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2 15: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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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的憲法保護綜述

本文作者:劉雪雪工作單位:東南大學法學院

一、生命權的概念界定

在討論整個問題之前,我們不禁要問,憲法保護的對象,即生命是什么?生命權又是什么?簡要的說,生命就是人之所以為人并進而成為法律主體的根本和前提。而生命權已經無數次被說成“首要的權利”“,最重要的權利“”所有其他權利的根本和基石”。《中國人權百科全書》給生命權下的定義是“:個人保有作為一個自然人的各種生理、心理特征的存在和延續的權利?!笨v觀世界范圍,憲法學界對生命權主要有以下幾種定義:(1)生命權是人們對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享有的權利,任何組織、團體和個人均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也不得威脅他人的生命安全。生命權是一種維持生命存在的權利,即活著的權利。(2)生命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生命權其實是指人生活中的各種權利,包括人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權利的各個方面,狹義的生命則專指法律保障下任何人的生命不被無理剝奪的權利,西方某些學者稱之為不被殺害或不受被害威脅的權利?!保?)人的生命權是一種自他出世的那時起,就自然享有并應得到持續的法律保護的權利;國家保護公民的生命權是指公民只可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自然死亡之外,任何人不得用任何非法手段致他人死亡,消滅他人生命。(4)生命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享有的權利,不能被非法剝奪。(5)生命權就是享有生命的權利。在學界如此眾多的定義中到底哪種才最科學最可取?生命權作為一項最基本的權利,它的概念應當有比較清晰的界定,這是研究問題的基礎。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會得出相對不同的概念。筆者認為,生命權首先是自然人按照規律,享受生命不被非法剝奪,并且在受到任何危險時得請求救濟的權利,但此種界定是否表明生命權是一種消極的權利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龔向和教授在他的文章中曾經提到“:一項權利相對積極還是消極,通常取決于特定的歷史環境。比如在堪薩斯的麥地里,食物權完全是一種消極權利;但是在瓦茲或東洛杉磯,它則是相當積極的權利?!泵恳豁椞囟ǖ臋嗬际窃诰唧w的歷史環境中誕生的,同時也會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被更新并注入新的元素,生命權亦是如此。隸屬于消極自由權體系中的生命權已經不能在現代社會中給予公民個人足夠的保護和尊重。因此我們對生命權的理解不能止步于消極的層面,在實際的生活場景和新的理解下,生命權不僅包含國家不得隨意剝奪個人生命的內涵,還包括國家有義務和責任提高生命質量的含義。因此筆者認為,生命權內涵的延展必須結合人的尊嚴加以理解。在自由權的內涵之下,生命權僅止于“活著”,但新的理解不應局限于此,而是使人“有尊嚴的活著”。生命權除了繼續保有不被專斷剝奪的含義之外,還包含了生命的內容和質量,即如何賦予生命以意義、目的和尊嚴。

二、生命權憲法保護的憲法學基礎

生命權的憲法保護是指,通過憲法規定或憲法解釋的方式將生命權載入憲法,使之成為一項有法可依的的憲法權利,賦予國家機關不得侵犯并加以積極保護的義務,并通過憲法的實施得以實現的生命權保護方式。大多數國家的憲法明確規定生命權是憲法保護生命權的前提和基礎。然而,生命權的“憲法保護”不等于生命權的“憲法規定”。雖然有些國家在憲法中規定了生命權,但并不意味著生命權就得到了憲法的保護。法律實踐證明了一點,盡管權利在法律上得到規定卻可能是紙上談兵,而得不到真正的保護。憲法上基本權利的實效性,并非取決于權利的憲法規定本身,而取決于對其實際的保護。因此,憲法保護與憲法規定并無必然聯系。只有憲法得到了實施,生命權的憲法保護才算落到了實處,生命權才是真正得到了保護。在我國,民法、刑法、行政訴訟法中都已經規定了生命權的保護,為什么一定要在憲法中規定呢?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民法等普通法律應當以憲法為基礎和依據。難道將生命權寫入憲法是為其他法上的生命權提供憲法依據,以體現憲法的最高地位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規定在憲法上的生命權與民法上的生命權的性質不同,功能也是不同的。權利是有多重性質的,同是生命權,規定在憲法中屬于公權利,可以對抗國家;規定在民法中卻是私權利,只能對抗私人?!熬退饺怂械臋嗬矫婵磥?,單一的權利已可一面對抗其他一般私人,同時又可對抗國家;當其為對抗其他一般私人的權利時,具有私權的性質;而當其為對抗國家的權利時,卻具有公權的性質?!倍鴳椃◤恼Q生那天起,就使它所規定的生命權等基本權利具有了公權利的性質,具有了對抗國家的功能,或者說對抗國家是早期憲法規定生命權等基本權利的主要目的。“生命權的本質是對一切侵害生命權價值的行為的防御,防止國家把生命權作為達到國家目的的手段”,“生命權作為主觀的權利首先對國家權力的一切活動產生效力,約束國家權力活動的過程與結果。個人有權以生命權為依據,防御國家權力對生命權的任何形式的侵害”,而且“生命權的憲法化體現了國家與社會主體應有的社會關系,即生命權是國家與社會的最高價值,在任何情況下國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權作為一種工具或手段,應把生命權的維護作為制定法律或制定政策的基本出發點”,所以非常有必要在憲法上規定生命權,讓憲法與民法等部門法一起來保障生命權。

