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股票期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5 15:05:04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經理股票期權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經理股票期權

經理股票期權實施研究論文

[摘要]股票期權是近幾年來討論得比較多的話題。經理股票期權對于企業吸引優秀經營管理人才,降低成本,提高企業經營業績有重要的意義,它的實施受資本市場、經理市場、產品市場和國家的政策法規等因素的影響。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規以規范經理股票期權的實施,使其在我國的推廣與應用成為可能。

[關鍵詞]期權激勵;股票期權;經理人;經理人激勵

經理股票期權(ExecutiveStockOptions)是指授予經理人在未來以一定的價格購買股票的選擇權,即在簽訂合同時向經理人提供一種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某一既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本公司股份的權利。該既定價格又稱為“行權價”。經理股票期權是一種激勵企業高層領導者的制度安排,它被認為是實現高級經理人員和公司股東雙贏的機制。自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企業界盛行以來,這一制度已在許多國家,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的上市公司中得到了普遍實施。

高級經理人的報酬主要包括固定工資、短期激勵、長期激勵和福利4個組成部分,經理股票期權則屬于長期激勵。在我國,傳統的經理人員薪酬結構為“工資+獎金+福利”,這使得經理人員過多地注重企業的短期效益,因為這與他們的報酬直接相關,而在面臨企業并購、重組及長期投資等重大決策時,他們往往不能做出最有利于公司股東的決策。通過實行經理股票期權,可使公司價值成為經理人收入函數中的一個重要變量,矯正經理人的短視心理,并使經理人與股東形成一個利益共同體,將經理人的目標函數與公司股東的目標函數統一起來。

具體說來,經理股票期權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它能夠幫助解決存在于我國上市公司中比較嚴重的委托和內部人控制問題,降低成本。所謂成本主要是指在股東與經營者之間訂立、管理、實施那些或明或暗的合同的全部費用,它包括以薪金和紅利方式支付給經營者的顯性成本和由于經營者過失所造成企業發展損失的隱性成本。通過股票期權,將經理人的薪酬與公司長期業績或者某一長期財務指標更為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使經理人能夠分享他們的工作給股東帶來的收益,從而降低成本。

查看全文

經理股票期權相關問題研究論文

激勵問題是經濟學研究的核心。有效的報酬結構能夠產生強大的激勵效應,是現代公司的特征之一。就所獲報酬的時間角度而言,報酬結構應包括短期報酬和長期報酬兩部分。短期報酬通常主要是工資、津貼,獎金以及其它和短期經營績效相關的激勵安排。長期報酬則主要包括與長期經營績效相關的收入,通常有年薪制、經營者持股制和經理股票期權制等方式。相比較來說,短期報酬的設計安排較易,而長期報酬的設計安排要復雜很多,因為它要解決的是如何使企業的人與委托人的目標趨向一致,避免人道德風險,激勵他們更努力地工作,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所有者利益這樣的重大問題。本文擬就長期報酬中經理股票期權與激勵的有關問題作一下分析探討。

一、對經理股票期權的基本認識

經理股票期權的特點及激勵原則

用于激勵目的的股票期權不同于作為衍生金融工具的股票期權,其激勵對象既可以是企業的管理者,也可以擴大到全體員工。然而,企業發展與激勵的關鍵在于其高層管理者和具有研發能力的高層技術人員。因此,研究激勵問題主要是指對企業高層人員的激勵。為了強調這一群體并給以概括的表述,通常可將對他們的股權激勵謂之經理股票期權。在此,“經理(或經理人)”并非是一個具體的頭銜,它既可以代表總裁或總經理,也可以代表企業高層的各類人員。

所謂經理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其經理人未來以一定的價格購買奉公司股票的權利,是一種用來激勵公司高層領導及其它核心人員的制度安排。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這一激勵方式在西方國家的企業中得到廣泛運用,被實踐證明是一種較為有效的人力資源激勵機制。充分認識經理股票期權的特點是很有必要的,其顯著特點可有以下幾點:

