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物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4 09:59:27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林業物權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林業物權

探析中國林業物權的法制健全

摘要:隨著林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建立完善的林業物權制度,進而有效地進行產權流轉成為我國林業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此基礎上,對我國林業物權制度的現存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制度完善和構建的建議。

關鍵詞:林業物權林權權屬客體權能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又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四類。物權的客體包括不動產和動產,還包括法律規定可以作為物權客體的一些權利。物權設定的目的在于明晰物的權屬,發揮物的效用。因此,隨著我國《物權法》的頒布實施,人們通常所說的“林權”也就被進一步合理限定為林業物權,它必須納入到《物權法》的框架中來。

一、林業物權的涵義及性質

“林權”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3條規定,一般認為“林權”主要是指權利人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林權”的特殊性在于其客體的復合性,包括動產、不動產和特定權利?!傲謾唷弊鳛槲餀嗟囊环N,其權利構成也隨著物權的演進而不斷變化、完善,不過與其他物權種類不同的是,行政命令在“林權”的設定和演變過程中占據了比法律更為重要的地位。在政令推動下,“林權”所包含的內容并不穩定,沒有充分發揮物權的完整的效力,這使得“林權”的設定飽受詬議。

具體來說,“林權”的權利客體包括了森林、林木、林地、林地上生長之林木、林上、林中、林下其他自然資源、以及整體森林環境等。林地根據所有權性質的不同可劃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8條、第58條、第60條也分別對不同主體規定了所有權的行使。林地所有權的實現有多種形式,包括自主經營、承包經營、股份制經營及其他經營方式。其特征為在保持公有制的基礎上,實現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林地所有權人保留了林地的最終處置權和流轉利益,林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不一致的情況下,林木所有權人一般為林地使用權人。林地使用權人培育林木,并對其培育的林木擁有所有權和流轉利益。林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客體一般也包括了林上、林中、林下的其他自然資源。因此在討論林權的含義時,必須區分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所擁有的不同權能,以及兩者之間權能的此消彼長狀況。

查看全文

我國林業物權論文

一、有關林地的物權體系

(一)所有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8、10和《物權法》第45、47、58、60條,我國土地要么國有,要么集體所有,這是調整土地所有權的一般規范,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林地同樣也要遵循上述規范。不過,無論是國家還是集體均難言為適當的民事主體,它們都不符合民法有關主體的要求。[1]由此產生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主體“虛化”和“缺位”的缺陷,進而導致公有財產難以保值和增值,這可謂公有財產的通病,林地所有權也難逃這個怪圈。[2]由于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構造和改革是牽涉國家體制的大問題,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需要專題性的深入探討,本文在此不贅。

所有權是權能最完全的物權,根據《物權法》第39條,所有權人可以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林地所有權同樣也具備這四項權利內容。就林地所有權而言,所謂占有,即權利人事實上對林地的控制和支配,據此,非經權利人允許,他人不得擅自進入林地;所謂使用,即權利人通過開墾、種植等行為實現林地的使用價值;所謂收益,即權利人可以收取因占有、使用林地而產生的利益,如取得林地上種植的林木及其果實;所謂處分,即通過施肥、墾殖等行為在事實上改變林地的物理狀況,或者通過將林地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從法律上改變林地的權屬狀態。

上述四項內容并非絕對渾然一體,它們的部分內容可以脫離林地所有權而“變種”為新的權利,比如,實踐中早已存在的林地使用權,即為所有權人讓渡出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能而形成。不過,一旦這些“變種”權利失去存在的正當根據,如期限屆滿,則林地所有權將恢復其完全的內容。