三、生命權憲法保護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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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入憲論文

論文關鍵詞:生命權;憲法;生命安全權;有限制的生命利益支配權

論文摘要:對生命權未予以明確保障是我國現行憲法的一大缺憾。生命權是最基本的憲法權利,沒有生命權其他權利皆無從談起,憲法對生命權保護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生命權問題涉及死刑、正當防衛、恐怖主義和反恐怖主義、戰爭和反戰、自殺、安樂死、墮胎、計劃生育等多領域,需要刑法、民法、賠償法、計劃生育法、國際法等一系列部門法加以規范和解決。將生命權栽入憲法是其他部門法保護生命權的基礎,是形成一套保護生命權的法律體系的前提。

一、案例分析

案例引發的思考:2007年l1月21日下午4點左右,北京某醫院一名孕婦因難產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進醫院,面對身無分文的孕婦,醫院決定免費入院治療,而其同來的丈夫卻拒絕在醫院的剖腹產手術單上面簽字,焦急的醫生、護士束手無策,院方試圖聯系該孕婦的其他親屬,并向上級請示“親屬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的緊急情況下,可否進行手術”,均未果。在搶救3個小時后,孕婦搶救無效死亡。

筆者認為,對生命權的漠視是造成這種悲劇的重要原因。生命權是人的最高利益,如果沒有生命權,其他的一切權利都無從談起。在我國,這—重要的權利還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也未得到憲法的保障,這不得不說是中國法律的遺憾!近些年來發生的對生命權的侵害的事件不勝枚舉。礦難事故不斷發生,“非典”、禽流感等致人死亡的疾病層出不窮,有關死刑犯的冤案也不時出現。這一切都與公民生命權保護的立法不足和不完善相關。人的生命是人之所以為人并進而成為法律主體的根本前提,因此生命權也就成了其他一切人權的前提和基礎。生命權自18世紀被美國憲法確立以來,已經得到了世界上許多國家憲法的確認,并載人多項國際人權公約。但由于我國憲法對生命權尚無明文規定,生命權在我國憲法中的地位只能算作—項隱含權利,這對于生命權的保障是極為不利的。因此,筆者認為在今后進一步修改完善我國憲法的過程中應當首先將生命權入憲,盡快建立生命權的保障機制。

二、生命權的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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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分析論文

(一)什么是生命權

所謂生命權,簡單地說,就是“活的權利”或“生命平安的權利”,它是指人的生命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非法剝奪的權利。

談到生命權,我們不能不涉及另一個相關的概念——生存權。1991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了我國第一份人權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明確提出摘要:“生存權是中國人民長期爭取的首要人權”。由此,“生存權”一詞頗受國人關注。在此,我們不禁要問摘要:什么是生存權?生命權和生存權是什么關系?從世界上看,生存權在不同的國家,其含義是不相同的,至少有以下三種摘要:(1)在德國、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羅馬尼亞、克羅地亞、保加利亞等國,生存權就是生命權。①比如,1991年保加利亞憲法第28條規定摘要:“每個人均有生存權。侵害人的生命被視為最嚴重的犯罪而受到懲罰?!雹冢?)在日本,生存權被認為是最低生活保障權,日本憲法第25條有關“所有國民均有享有維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權利”,被認為是對生存權的明確規定。“[1(3)在我們國家,《中國的人權狀況》指出摘要:”國家不能獨立,人民的生命就沒有保障“,”爭取生存權首先要爭取國家獨立權“,”國家的獨立雖然使中國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國侵略者的蹂躪,但是,還必須在此基礎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決生存權新問題“,”人民的溫飽新問題基本解決了,人民的生存權新問題也就基本解決了?!皬闹胁浑y看出,我國政府所提出的”生存權“主要是指國家獨立權和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權。假如僅僅從我國政府所述的”生存權“的含義來看,顯然生命權和生存權不是一回事,二者有明顯的區別。當然,二者也有密切的聯系,可以說生命權是一種消極人權,它強調生命不被隨意剝奪,國家一般態度表現為不作為(只有生命受到威脅時,國家才出面保護),而生存權則是一種積極人權,側重于國家保護生命的作為,國家要積極采取辦法維系生命。

(二)生命權入憲的必要性

為什么生命權必須寫入憲法而且應當首先入憲?筆者認為,其理由至少有以下幾點摘要:

