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保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4 13: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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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保險范圍探究論文
摘要:責任保險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一項重要保險制度。但鑒于我國的法制現狀與保險市場的發展程度,責任保險的推行還存在著較大現實障礙,無法自動實現其社會管理職能。因此,應在責任風險重大的行業和企業實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并以此為基礎推動自愿責任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強制保險;責任風險;保險費;法制環境
自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來,責任保險作為社會管理功能最強的險種,其發展和完善受到了空前的重視,被保監會提到了“講政治”的高度。但在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責任保險的自愿推廣還存在較大的難度。因此,為了充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對風險較大的群體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風險,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目前我國應對必要的責任風險通過強制保險的方式承保,并根據我國的經濟與法制發展要求,逐步擴大強制保險的范疇。
一、強制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是指基于國家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實施的,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或個人必須投保的保險。
強制保險一般是國家或政府實現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工具,這一點是與社會保險相:—致的。社會保險也是國家或政府通過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一種保險形式。為了與社會保險相區分,更科學地界定強制保險的定義,有必要認識強制保險以下的兩個特征:
強制保險研究論文
一、強制保險之特質
與自愿保險相比,強制保險具有許多不同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合同訂立上的強制性
一般說來,保險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即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訂立保險合同。但是對于強制保險合同的訂立而言,則完全背離了自愿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投保人必須投保某個險種,保險人也必須開辦相應的保險業務。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為例,其強制性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強制投保。按照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條的規定,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由此可見,如果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就無法取得駕駛牌照并不得上路行駛。2.強制承保。保險監管機構有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務,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螂S意解除保險合同。例如,當投保人因故未能及時繳納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滯納金,但不能以投保人未及時繳納保險費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或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由上述可知,強制保險合同的推行完全顛覆了作為近代私法三項基本原則之一的契約自由原則,并直接與意思自治原則相違背。由此可見,合同訂立上的強制性是強制保險合同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特征。
(二)高度的公益性
如上文所述,強制保險合同最重要、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合同訂立上的強制性,為何國家會在某些領域推行強制保險合同呢?歸結起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為了克服任意性商業保險合同的弊端。在任意性商業保險中,投保人是否購買保險合同,購買多大限額的保險合同完全由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可能由于投保人沒有購買保險或者購買保險的賠償限額過低從而導致受害第三人無法得到充分的賠償。因此,為了實現對廣大受害第三人的充分保護,國家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來強制投保人購買保險合同,從而切實有效的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從這個角度分析,強制保險合同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色彩。
強制保險范圍研究論文
摘要:責任保險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一項重要保險制度。但鑒于我國的法制現狀與保險市場的發展程度,責任保險的推行還存在著較大現實障礙,無法自動實現其社會管理職能。因此,應在責任風險重大的行業和企業實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并以此為基礎推動自愿責任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強制保險;責任風險;保險費;法制環境
自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來,責任保險作為社會管理功能最強的險種,其發展和完善受到了空前的重視,被保監會提到了“講政治”的高度。但在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責任保險的自愿推廣還存在較大的難度。因此,為了充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對風險較大的群體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風險,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目前我國應對必要的責任風險通過強制保險的方式承保,并根據我國的經濟與法制發展要求,逐步擴大強制保險的范疇。
一、強制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是指基于國家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實施的,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或個人必須投保的保險。
強制保險一般是國家或政府實現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工具,這一點是與社會保險相:—致的。社會保險也是國家或政府通過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一種保險形式。為了與社會保險相區分,更科學地界定強制保險的定義,有必要認識強制保險以下的兩個特征:
透析強制保險的正當性
摘要:與自愿保險相比,強制保險具有合同訂立上的強制性,高度的公益性,非營利性以及受公私法共同調整等特性。雖然許多學者對推行強制保險的合理性提出了質疑,但是由于強制保險具有分散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穩定社會秩序等功能,因此強制保險在世界各國正處于一個快速發展和擴張的過程之中。
關鍵詞:強制保險;道德風險;質疑;正當性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依照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向保險人投保的保險。強制保險可以分為強制責任保險與強制無過失保險,前者如德國等歐盟國家、日本等立法例采之,后者主要為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所采納。[1]通常情況下,保險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因此,強制保險的適用條件存在著嚴格的限制。按照我國《保險法》第11條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在我國現階段,強制保險的險種主要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民用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責任強制保險等。由此可見,強制保險的適用范圍主要限制在那些涉及到社會公眾利益的領域中。為了對強制保險的基本原理有一個深入的了解,下文中,筆者將對強制保險的特質以及強制保險的正當性基礎進行深入的分析和論證。
