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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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專利強制許可初探

關于我國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思考

對發達國家而言,強制許可制度本身有促使專利權人自愿轉讓技術的作用,從而促進科學技術傳播和應用。對技術和經濟還相對落后的中國來講,強制許可制度的最核心的價值是保護本國和民族利益而非威懾。我國應該充分的利用TRIPS協議和《多哈宣言》中賦予WTO成員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等條款,以更好地維護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在我國應該轉變強制許可基本價值取向,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明確強制許可制度對我國專利保護的作用,在杜絕和救濟濫用專利壟斷權的行為方面強制許可制度能發揮重要作用,杜絕出現我國承擔了保護專利義務的責任但卻沒有享受到專利技術權利的情況發生。強制許可制度最初是防止專利權人不實施專利技術,到后來發展為防止專利權人不合理地阻止他人實施專利,無論是哪個階段強制許可制度目的都是促進專利技術的應用與實施?!秾@ā返?8條規定的強制許可是不以專利權人沒有實施其專利為前提。這樣就可能產生強制許可合同與專利權人和他人已經簽訂的獨占或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發生利益沖突。如果該項專利被強制許可了,專利權人對獨占或排他實施許可人是否構成違約?有人認為這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如果因為強制許可的發生使專利權人承擔了責任,這反應的是公權力侵犯了私權一種現象。這種情況應該在批準強制許可時,也變更獨占或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性質,使之成為普通實施許可合同,同時要求專利權人依照普通許可合同的標準收取許可使用費,專利權人不得拒絕原獨占或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提出的要求,這樣就能平衡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對于專利許可的利益。

完善我國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措施

我國為了與TRIPS協議保持一致,強制許可制度采用了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但這并不利于保護我國社會公共利益,是不符合我國國情的。為此,與本國國情相適應,是我們進行法律移植時首先應該考慮的因素,TRIPS協議給予其成員國充分的自主權,我們應該合法合理的利用,使移植到我國來的法律最能與我國相適應,為我國所用。我國自從實施專利制度以來,因為我國的強制許可立法中存在一系列問題,還有就是我國對于涉及到強制許可制度實施中的意識思維存在問題,所以到目前還沒有發生過任何一例強制許可使用的案例。我國強調強制許可的實質作用是勸阻和威懾。這種思維意識說明了設置強制許可的實質目的是為了促進專利權人積極實施其技術及傳播與推廣其技術,同時強調對專利權人的威懾為了防止其權利被濫用。但是我國強制許可并沒有真正起到勸阻和威懾的作用。因此強制許可制度目前最重要的作用絕不是勸阻和威懾,而應該是在制定有完善立法的基礎上實現其法律價值,保護我國的專利利益和公共利益,成為一把斬斷專利壟斷的利劍。我國的立法強制許可制度建立時在防止和救濟濫用專利壟斷權的行為規定上需要更為靈活。因強制許可制度的建立是為了更有利于發揮這一制度的保護作用,我國應當在立法中明確規定一些還含糊的問題,對實施應該放寬權限,加強法律在實踐上的可行性。我國立法還應該注意配套措施的建立,彌補我國在立法中重要制度如政府使用、制止濫用專利權等的缺位。

本文作者:王媛媛工作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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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即時強制

