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7 13:39:45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秘密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什么是秘密
所謂秘密是與公開相對而言的,就是個人或集團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為保護自身的安全
和利益,需要加以隱蔽、保護、限制、不讓外界客體知悉的事項的總稱。構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
三點:一是隱蔽性;二是莫測性;三是時間性。一般地說,秘密都是暫時、相對的和有條件的,
這是由秘密的性質所決定的。
商業秘密保護
1商業秘密的概念、特征
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通過以上可以看出各國雖然對商業秘密的概念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對其基本屬性方面規定大體一致。即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秘密性。即不被公眾所知悉。商業秘密首先必須是處于秘密狀態的信息,不特定人不可能從公開的渠道所獲悉,不為公眾所知悉,這是商業秘密的首要構成要件和核心特征。
(2)價值性。即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預期的、潛在的經濟利益,使得商業秘密的權
利人因掌握商業秘密而保持競爭優勢。
(3)實用性。即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使用價值。就是說商業秘密必須是一種現在或者將來能夠應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對生產經營有用的具體的技術方案和經營策略。
商業秘密保護
一.什么是商業秘密?
1993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中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通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商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業秘密所處的狀態應當是秘密的,沒有被公開過,這也是商業秘密最本質的特征。同時,又是商業秘密區別于專利的最顯著特征。確定商業秘密的私密性。最客觀的標準是:“不為公眾所知悉”。
第二,價值性。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是指商業秘密通過現在的或者將來使用的,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預期的、潛在的經濟利益,使得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掌握商業秘密而保持競爭優勢。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最本質的體現是商業秘密的使用會產生競爭優勢。
第三,新穎性。商業秘密的新穎性,是指該信息不為應用領域的人所普遍知悉。新穎性是將商業秘密與公知信息劃開界限的要件。商業秘密的新穎性只是一個不為公眾所普遍知悉的否定要件,只要不是應用領域內的人眾所周知的普通信息,且與普通信息存在著最低限度的區別或者新意,就可以符合商業秘密的新穎性要件。
以上三個要件,是商業秘密獲得法律保護的必要條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會喪失商業秘密的所有權利。
秘密竊取行為中秘密分析論文
一、秘密竊取行為中秘密的含義
這里的秘密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秘密,而是有其特定含義的。首先,所謂的秘密并不是對任何人的秘密,而只是針對竊取的當時財物的控制人而言的。其次,所謂秘密只不過是行為人主觀上的自我認識,也就是說行為人自認為財產控制人不知道或者沒有發覺其竊取財物的行為,對秘密竊取的成立并無影響?;谛袨槿说闹饔^心理狀態與客觀事實的關系,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行為人在盜竊財物時自認為財物控制人沒有發現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財物控制人真的沒有發現,此類行為是最典型的秘密竊取行為。第二,行為人在盜竊財物時自以為財物控制人沒有發現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控制者已經發現了行為人的行為,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掩耳盜鈴”行為。此類行為仍為秘密竊取,控制者的發現對行為人的秘密竊取沒有影響。第三,行為人在盜竊財物時自認為財物控制人已經發現了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控制者并沒有發現其不法行為,此類行為盡管控制者沒有發現,但是已不再是秘密竊取行為。第四,行為人在盜竊走財物時自認為控制者發現了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控制者真的發現了其不法占有行為,此類行為當然已不再是秘密竊取,如果行為人沒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此種行為是較典型的搶奪行為,應認定為搶奪罪。在前面兩條所談到的秘密性,必須貫穿于行為人盜竊財物的全過程。如果在秘密竊取的過程中,行為人的行為被財物控制人發覺,行為人馬上公開奪取或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這已經超出了秘密竊取的范圍,應認定為搶奪罪或搶劫罪。但是,這種秘密性只需保持到行為人對財物取得了控制權,即使被控制人發覺而持物逃走,也不能否定秘密竊取行為的成立。但是有一點是應當值得注意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了轉化型犯罪,即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行為人取得財物的行為是秘密竊取,但因其取得財物后而采取了行為的暴力性,刑法上采取了另外的評價標準,定其為搶劫罪。這是一種罪的轉化規定。
二、秘密竊取與財物控制支配關系
所謂秘密竊取就是以秘密的非法的手段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支配關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對財物的一個新的非法支配關系。也就是說完整的竊取行為包括兩個行為過程,首先是行為人必須先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其次是行為人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其中,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是竊取行為的第一步,行為人也只有首先完成這第一步,他才有可能進一步建立起對財物的新的控制支配關系。由于對財物控制方式存在不同,導致了竊取行為的第一步;即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也會因財物的性質不同而存有程度上的差異,有的可能是徹底破壞,有的可能不是徹底破壞,但這些都不影響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行為人破壞了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以后,新的控制支配關系也就開始形成了。但是如何才能算是已經建立了新的控制支配關系呢?一般的說,如果行為人由于其行為而使其本人或第三人已經對他人所控制支配的財物獲得事實上的控制支配力,并且使原來的控制者不能再行使控制支配力,或者至少原控制者對財物控制支配力的行使顯然受到阻卻時,就可以說對財物的新的控制支配關系已經建立。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直接決定著秘密竊取的存在。如果行為人取得的財物與他人根本就不存在控制支配關系,則根本談不上對該財物的竊取。但是又應如何判斷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的存在呢?從一般意義上講,只要主體在事實上對財物擁有了控制力,則主體與財物之間就可以形成控制支配關系,至于這種控制支配力是合法還是非法可以在所不問。有時,盡管主體對財物可能是非法控制支配,行為人也仍可以對其取得而成立秘密竊取,如秘密竊取他人控制的贓物、違禁品等。由于具體財物的種類繁多,物質性質的各不相同,控制人與財物的法律關系也是各有差異的,所以對具體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的判斷是不能一概而論的,而必須以財物為基礎,綜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社會生活習慣、常識等綜合加以判斷。