第一,生命權入憲是生命權本身重要的自然要求。生命是公民從事一切活動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生命,就沒有一切,再也沒有比人的生命更寶貴的東西了。生命權是一切人權的本源和基礎,沒有生命權,其他一切權利均無從談起,其他任何權利也就沒有意義,也不可能存在。世間最大的罪惡莫過于非法侵害或剝奪他人的生命權??梢哉f,生命權在公民權利體系中處于基礎地位,是一種基礎性的權利,是第一位的人權,是首要人權。既然生命權是首要人權,那么作為確認和保障基本人權的根本大法——憲法理應首先將生命權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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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國家對生命權的承認義務

摘要:國家對基本權利負有承認、尊重、保障的義務。生命權作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理應為國家所承認。目前,學界對國家生命權義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尊重義務與保障義務上,對承認義務的研究有所欠缺。本文以憲法文本為基本素材,論述了國家對生命權具有承認義務以及國家對生命權的承認義務以何種方式實現。

關鍵詞:基本權利;生命權;承認義務

古往今來,生命一直被認為是人所能擁有的最寶貴的財富,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會否認生命的價值。自21世紀以來,學術界一直高度重視生命權的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然而學界對生命權研究的熱情似乎并沒有帶動現實中對生命權價值的認知度提升。2015年“東方之星”號客輪傾覆事件發生后,大批網友在事故原因尚無定論的情況下質疑船長的僥幸逃生,認為船長應該“與船共存亡”。還有網友引用電影《泰坦尼克號》中船長殉職的片段對“東方之星”號船長進行諷刺。這些言論表面上看是對可能存在的失職行為的憤慨,背后體現的卻是生命權意識的缺失,是將生命權倫理化、義務化,全然忽視了生命權的法律屬性。在人權、法治思想日益普及的今日,仍然存在為數眾多的忽視生命權價值、踐踏個人生命權的事件,這不禁讓有責任心的法律人反思我國憲法中生命權條款缺失的現狀。這種缺乏可能導致國家對生命權的義務含糊不清,導致行政部門忽視與保護生命權有關的工作,也可能導致民眾對于生命權缺乏正確、必要的認識?;诖?,學界早已有對生命權入憲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規范內容的研究。已有的研究主要是針對現實需求等因素來論述生命權入憲的必要性,還沒有從國家對生命權的承認義務角度進行的專門研究。那么,國家對生命權是否具有承認義務?國家對生命權的承認義務以何種方式實現?本文以世界各國憲法文本為基本素材,力求探明上述問題的答案。

一、國家對基本權利的承認義務

通過對多個國家憲法文本的對比可以觀察到,國家對基本權利負有承認、尊重、保障這三種主要義務。例如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就明確了國家對于人權負有尊重和保障的義務。尊重義務要求國家對基本權利主體自由行使權利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和不作為。保障義務要求國家努力推進基本權利在現實生活中的落實。不少國家的憲法文本中對這兩項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比如1946年《日本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對于國民的各項權利,只要不違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國家事務上都必須受到最大的尊重。1947年《意大利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確認和保障確認和保障表現為個人或作為社會團體成員時的個人之不可侵犯的權利。在憲法中規定國家負有基本權利的尊重和保障義務對于各項基本權利的實現意義重大。然而如果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某項權利,那國家的尊重和保障義務就有可能失去了落腳點。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國家對于該項未列舉的基本權利就不負有尊重和保障的義務了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國家對于基本權利還負有承認義務。承認義務意味著國家對于符合基本權利屬性之權利,無論憲法是否明確規定該項權利,國家都應當承認其具有基本權利的性質和效力。有的憲法文本正面規定國家對基本權利的承認義務。比如2007年《泰國憲法》第二十七條:“權利與自由,無論是本憲法以明示或漠視的方式承認者,還是依憲法法院之判決承認者,均應受到保護……”還有的國家通過反面規定的方法確立國家對基本權利的承認義務。比如1789年《美國憲法》第九條修正案、1948年《韓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以及2010年《吉爾吉斯憲法》第十七條,均原則性規定了憲法未列舉某項基本權利,不得視為否定該項基本權利。無論是從正面規定還是從反面規定,憲法文本中的承認義務條款都使得列舉的和未列舉的各項基本權利能夠以該條款為管道,進入憲法的保護范圍并得到國家的尊重和保障。實際上,無論憲法中是否明確規定了國家對基本權利的承認義務,都不影響國家負有該項義務。試想如果一個國家不承認基本權利,它又如何能夠尊重和保障基本權利呢?所以說承認義務是作為尊重和保障義務的前提而存在的,是尊重和保障義務的必要條件。當然,國家承認某項基本權利之后,該項基本權利是否能在現實中真正得到尊重與保障也未可知,這屬于規范與事實間的裂隙問題,不在本文討論范圍之內。