一、強制保險之特質
與自愿保險相比,強制保險具有許多不同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合同訂立上的強制性
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
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機動車輛的數量也在快速增長,交通事故也如城市中的“猛虎”,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對機動車輛強制建立保險制度,保護弱者利益,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促進社會管理,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普遍做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對強制保險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建立科學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有利于構建系統完整的責任風險轉移機制,增強肇事人的基本賠償能力,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
論機動車的強制保險制度與法律意識
一、客觀標準原則
我國《保險法》第107條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審批的范圍和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其他保險險種的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保險合同條款具有格式化和統一化的特殊性,解釋時一般應當適用客觀標準,以符合保險行業慣例和社會公益性,而不得適用強調當事人個人利益的主觀標準。
改革開放后,特別是在1991年《道路交通處理辦法》頒布后,我國部分地區通過地方性立法的方式推行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截至2004年,已有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以地方性立法推行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逐漸顯示出其局限和不足:一是全國機動車保有量不斷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日趨嚴峻,交通事故進入多發期。據統計,2003年全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的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約為66萬起,造成約10萬人死亡、近50萬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超過33億元。與1998年相比,5年時間道路交通事故數量增長92.8%、死亡人數增長33.7%、受傷人數增長121.9%、直接經濟損失增長74.6%。二是民事賠償法律制度不斷完善,人們權利意識不斷增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數量和金額大幅上升。原有的地方性強制保險制度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對受害人的賠償問題,但由于其效力層次低、覆蓋面有限、賠償標準不一、保障的隨意性較大,難以滿足整個社會的需要。
強制保險范圍擴大分析論文
一、強制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是指基于國家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實施的,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或個人必須投保的保險。
強制保險一般是國家或政府實現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工具,這一點是與社會保險相:—致的。社會保險也是國家或政府通過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一種保險形式。為了與社會保險相區分,更科學地界定強制保險的定義,有必要認識強制保險以下的兩個特征:
(一)強制保險屬于商業性保險
盡管絕大多數強制保險都是政策性的業務,但仍然由商業性保險機構以盈利為目的開辦,因此是商業性的險種;而社會保險是福利性的保障制度,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會福利事業,由專門的社會保險機構承辦。
(二)強制保險中投保人是為第三方投保的,即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被保險人之外的、由于被保險人的過失或無過失侵權而受到經濟損害的第三方可以從保險公司直接得到賠付
強制保險范圍的可行性論文
摘要:責任保險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一項重要保險制度。但鑒于我國的法制現狀與保險市場的發展程度,責任保險的推行還存在著較大現實障礙,無法自動實現其社會管理職能。因此,應在責任風險重大的行業和企業實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并以此為基礎推動自愿責任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強制保險;責任風險;保險費;法制環境
自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來,責任保險作為社會管理功能最強的險種,其發展和完善受到了空前的重視,被保監會提到了“講政治”的高度。但在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責任保險的自愿推廣還存在較大的難度。因此,為了充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對風險較大的群體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風險,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目前我國應對必要的責任風險通過強制保險的方式承保,并根據我國的經濟與法制發展要求,逐步擴大強制保險的范疇。
一、強制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是指基于國家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實施的,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或個人必須投保的保險。
強制保險一般是國家或政府實現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工具,這一點是與社會保險相:—致的。社會保險也是國家或政府通過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一種保險形式。為了與社會保險相區分,更科學地界定強制保險的定義,有必要認識強制保險以下的兩個特征:
產品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分析論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主義市場的建立,社會消費品極大地豐富,產品質量也日漸突出,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消費者傷害、死亡的事件越來越多,產品責任問題凸現出來。產品責任是因缺陷產品致購買人、使用者或者無辜旁觀者損害,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承擔的侵權責任。因為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客觀存在,根據利益衡量,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受害人的利益應受到保護。比較結果表明,對美國各州關于公司終止后其主體繼續存在的制度,存在缺陷,我國不宜借,不適合我國國情;為了更好的平衡受害人和股東的利益,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立法,我國宜推行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關鍵詞:公司終止,產品責任保險,利益衡量
