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稅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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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稅

社會保障稅現狀綜述

一、對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態度

(一)對開征社會保障稅持支持態度。龍卓舟(2008)基于社會保障繳款天然的稅收性質,當然的采取支持的態度。除此外,大多學者未從社會保障繳款的性質立論,基本是以我國社保制度的現實困境為邏輯原點,把“費”的方式的明顯缺陷與“稅”的形式的優越性兩相對比,得出費改稅的必要性。下面具體分為兩個方面進行總結:1、社會保障事業面臨的挑戰。張磊(2006)從人口老齡化、農村城鎮化、就業形式多樣化、社會保險參保面窄、社會保障資金缺口大等五個方面進行了總結,并認為最關鍵的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和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矛盾。胡鞍鋼(2001)認為省級統籌是“塊塊專政”,無法解決地區間的社?;鹬Ц兜牟町愋院筒还叫裕瑫r不利于建立有序流動的全國性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2“、費”的形式的弊端。學者們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基本一致,整合為以下幾點:(1)強制性弱,覆蓋面窄(張磊,2006;王宏波,2008;汪柱旺、黃蕾,2005);(2)政策不統一,不同地區企業發展不平等(張磊,2006;汪柱旺、黃蕾,2005;郭席四、程崇禎,1997);(3)征收缺乏剛性,執法很難到位(張磊,2006;郭席四、程崇禎,1997);(4)政出多門,管理混亂,透明度低(黃菡,2005;王宏波,2008;郭席四、程崇禎,1997);(5)征管成本高昂(王宏波,2008;黃菡,2005);(6)社?;鸩环€定(王宏波,2008)。

(二)對開征社會保障稅持保守態度。目前,一些學者雖然承認社會保障稅本身的合理性、必要性,但卻對開征效果并不樂觀或者認為現階段我國并不適合開征。馬杰(2001)表示,盡管“費改稅”是一件勢在必行的事,但是應該降低“費改稅”預期。謝金榮(2001)認可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大勢所趨,但認為開征所需的諸多社會經濟條件還沒有成熟,諸多障礙還須清除。應該注意到,有些學者雖然旗幟鮮明地堅持社會保障繳款的稅收性質,但是對開征社會保障稅這個現實問題卻態度謹慎。例如,鄧子基(2011)就表示,社保繳款本質上就是稅收,社保費改稅是順應國際社保制度改革路徑的必然選擇,但開征社會保障稅并不能一蹴而就,如果要開征,那就需要努力研究社保稅稅制要素的設計,并根據開征社保稅的影響進行相應的配套改革。

(三)對開征社會保障稅持反對態度。鄭秉文(2010)從以下幾個方面,表達了反對意見:世界性的改革不是費改稅;費改稅不符合旨在加強繳費與待遇之間聯系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戰略的要求;費改稅在技術上不符合統賬結合的混合型制度的設計要求;費改稅不符合社會保障制度深化改革對“制度彈性”的要求。鄭功成(2001)等人認為社會保障是私人產品,理應是“費”,而且社會保障稅的公共性質與我國實行的部分積累制中個人賬戶的私人性質不相容。此外,費改稅后,國家財政將由后臺走向前臺,國家從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社會保險的間接責任主體變為直接責任主體,將會加大財政負擔。

二、對開征社會保障稅可行性的論證

張磊(2006)認為,開征社會保障稅已形成社會共識、已具備經濟基礎、已具備征收基礎、有很多可借鑒的成功經驗。王宏波(2008)的論點與張磊的基本一致,此外,王宏波(2008)還提出,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確立了社會保障作為國家基本制度的法律地位,所以開征社會保障稅具備了政策法律依據。趙文平(2010)與以上兩人的觀點并沒有大的差異,他還認為,由費變稅有利于增強人們的社保繳款意識,能夠促進全社會同心協力開展社會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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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稅是社會保障籌資模式必然選擇