二、生命權的基本權利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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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入憲研究論文

沒有生命,就沒有一切。毫無疑問,生命權是一項最基本的人權。據筆者統計,在世界公認的193個主權國家中,目前至少有154個國家的憲法以各種方式規定了生命權,生命權入憲已經成為一種世界潮流。我國理應像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一樣,把生命權載入憲法,使之成為一項憲法上的基本權利[1].2004年我國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后,有的學者主張從“人權”一詞推導出生命權,也有人建議在憲法上明確規定生命權。本文擬對我國生命權入憲的方式及內容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世界各國生命權入憲的方式與內容

這里講的生命權“入憲”,是指將生命權的有關內容載入憲法,使生命權成為一項憲法基本權利。在方式上,它不是狹義的“立憲”,它不限于憲法明文規定生命權的內容,還包括通過憲法解釋將有關生命權的內容賦予憲法意義和效力??偟膩砜矗谑澜缟?,生命權入憲的方式有兩種:一是通過制定新憲法或修改憲法,在憲法上明確規定生命權。例如,1996年南非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人享有生命權?!倍峭ㄟ^解釋憲法使生命權成為一項憲法基本權利。比如,韓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生命權,但1996年11月28日韓國憲法法院在有關死刑制度是否違憲的判決中指出,生命權雖然沒有具體規定在憲法典之中,但它作為人類生存本能和存在目的的基礎,是一種自然法上的權利,構成憲法規定的基本權的前提,生命權是絕對的基本權利[2].當然,許多國家將生命權內容載入憲法的方式往往是兩種方式并用,即在憲法明文規定的基礎上通過憲法解釋加以補充,德國就是典型的例子。1949年德國基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每個人都享有生命權和身體完整權……”。1975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判決一起有關墮胎案件時,認為德國基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句關于“每個人都享有生命權”的規定可以直接推論出“國家有保護人類生命的義務”,國家有義務保護未出生的人類生命免于受到違法的侵害,包括來自母親的侵害[3]筆者以為,德國這種憲法明文規定與憲法解釋兩種方式并用是生命權入憲的最好方式,因為先在憲法上明文規定生命權的基本內容,有利于確立生命權的憲法地位,而憲法解釋能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補充和完善生命權的內容。至于生命權入憲的內容,一般來說,通過憲法解釋方式入憲的,其生命權的內容一般較為簡單、零散,而直接將生命權寫入憲法的,其內容更為明確。這里主要擬考察一下各國憲法明文規定的生命權內容。當然,世界各國在憲法中所規定的生命權內容也各不相同,有的簡單,有的豐富。概括起來,世界各國憲法所規定的生命權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一)生命權的享有。正如前面所舉例的南非、德國憲法那樣規定“人人享有生命權”或“每個人都享有生命權”。又如,1991年保加利亞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每個人都享有生命權。侵害人的生命被視為最嚴重的犯罪而受到懲罰?!?/p>

(二)國家對生命權的尊重義務。例如,1989年匈牙利憲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匈牙利共和國,每個人對生命和人的尊嚴都享有與生俱來的權利,不得任意剝奪?!?/p>

(三)國家對生命權的保護義務。比如,1994年白俄羅斯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每個人都享有生命權。國家保護個人的生命免受任何非法侵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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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生命健康權保障論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它是結合國情,將要在農村長期實行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社會保險性質的醫療保障制度。從權利的角度看,尊重和保障參合農民的基本權利(生命健康權)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其法理的邏輯淵源和道德支撐。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權利和法律基礎

享受醫療保障是廣大農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妒澜缛藱嘈浴芬幎?,“人既為社會之一員,就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并有權享受人權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須之經濟、社會及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聯合國人權公約》規定,“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有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币虼?,醫療保障制度是農民人權保障的主要手段之一。

生命健康權是與身俱來的,須臾不可離開的權利,是最重要的人格權,不可以變更、轉讓、放棄,是人權的重要內容和表現形式。人的生命具有最高人格價值,是人的第一尊嚴;而健康則維持著人的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擁有生命和健康是個人得以在社會上生存、享有作為人的自尊以及得到進一步發展的基本前提,是公民享有和實現一切權利的基礎。因此,維護和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維持人的生存和發展,必須發展必要的惠及絕大多數人的醫療衛生事業,這也是國家(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钡谌龡l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钡谒氖鍡l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鄙鲜鲆幎榘ㄐ滦娃r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憲法基礎和立法依據,也是農民生命健康權的憲法基礎。同時,國家還制定了相關政策制度,以切實保護農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下稱《決定》)指出,各級政府要積極組織引導農民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重點解決農民因患傳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現的因病致貧、返貧問題。對農村貧困家庭實行醫療救助;建立獨立的醫療救助基金;政府對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給予支持等?!秶鴦赵恨k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提出了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和原則、組織管理、籌資標準、資金管理、醫療服務管理和組織實施等。此外,有關部門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組織領導、試點推廣,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管理、撥付辦法,中央財政資助中西部地區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補助資金的撥付等問題專門發文,制定了具體的措施和辦法保障農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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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生命權的憲法保護