一、行政即時強制的定義行政即時強制的概念是本世紀初德國學者佛萊納(F.Fleiner)率先提出和使用的[1],后逐漸為學者所接受。但在學說上,對行政即時強制仍有各種不同的界定[2]。我們認為,行政即時強制是行政主體在緊急情況下,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相對人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對相對人即時設定權利義務、即時執行的一種實力強制行為。這一定義包含了條件(緊急情況)、目的(為了……)、內容或效果(設定權利義務、執行)、手段(實力強制)和屬性(即時、行政強制)五個結構。對這一定義中的條件、目的和手段,我們基本上同意已有的有關學說,有必要說明的是以下兩點:(一)行政即時強制的內容或法律效果從上說,行政即時強制仍然可以區分為權利義務的設定和實現(或執行)兩個層次或步驟。例如,行政主體在對相對人作出處罰決定前的捆綁、毆打行為,就屬于行政即時強制,當然這是一種非法的行政即時強制。在這里,被告即時設定了原告的忍受義務,并予以即時執行;對原告忍受義務的設定是通過執行行為得以體現和實現的,設定義務的表示行為與執行行為是同一的,正像警察用手勢指揮一樣。當然,這里的“即時”,是就相對人而言的,而不是就行政主體而言的。就行政主體而言,某些行政即時強制是有事先準備的,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但不論行政主體是否“深思熟慮”,對相對人來說,行政即時強制都是一種突然襲擊,是“即時”的。從實務上看,行政即時強制的設定義務和執行這兩個層次或步驟往往很難發現和區分。第一,在時間上,它們之間幾乎沒有先后性,而基本上是同時完成的,即時設定權利義務,即時執行。第二,在形式上,某些權利義務的即時設定,尤其是違法的即時設定,并不具有相應的獨立形式,往往沒有書面或口頭形式的預告,而體現在實現該權利義務的行政強制措施(實際行動)中。也就是說,即時設定和即時執行表現為同一個形式。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人們往往容易忽視行政即時強制中即時設定義務這一層次或步驟,誤認為單純的強制執行措施或直接強制執行。(二)行政即時強制的性質行政即時性和強制的即時性和強制性似沒有什么異議,但它的行政性和法律性似乎存在不同認識。在大陸法系國家,行政即時強制的主體是行政主體,該行為屬于行政行為,違法時發生的責任也是一種行政法律責任。戰前的日本也是如此。但在戰后,日本盡管在法文化上仍然接近于大陸法系法文化,而在法律體制上卻已經過渡到英美法系。因此,在學說和判例上確立了某些行政即時強制事先應取得司法令狀的原則[3]。我們認為,這對人權的保護是有益的,但卻并不一定能夠保證行政目的的實現。同時,這也模糊了行政即時強制的性質,即該行為的主體到底是行政主體還是法院,該行為到底是行政行為還是司法行為,違法責任到底是行政法律責任還是司法責任?或者還是兩者都具有?當然,在典型的不分公法和私法的英美法系國家,沒有必要作上述區分,但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卻必須作出上述區分。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行政即時強制具有行政性,是行政主體所作的行政行為。有的學者認為,以實力強制形式實施的行政即時強制,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4]。我們認為,將某些行政即時強制認定為行政事實行為,似有不妥。第一,行政即時強制通常是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來介紹的,而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那么,具體行政行為怎么能包括有某些行政事實行為的行政即時強制呢?第二,如果我們在前文所說的行政即時強制是即時設定義務、即時執行的觀點能夠成立的話,那么就不應當將它認定為行政事實行為,而應當像警察指揮交通行為一樣看作是法律行為[5]。無論如何,行政即時強制與已經存在某一具體行政行為后的單純執行活動并不完全相同,是行政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是一個值得研究的。二、行政即時強制與行政強制執行(一)學說對行政即時強制與行政強制執行的關系,行政法學上有三種不同學說。1.包含說該說認為,行政即時強制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是一種直接強制執行。德國早期行政法學者奧圖·梅葉爾(OttoMayer)、茲格勒(Ziegler)和茹德維·梅葉爾(RudwigMayer),都將行政即時強制稱為直接強制執行。在法國和原蘇聯行政法學上,同樣并沒有區分行政即時強制和直接強制執行[6]。我國初期的行政法論著也還沒有注意到行政即時強制,往往將行政即時強制作為直接強制執行來說明(注:參見張尚:《行政法教程》,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頁。筆者在以往的論著中也混淆了兩者間的區別。)。前西德拜昂的警察作業法第38條和我國省《行政執行法》第6—11條的規定,就是這一學說的體現。我們基本上可以說,包含說是各國行政法學初期的通說。2.交叉說該說認為,行政即時強制與行政強制執行是一種交叉關系,即行政即時強制的部分內容或某些行政即時強制屬于行政強制執行。奧圖·梅葉爾在佛萊納提出行政即時強制概念后,仍然表示反對,但又作了某些妥協。他認為,行政即時強制概念只在行政主體所采取的行動基于緊急情況時,才是正確的;如果行政主體經過深思熟慮所采取的行動,即使并沒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先行存在,也只能稱為直接強制執行[1]。我國也有學者認為,“即時強制和行政強制執行既不是屬種關系,也不是并列關系,而是一種內容上的交叉關系?!毙姓磿r強制既有不以義務的不履行為前提的,也有以義務的不履行為前提的[2]。3.并列說該說認為,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即時強制都是行政強制,但卻是兩種互相獨立、互不隸屬的行政強制。德國的佛萊納和葉里內克(W.Jellinek)、日本的柳瀨良干和室井力、我國臺灣省的城仲模和陳新民及我國大陸的胡建淼和李江等學者,都持該說[4]。城仲模教授認為,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即時強制的共同特點“均系行政主體基于權力作用以自力抑制行政客體之意志,必要時并排除其抵抗,而實現行政上之必要狀態,以達到行政目的的作用?!钡珒烧呤遣煌模扒罢呦敌姓黧w對行政客體預先課以義務,于其不履行時,以強制手段促其實現義務內容之強制;后者系‘一種缺乏預先的正式的行政處分之強制’,非以義務之存在為必要的前提?!盵1]各國的相關立法,也體現了該說。我們可以說,并列說基本上已經成為當前行政法學的通說。(二)區別行政即時強制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存在的。這種區別的標準是行政強制之前是否存在設定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具體行政行為的先行存在為前提。