第一,經理股票期權表現的是一種權利,是公司所有者賦予經理人員的一種特權,而無義務的成分。在期權有效期內是否行權,經理人具有完全的選擇權利。

查看全文

長期報酬經理股票期權與激勵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股票期權的定義及其特點;股票期權的激勵機制和理論基礎;股票期權制度在實際運用中的成功與不足;股票期權制度對于我國企業激勵機制的啟示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股票期權對于經營者的正向激勵和其有效的替代制度又成了人們研究的熱點、股票期權的定義及其主要形式、股票期權機制的特點、股票期權的激勵機制、經理股票期權的理論基礎、經營者與股東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管理人員存在著造假的利益驅動、經理股票期權計劃也成為了中國一些企業激勵機制的選擇、規范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上市程序和政府行為、證券市場上的股價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基本面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如何通過有效的報酬結構產生預期的激勵效果,是現代管理學理論研究的前沿之一。長期報酬的設計安排是一個復雜的工程,它要解決如何使企業的人與委托人的目標趨向一致,避免人道德風險,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所有者利益這樣的重大問題。本文將致力于分析探討長期報酬中經理股票期權與激勵的有關問題。

關鍵詞:股票期權;激勵機制

股票期權制度曾經被認為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經濟增長、技術創新和股市繁榮的重要推動機制,并作為美國企業管理的成功經驗而流行于世界各地。然而,近年來出現的公司造假丑聞以及由于股票期權制度的內在缺陷所引發的許多問題使得人們對于其有效性產生了疑問,股票期權對于經營者的正向激勵和其有效的替代制度又成了人們研究的熱點。

一、股票期權的定義及其特點

1.股票期權的定義及其主要形式。

查看全文

我國經理股票期權使用研討論文

西方企業在經歷了一系列的丑聞之后,正在反思如何更有效的使用期權,對期權在薪酬體系中的作用、地位重新評估成為一種趨勢。微軟的做法只是其中的一例。微軟已于2005年7月初宣布,從9月起將放棄原定賦予執行經理和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制。作為行業巨頭,這一做法引起了軒然大波。我國的公司是否也考慮放棄執行股票期權制?

一、經理股票期權的含義

經理股票期權是現代企業中剩余索取權的一種制度安排,是指企業的所有者向經營者提供的一種在一定的期限內按某一既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該公司股票的權利。經理股票期權通常規定,給予公司內以首席執行官為首的高級階層按某一固定價格購買本公司普通股的權力,而且這些經理人員有權在一定時期后將所購入的股票在市場上出售,但期權本身不可轉讓。

二、實施經理股票期權的意義

經理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措施,其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不僅公司用于分配的現金可以大大壓縮,還能避免繳納過高的稅收。與年薪制更多地照顧經營者的短期利益相比,股票期權具有長期報酬的特點。據資料統計,全球排名前500位的大型工業企業中,1986年已有89%的公司實行了經理股票期權制。目前,全美企業用作認股權配額的總股值已由1985年的590億美元猛增到1萬億美元,獲得股票期權的人員也由高級經理人員擴大到普通員工。英特爾公司財務總監預言:總有一天,美國每一名雇員都將獲得所屬公司的股票期權。

經理股票期權的優點主要表現在:(1)股票期權制可以有效解決經理人長期激勵不足問題。(2)股票期權對經理人而言具有所有權激勵功能。(3)股票期權制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委托—成本。(4)股票期權制可以低成本不斷吸引并穩定吸引人才。

查看全文

我國股票期權制度探析論文

摘要:股票期權制度具有激勵經營者、吸引優秀人才的積極作用,但是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為這種制度留下空間,導致實踐中股票期權制度的發展偏離了該制度的本意,不能有效發揮其應有的激勵作用。本文擬對股票期權制度及其在我國的發展作一分析,愿能有所裨益。

關鍵詞:股票期權;法律環境;激勵機制

我國國有企業的“59歲現象”一度頻發,不僅是因為我國現有的約束機制不完善,更深層次的原因是我國缺乏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9歲現象”并非我國所特有,在市場經濟、商業倫理道德相對成熟的美國也曾出現過“64歲現象”(美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退休年齡是65歲),在實行股票期權制度后,“64歲現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一、股票期權制度概述

股票期權制度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是一種旨在解決企業“委托——”矛盾,報酬和風險相對稱的長期激勵計劃,已成為西方企業最富成效的激勵制度之一。在1996年《財富》雜志評出的全球500家大工業企業中,有89%的公司已向高級管理人員采取了經理股票期權報酬制度,并且有繼續發展的趨勢。股票期權制度以其獨特的魅力,在我國企業界掀起了一場“股票期權熱”。1996年,上海紡織控股集團公司出臺《企業經營者群體持股辦法》,對總經理和黨委書記實行股票期權,這開創了我國股票期權制度的先河。1997年,四通利方公司也開始引進股票期權制度。1999年,上海貝嶺宣布贈與高級管理和科技人員股票期權,成為我國上市公司中最早推行股票期權制度的企業。緊接著,北京、上海、南京、武漢等地一些政府部門和國資管理機構紛紛出臺股票期權實施辦法,鼓勵企業采用這種制度。

