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行政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2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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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政法

社會行政法探究論文

關鍵詞:社會公平正義/行政法/行政給付義務/公民公法受益權

內容提要:社會公平正義是我國社會和政府職能的首要價值,構建社會行政法也成為發展我國行政法及其司法審查制度發展的主題。社會行政法的主要內容,是保障公民的社會權和其他公法受益權,規范行政機關行政給付和其他社會服務義務。公民的集體受益權、行政機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決策程序、相關群體的利益表達和參與機制,是社會行政法的核心范疇。

根據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我國政府職能正在進行重大調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實現公民的社會權利成為我國政府的核心職能。這是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國行政法面臨最重要歷史變化。同時這也是行政法學最重要的發展機遇,將行政法置于社會正義基礎之上是行政法學研究進入國際研究主流的重要路徑。

一、行政法的變遷及其正當性

歐洲法諺道:公法易逝,私法長存[1]。法國公法學者狄驥說過,同任何一種社會現象一樣,法律也處于持續的變化之中。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家的變遷也就是法律的變遷[2]。行政法的生命和正當性,在于同社會正義實現形式和政府作用的同步變遷。行政法的使命是為政府組織和活動提供合法性準則,這種合法性準則的內涵就是政府作用與實現社會正義的關系。如果行政法不能隨著政府作用的變化而實現制度變遷,就不能有效地保證政府在實現社會正義中的應有作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法經歷了三個歷史類型:自由行政法、社會行政法和經濟全球化行政法。市場自由競爭必然導致壟斷和社會差別。為克服市場失靈和緩解社會矛盾,政府改變放任政策,轉而對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干預,限制自由權利和維護社會公平。隨著政府作用的變化,19世紀后期自由行政法向社會行政法的轉型。例如法國行政法從所謂“公共權力”行政法轉入“公共服務”行政法,德國行政法從“自由法治國”行政法轉入了“社會法治國”行政法。社會行政法的主旨,是克服市場缺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保證社會和諧?!靶姓⒎莾H系國家實踐法律與行政目的的手段,而是應作為國家福利目的之工具,來滿足社會正義之需求?!盵3]當代經濟全球化和全球行政改革對政府社會職能提出強烈挑戰,行政法正在經歷向經濟全球化行政法的轉變。這一過程將持續相當長的時間,所以對多數國家來說,社會行政法仍然是當代行政法的主要標志和根基所在。社會行政法是行政法發展不可逾越的一個歷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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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政法研究論文

關鍵詞:社會公平正義/行政法/行政給付義務/公民公法受益權

內容提要:社會公平正義是我國社會和政府職能的首要價值,構建社會行政法也成為發展我國行政法及其司法審查制度發展的主題。社會行政法的主要內容,是保障公民的社會權和其他公法受益權,規范行政機關行政給付和其他社會服務義務。公民的集體受益權、行政機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決策程序、相關群體的利益表達和參與機制,是社會行政法的核心范疇。

根據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我國政府職能正在進行重大調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實現公民的社會權利成為我國政府的核心職能。這是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國行政法面臨最重要歷史變化。同時這也是行政法學最重要的發展機遇,將行政法置于社會正義基礎之上是行政法學研究進入國際研究主流的重要路徑。

一、行政法的變遷及其正當性

歐洲法諺道:公法易逝,私法長存[1]。法國公法學者狄驥說過,同任何一種社會現象一樣,法律也處于持續的變化之中。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家的變遷也就是法律的變遷[2]。行政法的生命和正當性,在于同社會正義實現形式和政府作用的同步變遷。行政法的使命是為政府組織和活動提供合法性準則,這種合法性準則的內涵就是政府作用與實現社會正義的關系。如果行政法不能隨著政府作用的變化而實現制度變遷,就不能有效地保證政府在實現社會正義中的應有作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法經歷了三個歷史類型:自由行政法、社會行政法和經濟全球化行政法。市場自由競爭必然導致壟斷和社會差別。為克服市場失靈和緩解社會矛盾,政府改變放任政策,轉而對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干預,限制自由權利和維護社會公平。隨著政府作用的變化,19世紀后期自由行政法向社會行政法的轉型。例如法國行政法從所謂“公共權力”行政法轉入“公共服務”行政法,德國行政法從“自由法治國”行政法轉入了“社會法治國”行政法。社會行政法的主旨,是克服市場缺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保證社會和諧。“行政并非僅系國家實踐法律與行政目的的手段,而是應作為國家福利目的之工具,來滿足社會正義之需求?!盵3]當代經濟全球化和全球行政改革對政府社會職能提出強烈挑戰,行政法正在經歷向經濟全球化行政法的轉變。這一過程將持續相當長的時間,所以對多數國家來說,社會行政法仍然是當代行政法的主要標志和根基所在。社會行政法是行政法發展不可逾越的一個歷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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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政法研究論文