我們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作為區分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強制執行標準的先行存在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為或法律規范,先行存在的義務是具體行政行為所設定的義務而不是抽象行政行為或法律規范所設定的義務。我們認為,我國主張交叉說的學者就是在這一問題上存在著誤區[2]。我們認為,只有通過具體行政行為,才能使法律或抽象行政行為上的義務予以具體化,只有經過這種具體化過程才能使權利義務關系具有確定性,從而才能予以強制執行。盡管在傳統上,有以設定義務的法律規范和抽象行政行為作為強制執行根據的現象,但國家卻紛紛規定必須以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作為強制執行的根據。例如,《西班牙公共行政機關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1992年)第93條第1項規定:“在沒有作出作為其法律依據的裁決前,公共行政機關不得開始任何限制個人權利的執行裁決的實際行動?!薄镀咸蜒佬姓绦蚍ǖ洹罚?996年)第151條規定:“公共行政當局機關除非事先作出行政行為,賦予擬限制使私人的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受限制的事實行為或行動正當名義,否則不得采取該等行為或行動,但緊急避險的情況除外。”1953年的《聯邦德國行政強制執行法》第3、6條、1957年的萊因邦、柏爾茨邦行政強制執行法第2條、1957年的北萊因邦、韋士特發連邦行政強制執行法第55條第1項,也都規定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強制執行的前提或根據。相反,行政即時強制卻并不需要以具體行政行為的先行存在為前提。為此,《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1996年)第84條作了明確規定。因此,以先行存在的具體行政行為為根據所實施的行政強制,屬于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強制實施前不存在設定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則屬于行政即時強制。(三)意義法學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為準確地適用法律規范和確定法律責任,并有效地保障人權提供服務。因此,從實務上說,區分行政即時強制與行政強制執行具有重要意義。1.保障人權我們認為,是否需要以具體行政行為的先行存在為行政強制的前提,涉及對人權的保護。具體行政行為的先行存在,使相對人可以具有救濟機會,使人格多了一道保護網。為此,各國在立法上紛紛規定,只有在具體行政行為已不能獲得法律救濟而被撤銷、雖可被撤銷但不能停止執行等情況下,才能予以強制執行(注:參見《聯邦德國行政強制執行法》(1953年)第3、6條、《瑞士行政程序法》(1968年)第39條、《西班牙公共行政機關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1992年)第94、95條和《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1996年)第150、151條,等。)。相反,“無預先之行政處分而適用‘即時強制’,是與法治國家之原則相抵觸的。只有在關系人就官方之干涉得有預先依照正規之程序提起訴訟以申訴其異議之機會者,才是法治國家之原則所在;因此在法治國家里即時強制的適用,僅是例外的存在而已?!盵7]2.法律依據在大陸法系國家,行政強制執行被視為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特權的表現[8]。在戰前的德、日等國,行政法學者則普遍認為行政處分權當然包含命令權與執行權,行政機關可以基于行政權實施強制執行,并不需要法律的特別規定[1]。戰后,盡管要求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需要有法律依據,但一般是普通法上的規定即行政強制執行法典。然而,行政即時強制卻是“不進行任何預告便由行政機關突然行使強制力,對國民的身體、自由及財產施加現實制約的活動”,都需要有特別法即單行法的具體根據[3],否則即為違法。并且,行政即時強制的各項措施也都是由特別法規定的。我國也正在向這一方向。3.法律后果合法的行政強制執行一般不發生行政賠償或補償責任。只有在濫用職權或執行標的錯誤等情況下,才會發生行政賠償責任。然而,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實施的行政即時強制,即使合法,根據公共負擔平等的原則,也會導致行政補償責任(注:從立法上看,并非所有的行政即時強制都會導致行政補償責任。一般而言,如果緊急情況并非因相對人而發生(如災害),并且所保護的是公共利益,行政即時強制導致相對人損失的,則行政主體應當承擔行政補償責任,如《防洪法》第45條的規定。如果緊急情況因相對人而發生(如患精神病、患染疫病、醉酒、自殺、火災等),并且所保護的或首先所保護的是相對人自己的利益,行政即時強制導致相對人損失、未超過必要限度的,行政主體一般不承擔行政補償責任,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的規定。從理論上說,如果緊急情況系他人而發生(如火災),為保護該他人利益而對相對人采取的行政即時強制導致損失的,相對人有向受益人取得補償的權利。對此,可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傊覀冋J為,行政即時強制在行政行為的模式上是一個隸屬于行政強制而獨立于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行為模式。三、行政即時強制與其他相關行政行為(一)行政即時強制與行政強制措施我們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為了應付緊急情況或者實現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而依法采取的強制性臨時處置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是否都屬于行政即時強制?從學說上看,我國一般將行政強制措施分為行政預防措施、行政制止措施和行政執行措施。行政預防措施和行政制止措施屬于行政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措施則屬于行政強制執行[9]。這是比較明確的??梢哉f,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強制的表現形式。即然行政強制可以分為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強制執行,則行政強制措施也就分屬于兩者。從立法上看,某些行政強制措施條款的規定是明確的。我們可以從中認定是行政即時強制還是行政強制執行。但是,也有一些行政強制措施條款并不明確。我們從中無法認定到底是行政即時強制還是行政強制執行。例如,根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是行政即時強制還是行政強制執行?從立法本身往往難以認定。