(二)用益物權

查看全文

我國林業物權研究論文

目前,我國林權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已經釋放了解放林業生產力、增加林農收入等積極效應。不過,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何謂林權,卻是個充滿爭議的問題,這直接導致改革對象的不確定,為改革的深入進行和正當理由埋下了隱患。特別是隨著我國《物權法》的頒布實施,林權被進一步合理限定為林業物權,它必須納入到《物權法》的框架之中,而這一點尚未受到足夠的重視。因此,本文將立足于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依據物權法學理,以“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為主線,梳理出適當的林業物權體系。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文首先以《物權法》第2條第3款對物權的定義為基本依據,即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其中,物權最本質特性即“直接支配”和“排他”。凡是有關林地、林木的權利,只要符合上述特性,即可認定為物權。其次,現行法對林地、林木權利的規定形成了一個相互交錯的網絡,其中既有一般規定,又有特殊規定。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復,也為了避免產生漏洞,有必要總結《森林法》等有關林業的專門法律法規中有關林業物權的規定,并將之與諸如《物權法》等有關物權的一般性法律或者諸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對更普遍性的法律進行對比,適用它們的共性規范,保留其本身合理的特殊規定。再次,《物權法》第5條采用了物權法定主義,即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擅自創設新類型的物權,也不得擅自更改物權的內容。為了讓當事人明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有必要展開分析各種林業物權的具體內容,以促進林業物權類型和內容的法定化。

一、有關林地的物權體系

(一)所有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8、10和《物權法》第45、47、58、60條,我國土地要么國有,要么集體所有,這是調整土地所有權的一般規范,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林地同樣也要遵循上述規范。不過,無論是國家還是集體均難言為適當的民事主體,它們都不符合民法有關主體的要求。[1]由此產生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主體“虛化”和“缺位”的缺陷,進而導致公有財產難以保值和增值,這可謂公有財產的通病,林地所有權也難逃這個怪圈。[2]由于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構造和改革是牽涉國家體制的大問題,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需要專題性的深入探討,本文在此不贅。

所有權是權能最完全的物權,根據《物權法》第39條,所有權人可以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林地所有權同樣也具備這四項權利內容。就林地所有權而言,所謂占有,即權利人事實上對林地的控制和支配,據此,非經權利人允許,他人不得擅自進入林地;所謂使用,即權利人通過開墾、種植等行為實現林地的使用價值;所謂收益,即權利人可以收取因占有、使用林地而產生的利益,如取得林地上種植的林木及其果實;所謂處分,即通過施肥、墾殖等行為在事實上改變林地的物理狀況,或者通過將林地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從法律上改變林地的權屬狀態。

查看全文

試論物權法律制度與現代林業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偉大歷程的里程碑?!段餀喾ā坟瀼匾匀藶楸?、權利主體的思想,對于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保護民生等領域都將會產生極大的作用。在推進現代林業建設的進程中,《物權法》的公布實施,有利于進一步鞏固推動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完善林業市場機制,維護廣大山區農民和林區群眾的根本利益,同時也要求加快林業物權制度建設,調整相關政策體系和提高林業依法行政水平。機遇與挑戰并存,需要我們予以高度重視。

一、《物權法》的公布實施,為促進和深化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包括明確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以及對物權的保護?!段餀喾ā返墓紝嵤?,為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向縱深推進指明了發展方向,奠定了法理基礎,提供了法律支持。

(一)明晰林業產權,實現定分止爭

《物權法》的基本目的和功能之一,是定分止爭,明晰產權歸屬,杜絕各種糾紛爭執。先秦法家曾經揭示闡述過這一深刻道理。管子說過:“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管子•七臣七主》)。慎子提到著名的兔子理論:“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積兔滿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呂氏春秋•慎勢》)。商鞅進一步地闡述:“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騖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貪盜不取”(《商君書•定分》)。當兔子所有權這一物權不明確時,按照先占主義原則,誰實際占有該物,就獲得了兔子所有權。因此,要避免出現眾人爭奪物權的不穩定狀況,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確物權。這個確定物權的行為就是“定分”。需要指出的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今天,物權日益發達,不僅所有權需要“定分”,用益物權也需要“定分”。

集體林權制度主體改革就是“定分”,具體來說是將林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性質不變的前提下,將林地使用權承包到戶,同時由政府登記并頒發權屬證書,從法律上予以確認和保護。在通過“定分”、明晰權屬關系后,農戶成為了權利主體和經營主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處分等權能,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活動。實踐表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現了“山定主、樹定根、人定心”,定分止爭的功能得到充分發揮,化解了大量林區糾紛矛盾。據統計,福建省2003年以來,共調處各類涉林糾紛22333起,面積193.1萬畝,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穩定。邵武市家塘鎮鐵羅村,通過林改,從有名的“上訪村”變為“穩定村”。江西省通過林改解決了90%多的山林糾紛?!段餀喾ā返墓紝嵤?,將會更加有力地鞏固和發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定分止爭”成果。

