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開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03: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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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開

法院司法公開調研報告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開展司法公開的重大意義

(一)加強司法公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司法公開是以公開審理案件為核心內容,同時要求審判工作各個環節的依法公開,是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開審判原則的具體落實,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本質和為民司法的重要體現,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到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不斷增強審判工作公開性的高度關注和迫切需要,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在各項審判和執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實司法公開。社會主義法治是實現和諧社會的保障,司法公開是人民群眾了解審判工作的窗口,認識社會主義法治的通道,樹立社會主義司法權威的平臺,讓全社會對審判工作看的明明白白、真真切切,以此評判法院裁判是否公正、是否化解了社會矛盾、是否實現了案結事了,實現維護和諧社會的目標。

(二)加強司法公開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法治的需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目標。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加強司法公開。

司法公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實現司法公正、高效、權威。司法公正應當是人民群眾“看得見、享得著的公正”,司法高效應當是“能感受、有體驗的高效”,司法權威應當是“被認同、有效力的權威”。人民法院要通過加強司法公開,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積極接受當事人監督,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正確面對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維護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司法公開不能反映在口頭上,而要落實在行動上,扎扎實實推行司法公開。

(三)深入推進司法公開,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需要。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是司法機關的職責,也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推進司法公開的目的。人民法院進一步完善了公開聽證制度,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公開公正的前提下得到有效維護:一方面對在執行工作中涉及到執行變更等重大事項的問題進行公開聽證;另一方面對再審案件的審查進行公開聽證;同時,對人民反映強烈的職務犯罪的減刑、假釋問題,提出所有職務犯罪減刑、假釋一律實行公開聽證制度,杜絕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敗。同時,完善新聞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公布重大專項工作、重大活動和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情況等執法公開事項,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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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司法公開確保訴訟公正

一、改革背景

司法體制是影響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之一,而制度有先進也有落后,要形成先進的制度就要依靠成功的改革。司法改革是現階段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推動整個社會發展的強大動力源泉。1986年鄧小平同志就提出:“要通過改革,處理好法治和人治的關系,處理好黨和政府的關系”①,這就為我國司法改革奠定了政治基礎。繼《人民法院第一個五年改革綱要(1999-2003)》和《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得以順利頒布并實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又了一個綜合性改革文件,即“三五”綱要。該綱要的制定,一方面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部署,另一方面是為了在鞏固并提高司法公正和訴訟效率的同時,逐步完善和健全司法為民的工作機制。

二、改革舉措及其成效

公開原則是訴訟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一切國家機關活動的根本準則。近年來,為了加強和體現民主,保障群眾參與和監督司法,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相繼實行了“警務公開”、“檢務公開”和“審務公開”,統稱為“司法公開”。根據最高院“三五”綱要中規定的司法改革主要任務,我國各級人民法院竭力拓展司法公開的廣度和深度,切實有效地實施了多項重要改革舉措,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在立法領域,完善并有針對性地制定了多個法律文件和法律規范

1999年最高院了《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2007年又了《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和《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這幾個文件都對審判和執行公開的基本原則、公開的范圍、程序要求以及制度保障等做出了明確規定。2009年12月最高院了《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該規定的出臺,不僅使得司法公開制度得到了充分的立法保障,而且在實踐中負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主要體現為從庭審公開擴展到全方位公開;從審理信息公開延伸到審務公開;從傳統靜態的司法公開方式發展到動態信息化的傳播方式。它標志著我國法院在司法公開制度改革上取得了又一個新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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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司法公開及媒體監督

沒有公開就無所謂正義。盡管正義的概念就像博登海默所說的“具有一張普洛透斯的臉,變化無常,隨時可以呈現不同的形式,并具有不相同的面貌”[1],但正義總是被人們視為人類社會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并成為法所追求的根本價值目標以及人們評價是非的基本標準。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指出,“審判應當公開,犯罪的證據應當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這樣,人民就會說,我們不是奴隸,我們受到保護”[2]。這里,貝卡利亞不僅強調公開審判的重要性,而且把輿論監督與審判公開相提并論,使我們不難看出二者之間的緊密關系。審判公開是輿論監督的前提和條件,而審判公開的目的之一便是借助輿論來促進審判公正,制約監督司法權的正當行使。