其實,同一類行政強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扣繳和強行約束等,在立法上即可以規定為行政即時強制措施,也可以規定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蛘哒f,法律所規定的上述行政強制措施,往往既可以適用于行政即時強制,也可以適用于行政強制執行,如《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從實務上看,對合法的行政強制措施,一般較容易認定是行政即時強制還是行政強制執行。但是,對違法的行政強制措施,卻往往難以認定。例如,行政主體將法律上規定應適用于行政即時強制的措施實際上卻適用于行政強制執行,或者將法律上規定應適用于行政強制執行的措施實際上卻適用于行政即時強制,則到底是行政即時強制還是行政強制執行呢?實際上,行政強制措施具有依附性,即依附于相應的行政強制。當行政強制措施適用于行政即時強制時,屬于行政即時強制措施;當它適用于行政強制執行時,就屬于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也就是說,對法律規定不明確或違法的行政強制措施,我們應按這一原則來認定。(二)行政即時強制與行政處罰一般說來,行政即時強制與行政處罰的界限是明確的。但是,在個別情況下,也需要對它們加以認定。在立法上,有時對行政行為的規定性質顯然不明。例如,《、人員收容辦法》(1993年9月4日國務院令第127號)規定,對、人員,除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外,尚不夠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收容教育。從收容教育本身看,可以作為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因此,有的學者就把它認定為一種行政即時強制[10]。但是,從適用條件上看,它既不是行政即時強制(不存在緊急情況),也不是行政強制執行(不存在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是一種行政處罰(存在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實際上,這一規定是為了通過行政強制來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我們認為,這種做法是反的,也是錯誤的。同時,收容教育是一種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行政行為。如果它作為一種行政處罰,則現在顯然已違反《行政處罰法》第10條關于“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的規定,因而是無效的。如果它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盡管在立法上還沒有明確,但有關法律解釋中卻曾反復強調:只能由法律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規定;行政規章更不得規定(行政規章不僅不能創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而且不能創設對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如何理解和執行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四)》第12點,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司法文件選編》1992年第4期,第47—48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如何理解和執行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五)》第13點,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司法文件選編》1993年第7期,第48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缺乏法律和法規依據的規章規定應如何參照問題的答復[法行復字(1993)第5號]》。)。從理論上說,行政法規也不能創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類似于該收容教育的還有勞動教養等行為。在實務中,行政即時處罰也容易與行政即時強制相混淆。行政即時處罰,尤其是在即時處罰、即時執行或違法的即時處罰的情況下,與行政即時強制有許多共性。那么,它到底應當被認定為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即時強制呢?如果某一行為被認定為行政處罰,則在訴訟中法院具有司法變更權,否則就不具有司法變更權。我們認為,行政即時處罰盡管在適用條件和行為后果上與行政即時強制存在共性,但仍不能認定為行政即時強制。這是因為,從程序上說,它所適用的是行政處罰程序。從目的上說,它是為了制裁違法行為。從形式上看,它具有較明顯、獨立的表示行為(口頭或書面宣布),能較容易地與執行行為相區別,這同為了說明行政即時強制的法律效果、屬性而從理論上將其區分為即時設定義務、即時執行顯然有別。從種類上說,權限于罰款和警告,而這是行政即時強制中所沒有的措施;從司法保護上說,按行政處罰來認定,對人權的保護更為有效。(三)行政即時強制與強制征用在1998年的九江抗洪中,九江市防洪防汛指揮部曾強制征用了航行于長江九江段的武漢某輪船公司的一艘輪船,用于攔堵決口。事后,征用者曾擬向船主補償。船主未受領,表示作為對抗洪的捐獻。這就向我們提出了一個法律問題:在緊急情況下所實施的強制征用,屬于行政征用還是行政即時強制?“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征用相對方財產或勞務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9]我們認為,此類強制征用既符合行政征用的要求也符合行政即時強制的要求,無論認定為行政征用還是行政即時強制都不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都應當對相對人予以補償。但是,為了避免行政行為模式的重合,將其認定為行政征用為宜。行政即時強制很容易侵犯相對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學說上多認為應將其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從這一意義上說,我們就不應將與行政即時強制有關的行政行為都認定為行政即時強制。同時,我們之所以對行政即時強制與有關行政行為予以區分,目的是為了理順行政行為模式,從而準確地認定行為、適用法律、確定責任。因此,在某一行為已經屬于相應的行政行為模式的前提下,并且不影響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時,我們就沒有必要將其拉入到行政即時強制中來。從這一意義上說,只有不能歸入其他行政行為模式,并且具有行政即時強制特性的行為,才能認定為行政即時強制?;谝陨险J識,我們認為緊急情況下所實施的強制征用,如九江市防洪防汛指揮部對輪船的強制征用,仍然屬于行政征用,而不屬于行政即時強制。以此類推,行政即時強制與強制征收的關系,也可以按行政即時強制與強制征用間關系的原則來處理。

