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憲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5 00: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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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立憲主義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憲法學上的財政立憲主義是一種關于政府財政權和人民財產權關系的理念與原則,涉及賦稅、財產征收以及預決算等政府的一切財政行為。財政權問題是憲政產生的根本原因,財政制度是憲法規范的重要內容,也是憲政體制運行的重要保障。財政立憲主義在我國歷史上有其萌芽形態,并對我國現行憲法體制產生了很大影響。財政立憲主義對我國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財政立憲主義、財政權、憲政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后期,西方公共財政專家開始關注對政府財政權力的憲法制約,公共選擇理論有關“財政立憲”、“稅收立憲”的理論應運而生。作為憲法學的財政立憲主義(fiscalconstitutionalism),有其獨特的研究方法和對象,而政府財政權與人民財產權關系的理念和原則是其內容的核心。財產權問題歷來就是法學領域的重要課題。財產權也是一種憲法權利,體現了國家和私人之間公法上的財產關系。[①]國家和私人之間公法上的財產關系實質上是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之間的財政權關系[②],所謂“財政”,就是“為統治社會實施其任務而取得、管理與使用必要的財產的作用”。[③]本文指出了財政權是憲政的重要內容,并對財政立憲主義在我國的演進及其對我國憲政發展的重要意義予以探討,旨在說明財政立憲主義是憲法學的重要理論,激發憲法學者對其進行研究。財政立憲主義是從財政權在憲政主義產生和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性而言的?!皩φ袨榈目刂?,至少在最初的時候,主要是經由對歲入的控制(controlofrevenue)來實現的?!盵④]
一、財政權是憲政主義的重要內容
政府財政權和人民財產權之間的關系及其對憲政的意義可以從三個方面加以理解:從歷史維度考察其與憲政起源的關聯,從規范角度考察其在實證憲法中的體現,從憲政變遷的角度考察其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的涵義。
(一)財政權的歸屬問題是憲政產生的根本原因
立憲思潮分析論文
摘要:中國近代史是中華民族的恥辱史,多少優秀兒女、仁人志士積極探索救國救民之路,其中找到的一條救亡圖存的道路就是立憲,晚清的立憲思潮非?;钴S。然而,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象我國這樣多災多難,走過漫長的艱難曲折的立憲歷程。由于外國列強入侵加上國內軍閥混戰,舊中國雖然有過八部憲法,但有憲法無憲政、有人治無法治,立憲活動不是“流產”就是“夭折”,根本就沒有條件實施,入主北京的軍閥們上演了一幕幕“立憲”騙局,國民黨也沒有給國民帶來真正的民主。
關鍵詞:清末、立憲思潮、憲法、民主
一、清末的立憲思潮
近代歷史時期是中國社會變革最劇烈的時代,也是社會思潮最為活躍的時代,在各種思潮中最重要的是立憲思潮。所謂立憲思潮就是指一些具有近代意識的地方督撫、洋務派官僚和資產階級改良派,強烈要求加快社會改革的步伐,仿照歐美和日本實行立憲政治的呼聲而形成的社會輿論。
立憲思潮有其積極的作用:①促進了民眾的覺醒,使國人睜眼看世界,探索救國救民的真理;禁煙英雄林則徐等人很注重刺探西事、翻譯西文,從中西對比中尋求啟迪和出路。②激發了人民的愛國熱情,鴉片戰后,中國迅速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多少優秀兒女、仁人志士為了救民于水火,不惜拋頭灑血、英勇犧牲。如康有為等人發動了“”。③客觀上加速了辛亥革命的勝利,資產階級改革派大力宣傳西方民主立憲思想,為辛亥革命的勝利奠定了思想基礎和群眾基礎。④推動了中國政治制度的近代化,盡管清末統治者多么想保留皇權,但也無法阻擋歷史潮流,在國內外壓力下被迫預備立憲,實行君主立憲制,否定封建專制。⑤推動了中國法制的近代化,沈家本、伍廷芳等法律大臣“師夷變法”,改革中國傳統法制,制定一系列新法,確立了分權制衡等司法制度和原則。
