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債發展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8 21: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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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債發展

高等學校舉債發展論文

1.高校債務風險產生的原因

高校債務風險是指高校向銀行或非銀行性金融機構過度舉債或不良舉債后產生的嚴重影響自身教學、科研及管理等各項事業發展的可能性?!般y行信貸資金”對高校來講,就像一把“雙刃劍”,籌劃及使用得當,高校會充分享受其“財務杠桿”的積極作用,舉債不當,高校同時會承受相當大的財務危機。在我國,高校大量舉債有其深遠的原因。

1.1高校擴張發展要求膨脹,資金需求劇增。1999年6月,國務院制定《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確定了“擴大高等教育規模,通過多種形式積極發展高等教育”的方針,各級教育部門和各高校積極貫徹落實“擴招”政策,我國同齡人口的入學率急劇增加。為保證高校學生培養質量,各高校必然要對原相對落后的辦學條件進行“大刀闊斧”式的改善,這必然導致建設資金的劇增。

1.2政府投入不足,高校發展資金缺乏。在高校規模擴張的過程中,國家財政對高等教育的投入與教育發展需求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1993年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民生產總值(GNP)的比重,在本世紀末達到4%”。而由于種種原因,我國財政性教育經費在上世紀末不僅未達到預定目標,在本世紀還出現了“不增反降”的趨勢:2003年3.28%,2004年278%,2005年降至2.16%。財政撥款是我國高校賴以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其他渠道資金來源數量非常有限,上述情況的出現導致各高校發展資金嚴重缺乏。

1.3高?;I資政策放寬,允許高校借貸。國家《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政策的放開,正好迎合了各高?!暗让紫洛仭钡默F狀,大規模的銀校合作得以開展,“銀行信貸資金”大量的涌入高校。

1.4高校自身資源不清晰,貸款規模過大,償債能力不足。當前,許多高校領導對學校的資源心中無數,不考慮資產的保值、增值,盲目貪大,不顧實際情況,一哄而上,導致短期內立項過多,重復建設項目頻現,資金需求過大,相應貸款規模過大。由于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不足,建設項目的效益評價不完善,導致后期的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不暢,甚至出現不能償還的現象,嚴重影響了高校的正常事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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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舉債發展風險掌控詮釋

摘要:高校利用銀行信貸資金,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發展資金不足的狀況,但用于債務風險意識淡薄等原因,導致大部分引入信貸資本的高校面臨償付巨額本息的嚴峻債務風險,嚴重影響了高校的正常事業發展。文章通過對我國高校債務風險產生原因的分析,提出了相應的防范和化解高校債務風險具體措施。

關鍵詞:高等學校舉債風險控制

近20年來,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實現了跨越式的發展,大部分高等學校無論從規模、師資隊伍還是從硬件設施方面都較以前有了根本性的改觀。在這一發展過程中,由于政府投入資金遠遠不能滿足各高等學校發展的需求,“銀行信貸資金”在各高校發展過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據《2007年中國教育藍皮書》披露,到2006年底,全國高校貸款規模在4500億元~5000億元。銀行信貸資金的注入,使各高校得到迅速的發展和壯大,改善了辦學條件,解決了高校事業發展中面臨的實際困難。但同時,我們必須清醒的認識到,各高校對銀行信貸資金的過分依賴,給自身事業的發展也帶來了相當的財務風險,一旦銀行縮小或停止貸款,高校馬上會面臨后續發展資金不足及歸還貸款本息的風險,會嚴重影響各高校的正常運轉。本文擬就高校債務風險產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進行初步的探討。

1.高校債務風險產生的原因

高校債務風險是指高校向銀行或非銀行性金融機構過度舉債或不良舉債后產生的嚴重影響自身教學、科研及管理等各項事業發展的可能性。“銀行信貸資金”對高校來講,就像一把“雙刃劍”,籌劃及使用得當,高校會充分享受其“財務杠桿”的積極作用,舉債不當,高校同時會承受相當大的財務危機。在我國,高校大量舉債有其深遠的原因。

