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1 06: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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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制度

改善農村金融支持制度安排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農村人口占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農業在我國是安天下、穩民心的基礎產業和戰略產業。隨著農村工商業的迅速發展和農村經濟產業化、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資金需求呈現剛性增長態勢,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也趨向多樣化。但是,在現階段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相對落后于農村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步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受到嚴重的資金“瓶頸”。這種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農村陷入了一種“資金少——效益差——農村貧困——資金更少——效益更差——農村更貧困”的惡性循環當中,嚴重制約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的增收,使得許多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缺乏金融支持而無法正常啟動。

一般認為,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與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不高密切相關,但從理論上講,相關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導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制度經濟學認為,金融制度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產生與變遷既不是隨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種意志與外來模式人為安排的,它并不僅僅是一種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演進過程的結晶。也就是說,我國農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連續5年的1號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提出要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建立一種既能彌補“市場失靈”,又能避免“政府失靈”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建立健全功能齊全、結構優化、產權明晰、機制完善、監管有力、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農村金融體系,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要。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國家或政府層面

首先,應該完善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環境。-_一方面,根據農村金融的特點,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專門的農村金融服務法、農村金融監管法,如《農村金融法》或《農村合作金融法》等,就農村金融性質、法定存款準備金、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各種合法資金放心進入農村金融組織,結束農村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參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經營管理的無序局面;二是借鑒國外的實踐,制定有關支持或鼓勵農村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如《農村金融服務促進法》、《農業保險法》等,支持農村金融的發展;三是要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為農村金融的良性運轉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地方政府要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其次,國家和政府應該大力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農村信用擔保和失信懲罰機制。一個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是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因而要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立起有效的農村信用體系,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在這方面,應該充分發揮國家和政府的主導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帶頭講誠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機關要把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列為政績考核指標,以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農村信用環境工作機制。此外,工商、稅收、金融、司法、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要聯手打擊廢債務行為,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對失信者進行嚴厲懲罰,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另外,國家還應該要大力推進農村金融體系的配套改革,包括農村土地產權政策、財政金融政策、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構建農村金融財政補償機制和稅收優惠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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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完善綜述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地區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日益多樣化和高度化,但目前的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其要求,出現農村金融的缺失。農村金融缺失的原因很多,制度經濟學認為,農村金融的制度缺陷是農村金融缺失的一個重要根源,因而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構建一個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監管有力的農村金融體系。

關鍵詞:農村金融金融缺失制度安排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農村人口占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農業在我國是安天下、穩民心的基礎產業和戰略產業。隨著農村工商業的迅速發展和農村經濟產業化、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資金需求呈現剛性增長態勢,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也趨向多樣化。但是,在現階段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相對落后于農村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步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受到嚴重的資金“瓶頸”。這種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農村陷入了一種“資金少——效益差——農村貧困——資金更少——效益更差——農村更貧困”的惡性循環當中,嚴重制約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的增收,使得許多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缺乏金融支持而無法正常啟動。

一般認為,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與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不高密切相關,但從理論上講,相關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導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制度經濟學認為,金融制度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產生與變遷既不是隨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種意志與外來模式人為安排的,它并不僅僅是一種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演進過程的結晶。也就是說,我國農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連續5年的1號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提出要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建立一種既能彌補“市場失靈”,又能避免“政府失靈”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建立健全功能齊全、結構優化、產權明晰、機制完善、監管有力、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農村金融體系,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要。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國家或政府層面

首先,應該完善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環境。-_一方面,根據農村金融的特點,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專門的農村金融服務法、農村金融監管法,如《農村金融法》或《農村合作金融法》等,就農村金融性質、法定存款準備金、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各種合法資金放心進入農村金融組織,結束農村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參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經營管理的無序局面;二是借鑒國外的實踐,制定有關支持或鼓勵農村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如《農村金融服務促進法》、《農業保險法》等,支持農村金融的發展;三是要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為農村金融的良性運轉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地方政府要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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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制度創新分析

摘要:本文回顧了農村金融制度的改革沿襲,給出了自己對農村金融特點的理解,分別是農村信用社是改革的核心對象,改革進程較為緩慢,改革為自上而下,改革步伐后滯于農村金融自發的創新,從而歸結出在新常態下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關鍵問題。從問題導向出發,以及在研究國內外農村金融制度的基礎上總結出農村金融改革的關鍵時點。

