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處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4 21: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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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生產事故處理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和市中區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為及時有效地處置可能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結合我辦轄區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組織指揮機構及成員
安全事故涉及許多部門和單位突發性強、情況復雜,應急救援工作必須統一領導、統一組織、統一指揮,各單位部門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為此,特成立*街道辦事處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二、任務分工
1、企業安全工作組:組長:張相廣,成員由經濟發展科,地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領導10名同志組成。主要負責轄區重點單位及轄區無主管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及時處理,確保各企業不發生安全事故。
2、社區安全工作組:組長:王千,成員30人,由10個社區居(家)委會干部及管段民警組成。主要負責本社區管轄范圍內居民的安全工作,并組織各社區安全生產義務巡邏隊,對各自所管轄的社區進行值勤,及時發現安全生產隱患,及時處理,定期對居民進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
供氣事故處理方案
1總則
1.1目的
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線管理、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加強和完善燃氣事故應急管理和工作機制,提高本區燃氣行業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促進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以人為主,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為燃氣災害事故的緊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的威脅和危害,增強本地區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的意識和對天然氣管道設施的保護意識,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將防災減災工作納入燃氣行業的各項建設和管理工作中,采取各種有效手段和措施,不斷提高城市燃氣管理的緊急處置水平。
1.2.2分級管理,按級負責。燃氣災害事故緊急處置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按級負責,根據災害事故大小,負責組織處置。
2007解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解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002年4月14日電第351號國務院令公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個條例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醫務人員責任加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擴大了現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關于醫療事故的內涵,同時加大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責任。
新條例中,將醫療事故明確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明確醫療事故的過錯原則,并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為一級醫療事故,其他三級醫療事故分別造成患者中度、輕度殘疾,器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組織損傷導致嚴重、一般功能障礙,或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條例取消了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的劃分。
新條例中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情節嚴重的,將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培訓通知
各市、縣農機安全監理所、站:
根據桂農機監技〔2008〕6號文件精神,經研究,定于近期分期分片對全區農業機械事故處理人員進行培訓、考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考試內容及考試方式
培訓、考試內容為農業機械事故處理的相關知識。
考試方式為培訓后馬上進行閉卷考試,考試時間為2小時,成績70分以上為及格。
二、分期培訓、考試的時間、地點及參加培訓、考試的人員范圍
事故處理股股長競職演講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評委、同志們:
大家好!
我叫李文義,今年歲,年畢業于松花江警校,參加中央黨校法律專業學習,取得本科文憑,年參加工作,××年月入黨,現任縣交警隊事故處理股一組組長。
今天站在這里,心情特別激動。原創:首先,感謝組織給我們創造的機會,同時也衷心地感謝各位領導多年來對我的教育和培養,感謝各位同志對我的關心和幫助。
我競聘的職位是事故處理股股長,我競聘這個職位主要是考慮到以下幾點:一是具有較強的事業心。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直接關乎群眾安危和社會穩定。我從年以來,一直從事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可以說是情有獨衷,十分熱愛這項工作,愿意繼續做出更大貢獻。二是具有較多的工作經驗。由于十多年來,始終工作在事故處理股,對交通事故工作的特點、性質比較熟悉,不僅曾多次代表局里參加省、市組織的業務競賽,取得了較好成績,而且每年參與處理的各類事故案件都在起以上,較好地完成了領導交辦工作任務,積累了寶貴經驗,為今后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三是具有較好的人際關系。我始終嚴格要求自己,勤奮工作,主要搞好內部橫向配合,并在工作中與縣檢察院、法院等部門,以及省、市業務部門的同志建立了良好的關系,促進了工作的開展。
如果大家選擇我擔任事故處理股股長,我一定不辜負領導的厚愛和同志們的期望,服從領導,聽從指揮,積極帶領全股同志,團結協作,拼搏進取,干一流工作、樹一流形象,創一流業績,讓領導放心、讓群眾滿意。
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保證事故報告的及時準確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浙政發〔**〕2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境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事故的報告應做到及時、準確、有序、規范。事故的調查處理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查處和屬地管理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四條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律、法規規定還應當報告其他有關部門的,應依照其規定報告。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廳函〔20*〕23號)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工作。
第三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依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遵循合法、及時、公正的原則,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與其他有關部門建立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協調機制。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解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原來的那種缺乏程序公正的鑒定方式,有望在今年9月1日被新的方式全面取代
“兒子”和他人發生矛盾,由“老子”來認定責任。這合理嗎?———醫療事故糾紛,就是這樣的鑒定。這種缺乏程序公正的鑒定方式,將在今年9月1日被新的方式全面取代。
昨天,國務院授權新華社全文了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該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這一規定就醫療事故的范圍、鑒定、賠償和處理作了詳細的規定。新條例分總則、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醫療事故的賠償、罰則、附則等共7章、63條。按照規定,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在新條例施行時廢止。有關人士介紹說,較之以往僅有29條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這一新的行政法規較好地體現了程序公正和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目的,有助于公平、公正地處理醫療糾紛和事故。
事故范圍有所擴大
舊的處理辦法對醫療事故的定義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該辦法同時還規定“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不屬于醫療事故。這種規定實質上將醫療事故限定為“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事故。換句話說,即便醫療機構嚴重不負責任,但如果沒有造成人員傷殘或者器官功能障礙,也不能說是醫療事故。打個比方說,如果醫生在手術過程中將一塊紗布遺留在患者體內,只要這塊紗布沒有造成患者的傷殘或者某個器官的功能障礙,也不屬于醫療事故。再比如說,醫生在手術過程中不小心在患者肚子上劃上一刀,只要縫合后沒有造成殘廢或者功能障礙,也夠不上醫療事故。
有人指出,這種規定實際上是將醫療事故不合理地限定在一個狹窄的范圍內。事實上,很多不負責任的醫療行為雖然沒有造成患者傷殘或者明顯的功能障礙,但對人體的危害也相當大。如果不將此類行為列入醫療事故范圍,一方面將不利于保護患者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面有放縱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不負責任之嫌。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處理,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保護農機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作業、轉移和停放時,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第三條除農業機械發生的交通事故外,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農機事故,均應依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條農機事故處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定責,遵循公開、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農機事故的處理。主要職責是:現場勘查處理、事故認定、損害賠償調解、教育和處罰農機事故責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