本文作者:李陽工作單位: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

探討生命權的憲法保護既是深化憲法權利研究、促進憲法學發展的需要,也是在新的歷史時期強化現代法治國家建設的實踐需要,本文擬對生命權的憲法保護進行綜合分析。

一、憲法意義上生命權的概念與特征

生命是人之所以存在并進而成為法律主體的前提,沒有生命對于人類而言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生命權還體現著人類最寶貴的價值與尊嚴,它是人最根本的權利,因而,關注生命權就是關注人類本身的福祉。對生命權內涵的研究由來已久,然而其理性發展的最直接動因首先是近代以來自然科學的發展,達爾文的“生物進化論”不僅揭示了物競天擇的生命進化與存續法則,更是為生命科學打破宗教神學影響而進一步發展指明了方向;1628年英國科學家“哈維”發表了劃時代著作《心血運動論》,這也使對生命權利的認識到達了可以觸及的層面。時至今日,自然科學的理論與技術日趨成熟,對生命本來面目的認識也越發清晰,這都加深了我們對生命權自然屬性方面的認識。雖然認識生命權的自然屬性很重要,但無可否認的是對生命權科學內涵的理解還離不開對其社會屬性的認識。人是社會的人,所以人和社會不可分割,人的生命權也與社會上層建筑緊密相連。從國際人權公約和世界各國憲法對生命權的規定來看,它們無一不是認為生命權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特別是二戰后所制定的人權宣言和公約認為對生命權的保護不僅僅是國家不得任意剝奪公民生命的消極義務,還是國家應采取各方面措施切實有效保護公民生命權的積極義務。正因如此,基于對自然屬性的認識,從這些國際憲法文件中具有共同社會性的一面可以看出,人的生命權實質是指個人所保有的作為一個自然人而應當享有的各種心理和生理上存在與持續發展的權利。此外,從整體上分析,生命權的本質特征包括以下內容:首先,生命權的現實存在前提是“生命”,而生命僅指自然人的生命。在中世紀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在對自然法的闡釋中率先提出了生命權,他認為人內在的首要傾向就是追求符合本性的善,而首要的善就是保全生命?!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第6條第一款也規定了:“人人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由此可見,生命權存在的首要條件是保全生命,在保護生命權的同時也應避免任何人的生命被任意剝奪??傊?,生命權對于活著的人至關重要,但并不是說生命權是一種超脫其他權利的存在,它的存在離不開人的生命,更是不可脫離憲法的全面保護。其次,人類生命權的價值追求本質上是“人的尊嚴”。馬克思認為,人與動物的區別是勞動,在勞動中人的個體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人從事勞動當然不僅只為了生存,而且具有尊嚴性的、有價值的追求。眾所周知,人的尊嚴性是人必備的本質因素,是人社會性的價值表現。正因如此,國家對個人權利進行保障,是因為人具有生命且需要得到保護,更是因為國家對人類生命的尊重和理解。最后,生命權是一種受約束的權利。雖然生命權是固有人權,但生命權應當受到約束。受到約束的生命權主要出現在國家利益與生命利益的平衡過程中,當犧牲部分個體生命利益的結果是換取國人或者更廣泛的人類利益的情況下,這樣的犧牲或許在倫理道德上是適宜的。此時,個人的生命權就具有某種限制,這種限制體現為生命權主體失去自己對其生命權能的部分支配。另外,生命權主體也不能無限制的行使生命權。因為無限制地行使生命權必定會過界威脅他人的生命以及社會公共安全。所以,生命權首先在憲法規定的某些情況下是受約束的,而且現代生命權受到的制約更是呈現出了多元化的趨勢。