關鍵詞:農村金融;特點;改革

一、中國農村金融制度的演進

中國農村金融制度改革主要分為三個階段:(1)1979年至1992年,起步與恢復;(2)1993年至2003年,整合完善;(3)2003年至今,深化調整。改革涉及到農村信用社、中國農業銀行產權制度和經營管理體制改革、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成立與業務范圍調整、農業風險保障機制等多方面,主要具有以下特點:1.農村信用社是改革的核心對象。(1)在起步與恢復階段,農村信用社仍然作為農行的下屬網點,但在經營上必須堅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的原則。(2)在整合完善階段,從農行中將農村信用社分設出來,打造成農村金融的主體。(3)在深化調整階段,農村信用社開始向央行兌付票據,置換不良資產,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向農村商業銀行改革過渡,轉型成為服務于農村農業的專職銀行。2.改革進程較為緩慢。我國新制度的實施一般采取先試點再推行的方式控制風險,也給百姓充分的時間適應。雖然這種方式比較穩妥,但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改革過程的漫長,且影響了非試點地區改革推進乃至經濟發展的速度。3.每一次制度創新都是由政府主導自上而下。我國的金融制度改革政策皆由政府出臺,沒有農業需求打地基。因此,在創新制度的實施中,把整合各個機構作為中心工作,而其他方面如風險管理等功能的完善卻沒有被提上日程。這種制度創新有效的提高了改革的效率、降低了改革的成本,卻也加大了脫離農村經濟發展的風險。4.改革步伐后滯于農村經濟發展的速度。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及“沿海地區鄉鎮企業與農村私企”兩次重大變革后,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發生了深刻的變革。農業生產方式得到了優化,生產力大大提高,人力資本的產業轉移也大大推進。而對這些,農村金融制度改革都未能亦步亦趨得與之匹配,形成了歷史欠賬。特別是2014年中央關于加快土地流轉的文件下發后,農村各類新型經營主體大量涌現,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再一次極大地釋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村金融制度改革遠不能跟上經濟發展的步伐。因此,中國農村金融制度改革具有對象單一性,進程緩慢性,政府意志性和步調不統一性。

二、我國農村金融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農村金融產權結構不明確。(1)中國農業銀行產權主體虛置中國農業銀行的產權主體是國家,目前雖然它已經完成了股份制改革,但其所有權、處置權等依然屬于國家控制范疇。政府國家管理農行使農行的發展帶有較多行政干預,不自覺的便與其商業化的理念相違背。且經營權和所有權的“難舍難分”造成了銀行經營管理的工作鏈過長,提高了辦事成本,降低了辦事效率。(2)農村信用社產權結構復雜,背離創建的本意農村信用社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它創建的本意為合作金融、民主管理。然而隨著信用社產權制度的改革,眾多社員由于股份小而無法參與信用社的管理,多方面的利益相關者更是導致了產權結構的模糊,產權主體虛置。有的片面追求高分紅、高配股、高回報,竭澤而漁,農村信用社的發展泛力。2.農村金融機構體系不完善,農村金融供給不足。(1)中國農業銀行商業化中國農業銀行完全商業化,追求利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個體農戶借貸金額少,抗災害能力差、風險大。同樣貸一筆款,一億和一萬要經過的手續相同,銀行要花費的成本相同,獲得的利益卻有天壤之別。自然,在兩項貸款的比較中,商業化后的農業銀行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前者。農業銀行不姓“農”,讓支農工作的開展失去強大支撐。(2)農村信用社不堪重任農村信用社作為制度改革的單一對象,難以充分滿足三農需求。由于農民個體分散經營,經營規模小、不良資產多、風險大等問題,商業銀行大多不愿意將錢貸給農民,撤去了農村網點。而農村信用社也因失去商業銀行的合作支持,孤掌難鳴,而偷偷地跟著撤去了許多農村網點。這使信用社失去了熟知三農信息的優勢,無法為三農提供針對性的服務,讓國家本就不夠充分的支農工作更加無法開展。3.農業發展銀行功能不完善,支農效果不佳。前些年農發行將自身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糧棉油購銷儲備的工作上,集中解決農民賣糧難的問題,從很大的程度上保障了農民的利益。近年來,農業發展銀行在農業基礎設施方面已經初具雛形,如高標準農田水利,農田灌溉,土地整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等。但因機構延伸不到基層,面對農村千家萬戶在生產過程中的流動資金需求,無能為力,信貸支持無法向生產領域延伸。4.農業保險不到位,農業生產風險問題得不到解決。農業屬于弱質性產業。特別在我國,經營規模小,個體經營受自然災害影響更嚴重。在這種情況下,農業保險不可或缺。盡管我國保險行業長期滯后(總數少,分配布局不合理),自1982年重新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后,農保的發展一度呈上升趨勢,防災減損、風險補償。但由于農保發展速度無法跟進農業發展的速度,1993年后,我國農保行業逐漸沒落,農業保險的險種數目縮減了近一半。農民在農業生產方面的風險問題得不到解決,生活也就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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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制度中信貸擔保物