股票期權是用來激勵公司的高層領導者或核心人員的一種制度安排。股票期權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工具,是指買賣雙方在特定時間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某種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是一種選擇權,期權買方支付一定數量的期權費,獲得在未來特定時間內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相應地賣方必須服從買方的選擇,承擔賣出或買進相應股票的義務。它的運行機理大致如下:企業在與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經理人)在簽訂合同時給予經理人在未來特定日期以簽訂合同時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股票的選擇權。持有這種權利的經理人可以在規定時期內以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此行為稱為行權。在行權之前,經理人沒有任何的現金收益;行權之后,經理人可以自行決定在任何規定的時間內出售股票,從而取得行權價與市場價之間的差價收益。一般來講,期權的有效期是3~10年,如果經理人管理有方,公司業績良好,從而公司股票攀升,那么經理人就可以原先約定的低價購買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并通過出售獲得差價收益。公司業績越好,差價就越高。如果在規定的行權期內,公司業績沒有提升,股價也沒有上漲,則經理人自動放棄行權。股票期權制度能夠激勵經理人克盡職責,全心全意為公司的發展而努力,實現股東收益最大化。

查看全文

我國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方法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經理人的報酬計劃,以其超越傳統薪酬模式的優勢,在西方發達國家得到了廣泛運用。隨著我國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很多企業也開始實施股票期權制度以提高企業經營效率。本文通過對幾種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方法的對比分析,得出了選用公允價值法的優勢及使用公允價值法對股票期權進行會計處理較為科學的結論。

關鍵詞: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方法

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引進股票期權計劃,并開始向公司內部的高層經理人以及核心技術人員授予股票期權。經過多年的運作實踐,到2006年末,我國滬、深兩市共有41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權激勵計劃方案,其中有14家公司的股票期權激勵方案已經開始正式實施。

股票期權的理論基礎

股票期權,是指企業所有者向包含經理人在內的員工提供的一種在一定時期內,按照某一既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本公司股票的權利。其經濟本質是對企業剩余價值索取權的分享。

股票期權產生的理論基礎是企業經營中的“委托”關系,即企業的股東作為委托人,希望企業的經理人能夠以股東財富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然而由于經理人也有自己的目標,所以在企業實際的經營運作中,經理人并不完全考慮股東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股東考慮授予經理人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由于股票期權不能轉讓,所以在行權之前經理人沒有任何收益,但經理人行權后持有的股票可以在市場上出售。由此,經理人就可以獲得出售當日股票市場價格和行權價之間的差額收入,經理人可以自行決定在任何時間出售行權所得的股票。對經理人來說,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是一項權利而非義務。在期權的執行期限內,經理人可以行權也可以棄權。在執行價格既定的情況下,股票價格的波動給持有股票期權的經理人帶來了取得未來收益的機會,這項可能取得的未來收益與股票價格成正比例關系,而股票價格正是公司經營業績的體現。這樣就將經理人的管理業績與其報酬聯系在一起,使經理人時刻把股東利益、企業利益放在首位,有效地提高了經理人的工作積極性,實現了對經理人長期有效的激勵和約束。

查看全文

我國開展股指期數投資研究論文

摘要:2002年上半年,美國資本市場發生了以安然、環球電信、世通、施樂財務造假為代表的丑聞事件,使美國國內引發了對股票期權的質疑,要求改革股票期權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人士也廣泛關注由此暴露出來的股票期權“失靈”問題,甚至推出“股票期權激勵在中國要慎行”之類的結論。

事實上,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機制,股票期權本身是具有創新性的,它能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經營者個人利益結合起來,鼓勵他們更多關注公司的長期持續發展。美國的問題是授予高管股票期權的比例過高,濫用期權導致對公司或股東利益受損,而我國的現實情況則是管理層持股比例過低,根本無法起到其應有的激勵作用。因此,我國應當以積極的態度對待股票期權。但是,股票期權的有效實施需要配套的制度環境。以下就具體分析我國實施股票期權的環境限制并對環境的完善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一、法律法規環境

股票期權的實施,首先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保障,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以減少實施中的不規范性。由于股票期權在我國尚無先例,所以國內還沒有關于股票期權制度基本框架與實施細則的法律,稅法和會計法規中也無專門針對股票期權的規定,而且某些現有法規的條款還限制了股票期權的貫徹。