【】[1]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礎[M].:三民書局,1998.190,190,189—190,193以下.[2]應松年.行政行為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563,563,563.[3]楊建順.日本行政法通論[M].北京:法制出版社,1998.496,193以下.[4]室井力.日本行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138,136.[5]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M].臺灣:三民書局,1995.315.[6]馬諾辛.蘇維埃行政法[M].北京:群眾出版社,1983.197以下.[7]廣岡.行政上強制執行之[A].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礎理論[C].臺灣:三民書局,1998.191.[8]王名揚.法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169.[9]羅豪才.行政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233,171.[10]胡建淼.行政法學[M].北京:出版社,199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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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強制性規范分析

【摘要】強制性規范是行政干預的主要體現形式,即公權力干預和管制私權領域,必須進行科學的設置以及謹慎的安排,否則將無法確保社會公平,甚至對私法自治產生不利侵害與影響。目前來看民法強制性規范方面的理論并不成熟,本文先對其內涵和效力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就如何完善民法強制性規范制度,談一下個人的觀點與認識,以供參考。

【關鍵詞】民法;強制性規范;內容;效力;完善措施

作為私法的主要組成部分,民法講究的是私法自治。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原有的私法自治基本架構發生動搖,一味地推行自治可能會導致部分人或者群體的自由受限。實踐中為私權得以有效的實現,公權力干預民法實施的現象日漸凸顯。基于此,從強制性規范角度著手,劃定公權力界限,對保護公民權利尤為重要。