【摘要】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籌資模式存在著籌資渠道單一、剛性不足、缺乏立法保護、社會化程度低等諸多問題,為從根本上解決以上問題,必須大力推進社會保險費改為社會保障稅進程。基于此,文章全面分析了我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改革及社保費改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政策性建議。

【關鍵詞】社會保障稅;籌資模式;費改稅

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離不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支撐,而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在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適應我國社會保障要求的穩定、可靠、有效的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機制,不但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一、現行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的弊端

(一)籌資渠道單一、資金缺口大

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渠道應實現多樣化,而目前我國的籌資渠道相對較為單一,當前只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較低比例的收繳制度,醫療保險只在個別城市實行試點個人收繳制度,生育保險尚在醞釀之中。各項保障費用基本來源于職工就職的單位,而個人對于基金的支出很少,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保障基金來源受阻,資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已經出現支付危機,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4年底,全國范圍內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帳規模累計已達7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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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稅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社會保障稅的性質定位為一種對物稅和直接稅,存在一個如何規避“累退性”和重復征稅的問題;社會保障稅的作用定位為正向的收入再分配和籌措基金;社會保障稅的稅制結構定位在收入調節環節,為一種收入調節和轉移支付稅種。我們必須在盡量降低社會保障稅的累退性,并在收入再分配和增加收入之間尋找到一個均衡點;同時,社會保障稅與我國現行稅收體系中的個人所得稅具有共同的稅基;二者關系界定的制度選擇也將對社會保障稅的實施效果產生重大影響。

社會保障“費”改“稅”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籌資模式改革的方向之一,經濟理論界對此已基本達成共識。但目前的理論探討大多仍停留在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應稅率的設計等層面上,對社會保障稅在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中的定位,諸如社會保障稅的性質、社會保障稅在稅制結構中與其他相關稅種的關系、社會保障稅本身的制度缺陷及其相應的應對制度選擇等問題卻較少論及。本文擬拋開社會保障稅實施的制度和社會環境,僅立足于社會保障稅的稅基,從社會保障稅的性質定位、作用定位以及稅制結構定位的角度對上述問題進行相關探析。

一、社會保障稅的性質定位

對社會保障稅的作用定位和稅制結構定位的理論前提,是社會保障稅本身性質即作用的明確定位。

首先,稅收總體上可分為對人稅和對物稅,在廣義上,社會保障稅應該是一種對人稅,即依據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來確定稅率。然而,不加區別直接實行限額扣繳的社會保障稅在實踐中卻較少能考慮納稅人納稅能力方面的因素。因此,以工薪基數為課征對象的社會保障稅在實際上不如說是一種對物稅。

區分社會保障稅是對人稅還是對物稅的意義在于判定社會保障稅的累進或累退程度。從橫向看,社會保障稅的稅基為工薪所得,其對資本所得,如紅利、股息、利息和租金等非勞動收入基本上不課及,由此導致了這種稅收的累退性。實質上,只要在這種既定的稅收制度框架內,“只要將社會保障稅和工薪收入聯系在一起,社會保障稅就將占最低收入階層支付的總稅收中較大的比重,累退就必然產生”。從縱向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障稅都規定了應課稅工資的最高限額,超過最高限額的那部分工資可以不納稅。由此,這項制度的外部性產生就成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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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費改稅論文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費,是根據國務院1999年1月頒布的《社會保障費征繳暫行條例》,僅僅限于企業征繳,由企業按月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障費數額,經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專項存儲,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管。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不少問題,有些還是相當嚴重的問題,表現有下列幾方面:

1、企業單位對應該計算繳納社會保障費的人員范圍能減少則減少。年初從上海電視臺的《新聞透視》節目中看到,上海有家保險公司的社會保障費繳納情況也經不起檢查,經以種種理由少繳漏納。那些小型企業、私營企業就更不用說了,能少則少,能逃盡量逃,嚴重對職工不負責任。按我國目前的政策規定,社會保障費的征繳單位不僅有國有企業,還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等等。凡應繳的企業,其在職的職工都應享有社會保障權益。在職職工應包括長期合同職工(即過去所說的固定職工)和按新勞動合同法招收的職工。有些企業卻有意通過增加臨時工、減少合同工或頻繁使用短期合同工等方式減少社會保障人員數量,尤其是外商投資企業,由于職工人員流動性大,職工人數不固定,有時也就很難核定納入社會保障的在職職工人數。