二、現代視角下生命權憲法保護的含義與必要性

聯合國早在1977年就通過《關于人權新概念決議》,該決議完善了人權概念,決定把有關政治、經濟及社會發展、促進人的充分尊嚴作為人權不可分割的內容。目前大多數現代國家的憲法也明確規定了生命權,這在全球范圍內為憲法保護生命權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礎,但是,生命權的“憲法規定”不能等同于真正意義上生命權的“憲法保護”。也就是說,生命權在有些國家憲法中進行了規定,并不意味著生命權就完全實現了憲法保護,憲法對權利的保護其實更多的是受到憲法保護模式的影響。憲法基本權利的實效性意義,也并非是來自條文規定本身,而是有賴于對其的實際保護。因此,這里探討的生命權憲法保護著重于憲法的實施,并真正落實對生命權的憲法保護。生命權作為主觀權利首先便對國家權力的一切活動產生效力,它是以約束國家權力為過程和手段的。因此生命權的本質是針對一切侵害生命權價值的行為,尤其是國家為達到國家目的而任意侵犯生命權的行為。為了防止以上行為侵害生命權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任何自然人都有權依據生命權,制止國家權力對生命權任何形式的侵害行為。而且生命權的憲法化也體現了國家與公民之間應有的關系,即一國公民是國家的主人,公民的生命權擁有在國家與社會中相對較高的價值和地位,國家有責任和義務制定法律、政策并采取相關舉措維護生命權的地位和尊嚴,絕對不可為了國家利益把人的生命權作為手段或工具。所有這些的落實都需要憲法來確認、發展和保護,而憲法保護依靠的不僅是在憲法文本中進行規定,而且要通過憲法實施樹立全社會尊重生命權的理念。正因如此,生命權的憲法保護是指,將生命權以憲法條文的形式寫入憲法,使之成為一項真正得到承認和尊重的憲法基本權利,同時賦予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主體不得侵犯并積極保護的義務,最后通過憲法的實施過程使之得以實現的一種權利保護模式。截止2009年12月,我國《民法通則》、《刑法》、《行政法》、《國家賠償法》等各種法律中都有關于生命權的詳細規定,但我國憲法全文中仍沒有生命權的規定,這樣的現狀明顯有悖于憲法保護的權利比法律保護的權利擁有更優越地位的基本原則。在現代法治社會,生命權的優越地位是由人民主權原則和憲法權利至上性決定的。制憲權與主權相連,主權又屬于人民,它先于憲法存在。而立法權是人民主權的一部分,通過憲法委托給立法機關。換言之,創制憲法是人民意志的直接體現,而創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間接體現,它只是人民代議機關自身的意志。事實上,立法機關完全有可能忽視民意而做出對自己有利的行為。因此,這就很有可能發生代表制憲權的意志與立法權反映的意志出現不同的情況,那么法律的內容與憲法的內容就很有可能造成脫節,而實際上憲法所代表的人民直接意志理應高于法律的地位。另外生命權作為基本人權具有不可侵犯的至上性,也具有人類最基礎、最根本權利的性質。綜上所述,斯多葛派思想中的“一般人”觀念成為了西方人權思想的源頭:其主張個人不是城邦的一分子而是整個人類的一個單位,每個人都根據其“內心生活提出一種固有權利的權利。在這里,權利不是分享的,而是個人擁有的”?!霸诖嘶A上,啟蒙思想家們把個人的地位問題發展成為一種自然權利體系”。然而,在自然權利體系中生命權是首要人權這個事實已經被諸多國際人權文件和憲法專家反復驗證,既然生命權是有基礎性和根本性地位的公民基本權利,為了確認、保障、實現基本人權的共同需求,那么它理應被納入到憲法保護的范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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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與憲法研究論文

近些年來,學者們紛紛建議修改我國現行憲法,將許多新的權利規定為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經過這次抗擊“非典”斗爭,生命權的價值更加凸現出來。筆者認為,假如要修憲,我們首先應當將生命權寫入憲法。

(一)什么是生命權

所謂生命權,簡單地說,就是“活的權利”或“生命平安的權利”,它是指人的生命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非法剝奪的權利。

談到生命權,我們不能不涉及另一個相關的概念——生存權。1991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了我國第一份人權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明確提出摘要:“生存權是中國人民長期爭取的首要人權”。由此,“生存權”一詞頗受國人關注。在此,我們不禁要問摘要:什么是生存權?生命權和生存權是什么關系?從世界上看,生存權在不同的國家,其含義是不相同的,至少有以下三種摘要:(1)在德國、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羅馬尼亞、克羅地亞、保加利亞等國,生存權就是生命權。①比如,1991年保加利亞憲法第28條規定摘要:“每個人均有生存權。侵害人的生命被視為最嚴重的犯罪而受到懲罰?!雹冢?)在日本,生存權被認為是最低生活保障權,日本憲法第25條有關“所有國民均有享有維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權利”,被認為是對生存權的明確規定?!癧1(3)在我們國家,《中國的人權狀況》指出摘要:”國家不能獨立,人民的生命就沒有保障“,”爭取生存權首先要爭取國家獨立權“,”國家的獨立雖然使中國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國侵略者的蹂躪,但是,還必須在此基礎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決生存權新問題“,”人民的溫飽新問題基本解決了,人民的生存權新問題也就基本解決了?!皬闹胁浑y看出,我國政府所提出的”生存權“主要是指國家獨立權和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權。假如僅僅從我國政府所述的”生存權“的含義來看,顯然生命權和生存權不是一回事,二者有明顯的區別。當然,二者也有密切的聯系,可以說生命權是一種消極人權,它強調生命不被隨意剝奪,國家一般態度表現為不作為(只有生命受到威脅時,國家才出面保護),而生存權則是一種積極人權,側重于國家保護生命的作為,國家要積極采取辦法維系生命。

