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費改稅論文
時間:2022-01-11 0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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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民經濟的持續增長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豐富可靠的稅源基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實力及城鄉居民收人水平都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2001年城鎮在崗職工工資總額1031億元,比2000年增長11%,全國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10870元,比上年增長16%。社會保障稅主要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人或自營職業者的經營利潤為稅基,因而經濟的增長使得社會保障稅有了充足的稅源,企業單位和職工也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
(二)廣大群眾參保意識的增強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基礎。一方面,社會成員風險意識普遍增強,越來越多的人在參加商業保險的同時迫切希望國家為其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社會保障稅征收具有強制性,管理具有規范性、稅收具有轉向返還性,能使所有納稅人從中受益,易為廣大群眾所接受。另一方面,社會保障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改變了原來社保部門集征、管、用一身的局面,使社會保障費改稅不會因為部門的既得利益而消極抵抗。
(三)稅務機關健全的征管手段和嚴明的稅收法規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較高的行政效率。稅務機構遍布全國各地,在征收過程中逐漸推進了金稅工程,形成了以納稅申報和優質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現代征管辦法,具有嚴密的組織基礎和征管效率及征管經驗。這些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組織和征管基礎。
二、社會保障費改稅存在的難點
以上分析可見,開征社會保障稅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改革的必然趨勢,但是由社會保障費過渡到社會保障稅,又是一項極為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近期全面開征社會保障稅仍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約,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一)缺乏總體改革方案,局限于分散的局部改革,影響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走向深化。各部門只是對自己分管的保障項目進行不同程度的試驗性改革,國家并未制定對整個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系統改革和重建的總體改革方案,這一缺陷使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總體改革目標處于模糊中,造成各社會保障子系統及項目之間的協調性弱化,進而影響到正在進行改革的保障項目的效率。
(二)我國的相關法制不健全。首先,社會保障法制的完備與否是社會保障稅開征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而我國只有1953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沒有其它社會保障法律,制定的其它條例法規立法層次低,法律約束力弱。
(三)稅基核實困難,社會保障資金的征收面臨困難。一方面,工資收入管理的不規范,使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嚴重失真;另一方面,社會保障登記與稅務登記的不統一,使社會保障納稅人界定不清,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征收體將沿著“社會保障部門收費——稅務部門收費——稅務部門征稅”更替,在征收主體更替中,稅務登記與社會保障登記不一致容易出現納稅人的流失。
(四)政府社保欠賬多,債務負擔重。政府社會保障的支付承諾,由于無相應的穩定收入作保證,造成政府隱性負債負擔重。這體現在:一方面,對老體制下工作過的職工社會保障的欠賬。在過去低工資、高扣除的政策下,政府沒有留下相應的社會保障儲備,資金大多被用于基礎建設;另一方面,對新體制下的職工,政府本應留下儲備金作為對未來的支付,但由于過去的欠賬,政府只能將其儲備金用于支付舊體制下職工的需要,而造成新體制下職工社會保障的“空賬”現象。如何化解沉重的財務負擔是費改稅面臨的一大難題。
(五)地域發展不平衡,地方對政的承受能力有差別。一方面,東西部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經濟較發達的沿海地區已有了一定的經濟積累,形成了養老醫療保障等有效需求。而西北內陸地區經濟基礎薄弱,尚未有足夠的經濟實力應對社會保險。另一方面,目前,部分地區對養老保險仍然實行“差額征收、企業發放”,開征社會保障稅后,企業對財政的依賴性將加大,會給財政帶來一定壓力。三、政策建議
鑒于以上的問題,我認為應當采取以下的措施來緩解并最終解決這些問題,社會保障由費向稅轉變。
(一)統一改革方案,立足國情,設計優良稅制。首先,征稅范圍要寬,應覆蓋城鎮全體勞動者;其次,稅目不宜過多。稅目設置應與社會保障的項目相對應。保障項目的多寡取決于一個國家的經濟實力和社會福利政策目標。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生產力水平落后,保障項目不宜過多;再次,稅負宜低不宜高。我國企業總體來講,經營困難者居多,因而應開辟新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如變賣國有資產、開征遺產稅等,把稅負降到企業和個人普遍能接受的程度,消除阻力,社會保障稅才能順利出臺。
(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為保證社會保障稅的順利開征,當前最為關鍵的問題是建立完備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包括制定頒布《社會保障法》,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法律依據。從征繳到撥付使用及保值、增值的運營管理等各個環節制定統一的適用條款,明確執法權界、法制責任等核心內容,推進社會保障事業的法制化進程。
(三)核實稅基,加強稅源控制,解決社會保障資金征收困難問題。首先,核實企業職工的繳費工資,縮小繳費工資與實際繳費率之間的差距,核實非企業職工的經營利潤和雇工人數;其次,加強稅務管理與社會保障登記管理的統一性,做好按人監控的繳費記錄,提高稅源控制的技術手段,通過綜合稽查,從整體上改革稅源監控效果;最后,加強稅務、社保、工商等部門的定期溝通及資料交流制度,實施聯合年審或“一站式”、“一表式”共同信息審計。
(四)協調均衡量能負擔和公平原則。首先要明確社會保障的定位是“保障而非公平”。其次可以采用“具體分析、區別對待”的辦法來解決。即對高收人者在基本貫徹“量能負擔”的前提下,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設置免征額,對超出的不再征收社會保障稅。對低收入者,嚴格按照“量能負擔”的原則,進行征收社會保障稅,不能設置起征點或免征額。
(五)政府給予中西部地區政策支持,推進社會保障工作的進程。中西部地區經濟落后、財政困難,而中央財力有限,不可能向落后地區大規模撥款,因此政府可以在政策上給予特殊優惠,使落后地區能夠縮小地區差距,培養具有自身特色的經濟增長點。同時,政府應制定對經濟落后地區開發和發展的法律規范,加大對落后地區教育事業的投資,用補貼的措施鼓勵高素質人才向落后地區流動,加強落后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運用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落后地區的經濟開發,同時重視資源與環境保護,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使經濟增長帶動收入增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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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鄭功成.社會保險費改稅應當緩行.中國經濟時報,2000-02-16.【摘要】作為現代社會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對于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穩定無疑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實行社會保障費改稅,完善社會保障籌資方式,將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發展的必然選擇。
【關鍵詞】社會保障費改稅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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