一、司法公開和媒體監督概述

(一)司法公開

司法公開,是指審判活動向社會公開,允許社會公眾旁聽,允許新聞媒介的采訪報道[3]。有學者認為,審判公開在方式上有直接公開和間接公開之分。直接公開是指允許公民旁聽法庭審理和宣告判決,間接公開是指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國的司法公開僅僅涉及到直接公開的部分,但是,媒體報道是實現審判公開的重要手段,甚至其實際功用要大于公民旁聽。對此臺灣學者林山田先生曾論述道:“由于現代大眾傳播工具之發達,使公開原則更能發揮監督國家刑事司法之功能,因為經由新聞記者在法庭之現場采訪,以及就審理與審判內容所作之新聞報道,更使公開原則從早期之直接公開,轉化為間接公開,除法庭現場直接公開外,尚有大眾傳播工具所提供之間接公開,而擴大公開原則所及之范圍。故與事實相符,且于適當時機發表之新聞報道,自當符合公開之本旨,而為刑訴法所允許?!盵4]可見,直接公開和間接公開在現代社會中的區分也逐漸模糊起來,使得明確的界限也顯得沒有必要。

(二)媒體監督

媒體監督,是指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的違法犯罪、瀆職腐敗行為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4]?!靶侣勢浾摫O督主要是由新聞媒介進行的法律監督,被視為現代民主社會的重要標志。它既是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具體形式,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大眾也可以監督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并且為廣大人民群眾宣泄自己的民主情緒提供了一個出口”[5]。現代法治國家中,司法權作為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它是制衡立法權濫用、行政權擴張的關鍵力量,也承擔著犯罪矯正、社會救濟等其他職能。近年來,隨著進行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的呼聲日益強烈,加強對司法的監督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黨的十五大報告特別指出,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5]。由于媒體報道是輿論的主導,輿論監督主要通過新聞媒體的監督來實現,因此媒體監督已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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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公開承諾書

**縣司法局面對社會鄭重承諾如下:

一、實行優質、規范服務。以良好的精神風貌服務群眾,做到熱情周到,依法辦事,禮貌待人、效率優先,文明服務;嚴禁簡單粗暴的工作方法,堅決杜絕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等現象。

二、完善政務公開制。規范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鑒定等管理對象的執法行為,公開辦事條件和程序,公示人員職責和紀律,公開服務承諾,公開辦事結果,公布收費依據和標準。

三、實行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首問責任人對前來辦事人做到熱情接待、引見到位、負責到底。當事人辦理有關事務因手續或材料不完備需退回補正的,工作人員應說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和手續。經辦人員對不予受理、核準的事項,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并登記備案。經辦人員對不予辦理的重大事項或疑難問題,應說明理由,呈報分管領導,并3個工作日內答復。

四、實行限時辦結制。在提供材料齊全的前提下和法定條件下,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等管理工作,實行簡化程序、縮短辦事時限、限時辦結制。

五、廉潔勤政服務。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五條禁令,遵守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做到忠于職守,廉潔勤政,依法行政,文明管理,高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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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信息公開審查辦法

第一條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龍游縣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政府信息屬性審核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按照“誰主管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和“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由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領導小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進行審查,確保不發生失密、泄密事件。

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第三人)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第五條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按以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流程圖詳見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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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本報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市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由市司法局編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和咨詢處理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申訴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支出和收費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本報告在市司法局政府門戶網站信息公開平臺上公布。

一、概述

年,市司法局認真落實《市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制度體系,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流程,加強督導檢查,政務公開工作有力推進,取得明顯成績。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市司法局專門成立了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局長潘傳坤同志為組長,局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為副組長,局機關各科室負責人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分管機關副局長方大喜為辦公室主任,具體抓政務公開工作。

