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8 01: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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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

人大代表持證視察制度

一、第一條起始句“為有利于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職權”修改為“代表持證視察是法律賦予人大代表的職權。為有利于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職權”。

二、第二條第一款在“區人大代表”后增加“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將“根據代表履職的需要,可以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持代表證視察的要求”修改為“根據代表履職的需要,可以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提出個人持代表證視察的要求”。本條第二款刪去。

三、第三條“代表持證視察一般在代表所在選區或者工作、居住的地區進行,必要時也可在本區其他地區進行”修改為“代表持證視察一般在代表所在選區進行,也可在本區其他地區進行”。

四、第四條第二項修改為“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第五項修改為“代表所聯系的選區和所在代表小組聯系的各選區選民普遍反映和關心的問題”;第六項刪去。

五、第五條“但不直接處理問題”修改為“但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六、第六條修改為“代表持證視察時應主動向被視察單位出示代表證,模范遵守憲法、法律,保守國家秘密。視察過程中不得從事個人職業活動,不能接受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贊助;對涉及個人和親屬的具體案件或事項應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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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完善交流材料三則

人大制度完善交流材料三則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職權。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是貫徹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監督表現為按照一定形式和程序進行的各項具體監督制度,要使監督制度發揮更大的作用,關鍵在于不斷改進和創新。

憲法監督制度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組織法還具體規定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之一就是“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報告”。

從實施情況看,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對備案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法規進行審查工作。但由于沒有建立專司憲法監督的機構,憲法監督實際上沒有很好開展起來。(1)憲法監督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一切違憲行為進行糾正和制裁的強制行為。違憲是一種國家行為,特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違反憲法和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的職務行為違反憲法。憲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審查有關國家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糾正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違反憲法的職務行為。(2)建立專司憲法監督的專門機構。許多同志建議建立憲法監督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違憲審查工作,提出對違憲行為的處理意見,以議案的形式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建立這一機構既符合我國國家體制,又保證了違憲審查工作的經常性。(3)建立和完善憲法監督的程序。我國實施憲法監督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審查規范性文件。對此立法法作了一些規定。二是受理違憲控告。在這方面還沒有法律規定,需要對誰可以提出違憲控告、誰受理和承辦違憲控告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執法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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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地方人大的制度創新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著重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設,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同樣,人大工作創新要以制度創新為歸宿,即實現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這是人大工作創新的關鍵內容和成熟的標志。要從制度發展的高度,加快建立權力使用的規范化機制。對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職權,如質詢權、視察權、建議權、組織特定委員會調查權等,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不能再出現“要用的時候卻不知道如何使用”的現象。同時,要根據監督的對象和內容,在這些制度框架內有重點、有選擇地嘗試運用這些權力,通過集體行權和法定形式,在實踐中保證這些職權用得恰如其分,恰到好處。要從增強監督效果的高度,積極探索人大監督的運作機制。從現狀來看,目前我們人大行使的職權,大多數只有法律上的原則規定,缺少具體實施的操作程序,這就需要我們去大膽探索,把相關的原則具體化、制度化,并從實際出發,提出有說服力的見解,以可操作的方式向有關部門反饋,逐步將實踐成果上升為法律,做到用之有據,動之以律。這方面,地方各級人大已經有了一整套的工作制度,但還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如對重大事項的界定,不是光列舉了幾項內容就可以了,還需要有相應的配套細則。人大對決定重大事項應該怎么操作?都需要明白清晰。又比如執法檢查,能否檢查到真實情況?查出問題后有關部門能否改正怎樣確保執法檢查能夠取得實效等,都需要研究,都需要在制度上做好配套。此外,對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等垂直管理部門的執法情況,代表評議、述職評議、個案監督等,都需要有一個相對完善的工作程序、運作機制和操作辦法對其進行規范和完善,以不斷提高人大監督的實效。要從加強自身建設的高度,健全人大工作制度。人大工作創新,應填補有關工作責任制度的“空白”,把有職與有責統一起來。既要重視程序性制度建設(如建立常委會和主任會議的議事規則等),又要重實體性制度建設(如建立質詢制度等);既要重具體事項的管理制度建設(如財務管理制度等),又要重基礎性長遠性的制度建設(如人才教育培養制度等);既要重職責制度建設(如崗位職責等),又要重責任制度建設(如責任制、目標制或追究制等),拋棄“人大沒有責任、沒有壓力”的“心得體會”。這對于人大工作的創新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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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人大制度、不斷創新發展