查看全文

認真學習貫徹物權法全面推進林業依法行政

*月*日,國家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賈治邦主持召開了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擴大)會議,在6月6日觀看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講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梁慧星作的《關于實施物權法的幾個問題》的輔導錄像的基礎上,深入學習物權法,并就物權法實施將對我國林業的影響進行了專題研討。賈治邦強調,要以學習貫徹物權法為契機,認真研究林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全面推進林業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國家林業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李育材,國家林業局黨組成員、中央紀委駐局紀檢組組長楊繼平,國家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祝列克,國家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局直屬機關黨委書記張建龍,國家林業局副局長印紅參加了學習。

賈治邦說,物權法的施行是國家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對于堅持社會主義制度,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貫徹實施物權法,是林業部門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要牢固樹立物權理念,深入學習貫徹物權法,充分發揮物權法的規范、指導和保障作用,加快推進現代林業建設,實現林業又好又快發展。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繼續深入學習物權法。各司局、單位一把手要親自安排部署,組織好物權法的學習、宣傳、培訓工作。要一邊學習,一邊結合工作實際、立法實際進行討論,交流學習經驗。要把學習宣傳物權法納入普法規劃中。要學習并深刻理解物權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內容和各項規定,特別是與林業相關的內容。各個單位的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深刻領會物權法的精神實質,提高認識,更新觀念,正確處理行使國家權利與保障公民權利的關系,充分運用物權法來促進林業發展、促進社會和諧。要準確把握物權法的有關規定,自覺維護物權法的權威,嚴格執法,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不斷提高林業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認真貫徹實施物權法,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國有重點林區、國有林場改革試點。物權法的基本功能是明確物的歸屬,定紛止爭,物盡其用。物權法高度重視農民權益的保護,將與農民關系最為密切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為“物權”予以充分保護,“林地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同時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進行平等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并對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當前,我國正在全面推進林權制度改革,特別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首要的任務就是明晰產權、確立主體、明確權利、保障權益,這與物權法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認真學習貫徹物權法,有利于保障農民承包經營林地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激發廣大林農建設林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步伐。

三要通過學習,牢固樹立物權觀念,特別是平等保護原則的觀念,切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實行平等保護,是物權法的一項重要原則,這對當前林業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林業建設是全社會參與的事業,多種所有制的社會主體尤其是非公有制主體,已經成為林業建設的重要力量。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在財產歸屬確定的前提下,作為物權的主體,不論是國家的、集體的,還是私人的,對所有的林權權利都應當給予平等保護。因此,各級林業部門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過程中,應當按照平等保護的原則,切實保障各種不同主體的合法權利,不得對非公有制主體在林權保護上實行“歧視待遇”,隨意侵犯林權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不能打著“這是中央的重點項目”、“維護公共利益”等旗號,不征求權益人意見就強行征占,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查看全文

林權涵義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林權的涵義,我們認為,在內涵上,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在外延上,林權包括森林所有權和森林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

【關鍵詞】林權森林所有權和森林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

[Abstract]Weconsiderthatforestpropertymeansforestorwoodsorwoodland''''sownershiporuseright.Andforestpropertyconcludesforestownershipanduseright,woodsownership,woodlandownershipanduseright.

[Keywords]forestpropertyforestownershipanduserightwoodsownershipwoodlandownershipanduseright

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提出“進一步完善林業產權制度”,“加快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在明確權屬的基礎上,國家鼓勵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各種社會主體都可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形式參與流轉”。2005年福建省也頒布了地方性法規:《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2006年3月16日我國頒布的《物權法》中關于森林的權屬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國家法律、國家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規使用了林業產權,但是什么是林業產權,或言之,什么是林權,林權的內涵與外延是什么,這些問題都必須在理論上給予清晰的回答。否則,理論的模糊便會導致實踐的困惑。例如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所言的“林權流轉”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福建省地方性法規則強調的是“森林資源流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與“森林資源流轉”是不同概念,因為“森林資源流轉”按字面涵義理解往往是指所有權的交易,這就與中央政策確定的“使用權”流轉不相符合。即使《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的具體內容主要規范的也是“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但至少也說明了林權理論與實踐規范之間的邏輯不一致。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規范而言,厘清林權的內涵與外延有著非常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本文從梳理我國現有關于林權涵義的理論學說和考察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兩方面著手,就林權的涵義進行辨析,探析林權的具體的內涵與外延,為規范我國森林資源權屬以及森林資源的效用提供理論上的支持。