2、計算提取社會保障費的依據基準不實?,F行政策規定,應以企業在職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準計算提取社保費。工資總額應該包括職工的基本工資、各種津貼、經常性獎金和其他工資。有些單位為了少提少繳社保費,或者只以職工的基本工資來計提,或者工資性開支化整為零然后只以部分數據計算繳納,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資性報酬脫離工資總額概念范圍有的單位轉移部分工資開支渠道,明目張膽逃避計提。

3、無視國家政策,故意拖欠挪用。根據現行規定,企業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足額繳納,而報刊披露,有些企業往往以企業效益不好或資金緊張為理由,把已計提應繳的社會保障費截留下來,長期拖欠,任意挪作他用,有些企業不僅截留了企業應繳部分,而且截留了為職工代扣代繳的部分,更有甚者,有少數企業的領導竟然為了少數人的利益,只及時上繳少數人的社會保障費,置大多數職工的合法權益于不顧。

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職工在該享受有關社會保障利益時,可能會因企業沒有連續定期繳納有關統籌費而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結果使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這不利于企業發展,也不利于社會穩定,甚至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與威信,影響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第一,部分企業領導干部思想狹隘。有些企業領導認為,計提社會保障費會增加企業負擔,減少企業利潤,所以盡可能少提少繳。也有的認為,社會保障費是職工以后的福利保障問題,至于提與不提,繳與不繳,與本任領導在位期間沒有直接關系,因而滋生了新的短期行為。第二,政府有關部門監管不力。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主要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專項存儲,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管。由于有些地方領導不重視,監管部門又缺乏權威性,致使部分企業社會保障費計繳混亂,上繳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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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費改稅論文

一、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國民經濟的持續增長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豐富可靠的稅源基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實力及城鄉居民收人水平都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2001年城鎮在崗職工工資總額1031億元,比2000年增長11%,全國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10870元,比上年增長16%。社會保障稅主要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人或自營職業者的經營利潤為稅基,因而經濟的增長使得社會保障稅有了充足的稅源,企業單位和職工也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

(二)廣大群眾參保意識的增強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基礎。一方面,社會成員風險意識普遍增強,越來越多的人在參加商業保險的同時迫切希望國家為其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社會保障稅征收具有強制性,管理具有規范性、稅收具有轉向返還性,能使所有納稅人從中受益,易為廣大群眾所接受。另一方面,社會保障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改變了原來社保部門集征、管、用一身的局面,使社會保障費改稅不會因為部門的既得利益而消極抵抗。

(三)稅務機關健全的征管手段和嚴明的稅收法規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較高的行政效率。稅務機構遍布全國各地,在征收過程中逐漸推進了金稅工程,形成了以納稅申報和優質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現代征管辦法,具有嚴密的組織基礎和征管效率及征管經驗。這些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組織和征管基礎。

二、社會保障費改稅存在的難點

以上分析可見,開征社會保障稅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改革的必然趨勢,但是由社會保障費過渡到社會保障稅,又是一項極為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近期全面開征社會保障稅仍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約,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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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稅研究論文

一、引言

社會經濟運行體系由社會生產系統、社會管理系統和社會保障系統組成,三者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體系。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穩定機制,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一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已經建立起來。在這一過程中,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原來各企業分散提取和管理,轉變為目前社會化的收繳和管理。但是,現行的繳費方式在實踐中仍存在著諸如覆蓋面小、保障項目統籌層次低、征收力度不夠、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統一等一些問題,難以保證籌集社會保障收入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人口老齡化周期的到來和家庭規模小型化的發展趨勢以及入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進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目前理論界的主要觀點是開征社會保障稅以代替現行繳費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強制力的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擺脫當前繳費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設置我國的社會保障稅就成為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本文通過比較和分析各國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討了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相關重要問題。