一、物權法定主義之下農村擔保物的范圍及其解釋論

在物權法定主義之下,作為農村信貸擔保物權標的的農村擔保物的范圍應由法律予以明文規定。[3]在現行法之下,能夠作為農村信貸擔保的擔保物包括抵押財產和質押財產,其中,抵押財產限于不動產和不動產用益物權,質押財產則包括了動產和除所有權及不動產用益物權之外的其他財產權利。這兩者的區分大抵與設立擔保權是否以移轉標的物為生效要件相關,不移轉占有而以登記為其上擔保權生效要件的,屬于抵押財產;以移轉占有為其上擔保權生效要件的,屬于質押財產。[4]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農村抵押財產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還可以將上述財產一并抵押。同時,《物權法》上明確規定以下財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物權法》第184條)。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農村質押財產包括:“動產”;“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物權法》第208條、第223條)。同時,《物權法》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物權法》第209條。)

與我國《擔保法》相比,《物權法》上對擔保物的范圍有了很大的拓展,但由于立法方法上的限制,以上列舉財產之外的財產則不能作為擔保物,不能設立擔保權。上述規定在解釋上至少可以明確以下幾點:

第一,農村的農作物、林木等屬于《物權法》第180條第1款第1項所規定的“其他土地附著物”,屬于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范疇,可以作為抵押財產。但在信貸實踐中,如何對這些不動產進行貸前評估、貸中管理、貸后追蹤,無疑是一道技術上的難題。尤其是在我國農業相關市場不夠完善的情況下,這些財產不能在一個公開市場上進行交易,其變現和處置尚無公正的規則,如何權衡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即成問題。本文作者認為,農村金融體系的構建在一定程度上端賴于農產品交易市場的構建和發展,只有在這些財產能夠在公開市場上有一個相當公允的交易價格的情況下,這些不動產的評估、管理、變現規則才易于建立,農村金融機構才可對之進行風險控制。否則,金融機構不會接受這些財產作為擔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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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農村金融制度完善措施

[摘要]當前我國經濟已經步入新一輪的下行周期,經濟發展缺乏后勁支持,農村地區市場對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由于傳統城鄉經濟體制的束縛,農村經濟的發展基礎并不完善,農村金融發展的成熟度略顯不足。從我國現有農村金融體系的主要問題出發,通過對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改革重要性進行分析,提出解決和完善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可行建議。

[關鍵詞]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主要問題;完善措施

1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發展情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速度依然遠遠落后于城市。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較大,在一些中西部的農村,經濟發展速度非常低,農民的經濟收入也較低。推進農村經濟體系改革,提高農民生活水平,開啟巨大的農村消費市場,是當前經濟發展的新方向和新課題。農村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有效支持,重視農村經濟發展,就要重視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建設問題,全面把握“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的重要方面,引導更多的信貸資金和社會閑散資金投向“三農”,為新常態下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建設提供政策依據。

2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農村金融服務主體的布局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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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供給制度探討論文

1、新制度經濟學基本理論分析

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就是制度變遷。制度變遷按照內在動力,可分為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是指現行制度安排的變遷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其基本特征可概括為利益驅動、自發性和漸進性。強制性制度變遷是指由國家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而引入實行的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主體是國家。其變遷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制度供給是國家政府的基本職能;制度是一種公共品,而公共品一般是由國家“生產”的;制度均衡是極少的,制度不均衡卻是經常的,國家實行強制性制度變遷就是為了彌補制度不均衡狀態中的制度供給不足。