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為了追求一個共同的理想和目標,歷經千難萬險,吃盡千辛萬苦,不屈不饒,不怕犧牲,前赴后繼,終于推翻了壓在中國人民頭上的三座大山,打敗了國民黨反動派,使沉睡多年的東方猛獅終于發出了清醒的吼聲。1949年10月1日一位偉人在北京天安門城樓上對全世界莊嚴宣告“中國人民站起來了”!從此中國人民翻身得解放,開始當家做主人,中國人民開始譜寫中國歷史的新篇章。

從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至今天,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已走過了50個年頭。50年對人而言是大半生,而對于一個決定國家政體的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言,50年又是何其短暫。這其中有起步、有輝煌、也有停滯,有屈折、甚至有倒退,有破壞、有踐踏。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經過撥亂反正,扭轉了過去不正常的國家政治生活制度,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此走上了法制化的建設軌道?,F如今它是一個緊跟時展步伐,不斷與時俱進,不斷開拓創新的制度,是一個充滿活力、永無止盡的制度。

一、不斷創新監督方式,使監督更顯剛性

人大評議是近年來人大監督工作的重大創新,主要是各級常委會對各級部門進行的工作評議和對被任命人員的述職評議及由常委會組織的選民對代表的評議。這種監督方式目前已在全國各地展開。有的還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所以很多被評議對象和部門被評得耳熱心跳。目前,各種評議效果十分明顯。各級領導和各級部門基本做到了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辦事。

邀請公民旁聽人大常委會會議,是人大監督方式向下的一種延伸,近年來,也逐步得到展開。對旁聽公民所提出的建議和意見,人大要求“一府兩院”予以答復或解決,則賦予了這種監督方式以實質內容,也由此密切了人大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有利于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此外,如開展司法、信訪個案監督,對工作報告進行無記名表決,建立“人大主任接待日”制度,評選人民好公仆、好法官、好檢察官等監督方式也是人大監督工作的創新之舉,人大監督的剛性化趨勢日益明顯。

二、不斷創新表決方式,使表決程序實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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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大選舉制度

完善人大選舉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選舉制度是這一根本制度的基礎。幾十年來,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和人民群眾參加國家事務管理積極性的增強,我國人大選舉制度不斷得到完善。從1953年的第一部選舉法,到1979年通過新的“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再經過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的四次重要修改和補充,人大選舉制度向民主化邁出了堅實的步伐,為我國的民主選舉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審視我國的人大選舉制度,在具體實踐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和不足。如候選人的產生方式不夠民主;差額選舉特別是正職領導人的差額選舉沒有得到落實;選舉缺乏競爭性,選舉人選擇的余地太?。稽h組織對候選人的介紹過于簡單,候選人沒有充分自我展示的舞臺,選民和代表無從鑒別,投票往往變成一種盲目服從組織意圖的例行公事;在選舉過程中發生糾紛和違法行為時,對其處理還缺乏具體的配套法規等等。我國人大選舉制度的這些缺失,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步伐不相適應。筆者認為,當前完善人大選舉制度,主要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保障選民和代表的平等提名權。代表候選人或國家機關候選人的提名是選舉中的一項重要程序。候選人提名過程是否民主,直接關系到整個選舉的民主實現程度。選舉法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這一規定是我國民主發展的重要體現。它表明,選民或代表聯合提名的代表候選人,與政黨、團體提名的候選人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可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卻并非如此。如有的選區或單位不放手讓選民提名,有的地方的政黨、團體采取一些不恰當的措施保證其提名的候選人當選;有的選區或單位不尊重選民的意愿,由個別干部確定代表候選人,甚至強迫選民必須提名某一特定身份的人為代表候選人;更有甚者把選民或代表依法醞釀、聯合提名說成是“串聯”,并采取多種方式,減少或消除聯合提名活動。上述種種做法,無論是從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要求來看,還是從人民代表大會本質而言,都是不可取的。為了保障選民的民主權利,應適當控制政黨、團體的提名。一是要給政黨、團體推薦代表候選人規定個比例限制。因為如果政黨、團體提名過多,容易包攬提名,影響選民提名的積極性,有損選舉的民主性。根據各地實踐經驗,我們認為規定政黨、團體提名數以不超過應選代表的20%為宜。二是要明確政黨、團體推薦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即在選區提名代表候選人,是按應選人數提,還是按差額數提。根據《地方組織法》“差額選舉,等額提名”的精神,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縣鄉人大代表選舉的若干規定,我們認為,選區內的政黨、團體與選民提名的代表候選人均不應超過應選代表人數。

