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刑事偵辦對檢察院工作影響論文

時間:2022-12-17 0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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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嚴相濟刑事偵辦對檢察院工作影響論文

摘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以刑事法律的規定為基礎,在刑法適用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是應遵循程序法定原則。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講求區別對待原則,做到罪責刑相適應、相均衡。

關鍵詞: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罪責刑相適應

發揮刑事政策在刑事法律運用中的宏觀指導作用,對于控制犯罪、維護社會穩定至關重要。時下,實務界和理論界倡導的合乎刑事法治理念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迫切需要轉化到刑事司法運作之中,檢察工作尤其如此。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檢察工作中運用的原則

觀點提示:在刑法適用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是要遵循程序法定原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檢察工作中運用還應遵循比例原則、有效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區別對待原則。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貫穿于整個刑事法律運用的始終,比例原則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法理學表達。我國檢察機關在行使法律監督職能時,應在監督對象、監督環節、監督手段、監督效力等各個方面體現寬嚴相濟的精神。按照適合性、有效性原則的要求,檢察機關在運用偵查、批捕以及公訴、抗訴權等手段來保障監督目的實現時,所采取的每一措施都必須以實現憲法或法律所規定的職能為目標。依據必要性原則,法律監督的種類應當與監督對象違法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檢察機關所采取的監督手段在各種可供選擇的手段當中是最溫和的、侵害最小的。按照損益相稱性原則要求,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的成本應與該措施所保護的公共利益相稱。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嚴格遵守法律,檢察機關應處理好“落實政策”與“實施法律”的關系。刑事政策不能取代刑事法律的規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以刑事法律的規定為基礎,在刑法適用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是應遵循程序法定原則。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講求區別對待原則,做到罪責刑相適應、相均衡。講求區別對待是為了達到一種實質上的平等,它實際上是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體現。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要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又要講求執法辦案的社會效果。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職務犯罪偵查機制建設

觀點提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對我國的職務犯罪偵查機制從追訴資源的配置、偵查手段的運用以及對被追訴者權利的限制等三方面加以完善。

我國檢察機關所擁有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是保障法律監督職能實現的必要手段。職務犯罪相較于一般犯罪具有特殊性,因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對我國的職務犯罪偵查機制從追訴資源的配置、偵查手段的運用以及對被追訴者權利的限制等三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我國檢察機關應提高發現和查辦職務犯罪的能力。基于職務犯罪的種類和嚴重程度的不同,應當將有限的追訴資源投入到重大職務犯罪案件中,通過對大案、要案的偵破,對重大案件犯罪人的懲處達到震懾的目的,提高追訴的效益。

其次,針對不同類型的案件,采用強制性程度不同的偵查手段。

再次,檢察機關針對職務犯罪案件的被追訴者基本權利的適當限制,應體現寬嚴相濟的基本精神。當然,任何對訴訟權利的限制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法外限制被追訴者的手段應當禁止使用。

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刑事強制措施運用

觀點提示: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應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輕重、可能判處的刑罰、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以及案件類型、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對象等等因素相適應。

刑事強制措施是以程序保障為目的的實體權利干預措施。人民檢察院在實現法律監督職能的各個環節都會對被追訴者適用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本身的結構及其適用最能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首先,在適用對象上,檢察機關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輕重、可能判處的刑罰、人身危險性的大小等因素來確定羈押措施或者非羈押措施的適用。對于那些罪行較重(比如恐怖犯罪、黑社會犯罪、犯罪)、可能判處刑罰較重、可能妨礙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較為嚴厲的羈押性強制措施;反之,則對其適用較輕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

其次,在適用手段上,拘留與逮捕的選擇、羈押期限的長短、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選擇、取保候審保證方式的選擇均是體現寬緩和嚴厲的重要標準,應與案件類型、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對象相適應。

再次,在適用條件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有逮捕必要”是羈押措施與非羈押措施區別適用的標準。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區分是否“有逮捕必要”應當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體、主觀因素、證據因素、可能判處的刑罰以及犯罪情節等等。但是,在刑事強制措施適用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切不可隨意突破法律的規定。

四、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公訴制度改革

觀點提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公訴制度改革主要體現在訴與不訴的選擇以及起訴內容的選擇上,檢察機關應充分運用定罪請求權和量刑建議權來影響法院的最終裁決。

公訴是實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手段,通過公訴權的行使,檢察機關以控制刑事審判程序的入口和關注裁判結果來實現對審判權的制衡。由于起訴裁量權的存在,刑事政策在公訴制度中會產生重大影響。檢察機關的起訴裁量權主要體現為訴與不訴的選擇以及起訴內容的選擇。

在訴與不訴的選擇上,檢察機關要充分考慮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權衡起訴或不起訴對于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被害人權益的影響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此外,我國立法應當在起訴階段確認刑事和解對不起訴決定的影響,適當擴大不起訴的適用范圍,增設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有必要引入污點證人豁免制度。

在起訴內容的選擇上,檢察機關對比較輕緩的犯罪應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或者對于認罪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實現程序分流,讓司法機關將審判資源投入到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審判中去,真正做到案件類型與審判方式相適應。同時,檢察人員應充分運用定罪請求權和量刑建議權來影響法院的最終裁決。

五、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刑事訴訟監督權實現

觀點提示:對于參與刑事訴訟的每個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的各訴訟環節針對不同的犯罪主體和行為所作的寬緩或者嚴厲的處置,都應納入檢察監督的視野。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參與刑事訴訟的每個司法機關應當依法針對不同的犯罪主體和行為給予寬緩或者嚴厲的處置。如果司法機關在訴訟活動中出現違法現象,檢察機關就有必要進行相應的訴訟監督,使違法行為得以糾正。

在立案監督中,我國立法有必要將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范圍延展至所有的立案活動,建立配套的監督措施,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立案監督處分權和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權力。

在偵查監督中,我國司法實踐有必要探索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備案的制度,檢察機關的案情知悉制度,以及確立檢察引導偵查的體制,讓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進行全方位的引導和監督。

在審判監督中,我國立法必須改變目前我國刑事審判監督中對程序違法的庭審后監督的方式,并且強化刑事審判監督效力,設定被監督者接受監督的義務以及違反這種義務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

此外,應當對刑事審判結果的監督方式進一步細化,明確刑事抗訴的具體事由,將再審抗訴的啟動權完全交給檢察機關。在執行監督中,我國司法實踐有必要探索對特定范圍內的案件判決建立備案機制,督促法院依法及時開展執行工作。此外,將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提起權交給檢察機關來行使,增強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控制權。最后,加強對監外執行、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防止對被監外執行犯罪分子的脫管、漏管和違法管理。公務員之家

六、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檢察機關辦案機制更替

觀點提示: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科學、合理的辦案機制,主要表現在案件的分流機制和檢察機關的考評和責任機制兩個方面。

人民檢察院必須有科學、合理的辦案機制保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得以實現。具體而言,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辦案機制,主要表現在案件的分流機制和檢察機關的考評和責任機制兩個方面。

首先,檢察機關必須完善案件的分流機制。對案件實行繁簡分流、輕重分流,根據辦案人員的特征,分組專辦。相比嚴重案件的辦理程序而言,對于輕微刑事案件應當采取快速的辦案機制辦理。此外,應當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辦理程序與成年人案件的辦理區分開。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實行專人專辦,建立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機制。

其次,改革檢察工作的考評和責任機制。檢察機關應當按照訴訟規律和檢察工作規律來管理檢察業務工作,科學確定考核各項檢察業務工作的指標體系,實現辦案數量、質量和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