關鍵詞:社會公平正義/行政法/行政給付義務/公民公法受益權

內容提要:社會公平正義是我國社會和政府職能的首要價值,構建社會行政法也成為發展我國行政法及其司法審查制度發展的主題。社會行政法的主要內容,是保障公民的社會權和其他公法受益權,規范行政機關行政給付和其他社會服務義務。公民的集體受益權、行政機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決策程序、相關群體的利益表達和參與機制,是社會行政法的核心范疇。

根據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我國政府職能正在進行重大調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實現公民的社會權利成為我國政府的核心職能。這是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國行政法面臨最重要歷史變化。同時這也是行政法學最重要的發展機遇,將行政法置于社會正義基礎之上是行政法學研究進入國際研究主流的重要路徑。

一、行政法的變遷及其正當性

歐洲法諺道:公法易逝,私法長存[1]。法國公法學者狄驥說過,同任何一種社會現象一樣,法律也處于持續的變化之中。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家的變遷也就是法律的變遷[2]。行政法的生命和正當性,在于同社會正義實現形式和政府作用的同步變遷。行政法的使命是為政府組織和活動提供合法性準則,這種合法性準則的內涵就是政府作用與實現社會正義的關系。如果行政法不能隨著政府作用的變化而實現制度變遷,就不能有效地保證政府在實現社會正義中的應有作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法經歷了三個歷史類型:自由行政法、社會行政法和經濟全球化行政法。市場自由競爭必然導致壟斷和社會差別。為克服市場失靈和緩解社會矛盾,政府改變放任政策,轉而對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干預,限制自由權利和維護社會公平。隨著政府作用的變化,19世紀后期自由行政法向社會行政法的轉型。例如法國行政法從所謂“公共權力”行政法轉入“公共服務”行政法,德國行政法從“自由法治國”行政法轉入了“社會法治國”行政法。社會行政法的主旨,是克服市場缺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保證社會和諧?!靶姓⒎莾H系國家實踐法律與行政目的的手段,而是應作為國家福利目的之工具,來滿足社會正義之需求?!盵3]當代經濟全球化和全球行政改革對政府社會職能提出強烈挑戰,行政法正在經歷向經濟全球化行政法的轉變。這一過程將持續相當長的時間,所以對多數國家來說,社會行政法仍然是當代行政法的主要標志和根基所在。社會行政法是行政法發展不可逾越的一個歷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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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共行政與行政法論文

摘要:本文在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兩分的框架下,討論了社會公共行政與行政法的關系。首先,文章對行政法介入社會公共行政領域的必要性作了闡述;接著提出并不是所有的社會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調整;最后討論了行政法對社會公共行政進行調整時應注意到的兩個重要問題。

關鍵詞:社會公共行政;行政法;公共行政

行政分為私行政和公行政,公共行政即指與私行政相對的公行政。公共行政這一術語開始時僅表示國家行政,但隨著時展,其內涵已得到大大擴展?,F在,公共行政已普遍被承認包括國家公共行政和社會公共行政兩方面的內容。政府公共行政是指政府根據法律規定所實施的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社會公共行政則是指社會性的公共組織對一定領域內的社會公共事務所進行的管理。隨著行政權社會化趨勢的加強,社會公共行政引起了人們普遍的關注,不同學科的學者對此作了程度不一的探討。對于行政法學界而言,社會公共行政這一領域具有巨大的沖擊性,將會使原有的行政法理論面臨新的挑戰和問題。我們可以設問,行政法是否應把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調整范圍?如何進行調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由此將需要對原有的行政主體、行政組織、公務員等一系列問題作新的理解和解釋。以行政主體這一概念為例,如按以上思路,它就應該包括社會公共行政的主體。