在新制度經濟學看來,要解釋長期制度變遷,國家理論必不可少。道格拉斯-c,諾思在其所著《經濟史上的結構和變革》一書中,提出了對經濟學界影響頗大的國家理論,其主要觀點如下:(1)國家是制度及制度變遷的主要供給者。(2)國家給社會提供制度并進行強制性制度變遷的動機是為了取得收人。諾思指出,國家及其統治者也是“經濟人”。也追求福利和效用最大化,他們之所以愿意提供制度或者進行制度變遷以彌補制度供給不足完全是從自己利益出發的。(3)國家在提供制度的過程中,由于其目的(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和社會產出最大化)常常會發生沖突,因而,統治者也往往不愿意改變低效的產權制度。(4)國家提供的基本服務是博弈的基本規則,主要是界定形成產權結構的競爭與合作的基本制度。而當國家提供這些基本制度時。會出現一種我們常說的“悖論”現象,這就是所謂的“諾思悖論”?!爸Z思悖論”可以這樣理解:一方面,國家權力是構成有效產權制度安排和經濟發展的一個必要條件;另一方面,國家權力介入產權制度又往往不是中性的,在競爭約束和交易費用約束的雙重約束下,往往會導致低效的產權制度結構。

2、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實踐邏輯:供給制度陷阱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金融體制進行了三個階段的改革,但是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經濟主體信貸需求難的問題。相反,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農村金融發展陷入供給制度陷阱之中:在支農的旗號下,農村金融供給制度卻一直體現“以農養工”、“以鄉帶城”的“劫貧濟富”傾向,農村金融供求呈現出明顯的總量與結構的雙重失衡,農村資金一直在“非農化”,農村金融體系一直趨向“非農化”,其結果必然是“城市吃肉、農村失血”。

1第一個階段:1978--1996年,恢復和成立新的金融機構、建立起單獨的農村金融安排時期。(1)1979年恢復中國農業銀行,其農業貸款對象從以集體為主變為以農戶為主。(2)農村合作信用社從政社合一的體制下解放出來,恢復“三性”,即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3)1994年成立農業發展銀行,專門經營從農業銀行剝離的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4)放開對民間金融的管制,農村合作基金會異軍突起,大大滿足了農村經濟的融資需求。這個階段的改革形成了農村金融市場組織的多元化和競爭狀態,促進了農村金融的較快發展。但是在農村金融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1)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明顯滯后。1979--1993年農村信用社成為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受到層層行政干預,背離了“合作”的初衷,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受到了種種限制,并初步形成了從農村“抽血”的局面:1984年農村信用社的存貸比率為0.41,1996年降為0.22,并且此后還在繼續下降。2)農業銀行一直身兼政策性和商業性的雙重任務,不利于商業化發展和經營管理的改善。3)部分正規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組織非規范經營,加劇了農村金融風險。為此。以建立農村金融體系為目的的第二輪農村金融改革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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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制度與農村金融論文