1、公司法

公司法的某些條款限制了股票期權的實施,主要表現在:(1)股票來源。西方的股票期權所需股票的來源有兩個:一是公司發行新股,包括增發新股時預留一部分實行股票期權,以及為實行股票期權計劃而專門發行股票;二是通過留存股票賬戶回購股票而形成的庫存股票。但在我國這兩個渠道都受到限制。我國《公司法》第83條規定:除發起人認購的股票外,“其余股票應向社會公開募集”,上市公司新發行的股票應向原股東配售或向社會公開募集,可自留股份,從而無法在發行時預留部分額度用以實施股票期權計劃。而且,《公司法》第149條還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這使得回購股票的方式也不可行。因此,我國股票期權的試點企業目前都是繞開這些規定,通過其他方式獲取股票來源的,如國家股股東所送紅股預留、國家股股東現金分紅購買股份預留以及上市公司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職工持股會或自然人的名義購買流通股份等。但實踐發現,這些方式容易導致上市公司實質上的利潤操縱且缺乏完善的保障。

查看全文

股票期權計劃問題探討論文

一般意義上的股票期權(stockoption),是指其持有者有權在某一特定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或出售某一標的資——股票,本文所述股票期權指的是企業資產所有者對經營者實行的一種長期激勵的報酬制度,它賦予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一個權利,即可在預先規定的時間內以預先約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股票。其中,預先規定的時間叫期權到期日,預先約定的價格叫期權的執行價格。

股票期權強調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如果公司的經營狀況良好,股價上漲,擁有該權利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票市場價格與執行價格間的差額收益;如果股價下跌,持權人可以不行使權利。股票期權的激勵機制主要是基于一種良性循環:授予股票期權——持有者努力工作——公司業績提高——公司股票價格上揚——持有者行使期權獲利豐持有者更加努力工作。通過循環,使股票期權持有者與股東的目標函數趨于一致,是一種能有效解決兩權分離下的問題的長期激勵機制。

一、美國股票期權計劃及其會計處理

1996年《財富汾雜志評出的全球500家大工業企業中,有89%的企業已采用向其高級管理人員授予股票期權的薪酬制度,同時,股票期權數量在公司總股本中所占比例也在逐年上升,總體達10%,有些計算機公司則高達16%.1996年以后,這一比例仍在上升,而且擴大到中小型企業。據統計,1998年美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結構中,基本工資占36%,獎金占15%,股票期權占38%,其他收入占11%.

1.兩種股票期權計劃。美國的股票期權計劃有兩種:激勵股票期權(IncentiveStockOption)和非法定股票期權(Non-qualifiedStockOption)。兩種股票期權計劃的區別以美國國內稅法(IRSCode)為基礎,激勵股票期權計劃為高級管理人員提供了更大的稅收優惠,高級管理人員在行權時無需為股票市場價格與執行價格之差納稅,只有當其所持股票再出售時,才根據期權持有期,按資本利得稅稅率(28%)或所得稅稅率(高于28%)納稅。在非法定股票期權計劃中,高級管理人員在行權時即需為股票市場價格與執行價格之差納稅。因此,對高級管理人員而言,激勵股票期權計劃比非法定股票期權計劃更具有吸引力,對公司而言,提供非法定股票期權可得到一定的稅收減免,減免額為行權時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票市場價格與執行價格之差;激勵股票期權計劃無該項稅收減免。

2.股票期權的贈與條件。

查看全文

國內運用股票期權體制環境解析

2002年上半年,美國資本市場發生了以安然、環球電信、世通、施樂財務造假為代表的丑聞事件,使美國國內引發了對股票期權的質疑,要求改革股票期權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人士也廣泛關注由此暴露出來的股票期權“失靈”問題,甚至推出“股票期權激勵在中國要慎行”之類的結論。事實上,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機制,股票期權本身是具有創新性的,它能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經營者個人利益結合起來,鼓勵他們更多關注公司的長期持續發展。美國的問題是授予高管股票期權的比例過高,濫用期權導致對公司或股東利益受損,而我國的現實情況則是管理層持股比例過低,根本無法起到其應有的激勵作用。因此,我國應當以積極的態度對待股票期權。但是,股票期權的有效實施需要配套的制度環境。以下就具體分析我國實施股票期權的環境限制并對環境的完善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一、法律法規環境

股票期權的實施,首先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保障,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以減少實施中的不規范性。由于股票期權在我國尚無先例,所以國內還沒有關于股票期權制度基本框架與實施細則的法律,稅法和會計法規中也無專門針對股票期權的規定,而且某些現有法規的條款還限制了股票期權的貫徹。