一、民法強制性規范的基本內涵

民法具有私法自治特殊性,基于概念要素來界定強制性規范,有利于深層次理解民法的強制性規范。[1]第一,強制對象。自治規范屬于技術或者裁判法,其主要以法官作為規范對象;管制規范是政策法以及行為法,其以廣大人民群眾作為主要規范對象?;趶娭菩砸幏兜幕緦傩苑治?,管制規范屬于行為法的范疇,強制性規范對象的范疇不包括法官等人員。第二,雖然強制性規范也是由強制力保證,但是實踐中違反民法領域的強制性規范并不當然無效。民法強制性規范中的“強制”,即當事人有是否適用的選擇權,一旦適用則需嚴格按照規范要求辦事,而且法律后果也應當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最后,就行為方式而言,學界在對民法強制性規范論述時明確提出,切忌“意思”排除,無論是事實行為還是違法行為,均應當依法而定,其中無意思表示之義。雖然準法律行為中有意思表示的內容,但是造成的后果是基于法律規定而產生,不能排除法律規定的后果。強制性規范針對的是法律行為。從強制內容層面來看,國際層面上排除變更規范,排除變更規范適用。因國內法律適用多由司法機關實施,而且法律適用是司法機關權力,當事人不能排除,排除變更規范也排除了規范適用性。通過以上分析,對民法強制性規范有了更為全面的認知,即民法強制性規范是當事人的法律行為無法排除法律適用,否則法律規范就會受阻。

二、民法強制性規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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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締約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強制締約;合同法;承諾;直接強制締約;間接強制締約;義務

[論文內容摘要]強制締約,又稱為強制契約、契約強制、契約締結之強制或強制性合同,一般有廣義與狹義之分。本文僅探討狹義的強制締約,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之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即對相對人之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

一、強制締約的概念

強制締約又稱強制契約、契約強制、契約締結之強制或強制性合同,一般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強制締約不僅包括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的要約有承諾的義務的情形,而且也包括特定的主體有向他人發出要約的義務的情形,如法律規定機動車車主應當辦理強制保險。而狹義的強制締約則僅指前者,由于狹義的強制締約在各國立法上更為普遍,并且在實踐中也更為重要,本文僅探討狹義的強制締約,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之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即對相對人之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

二、強制締約的類型分析

根據違反強制締約義務的后果的不同,強制締約可以被區分為直接的強制締約與間接的強制締約兩個基本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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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締約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強制締約;合同法;承諾;直接強制締約;間接強制締約;義務

[論文內容摘要]強制締約,又稱為強制契約、契約強制、契約締結之強制或強制性合同,一般有廣義與狹義之分。本文僅探討狹義的強制締約,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之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即對相對人之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

一、強制締約的概念

強制締約又稱強制契約、契約強制、契約締結之強制或強制性合同,一般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強制締約不僅包括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的要約有承諾的義務的情形,而且也包括特定的主體有向他人發出要約的義務的情形,如法律規定機動車車主應當辦理強制保險。而狹義的強制締約則僅指前者,由于狹義的強制締約在各國立法上更為普遍,并且在實踐中也更為重要,本文僅探討狹義的強制締約,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之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即對相對人之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

二、強制締約的類型分析

根據違反強制締約義務的后果的不同,強制締約可以被區分為直接的強制締約與間接的強制締約兩個基本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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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研究論文

2001年,為適應城市急劇擴張的要求,國家制定《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這個條例賦予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強制拆遷權,而今,作為一個符號,唐福珍必然成為這個已經實施了8年的規定最悲情的注釋。

我們原本無意關注的個案,竟然成為2009年末各大媒體爭相報道的對象,成為互聯網上一個民意洶涌的公共事件,這時,我們不得不思考一個問題:當自殺已經成為博弈的武器,法律將退向何處?