1.1高校擴張發展要求膨脹,資金需求劇增。1999年6月,國務院制定《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確定了“擴大高等教育規模,通過多種形式積極發展高等教育”的方針,各級教育部門和各高校積極貫徹落實“擴招”政策,我國同齡人口的入學率急劇增加。為保證高校學生培養質量,各高校必然要對原相對落后的辦學條件進行“大刀闊斧”式的改善,這必然導致建設資金的劇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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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債務化解論文

摘要當前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急速膨脹,債務風險凸顯。龐大的地方政府債務已嚴重影響了本級財政的運轉,成為影響經濟社會穩定和發展的因素,引起了各方的關注。通過對地方政府債務形成原因的分析,探究了地方政府債務對地方財政運行的客觀影響,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化解地方政府債務和促進地方財政發展的措施。

關鍵詞地方債務財政發展風險防范

1地方政府債務的成因分析

1.1財政體制方面的原因

在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后,財政的集中度大幅度提高。與此相對照,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事權劃分卻未能徹底進行。尤其是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工作幾乎沒有展開。在1994~2002年期間,中央財權與地方財權之比為52∶48,而中央事權與地方事權之比則為30∶70。加之近年來各項改革力度不斷加大,特別是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糧食體制改革、農村稅費改革等重大改革,加上地方政府經濟建設投入要求的增加,地方財政支出增長速度大大超過收入增長速度,支撐經濟運行的財力匱乏。而現行的轉移支付制度又不完善,上級對地方特別是省以下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不能滿足地方正常運轉的需要,加之財政金融體制不健全,導致地方政府只能舉債解決支出壓力,政府債務增加。地方政府不得不通過各種非正規渠道直接或間接地借入內外債務,違規融資。

1.2經濟改革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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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債務管理償還工作意見

積極探索,按照國務院、市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符合我區實際的投融資體系。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導向作用,大力引進外資,積極爭取政府性貸款和銀行貸款,充分利用民間資金,形成多渠道、多層次的投入格局,從體制上激發經濟社會發展動力,從根本上減輕政府債務壓力,為建立“高效政府”建設“平安”作出貢獻。

規范政府債務管理,為了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投融資體制的意見》委發〔〕11號)文件精神。有效化解政府債務風險,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增強政府債務風險防范意識統一認識。

講求效益,堅持“適度舉債。加強管理,規避風險”原則,切實轉變觀念,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現和正確的政績觀,正確處理發展速度與財力可能、債務規模與償債能力之間的關系,增強政府債務的風險意識和憂患意識,把防范政府債務風險作為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

牢固樹立政府信用觀念,進一步強化債務償還意識,樹立誠信政府形象。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部門、園區、單位為政府性債務的責任主體,必須承擔償債責任。其法人代表為償債行政責任人,對償還政府性債務承擔行政領導責任;其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為償債監督行政責任人,承擔對償債行政責任人組織償還政府性債務工作的監督責任。債務責任主體必須按照借款合同償還到期政府性債務。政府債務年度收入、支出、償還情況一律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列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必須進行債務審計,其審計結果抄送區投融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堅持“誰投資、誰受益,誰借款、誰償還”原則。

二、實行歸口管理理順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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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風險控制的信息監管研究