1、公司法

公司法的某些條款限制了股票期權的實施,主要表現在:(1)股票來源。西方的股票期權所需股票的來源有兩個:一是公司發行新股,包括增發新股時預留一部分實行股票期權,以及為實行股票期權計劃而專門發行股票;二是通過留存股票賬戶回購股票而形成的庫存股票。但在我國這兩個渠道都受到限制。我國《公司法》第83條規定:除發起人認購的股票外,“其余股票應向社會公開募集”,上市公司新發行的股票應向原股東配售或向社會公開募集,可自留股份,從而無法在發行時預留部分額度用以實施股票期權計劃。而且,《公司法》第149條還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這使得回購股票的方式也不可行。因此,我國股票期權的試點企業目前都是繞開這些規定,通過其他方式獲取股票來源的,如國家股股東所送紅股預留、國家股股東現金分紅購買股份預留以及上市公司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職工持股會或自然人的名義購買流通股份等。但實踐發現,這些方式容易導致上市公司實質上的利潤操縱且缺乏完善的保障。

(2)股票的可流通性。經理人行使股票期權獲得的公司股票必須能夠流通才能在市場上實現價值,真正達到激勵的目的。如果不允許流通,經理人就無法獲得收益,股票期權的激勵機制也就無法正常發揮作用。但我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該規定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流通作了限制,這將影響經理人員接受股東授予的購股權力,而如果大多數經理人不接受,股票期權的激勵效果也無從談起。

查看全文

股票期權制度論文

一、美國股票期權制度暴露出來的問題

股票期權萌芽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是指公司授予一定對象在一定時間內,以一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股票的權利。由于股票期權通常是授予公司的經理層,因而經濟學界也將其通稱為經理股票期權(ExecutiveStockOptions,簡稱ESO)。ESO的實質是授予經營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權,它的最大優點是將公司價值變成了經理人收入函數中一個重要的變量,有效矯正經理人短視心理,較好地解決了所有者和經營者激勵不相容的問題。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機制,ESO把經理層的利益和公司的長遠利益緊密聯系起來,發揮管理層的積極性和創新能力,達到降低委托——成本的目的。

繼安然之后,隨著環球電信、世通、施樂等一批“經濟巨人”會計造假案的紛紛曝光,在美國國內引發對股票期權的質疑,投資者意識到股票期權被濫用可能導致負面影響,要求改革股票期權的呼聲越來越高。目前對股票期權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一)股票期權是否是一種支出

在美國,對于股票期權的理論紛爭由來已久。股票期權的支持者認為,公司發行股票期權不需任何現金支付,而且還可以獲得稅收上的優惠。反對者認為,公司是要為股票期權付出代價的,股票期權會造成原有股東權益的稀釋,侵害原有股東利益。當期權持有人行使期權,從公司購進股票后,市場上的流通股增加,必然分薄了每股收益。有些公司為維持股票收益水平,不得不動用儲備資金回購自己的股票,這樣必然影響對其他投資和研發活動的投入。

會計準則的制定者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就開始注意到股票期權的成本問題。1972年,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了(APBOpinionNo.25,簡稱25號意見書)《對職工發行股票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forStockIssuedtoEmployees),對公司職工持股計劃的會計處理作出規定。25號意見書采用內在價值法計量股票期權,即股票期權的補償成本(CompensationCost)只限于計算日股票的市場價格與行權價格的差額。而事實上大多數固定認股權的行權價格至少會等于計算日的市場價格,不會產生需確認的補償成本。由于當時股票期權還沒有被廣泛應用,而且股票期權的成本計算也是一大難題,因此,會計準則制定者決定期權不需納入成本。80年代初,美國的幾大會計事務所向FASB提出具體意見,認為股票期權明顯是一種支出,應納入成本核算。90年代初,有關股票期權問題爭論逐漸升溫。FASB認為,股票期權計劃應當確認報酬成本,包括市場價格等于行權價格的固定型股票期權,理由是:(1)股票期權具有價值;(2)股票期權產生了報酬成本,應當正確計入企業的凈收益中;(3)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內能夠估算股票期權的坐標。FASB主張以公允價值取代內在價值法來確定補償成本,這一主張遭到強烈反對。在多方游說下,美國參議院以88票對9票的結果通過一項反對FASB改變會計準則的非正式決議。FASB于1995年10月了SFASNo.123(簡稱123號準則)《股票補償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forStock-BasedCompensation),123號準則是妥協的產物。新準則鼓勵而不是要求企業運用公允價值法,允許企業選擇內在價值法來核算股票期權,但需要追加披露兩種方法對本期凈利潤和每股收益的影響。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