二、舊中國的八部憲法
立憲君主制研究論文
一、英國民主制度的特點
(一)“虛”、“實”結合的制度設計
英國民主制度最大的特點概括起來就是“虛”與“實”的結合,這首先表現在其立憲君主制的政體上。英王雖然在政治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其權力要么只能按法律和慣例行使或受到別人牽制,要么必須在有關大臣的“忠告”并連署下行使,實際上是虛位元首,處于臨朝不臨政的地位。議會和內閣雖掌握實權,但也都是“虛”“實”結合的機構。議會是立法機關,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組成。其中,上院是貴族院,是主要西方國家中唯一以貴族政治為基礎的政治機構,議員由宗教貴族、世襲貴族、終身貴族和上訴審貴族等組成。它和英王都只有象征性的權力,而議會的立法、監督、財政等大權實際握在下院手中。下院是議會的主體,也是代議制理論的真正體現,這不僅表現在其議員通過普選產生、定期更換,而且表現在它是內閣制的基礎。英國內閣由英王授權在下院中獲多數席位政黨的領袖組建,成員必須是議員;內閣對下院多數負責,若下院通過對其不信任案,內閣要么辭職,要么提請英王解散下院重新大選,這是“實”的一面?!疤摗钡囊幻姹憩F在,下院中獲得次多數席位的政黨成為反對黨,受法律保護,平時組成“影子內閣”,對執政黨進行監督。當執政黨大選失敗后,反對黨便可迅速取而代之,“影子內閣”成為“執政內閣”。這充分體現了“虛”與“實”的動態平衡。
(二)“議會至上”的民主政體
英國民主制度的另一大特點是體現了“議會至上”原則,即立法權在三權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機關都是立法機關的一個部分;行政權和司法權實際是立法權的派生,三者互有重疊。前述內閣制就是這一原則在行政權與立法權關系上的制度體現。而在司法權與立法權關系上,議會上院是英國最高法院,具有除蘇格蘭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訴管轄權。大法官是上院議長也就是最高法院院長,同時還是內閣和執政黨成員。這種制度設計說明,英國政治中的三權并未分立而是合一的,但依然起到了權力制約權力的作用。在洛克看來,其原因在于立法權的牽制和平衡不是來自政府權力內部,而是來自社會和公民。因為立法權既然只是為了某種目的而行使的受委托的權力,當人民發現立法行為與他們的委托相抵觸時,人民仍享有最高權力來罷免或更換立法機關。因此,這種制度安排是為了保障執行權與立法權一樣均受社會和公民權力的支配,從而使整個政府權力系統不偏離公民對政府權力委托時的宗旨,保障公民的公共利益。但洛克同樣認為,人民享有的權力是最后的權力,即當人違背他們的利益時推翻他的權力。當然,這種權力的經常行使必會帶來極不穩定的政局,這顯然不符合英國政治的歷史。.事實上,相對于提出過三權平行分立思想的法國來說,英國的政局要穩定得多。那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英國政府能在沒有制度性制約力量的條件下既不濫用權力,又能保持政治生活的正常運行呢?英國成熟的兩黨制給出了答案。
在英國的兩黨中,執政黨雖然可以通過控制議會使政策符合自己的利益,但仍然必須考慮其他階層、集團和群體的利益,這樣才能避免壓力集團和社會輿論的作用導致其喪失過多的選票。另一方面,反對黨的作用更具有英國特色。首先,只有在下院選舉中獲得次多數席位的政黨才能成為合法的反對黨,起到監督執政黨的作用。其次,反對黨在監督時不能只顧自己的利益一味攻擊,還必須提出相應的具有建設性的能取代執政黨的政策。這就既發揮了監督作用,又保證了政策的連續性。同時,“影子內閣”制度的存在也使得執政黨在失去人民信任被“最后的權力”推翻時不至于出現長期的權力真空,從而保證了政局的穩定。因此,兩黨在制度框架內的合法競爭實際上最大程度地彌補了制度設計中立法權至上帶來的權力不平衡,在實踐中還是實現了分權制衡,只不過不是行政立法權的相互制衡,而是具有不同利益和價值取向的兩黨之間的制衡。這說明,沒有兩黨的制衡就沒有三權的制衡,成熟的兩黨制實際是三權分立制度有效運行的基礎。
晚清預備立憲評析論文