文獻回顧

國際上,對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的研究文獻較早也較多,一般都是在政府債務風險分析框架下進行專題研究,側重于債務風險監控與方法,并制定預警機制,實施實時監控。上世紀30年代以前,主要的研究觀點是古典學派的“債務有害論”。這一思想成為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政府債務思想的主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亞當•斯密(Adamsmith)的反對政府發行債券[4];李嘉圖等價理論(RichardianEquiva-lence)的不贊成政府舉債[5-6]。隨著大衰退在20世紀30年代的爆發,使得很多經濟學家對政府債務的作用重新思考,認為政府負債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形成了新經濟學派理論,即“政府債務新理論”。這時期代表性人物有約翰•梅納德•凱恩斯、阿爾文•漢森、A•P•勒納[7-9]。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西方財政聯邦主義的研究成為主流,大部分學者認為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可以更有效率的實現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尤其是進入90年代,關于政府債務及其風險控制研究成為關注熱點。國內研究政府債務始于世界銀行從政府債務監督角度提出的財政風險矩陣概念,將政府面臨的財政風險歸為四種負債,而每種負債均具有以下四個特征中的兩個:顯性或隱性、直接或或有。以此政府債務分類方法為基礎,國內涌現出大量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研究文獻。從財政風險的角度出發,以債務總量衡量政府的舉債規模。如樊綱(2002)、劉尚希(2002)、肖振東(2009)、于海峰(2010)、崔軍(2011)分別估計了我國地方債務總量規模,得出總量地方政府債務可控,但是存在財政風險,應引起重視[10-14]。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的建立方面,馬駿、劉亞平(2005)[15]從逆向軟預算約束的監督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成因進行了深入分析;匡小平(2004)[16]、洪源等(2006)[17]等分別從理論和實證的角度對地方政府債務的可持續性進行了探討;王曉光、高淑東(2005)[18]、裴育、歐陽華生(2007)[19]、張海星(2009)[20]、章志平(2011)[21]等分別從不同角度和實證的角度分析了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成因,提出構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體系的思路和加強債務管理的措施,從而有效防范債務風險。對于地方投融資平臺債務風險程度、債務風險成因和綜合治理研究方面,巴曙松(2010)[22]、賈康(2010)[23]等都曾過2009年末和2010年末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債務總量;馬海濤、秦強(2010)[24]、賈康(2010)[23]、類承曜(2011)[1]、梅建明(2011)[25]等認為經濟發展階段、財政政策、財政體制、財政法律制度、地方投融資管理機制缺失等內外部客觀因素導致了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債務風險加劇,必須嚴格加以控制。另有學者從實證角度研究地方投融資平臺債務規模和警戒線,如武彥民(2010)運用債務負擔率,結合國際警戒線標準和我國國情,研究出我國2009年末地方投融資平臺占地方政府債務比例及其對地方政府債務激增的貢獻度[26];沈明高、彭程(2010)估算了我國2010年和2011年地方投融資平臺可能增加的債務及風險[27]。綜上所述,學術界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進行了深入探討,但尚缺乏對地方債務風險控制的政府會計信息監管的研究。因為我國缺乏真實、完整的對外披露的地方政府性債務信息,所能提供的地方債務信息十分有限,而地方債務信息是由政府會計信息系統來提供的,信息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所以筆者力求在現有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控制研究理論的基礎上,從政府會計信息監管的角度展開研究,為加強我國地方債務風險控制提供積極的政策建議。

地方債務風險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債務規模大,責任主體不明確政府多頭舉債、多頭管理、各自為政,舉債主體缺乏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缺乏科學合理的可行性項目論證以及嚴格的舉債審批程序。舉債的盲目性,造成地方政府債務規模激增,尤其是隱性債務或或有債務,這些債務總量難以估計,且長期處于政府監管之外,償債主體不明確、償債的積極性不高、還款意識淡薄,加劇了政府財政風險,從而使得難以對地方債務風險進行有效的量化管理。2、債務管理不規范,效率低長期以來,地方政府舉債資金來源較廣,舉債的主體諸多,有地方政府部門、各種融資平臺公司、事業單位等部門。債務資金的使用不規范,有的地方政府將債務資金違規用于房地產開發、辦公大樓和城市形象工程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率不高;有的甚至投入到高風險的資本市場,投資效益不佳,風險較大;還有的把大量的債務資金閑置,效益低下。3、債務信息不全面、不透明,隱蔽性強我國現行預算會計制度的核算基礎是收付實現制,使得政府會計記錄和報告的信息只有直接顯性債務中的一部分,而間接隱性債務的規模、構成、擔保等相關信息沒有一個部門能全面系統的掌握,這部分債務隱藏著巨大的財政風險?,F行政府會計不能及時全面的提供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總體信息,則地方政府的債務信息的披露就不透明、不清晰,隱蔽性強,難以估算。