二、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的對應關系

縱觀世界各國,目前社會保障收入主要來源于如下幾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障稅或費;二是政府的預算撥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收益;四是各種形式的捐贈。社會保障稅(SocialSecurityTax),又譯成社會保險稅,是為籌集社會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種專門目的稅。有的國家薪給稅(PayrallTax)與社會保障稅是作為一個稅種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國家征收的薪給稅實際上是按工薪收入預提的個人所得稅。在歐洲的多數國家中,社會保障稅采用社會保險繳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稱之為稅,是基于這種繳款具有有償性利益對等關系的考慮。但不管名稱如何,他們的性質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國大多數以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來彌補社會保障稅收入與社保障支出之間的缺口。一些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非常依賴從社會保障稅獲得資金,而另一些國家則側重于一般稅收收入。社會保障稅在規模和結構上的差異反映了各國組織社會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會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可將目前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籌資方式劃分為三種類型: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社會保障稅占社會保障支出較?蟊戎氐某鎰誓J揭約耙話闥笆照忌緇岜U現С黿洗蟊戎氐某鎰誓J健?/P>

(一)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

該模式的典型國家是德國。德國的社會福利方案體系較為完善,具體包括國家養老金體系、國家醫療保險方案、工傷事故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福利方案。其中,國家養老金體系主要由工資稅提供資助,同時,還從聯邦稅收收入中取得占養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補貼。目前這一比例為25%。國家醫療保險方案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工傷事故保險幾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資稅提供資金,失業保險幾乎完全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而其他社會福利方案所需資金則來源于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國主要社會福利方案的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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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稅制設計

一、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普遍性和公平性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所追求的兩個重要原則,社會保障實施的范圍越普遍,越能體現出公平性。而且根據“大數法則”,參加社會保障的人數越多,互濟功能就越大,抵御風險的能力也越強。因此,社會保障稅的實施范圍應當是全體社會成員,不分城市和農村,不分行業和部門,也不分企事業單位的所有制性質,應盡可能地將條件具備的各類勞動者確定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人。當然,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在建立之初,都很難做到籌資和支付的普遍性。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和管理水平還比較低,不可能很快實現普遍征收社會保障稅,只能逐步進行。

(一)當今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雇主和雇員均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為了更好地與國際接軌,應使我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職工都成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二)從理論上講,對機關和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征稅實際上是對財政的行政事業經費支出征稅,似乎并沒有意義

從國外的情況看,英國、比利時等發達國家對公務員都實行一套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財政直接撥款,現收現付,日常管理也由財政部負責。美國則對政府公務人員同樣征收社會保障稅。我國尚未建立起規范的公務員運作系統,機關和實行全額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基本是由國家支付養老和公費醫療費用的。但正是這種“國家統包”型辦法是我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動因之一,而且在市場經濟下,上述人員也會面臨失業問題。因此,從促進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保持稅制的規范性和公平性角度出發,應該把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范圍,不過其稅款可以從預算經費中列支,劃撥給社會保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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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稅分析論文

摘要: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是,現行的籌資方式在實踐中仍存在著諸如覆蓋面小、征收力度不夠、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統一等一些問題,難以保證籌集社會保障收入的需要。如何改革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進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本文對開征社會保障稅進行分析,得出了結論:開征社會保障稅,完善社會保障籌資方式,應成為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完善的突破口。