一、農村信用制度與農村金融創新

按照信息經濟學的觀點,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任何一個決策者的大多數選擇總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進行的,最有效的市場應該是完全理性的市場,而完全理性市場是建立在決策者行為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的基礎上的。很顯然,這種完全理性市場是不存在的。面對不完全的信息和不完全的理性,每一個決策者都不可避免地或大或小的承擔著信用風險,既然信用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人們的選擇就只能是正確并充分地估計和測算它的影響和損失,以求得風險的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包括信用意識和信用能力,無論是信用意識,還是信用能力,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都需要交易對手去分析辨別,這是市場經濟主體的交易成本。信用制度的核心作用,就在于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信用風險。面對農村資金需求呈現的分散性、周期長、不易監督等特點,農村信用制度建設顯得尤為重要。另一方面,契約主體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和權利主體,有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這實際上也是一個進行價值比較、追求價值最大化的行為。在堅持市場化取向的改革進程中,金融機構的商業化體制改革要求其按照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來判斷其經營行為,從金融機構角度來看這是無可厚非的。涉農金融機構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其整體看仍是以追逐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獨立法人,面對高度分散經營的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其交易成本極高,加上擔保、保險缺失,貸款利率還無法完全實現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功能,也就無法補償其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當涉農金融機構(包括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不能享受政府的特別關照時,面對巨大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其支農積極性如何可以預見。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充分發揮其評價功能,挖掘其價值發現和信用工具創造功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風險,增加“三農”領域對金融機構和其他社會資金的吸引力,有效增加農村金融資金供給,才能有效推動農村金融創新,進而解決農村貸款難題,否則純粹靠行政行為或有限的財政獎勵或貼息政策,很難真正解決農村融資難題,更難以推動農業現代化發展。農村信用制度是整個社會信用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鐘獻兵、潘華(2004)認為,建設社會信用制度,需要清晰產權以增強信用制度的內部力量,加強法制建設和利益機制以強化信用機制的外部制約,再輔之以道德教育和信用宣傳,加強對信用中介機構的扶持和管理。魏文靜(2011)認為,信用制度作為約束人們信用交易活動及其關系的行為規范和準則,由正式約束、非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部分構成;正式約束主要有信用的法律法規、信用管理制度等,非正式約束主要有傳統道德方面的信用觀念、習俗和習慣等,實施機制主要有信用監督、約束和獎懲制等;這三方面的有機結合與統一才構成完整的信用制度框架。雖然目前大部份研究對信用制度表述不同,但基本框架趨于一致,即都強調需要建立信用監督機制、信用管理機制,加強社會道德教育,培育信用中介機構。

二、農村金融創新與農業產業化

農村金融創新滯后的直接原因是農村信用制度安排的缺失,根本原因還在于農業發展方式粗放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低?;谵r村信用制度推動農村金融創新,除了通過完善信用制度為金融創新提供制度保障外,更核心的功能在于通過信用制度的契約安排,充分運用信用制度的價值發現和信用工具創造功能,推動農業生產方式的發展,進而形成經濟與金融的互促發展。從農業生產先進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農業產業化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現代化發展,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盡管學術界對農業產業化的看法仍未完全統一,但大多數學者均強調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要求農、工、貿、科一體化和規模化經營,農戶、企業、合作組織等各經濟主體集合資源結成共贏的利益主體,將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和產后環節整合成一個產業系統(程志強,2012)。不難看出,農業產業化實際上是關于產業鏈聯接的系列契約結合,而其具體的經營模式實際上是這些契約的表現形式,這些契約的締結和可持續運轉,離不開健全的農村信用制度保障。周立群、曹利群(2002)認為,農業產業化發展過程中的系列契約,可以分為要素契約和商品契約兩類:要素契約表現為土地租賃企業先租用農戶現有的土地使用權,再把依附于土地上的農民轉變為產業化工人;商品契約則表現為訂單農業,企業與農戶簽訂合同,依照合同收購農產品,甚至包括產前、產中配套服務和規范標準。盡管國內學術界對中國的農業產業化應該選擇要素契約模式還是商品契約模式存在爭論,但無論哪種模式,都要求構建一種產業鏈的聯結,都需要在信用制度上作出安排,只是要素契約模式涉及密集的農地整合即農村土地流轉,在我國現有土地制度安排下,對信用制度的依賴程度更高。自2002年我國頒布《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來,各地對推進以農村土地流轉為核心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進行了積極探索,這些探索為解決農村資金需求者抵押物缺失和推進農村金融創新提供了很多經驗模式,例如成都模式、棗莊模式、濰坊模式等。這些模式的共同點在于,改革的對象主要是農村資產產權,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自有房屋所有權、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資產使用權等,核心安排在于農村土地流轉,路徑主要是明確產權、建立產權交易中心,保障農村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目的是使農村資產成為能被普遍接受的交易對象,有效解決農村貸款抵押難的問題,在農村投融資機制方面進行創新,推進農業規?;l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更是明確指出,要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承包地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戶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從全國各地探索的農村土地流轉方式看,主要有個體農戶主導、村集體主導和中介組織主導型。無論哪種方式,都有金融機構的參與,只是介入程度深淺不一而已。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以前的中介組織主要為農戶自愿聯合或政府出面搭建而成,目前在部分地區則出現金融機構直接作為中介組織主導農地流轉,主要操作方式為,商業信托公司先租用農戶土地使用權,然后將流轉成片的土地出租給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企業把原來依附于土地上的農民變成企業工人。金融機構作為中介組織主導的農地流轉方式,是一種典型的要素契約模式,對信用制度依賴程度較高。因此,從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兩種模式來看,都對農村信用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要素契約模式因為涉及農村土地流轉,對農村信用制度的需求更為強烈,這種對信用制度的需求,實際上表現為一種金融需求,也為農村金融創新提供了選擇方向和基本前提。