三、秘密竊取手段的類型
企業商業秘密保護
一、加強企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意識
(一)企業領導決策層必須視商業秘密為企業的“心臟”,組織保守本企業商業秘密的學習,剖析國內外企業管理商業秘密的成功經驗和被竊密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失敗教訓的案例,認識自身保護的重要性。
(二)重視對職員的保密教育,在企業各種會議、培訓上強調,宣傳保密知識。每年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全體職員大會,專門就商業秘密保護進行宣傳教育,不定期對中層職員進行重點保密知識講解、案例剖析、法規學習、保密研討等活動。
(三)向職員發放適宜公開的《保密手冊》,強調必須嚴格執行,同時教育職員要嚴格遵守各種保密制度,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二、建立和完善切合本企業實際的商業秘密保護機構
因企業商業秘密的認定與保護工作本身有較高的法律性和技術性的特點,因此企業需要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來進行這項工作。所以,企業應設立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機構和配備專門的保密人員,這些措施是商業秘密能被有效保護的基礎和前提。上述保護部門或保護人員的主要職責:一方面,對產生和流動著的企業重要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加以認定、并予以認定后的監控管理,避免上述活動中商業秘密泄露而給企業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另一方面,是依據法律,在本單位商業秘密泄露或被侵犯時尋求司法、行政救濟,并積極收集相關證據以配合行政、司法機關依法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利。
秘密保守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是國務院的職能機構,根據《保密法》和本辦法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
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門,在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主管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組織和監督下級業務部門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章。
第四條某一事項泄露后會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應當列入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
(一)危害國家政權的鞏固和防御能力;
商業秘密保護研究論文
【摘要】
現代商業競爭中,“商業秘密”成為能給經營者帶來巨大競爭優勢的“秘密武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隨著人才流動的越來越頻繁,給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帶來了極大的挑戰,數據顯示80%的商業秘密是被職工跳槽時“順手牽羊”帶走的。本文主要探討商業秘密的界定,它與競業禁止的關系,目前相關立法的狀況,并就如何避免員工跳槽時泄漏商業秘密提出建議。
在現代商業競爭中,“商業秘密”成為能給經營者帶來巨大競爭優勢的“秘密武器”。因而,對商業秘密進行法律保護成為人們的共識。隨著人才流動的越來越頻繁,給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帶來了極大的挑戰。甚至有人認為,人才流動與商業秘密保護從來就是一對孿生兄弟。商業秘密的外泄,不僅會給企業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失,而且會在行業內發生各種各樣的“大戰”,使同行業間產生不正當的競爭。有關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侵犯商業秘密案急劇增多,此類案件已約占到知識產權案件的15%。其中,80%的商業秘密是被職工跳槽時“順手牽羊”帶走,特別是年底正逢員工準備跳槽的高峰,企業此時特別需要注意對商業秘密保護。廣州市一間咨詢有限公司的員工林生生在跳槽之后,他帶走了該公司的不少客源,被“老東家”視作違反了“游戲規則”,索要經濟賠償。
目前導致企業商業秘密流失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科技人員跳槽帶走原單位的科技成果、技術信息,利用其帶走成果和信息為新單位服務;二是本單位工作人員在職期間私下從事“第二職業”,利用的卻是工作單位的技術資源和信息資源;三是掌握單位核心秘密的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辭職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爐灶與原單位展開競爭;四是一些企業人員離退病休離職后,利用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從事相同行業,使原單位競爭優勢地位受到削弱。
一.什么是商業秘密?
1993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中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通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商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
秘密拍照偵查手段法制化透析
摘要:秘密拍照作為一種秘密偵查手段,同時也是一種技術偵查手段,普遍應用于各國的偵查實踐中。但是,在秘密拍照過程中,由于容易出現侵犯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員的肖像權、住宅權、隱私權等基本人權的情況,因而許多國家紛紛對其進行法律規制,以期在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價值選擇中達到平衡。而我國的刑事立法對秘密拍照卻缺少相應的規定,本文將對刑事偵查中秘密拍照手段的運用與人權保護作一淺顯分析,望可以促進我國刑訴法的完善。
關鍵詞:秘密偵查技術偵查秘密拍照法制化
在全球進入和平發展的新軌道后,如何應對日益嚴峻的犯罪態勢,謀求國家的和平與穩定,已經成為了世界各國刑事司法政策中的重點任務。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全球犯罪態勢表現出來許多新情況,主要是以犯罪、有組織犯罪、恐怖犯罪為主要代表,傳統的偵查方法應對這些新型犯罪功效有限,因此秘密偵查成為刑事偵查工作中一項重要的偵查行為。其中秘密拍照(以下簡稱秘拍)手段在獲取犯罪線索、固定犯罪證據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秘拍的使用在無形中侵害了公民某些基本權利而備受爭議,因此,如何合理合法運用秘密拍照手段,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中尋求一個客觀的平衡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秘密偵查的含義
(一)秘密拍照的定義
秘密拍照屬于秘密偵查中的一種偵查手段,19世紀發明的照相技術被警察機關用做收集證據的手段。拍照,即是拍攝、照相,本文中提到的“秘密拍照”,狹義的特指照相,不包括攝像(錄像)。即在偵查中,通過一定的照相器材,在犯罪嫌疑人等相關人員不知曉的情況下,偵查機關采取監視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獲得相關的照片等證據,本詞條并不包括攝像(錄像)的連續性行為。
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是國務院的職能機構,根據《保密法》和本辦法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
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門,在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主管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組織和監督下級業務部門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章。
第四條某一事項泄露后會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應當列入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保密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