2、真正把差額選舉落到實處。差額選舉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人大選舉制度改革邁出的重要步伐,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并沒有完全按照法律的規定去操作,尤其是對地方國家機關正職領導人實行差額選舉的更少。按照法律規定,人大常委會主任、秘書長,政府正職領導人,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這一規定的實質是,一般都要進行差額選舉,只有在提不出第二個適當候選人的特殊情況下,才能進行等額選舉。現在,多數地方人大在正職國家機關負責人的選舉上都把特殊情況作為一般情況對待,實行等額選舉。既使在差額選舉中,其差額數也幾乎都是按法律下限確定的,既便如此,有些地方也不可避免有“暗箱”操作,搞陪襯式的差額,提出的候選人條件相差懸殊,使人一看就知道誰是故意安排被差下的對象。實行差額選舉是搞好選舉的關鍵之一,真正落實差額選舉,就必須認真貫徹法律精神,體現立法本意,堵住法律上等額選舉的口子。條件成熟時,可明確規定對國家機關正職負責人一律實行差額選舉。在法律未作修改之前,建議通過一定方式明確一個原則,即所謂“也可以等額選舉”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代表必須要經過充分醞釀、協商后,再也提不出另外的候選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另外候選人的提出。

3、適度引入競爭機制。曾有人這樣說,沒有差額的選舉,不是真正的選舉,沒有競選的差額,不是真正的差額選舉。長期以來,競選被當成資產階級民主的特有形式而被視為禁區,諱言競選,不敢競選,不會競選,有些人想當代表無門,有些人當了代表無能,還有些人稀里糊涂地就當上了代表,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把競爭機制引入選舉之中。當然,我們提倡的競爭,是指在堅持黨的領導下,依法有序地進行,是在一種合作基礎上競爭,并非完全照搬資產階級那套競選制度。目前,可從四個方面著手:一是引入初步代表候選人自愿申報登記制度。鼓勵選民“毛遂自薦”,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即可列入候選人名單;二是堅持通過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當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選舉法規定的最高差額數時,經過選民小組協商后,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預選來確定正式候選人;三是完善對候選人的介紹,增加候選人的透明度。競選的過程,是候選人充分展示的過程,也是選民“擇優”的過程,因此,應采取多種方式介紹、宣傳候選人。在代表直接選舉中,我們不但要介紹候選人的個人簡歷,還要介紹其工作業績、政治文化水平、道德品行等,不但可以利用公報、廣播、黑板報、電視、報紙等作間接介紹,也可以由選舉委員會組織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發表供職演說,當面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還可以允許候選人直接走訪選民,宣傳自己的從政態度和主張,增進選民對候選人的了解,使選民按自己真實意愿投票;四是取消水份較大的委托投票。外地選民可郵寄缺席選票,規定日期內投寄有效,此外,還應當減少流動票箱的使用,以確保競爭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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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完善鄉鎮人大制度有關立法的思考

最近,我們在一些地方對鄉鎮人大工作進行調研時,不少在鄉鎮人大工作的同志認為,鄉鎮人大作為一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鄉鎮人大會議閉會期間,鄉鎮人大工作似乎處于缺失狀態,其職權是無法行使的,對同級政府的監督也是虛置的。我們認為,應當從完善憲法、法律的角度,對鄉鎮人大的組織、職能、機構設置等作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范,保證鄉鎮人大依法履行職責,保證鄉鎮人大在閉會期間能有效開展工作,使鄉鎮人大建設有一個大的發展,使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有一個大的發展。

一、關于鄉鎮人大職能的定位

憲法、地方組織法對鄉鎮人大的職能作了規定。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地方組織法又將鄉鎮人大的職權細化為13項。按通常的說法,這些職權可以概括為三類:一是決定權,二是任免權,三是監督權。

從地方各級人大的職能看,鄉鎮人大的職權也應當具有全權性,以充分體現鄉鎮人大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性質。從政權建設角度看,鄉鎮人大作為基層國家權力機關,其職能是非常重要的。從我國憲政制度的設計看,人大制度體現出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國家性質,為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提供了現實的制度保證。鄉鎮政權作為地方政權制度中最基本的政權單位,在國家機構體系中處于最低的層次。憲法規定,鄉鎮地方國家權力由鄉鎮人大行使,這為基層政權的有效運轉提供了憲法依據,使民主憲政思想在基層得到落實。