關鍵詞:社會保障稅保障基金稅制設計

一、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緊迫性

社會保障稅(SocialSecuritytax)是用于籌集社會保障體系所需資金的一種稅收或稅收形式的繳款。通過征收社會保障稅,政府可以為社會保險制度籌集充足的資金,對老年人、失業者、疾病患者和其他低收入階層提供生活和醫療保障。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目前存在的最突出問題是,社會保障開支增長迅速,社會保障基金來源不足,社會保障面臨收不抵支而可能難以為繼的危險。從長期看,要解決人口老齡化造成的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從中期看,要減輕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帶來的巨大社會震動;在近期,則要考慮如何根據宏觀經濟形勢波動適時調整各有關項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經濟的穩定增長。這三個問題往往交織在一起,如何妥善安排其中的輕重緩急,既解決好當前的緊迫問題,又完善制度和機制,以利于長遠發展,是決策的難點與關鍵。

(一)深化改革和經濟的全球化,要求加快開征社會保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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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稅稅制設計論文

摘要:為社會成員提供社會保障,是現代社會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而充足的社會保障資金是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發展和不斷完善的基礎,因此,確立合理的社會保障籌資方式是一國社會保障體系構建中的核心問題。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籌資方式的效率選擇。本文就社會保障稅的制度設計,以及開征社會保障稅后需要解決的幾個相關問題進行了研討。

關鍵詞:社會保障稅制度設計配套改革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保障基金也逐步實現了社會化的統籌與管理。但在實踐當中,現行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統籌繳費暴露出欠規范、不統一和無法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資金來源等弊端。開征社會保障稅,應成為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完善的必由之路。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遵循國家、企業、個人(職工)三方共同負擔原則;堅持公平為主,兼顧效益原則;預算管理,??顚S迷瓌t;政令統一、政事分開原則,本文提出如下關于社會保障稅稅制設計方案:

一、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設計

1.納稅人。根據國外通行做法,我國境內各類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外資企業的中方人員、自由職業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均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人??紤]到我國現階段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且不平衡,農民負擔能力有限,近期內暫不將農民列入納稅行列??蛇x擇經濟條件較好的地方,以鄉鎮或縣為單位建立統籌式的區域性社會保障制度,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稅的征稅范圍。

2.征收對象與計稅依據。社會保障稅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或生產、經營利潤為征稅對象。雇員,以其因雇傭關系取得的、由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為征稅對象;雇主以其因雇傭員工而支付雇員的工資薪金為征稅對象。自營者,以其生產、經營利潤為征稅對象;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者,如果對經營成果不擁有控制權和所有權,而只取得固定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等同于雇員,以其取得的工資薪金和承包、承租所得為征稅對象;如果對生產、經營成果擁有控制權和所有權,除固定上繳被承包、承租單位一部分經營成果外,其余經營成果全部歸承包、承租者所有的,按自營者征稅,以其工資薪金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為征稅對象。自營者,是指同時既為雇主又為雇員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以及依法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主。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作為征稅對象的工資薪金應以1998年9月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為標準。同時,社會保障稅應稅工薪收入應是職工的全部工薪收入,在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前提下,既設起征點又設上限。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應為工薪收入(工薪支出)或生產經營利潤,不作任何稅前扣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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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問題思考

[摘要]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社會保障稅目前已成為西方國家的主要稅種之一。我國早在1996年便提出了“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想法,至今仍是以社會保障費的形式加以征收,但實行社會保障費改稅已成為順應國際社保制度改革的必要之舉。通過對已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國家和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分析比較,探究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并提出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基本設想。