現代法律制定的本意和目的,就是為了傳播文明、構建秩序、解決糾紛,關愛生命,現在,一部執法者聲明“主體合法,程序合法”拆遷執行,卻導致了一個鮮活生命的慘烈逝去。當拆遷戶聲稱要保護自己合法的財產,最終拿起的卻是燃燒瓶。這到底是社會的悲哀,還是法律的悲哀?

唐福珍事件中,筆者不愿對其房屋拆遷本身的對錯作出評價。筆者更關注的另外一個問題是:我們怎樣看待一個生命的代價拆遷固然是城市發展的需要,筆者也不愿重提那個被奉為經典的美國“最牛釘子戶”伊迪絲-梅斯菲爾德的故事,畢竟,照搬西方的一套未必就能“水土皆服”。但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我們不能忽視:在當前我們的死刑執行都要推行人性化的注射方式的環境下,在一個試圖維權的鮮活生命面前,時間和經濟,是否就那么至關重要,重要到連停頓下來做一下安撫工作的時間都不能浪費?重要到要瞬間就要讓一個人結束寶貴生命為代價?

作為一個普通人,我不知道“唐福珍”在自焚前是何種力量促使其自焚,這種力量大得如此令人恐懼,令人感慨,令人悲傷。房屋固然安身立命,但是沒有了生命,永別了相濡以沫的親人,那空空如也的房屋又有何意義?

作為一個新聞閱讀者和偶爾的寫作者,我不知道“唐福珍”算不算一個“釘子戶”,但是這種長期約定俗成的叫法倒讓我有一種深深的痛楚,這種奮不顧身點燃汽油自焚的悲壯方式,倒像是一個用生命作為代價的“釘子”,深深扎入每一個新聞閱讀者的眼中,扎入“拆遷”這個充滿了時代特色的詞匯心臟,扎入每一個關注社會民生的人心里,撕心裂肺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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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方案

根據城疫控字號文件精神,為做好我街道轄區范圍內的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努力實現“兩個確?!钡墓ぷ髂繕耍哟笄萘鞲?、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等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控力度,實現全年防控目標,保障畜牧業生產健康發展和人民身體健康,現結合當前疫情形勢和我街道動物防疫工作的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充分認識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和重要意義

目前,全市重大動物疫情形勢總體平穩,呈現穩中有降

的態勢,但當前防控形勢依然嚴峻,防控任務十分艱巨,存在病原污染面大、家畜家禽飼養方式落后、免疫基礎工作薄弱、畜禽交易和長途調運容易引發疫情等突出問題,一旦發生疫情,將會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威脅和破壞。為此,我們要充分重視開展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要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全面落實年全市強制免疫工作,正確把握疫情形勢,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提高防控意識,落實防控舉措,有效杜絕疫情的發生。

二、總體要求

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二十四字防控工作方針。要抓住重點時期、重點地區和重點環節,扎實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口蹄疫、豬瘟強制免疫工作。要堅持實行散養畜禽春秋集中免疫行動與月月補針相結合,規模養殖場常年按程序免疫的方法。要堅持“政府保密度,業務部門保質量”的原則,切實做到應免盡免,不留空檔,確保免疫質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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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強制執行)

申請人:(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同上)

請求事項:

強制執行ΧΧ市ΧΧ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寫明事情的起因、經過及有關行政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以及執行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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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申請書

一、現將本文書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寫明文書名稱;(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

(1)請求事項:寫明申請強制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案由、制作機關、日期、案件編號以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要求。

(2)事實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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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計劃

根據動防辦[2014]1號《關于印發2014年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的通知,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計劃。

一、指導思想

堅持“預防為主、防控結合”的原則,深入科學發展觀統領防控工作全局,切實履行“村不漏戶、戶不漏畜、畜不漏針”的職責,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雞新城疫、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和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為防控重點,統籌兼顧牛出敗等動物疫病,以建立長效機制為基礎,為提高防控能力為核心,以控制重大動物疫病、保障公共衛生為目標,以建立完善的技術服務體系為依托,不斷提高預警、預報、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能力。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防控方針,確保我鎮全年無重大動物疫情發生。

二、總體目標

(一)免疫目標。

2014年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雞新城疫五種強制免疫的總體要求是,群體免疫密度常年維持在90%以上,其中應免疫畜禽免疫密度要達到100%,免疫抗體合格率全年達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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