(二)健全公開制度。一是拓寬政府信息公開渠道,規范公開內容和行為,提高工作透明度。二是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和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辦法,不斷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的常態運行機制和制約機制,做到思想到位、組織到位、措施到位、督查考核到位。三是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資金保障。市司法局安排了政府信息公開專項資金,完善各項政府信息公開基礎設施。安排3000元購買了政府信息公開電腦,安排1000余元設置了黨務政務公開宣傳欄。

(三)多渠道公開政府信息。在工作實踐中,市司法局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與開展創先爭優活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腐敗風險預警防控工作等有機結合起來,根據公開的類別和內容,選擇網絡、新聞媒介、電視、短信、公開欄、便民資料、大型現場咨詢活動、征求意見座談會、走訪等載體,采用多種公開形式,切實方便群眾知情、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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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深化檢務公開促進司法公正

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在全國檢察機關推行檢務公開制度,并以規定的形式加以確定。實行“檢務公開“是檢察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構建具有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重大創新。如何進一步規范和深化這一制度,以適應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的要求,實現“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司法改革目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權力離開了監督必然產生腐敗。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權中由誰來監督?如何維護司法公正?“檢務公開“,徹底解決了檢察環節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不規范行為,使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能夠了解檢察工作,支持檢察工作,監督檢察工作。這種來自人民群眾和全社會的監督是檢察工作走群眾路線的有效延伸,也是檢察工作為人民服務的有力保障。但在檢察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這充分說明了,這項檢務公開制度仍處在不斷改革、完善過程中,仍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因此,本文試就深化檢務公開這一問題,略談自己的一些粗淺認識,借以和同仁們共同探討。

隨著社會的不斷前進,民主和法制的進步,尊重人權、維護司法公正成為時代的主旋律。司法公正,既有利于維護國家的法律秩序,也有利于增進人們對訴訟的信任和期待,還有利于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而司法公正也是當今世界發達國家社會文明進步和法制完備的重要體現。如果司法不公正,法治將無從談起,社會也將陷入無序和混亂的狀態。更嚴重的是,由于執法人員濫用權力,使司法機關的整體形象受到損害,從而導致公民失去對法律的信仰,輕視、漠視、甚至無視法律,正如英國著名哲學家培根說過的:“違法行為弄臟了法制的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破壞法制的水源,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比多次違法行為所帶來的禍害更為嚴重?!?/p>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總原則,其含義極其廣泛。最早出自于古羅馬時代的“自然正義“論,此后有的學者認為公正即指程序的公正,應公平、平等地對待當事人,于是認為這一原則應包括三種含義:解決爭執者應保持中立,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或陪審團應有公正之心;審理過程中,雙方均應提供信息;各方應知道他方提供的信息,并有機會對之發表自己的意見。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制的完善,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標準也不斷提高。在檢察環節中,公正執法應包括檢察機關執法活動的結果公正和過程公正兩方面。結果公正是指檢察機關辦理檢察事務的裁決公正,包括裁決符合客觀實際,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過程公正具體指檢察機關辦理檢察事務的程序至作出裁決的整個過程的公正。裁決的公正和裁決過程的公正是辯證的統一體?!安脹Q公正屬于實體公正,具有不確定性和相對性,過程公正屬于程序公正,具有相對的獨立意義和存在價值。

“檢務公開“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決定取保候審、不起訴、申訴,以及在民事行政檢察中決定是否抗訴等那些極為容易引起當事人不滿的程序加以制度化、程序化,以保障檢察職能活動的公開和透明。這種制度設計,保障了當事人的知情權、程序參與權,保障了人民參與檢察事務,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就容易接受程序的結果,程序公正價值得到進一步體現。從這個角度而言,“檢務公開“不僅加強對檢察權的監督,而且能進一步增進程序的正當性,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如果說專政機關與人民群眾是此岸與彼岸的隔絕,那么,檢務公開就是溝通兩岸的橋梁與紐帶;如果說人民群眾與執法機關是大山的南北兩端,人民群眾了解掌握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需要盤山繞彎,那么檢務公開就是貫通大山兩端的隧道;如果說司法機關的活動在較長的時間里是暗箱作業,那么檢務公開就是開啟這只暗箱的鑰匙。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肩負法律監督機關職責的檢察機關就是這道屏障的中堅力量。這是黨的重托,人民的期望,是社會公眾對法制的期望和信任之所在。通過檢務公開,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權利的機制,使人們呼喚、渴望的公正在司法機關得以實現,人們就會信任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才會支持一個公正獨立的司法制度。