政府會計在地方債務風險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1、政府會計為地方債務管理提供信息舉債適度有利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而舉債過度,可能導致嚴重的財政風險。所以,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關鍵是地方政府要提供相關的債務信息,而債務信息的提供者理所應當的就是政府會計。政府財政管理的核心和控制中心就是政府會計體系,是政府的中樞神經系統,為政府決策者和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包括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所需的債務規模、結構等基本數據信息;進行風險評估的數據信息;通過對政府各種負債的確認、計量和報告,能給地方政府的債務管理提供前瞻性信息,使政府決策者和管理者把握債務風險控制的最佳時機,把債務風險發生的損失降到最低等。2、政府會計信息是地方債務管理目標得以實現的重要依據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總目標是:全面掌握地方政府目前實際債務規模、結構,保持適度舉債,以低成本舉債滿足地方政府的資金需求;有效的進行風險識別,及時通過計算風險指標值,與指標標準值比較對地方政府債務活動及時監控,當債務指標值接近警戒線時,對相關部門和機構發出警告,以便及時進行風險防范與控制,保持政府適度償債能力。這些信息的獲取來自于政府會計提供的債務信息,如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系統中的風險指標,這些指標數據的取得都必須基于可靠的和全面的債務數據;債務資金的使用、債務規模的控制等方面的信息,也需要會計記錄。3、政府會計職能的發揮是地方債務管理的重要內容政府會計本身有核算和控制兩大職能。政府會計核算職能通過對地方政府債務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提供及時、客觀、完整的債務信息,以滿足政府管理者和決策者進行具體債務管理的需要。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控制是否有效,關鍵在于政府管理者和決策者能否及時了解其債務風險程度及其變化情況,把握最佳風險控制時機,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政府會計提供的地方政府性債務信息越及時、越客觀、越全面,就越利于及時防范與化解地方債務,實現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目標,避免債務風險真正到來而造成的損失。政府會計的控制職能,是指依據經濟管理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來監管各級地方政府舉債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規性,監督舉債資金的使用效率,對地方政府負債信息分析,及時發現債務風險控制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便于對地方政府預計負債以及風險情況做出正確判斷,對于那些未來風險較大的項目建立風險儲備基金,把政府債務風險控制在萌芽狀態或將政府債務風險發生時帶來的損失降到最低。所以,政府會計的核算和控制職能,是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基本職能,對最終實現政府債務風險控制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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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債券構建城市建設舉債新策略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城市建設舉債的理論基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舉債的具體方向;城市建設舉債的重要途徑——市政債券三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品有純公共品和混合公共品(或準公共品)之分、政府部門的支出分為經常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政府通過收取稅費獲得的財政資金和通過舉債獲得的債務資金來支付這些公共品支出、政府對部分純公共品的支出和對部分混合公共品的支出都屬于資本性支出、把可以舉債的城市基礎設施分成公益性和經營性兩類、經濟大背景的變化要求允許發行地方債券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一、城市建設舉債的理論基礎

城市基礎設施的公共品性質引導我們從公共品理論著手討論。在公共品理論中,公共品有純公共品和混合公共品(或準公共品)之分,純公共品必須同時具有三個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費的非競爭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其典型例子是國防、行政(或司法)服務。但大多數公共品都只具有有限的非競爭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介于納公共品和私人品之間,因而只能稱作混合公共品。如教育、政府興建的公園和醫院、擁擠的公路等都屬于混合公共品。一般來說,對純公共品的供給,政府財政應全額負擔,不能依靠市場機制解決,而對于混合性公共品的供給,則應該采取政府和市場共同分擔的原則。就是,無論純公共品的供給還是混合公共品的供給,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假設政府可以舉債,關鍵是要分清哪些公共品必須由財政資金提供,哪些可以由債務資金提供并且更有效率。

下面考慮政府部門的對公共品的支出。政府部門的支出分為經常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在一定時期(如一年)的政府支出中,經常性支出直接形成當年的社會消費利益,而資本性支出所產生的利益不直接發生在當年,而且還同時在今后若干年內發揮作用,根據這樣的劃分,政府對公共品的支出大部分都屬于資本性支出,如政府建造的公路、圖書館等混合公共品以及國防、照明等純公共品,它們將在今后很長的時期內為整個社會提供利益,其建造成本不能全部視作當年提供的公共品的成本,而應該分攤到今后的收益年份中去。只有一部分純公共品,如政府必須支付國家公務員的工資、行政辦公費用等,才屬于經常性支出,這些支出直接形成當年公共品的成本,它與社會當年受到的公共服務利益直接相關。