三、民間資本與農村金融創新

對現階段及將來較長時期農村金融需求進行分析是發揮農村金融功能、進行農村金融創新的基本前提。楊德平(2012)等學者通過對文獻梳理發現,盡管眾多學者對農村金融需求研究的角度、觀點各異,但基本都認為農村金融需求包含地方政府(主要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企業和農戶三大主體。由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具有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的特征,需要特殊的金融安排,本文沒有進行討論(盡管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對這一領域的金融創新也有著重要的助推作用),而是重點關注農村企業和農戶的金融需求。從筆者對100戶農戶調查的情況來看,農戶簡單再生產的資金需求通過金融機構的小額信用貸款和惠農卡等方式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滿足(滿足和基本滿足占比67%),缺口部份主要靠親朋好友周轉和民間借貸解決;至于農戶生活、助學、醫療等方面的金融需求,我們將其歸于另一類,這里沒有討論。而對20戶農業產業化企業、合作組織和種養殖大戶的調查顯示,他們的金融需求缺口較大,且普遍存在民間融資行為(占比95%)。調查顯示,盡管民間融資利率偏高,但償還率卻比較高,主要原因是基于血緣、地緣、業緣的非經濟因素發揮了關鍵作用。不論正規金融還是民間融資,對企業而言都是獲取資金的途徑,或者說都是一種社會資本。林麗瓊(2012)認為網絡、信任、規范是企業社會資本的三大元素,其中信任是最為重要的元素。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其作用力不僅僅局限于正規金融,而是涉及利益主體利用其社會資本獲取資源的各種行為。因此農村信用制度對農村金融創新的推動作用或者說農村金融創新的方向,也不僅僅局限于正規金融,應該從社會資本的范疇來統籌考慮。如何引導社會資本轉變為農村金融有效供給,一直是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一個熱點問題,目前比較主流的觀點,是大力發展社區類金融機構,而且主要研究的是如何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包括資本準入和機構準入),形成民間資本與正規金融的錯位競爭。但筆者在調查中發現,由于缺少合理的信用制度安排,這種錯位競爭的定位極容易造成社區類金融機構與傳統銀行機構的趨同化,使其“官營化”特色突出而民間資本被邊緣化,無法發揮民間資金在人緣、地緣方面的傳統信用優勢。如果在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村信用制度的作用,從信用意識(主要從法人治理結構入手)和信用能力(主要從發起人資格和股本比例入手)兩方面對社區類金融機構進行綜合設計,按照社會資本的要求來整合正規金融與民間資本,才能形成正規金融和民間資本的優勢互補———既充分發揮基于人緣、地緣構建的傳統民間融資優勢,又充分發揮正規金融的資金規模優勢。而且,基于農村信用制度引導民間資本進入農村金融領域,不僅能使現行的社區類金融機構達到支農的設計初衷,還能引導正規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進行金融創新———即正規金融機構聯合民間資本進行信用安排,專門針對某一社區、行業、村鎮開展社區類金融服務。2013年5月云南省玉溪市成立的小微企業金融促進會具有社區類金融服務的基本要素和雛形———玉溪市工商業聯合會和中國民生銀行玉溪支行共同發起成立小微企業金融促進會,促進會按照社區分類成立合作社(如玉溪市通??h蔬菜產業合作社),社區內相關企業基于相互信任和自愿原則加入合作社,在一系列契約安排下抱團享受金融機構的社區類金融服務。截至10月底,已經有213戶小微企業通過促進會獲得2.72億元信貸資金支持。但筆者調查顯示,玉溪市小微企業金融促進會的信用安排層級較低,缺乏完善的層級高的社會信用制度保障,為有效覆蓋風險,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利率水平較高,額度有限(單戶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同時,轄區內其他金融機構表示,在社會信用制度欠缺的情況下,是否開展類似的社區類金融服務創新還需要慎重考慮。因此,通過構建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引導正規金融和民間資金在農村發起設立社區類金融機構、鼓勵正規金融聯合民間信用在農村地區開展社區類金融服務,形成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在“社區”范圍內的優勢融合,可能是解決農村資金需求主體尤其是農業產業化發展主體(企業、合作組織、種養殖大戶)資金瓶頸的一種有效路徑,也可能是農村金融創新的一種有效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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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制度創新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分析農戶融資需求的現狀和特征以及融資困境的原因,從農村金融制度必須適應農戶需求這一視角,提出農村金融制度創新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農戶;融資需求;農村金融;制度創新

