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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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寬嚴相濟的刑事偵查
【摘要】在構建和諧社會,講究司法的社會效能的今天,在偵查工作中也應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寬嚴相濟中的“嚴”,學者長期在研究刑事政策時對此已有相當成熟的論述和共識,而對于其中的“寬”,即“寬緩”的刑事政策探討很少,而“寬緩”恰恰是時下倡導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所強調的“內涵”,基于這樣的考慮,文章把討論的視角放在刑事偵查工作中如何把握“寬緩刑事政策”之上。
【關鍵詞】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刑事偵查
近來學界提出了極富“與時俱進”特色的刑事政策新思路——“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高檢更是為落實這一政策出臺了專門文件。簡言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當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互補,寬嚴有度?!薄皩拠老酀毙淌抡卟⒎鞘菍Α皯娃k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簡單的名詞置換,而是根據當前社會治安環境的變化,面對刑事案件數量急劇上升的現實,為適應新時期刑事偵查工作的特點應運而生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承襲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合理成分,祛除了其中不科學、甚至于錯誤的因素,突出了有益于增進和諧“因子”的內涵。
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已成為檢察和審判工作指導方針的背景下,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工作中“何去何從”呢?學術界和偵查實務界對這一問題鮮有探討。筆者認為,在構建和諧社會,講究司法的社會效能的今天,在偵查工作中也應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寬嚴相濟中的“嚴”,學者長期在研究刑事政策時對此已有相當成熟的論述和共識,而對于其中的“寬”,即“寬緩”的刑事政策探討很少,而“寬緩”恰恰是時下倡導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所強調的“內涵”,基于這樣的考慮,文章把討論的視角放在刑事偵查工作中如何把握“寬緩刑事政策”之上。
一、貫徹寬緩刑事政策的前提——科學偵查理念的確立
在以人為本,創建以人本主義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過程中,必須樹立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價值理念。在刑事偵查工作中,保護人權,充分展示人的主體價值,理應成為我國刑事政策的價值取向。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研究論文
一謙抑性的理解與認識
1謙抑含有縮減或者壓縮之意。刑法的謙抑性,是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換言之,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英國哲學家邊沁有一句名言,稱“溫和的法律能使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會在公民中間得到尊重?!边@句話可謂刑法所以要奉行“謙抑內涵”的法哲學基本理論。
2刑法的謙抑性不是刑法典中法定的概念,而是刑法理論上的一個概念,它是現代刑法的重要理論成果,也是人類追求民主、自由而應從國家所取得的必然回報。刑法具有法益保護機能與自由保障機能,前者意味著通過刑法從而保護法益;后者則意味著通過國家的刑罰權從而保障行為人的自由。但兩者又會存在沖突:刑法以處罰犯罪人來實現保護法益的目的,故刑法的處罰范圍越寬越有利于保護法益;但處罰范圍越寬越限制了人的自由,越不利于刑法的保障功能。所以,人們一直在追求二者的協調和平衡,隨著法治的進步,追求的結果是限制國家刑罰權的行使,使個人免受國家刑罰權的無理侵害,使個人自由真正獲得保障。刑法是關于犯罪和刑罰的科學,因此刑法的謙抑性也表現為兩個方面:犯罪認定上的謙抑性和刑罰處罰上的謙抑性。
(1)犯罪認定上的謙抑性的基本含義包括:在對被控行為存在合理懷疑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當被控行為在有罪和無罪之間時,應當宣告無罪;當事實在重罪與輕罪之間時,應認定為輕罪;無法確信某一犯罪事實是否已超過追訴時效時,應認定已超過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等等。
(2)刑罰處罰上的謙抑性基本含義包括: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規定較輕的刑罰即可,就沒有必要規定較重的刑罰;在刑事司法上,對于已經確定為犯罪的,如果適用較輕的刑罰即可,就沒有必要適用較重的刑罰。刑罰的適用是根據犯罪人所觸犯的罪名、犯罪的手段,主觀惡性等量刑要素來確定的,因此對于自首、立功等量刑要素,從刑法的謙抑性出發,就應當作寬泛的解釋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
3有人認為,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帝王原則”,刑法謙抑性與之相悖,認為刑法已經對定罪和量刑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那么所謂的刑法謙抑性會損害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貫徹。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的利益衡平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確立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出具體部署,尤其全國第五次刑事審判工作會議提出了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樹立科學理性的刑罰觀。如何準確考量與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處理好新形勢下懲處犯罪與尊重和維護權利的關系,成為當下刑事司法研究的課題。本文試之以筆,欲拋磚引玉。
一、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解讀
寬嚴相濟是在黨和國家理性的認識到犯罪源于社會基本矛盾,是社會矛盾和社會結構中諸多致罪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的前提下,提出的現實主義的刑事政策,是繼戰爭時期、適應對敵斗爭需要提出的、以“懲辦”為側重點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之后,適應和平時期構建和諧社會需要而提出的、側重于“寬”的一項懷柔刑事政策,可謂亂世用重點,盛世用輕刑。認知寬嚴相濟,可以簡單概述為“寬之有限,嚴之有度,審時度勢,寬嚴并用”。
寬之有限的“寬”,是指寬大、寬容和寬緩。一是該輕而輕,二是該重而輕。前者意指輕微犯罪應當處以輕刑,是罪刑均衡、罪責相應的題中之意。后者意指罪行雖較重,但因行為人有坦白、自首、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節而予以從寬處理,體現刑罰對于罪者的攻心和感化。“限”是對“寬”的限量、限制和底線,強調不能寬大無邊,不能因為“寬”而放縱、輕縱犯罪。
嚴之有度的“嚴”是指嚴格、嚴厲和嚴肅。法網嚴密,有罪必罰,該重則重謂之嚴格。刑罰苛厲,從重處罰謂之嚴厲。循法而法,不徇私情謂之嚴肅?!岸取笔菍Α皣馈钡姆ǘ?、尺度和限度,強調不能嚴厲無比,不能因為對“嚴”的追求而超越法律,恣意妄為。
審時度勢是指寬嚴的程度和比重應當根據時空條件、區域形勢進行調整,并因罪制宜。一是要因時制宜,要根據一定時期的治安狀況和犯罪態勢確定刑罰的輕重。二是要因地制宜,刑罰輕重要考量特定區域某類犯罪的頻度和危害程度。三是堅持重罪重處,輕罪輕處,對慣犯、累犯重處,對初犯、偶犯,尤其是未成年人輕罰。