本文主要通過討論社會公共行政與行政法的關系,嘗試對行政法為何應調整社會公共行政等問題作出回答。

行政法為何應介入社會公共行政領域呢?這個問題可以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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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視野中社會管理創新

摘要:社會管理不僅可以保證國家安全,同時確保社會秩序運作更加穩定,也可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提供相應保障,加快依法治國進度。在此形勢下,社會管理工作必須有效創新,使之與法治建設工作有效結合,力求做到有法可依,極大提高社會管理水準,滿足中國國情,走出一條符合社會發展的道路。行政法視野下的社會管理創新可謂是必經之路,要求對行政管理體制、經濟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在行政過程中本著以人民為本原則,是行政法治發展的重點。

關鍵詞:行政法;社會管理;創新;社會秩序

在行政法制事業之下,法制管理必須改革創新,應當加強對社會管理創新的認識,尤其是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我國已經全面吹響了依法治國集結號,人們的思維意識發生改變,同時法治理念不斷增強,提高了對社會管理的認知。現階段,社會管理并非是政府的管理職能,也要求公民進行社會自治,體現自身的主體性地位,加強自主管理、自主約束,輔助政府的社會管理工作落實,調動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行政法視角下的社會管理創新,其重點在于構建完善的社會管理體系,加快法治社會建設步伐。

1秉承人本理念,尊重人權

人權對社會發展是極其重要的推動力,法律尊重人權,我國法律已將國家保障與尊重人權寫入到相關的規范條例中,這就說明我國對人權極其重視,堅決捍衛并尊重人權,要求法律的應用過程中,必須維護公民利益,保障其合法權益,利用國家行政權力,為公民提供法律約束,使社會發展更加秩序化、規范化,同時體現我國法律對于人權的至深關懷。因此,社會中各個階層的人士都應加強對人權的認知,尤其是行政官員更加如此,應對自身的權力謹慎行使,本著自由、平等的發展理念,對社會成員的權力行使情況進行緊密追蹤,以關懷、關注的心態,體現人本信念,盡可能保障社會民眾的人格尊嚴、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以及精神自由權利。

2樹立政府職能與權力有限的政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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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共行政與行政法分析論文

行政法為何應介入社會公共行政領域呢?這個問題可以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這是社會公共行政對行政法的需求決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共同點在于兩者都履行公共職能,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但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的區別之一在于它們在公務涉及的范圍上有所差異。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務作為管理對象,而社會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領域、一定行業的公共管理。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即社會公共行政主體不考慮全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只顧及本領域、本行業的公共利益。這時候就需要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司法部門對社會公共行政主體進行監督管理,而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會組織進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權力。而社會組織的公共權力來源如果不依靠有關行政法律、法規授予,僅僅依靠社會組織自身的組織性權力(如行政組織成員對行政組織公共權力的認可),其權威性不能確立,其合法性也成問題。

在社會公共行政過程中,社會公共行政主體的公共管理行為有可能會侵犯相對人的重大權益。雖然社會公共行政的強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處理行為。在此種情況下,對相對人的救濟是必須考慮到的。這仍然會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濟問題。當然,這里不是主張法律救濟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濟方式,但法律救濟是最徹底、最有效的救濟方式。當相對人的重大權益受到損害時,我們沒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濟這扇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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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與行政法學論文

社會學乃法學之母,兩大學科存在著大量共同話題,權力——既是一種社會現象,又屬公法核心概念,經常處于社會學家和法學家交變流織的視野之間——當屬其一。于公法研究而言,有兩本不得不讀的著作:一本是美國社會科學家丹尼斯·朗所著的《權力論》,以美國政治制度的民主模式為觀察點,闡明了權力的定義、形式、基礎和用途,提供了極其全面的權力知識,不啻為20世紀西方權力觀最有影響的名著;另一本為王學輝等中國學者(以下稱作者)的行政權專著——《行政權研究》,以當今中國行政改革為基本著眼點,細致的分析了現代社會行政權的演進、行政權的特性及運行規則、行政權的失范與擴張、政府職能改革、行政權的監督與制約等一系列行政權的重點、熱點問題。這兩本著作分別從社會學和行政法學的角度對權力和行政權條分縷析,在諸多理論問題上交相輝映,相得益彰,為公法學者提供了兩幅完整的權力解剖圖。