[摘要]從1906年開始,清末統治者宣布實行“預備立憲”。對于這場憲政改革,傳統的觀點皆以“騙局”二字加以認定而對其影響認識不足。筆者認為,清末預備立憲加速了清王朝的滅亡;摧生了新的政治制度,開創了中國政治近代化進程;同時給國人以深刻的民主憲政啟蒙教育。
[關鍵詞]預備立憲;憲政;政治近代化;民主政治啟蒙教育
中國二千多年的封建歷史,始終沒有跳出“人之道(損不足而奉有余)”與“天之道(損有余而奉不足)”循環往復的怪圈。每隔三五百年,就要在經濟大蕭條當中,通過暴風雨式的起義和革命實現改朝換代。大清王朝也毫不例外,在歷經康、雍、乾三代的興盛和繁榮之后,內憂外患接踵而來。為了減輕和消除人民反抗斗爭的“心腹之害”和外國侵略的“肘腋之憂”,也為了適應階級力量對比發生的明顯變化,清政府逐漸意識到對上層建筑實施某些“變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1901年,清政府終于宣布實行“新政”。先是照搬大陸法系模式進行法律修訂,若干年后又推出“預備立憲”。試圖通過法律的變革和“憲政”的允諾最終實現“皇位永固”。事實證明,這些舉措并沒有挽救清王朝的沒落與滅亡之路。但是,清末修律客觀上奠定了中國近代法制的基礎,基本完成了從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轉變。而對于晚清預備立憲活動,學術觀點頗不一致,多數學者往往從保守性和欺騙性角度出發加以批評和否定,筆者認為,事實并非僅僅如此。
一、晚清預備立憲概述
晚清預備立憲實際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預備實行憲政的活動。憲政(ConstitutionaiPolitics)指的是以憲法為中心的民主政治。它源于古希臘文的“民主”(Democracy)一詞,意為“人民的權力”。憲政最基本的要求是政府應受制于憲法以及公民權利的廣泛保護。
晚清政府之所以實行預備立憲,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從國際環境看,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經過中日甲午戰爭和八國聯軍侵華戰爭,帝國主義進一步加緊了對中國的侵略步伐。但是,1900年的義和團運動粉碎了他們企圖瓜分中國的迷夢,迫使他們轉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權,實行“以華治華”,從而維護其殖民利益的政策。從自身利益出發,他們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憲政”的外衣。就國內形勢而言,十九世紀晚期,中國的經濟結構和階級結構已發生了明顯變化,資產階級舊民主主義革命正在興起,封建專制主義制度與發展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矛盾、與不斷高漲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銳;以孫中山為首的資產階級革命派領導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發展,而代表資產階級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憲派也積極活動,企圖通過立憲分得一點權力。不愿接受任何變革的清朝統治集團,在義和團運動的沉重打擊下和資產階級革命的震撼下覺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必將“全局糜爛”,“潰決難收”,必須慎重選擇“善后之策”,才能茍延殘喘,保持危在旦夕的統治地位。而所謂“善后之策”,就是“一曰用嚴峻之法,摧鋤逆拭氛,二曰行公溥之政,潛消戾氣”,即在加強鎮壓的同時,用“政治上導以希望”的策略,欺騙人民,瓦解革命,拉攏立憲派。
我國立憲主義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清末的君主立憲運動,雖然被辛亥革命所切斷,但它既是中國君主立憲主義的終點,也是中國整個立憲主義的起點。這場運動,其實可分析出“自上而下的立憲運動”和“自下而上的立憲運動”兩條線索,其背后所依據的是兩種頗不相同的立憲理論,但在民族危亡的嚴峻情勢之下,在政治文化的傳統語境之中,二者之間卻有著一種共同的邏輯,而這其實又在迄今為止我國立憲主義的全部展開過程中,投下了深長的暗影。