實現農業發展、農村繁榮和農民增收的目標,離不開持續大量的資金投入,其中,信貸資金是很重要的方面。但近年來農村資金外流嚴重,農戶貸款難的問題突出。在這種背景下,農村金融制度創新就成為關注的熱點。有什么樣的金融需求,就需要什么樣的金融制度安排與之相適應,農村金融制度創新必須源于農村金融的內在需求。

一、農戶融資需求的現狀與特征

(一)農戶融資需求現狀。農戶融資需求可從需求的滿足程度、需求的用途、需求金額大小等方面予以揭示。農村金融之所以受到普遍關注,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農戶融資需求的滿足程度不高,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的調查表明,2001~2004年獲得借款的農戶占有借貸需求農戶數的51.5%。2007年農村有6成的農戶有借款需求,但真正借到款的農戶大約是一半,其中47.4%來自非正規渠道。2006年調查農戶中49%有借款需求,需求滿足率為75%,但其中來自民間借貸的高達70%。另外,不同層次的農戶金融需求滿足程度不同。傳統農戶的信貸需求能及時得到滿足,信用好的簡單多種經營農戶(同時進行小型種植、養殖經營的農戶)的信貸需求滿足程度較高,大型規模化種植(養殖)專業戶信貸資金需求不能完全滿足,外出務工人員和個體工商戶信貸需求滿足程度較低。農戶既是生產單位又是消費單位,因此,融資需求必然包括生產性融資和消費性融資兩個方面。農戶的生活性借款占借款總額的比重為40.9%,而生產性借款占借款總額的比重為54.6%。匯豐——清華農村金融發展研究項目組調查結果是生產性貸款占需要農戶貸款的45%。李曉明、何宗干基于安徽省農戶借貸行為的調查表明,農戶借貸大部分用于非生產性用途。關于需求的金額大小,不同時期和針對不同樣本地區的調查,農戶借款以小額為主,5000元以下單筆借款占所有借款的67.3%,而萬元以上的大額貸款僅占14.6%。表明隨著農業和農村產業結構不斷調整及生活消費支出的增長,農戶對資金需求越來越大。

農戶借貸需求的滿足渠道:一是以銀行和信用社為主的正規渠道,二是以民間借貸為主的非正規渠道。目前民間借貸是農戶借貸需求的主要渠道。但民間借貸范圍有限、金額較小,根本無法保障實現“三農”目標所需的資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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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鼓勵農村金融與法律制度化

摘要:財政與金融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資金配置方武,具有較強的功能互補性,將兩者有機結合,可以解決農村資金大量外流而導致農村融資需求難以得到有效滿足的困境。目前,我國財政與農村金融的關系呈現出分裂和扭曲的非正常狀態,存在著財政激勵缺位或者過度的問題。應當通過建立財政激勵適度原則、市場化原則、開放性原則,不斷完善獎勵與補貼、稅收優惠、信貸損失的分擔和補償、農業保險的扶持、農業貸款擔保的扶持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構建財政與農村金融互動的法律保障機制。