一、權力/行政權的定義及性質。

什么是權力?權力有什么特性?這些都是社會學與法學經久不衰的熱門課題,學者們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權力論》摒棄了權力必須是強制性這一普遍傾向,拒絕把權力等同于強制、武力或武力威脅,將權力概括為“某些人對他人產生預期效果的能力”。1丹尼斯·朗認為,權力具有有意性、有效性、潛在性、單向性或非對稱性、權力所產生效果等五個性質。從前述定義出發,他將權力分為四種基本形式:武力、操縱、說服和權威。丹尼斯·朗反復強調,武力、操縱、說服或權威共同表現在一個掌權者的身上,而以一種類型為主,很少以純粹形式存在于社會現實中,權力的諸形式具有易變的傾向性法則,因為“對給定權力對象行使多樣性的權力形式對掌權者是有利的”。2他還特別闡釋了強制與合法的相互作用,“強權即公理”,“槍桿子里出政權”僅表明政治權力通過武力贏得,并非靠武力而維持。盧梭精辟的概述了光靠武力統治的局限性:“最強有力的人絕不能成為任何時候都強的主人,除非他把武力轉變為權利,服從轉變為義務?!?政治權力依靠對武力的壟斷,以對付向國家合法性挑戰的人們,但武力只是維系統治的最后形式,統治者需要合法,一切權力都是合法與強制的混合體,即“愛戴”和“敬畏”的結合,作者從而批判了社會強制論與社會認同論將二者劃分的過于明確。強制的合法性又是一個不斷說服的過程,但是這種剛性權力向柔性權力的過渡永遠不會徹底完成,所以,權力的強制性因素也有不可削弱性,即使成功的合法也決不會徹底消滅強制因素。

這種擴大化的權力觀對于公法學具有巨大的解釋力。4在整部《行政權研究》書中,作者都是以一種“大權力觀”的視角來觀察和闡釋行政權力權的?!缎姓嘌芯俊分苯永^承了丹尼斯·朗的權力定義,把行政權當作政治權力的一種——“是國家機關對國家行政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所享有的權力”,5在作者看來,行政權不過是公共行政領域之內的國家行權力,包括武力形式的行政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還包括操縱、說服和權威等權力形式的行政規范權、行政獎勵權、行政合同權、行政指導權等。行政權必須是“力”與“理”的結合,作者以政府公關活動的廣泛存在和美國總統對公共輿論的操縱等生動事例給予了注解。盡管現代社會行政權力的形式層出不窮,非強制性的行政權形式不斷涌現,然而作者仍然把強制性作為行政權的首要特征,可能是因為行政權作為國家權力的一種,基于強制的不可削弱性得出的這一結論,與丹尼斯·朗的權力觀稍有悖離。至于行政權的支配性、執行性、公共性和服務性則與權力的非對稱性、有意性及權力的效果分別對應。

二、權力/行政權的動員和組織。

丹尼斯·朗認為,權力的基礎是資源:個人資源和集體資源。個人資源流動性較大;而集體資源因為有比較穩定的集團和組織來擁有和使用,不大可能流動,顯著優于個人資源,“不管資源多么豐富,個人權力明顯不能勝任的任務可以由組織的集團來實施?!?因此,創造和保持集體資源是社會學的中心問題,遠比個人資源的分配更為重要。一切集團和組織是集聚的、綜合的集體資源的動員,7而團結和組織是基本的集體資源,是動員其他一切的先決條件。在社會現實中,不同的社會團體被動員起來的可能性差異很大。比如農民,為了維持基本生活而斗爭,且缺乏被集體動員起來的技能和知識,加之地域上的分散性,是最不容易被動員的資源。正如馬克思把農民比喻為“一堆土豆”,只有用“麻袋”才能團結起來那樣,追隨馬克思思想的共產黨人于是強調,農民天生不是領導階級,而必須通過另一個階級的政治動員才能組織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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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角度中社會監管創新