[關鍵詞]清末君主立憲運動,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立憲主義,國家優位
一、引言:歷史的敘說以及敘說的立場
治史的人多認為,從鴉片戰爭到甲午之役,我國作為東方最大的一個后進國家,在西方文明的沖擊之下遭遇全面的危機,從而首先興起了以“中體西用論”為指導思想的洋務運動。這一運動企圖通過學習西方的器械技術,實現強國之夢。然而甲午戰爭的慘敗,無情地驚醒了這場運動的夢幻,當時的菁英階層轉而認識到:要讓國家富強,不僅要學習西方的器械之理,更要學習西方的政治制度。[2]在這種情勢之下,意識形態的話語符號自然也發生嬗變:引入機械、技術就被視為“末”,而引入西方政治的根本原理則被視為“本”。在維新派的極力勸說下,1898年6月11日,清光緒皇帝毅然下詔“明定國是”,仿效當時日本的君主立憲制,展開了把清王朝從上至下改編成君主立憲國家的變法運動,開始了中國近代史上著名的百日維新運動。[3]但這個變法運動不久就失敗了,當時保守派的西太后發動的軍事政變將其扼殺于搖籃之中,實質上并沒有實行正式的立憲。中國人開始接觸立憲主義,并關心憲法,正如梁啟超的論文《立憲法議》(1901年)的發表所顯示的那樣,是從康有為、梁啟超等人亡命日本之后才開始的。[4]
上述這種對歷史的重述,似乎已經陷入了“西洋的沖擊-中國的回應”(Westertimpact-Chineseresponse)那種近代中國研究的傳統模式之中。這種模式,曾被美國的中國史學者柯恩(PaulA.Cohen)批判為忽視了近代中國自身內在的變革沖動。[5]
筆者雖然不否認近代中國在政治、法律的層面上深受西方的影響,但在一定程度上認同柯恩方法批評的意義。從這一立場出發,我們的確可以追究這樣的一些問題:中國在接受“立憲主義”這一純粹屬于西方的理念和制度的最初過程-清末立憲運動的過程中,其本身已經形成了何種內在的變革力量?這些力量之間存在何種的張力關系?這種關系的動態結構又是否導致以及如何導致西方式的立憲主義理論在我國的變容?也就是說,我國立憲主義是否在它的起點上就走上一種“歧路”?如此眾多且重大的問題,注定是無法在一篇短文中得到全面解決的。本文只能姑且帶著上述的問題意識,通過有限的追尋,初步接近上述問題的核心。
語文君主立憲制論文
東周數百年,天子式微,禮崩樂壞。統治者的”合法性”出現危機。諸侯便逐鹿中原,僭位而上,在一場接力賽中奪取合法性的火炬。這時的諸侯接力賽,還都是貴族與使君的游戲。選手的起碼參賽資格就是公、侯、伯。也就是必須擁有那種源自血統、”經過努力也無法達到的權力”(遇羅克)。至于草莽英雄,最多只能擇梧而棲。換句話說,那是政治局委員們對于常委名額和總書記寶座的爭奪。
但在秦亡之后,經過廢封建、置郡縣,貴族政治與封建制度開始了退出歷史舞臺的進程。當陳勝敢于說出”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當項羽生出”彼可取而代之”的心,觀察歷史的人自當看見,這是一個在歐洲要晚上一千余年才可能發生的變化。貴族封建制下的”合法性”已經被徹底打破了,古老的神權政治和源遠流長的血統被中斷。當出身平民的劉邦一統天下時,漢帝國的政權面臨兩個上層建筑必須解決的問題。
第一、既然血統與政統合而為一的局面已經結束,既然一個平民也可以憑借時勢將具有神圣來歷的第一家族取而代之。那么君臨天下的合法性到底從何而來?天下將如何跪拜在草民劉邦的腳下、而有高山仰止之感。除了暴力與鐵血,還有什么可以拿來為至高無上的權力加冕?平民出身的漢帝國必須解決一個悖論:我奪取天下是天經地義的,我的政權神圣無比,但是,GAMEISOVER,你們再也不能這樣了。你們不能夠學我,你們再來搞我就是大逆不道!換句話說,既要證明一個現有的非貴族政權的合法性,又要堵住后來人的蠢蠢欲動。
第二、在貴族封建制下的人主,受著分封制下諸侯與各級封君的制衡。強大的地方自治既是對君權的限制,又是惹起戰端的禍根。所以秦始皇不喜歡,要廢封建、置郡縣,將地方官員釜底抽薪,使其成為一個龐大帝國行政體系中的寄生蟲,或者叫螺絲釘。讓他們的物質享受僅僅與他們的職位而不是與他們的獨立人格相連。這樣就變為中央集權的皇權專制主義(emperorism,李慎之先生杜撰之名詞)。然而始皇帝作為第一個獨裁者,對手中不受限制的權力還沒有拿捏的分寸,未免得意忘形,過猶不及。以致帝國早夭,天下沸騰。因此漢帝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第二個任務就是在重新樹立合法性之后,又如何在一個非貴族的官僚體制中解決去君權的無限膨脹和肆無忌憚?