二、憲法、法律對鄉鎮人大制度規定之不足

我國的政權制度經過幾十年的逐步發展,形成現在的格局,即憲法規定的中央、省、市、縣、鄉五級政權,每一級政權都設立相應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各自的行政區域內可以決定地方性事務。隨著我國民主憲政進程的不斷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在不斷完善。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績。但這僅是一個初步的成果,與民主憲政的要求還有差距。從鄉鎮這一塊來看,在鄉鎮人大制度設計上,我們深感還有一些體制上的疏漏,亟待研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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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監督制度研究論文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職權。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是貫徹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監督表現為按照一定形式和程序進行的各項具體監督制度,要使監督制度發揮更大的作用,關鍵在于不斷改進和創新。

憲法監督制度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組織法還具體規定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之一就是“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報告”。

從實施情況看,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對備案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法規進行審查工作。但由于沒有建立專司憲法監督的機構,憲法監督實際上沒有很好開展起來。(1)憲法監督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一切違憲行為進行糾正和制裁的強制行為。違憲是一種國家行為,特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違反憲法和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的職務行為違反憲法。憲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審查有關國家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糾正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違反憲法的職務行為。(2)建立專司憲法監督的專門機構。許多同志建議建立憲法監督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違憲審查工作,提出對違憲行為的處理意見,以議案的形式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建立這一機構既符合我國國家體制,又保證了違憲審查工作的經常性。(3)建立和完善憲法監督的程序。我國實施憲法監督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審查規范性文件。對此立法法作了一些規定。二是受理違憲控告。在這方面還沒有法律規定,需要對誰可以提出違憲控告、誰受理和承辦違憲控告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執法檢查制度

多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為了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逐步建立了對法律實施的檢查監督制度。執法檢查成為人大法律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這一監督制度,還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完善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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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制度

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以下簡稱辦理工作),是各級政府貫徹執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制度,自覺接受人大依法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建設法治、廉潔、透明、高效政府的具體體現。為了確保辦理工作有序開展,建立健全獎懲機制,不斷提高辦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則》,參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考核評比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評比范圍

承擔全國、省和市三級辦理工作任務的各市(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以及上述機構中負責辦理工作的人員。

二、考核評比方法及程序

1、辦理工作考核評比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鼓勵先進,從嚴考核”原則,采取日常檢查,年終評比,征求代表和提案者意見等方法進行考評。

2、辦理工作考評每年一次,在考評的基礎上評出標兵單位、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以市政府名義表彰并頒發獎牌和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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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辦理人大代表提案制度

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是國家機關的職責和義務,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做好這項工作。根據縣人大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的要求,結合本局的實際情況,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辦公室對人大、政協轉交本局辦理的建議、提案,應先根據其內容進行分類、登記,按各股室職責范圍提出擬辦意見,確定承辦股室后呈報分管局長審核。

二、各股室承辦的建議、提案由辦公室負責登記、交辦、管理、催辦,如有不屬本局業務范圍的,應在收文后一周內退回并寫明原因和意見,以便另行交辦。不得自行橫傳或積壓延誤。

三、承辦建議、提案的股室,應指定熟悉該項業務的同志承辦,答復文稿由股室負責人審簽后,交主管局長簽字后送辦公室上報。

四、對建議、提案的答復,主送到提建議、提案的代表或委員,同時抄送縣人大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各三份,縣政府辦公室一份。

五、對建議、提案的答復內容要實事求是,符合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對所提問題和要求,要逐條答復,不說大話、空話、套話;文字要簡潔,條理要清楚,答復口氣要誠懇、謙遜,要體現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尊重。對所提建議、提案,凡是有條件解決的要認真解決,確實不能解決的也要說明情況,解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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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執法檢查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法律監督,使執法檢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執法檢查,是指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按照本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及有法律、法規授權和行政機關委托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以下統稱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法律、法規問題的決議、決定(以下簡稱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活動。

第三條執法檢查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和講究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常委會的執法檢查計劃,由常委會在年度工作要點中確定。

執法檢查計劃需要個別調整時,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五條執法檢查的組織形式一般為常委會執法檢查組,也可以根據執法檢查的需要,依法組織對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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