正確理解和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減少社會不和諧因素和緩解社會沖突,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辦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得到有機的統一,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一、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涵
寬嚴相濟是刑事基本原則之一,該嚴的一定要嚴,該寬的一定要寬。要從三個方面把握二者之間的關系:一是要準確把握“寬”與“嚴”的內涵。“寬”,是指對犯罪較輕或者具有從寬情節的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盡可能減少社會對立面,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以增加社會和諧因素;“嚴”,是要對嚴重犯罪和具有從重情節的被告人依法從嚴懲處,以震懾犯罪、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以減少和消除不和諧因素。二是要堅持寬嚴有度,寬嚴有據,不能“寬”無邊,“嚴”無度。正如肖揚院長指出的,“重罪輕判固然不對,輕罪重判一樣也是錯誤”。三是要堅持寬嚴并用。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以及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具有法定從寬情節的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對屬于“嚴打”對象的嚴重刑事犯罪,必須堅持“嚴打”方針,依法嚴厲懲罰,保持高壓態勢?!皩挕焙汀皣馈?,是刑事政策的兩個方面,“寬”和“嚴”都是相對的,不能強調一方面而弱化另一方面。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并不矛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是對“嚴打”的取代,更不是對“嚴打”的否定?!皣来颉笔恰皩拠老酀毙淌抡唧w現“嚴厲性”方面的一方面的一項內容。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爆炸、殺人、綁架、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必須依法嚴厲懲罰?!皣来颉辈⒉皇桥c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并行的另外一個刑事政策,只有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總體構架內,根據社會治安形勢貫徹“嚴打”方針,才能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進行全面正確的理解。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工作中適用的對象和范圍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掌握嚴格的適用對象和適用條件,輕緩絕不是放縱。我院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充分用足用好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權,切實做到當寬則寬,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就是在貫徹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時,堅持重視被告人如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中止、從犯、認罪態度良好、積極賠償損失等情節,一般應掌握從寬處理。該嚴則嚴就是在實際判處中,對于被告人如具有累犯、主犯、慣犯、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大、性質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未賠償經濟損失等情節,一般應掌握從重處罰。
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我院刑事審判工作中的具體適用
漫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刑事程序法
摘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它不僅是一個刑法問題,也是一個刑事訴訟法問題。討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我國刑事程序法之間的關系,有助于對司法實踐的全面理解和把握。
關鍵詞: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程序法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科學內涵
“寬嚴相濟”主要體現的是對犯罪的懲治政策,是我國刑事政策中具有策略性的懲治政策。是國家和社會以打擊犯罪、預防犯罪,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為目的而制定的行為規范和行動準則?!皩拠老酀钡木唧w含義是:堅持區別對待,對嚴重刑事犯罪堅決嚴厲打擊,依法快捕快訴,做到該嚴則嚴,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成年人初犯、偶犯和過失犯,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慎重逮捕和起訴,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做到當寬則寬。要嚴格依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刑事法律,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懲罰犯罪,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二、刑事政策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類社會治理機制相對薄弱,使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難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得到真正的體現。具體表現在: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研究論文
[摘要]建構和諧社會已經成為我國當前的政治目標,和諧社會要求通過各種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疏通各種社會積弊,由此而達到社會的長治久安。體現了刑罰謙抑性與人道性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正視社會穩定與犯罪增長關系后的理性與科學的現實回應,我們應該多方位、多途徑、多視角地為實現這一目標而進行路徑探尋。
[關鍵詞]和諧社會;寬嚴相濟;實現途徑
Abstract:Constructingaharmonioussocietybecomesourpoliticalgoalnowadays.Itrequiresustosolvevarioussocialcontradictionsandtoeliminatesocialindignationbyusingallkindsofmethods,includinglegalmethodsoastoobtainalongerpeacefulsociety.Itmanifestsacriminalpolicyofbothtoleranceandseriousness,representsapenaltywithmodesty,restraintandhumanity.Itisarealisticresponseforscienceandrationalityafterenvisagingtherelationshipbetweenastablesocietyandtheincreaseofmisdeed.Onthewhole,itisnecessaryforustorealizethegoalindifferentways.
