程中具體體現為防止行政權的過度濫用,通過公平分配行政管理主體與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在“要求相對人服從行政權的先定性與優益性的同時,為更好的實現管理效果,而加人民主與經濟分析的因素,賦予相對人以對抗非法行政的權利,從而沿著這兩條主線相互補充,以達到一種動態的利益平衡’,閣。而經濟法則著眼于整個社會經濟的和諧、有序運行,在市場之手功能有限的情況下,通過對宏觀經濟政策的選擇適用,及時有效的調節市場競爭的機制,主動去維護市場正常的經濟秩序,同時,加大對國民經濟資源及國民收人的再分配力度,調整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以及雇工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盡量縮小整個社會中的利益分配差距,從而求得最大限度的實質正義。因此,經濟法從它產生伊始即“站在全社會的高度上,以國民經濟整體為出發點,來保障整個社會經濟的有序運作與動態平衡”。因此,經濟法與行政法二者的出發點不同,所追求的價值目標與秩序也是不同的。

第三,以是否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作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是我國長期沿用的經典理論。姑且不論法律部門理論的合理性,僅就其劃分依據而言,在社會經濟生活豐富多變的今天,以傳統的線性標準對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進行絕對的區分與精確的歸類,顯然是不現實的,而且是對現實生活的凌辱。因而依據現實的境況,在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上,應沖破傳統的羈絆,對某一類社會關系,可以由多個法律部門來加以調整,只不過調整的層次與角度各不相同罷了。同時,一個法律部門也可以綜合調整若干種類的社會關系,只不過在眾多調整對象中仍要分清主次,以標明其自身的特點而已。而反映在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上,二者在經濟管理關系中均有交叉。從以上分析可知,行政法為經濟管理提供程序規則以及具體管理手段的支持,調整的是經濟管理關系中具體的、低層次的內容,而經濟法則以制定宏觀經濟政策,選擇恰當的經濟調節手段,并賦之以法律效力,從而實現對經濟管理關系的宏觀的高層次的調控,是宏觀經濟管理中的主體。因此,從二者的調整對象來看,經濟法與行政法只能是一種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的關系,而不能相互涵蓋。

第四,在造成經濟法與行政法相混淆的原因中,“大部門法”·的思想也是首當其沖。在這一思想中認為,凡是涉及與之相關的領域均受該部門法的調整,凡是調整相關社會關系的法律,均應歸人該部門法。因此,在法學研究的過程中,“人民法”、“大經濟法”的思潮層出不窮。而現在又基于對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界線的認識不清,出現了“大行政法”的思潮也是不足為怪的。經過前文的分析,這種大部門法的觀念是極其錯誤的,一方面它窒息了其他部門法律的獨立發展,難于形成新的理論創新與突破,從而導致司法實踐漏桐百出;另一方面,由于內容的急劇擴張,又不注重體系建設,致使對于基礎理論的研究不夠扎實,體系混亂不清而導致自身發育不充分,浪費了大量的社會資源,是學術研究上的一種倒退。因此,行政法與經濟法界線的劃分,既有利于其本部門的健康發展,也是對法學研究的有力促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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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論文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行政法關系

論文摘要:本文首先依據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從背景、調整方式、調整對象、價值取向、功能差異等方面論述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差異。接著又論述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聯系。并認為經濟法和行政法應該相互作用,相互銜接。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問題,是法學理論研究中的熱門話題之一,也是最混亂的問題之一。在此,筆者認為,現代法治下,部門法之間并沒有涇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滲透,相互配合,相互銜接,已在立法實踐中顯現出來。因此,經濟法和行政法之間應在行政組織和職權、行政行為、行政救濟學方面加強協調,互相補充。

對于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理論上存在爭議。傳統觀念中,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有兩種:一是依據調整對象而分;二是依據調整方法而分。但也有學者認為,利益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實質標準。但不管依據哪一種標準,經濟法與行政法都存在差異。

(一)兩者的背景不同

行政法保護的是國家或稱之為公共利益。實質意義的行政法是伴隨著國家權力而產生的。最初,行政法被認為是維護國家公權力的法,但在現代,行政法的任務已具有雙重性,即維權和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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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行政法分析論文