關鍵詞:財政激勵;農村金融;金融支農;法律保障

一、問題的引出

2009年4月財政部《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兩項規范性文件,對財政引導金融支農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方案,以此回應年初中央在《關于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的“加大對農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利用財稅杠桿,引導更多信貸資金投向農村”的基本要求。2010年年初的“一號文件”又圍繞“健全強農惠農政策體系,推動資源要素向農村配置”的目標定位,再次提出“加強財稅政策與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引導更多信貸資金投向‘三農’,落實和完善涉農貸款稅收優惠、定向費用補貼、增量獎勵等政策”措施,旨在繼續推進財政引導金融、金融支持“三農”的財政金融新體制。一系列規范性文件與政府決策顯示出我國在解決“三農”問題上的新動向,即利用財政手段,引導金融資源向農村配置,促進財政與農村金融的有效互動。然而,從現實考察,財政與金融之間的關系尚未如政策或制度預期那樣形成有效互動,二者關系的錯位對財政支出及農村金融機構行為均產生了消極影響,直接導致“三農”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如何充分發揮財政的杠桿效應,激勵金融信貸資金投放“三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課題。

圍繞財政與農村金融關系的研究,在國外最具代表性的成果體現為農村金融抑制理論。該理論描述了政府對金融運行采取低利率、高準備金率、強制性信貸配給等過度干預措施的一種金融發展狀態(McKinnon,1973)。在此環境下,金融成為承擔財政政策功能的工具而無法真實及時地反映資金的稀缺程度與供求變化。產生金融抑制的深層根源包括推行工業化發展戰略(McKinnon,1973)、克服金融市場失靈(Besley,1994)、彌補財政赤字(Fry,1995)等,由此造成了稀缺資源的低效配置與金融機構的低效運行(Adams,1984),以及財政風險不斷加劇的嚴重經濟社會問題。解決金融抑制的途徑是減少政府的干預,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降低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門檻,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的自我發展、自我完善。政府的作用則體現在營造競爭性與開放性的市場環境上,著力解決阻礙信貸供需雙方達成契約的信息不對稱問題(stiglitz,1992)??傮w上看,國外學理層面的研究更多地強調厘清財政與農村金融的邊界,突出財政與金融的不同性質與功能,對于體現財政與農村金融互動機制的財政激勵金融支農的研究較少。國內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一是財政與農村金融關系的地方實證考察(謝平和徐忠,2006)。該研究提供了極具說服力的實證樣本,但所提出的對策建議較為籠統、粗糙。二是財政引導金融支農個案措施的剖析(王瑋等,2007)。該研究是針對江蘇昆山財政支持農村信貸擔保的個案,其研究方法既有無可替代的重要價值,也注定了在研究的全面性、系統性上的欠缺。三是財政與金融關系的宏觀政策分析(王冰和胡威,2008)。該研究提出將財政支農資金與銀行信貸資金結合,建立財政支農資金與銀行信貸資金的聯動機制。該研究具有顯著的宏觀指導意義,但因缺乏制度化的對策建議,故操作性不強。

鑒于此,本文擬從財政與農村金融互動的視角,從制度上確立財政激勵農村金融供給的法制框架、基本原則及具體措施,以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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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制度發展方向論文

摘要:我國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歷經了三十年,在這一時期,雖然農村經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相對于城市經濟的發展速度還是遠遠不足的,要發展農業的產業化、農村產業的多元化和農村經濟的市場化,就需要滿足其發展的資金需求。這就需要正規的金融機構與非正式金融機構的相互的補足。

關鍵詞:金融改革正式金融非正式金融

農業發展在我國已經有了數千年的歷史,“三農”問題在我國有著特殊的意義,在經濟改革與發展的進程中,農村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和重要。

一、農村金融改革發展的歷程

1979年,我國進行了經濟改革,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以及從農業為基礎的經濟向非農業為基礎的經濟轉型。我國從1979年開始,對金融部門的投入產出品市場進行了改革。我國的農村金融改革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1979年到1988年的改革調整階段。1979年,中國農業銀行第四次得以恢復,隨著改革后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業銀行也獲得了很大的發展。1982年國家否定了信用社的雙重管理體制,重申信用社合作應堅持合作金融組織的性質,并先后進行了以搞活業務為中心、恢復和加強信用社“三性”(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理順農業銀行與農村信用合作社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改革。1983年以后,農業銀行開始了企業化運營。1984年,國家指出必須抓緊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體制,其方向是:把信用社辦成真正的集體所有的合作金融組織。1984年到1988年,通過全面推進農村信用社恢復合作金融組織的改革,信用社的存貸業務、自有資金積累快速增長。這一期間農村信用社得到了較快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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