政府通過收取稅費獲得的財政資金和通過舉債獲得的債務資金來支付這些公共品支出。在通過稅費等財政手段籌資的情況下,收益者和成本負擔者是一致的,而舉債籌資把公共品的受益與成本負擔分割成兩個不同的時期,使受益者和成本負擔者變得不一致,現在的社會成員免費享用了公共品所帶來的效益,而未來的社會成員則要承擔以往公共品的生產成本。這樣,政府部門的經常性支出應由財政資金承擔,如果以舉債收人來承擔當年的經常性支出,意味著讓現在的人無償享受公共品的利益,而讓以后的人來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公共品的受益者

與成本承擔者的分離,難以使公共品的提供達到有效配置的目標,舉債籌資會使公共品的提供規模超過有效率的提供水平。對于政府部門的資本性支出則不應以財政籌資作為唯一的渠道,通過舉債籌資將成本分攤到今后的各個受益期,將有助于社會選擇比較符合效率要求的公共品提供水平。因為如果用當年財政資金來承擔當年全部資本性支出,就意味著讓現在的人承擔公共品的全部成本,而讓以后的人免費享受它所產生的效益,從資源配置的角度看,這會使公共品的提供水平低于有效率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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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務審計論文

目前,我國的地方債務(即地方政府債務)問題比較突出,在局部已形成高風險區,如不積極防范和及時化解,將對國家的可持續發展造成嚴重威脅。因此,有必要對地方債務的構成、現狀以及形成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才能防范于未然。

一、地方債務的構成及特點

地方債務由直接債務和或有債務兩個部分構成。直接債務是由地方政府出面直接舉借的或為法律、合同所確認的政府負債,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會發生的償債義務,因而具有確定性;或有負債是由于經濟、社會中公共風險可能向政府轉嫁而形成的,是由某一個別的事情引起的,而這件事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因此具有不確定性,有顯性與隱性之分。

雖然或有負債目前還不是地方政府的直接債務,但它是潛在風險很大的債務,因為或有顯性債務在借款人無法償還的情況下,或有隱性債務在地方政府出于“道義”或公眾壓力承擔還債責任的情況下,都會變成政府直接顯性債務,這將會引發地方政府局部性債務向全局性債務風險的演變。

二、地方債務的現實狀況及高負債的危害

資金短缺始終是困擾地方經濟發展的長期性問題。因此,各級地方政府和企業利用一切機會,采取多種方式招商引資。在這種環境中,政府國外貸款和國內社會資金的品種與金額逐年增加,在各個地區和行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經濟事業的發展。但是,由于地方長期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形象工程,寅吃卯糧,地方債務尤其是基層負債,已成為影響地方經濟發展和基層政權運轉的一個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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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新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困難婚姻關系建立初期,夫妻雙方均是以夫妻和睦、互信互助作為維護婚姻關系的基礎的。沒有人愿意或者是預見到離婚的情況。所以夫妻一方,以其名義借債、或者是在經營中形成債務時,往往不會考慮離婚時可能有獨自承擔債務的風險,從而沒有積極搜集可以證明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然而,一旦提起離婚訴訟,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沒有以其名義對外舉債的一方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將千方百計的規避自身應承擔的債務,否認共同債務的存在。這就導致在離婚時,對外以其名義舉債的一方將很有可能無法按照新婚姻法要求舉證。而按照民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無法舉證就意味著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從而使得本應為夫妻共同承擔的債務最終被認定為個人債務,由對外以其名義的一方承擔。2、對第三人債權保護力度不夠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依據,但它沒有明確指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離婚后,對外應承擔何種責任。在實踐中適用起來,難免就會使得法官根據個人理解作出判決,很有可能導致相差無幾的案件情況產生了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影響法律的權威性。如上所述,夫妻共同債務本來就很難作出清楚的認定,而新婚姻法又未對夫妻離婚后對外應承擔何種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就很有可能使得當第三人在主張債權時,面臨由于夫妻共同債務無法認定而使得本來為夫妻公共債務的變成了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的情況,或者雖然被認定了夫妻共同債務,但是由于無法證明夫妻的共同財產使得在執行時只執行了夫妻一方的財產的情況。這樣將很有可能使得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或者是打折扣的實現。目前,為了解決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是出現的種種問題,我國開始實行夫妻財產、債務約定登記或公證,把它作為夫妻財產、債務處理制度的一種補充形式。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第17條第2款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法律允許且承認夫妻約定財產、債務,并確認約定優于法定,但是由于尚未明確規定約定形成的時間、成立的要件及效力,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共同債務的約定也難以把握,一旦發生爭議也很難加以認定,甚至這一補充還有可能讓試圖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人有空可鉆,從而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在立法上的完善建議