(二)生命權入憲的必要性

為什么生命權必須寫入憲法而且應當首先入憲?筆者認為,其理由至少有以下幾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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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力、種族主義和巴以沖突

??聦嗔Φ乃伎紡奈赐?,他的權力研究采用的是開放主義態度。在事件面前,在現實面前,在歷史的壓力下,在任何可能的啟示性光線的照耀下,權力都可能被再次思考,不停地重讀、質疑、修改、更正、定位。對權力的思考,永遠不是終結性的,相反,它總是未完成的,總是在摸索中,用福柯自己的話說,他是一個“瞎子經驗主義者”,他既沒有一般理論可借鑒,也沒有現成的工具來利用。??虏]有將權力本質化,并沒有提出一個牢不可破的權力實體。大致說來,??驴疾炝巳N權力形式,一種是否定式的國家權力、君主權力、法律權力。這是人們最易于理解的權力,這種權力的本性是鎮壓、消滅、抹擦、否定,它與暴力機器相關,它的手段通常是屠戮,它的典型意象則是血,屠刀起落中飛濺的鮮血。第二種權力形式則是規訓權力(disciplinepower),這是福柯重點探討的權力形式。規訓權力不是否定性的,也不是鎮壓和消滅式的,相反,它是生產性的、造就式的,它不是讓對象歸于無和沉寂狀態,而是生產出某種有用而馴服的產品。具體地說,規訓權力針對著身體,將身體進行反復的改造、矯正、生產,目的就是生產出標準化和規范化的人體,這些人體無論是在道德上還是在工作中都符合某種規范化目標。人體在權力的生產和矯正中既有用,又馴順,而且有關自身的知識也被權力建造起來。在生產性權力的揉捏、造型和擺布下,人和人體都是被動的、聽話的、他律的,都是可以被反復地塑造的。以此為基礎,??绿岢隽怂牡谌N權力形式:生命權力(bio-power)。生命權力和規訓權力在性質上是一致的:都是生產性的,肯定性的,積極性的,都不是殺戮式的,不是君王的那種肆無忌憚的消滅式的,相反,權力在保持、激發、促進、生產和投資它的對象。如果說,規訓權力的主要對象是人體,那么,生命權力的主要對象是生命。生命權力正是這種提高生命、管理生命,繁殖生命,控制和調節生命的積極權力,它在生命、人類、種族和人口的層次上發揮作用。圍繞著生命,生命權力和君王的屠殺權力針鋒相對,這也是肯定權力和否定權力的針鋒相對。

福柯所指的生命權力形成于18世紀,它關注生命,關注作為生物過程的人體,將人體作為繁殖生命的基礎,它根本的關心是生育,出生率和死亡率,健康,人口的壽命和質量,??路Q這種生命權力為人口的生命政治學,它對人口進行積極的調節,干預和管理?!皩ι眢w的規訓、對人口的調節構成了兩極,控制生命的權力就圍繞著它們而展開。古典時期建立起來的這個偉大的雙重技術——解剖學和生物學的,個體化和具體化的,它著眼于身體性能,關注生命過程——使得權力的最高功能可能不再是屠殺,而是對生命完完全全地投資。”這種生命權力就是要管理生命,它使生命第一次納入到權力和知識的視野中,納入到歷史的視野中,納入到政治技術中。這些包圍著生命的權力-知識,目的就在于要更好地維護和肯定生命。權力就不是屠殺生命,而是相反,是促進生命,是使人活,是提高生命的價值,是控制事故、缺陷、流行病并消除一切可能的對生命構成的威脅,對于生命而言,生命權力是肯定性的,它旨在消除疾病,建立醫學知識和公共衛生機構,總之,它要對生命負責。它管理和干預的領域,它要建立的知識領域是:“出生率、發病率、各種生理上的無能,環境的后果。正是關于這一切,生命政治學抽取其知識并確立干預和權力的領域?!?/p>