所有的問題加起來,只有一個。
就是亟需一種可以自圓其說、可以深入靈魂、可以又辯證又統一的大一統的意識形態。
董仲舒君主立憲制研究論文
東周數百年,天子式微,禮崩樂壞。統治者的”合法性”出現危機。諸侯便逐鹿中原,僭位而上,在一場接力賽中奪取合法性的火炬。這時的諸侯接力賽,還都是貴族與使君的游戲。選手的起碼參賽資格就是公、侯、伯。也就是必須擁有那種源自血統、”經過努力也無法達到的權力”(遇羅克)。至于草莽英雄,最多只能擇梧而棲。換句話說,那是政治局委員們對于常委名額和總書記寶座的爭奪。
但在秦亡之后,經過廢封建、置郡縣,貴族政治與封建制度開始了退出歷史舞臺的進程。當陳勝敢于說出”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當項羽生出”彼可取而代之”的心,觀察歷史的人自當看見,這是一個在歐洲要晚上一千余年才可能發生的變化。貴族封建制下的”合法性”已經被徹底打破了,古老的神權政治和源遠流長的血統被中斷。當出身平民的劉邦一統天下時,漢帝國的政權面臨兩個上層建筑必須解決的問題。
第一、既然血統與政統合而為一的局面已經結束,既然一個平民也可以憑借時勢將具有神圣來歷的第一家族取而代之。那么君臨天下的合法性到底從何而來?天下將如何跪拜在草民劉邦的腳下、而有高山仰止之感。除了暴力與鐵血,還有什么可以拿來為至高無上的權力加冕?平民出身的漢帝國必須解決一個悖論:我奪取天下是天經地義的,我的政權神圣無比,但是,GAMEISOVER,你們再也不能這樣了。你們不能夠學我,你們再來搞我就是大逆不道!換句話說,既要證明一個現有的非貴族政權的合法性,又要堵住后來人的蠢蠢欲動。
第二、在貴族封建制下的人主,受著分封制下諸侯與各級封君的制衡。強大的地方自治既是對君權的限制,又是惹起戰端的禍根。所以秦始皇不喜歡,要廢封建、置郡縣,將地方官員釜底抽薪,使其成為一個龐大帝國行政體系中的寄生蟲,或者叫螺絲釘。讓他們的物質享受僅僅與他們的職位而不是與他們的獨立人格相連。這樣就變為中央集權的皇權專制主義(emperorism,李慎之先生杜撰之名詞)。然而始皇帝作為第一個獨裁者,對手中不受限制的權力還沒有拿捏的分寸,未免得意忘形,過猶不及。以致帝國早夭,天下沸騰。因此漢帝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第二個任務就是在重新樹立合法性之后,又如何在一個非貴族的官僚體制中解決去君權的無限膨脹和肆無忌憚?