為了糾正在立法上過分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傾向,我們需要在婚姻關系當事人和債權人之間尋找一個利益的平衡點,在促進交易安全的同時也應保證婚姻關系的和諧發展。所以,我們在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認定的時候,應當謹慎為之。我們知道,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產生的糾紛,由于其本身帶有一定的私密性和特殊性,即便是實體法規定的再完善也不可能涉及所有的方面。所以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其舉證責任的分配就顯得尤為重要,具體來說,舉證責任與舉證能力有關。而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由其與證據的距離遠近決定,除此之外,也包括當事人接近證據的難易程度及搜集證據能力的水平。于是,根據優勢證據原則,最有可能收集到證據的人就負有舉證責任。在債權人與舉債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時,由于舉債人是此債務的直接相對人,其借款目的及借款用途必然相當明確,而債權人作為婚姻關系外的第三人,他基于對舉債人的信任而締結借款合同,對債務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沒有明晰義務,也就不負舉證責任。再者,就舉債人的配偶來看,由于借款目的和用途有時并不被其所知曉,所以他距離證據相對較遠,收集起來也較舉債人更為艱難。由此可知,關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認定,通常應該由主張共同債務的舉債人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相對來說也有利益保護舉債人另一方的利益及家庭生活的和睦??偠灾瑢Ψ蚱薰餐瑐鶆盏恼J定問題,相關的法律應該進一步完善,舉證責任的問題也還需明確。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家庭作為重要的經濟單位,在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性日益突顯,婚姻家庭債務糾紛逐步呈上升趨勢,所以,完善立法的任務也就顯得格外緊迫和富有現實意義。

本文作者:曾玉琦工作單位:湘潭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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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方舉債相關問題的探索

[摘要]在我國,地方政府舉債受到《預算法》的嚴格限制,這些限制性規定不僅加大了中央財政的壓力,也不利于地方財政作用的發揮及緩解地方財政的壓力。因此,必須注意合理確定和控制債務規模,強化地方債務資金運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提高地方債務資金使用效益,并確保到期債務的及時償付,維護地方政府的信譽。

[關鍵詞]地方政府舉債;發行規模;資金運用;債務償還

一、中國地方政府舉債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西方國家,地方政府舉債已成為普遍存在的事實。而直到目前為止,我國的《預算法》是禁止地方政府舉債的。根據《預算法》的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额A算法》所做出的這種限制性規定,雖然有利于中央政府控制公債規模,便于中央政府實施宏觀調控政策,防范財政風險和財政危機,但不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特別是1998年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以來,由于國債發行規模急劇擴大,中央財政的債務存度、財政赤字率、負債率及償債率等迅速提高,已經接近或超過國際公認的警戒線,中央財政的壓力越來越大?!额A算法》所做出的相應規定,本來是為了防范財政風險,但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其實際執行的結果卻加大了中央財政的風險。其次,就這種限制性規定對地方政府的影響而言,不利于地方政府的財政調控能力的發揮,特別是地方財政的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受到極大的限制。由于在既定的財政體制下,地方政府的收入能力較弱,而受政府職能轉變滯后及增支因素的影響,財政支出卻增長迅速,地方政府的欠帳越來越多,財政收支矛盾進一步加劇。地方政府為緩解財政收支矛盾,在不容許發債及地方政府不能改變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體制的情況下,只有通過非規范的方式取得財政收入,以滿足財政支出的需要。就某種意義而言,“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現象的泛濫,是特定制度安排下的必然產物。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地方財政必須堅持收支平衡、略有節余。而從地方的實際情況看,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的影響,地方財政雖然在帳面上基本保持平衡,但隱性赤字、或有潛虧、地方社會保障支出的欠帳、各級地方政府擔保的債務等,所有這些都構成地方財政的隱性負債或或有債務。除此之外,中央轉貸給地方的國債、地方政府向銀行的借款,這些債務是要由地方來償還的??傮w而言,盡管地方政府舉債是《預算法》的禁止的,但中國地方政府債務的宏觀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且主要表現為隱性負債或或有債務。地方政府債務的隱性化,使我們在衡量和評估政府債務風險時往往盲目樂觀,對潛在的債務風險關注不夠,缺乏充分的認識和重視。