[關鍵詞]社會保險稅;社會保障費;國際借鑒;稅制設計

一、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1.社會保障覆蓋面不斷擴大的需要。稅收具有較強的剛性,而且普遍作用于全體社會成員。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為繳費制,征收的對象僅為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部分城鎮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等,并未覆蓋全體社會成員。而實行繳稅制不僅可以減少部分企業及個人欠繳、少繳社會保障稅的情況,還可以提高社會成員的參保率,很好地解決實行繳費制存在的問題,更有利于國家對范圍更廣的人群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2.保證社會保障基金收支平衡的關鍵。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特別是養老保險基金存在較大的缺口,難以應對我國日漸明顯的人口老齡化趨勢。如果將征收社會保險費改為稅收的形式,則規范性更強、征收力度更大,且具有固定性,能夠為社會保障基金提供持續而穩定的資金來源,進而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的缺口,緩解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壓力。3.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要求?!吨泄仓醒腙P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我國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城鄉居民提供同我國國情相適應的社會保障,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開征社會保障稅有利于健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而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給人們提供更好的社會保障,人們的生活水平便會相應地提高,消費能力會隨之上升,進而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二)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1.豐富的國外經驗為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有力的借鑒。由于目前社會保障稅已成為西方國家的主要稅種之一,并且經過多年的發展和完善,一些國家社會保障稅的征收制度已經十分成熟。盡管各國的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設計有一定差異,但仍可以為我國提供先進的經驗和有力的借鑒。2.我國保費經征體制的改革為開征社會保障稅奠定了基礎。國務院提出的自2019年1月1日起社會保障費統一由稅務部門征收,簡化了征管主體,利用稅務部門在人力、物力上的優勢,以及其制度上的嚴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社會保障費的征管效率,也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奠定了良好的基礎。3.國內生產總值的持續增長為社會保障稅提供了可靠的稅基。社會保障稅的稅基為工資,因此與國內生產總值有直接關系。我國GDP近年來一直處于穩步上升的趨勢,2000年到2017年平均增長速度達9.3%;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在逐年遞增,2000年到2017年平均增長速度達9.6%。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收入的提高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可靠的稅源基礎。

二、社會保障稅的國際經驗借鑒

(一)西方國家社會保障稅的實踐。1.項目型社會保障稅———德國。其社會保障體系由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老年人關懷保險五部分組成,各部分均采用比例稅率。這種模式的優點是靈活性較高,可以適應不同保障項目支出情況的變化,如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支出較多的保障項目設置較高的稅率,對老年人關懷保險等支出較少的保障項目則設置較低的稅率。但由于其分項目分別征收管理,各項目間財力調劑余地小,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一部分公平性;同時,其高福利增加了政府的財政負擔。2.對象型社會保障稅———英國。其社會保障稅中最主要的稅種是國民保險稅,根據參保人員的不同類別分為“受雇領薪者”、“自雇人員”、“自愿繳款者”和“所得超過一定標準的自雇人員”四大類。第一類采用全額累進,第二、三類采用固定稅額,第四類則采用超額累進的計算方式。這種模式的優點是根據不同參保人員設置不同等級的稅率以及不同的計算方式,在便于征收的同時兼顧了稅收公平;其缺點是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沒有很好地與承保項目掛鉤,返還性較差。3.混合型社會保障稅———美國。其社會保障稅包含項目型和對象型兩種模式,它是由一般社會保障稅、失業保障稅、鐵路員工保障稅和個體業主稅四個稅種組成的社會保障體系,四者均采用比例稅率?;旌闲蜕鐣U隙惤Y合了項目型和對象型社會保障稅的優點,其既具有較高的靈活性又具有較強的適應性,表現為它可以使特定項目擁有獨立的社會保障支出體系;但其缺點是管理不夠便利,四項分別征收,統一性差。而且美國社會保障稅在工資最高限額以下征稅,高收入者的大部分工資不在納稅范圍內,導致其有很強的累退性,不利于再分配,使社會保障的社會公平功能減弱。(二)經驗與總結。首先,應避免像部分發達國家一樣出現社會保障稅率設置過高的情況。過高的社會保障稅率會降低人們參保的積極性,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社會保障水平;同時,高稅率也會增加企業的財務負擔,企業為了減少負擔,便會提高其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最終導致這些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下降,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因此,稅率的設計應在滿足社會保障需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地降低稅率,以便于減少個人和企業的負擔。其次,社會保障稅制設計應適應本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結合我國社會保障的現狀,認為我國應采取美國式的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城鄉差異較大,城市與農村經濟發展嚴重不均衡,城市居民收入高,而大部分農村居民收入低,參保能力差,因此需針對城鎮和農村居民設置不同的稅目;而在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下,我國的參保項目種類齊全,為我國過渡成為項目型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模式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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