Keywords:aharmonioussociety;criminalpolicyofbothtoleranceandseriousness;waysofrealization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化,把和諧社會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社會,已成為我國的治國理政目標。社會和諧包括了社會運行的很多方面,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的運作出現障礙都會影響到社會整體的和諧。犯罪行為作為社會生活中最為嚴重的破壞行為,對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和睦,對社會秩序的有序,對社會誠信的保障,對社會生活的穩定等等,都有著極其嚴重的影響。故欲實現和諧社會的目標,對于刑事司法而言不但要求其保障民主與法治、實現公平正義,還要求其整體的合理與協調,強調司法為民,強調為人民服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高”)在去年的工作報告中針對這一目標作出回應,提出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這是“兩高”貫徹落實“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的具體體現,是發揚民主與法治、實現公平正義、提倡誠信友愛、增強全社會活力、維持安定有序、協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之社會關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動自身內在規律的必然要求。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涵闡明
談論寬嚴刑事制度和死刑的管控
摘要:如何控制死刑問題是我國當前亟待解決的重大現實課題。通過分析我國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死刑政策,揭示了我國死刑制度存在的問題,認為應當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貫徹“少殺、慎殺”死刑政策,對死刑立法進行重新配置,重構我國的死刑制度,在制刑、量刑和行刑三個階段對死刑進行有效控制。
關鍵詞: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死刑政策;死刑存廢;死刑控制;最嚴重的犯罪
截至2009年4月30日,已經有138個國家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止死刑,僅有59個國家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實踐中適用死刑[1]。限制、減少乃至廢止死刑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刑事法治潮流。但以“殺人者死”為代表的傳統死刑文化仍然影響著我國當代死刑制度,在相當長時期內我國尚難以從立法上完全廢止死刑。令人欣慰的是,我國刑法學界已經達成現階段中國應當逐步廢止非暴力犯罪死刑,并朝著全面廢止死刑之方向努力的基本共識[2]。根據刑罰權的內容包括制刑權、量刑權和行刑權[3]17-20,刑罰權的實現過程分為制刑、量刑和行刑三個階段。筆者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統率,立足全面貫徹“少殺、慎殺”死刑政策,參照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分別對制刑、量刑和行刑三個階段的死刑控制問題進行研究①,期望對加快死刑廢止進程有所裨益。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死刑政策概述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立及其內涵
我國的刑事政策經“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而逐步演變發展成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對“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的發展與完善,這一刑事政策的確立標志著我國刑事政策的再次轉型,對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指根據不同的社會形勢、犯罪態勢與犯罪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在區別對待的基礎上科學、靈活地運用從寬和從嚴兩種手段,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4]30。就死刑而言,寬嚴相濟之“寬”,是指寬大、寬緩、寬容,要求降低死刑的嚴厲性,削減死刑罪名;寬嚴相濟之“嚴”,是指嚴格、嚴厲、嚴肅,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只能適用于最嚴重的犯罪;寬嚴相濟之“濟”,是指協調運用寬松刑事政策與嚴格刑事政策,當寬則寬,當嚴則嚴。
如何正確理解寬嚴相濟的科學內涵
從嚴打到寬嚴相濟是我國近年來作出的關于基本刑事政策的重要調整。關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涵義,目前刑法理論界和實務部門不同程度地存在簡單化的傾向。筆者認為,正確理解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科學含義,需要強調以下三點:
1、寬嚴相濟就是要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實行區別對待,寬嚴有別。
對犯罪人實行區別對待、有寬有嚴,這是人們普遍認同的觀點。當今時代已經沒有人贊同對于同一種犯罪實行一律相同的處罰。問題是,究竟應當以什么為依據來實行區別對待?