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債務,不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允許地方政府舉債,并不必然引起財政風險和財政危機,反而在某種程度上還可以分解財政風險和化解財政危機。從我國目前地方政府舉措的現實可行性來看,地方政府特別是省級政府作為公共部門,其信譽不亞于公司、企業等私人部門,而私人部門舉債已經成為我國目前的一種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因而地方政府成為舉債主體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應是不成問題的。在我國實施積極擴張的財政政策的特定歷史背景下,允許地方政府舉債,有利于降低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緩解中央財政壓力,并有利于優化不同級次政府之間的債務結構。此外,允許地方政府舉債,有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其責任感,有利于緩解地方財政支出壓力,并為地方政府提供準公共商品奠定必要的財力基礎。自恢復國債發行以來,我國的國債發行、國債資金的使用、國債流通以及國債償還等主要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為地方政府發行債務提供了技術條件。

二、中國地方政府舉債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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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三金后續工作通知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部門:

**年以來,我縣全面開展清理整頓金融“三亂”和農村“三金”工作,已經完成群眾個人存款的清退。但追債變現工作尚未結束,償還舉債資金的壓力仍然很大,有關善后工作還必須進一步落實。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清理整頓金融“三亂”和農村“三金”后續工作的通知》(渝辦發〔2005〕156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清理整頓后續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專項借款的償還責任

為解決群眾個人存款清退資金缺口,我縣向市里舉債26794萬元,按照協議規定,到2013年為止,每年要歸還舉債本金和利息2500萬元,市財政每年對尚未歸還的借款本息采取在辦理當年市縣年終財政結算時硬性扣收辦法,對我縣財力進行了扣減。從全縣的還款情況來看,除各街鎮鄉和機構主管部門按每年縣里下達的任務歸還部分資金外,極少主動歸還,大部分償債資金由縣級財力承擔,致使縣級財政運轉困難,嚴重影響了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各街鎮鄉及機構主管部門要深刻認識問題的嚴重性,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牢固樹立借債還錢的誠信意識,進一步明確償還責任,嚴格按照與縣里簽訂的專項借款協議,千方百計安排落實資金逐年償還,并逐步建立還貸準備金制度,防范債務風險。

二、繼續抓好追債變現工作

做好追債變現工作,是籌集歸還舉債資金的主要渠道。各街鎮鄉及機構主管部門要把追債變現作為清理整頓后續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足委辦〔2005〕84號文件要求繼續抓緊抓好。一是要對機構的債權和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進一步查找資產和債務人線索。二是要集中力量,加大追債力度,對可能實現的債權要千方百計追收,盡最大努力挽回損失。三是對一時不能追回的債權要依法采取措施,確保訴訟時效不喪失和申請強制執行不過期。四是對短時間難以處置變現的機構資產,要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確保資產安全。五是在資產變現處置方面,工商、國土房管、物價、城建、稅務等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繼續執行稅費減免緩等優惠政策。六是法院、公安、檢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大“三金”“三亂”案件的審結和辦理力度,提高依法追債的效果。七是對追債變現收回的資金,要盡快存入縣“三金”追債專戶,沖抵相應借款債務,防止擠占、挪用、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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