檢務公開制度自實施以來,已收到了明顯成效,既強化了監督制約機制,規范了執法行為,又提高了檢察人員的公正執法意識;既促進了檢察隊伍建設,又密切了檢民關系,樹立了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但具體實施中也存在不少不足和問題,有待于進一步規范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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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關系

摘要:司法信息公開的本質是信息透明,目的是解決公眾參與司法面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反過來,公眾參與司法也能倒逼司法機關的司法信息公開,尤其是提升司法信息公開的效率和質量。良性互動中的司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司法是提升我國司法民主水平的關鍵,兩者不可偏廢其一。為此,司法信息公開必須是及時公開、精準公開,增加公眾話語在司法信息公開考核機制中的權重;司法公眾參與必須有序有效,優化司法公眾參與的責任制,統籌體制內和體制外司法公眾參與者責任。

關鍵詞:司法適用;司法信息公開;公眾參與;良性互動;司法民主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1]為實現這一目標,司法信息公開至關重要,只有司法信息公開,公眾才可能掌握司法進程及其狀況,才可能有序有效參與司法。從司法信息公開到公眾參與司法的線性邏輯被學界廣泛認識,然而,司法信息公開的實踐困境似乎也提醒人們這種單向邏輯慣習有必要重新審視,重新發現司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司法的關系對提升時下司法民主水平意義深遠。