一、林權內涵與屬性

查看全文

林權涵義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林權的涵義,我們認為,在內涵上,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在外延上,林權包括森林所有權和森林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

【關鍵詞】林權森林所有權和森林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

[Abstract]Weconsiderthatforestpropertymeansforestorwoodsorwoodland''''sownershiporuseright.Andforestpropertyconcludesforestownershipanduseright,woodsownership,woodlandownershipanduseright.

[Keywords]forestpropertyforestownershipanduserightwoodsownershipwoodlandownershipanduseright

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提出“進一步完善林業產權制度”,“加快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在明確權屬的基礎上,國家鼓勵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各種社會主體都可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形式參與流轉”。2005年福建省也頒布了地方性法規:《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2006年3月16日我國頒布的《物權法》中關于森林的權屬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國家法律、國家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規使用了林業產權,但是什么是林業產權,或言之,什么是林權,林權的內涵與外延是什么,這些問題都必須在理論上給予清晰的回答。否則,理論的模糊便會導致實踐的困惑。例如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所言的“林權流轉”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福建省地方性法規則強調的是“森林資源流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與“森林資源流轉”是不同概念,因為“森林資源流轉”按字面涵義理解往往是指所有權的交易,這就與中央政策確定的“使用權”流轉不相符合。即使《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的具體內容主要規范的也是“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但至少也說明了林權理論與實踐規范之間的邏輯不一致。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規范而言,厘清林權的內涵與外延有著非常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本文從梳理我國現有關于林權涵義的理論學說和考察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兩方面著手,就林權的涵義進行辨析,探析林權的具體的內涵與外延,為規范我國森林資源權屬以及森林資源的效用提供理論上的支持。

一、林權內涵與屬性

查看全文

林權涵義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林權的涵義,我們認為,在內涵上,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在外延上,林權包括森林所有權和森林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

【關鍵詞】林權森林所有權和森林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

[Abstract]Weconsiderthatforestpropertymeansforestorwoodsorwoodland''''sownershiporuseright.Andforestpropertyconcludesforestownershipanduseright,woodsownership,woodlandownershipanduseright.

[Keywords]forestpropertyforestownershipanduserightwoodsownershipwoodlandownershipanduseright

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提出“進一步完善林業產權制度”,“加快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在明確權屬的基礎上,國家鼓勵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各種社會主體都可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形式參與流轉”。2005年福建省也頒布了地方性法規:《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2006年3月16日我國頒布的《物權法》中關于森林的權屬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國家法律、國家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規使用了林業產權,但是什么是林業產權,或言之,什么是林權,林權的內涵與外延是什么,這些問題都必須在理論上給予清晰的回答。否則,理論的模糊便會導致實踐的困惑。例如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所言的“林權流轉”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福建省地方性法規則強調的是“森林資源流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與“森林資源流轉”是不同概念,因為“森林資源流轉”按字面涵義理解往往是指所有權的交易,這就與中央政策確定的“使用權”流轉不相符合。即使《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的具體內容主要規范的也是“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但至少也說明了林權理論與實踐規范之間的邏輯不一致。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規范而言,厘清林權的內涵與外延有著非常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本文從梳理我國現有關于林權涵義的理論學說和考察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兩方面著手,就林權的涵義進行辨析,探析林權的具體的內涵與外延,為規范我國森林資源權屬以及森林資源的效用提供理論上的支持。