一、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角色分工

(一)主體側重和關注焦點

現代行政法起源于對政府權力的控制,以保護國民不因行政權力的濫用而受到損害?,F代行政法的產生是和行政國家聯系在一起的。當行政發展到特定的階段,即國家行政職能大為增加,行政權力大為擴張時,社會必須創立一種機制,在擴大行政權的同時加強對行政權的控制、制約和監督,使之正當行使而不致被濫用,以保護人民的自由和權利不受侵犯,這時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行政法才形成。因此,行政法的調整對象雖然是行政關系,主要是行政管理關系,其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但行政法并非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內容給以同樣的關注。行政法所充分關注的只是行政組織及其的設置、行使、制約、監督和行政相對人受到行政權力分割時所能獲得的救濟。行政法并不關注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國外的行政法學家對此均以予明確的認同,國內的有些行政法學家也注意到了這一點。"行政法是關于行政權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和對其后果予以補救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法以行政權力為核心意味著,它始終或主要焦點是以行政權力為規范對象,而不是以公民、法人的權利、義務為其調整對象。"[10]"行政法是公法的一個分支,其關注的是參與行政的政府各個機構的組成、權力、義務、權利和責任。"[11]"行政法解決的是政府官員和政府機構的任務"。[12]英國著名行政法學家韋德教授基以他的控權理論,對行政法的定義更為直截了當,"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權力的法。"[13]可惜的是國內的行政法學者往往在對行政法下定義時籠統的稱行政法是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未對行政法的內容和關注的焦點給以明確的界定,不適當的擴大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圍。其實,由于政府公共行政的范圍日益擴大,政府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實施管理,因此,對于行政的具體社會經濟內容,行政法不可能亦不必要全面關注。"行政法學家一般不重視行政法分則的研究,而讓給當代興起的新興學科來作深入的研究。"[14]具有權威性的《牛津法律大辭典》(TheOxfordCompaniontoLaw)將行政法定義為"行政法是闡述和規定政府機關的職能和權力的原則、規則匯編"。[15]如果將行政的具體社會經濟內容也納入行政法的研究范疇,則無異于憲法將民商法、刑法、訴訟法等具體部門法的內容納入自身的研究視野;其后果可想而知,既不利于具體部門法的發展,則憲法本身也會成為無所不包的沒有自身范疇的堆積;其本身的獨立性也受到懷疑。

從其他角度,我們也可以看出行政法是以行政機關的權力(權利)義務為主要規范對象。我國的行政法學者幾乎都把行政合法原則和行政合理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或者說行政合法原則和行政合理原則幾乎成為行政法的公理性原則。眾所周知,原則是主體的最高行為規范。無疑,這兩個原則均是針對行政主體提出的;因此,盡管有些行政法學者不認為行政法主要規范行政主體的行為,但如果承認了行政合法和行政合理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則實際上也默認了這一事實。另外國內外的行政法學教材或者著作的內容都大體相當,都只是闡述行政法主體、行政行為、行政賠償、行政訴訟(或稱為行政監督和行政救濟)的內容,絲毫不涉及相對人實體的權利義務內容,當然也根本不涉及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市場主體經濟上的權利義務內容。[16]

經濟法則與行政法不同,其關注的焦點是市場主體經濟上的權利義務。具體而言,經濟法主要規定生產者、銷售者、經營者、消費者、納稅人、銀行等經營性主體經濟上的實體權利義務內容。經濟法的產生是和國家經濟職能擴大,國家介入經濟生活密不可分的。19世紀末以后,生產社會化和壟斷形成,限制競爭行為十分嚴重,阻礙了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的充分發揮,限制和剝奪了中小企業自由進出市場的權利,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國家必須介入經濟生活,以國家強制力反對企業的壟斷行為。為此,國家要確定經營者哪些行為屬于應予反對的限制競爭行為。換言之,國家要通過立法規定經營者在競爭領域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是規定了禁止性的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以為企業樹立行為的準則,規范企業在競爭領域的行為;同時要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權力和執法程序,以保障反壟斷法的實施。對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主要是依據是否有利于市場機制的發揮和是否影響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和能否保障社會整體的效率和利益(如反壟斷的除外適用)。因此,作為經濟法典型的競爭法關注的焦點主要是企業在競爭中的實體權利義務(主要是禁止性的義務和對壟斷的受害者提供救濟途徑),只是為了保障法律的實施,保障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得以實現,同時規定了執法機構。經濟法的其他部門法也不例外,產品質量法主要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和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規定經營者的義務和消費者的權利,稅法主要規定納稅人、課稅對象和稅率,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確立法律標準,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性質、地位、業務范圍等等。經濟法通過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限制私法自治,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以看出經濟法重在為市場主體樹立"游戲"的規則,明確市場參加者(主要是企業)經濟上的權利義務。