一、現狀素描:從司法信息公開到公眾參與司法

(一)揭開司法信息公開的面紗。所謂司法信息公開,是指各級司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將司法流程中形成的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及時、充分、有效地公之于眾。司法信息公開的主體不僅是法院,還包括諸如檢察院、公安局這類依據法律行使國家司法職能的機關。司法信息公開的內容應當是同案件法律適用相關的所有信息,不能僅限定為案件審判信息,還應包括諸如司法制度信息、司法行政信息、司法統計信息甚至包括司法人員違紀查處等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也不能僅限定為庭審現場情況公開,還應包括諸如公訴意見書和辯護意見等信息的公開,總之,司法信息公開的核心是依法構建以“公眾知情權”為基點的司法信息公開內容和體系,當然,這并不是說所有司法信息都要事無巨細地公開,這不可能也無必要。較為可取的做法是建立負面清單制度,對那些不應公開的信息通過法律用“例外”規定的方式排除。司法信息公開的渠道不僅包括傳統社區墻板、報紙、電視、廣播等方式,還包括門戶網站、微信、微博等新興媒體方式。俄羅斯近年來實施“電子法院”制度,網上立案、電子傳喚、遠程開庭、案件信息上網等多個方面就是適例。[2]理解司法信息公開應將其與司法公開區分開來,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司法公開偏向用特定技術手段打破司法程序的時空限制,將相關司法行為精準呈現給社會公眾;而司法信息公開更多的是對司法流程形成信息的有效公開,某種意義上,司法信息公開是對司法公開的公開。[3]除此之外,司法信息公開闡釋還經常同司法信息透明概念纏繞在一起,例如,我國臺灣地區就用“司法信息透明化”來界定司法信息公開的基本內容。實際上,司法信息公開只是司法信息透明的手段和方式,而司法信息透明是司法信息公開的方向和目標。司法機關公開司法信息的目的有且僅是信息透明,如果司法機關是為了公開司法信息而公開就是表面上的公開,最后不可能真正實現司法信息透明化。(二)司法信息公開助益公眾參與司法。德沃金曾言:“任何國家部門都不比法院更為重要,也沒有一個國家部門會像法院那樣受到公民那么徹底的誤解?!保?]10誤解是基于誤會的理解,其實質是雙方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認知誤判。由此可知,減少誤解的關鍵就在于解決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而這其中的重要舉措就是司法機關進行充分且有效的司法信息公開。高質量的司法信息公開不僅能夠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機關和公眾的信息溝通成本,還對推動公眾參與司法大有裨益,尤其在深受“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傳統文化熏陶的中國大地更是如此[5]。首先,司法機關對司法信息公開的認知影響公眾參與司法的信心。如果所有司法機關認為只要聚焦認真辦案的主業就可以,而司法信息公開可有可無,可多可少,那么,這就容易給公眾一種心理暗示,即公眾只應該做好自己本職工作,不應該卷入和自己不相干的司法事務;還有些司法機關將司法信息公開視為其專屬權力,將公開司法信息看成是對公眾的“賞賜”行為,這樣,公眾即便是有能力參與司法并提出好的意見和建議,也不愿意用自己的熱情去貼司法機關的冷漠嘴臉,最后,公眾參與司法的信心勢必大打折扣。反過來,如果司法機關高度重視司法信息公開并將其作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這樣就會向公眾傳遞歡迎公眾了解司法并參與司法的積極信號,進而極大地鼓舞公眾參與司法的信心。其次,司法機關對司法信息公開的質量影響公眾參與司法的效果。高質量的司法信息公開不僅要求司法機關及時公開相關司法信息,而且公開的司法信息還必須全面、準確。就司法信息公開的“及時性”而言,它要求司法機關必須在法定時間內將司法信息公之于眾,否則,公眾可能就會因為信息的“后知后覺”而無法參與司法,或者是即便公眾參與了司法事務也是倉促參與,難以取得預期實效;就司法信息公開的“全面、準確性”來說,司法機關對司法信息公開必須盡可能地無遺漏和無瑕疵。這是對司法機關公開司法信息內容的質的要求,殘缺不全或者帶有瑕疵的司法信息公開,不僅不能幫助公眾有序有效參與司法,還可能因此誤導公眾參與司法,從而造成極壞的示范效應。總而言之,公眾只有對司法信息“知情”才有可能參與司法,并且“知情”是“及時、全面、準確”的知情,否則公眾很難在參與司法過程中發揮應有之作用。正如克拉克所言:“沒有任何東西比秘密更能損害民主,公民沒有了解情況,所謂自治,所謂公民最大限度地參與國家事務只是一句話?!保?]959以聶樹斌案為例,先不談該案件其他司法信息公開的問題,判決書是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文本證據,理應公開,可聶家從聶樹斌一審到死刑被執行都沒收到過判決書。[7]這不僅成為聶案日后申訴的障礙,也讓公眾對該案的司法參與和監督淪為空話。試想,要不是日后最高司法機關的主動糾錯,蒙冤者的冤屈被沉雪的難度可想而知。反之,在許霆案中,廣州中院司法信息公開工作就相對到位,特別在一審判決后,案件經由司法機關和媒體廣泛報道,公眾借助這些海量司法信息催生了一場關于法律與民意之間的對話,最后,不僅實現了個案正義,而且公眾在參與司法的過程中也提高了法治意識。[8]

二、通說的發展:從公眾參與司法到司法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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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信息公開工作要點

2015年,我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增強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使我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再上新水平。根據區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現制訂區司法局2015年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要點:

一、高度重視,強化局務公開工作領導。根據人事變動,及時充實調整機關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認真受理人民群眾和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今年我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將繼續堅持“一把手”親自負責,加強對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督促檢查,分管領導抓落實、抓督促,確保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做到領導、機構、人員和經費“四落實”。