??略凇吨R意志》的眾說紛紜的最后一章中首先提出了生命權力的觀點。但是,??聦Υ苏Z焉不詳,后來,在1976年和1978年的法蘭西學院的講座中,??略俅巫髁松钊氲难芯亢脱a充。在題為《治理術》的講座中,??麻g接回答了生命權力出現的歷史契機。生命權力是怎樣出現的?或者說,在怎樣的歷史瞬間,權力開始關注人口和生命,關注它的健康、安全和興衰?權力為什么要“治理”和“拯救”生命???聦⑺臋嗔ψV系學再一次追溯到16世紀。這一次,??率菍⑷丝诤椭卫硇g(govermentality)聯系起來討論的,是在國家范圍內討論的。??略诖艘卮鸬膯栴}是,在治理術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它是怎樣將其目標逐漸轉移到了人口和生命上?這個問題的另一個表述形式是:治理術怎樣演變為生命權力?或者說,治理術是怎樣采用生命權力的形式?在福柯這里,治理術并不等同于權力,但是在它的某一個階段,它會和某種權力形式重疊,它們的對象、趣味、焦點、目標可能重疊。實際上,針對人口的治理術,和針對人口的生命權力就是一種重疊。二者都關注生命和人口,都將生命和人口的質量的改善作為目標。生命權力是漫長的治理術的重要一環,福柯的結論是,治理術在經過反復的演進后,是在18世紀,將其對象鎖在了人口上。這樣,治理術才采用了生命權力的形式。如果說生命權力僅僅是針對著生命、人口及與人口相關的要素的話,那么,治理術的歷史和對象范圍寬泛得多,它只是在人口這里獲得了戲劇性的變化并同生命權力重疊,或者說,它才采用了生命權力的形式。那么,治理術是怎樣一個過程?它到底如何轉變為生命權力?

??略陬}為“治理術”的演講中,勾勒了治理術的三個演進階段。首先是馬基雅維里的《君主論》所體現的治理思想?!毒髡摗返暮诵氖牵鳠o論是通過什么手段獲得君權,他都不是自然的君權本身,君主是通過各種方式獲得君權的,這也意味著,他也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失卻君權,君主和君權之間的紐帶就不是固定的,牢靠的,一勞永逸的,君主隨時面臨著喪失君權的威脅。在馬基雅維里看來,君主和君權之間的脆弱紐帶——這也是一個人為紐帶,它們沒有根本性的,自然的或法律的聯系——隨時都會崩斷。這種崩斷的外力既可能是君主的外在敵人,也可能是君主的造反臣民。這樣,君主就得通過行使權力來強化和保護自己的君權。對君權的保護技巧、對君主和君權之間脆弱的紐帶的維護,就是馬基雅維里式的治理的藝術,它需要兩項能力:對君主所面臨的危險的辨識能力;發展一種操縱藝術,使君權得以保護和維持。馬基雅維里的政治學就這樣被視作君主如何保護君權的政治學。對馬基雅維里而言,君主的權力對象有兩樣東西:一是領土,一是居民。馬基雅維里有意地將主權同君權重合,無論是君權還是主權,領土都是最重要最根本的因素,君權就是要維護主權。在他這里,治理最主要的是對領土的管理和控制,就是確保主權,確保對法律的絕對遵循。

接下來的治理術——福柯所講的第二階段的治理術——正是對馬基雅維里的治理思想的綿綿不斷的批判。這類治理藝術的核心是,“把經濟(家政)引入政治實踐中”,具體地說,就是“如何將經濟——也即是說,對家庭中的個人、物、財富的正確管理方式、使家庭興旺發達的正確方式——將父親對其家庭的這種無微不至的關注引入到對國家的管理中來。”這樣,治理國家就不再僅僅是保護君權,而是在整個國家的層面上建立家政。君主對國家的居民,對居民的財產和行為的管理,就應當像家長對待家務和財產一樣進行控制。這類治理藝術并不涉及領土,它關心的是人和事情構成的復合體,實際上,它關心的是人,是與事(財富、資源、謀生手段、領土)相關聯、交織的人,領土不再是治理的主要對象。

但是這種以家政為基礎的治理藝術的發展并不順利,在18世紀,因為人口的擴展,治理藝術的尷尬境況得到了改善,它的障礙也消除了。為什么人口問題掃清了治理藝術發展的障礙???碌慕忉屖牵谌丝趩栴}出現以前,治理藝術是以家庭管理作為模式的,但是,人口問題一出現,治理藝術就找到了一個新的出口。人口問題不可能在家庭模式中得到解決,因為“人口有其規律性,有其死亡率和發病率,有其自身的稀缺循環”,此外,與人口相關的還有流行病、遷移、風俗,職業活動等。更重要的是,它還引發了一些經濟后果。所有這些,使得人口問題無法還原到家庭維度,對人口的治理,就無法以家庭模式作為基礎來實行?;蛘吒鼫蚀_地說,家庭不能提供基礎性的治理模式,家庭倒是被包括在人口問題之內,它成為思考人口問題的一個手段,而非模型,家庭這個治理模型消失了,一種新的針對著人口的治理術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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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侵害生命健康權論文

論文摘要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溫馨的家庭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礎。然而當前,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家庭暴力的存在嚴重地侵擾著家庭的安寧,破壞著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并且使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成為首當其沖的受害者。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和保障人權,特別是婦女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已成為一個及待解決的世界性課題。

本文試就從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以及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增強公眾對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給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的保護,從而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關健詞:家庭暴力虐待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現階段全國各媒體報道的情況看,家庭暴力日益凸顯。作為嚴重侵擾家庭、社會安寧的劊子手——家庭暴力,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特別是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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