由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行政法主要規范行政機關的行為,而不關注市場主體經濟上的具體權利義務,而經濟法主要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關市場主體經濟上的具體權利義務。這一點,筆者認為是行政法和經濟法的最大區別所在,這也是二者的分工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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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行政法研究論文

自經濟法在我國產生起,有關經濟法的性質、地位及其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一直是法學界久盛不衰的話題,但至今為止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多集中在經濟法學界,本文則試圖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去認識經濟法,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注: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注: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注: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注: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注: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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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行政法學論文

自經濟法在我國產生起,有關經濟法的性質、地位及其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一直是法學界久盛不衰的話題,但至今為止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多集中在經濟法學界,本文則試圖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去認識經濟法,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注: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注: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注: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注: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注: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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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觀經濟學研究論文

在西方行政法治理論的發展史中,警察行政法觀與福利行政法觀分別是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行政法的基本觀念。前者將行政權看作是相對人權利的“天敵”,要求通過立法權或司法權限制其作用范圍,后者則認為行政權的作用在于為公眾謀取福利,只有不斷地擴大其作用范圍,才能為相對人提供更廣泛的服務。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隨著社會形勢的變遷,福利行政法觀逐漸成為西方行政法治理論的主流觀念。經濟學思想在這一演進過程中起了不容忽視的重要作用。本文擬以西方經濟學為視角,闡釋二十世紀兩大法系行政法治理論產生的歷史必然性及其演進的軌跡,以觸摸它們深層次的發展規律,把握其在新世紀的發展趨勢。

一、經濟自由主義與警察行政法觀

西方行政法治理論產生和形成于資產階級革命后的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福利行政法觀就是從這一時期的警察行政法觀演變而來的。因此,我們必須首先了解經濟學思想在警察行政法觀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十七至十九世紀是資產階級奪取并鞏固政權,發展資本主義的時期。在這一時期,資產階級為了防止封建復辟,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要求取消一切限制措施和政策,論證并且實現經濟自由。因此,在經濟學理論上,他們必須以代表其自身利益的,以經濟自由主義為核心的古典政治經濟學理論取代維護封建主階級利益的,以國家干預主義為宗旨的重商主義學說。這一任務是由代表那個時代的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家亞當•斯密(AdamSmith)完成的。他以資產階級人性論為基礎,以“經濟人”的利己主義本性為依據,以“看不見的手”的論斷為核心,系統地提出了經濟自由主義思想,并論證了行政權力的擴張對于公共利益的危害。他認為,每個人“他通常既不打算促進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進那種利益?!捎谒芾懋a業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產物的價值能達到最大程度,他所盤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這種場合,像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他受一只看不見的手的指導,去盡力達到一個并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非笞约旱睦?,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利益?!彼姑芩瞥绲哪侵弧翱床灰姷氖帧保瑢嶋H上就是資本主義競爭的自發勢力。他堅信,如果給予人們以追求私利的自由,就會形成具有自我調節作用的市場機制。而這種機制的建立和運行,都是政府無法代勞的。他說:“如果政治家企圖指導私人應如何運用他們的資本,那不僅是自尋煩惱地去注意最不需注意的問題,而且是在僭取一種不能放心地委托給任何個人,也不能放心地委之于任何委員會或參議院的權力?!彼姑艿乃枷朐谝话俣嗄甑臅r間里占據了經濟學的統治地位,對兩大法系行政法治理論的形成和發展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使得在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人們深信“最好的政府,最少的管理”,各國也無不圍繞“行政權力”構建本國的行政法制度。于是,在英法兩國分別形成了“控權論”和“公共權力說”。這一時期,行政法治理論的主題是通過立法權或者司法權將行政權的作用范圍限制在國防、外交、治安、稅收等有限的領域內,我們稱之為“警察行政法觀”。

到了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開始由自由競爭發展為壟斷經營。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日益頻繁,社會關系日趨復雜,社會形勢的變化也更趨迅速,但個人的生存能力卻受到社會的嚴重制約。隨著周期性經濟危機的頻繁爆發,就業、教育、交通以及環境等都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的矛盾也日益尖銳。這對資本主義來講是一個嚴重的威脅。資產階級迫切地需要這樣一種理論,既能對經濟危機產生的根源做出合理的解釋,又能提出有效的對策,從而緩解和減輕經濟危機的影響,美化資本主義制度,緩和階級矛盾。于是,經濟學上和行政法學上都在醞釀一場深刻的“革命”。

二、非“正統”經濟學的興起——實踐中的政府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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