二、完善公開制度,大力推進本系統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今年我局主要抓好下列幾方面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一是重點健全和完善《區司法局政務信息公開辦事制度和服務承諾制度》、《區司法局政務信息公開投訴受理制度》、《區司法局政務信息公開內容備查制度》、《區司法局政務信息公開定期檢查和通報制度》、《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工作職責》和《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等相關制度,形成科學、規范、嚴格的內部約束機制,保證政務信息公開扎實有效地開展。二是建立和完善政務信息公開機制,建立完善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機制,明確職責、程序、公開方式和時限要求;完善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制,制訂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工作規程,明確申請的受理、審查、處理、答復等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完善信息保密審查機制,進一步明確有關保密審查的職責分工、審查程序和責任追究辦法;建立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考核機制,把局務公開工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干部獎懲的一項重要依據;建立政務信息公開的信息反饋機制,局政務信息公開監督小組結合機關作風測評活動,開展經常性檢查,重點檢查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齊全,公開的依據是否符合政策,公開的形式是否規范,公開后群眾反映的問題是否得到及時解決。三是根據區政府的統一要求,按時完成本單位政務信息公開報告,并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司法行政各項政策法規、機構設置、辦事指南、最新政務動態、各種新出臺的文件、預決算公開、所有財政安排的“三公”經費以及各項專項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等,并設置投訴信箱,網上答復群眾的各種疑問,加強與社會、群眾的溝通互動。四是完善政務公開欄,根據司法行政業務和政務公開工作的需要,在局機關顯著位置上墻公布司法局主要職能、科室職能、辦事指南、業務流程等內容。五是擴大政務公開途徑。加強與其他傳播媒體聯系,充分借助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單位的渠道及時公開司法行政重大事項;六是在干部職工大會、民主生活會、局長辦公會等會議上對機關重大事項、經常性工作、階段性工作、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以及干部群眾普遍關心的事項實行公開。七是進行政務公開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保存工作,為當前和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鑒。

三、強化監督檢查。區司法局機關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將對機關各科室的政務公開工作定期開展監督檢查。檢查有無公開不及時或應公開而未公開的政務公開信息,并通報檢查結果。同時把各科室的政務公開工作納入機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將檢查考核結果情況作為評選先進科室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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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政務公開年終小結

年,我局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實踐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上級關于政務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擴大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機關作風建設為目標,以公正、便民、廉政、勤政為準則,不斷增強工作透明度,加強民主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優質行政、廉潔行政,規范政務公開要求,深化政務公開內容,創新政務公開形式,提高政務公開水平,促進了我局廉政建設和各項工作的開展?,F將我局2011年政務工作總結匯報如下:

一、健全組織,加強領導。

我局自始至終把推行政務公開工作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轉變機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切實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局領導高度重視政務公開工作,主要領導親自抓,堅持將政務公開工作作為部門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布置并狠抓計劃落實,確保政務公開工作有序、健康開展。局多次召開會議或局務會議,研究部署政務公開工作。班子成員以身作則,帶頭執行政務公開各項制度,全體干部積極參與,把政務公開每一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規范內容,提高政務信息質量。

按照市局要求,我局對政務信息公開的范圍、內容、形式和政務信息公開的制度等作了進一步的明確。按照“依法公開、真實公正、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有利監督”的原則,做好政務信息公開內容的補充以及已公開內容的更新。重點公開收費標準和依據等群眾關心和社會關注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同時,注重公開的時效性。凡是運用行政權力辦理的與群眾利益相關的各類事項,除涉及國家機密外,我局全部實行公開。政務公開內容分為對外公開和對內公開兩部分。對外公開內容包括通過板面上墻公布司法行政各項政策法規、機構設置、辦事指南、最新政務動態、各種新出臺的文件及各科室主要職責、辦事程序、服務承諾、辦理業務情況、聯系電話及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并設置投訴信箱,及時答復群眾的各種疑問,加強與社會、群眾的溝通互動,是我局政務公開的最主要窗口;對內公開內容包括我局領導班子成員廉潔自律情況、黨風廉政建設、干部考勤、車輛使用情況、單位固定資產情況表、大宗物品采購情況、差旅費等財務收支及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并設立政務公開欄,根據司法行政業務和政務公開工作的需要,在局辦公室顯著位置上墻公布司法局主要職能、科室職能、辦事指南、業務流程等內容。

三、完善制度,規范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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