傳統上,人們把社會管理僅僅視為與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政治管理職能、文化管理職能并列的一種行政職能。隨著實踐的發展,人們現已增進了對于社會管理的認知,逐漸接受并踐行廣義的社會管理概念,將其視為既是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也是社會自治體、社會群體、社會組織的自我管理和服務范疇,也即政府職能和社會職能的復合體。2009年12月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提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國政法機關要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推動政法工作全面發展進步,確保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三項重點工作有機聯系、密切配合、相互影響,須要認真認識和處理好三者之間的關系。

一、深化認識是實現社會管理創新的思想前提

(一)研究解決社會管理存在的現實問題

從過去實行收容遣送制度,對“社會盲流”簡單粗暴地進行防范、堵截、驅趕,以至于2003年發生孫志剛案件,突出暴露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嚴重弊端,終于引起高層重視,到廢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出臺《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力圖體現以人為本的新理念,實行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從只有管理、管制,到先服務、后管理,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可以說,這些年來我國的社會管理開始發生了很多變化。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情況下,相對而言,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和方法雖然有所進步,但是仍然可以說相對滯后,存在一系列突出的問題和矛盾。主要表現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成為難點,一些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成為社會服務管理的盲區;一些特殊人群得不到有效幫教管理,可能成為打砸搶燒違法犯罪事件的急先鋒;對個別人借用非政府組織(NGO)名義從事有損國家利益的行為,合法有效的制約措施不足;互聯網的興起、新興媒體的壯大,為有害信息的傳播和不良輿論導向提供了可能的平臺,而必要的法律規范和機制尚未相應跟進。對此,亟需加以認真研究、深刻認識、妥善解決,社會服務管理能夠及時跟進、有效應對。

(二)深刻認識社會管理創新的宏觀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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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法與行政法關系論文

摘要:社會保障法和行政法雖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但關系十分密切。作為社會法部類和公法部類相應的組成部分,它們在法律關系的構成上表現出的復雜程度不同,社會保障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社會保障法體系中包含著行政法的內容,這在部門法之間的關系中是頗具特色的。社會保障行政法作為社會保障法的組成部分,其目的是為了保證社會保障基本法律規范的實施。

關鍵詞:社會保障法;行政法;法律關系;法律關系主體

社會保障法作為一個獨立的、基本的、重要的法律部門已被理論界所認可。但是,由于社會保障法成立較晚,不僅從其他部門法中汲取了不少立法理論、立法技術上的成果,而且在調整的社會關系領域上與其他法律有交叉之處。因此,為加深理解社會保障法的地位和作用,有必要把社會保障法置于整個法律體系中與其他法律進行比較。本文僅對社會保障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做初步探討。

一、社會保障法和行政法分屬于社會法部類和公法部類

自從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Domitiusuipianus)(約170—228年)提出公法與私法的分類以來,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對法律體系的劃分一直沿用公法與私法的“兩分法”。他們認為近代的國家和市民社會是相分離的,存在著對立統一的關系,與此相對應,出現了公法部類與私法部類的劃分。[1]

古羅馬人認為公法是有關國家事務的法律,現代人認為公法是有關整個社會或國家利益的法律,它規定的是國家組織、政府機構及其機構的設置、管理、權限和責任等事項。一般認為,憲法、行政法、刑法和訴訟法等屬于公法部類。烏爾比安認為,私法是與個人利益有關的法律?,F代西方學者認為,私法關系的主體雙方都是私人或私人團體;私法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民法和商法屬于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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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轉型時期行政法學研究論文

摘要:當代中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機構改革以及對行政法基本理論研究的深入可能引起行政法學的基本概念和理論體系革命性變革。現代行政是一種“民主行政、法治行政、服務行政、科學行政”,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的基本內涵。它決定了今后我們需要一個什么樣的行政法,也決定了行政法的發展方向。

關鍵詞:社會轉型現代行政行政法新視野

當代中國社會正處于轉型過程之中,以科學研究的態度對我國行政法學科在新世紀的發展趨勢作出預測和對策具有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我國的行政法學學科今后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展開研究。

(一)對行政法學基本概念(“支撐性概念”)的重新定義。

現代行政是一種“民主行政、法治行政、服務行政、科學行政”。

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的基本內涵。它決定了今后我們需要一個什么樣的行政法,也決定了行政法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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