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社會消費品極大地豐富,產品質量問題也日漸突出,相繼發生了一些諸如啤酒瓶爆炸,燃氣熱水器泄漏,化妝品毀容,液化氣鋼瓶爆炸等事件,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消費者傷害、死亡的事件越來越多,甚至發生制假售假等嚴重危害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產品責任問題凸現出來,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強立法建設,明確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問題。1985年以前的民法著作,完全沒有涉及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問題。此后,我國民法通則始有規定,直到產品質量法的出臺,應該說與世界各國一樣,我國的產品質量立法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但由于社會的不斷,越來越多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求予以明確規定,而我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不甚明確。
按規定,產品責任受害人依法可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但是,在生產銷售產品的公司依法終止后,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結果方始發現的,該責任由誰承擔?(筆者注:按規定,生產公司終止后,受害人可向銷售公司要求賠償。所以,為行文方便,本文假定:生產者和銷售者屬同一個公司,或者,生產者和銷售者不是同一個公司,但它們同時終止。)依我國公司法第197條,公司清算結束,完成注銷登記和終止公告,法人即告消滅。公司終止后,主體資格不存在,其產品責任將無人承擔。這被認為是與公司交易應承擔的一種風險。
如何平衡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受害人與股東的利益沖突,是我國公司法和產品責任法共同面臨的課題,本文采用利益衡量和比較,從立法論角度,就這一問題展開論證,提出了建立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設想。
一、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客觀存在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交強險的歷史沿革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前,交強險的發展歷程
交強險的前身被稱為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或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最早以文件形式正式提出是1984年的國務院27號文。1984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農民個體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的若干規定》(國發[1984]27號),要求農民個人或聯戶經營運輸的機動車必須投保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同年11月3日,國務院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下發了《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的通知》(國發[1984]151號),報告中提到為加速發展我國的保險事業,需要在許多方面進行加強,其中之一就是“實施機動車輛(包括)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經濟利益,同時也解決車輛肇事后的賠償糾紛。我國廣東、山東、青海、寧夏等地經當地政府批準,先后辦理了這種保險。為了便于執法和管理,有必要對公、私車輛等交通工具(包括外國人的車輛)全面實行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
在1985年5月25日舉行的國內保險業務座談會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提到:“當前各地應抓好兩件事情,其一就是為配合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實行,充分做好輿論宣傳和實務管理兩方面的準備工作,以保證法定保險的順利實施。”
1988年11月12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安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實施拖拉機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通知》(保發字[1988]350號),要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個體、聯戶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都必須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其代辦處投保“拖拉機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并積極參加“車輛損失險”,否則不準上道路行駛,公安、農機部門不予檢驗、上戶。
1989年1月28日,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了《關于在華外國人的機動車輛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公告》,公告規定:“凡外國駐華外交代表和領事機關,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新聞機構和商社駐華辦公處、外資企事業等單位及其外籍員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牌照的公用、私用機動車輛,都必須在1989年5月31日以前,由所有人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1989年6月1日起,中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沒有辦理前述保險的機動車輛,將禁止其行使,并不予辦理登記注冊和發放牌照。對到期不續保的,不予辦理年檢手續?!?/p>
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健全措施論文
摘要:2006年3月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初步建立起了以保障車禍受害人為目的的公益性的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但《條例》的效力等級偏低,條文過于粗疏,許多具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進一步完善,并使之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任意險和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便于在我國真正建立起完整的和行之有效的車禍受害人保障體系。
關鍵詞: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
引言
基于機動車交通事故的為害之烈和機動車事故受害人所處地位之弱,我國在充分借鑒美、英、德、日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之上,經過十年時間的充分論證,終于在今年三月三十日頒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無過錯責任、機動車強責險制度和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借助這一套完整的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法律制度(以下簡稱“機動車強責險制度”),幫扶居于弱勢地位的車禍受害人,解決機動車保有者與車禍受害人之間的緊張關系,預防和減少機動車交通事故,緩和社會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
一、對制度的評述
我國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無過錯賠償責任”,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又規定了機動車強責險制度,以分散肇事機動車的保有人過重的經濟負擔和責任風險,保證受害人能夠獲得及時而有效的賠償。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這一原則規定的實施,國務院于2006年3月30日頒布了《條例》,它共分七章,分別對強制保險的定義、辦理的原則、賠償處理等作了規定?!稐l例》規定保險公司經營機動車強責險不以營利為目的。在辦理強制保險時,投保人有權自主選擇具備經營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強制保險實行全國統一條款和統一責任限額。強制保險還將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目的是墊付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傷亡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