從西方近代刑法學派爭論的角度看,實際上存在著兩種意義上的區別對待。一種是刑事古典學派所主張的區別對待。刑事古典學派提倡以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作為區別對待的根據,主張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或者提倡根據犯罪人的責任大小程度作區別對待,主張刑罰應當與行為人犯罪時的道義責任程度即罪過相適應。另一種區別對待是刑事實證學派提倡的區別對待。刑事實證學派主張根據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程度來實行區別對待,“應受處罰的不是行為而是行為人”,刑罰輕重的標準不再是犯罪行為而是行為人的個人情況。上述兩大學派的見解都是非常深刻的,對于制定科學合理的刑事政策均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但是雙方的理論都具有較大的片面性。當代刑事政策理論的主流是吸收兩大學派之所長,將雙方觀點加以調和與折中,形成所謂的綜合理論。基于這種考慮,筆者認為,應當將上述兩種意義上的區別對待結合起來,即適用刑罰時既要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實行區別對待,又要根據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從刑罰適用原則看,應當將罪刑相適應原則與刑罰個別化原則結合起來。對于有組織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累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犯罪后拒不悔改的犯罪人,應當依法從嚴制裁;對于輕微犯罪、過失犯罪、中止犯、從犯、脅從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以及偶犯、自首犯、立功犯、未成年人犯罪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孕婦或哺乳期的婦女犯罪,嚴重疾病患者犯罪等,應當實行從寬處理。
2、寬嚴相濟就是要寬中有嚴,嚴中有寬,寬嚴適度,寬嚴互補,反對過于嚴厲或者過度寬大。
關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涵義,目前比較普遍的理解是:嚴,就是要毫不動搖地堅持“嚴打”方針,集中力量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多發性犯罪必須嚴厲打擊,決不手軟。寬,就是要堅持區別對待,該寬則寬,對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犯罪人員,盡可能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依法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寬大處理。
寬嚴相濟刑事偵辦對檢察院工作影響論文
摘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以刑事法律的規定為基礎,在刑法適用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是應遵循程序法定原則。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講求區別對待原則,做到罪責刑相適應、相均衡。
關鍵詞: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罪責刑相適應
發揮刑事政策在刑事法律運用中的宏觀指導作用,對于控制犯罪、維護社會穩定至關重要。時下,實務界和理論界倡導的合乎刑事法治理念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迫切需要轉化到刑事司法運作之中,檢察工作尤其如此。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檢察工作中運用的原則
觀點提示:在刑法適用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是要遵循程序法定原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檢察工作中運用還應遵循比例原則、有效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區別對待原則。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貫穿于整個刑事法律運用的始終,比例原則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法理學表達。我國檢察機關在行使法律監督職能時,應在監督對象、監督環節、監督手段、監督效力等各個方面體現寬嚴相濟的精神。按照適合性、有效性原則的要求,檢察機關在運用偵查、批捕以及公訴、抗訴權等手段來保障監督目的實現時,所采取的每一措施都必須以實現憲法或法律所規定的職能為目標。依據必要性原則,法律監督的種類應當與監督對象違法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檢察機關所采取的監督手段在各種可供選擇的手段當中是最溫和的、侵害最小的。按照損益相稱性原則要求,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的成本應與該措施所保護的公共利益相稱。
小議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寬嚴共同運用
摘要在當前行政管理體制中,領導者的管理藝術直接決定了管理的成功和團隊的戰斗力。如何在當前價值觀多元化的背景下成功處理眾多事物,領導者管理的藝術是對很多領導者的一個巨大挑戰,而孫子講的“寬嚴相濟”對于如今行政管理有著一定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行政管理寬嚴相濟領導者
作為一名領導者,我們必須認識到把寬與嚴作為自己管理的風格,賞與罰作為管理的手段。領導者在團隊管理過程中,只有科學、能動地展示寬與嚴的風格,合理、有效地運用賞與罰的手段,才能達到最佳的管理效果。
一、寬嚴相濟的涵義
寬應當是管理者的一種風度,一種宰相肚里能撐船的雅量。管理者對于自己手下成員不可無寬,無寬則不親和,不親和則會陷入孤立,四面楚歌,不利于工作的開展。嚴則是一種威儀,一種力量,一種說一不二的堅定。對被管理者不可不嚴,不嚴則不能立威,不能立威則政令不行,松散如散沙,亦不利于工作的開展。寬嚴的運用我們一定要注意正確理解和把握二者的精神實質。寬,絕不能寬大無邊,法外施恩。嚴,不能無限拔高。凌駕于集體,脫離集體,俯視集體。寬嚴相濟的管理,即指:“寬”和“嚴”必須做到相輔相成,相互協作,準確適度。寬是相對于嚴而言的,沒有嚴就無所謂寬。嚴是寬的前提和基礎,寬是嚴的對應性結果。只有把寬與嚴二者很好地結合起來,才是真正理解了寬嚴相濟管理的真諦。
二、寬嚴相濟中的“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