一、林權內涵與屬性

查看全文

集體林權改善的產權制度研究

一、理論背景及理論的主要內容

(一)理論背景

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理論是交易成本經濟學、產權經濟學和制度創新理論??扑乖凇渡鐣杀締栴}》中指出,經濟的外部性以及消除市場失靈可以通過嚴格界定產權來克服,隨后張五常和德姆塞斯等人進一步研究出了產權經濟學??扑乖凇镀髽I的性質》中用交易成本理論解釋了企業成立的由來,接下來威廉姆森根據這一理論得出了交易成本經濟學。本文將以產權經濟、產權制度、林權制度等理論原理為基礎來分析新制度經濟學中的產權問題研究集體林權改革問題。

(二)主要內容

1.產權經濟

科斯定理形式多樣,都是借產權和交易成本說明市場機制可以解決外部性問題,產權經濟學由科斯定理的發展思路而得來的??扑苟ɡ碇赋觯诮灰壮杀緸榱愕那闆r下,只要產權明晰市場機制可以糾正經濟中的外部性。德姆塞斯和艾爾奇安進一步研究了產權、產權結構和企業制度,并且完全認同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扑苟ɡ淼谋憩F從以下三點分析產權的最初分配是無關緊要的:第一,產權從效率角度來說是能夠在完全競爭的市場進行交換。第二,從效率角度分析產權的自由交換。第三,交易成本為零時,從效率角度分析的產權。產權包括使用、占有、轉讓、贈予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財產的權利,被認為是一組權利。林業產權在理論上可以應用產權經濟這些表現進行分析,從而將這一理論運用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的實際產權劃分問題上來。

查看全文

農村林業改革舉措分析論文

今年是我國改革開放30周年。30年前,中央在總結安徽小崗村“分田到戶”的創新實踐后,作出了全面實行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戰略決策,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成為我國改革開放的里程碑。30年后的今天,在總結福建、江西、浙江、遼寧、云南等地“分山到戶”的成功實踐后,中共中央、國務院于6月8日頒發了《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一重大戰略決策必將極大地調動億萬農民耕山致富的積極性,實現農村生產力的又一次大解放。從這個意義上講,《意見》是對改革開放30周年的最好紀念,是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深化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戰略舉措,可以說是我國改革開放進程中的又一座里程碑。

一、充分認識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充分釋放出人的巨大潛能。人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要素。人的潛能的釋放程度,決定著生產力的解放程度。我國耕地改革成功的根本原因,就是通過家庭承包經營落實了物質利益原則,有效解放了勞動生產力,充分釋放了人的潛能。耕地改革時,農民對林地家庭承包的要求并不迫切,原因是當時農民還沒有直接看到林地的物質利益。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林業特產稅的取消和木材價格的大幅度上漲,農民承包經營林地、發展林業生產、實現增收致富的愿望越來越強烈。在這樣的情況下,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必將調動億萬農民發展林業的積極性,極大地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充分釋放出林地的巨大潛力。我國山區面積占國土面積的69%,南方許多省區都是“八山一水一分田”,山地面積是耕地面積的數倍。目前我國林地的經濟產出平均每畝20多元,僅為耕地的1/30。這既是差距所在,也是潛力所在。林業具有一次投入多年收益的特點,只要經營得當,收益十分可觀。浙江一些地方每畝竹林年收入可達萬元。通過改革,解放“八分山”的生產力,必將充分釋放25億畝集體林地的巨大潛力,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充分釋放出林木的多種功能。林業具有巨大的生態功能、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森林能夠固碳放氧、涵養水源、防風固沙、減少噪音、凈化水質、養護物種。當前,我國正處在經濟高速發展期,直接減排的力度過大,將會降低經濟發展速度,而擴大森林面積、提高森林質量、增加森林固碳的間接減排,潛力很大。據專家測算,一輛奧迪汽車一年排放的二氧化碳,14畝人工林就能全部吸收;一座20萬千瓦的燃煤發電廠一年排放的二氧化碳,48萬畝人工林就能全部吸收。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讓農民“把山當田耕,把樹當菜種”,必將大幅度提高森林的質量和蓄積量,這對于建設生態文明、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意義十分重大。林業還是一項重要的基礎產業,可以為其它行業發展提供豐富的木材等林產品原料。

黨中央、國務院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十分關心、十分重視。2006年以來,總書記、總理、回良玉副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深入改革試點地區考察指導,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意見》的正式頒發,飽含著中央領導同志對林業發展的殷切期望,表明了中央對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堅定決心。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