所有的問題加起來,只有一個。
就是亟需一種可以自圓其說、可以深入靈魂、可以又辯證又統一的大一統的意識形態。
市場經濟與立憲主義的實現研究論文
摘要:市場經濟不僅是一場全面的制度實踐,而且是一系列價值和觀念的載體,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無疑需要制度和價值理念的雙重支持,立憲主義無論其內容還是形式恰恰與此契合。市場經濟與立憲主義的和諧發展是我國現代化追求的目標。
關鍵詞:市場經濟立憲主義立憲主義的實現
毋庸諱言,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已進入縱深發展的階段,市場體制的運作畢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實踐,具有濃厚的工具主義色彩。因此,對經濟現代化提供有力的價值內核無疑顯得至為迫切。它關涉到市場經濟的品質和社會效果,意義甚殊。本文旨在通過對傳統儒家思想與立憲主義兩種價值立場進行比較、評析。從而對我國市場經濟價值取向的應然性選擇作出判斷。
一、立憲主義:價值與制度的聚合
立憲主義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臘、古羅馬。立憲主義的概念及其內核經歷了一個歷史演變的過程。1立憲主義的概念及其內涵的界定是憲法學者一直存在爭議的命題,其中涉及到憲法術語的使用和變遷問題?!皯椃ǖ幕居谜Z概念與歷史發展同時發生變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與憲法原理的變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說,憲法原理隨歷史發展發生變化,而基本用語的概念又隨著憲法原理的變化而變化?!?但是,就總體而言,有三點是能得到共識的,首先,立憲主義決非是單純的憲法和有關憲法制度的制定活動。從這個角度而言,立憲主義與立憲是有區別的。它不僅是一個靜態的過程,還包括憲法的宣傳、實施以及監督保障等動態過程。
其次,從內容上看,立憲主義要求憲法包涵人民自由權、財產權,安全權和社會權的確立,包括對政府權力的制衡原則等等。體現著實質正義。
立憲主義歷史與現狀論文
一緒論
自60年代以來,大韓民國因其巨大的經濟成就而舉世矚目。但進入80年代以后,相對于其經濟成就,觀察家們卻更加關注韓國蓬勃展開的政治變革。1993年,韓國誕生了自1961年軍人政變以來第一個文人政府。更有甚者,在1997年的總統大選中,反對黨領袖最終獲勝。對于珍視自由、公正和人格尊嚴的國際社會而言,這一歷史事件尤其值得注意。
本文有兩個目的。首先,我將從比較法學的角度,探討韓國文化傳統對其憲政和民主發展的影響。其次,也是文章的主要部分,從憲法角度對戰后韓國的民主發展作一個歷史概括。通過這兩重研究,我希望不僅對韓國憲法制度及其歷史發展作一介紹,而且為更好地理解那些阻礙和促進韓國憲政發展的文化因素作一鋪墊。之所以會有文章的后一目的,是因為文化傳統通常被認為是第三世界國家實現民主的重要障礙。
「立憲主義」在此意即民主的法律表現,及為法治(ruleoflaw)和民主理想機制化創造條件的動態政治過程。換言之,立憲主義就是實現憲法理念和精神的過程。
二法律發展和文化
從1948年成立第一個憲法政府至80年代末,韓國均為獨裁政府所統治。韓國憲政的這一令人失望的記錄常常被歸咎于她的文化傳統,尤其是儒家思想的深遠影響。但是韓國文化和政治發展之間──獨裁和儒家思想之間的聯系,并不像通常認為的那樣清楚。為了便于理解這一關系的復雜性,有必要簡略地回顧一下韓國的文化和政治傳統。
我國稅收立憲必要性論文
一、稅收立憲的必要性
在現代國家,人民與國家的基本關系就是稅收關系。稅收牽涉到人民的基本財產權與自由權,不得不加以憲法約束。世界各國憲法均有關于稅收立憲的條款,近代資產階級的憲政實踐則是直接從稅收立憲開始的。我國自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稅收在社會經濟和人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稅收與人民的基本財產權和自由權的關系也日益密切,國家與公民個人和企業之間的關系逐漸朝著稅收關系的方向發展。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我國現代化建設的目標之一已經寫入憲法,而稅收法治無疑是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一環。稅收立憲不僅是稅收法治的根本前提,而且是近代法治和憲政的開端與標志。世界各國無一不將稅收立憲作為本國邁向法治國家和憲政國家的第一步重大舉措。我國在法治國家和憲政國家建設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之后,更應該及時進行稅收立憲,以進一步推動我國的法治國家和憲政國家建設。
二、我國現行憲法關于稅收立憲規定的缺陷
目前我國憲法關于稅收的條款只有一條,即第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從稅收立憲的起源及其本質來講,稅收立憲重在規范國家征稅權、保護人民的基本財產權和自由權,而我國憲法的這一條規定顯然是從維護國家權利、保證人民履行義務的角度出發的,很難說我國已經進行了稅收立憲。
通過考察世界各國憲法可以發現,大多數規定稅收法定原則的國家,同時也規定了類似我國憲法中的人民的納稅義務。因此不宜把規定人民基本納稅義務的條款解釋為規定國家依法征稅義務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